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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1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明確專人隊伍工作組,專抓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根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工作革特點,明確了由本站站長曾任務親自抓,副站長毛旭蘭主抓,抽調柏勝生等同志為主的改革工作組,專門負責此改革工作。
(二)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初步方案。
一積極向縣委政府匯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準備情況。二組織召開產權制度改革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討論會,審議改革相關工作方案草案。
二、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難以精準掌握。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中央部署的一項深化農村改革的基礎性工作,涉及面廣,是以前沒有一項工作。面臨許多的問題,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依靠。許多的政策都是新的,難免有些政策理解不到位,改革出現偏差。
(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難以全面改革到位。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到集體資產,集體資產種類煩多。改革涉及到集體經濟成員,成員身份復雜。集體資產股權量化、集體經濟管理等等,有些工作涉及的年代久遠,時間跨度大,難免全面改革到位。
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制度;價值
知識產權價值是知識產權稀缺的效用與客體需求之間的一種特定關系,由稀缺的效用和需求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來決定。這種特定的價值關系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響。知識產權價值除了受到知識產權自身的成本因素和效用因素的決定和制約外,還受到制度因素的影響與制約。
“制度是人類相互交往的規則。它抑制著可能出現的、機會主義的和乖僻的個人行為,使人們的行為更為可預見并由此促進著勞動分工和財富創造。”制度被定義為由人制定的規則,制度對人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其經濟上和其他方面的目標有著巨大影響,人們通常偏好能增進其選擇自由和經濟福利的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是對智力成果的所有者享有智力成果的所有權等相關權利作出規定與保護的一系列規則的總稱。當知識產權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和企業發展的主導因素時,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經濟體系中基礎性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鼓勵了企業的知識創新,使企業更有效地利用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價值的提升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一、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必然性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具體的產權制度,是對智力成果創造者的創新成果予以保護的基礎性制度,決定并影響著企業知識產權的運用和價值。創新是企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而對創新成果的保護能夠鼓勵企業的創新。知識產權就是在相應政策制度下智力成果創造者對其成果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知識產權制度是企業運用創新成果獲取收益的制度保障,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調整能夠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斷創新,通過創新來獲取市場優勢從而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知識產權制度的關鍵特征是將新知識的相關權利賦予其創造者,創造者通??梢元毾硇轮R帶來的收益。這讓企業更加愿意進行創新,加大研發投入,也更加愿意將知識與大家分享。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證創新企業對知識產權收益的獨享權,新知識的創造、傳播和應用都會受到限制。從整個社會經濟來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安排能夠實現效率的改進,協調利益沖突。知識產權制度不僅通過保護企業的智力成果從而鼓勵企業創新,還兼顧了知識產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因為知識產權本身除了具有獨占性的特點外,還具有一定的共享性。
企業或者個人研究開發的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和專業性,并且在其領域內還具有一定的共享性。其本質上的排他性主要來源于知識產權的產生是由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研究開發而獲得,其共享性來源于知識產權本身就屬于知識產品這一基本屬性,眾所周知,知識在人類社會是可以共享的。知識產權雖然具有本質上的排他性和知識與技術上的專業性,但其所包含的新技術和新知識卻可以被人們所共享。因此,對知識產權的產權制度安排不能是純粹的私有產權制度安排,而應是準私有產權制度安排。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獨占,不是無限期的,而是有限期的。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就不再被權利人所獨占,而被社會所共享。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限的確定,則要在保持對企業創新研發的推動與滿足社會對新知識與技術的共享之間做出權衡。
如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發明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期限均為十年。這一制度安排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法律保護期內能夠獲得專利的排他性獨占權,由此獲得專利研發投入而產生的經濟效益。同時這一規定又兼顧了專利的共享性特點。如新技術的發明和改進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必然起著推動作用,新技術與新知識的普及對提高人類社會生產力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專利權一旦過了法律保護期,專利權人便不再享有該專利的排他獨占權,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均可運用該專利所包含的新技術和新知識于生產過程、營銷過程等等。此時,新技術和新知識將在整個生產和交換領域得到普及,這必然有益于提高整個社會的勞動生產率,有益于全人類社會的共同進步與發展。
二、知識產權制度與企業經濟效益、知識產權價值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就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能夠在有效期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持續發揮作用,使企業獲得超額收益。企業通過對知識產權的運用可以降低產品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銷售價格,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最終獲得超額收益。在現代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越來越依賴于專利等無形資產以創造經濟效益,保持競爭優勢和核心競爭力??梢姡R產權對于企業的價值在于其能夠為企業創造超額收益,保持核心競爭力。
知識產權制度能激勵智力成果創造者的發明創造,使得發明創造不斷涌現,從而增加企業的投資機會,提高資金的產出效率,使邊際收益呈現出遞增的趨勢,經濟活動得以打破短期增長的格局,實現長期持續增長。因此,知識產權制度使得企業創新投入的邊際收益產生遞增的效應。在許多建立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企業是創新活動的主體,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是獲取市場優勢的核心競爭力所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經濟合理性給企業帶來了直接效應,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鼓勵企業進行智力成果創造的同時,是企業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內獲得超額收益的制度保障,這必然對企業經濟效益的獲取起著制度性保障作用,成為企業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基礎保障。因此,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安排通過對企業經濟效益的保障而影響知識產權的效用價值。
