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制度的核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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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制度的核心

產權制度的核心范文1

摘要:本文認為,要使地方政府走出制度創新的困境,應著重從三個方面入手,即:地方政府應履行自己的產權職能,以制度創新促進產權的多元化,并通過產權保護,解決微觀主體的動力激勵問題;以制度化約束規范中央與地方的制度創新關系;退出市場職能領域,實現制度創新的范式轉換,如收縮公有經濟的市場戰線、明確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和放松管制等。

筆者曾撰文指出,轉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在中國的市場化制度變遷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規制下制度創新的空間限制;[1]“公用地災難”與統一市場的阻隔;中央與地方制度博弈目標之間的沖突;創新非均衡下制度變遷水平的區域差異等。本文主要針對地方政府制度創新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走出困境的路向選擇。

一、多元產權選擇與微觀主體的動力激勵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問題,完善的產權制度安排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但產權制度不會在自然狀態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憑借其暴力潛能和權威在全社會實現所有權,降低產權界定和轉讓中的交易費用;為產權的運行提供一個公正、安全的制度環境;利用法律和憲法制約利益集團通過重構產權實現財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國家權力對產權的干預。[2](P130~197)我們在考察中國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經驗時,可以發現,多元產權選擇是一個成功經驗,如廣東南海市的“五個輪子一起轉”、浙江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等多元產權企業、廣東順德對企業的多元產權改造等?,F在,從國有制、集體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營個體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國外獨資和合資等等,都有應有的法律地位。哪種產權制度有利于經濟發展和適合于本地的實際,都應該予以扶持和鼓勵。這也是政府職責的應有之義。

當然,我們這里并不主張給予哪種產權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務是履行界定產權和保護產權的職責。對于公有企業,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各級地方政府的產權界限,實現資產管理層次化到產權配置層次化的轉變。對于地方所有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不適合改制的企業的資產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參考深圳的三級授權經營模式,把國有資產的最終產權與經營權分開,使國有資產的產權人格化,解決所有者虛位、國有資產無人負責的問題。為了真正實現政企分開,可以考慮在地方人大(屬廣義的政府范疇)設立類似于“國資委”那樣的機構,作為國有資產的人格化代表,并減少委托——鏈條,以便降低交易費用和提高監督的有效性。在產權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應建立起完整的產權法律體系外,地方政府也應有與中央政府配套的產權監管體系,對有關的產權主體進行約束和監督。對于一些小型國有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可以考慮以政府主導的形式對產權進行重組,進行積極的創新和試驗,甚至是“試錯”。在這方面,廣東順德的經驗值得參考,他們對公有企業的改制就是走產權多元化的道路,具體方式有:嫁接外資;劃股出售、公私合營;分拆求活;多種形式租賃、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企業兼并、拍賣;控股、參股;債權股份化或債務等值化改造;企業“先關后改”;公開上市;依法破產。通過改制,使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即財產權可以分解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可分散性(即企業產權股份化、多元化和社會化)和可讓渡性(即產權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轉讓、買賣、出售、出租),滿足市場經濟對產權交易的要求,使得在產權市場尚未開放的情況下,實現產權制度創新的突破性進展,從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創新的規制約束。

除了對公有產權的界定和保護之外,地方政府還應繼續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強對非公有產權的保護。因為,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進行制度創新的環節。

產權主要是通過降低交易費用和實現外部性的內在化而實現對經濟的促進作用的。而能夠實現這兩大功能的產權應是那些資產能量化到個人的產權。公有企業在這一方面存在著重大的缺陷,由于資產不量化到個人,其委托—成本大,“內部人控制”使最終所有者難以實現對資產的有效監督,這是造成其經營困難的根本原因。而私有產權因資產的明晰量化和權利義務邊界的確定性而產生極大的激勵,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會收益率,由此帶來極高的生產效率。中國的改革實踐,充分證明了這一點。自1980年以來,中國私營經濟產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長,到1999年6月,私營企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3%(而國有企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例則從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營經濟的貢獻已經接近或超過國營部門,但其所占用的國家資源比重卻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為稀缺的資本資源的國有經濟對國民生產總值的貢獻只占1/3。”[3]中國私營企業用非常有限的資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發揮其內在的潛力。

然而,我們應該看到,私營經濟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長并沒有伴隨其他制度的相應變遷,它的發展還存在著一些嚴重的制度障礙。從政府方面來看,主要的問題有:(1)產權保護制度欠缺?,F有的法律和法規對私營企業合法財產和其他權益的規定比較薄弱,私營企業在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從而使其發展的原動力受到削弱。(2)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公正原則沒有真正實現。私營企業在諸如市場準入、銀行信貸、稅費征收和其他社會負擔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運作的不規范和官員擁有太多的超經濟權力,使私營企業主不得不從“尋利”轉向“尋租”,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從私營企業本身來看,問題主要有產權界區不清、家族化管理、規模小、產業結構的低級化和產品結構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產權界區不清,表現在: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主家庭成員或家族成員內部自然人之間的產權界區不清;一部分私營企業,盡管其資本的形式確是私人資本,卻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頂“紅帽子”;[4]一些私營企業是在沒有真正的出資人的混沌狀態下生成的,如負債借錢,從而造成天然的產權不清;一些私營企業主以個人的資本籌辦企業,卻以“合作”之類的形式注冊成立公司。產權主體界區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業的資本積累;企業法人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響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權威;造成有關人員之間的權、責、利不明確,而產生“搭便車”的道德投機。[5](P42~57)

科思將交易費用概念引入經濟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費用與制度形成的內在關系。他認為,企業和市場的邊界是由市場的交易費用和企業內部的交易費用的相互比較來決定的。[6]但中國在向市場的過渡過程中,需要政府對市場的培育和扶持,企業與市場的交易過程多了一個政府的環節,決定了企業的交易費用必須考慮政府這一因素。柯榮住通過實地調研并運用統計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業、政府和市場三者之間的交易費用變化,[7]認為企業的交易費用由4部分構成:企業與政府的交易費用;市場與政府的交易費用;企業內部交易費用;企業除負擔第二項費用之外的交易費用。中國私營經濟發展的初期,第一、二項交易費用是最重要的(這與科思的理論有所不同),是中國過渡經濟時期私營經濟發展中具有實質性影響的制度問題??聵s住進一步分析,寬松的準入政策比寬松的規制政策更有決定性作用。因為,寬松的準入政策會使私營企業更有發展的機會,而且政府也會采取與其相配套的規制政策,從而使私營企業的交易費用不斷降低,提高其發展的動力。本文認為,政府在實行寬松的準入政策和規制政策的同時,還要履行其產權方面的職能和社會職能,減少企業第三項和第四項方面的交易費用,以進一步調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積極性。

根據上述的事實,本文認為,地方政府在私營產權激勵方面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創新:

第一,切實解決私有產權的保護問題。我國的個體私營經濟從改革初期的“邊際的、填補空缺”的角色發展到現在的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獲得了國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說進入了國家的政治經濟體系范疇,政府理應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實施保護。目前,在國家的物權法還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護私有產權的制度,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這一制度需求,實現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營經濟發展的心理顧慮。

第二,為私營經濟創造一個公平開放的制度環境,減少私營企業的交易費用。這里既包括降低私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費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平等機會。但首先是要給予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形式相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因為,市場準入條件的放松會帶來連續的制度響應,促使地方政府規范市場,降低規制費用,以及做好產權界定降低企業內部交易費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產權邊界。私人產權界區不清本質上是私人企業主自身的問題。我們講保護私有產權,首先要尊重私有企業主自主選擇的權利?!耙驗樗綘I資本最清楚重新界定產權對企業發展究竟有效無效,最清楚重新界定產權所需要支付的代價究竟有多高?!盵5](P58)但當私人資本意識到界定產權的成本遠遠小于繼續維持產權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損失時,就會要求進行制度創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產權。這時,地方政府就應協助做好企業的資產評估工作,界定產權主體及邊界,保證產權主體權利義務的落實。當然,在解決私人資本產權不清的問題上最為重要的是要給予其市場直接融資的制度條件。在這方面,目前我國還存在嚴重的制度短缺。市場融資有兩個主要渠道,一是公開上市發行股票,二是通過銀行借貸。而政策對私營資本上市有諸多限制,銀行貸款也有非??量痰臈l件。這雖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創新空間的范疇,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組織優勢去推動這些領域的制度變革。

第四,加強意識形態宣傳,消除社會對私有產權的歧視。意識形態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過強化人們對產權和其他制度的認同而減少統治階級的統治費用。但意識形態這種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傳統根性和歷史積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滯后性。雖然從法律上中國早已確立了私營經濟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們思想中的“公有”意識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況下影響著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因此,地方政府應強化對私營經濟在中國經濟中重要地位的宣傳,并給予其應有的政治待遇,逐漸消除人們對私營經濟的歧視,使私營經濟的發展有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

第五,除了上述產權、制度環境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創新以外,地方政府還應建立符合市場運作規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發展要素市場、引導私營企業的產業結構向高級化轉變、引導它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務以減少交易費用和經營風險等。

二、以制度化約束規范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制度創新關系

一些后發國家尤其是東亞國家的歷史經驗表明,不發達國家在向市場制度變遷過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協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組織動員能力、權威主義的政治傳統和作用機制以及強調集體價值為核心的傳統文化,是東亞國家現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國可以借鑒的富有價值的制度遺產。西方市場化和現代化的變遷過程是在比較有利的國際國內環境下一步步演變而來的,而現在的不發達國家既面臨著國內要求快速發展的社會壓力,又面臨著國際上日益增強的經濟政治壓力;既要保持不斷變革的勢頭,又要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統一,因此,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導作用是應對這種復雜局面的重要保證。