同時,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球范圍內的廣泛建立和運用進一步增加了企業由于知識產權運用所能獲取的收益。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關稅壁壘的逐步降低使產品能夠在全球范圍內更為自由地流動,企業更容易從世界各地獲取生產要素,也將更容易將新產品推向全球市場,從對全球市場的壟斷中獲利。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球范圍的建立和推廣賦予了企業這種壟斷優勢,從而進一步激勵了企業的創新,鼓勵企業在全球范圍內尋找技術方案設計者和研發合作伙伴。企業在全球市場規模的擴大使企業能夠在全球范圍內發揮知識產權的效用以獲取知識產權收益,導致知識產權的價值進一步增加。
三、溢出效應與知識產權價值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知識產權制度能鼓勵企業進行創新,對企業知識產權運用提供制度性保障,從而獲得市場優勢和長期超額收益。同時,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還能從通過對市場失靈的糾正來解決知識產權的外部性問題,以減少知識產權的溢出效應,使企業較大程度地獨享知識產權研發所帶來的收益。如果知識產權制度不能夠充分地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利,必然導致知識產權收益產生外溢,從而影響企業超額收益的獲取,抑制了知識產權對企業的效用和價值。
知識領域存在著普遍的外部性問題。知識產品的創造者不能享有知識產品帶來的全部收益時,將導致知識產品外部性問題的產生。知識產權也屬于知識產品,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問題。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完善性以及知識產品本身的共享性,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可能不能完全享有由于知識產權的運用所帶來的全部收益,即知識產權收益可能產生溢出效應。
知識產權外部性的存在和嚴重的溢出效應將會導致知識產權的供應不足,即企業將不愿意進行知識產權的研發。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企業是否從事知識產權的研發完全取決于該項研發活動所帶來的收益是否能彌補研發的成本(包括勞動成本和機會成本),企業研發的積極性受到知識產權能為企業所帶來的超額收益的影響。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阻止外部性的存在和嚴重的溢出效應時,將導致企業的收益遠遠小于知識產權的社會收益,這將嚴重挫傷企業研發的積極性。如果企業不進行研發,知識產權也不會產生,不論是其對企業的效用價值還是對社會的價值都無從談起。因此,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以解決市場失靈的外部性問題,使企業從知識產權的研發中獲得應有的收益,盡量控制知識產權的溢出效應,提升知識產權對企業的價值。
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化,可以減少知識產權收益的外溢,使企業具有創新的積極性,促使更多知識產權的產生。但是,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并非越強越好。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化,在減少正外部性的同時,可能會導致負外部性的增加。這里的正外部性指知識產權被全社會享有的收益超過企業個體所享有的收益,負外部性則是指知識產權的社會成本如技術壟斷所引起的福利損失超過企業個體所承擔的成本。如專利法對專利保護的期限越長,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就越多,對企業的效用價值就越大,社會收益與企業個體收益之間的差距越?。坏?,保護期限越長將導致壟斷帶來的社會成本增加,社會福利損失越大,社會成本與企業私人成本之間的差距也就越大。赫普曼(Helpman,1993)的理論模型揭示,過強的專利保護也可能抑制創新,甚至損害發達國家的利益。赫普曼在研究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對全球福利的影響時得出結論,認為強化專利保護有降低全球福利的可能性。因此,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需要平衡這兩方面的因素,將社會福利與企業收益加以綜合考慮,力求解決市場失靈的外部性同時兼顧社會效益的增加,提升知識產權價值的同時兼顧社會價值的增加。
綜上所述,合理且有效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經濟增長的基礎和關鍵。產權制度是持續經濟增長不可或缺的要素。作為一種具體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起著基礎性的保障作用,進而影響知識產權的效用價值。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夠使企業有效獲得長期超額經濟收益,保持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鞏固并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提升知識產權的價值。同時,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社會對新技術和新知識的共享,解決知識產權外部性問題的同時提升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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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3
關鍵詞:小型農田水利;產權制度
基金項目:河南省農村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課題(hnc1111)
中圖分類號:F32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小型農田水利(又稱“小農水”)工程是指國家、集體投資修建的國有、集體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二型水庫、塘壩、小型飲水工程、小泵站、小型灌區和大中型灌區支渠取水口以下的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農水”工程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設施和農村基礎設施,它的修建,為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原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小農水”工程的管理與農戶分散經營的模式不相適應,這加大了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難度,制約了農田水利設施的效益發揮,使得農田水利設施遭受破壞的問題更加突出。為此,河南、江西、江蘇、遼寧等省份對“小農水”工程采取了諸如承包、租賃、拍賣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改革,這些改革盤活了存量資產,拓寬了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資渠道,搞活經營權,吸引了民間資本加入新建工程行列,增加“小農水”數量,提高了用水效率,農民用水糾紛也相應減少,工程完好率得到大大提高等等。但“小農水”工程在改革進程中存在著方方面面的諸多制約因素,因此,必須要結合當地的可行性條件,精心設計改革的具體條款,盡可能降低經營風險,激發農戶的積極性,更好地將工程管理權力和職責轉移到經營戶手中。
二、“小農水”工程產權改革中的問題
1、產權改革不徹底,涉及面不大。根據調查資料表明,盡管很多“小農水”工程都進行了產權制度改革,但大多數工程產權改革是不徹底的、是淺層次,實質是經營權利置換管理責任,多數都是經營(盈利)權利置換日常簡單的管理責任,產權承接人基本上都是兼業的(從事多種經營),只承擔日常簡單的管理看護,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和勞動的建設、維修等責任仍然留給了政府。另外,改革僅限于機井、土元井等單個中小型水利設施,而一些水庫、塘壩、小流域等涉及較少,“小農水”工程改革的范圍較窄。
2、水利系統內部關系未理順,工程的作用難以發揮。通過產權改革,農民成為水利設施的“法人”或經營者,被賦予了獨立的法律地位,農民成為法定的水利主體。產權改革之后,小型水利設施的產權性質發生了變化,在制度層面分割了大中小水利設施之間的聯系,導致水利系統性的瓦解。大中小型水利設施之間切斷了聯系,農田水利趨于分散性和小型化,村組集體無權調配全村的水資源進行抗旱,也無法組織全村組統一進行水利建設;水源沒有保證了,抗災能力下降,農業生產缺乏穩定性。
3、改革進度不平衡。有些地方的“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已在較大范圍內全面推開,采取了諸如承包、租賃、拍賣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運作模式,這些改革盤活了存量資產,拓寬了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資渠道,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率。而有些地方不具備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條件,如水利設施破壞嚴重,水資源嚴重污染,各種改革配套機制不健全,經營者無利可圖,致使“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還處于舉步不前階段。