從過去一個世紀西方的發展規律來看,市場制度的發展和市場功能的擴大,并不是伴隨著政府功能的縮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經濟功能在不斷強化。在政府體系內,出現了兩個集權化運動: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權,二是議會權力向政府行政首腦的轉移。一個成熟的市場體系的有效運作,需要有一個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證市場的有序競爭。政府在市場運行中的功能是綜合性和整體性的,主要表現在:[9](1)有效的市場運作,需要有一個統一的、開放的和規范的市場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勞動力、資金等資源要素能夠自由和有序流動,降低交易費用。但是,市場又是一種分散的力量,它在運行中很容易與地方性的力量結合,不斷地弱化社會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經濟人”性質使其出臺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制度安排,從而阻隔市場的統一,影響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動,最終導致市場功能和交易活動的萎縮。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權威的中央政府運用其組織力量才能塑造統一的市場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統一、科學、結構合理的制度體系是成熟的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而統一的制度體系的安排和貫徹,只有在統一的政府權力體系中才能實現。(3)市場的運行需要公共產品和社會保障。一些公共產品投資大、見效慢,并具有壟斷性,特別是關系到全局性的公共產品,如基礎設施,它們是市場運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統一規劃和大量投入。

可見,在調整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的關系時,一定的中央集權是需要的。但是,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各地的資源稟賦千差萬別,需要多級的分層調控,需要多層的制度創新,不然,就會扼抑特色性制度潛能的發揮,扼抑人們對制度的合理預期和創新動力,地方市場的活力也就難以顯現。而沒有繁榮的地方市場就沒有繁榮的全國市場。為此,必須找到一條既有利于中央適度集權,又有利于調動地方積極性的兩全之策。這個兩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場的原則,以市場作為規制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關系的坐標:一是無論中央的制度創新還是地方的制度創新,都不要超越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就由市場調節,市場失靈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進行制度創新。二是以市場的原則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創新空間,既要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有序運轉,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場的繁榮,發揮地方政府創新的積極性。

根據上述原則,中央的制度創新空間應是:制訂國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以相應的制度安排,如通過財政政策、貸幣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等引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和高級化;建立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管理機制,保持總供求關系的動態平衡;對收入分配關系進行宏觀調控,建立既保證效率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與調節制度;維護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場規則,打破地區、部門對市場的侵害和封鎖,培育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組織和提供公共產品(全國性的);協調工農、城鄉、地區關系,實現制度的均衡發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空間包括:根據中央政府的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的發展規劃,并作出與此規劃和中央宏觀目標相協調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財政和區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導和調節本地區的市場供求關系;培育地方性市場體系,推動區域市場與全國統一市場的開放和對接,為本地區社會經濟生活的規范運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管理地方國有資產,保證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框架內調整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實現區域內資源的高效配置;組織和提供本地區的公共產品。

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空間界線的落實,除了以法律化的機制約束兩者之間的制度博弈關系外,還要建立中央對地方的有效監督機制:一是中央對地方的政治約束,這集中體現在中央對地方的人事控制權方面。二是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鏟除地方保護主義。解決這一問題需要中央與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協調,從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治理。為了加大治理、預防和懲罰力度,可以把這一工作列入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日程,對其進行專項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紀檢、法律監督部門應將這問題列為執法監督的一項專門內容;中央對地方的績效評估中,應改變過于強調經濟發展指標的做法,引導地方政府放棄片面追求經濟速度的發展思路。三是中央對地方的經濟約束。要通過建立財政補助制度和財政監督制度等一系列經濟制度,形成一種中央對地方的硬性制約和推動機制,達到調控地方制度目標的目的。西方各國中央政府建立的對地方政府的“財政制約和推動機制”值得我們借鑒。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財政收入為基礎(中央財政收入總額約占國民總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過將收入的一部分以財政補助的形式撥給地方,達到引導地方政府實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觀協調社會發展的目的。在亞洲的日本和韓國,財權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過撥款和補助等轉移支付手段,達到調整地區間財力差異,促進區域經濟均衡發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為貫徹自己的政策意圖特設了國庫支出金,采取直接撥款的方式,將一部分資金撥給地方使用,這部分資金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高達20%。[10]因此,通過轉移支付,增強地方政府的制度變革能力,是一個可行的辦法。目前,我國在中央與地方分稅制下,中央通過轉移支付返還地方的稅收比率以及地方獲得中央補貼占上交中央稅收的比率,都要有規范的制度約束,保證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穩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轉移支付總量被擠占及轉移支付的隨意性。同時,要根據中國的國情,確定轉移支付的比重,即應以不損害發達地區的經濟增長潛力為前提,否則就會造成與“效率優先”原則相悖的保護落后、挫傷先進的結果。我們在解決地區之間的差距問題上,不能簡單地采取“劫富濟貧”方法。要承認,一定的不平衡總是存在的。在某種意義上,不平衡還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區之間的競爭壓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潛,實施制度創新,使資源配置達到更優狀態。落后地區的發展,主要應建立在對自身資源優勢的充分認識的基礎上,進行切合實際的制度創新,摸索一條適合自身實際的發展道路,這才是一個治本的辦法。