4、產權改革導致國家利益與農民利益錯位。站在國家的角度,水利具有戰略性,關涉到糧食生產安全,關涉國計民生,是政治問題,而非單純的經濟問題。而從個體農民來看,水利是家庭經濟問題,是投入與收益的計算問題,投入水利的積極性來自于成本收益的理性計算。通過“產權改制”將農民變成水利建設和管理的主體,農民考慮是否進行水利投入時,當然不是站在國家糧食生產安全的角度,而是站在是否合算的角度。以農民作為水利主體來解決水利問題,會產生與國家戰略利益相背離的情況,因為當水利投入不合算時,水利設施自然就會被廢棄。將水利交給個體農民,就消解了其戰略性。實質上是將國家戰略問題變成一家一戶的農民生產問題。這也違背了改革的初衷。
5、國有及集體資產流失現象嚴重。調查表明,許多地方為了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任務,在條件不具備或無人經營的情況下,部分工程沒有進行產權界定,低價、甚至無償轉讓給經營者,或者承包費定的很低,或者就沒有規定承包費,合同、協議等文書也不規范,致使國有及集體資產流失狀況嚴重。
三、“小農水”工程產權改革問題因素分析
1、小農水”工程產權改革相應政策不到位。市場機制要求“小農水”工程的產權是明確、安全、可轉移和可實行的,這種有保證的產權可以讓產權所有者放心地持續投資。但是,“小農水”工程產權改革正處于探索階段,涉及深度較淺,加上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大部分干部群眾對產權改革認識不夠,觀念也未完全改變。在突破長期的水利管理機制的思想上,還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普遍存在怕風險、怕投資、怕政策變化等思想障礙。
2、工程本身特性的影響?!靶∞r水”工程具有區域自然壟斷和準公共物品的特性,所提供的服務共享程度較高,排他成本較高,許多“小農水”工程從水源到配水處,除了地下輸水管,基本是敞開式的,而且輸水線路很長,經營者不可能整天值守。即使能做到這樣,由于農業的弱質性,付出的成本也可能遠遠大于收益,經營者的權益嚴重受損。同時,“小農水”的資產專用性較強,目前一般只是在遭遇干旱季節使用率較高,遇到風調雨順時期基本處于閑置狀態,農民沒有或很少接受灌溉服務,仍然需要付出與其他年份相同的費用,承包經營者的積極性不高。
3、社會因素影響?!靶∞r水”市場化經營在農村這個講究人際關系的環境里可能會受到較大阻礙。由于村莊作為用水者出生、成長和生存的場所,村莊里的關系是一種親情與鄉情的混合感情,這種復雜的感情還會帶到水費的收取上來。收取過程讓經營者難堪而難以承受,感覺“為了一點小錢而丟了面子不值得”,最后放棄工程的經營。另外,由于工程產權涉及到國家糧食安全問題,政府和用水者很少愿意讓工程的經營者永久性持有產權。工程產權雖然明確但是不能正常流轉,即不可輕易轉移或繼承從而缺乏安全性。
4、工程技術管理缺乏?!靶∞r水”工程產權改革后,政府缺乏對工程的管理,特別是水利技術人員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工程必要的除險加固、維修改造、工程續建和安全防汛等工作沒有合理規劃,日常檢查幾乎沒有進行,工程的利用率低下,經營者的經濟效益無法保證,積極性大打折扣。
5、監督機制不到位。對工程產權制度過程、結果和后續管理的監督機制不到位,合同、協議等文書的執行得不到有效保證?!靶∞r水”工程的承包、租賃所得絕大部分用于與水無關的其他開支,無法實現“以水養水”的良性循環。
四、推進“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機制的對策
1、做好“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前的宣傳工作。把“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著力點放在統一和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上,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利用各種形式宣傳“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法規,營造氣氛,使廣大干部群眾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為,“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2、健全“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機制保障。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凡是改革相對成功的“小農水”工程,大都有一套相適應的配套機制來保障,如激勵機制需求,即對于工程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明確“小農水”工程的所有權及其主體,為產權所有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收益預期,來激發人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從而激勵所有者經濟行為的發生,使工程高效運行。為保證產權制度改革規范化,還需構建監督機制,“小農水”工程的經營和管理要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小農水”工程的經營和管理進行調控和監督,使其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保障工程經營的規范化,提高服務質量。還應建立良性運行機制,使產權所有者和經轉讓后的財產持有者權益都得到保護,有利于使經濟行為長期化,產權流轉機制運行順暢,可以促進資源正常流動,也有利于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3、做好以點帶面工作。抓好典型,發揮典型的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選擇一些交通便利、基礎設施較好、條件優越的工程,按照先小后大、先易后難、先點后面的辦法制定試點方案,取得成功后,及時總結經驗,進而推廣普及。
4、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政府應組織水利、財政、農業、計劃等相關部門人員,進行深入調研,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改革方案和一系列配套措施,規范產權制度改革行為。同時,主管部門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定期對合同雙方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粗放管理和掠奪性 經營等短期行為的發生,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進程,確保改革進程和效果。
5、確保群眾自愿,民主決策。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是一場革命,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所以,必須以穩定為前提,以發展為目的,堅持群眾路線,尊重群眾意愿對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應采取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做好資產評估,根據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規模、現狀和效益等情況,在廣泛聽取干部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租賃費、承包費、拍賣底價,面向社會公開競價出讓。
6、處理好所有權、經營權與管理權的關系。對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可以采取一次性拍賣工程所有權的辦法,使購買人擁有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實現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的有機統一。同時,協調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既要大膽探索又要謹慎穩妥地處理好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與農村的關系,實現改革、發展、與穩定的統一。
五、結語
“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是提高效率,促進設施良性運作的有效途徑,但產權制度改革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這不僅與農田水利設施相關,還應根據“小農水”工程的特點,因地制宜,科學制定操作程序,揚長避短,使“小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健康穩步運行。
(作者單位:河南農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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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圃德,范靜波.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創新的制度需求[J].中國農村水利水電,2007.3.
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4
關鍵詞:特色農產品;品牌培育;產權制度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4)07015302
1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培育現狀
近年來,隨著產業集群的發展和市場化品牌戰略的實施,全國各地特色農產品產值和發展速度都有普遍提升,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的培育也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但卻無一例外地出現了同樣困惑和問題,即農產品地域性品牌培育與維護過程中的“搭便車”問題。這個問題導致區域內市場主體可隨意坐享某一地域性品牌培育成果而無需支付任何代價,市場主體的逐利性誘使主體惡性“搭便車”,出于其行為主體的外部性最終導致地域性品牌的公地悲劇,品牌壽命漸短,品牌效應漸失,最終的結果只能是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的消亡。而歸根結底,造成這一系列悲劇的原因都是由于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的公共物品屬性,即我們所說的產權不明晰。
2產權不明晰對地域性品牌培育的影響
2.1難以形成有效激勵
有效的激勵就是充分調動主體的積極性,使其行為的收益或預期與其活動的數量和質量,或者與其努力程度一致。農產品地域性品牌作為一種公共物品,區域內的任何一家企業或農戶都可以使用這項無形資產,利用這項無形資產獲得收益而無須支付成本,這直接導致了農產品地域性品牌建設動力不足,難以形成有效激勵。并且所謂的產權并不是單純地賦予權力、承擔責任、而是責、權、利一體的確定,沒有產權歸屬,品牌資產的權、責、利都無法得到有效界定,權力無法行使,責任也就落空,自然也無法形成有效的激勵。
2.2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盡失
相對于無產權或產權不明晰狀況而言,設置產權就是對現有資源的一種分配,它不僅可以對稀缺農產品資源進行合理配置,而且能有效減少資源浪費,提高經濟效率。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產權不明晰,導致與農產品相關的各生產要素的分布是不確定的,要素的地理布局、主體的權能和利益都難以把握,資源配置格局發展不穩定,偏好變化導致的資源使用方向變化也難以反映到產權主體和產權格局上來,因此,地域性品牌產權不明晰不利于對農產品生產資料的使用、投資和消費格局形成約束,也不利于對特色農產品整體發展格局的把握。
2.3難以形成有效分配收入的效果
產權的本身意義就是一項資產,它既可以作為其主體的收益,也可以是其獲取收益的來源和依據,明確的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絕對資產,外人不可侵犯。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產權模糊,就導致農產品品牌使用收益難以合理分配。首先,農產品地域性品牌本身就是一種有價值的無形資產,品牌擁有者即權益擁有者才能獲得其價值,然而產權模糊導致地域性品牌的產權收益沒有明確的分配對象;另外,地域性品牌作為一種收入的依據憑借其自身的品牌效應為品牌擁有者謀取收益,這里的產權擁有者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或部門,但只有品牌權屬清晰才可以據此分配收入,而產權模糊不僅不利于收入分配,也會影響收入分配的規范化程度。
2.4產權爭議不斷,產權保護成本增加
許多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產權模糊,導致品牌資產及相關收益爭議不斷,這不僅表現在產權收益糾紛上,更重要的是由于產權模糊造成的地域性品牌保護困局。地域范圍內企業都想利用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獲得收益,卻不愿意承擔地域性品牌維護的成本。對于那些應有產權而無明確保護的企業來說,為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防止其他企業“搭便車”,就不得不花費較高成本來保護該品牌,并且這個成本也會隨著品牌效應的大小不斷攀升,最終成為企業難以承受的負擔。
3制約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產權界定的因素
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產權不明晰給地方特色產業發展帶來了許多問題,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由于地域性品牌的公共物品屬性。根據新制度經濟學中對公共物品特征的描述,地域性品牌的公共物品屬性即品牌使用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如圖1)。
圖1特色農產品價值屬性的制度含義可以行使的地域性品牌有價值屬性的兩種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以下三方面:
一是初始產權界定的充分程度。產權界定越充分或越清晰,排他性就越強,進而交易合同就越完備。一般來說,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的形成主要歸因于地域、自然、人文等方面的優勢。因此,地域性品牌自產生之日起就被打上了公共財產的標簽,也就造成了如今產權歸屬不明確,責權劃分不合理,市場交易活動不穩定的現狀。
二是所有者的行為能力。如果行為能力有限,會使得物品的一些有價值的屬性因度量成本高昂而被放棄在公共領域而被有競爭優勢的人所攫取。特別是那些企業帶動型的地域性品牌,企業本身能力不足,本應屬于企業所有的品牌資產,但牽扯到公共利益,成為其他企業爭相模仿、盜用的對象,無休止的打假訴爭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極大阻力,最終以無力負擔高昂的維護成本而放棄該資產的所有權。
三是農產品交易的市場結構。一般來說,被交易的物品越稀缺且出價人數越多或者說競爭性越強,價值度量成本就越低,排他性權利就越有保障。和區域外農產品相比,地域性特色農產品的最大特點就是專有性特別強,即使是再普遍的農產品經過特定地域的水土、氣候、人文的影響之后也會顯得獨具特色,但就區域內來講,該農產品比較普遍,排他性也不強,產權界定也十分困難,因此,這種天然優勢也成為影響其地域性品牌產權界定的重要因素。
4政策及建議
4.1依據品牌特征明確產權制度選擇
我國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眾多,且都具有自身本土化的特點,但其形成背景、過程以及生存狀況卻不盡相同,因此我們在進行產權制度設定時就不能統一化處理,而應該在遵循產權制度大綱的要求下,對不同類型的地域性品牌進行精細化產權制度安排,以更加科學、針對性地解決地域性品牌的產權問題。比如,對于一些地域根植性不強的品牌,我們就可以通過產權轉讓來獲取更好的或更適合品牌發展的資源和競爭優勢,如曾經暢銷全國的浙江金華火腿其實原產地是河南。而對于那些地域根植性較強的品牌來說,限制該類品牌產權的轉讓是十分有必要的。
4.2強調用法律手段來規范產權制度
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的外部性導致市場產權秩序混亂,雖然政府也出臺了具體的行政干預措施和經濟引導方案,但實施效果并不顯著,與之配套的監督體系也有待完善。因此,面對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雜、亂、多、小的現狀,必須通過法律這一強制性手段來加強產權管理監督體系,憑借其威懾力來強制懲罰侵權行為以保護地域性品牌產權。受到法律認可的地域性品牌就可以按照規范的市場準則進行活動,同時還可以威懾和限制一些惡意的“搭便車”行為。因此,法律手段成為完善產權制度,緩解產權模糊的重要手段。
4.3構建完善、合理的產權制度結構
產權制度是一個系統、多層次的體系,特色農產品的產權體系亦是如此。隨著農產品市場發展速度的加快和地域性品牌培育主體的多樣化,相關的產權制度也應根據市場的變化而不斷完善,對不同的地域性品牌資產及不同產權加以劃分、確認、行使和管理,比如最基本的所有權制度、占有權制度、支配權制度、使用權制度以及更具體的規則等。特別是地域性品牌培育的不同主體,其不同的產權可能以不同的規則加以界定、確認、保護和行使,或者其同樣的產權,也會分成不同的部分,以不同規則加以確認、界定、保護和管理,從而形成不斷完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結構。
4.4結合品牌生命周期動態界定產權權屬
品牌的發展是有周期特點的,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也一樣,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會呈現不同的特點。在品牌導入期,品牌各項成本投入較高,而企業力量又十分弱小,因此,以政府產權為主并積極與較強實力企業合作成為該階段最優的產權安排;進入成長期,品牌價值提升,企業實力增強,地域性品牌要想發展就必須參與市場競爭,因此,此階段政府需將產權交給市場,讓實力相當的企業共享品牌產權,以實現產權效率的穩定;成熟期,品牌發展和產權運作要求不斷提升,企業間的競爭差距凸顯,以龍頭企業為主的私有產權就在此階段顯示出絕對的競爭優勢。依據地域性品牌生命周期的發展適時地調整產權制度安排的過程,也是特色農產品地域性品牌產權從模糊到日益明晰的過程,這也是地域性品牌產權演化的最優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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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5
一、習慣法是民族地區產權制度發展的瓶頸
(一)習慣法對產權界定制度的制約
習慣法對產權的界定不符合現代產權理念。習慣法強調集體利益、家族利益和民族利益高于一切,容易忽視個人利益的合理性。例如,彝族的家支習慣法規定,家支擁有劃定區域內的公山、森林、水源等公共資源,家支在一定程度擁有個人的財產權利。實際所有人缺位帶來產權人格化代表缺乏,會導致少數民族群體的勞動成果無法通過正規的產權制度加以表述,很大程度上影響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習慣法對產權的界定具有不穩定性。習俗(習慣和風俗)為習慣法的形成提供了大量的原料和素材。但是,由于習俗本身的可塑性使得它無法成為構建制度的牢固基礎。換句話說,習俗會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發生變化,少數民族習慣法在保持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也會隨著生產條件和生活方式而產生變異。另外,口頭傳播和行為示范的方式使得習慣法的傳承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影響了習慣法的一致性和穩定性。因此,習慣法對產權的界定產生了非穩定性和不確定性。
(二)習慣法對產權配置制度的制約
現代產權制度要求市場主體是權力、利益、責任、義務的統一者,但是習慣法在民族地區的強大力量深深地影響著產權主體權力的運行、權益的享受和責任的承擔。
習慣法影響產權人權力的行使。習慣法對產權主體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穩定性,導致產權主體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效能受到限制。權力受到限制是勿容置疑的,因為不受到限制的產權是不存在的。但是,民族地區不完備的產權主體影響了產權人權力的正常行使,阻礙了產權所有者的既得權利束的實現。另外,習慣法的實施具有較大程度的“民主性”,隨意性很大的人為因素和家族(家支)血緣關系的干預大大影響了產權主體權力的正常行使。
習慣法影響產權人利益的獲取。“情理”原則是習慣法實施和維持的重要基礎,人情和道理承擔了民族地區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糾紛化解的功能。習慣法發生效力的過程中,首領、頭人、長老的是非標準和理解(價值)判斷發揮著至關重要的決定性作用,但是個人權威、教化權力和“情理”原則卻破壞了產權主體合理權益的有效保護。例如,藏區往往通過地方頭人的出面調解草場權益糾紛而使得利益爭端的解決缺乏足夠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合理性;彝族家支的幫扶制度讓彝族商人無利可圖而喪失了從事商業活動的積極性和動力,這也是彝族群體經商人員極少的主要原因。
習慣法影響產權人責任的承擔。權利和義務是產權和交易的基礎。產權主體擁有權力和利益也就意味著要承擔相應的市場責任和義務。盡管習慣法規定了違反習慣法行為的制裁措施,對社會成員的生產、生活、社會交往產了較強的規制性作用,但是民族地區的習慣法導致產權邊界的模糊和“活動空間”的重疊造成了一些人可以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成本。另外,習慣法的懲戒方式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產權人責任的承擔。例如,彝族“猴子靠森林,彝族靠家支”的習慣法使得個人逃避了應有的處罰而讓家支成員承擔了相關責任。
(三)習慣法對產權運營制度的制約
產權流暢的流通和轉讓意味著產權主體在市場中的自由交易、充分參與競爭兼并活動以及客觀意志的自我體現。民族地區長期存在的小農經濟產生了頗具韌性的文化產物:知足安分,注重社會財富的實用性,交易的目的出于使用,而與之契洽的習慣法則相應地發揮著導向、規制和保護的作用。知足、安分的價值觀念與修天以順己、控制自然的現代經濟理念相去甚遠,形成了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較為落后的財富觀念,注重畜牧、稻米、銀飾等實物形式的財產、資產,輕視非實物形式的資本、商品等,更不認同物權之外的債權、股權。另外,市場意識淡漠使少數民族從事產品交換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盈利而僅僅是為了滿足生產、生活有限需要,這無疑不能有效刺激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大大影響了商品的流通數量和速度,制約了產權的轉讓和流通周期。
另外,由于習慣法對產權主體界定的模糊性以及不能有效保障產權主體的權力、利益和責任一致性,這也影響了資產轉化為資本的有效性。例如,藏族、彝族習慣法還存在偷盜外族(冤家家支)的財物被處罰較輕或不作處理,甚至被視為英雄的現象。顯然,這種違反現代法制精神的現象無助于民族地區現代產權制度的構建。
(四)習慣法對產權保護制度的制約
習慣法影響產權主體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產權的有效保護有利于市場主體充分發揮產權的持久性特點而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而使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社會公正公平得以實現。但是,習慣法對產權保護的無力使得產權主體的權益經常受到侵害,例如,民族地區還存在任意牽拉債務人的牲畜折算抵債,以及彝族家支存在“不能拒絕”的互借耕牛大辦紅白喜事等現象,這大大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和產權主體的預期收益。
習慣法影響對非產權主體侵權行為的排斥。《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物權法》等國家法對市場主體的產權給予了明確的保護,使產權人在面臨產權侵害、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產權交易摩擦時利益得到維護。但是,習慣法對非市場主體侵權行為產 生了強力干擾。例如,少數民族地區的“二次司法”現象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國家法在產權保護方面的作用,使得產權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多)了;藏區仍然存在的“賠命價”現象既為消除社會矛盾和積怨提供了契機,也為他人侵害他們的權益提供了方便和保障。
習慣法影響權利主體相互關系的規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為規范權利主體的關系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經濟倡導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化解市場經濟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然而,民族地區眾多地域處于“鄉土社會”、“禮治社會”,維系社會運行的主要規范就是以“禮”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習慣法。無容置疑,傳統的“禮治”不同于現代的“法治”。因此,習慣法與國家法的不一致導致國家法對社會的調控功能受阻,對產權主體相互關系的保護也就有限了,而隨意占用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債務是部分民族地區的常見做法。
二、優化民族地區產權制度的路徑選擇
(一)產權制度移植
習慣法的“情理”、“服從”原則為產權制度移植創設了適宜的土壤和條件。習慣法對外生制度的“態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產權制度移植的“成活率”。盡管習慣法對外來陌生制度具有天然的排拒心理,但是只要移植的制度不違背民族地區現有制度環境的常識、常理、常情,充分體現“情”與“理”的有機結合,并加強與民族地區人們的心理溝通,表現出不強人所難的自然感情特征,就可以緩和外生制度和現有制度的“緊張”程度,逐漸實現二者的相容和“耦合”。另外,“服從”原則體現了少數民族地區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有效結合,有利于保持民族團體的一致性和正常、有序的社會生活、觀念、習俗、行為的延續和發展,減少了人們透徹了解、領會和接受外生制度的心理障礙和組織成本,為產權制度移植提供了“同意權力”。
(二)產權制度變遷
產權制度變遷要克服民族地區的制度“鎖定效應”。民族地區產權制度變遷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會打破原有制度設定的保險模式,并帶來未來預期的不確定性。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利用制度供給的主導地位進行強制性制度變遷,克服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也要借助于誘致性制度變遷,給予既得利益集團擁護制度變遷可能帶來的合理性預期收益。例如,繼續發揮頭人或長老的歷史性權威力量,并給予足夠的認可或尊重,當然,基本前提是不違反國家法或制度的根本原則。
產權制度變遷要克服民族地區非正式制度(特別是習慣法)的負面作用。非正式制度是制度構成的重要方面,包括價值信念、文化傳統、道德倫理、風俗習慣和意識形態等,它的變遷具有遲滯性和緩慢性。作為一種“公共物品”,習慣法是民族地區最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對少數民族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等具有不可抗拒性的影響。 因此,民族地區的產權制度變遷要充分考慮習慣法的重要影響,既要努力克服習慣法的負面效應和消極作用,也要加大民族地區意識形態領域的教育、宣傳力度,減小制度變遷(安排)的成本。
(三)產權制度重構
尊重并發揮習慣法的傳統作用。借助于習慣法的教育、震懾、警戒、處罰、鼓勵、示范等功能,減少制度創新的阻力和費用,實現制度之間的“耦合”和產權制度的重構。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產權制度重構的初始階段,既要使既得利益者感受到制度重構帶來的預期收益,也要通過制度化的措施引導社會成員參與制度重構的過程,克服“集體行動困境”難題??傊?,應尊重民族地區習慣法的傳統作用,通過制度化的方式激勵社會成員的創新動力并適當保護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增加制度創新的砝碼,減少產權制度重構的阻力。
構建多元主體的現代產權結構。民族地區還存在大量不可量化、不能分割的單一公有產權模式,這是民族地區經濟增長滯后的重要原因,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是實現產權多元化的路徑。因此,要利用公有、民資、外資三者的優勢互補,大力發展民族地區的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構建多元化的產權結構,充分發揮產權所有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化解經濟主體的動力問題、市場問題、技術問題和人才問題。
三、 結束語
盡管習慣法對產權界定制度、配置制度、運營制度和保護制度產生了制約性作用,導致了利益主體的勞動成果無法通過正規的產權制度予以表述,阻礙了民族地區的資源優勢有效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成為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瓶頸。但是,維系習慣法實施和運行的“情理”、“服從”原則以及其既得利益者,也是優化產權制度的重要素材和優勢。因此,我們既要充分認識到習慣法的消極作用和負面影響,也要善于借助于習慣法的積極作用和正面效應,通過產權制度移植、產權制度變遷和產權制度重構等路徑,實現民族地區產權制度的優化目標。
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6
一、傳統產權制度的財產關系"封閉性"與產權交易現代經濟學理論揭示,只有當各種資源的替代和轉換率等于各自的市場價格的比率時,資源的配置才會達到最優狀態,即所謂"帕累托最優(ParetoOptimum)"。由于市場情況瞬息萬變,消費者需求和消費者嗜好不斷發生變化,企業技術創新不斷涌現,新型產業不斷崛起以及企業經營成效不斷轉換等諸種因素的作用,"帕累托最優"狀態不是一成不變的靜態均衡狀態,而是一個動態均衡。它要求對社會資源以市場信號為導向進行持續的瞬時調節,從收益低的企業和行業流向收益高的企業和行業。這就向企業的產權安排提出了"開放"的要求。這種開放性有兩重涵義:其一是同一企業可以容納不同的財產關系,或者說,不同的投資主體可以共容于同一企業之中,其二是資產存量和增量在不同企業之間可以進行橫向流動。
但是,在傳統體制下,國有制經濟是個自上而下的封閉系統。在這一系統中,國有資本采取"直接國家財產"的形式,而且資產來源也具有縱向性,即國家通過行政手段把資金集中起來,又通過行政手段把資金無償地劃撥給企業用于投資。這種財產結構造成了以下三個層次的封閉。
封閉I:國有企業內部財產關系的"封閉性"。在傳統體制下,企業內部的財產關系是"純而又純"的,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集體企業私人企業,每一個企業內部其資產都是"清一色"的。在國有企業內部則是全民資產的"一統天下",不僅拒絕個人股份、外商股份等非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的財產滲入,而且連集體所有制的財產也拒納于其間。
封閉Ⅱ:國有企業之間財產關系的"封閉性"。在傳統體制下,國有企業的財產包括存量資產和增量資產在橫向之間是凝滯的,更談不到通過市場聯結在一起,彼此之間處于一種完金孤立、隔絕的狀態,缺乏橫向的滲透、參與、融合與貫通。
封閉Ⅲ:由國有企業之間封閉性導致的地區封閉和部門封閉。由于傳統的國有企業的資產來源具有縱向性的特點,這就造成企業的上級——或是部門,或是地區——相互分割,從而使國家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了"部門所有制"和"地區所有制".這也是近年來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新機制之所以難以正常發育的深層原因之一。
上述傳統產權制度的"封閉性",其三種表現形式概括為一句話,即是國有資產的不可流動性。要想使我國的資源配置能夠在動態中達到"帕累托最優",就必須打破傳統產權制度的財產"封閉性",使國有資產流動起來。而達到此目的的重要措施之一,即是把國有企業推向產權市場,開展產權交易。通過產權交易,使企業內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乃至整個企業作為商品流動起來,從而一方面使同一企業中融合進不同的財產關系,另一方面又使資產存量和增量得以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橫向流動。這無異于是對傳統產權制度的一次革命性創新。
二、傳統產權制度的資源配置"內部化"與產權交易現代產權經濟學告訴我們,企業和市場,二者都是配置資源的重要機制。在資源通過市場配置所需要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比較高時,資源配置活動就內部化到企業之中,由企業進行。但是,企業內配置資源也需要成本,即組織成本,如果組織成本高于交易成本,資源配置就應經由市場進行。因此,企業的規模不能無限擴張,企業規模的邊界處于邊際組織成本與邊際交易成本相等的那一點上。
然而,在我國傳統產權制度下,整個社會被當作一個"大工廣",這實際上是把一切經濟活動都"內部化"到這個"社會大工廠"中而不經市場進行。這種國有國營,將所有經濟活動都內部化到一個"企業"(即社會工廠〉內的做法,雖然使市場交易成本減少,但卻使企業內的組織成本高昂起來。
"社會大工廠"內組織成本的高昂主要是由兩個原因造成的:一是缺乏恰當的信息機制,使信息成本高昂;二是缺乏恰當的激勵機制,使監督成本非常高。就前者來看,信息成本之所以高昂,是由于存在信息的非對稱性(InformationAsymmetry)。所謂信息非對稱性,指的是契約關系(或談判關系〉中的一方在某一方面掌握著"私有信息(PrivateInformation),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掌握,另一方則不了解。如"社會大工廠"內的人掌握有關生產方面的信息,而處于"廠外"的政府則無法真實了解該方面情況。這種信息非對稱性產生兩個結果:一方面,政府為掌握足夠的對"社會大工廠"進行組織管理的信息,就必須深深介入到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中去,從而造成對企業的嚴重干預;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無法掌握企業的"私有信息",從而極易誘發政府的決策失誤。這兩種結果都造成了信息成本的高昂。
就激勵機制來看,在傳統產權制度下,資源配置是在整個社會大工廠內以計劃方式進行,資源配置決策由代表社會整體利益的中央計劃機關集中作出,并通過按行政方式組織社會全體成員加以執行。這就要求社會的一切成員和組織,都只是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級規定的計劃任務,而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在現實中這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經濟運行的現實中,每一個經濟活動當事人,包括計劃的制定者在內,都有他們自身的、同整體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標函數,這種情況的存在,再加上上文我們分析的信息不對稱性,就使得各個經濟活動當事人產生了"偷懶(Shirking)”和“搭便車(Freerider)”行為。為了克服此類行為的存在,強化對經濟當事人的激勵和監督,中央計劃當局的唯一辦法是強化、細化行政命令,如國家制定十幾項甚至幾十項計劃任務指標和考核體系,命令企業必須完成。這種行政命令式的激勵機制,意味著政府代替企業進行經營,從而使企業不能根據具體的生產情況和需求安排和組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也沒有自主創新的條件和意識,從而進一步加大了監督成本。
總之,在傳統產權制度下,"社會工廠"式的產權安排拋棄了資源配置的重要機制一一市場機制,從而使得一切資源配置都"內部化"到行政系統內部,造成了整個社會經濟運作
,的組織成本異常高昂。因此,克服傳統產權制度的這一弊端,就需要培育市場,把行政性企業塑造成市場型企業,實現現代市場和企業科層的新組合,以市場機制作為傳遞信息、激勵企業和配置資源的基礎性手段和機制。而把企業推向市場,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其題中之義就要求把企業也要推向產權市場,啟動產權市場機制,使一切資源(如消費性資源、生產性資源等)都可在各自的市場(如產權在產權市場〉中得到配置??梢?產權交易是沖破資源配置"內部化"的重要措施。三、傳統產權制度下的經濟成本"外部性"與產權交易所謂外部成本,實質上是一種"社會成本”,或者說是一種由某個當事人的個人行動給他人帶來的或由他人承擔的損害。根據現代產權經濟學的分析,一個經濟當事人的活動可能給他人帶來的損益影響要成為一種"外部性"是有條件的,它可以由下述兩種情況之一導敦。一種外部成本可能由某種活動的不可避免的"溢出效應"而引起,如果阻止這種溢出效應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值得時,外部性就存在了,如火車濺出火星導致農田失火,失散的牛群毀壞鄰近的莊稼等都會導致此類外部性。
另一種外部性是由于法律上禁止自愿談判導致的,一旦造成這類外部性,產權安排中就包含著讓一方非自愿承擔和履行義務的強制性。我國傳統產權制度的弊端之一即是這后一種外部性。
這里我們說的我國傳統產權制度經濟成本的"外部性",是指勞動者個人追求效應最大化行為及企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為對于全民資產或國有資產所產生的外部性。在傳統產權制度下,勞動者工資不能隨企業效益增加而增加,勞動者行為傾向于追求閑暇最大化,出工不出力的現象普遍存在,企業為完成計劃指標及實現局部利益最大化,向上級爭投資、爭項目。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自主權不斷擴大,但傳統企業產權制度并未徹底打破,導致國有資本運行所承擔的外部成本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增加的趨勢: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企業虧損照發獎金工資;公款送禮、公款吃喝等灰色消費迅速膨脹;不負責任和貪污浪費現象等等。
上述種種現象說明國有經濟運行過程中存在著至今未能解決、反而愈來愈嚴重的"外部性",其特征即是個人成本公有化,公有收益個人化,局部成本國有化,國有收益局部化。
由上述分析可見,傳統產權制度的經濟成本"外部性”其根源即在于產權的不可交易性。因此,要將外部成本內部化,其直接的要求就是要允許產權交易。根據德姆塞茨的解釋,所謂外部效應的內部化,"是指一個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使所有相互作用的人都承擔|這些效應的過程,它通常是產權的變遷過程"。也就是說,產權變遷及外部成本的內部化,其實質就是產權由不|可交易轉向可以交易。以前正是|因為對產權調整的阻止,對權利可交|換的禁止,才妨礙了對"外部性"問題|的克服。
四、簡短的結論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我國的傳統產權制度存在著三大根本弊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沖破傳統產權制度的阻礙,重塑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產權制度。而要達此目的,就必須開展產|權交易。我們認為,產權交易的開展,是沖破傳統產權制度的重要措施。為使其順利運作,必須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1.使產權交易納入法制化軌道。應盡快制定、頒布《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這是使產權交易規范化運作的重要保障。
2.建立全國性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可起到如下三個作用:一是起中介買賣、撮合成交的作用;二是起監督作用,避免私下交易,造成流失;三是起服務性作用。產權交易市場的殘缺和分割,會大大降低產權交易的應有作用。|
3.嚴格規范資產評估。這是使產權交易中各交易主體的利益,尤其是國有資產不受侵蝕的重要保障。為此,一方面應研究、制定《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另一方面,要嚴格限制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成立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
4.合理使用國有企業產權出讓的凈收入。其凈收入最終應用于基礎設施和關系國計民生行業的再投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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