三、退出市場職能領域,實現制度創新的范式轉換

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論流派有不同的側重。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自由主義到現代經濟自由主義從“政府失敗”出發,主張無需國家干預的市場,由“看不見的手”發揮調節作用;克服市場缺陷的出路是明晰產權而不是國家干預;市場失靈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場自身。而從15世紀末的重商主義到凱恩斯理論以及制度經濟學派,則從“市場失靈”出發,強調國家干預的作用。布勞恩和杰克遜認為,市場失靈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與外部效應、存在不完全競爭(在自然壟斷的領域內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的現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確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預去彌補市場的不足。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市場本身就是一套社會制度,市場中的交易包括契約性的協議和產權的讓渡,還包括構造、組織交換活動并使其合法化的機制。簡言之,市場就是組織化、制度化的交換,它本身便包含著政治體系的力量與影響,深深地嵌入廣泛的政治與社會結構之中?!盁o形的手”背后有著有形的社會結構在調節以私利為目的的個人及其行動。在一個健全的市場體系中,需要有產權和交易活動能得到合法認可和有效保護的制度環境,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絕對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約束的市場“真空”,所謂的“市場失靈”其實在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靈”的外顯。[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彌補市場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場而代之:一是維持秩序職能,即有效保護產權和提供市場交易的基本博弈規則;二是解決市場本身無法克服的外部性問題,提供社會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利益的維護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設者,在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要以制度創新去彌補市場的缺陷,實現市場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給的過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給的不足。

然而,我們在考察轉型期中國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時可以發現,地方政府經常直接參與本地企業的經營活動,代行了市場的職能。這種創新有其客觀必然性,因為在市場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難以誘發微觀主體的制度創新,或者即使微觀主體有創新的需求和動機,在中央制度進入壁壘的約束下也難以實現創新的愿望,從而使地方政府充當了制度創新的主角,彌補了市場和企業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隨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業交易過程的環節和費用,也使企業難以獨立地走上市場。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災難”、中央與地方制度博弈目標的沖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場的職能。因為,與企業綁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在其權力范圍內施行有利于本地企業的制度安排,從而與其他地區和中央的制度變遷目標發生沖突,應驗了“諾思悖論”:成也政府,敗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過多地干預市場,出現了制度供給過剩;另一方面,在公共產品的問題上卻出現了制度供給不足。要走出這一困境,就要實現制度創新范式的轉換:從代替市場到退出市場,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領域交由市場去調節,由市場主體根據需求自主實施制度創新,政府則主要作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者而發揮作用。

政府退出市場職能領域后,在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微觀主體的誘致性制度創新才能萌生和繁榮,最終達到由政府主導的供給型制度變遷方式向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方式的轉變。只有實現了這一轉變,一個國家的制度變遷才會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持續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現。因為,在一個自主和平等的環境中,微觀主體能夠及時感知和捕捉到獲利的機會,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礎上,通過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車等問題,最終完成制度創新。這種創新,更有利于轉化為人們的自覺行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13]達到制度創新的預期效果。

為實現制度創新范式的轉換,地方政府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創新:

第一,收縮公有經濟的市場戰線。公有企業的產權缺陷使其極易陷入資產無人負責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應該是:今后在一般競爭性行業里,不再搞公有企業。對原有一般競爭性行業中的公有企業要改造成非公有企業,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業。這是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由于地方所屬企業能夠增加與銷售收入掛鉤的上繳費用,能夠提供員工飯碗保障地區就業和社會穩定,所以地方政府總是傾向于外延式的經濟擴張,導致嚴重的重復建設問題,并且還會想方設法維持企業甚至是長期虧損企業的生存。只有斬斷了地方政府與企業的資產隸屬關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無效擴張的現象。道理很簡單,沒有哪一個私人資產所有者會允許企業的無效擴張的。

第二,明確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有關政府職能的邊界問題,總的來說,它應限于市場失靈和維護秩序領域。類似于企業投資和經營等微觀領域的事務,應交由市場去調節。但在實際管理活動中,受利益的驅動,地方政府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走入市場職能領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組織,由若干國有資產公司出資組建熊貓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14]這種“拉郎配”的政府行為,是地方政府追求規模、熱衷于評比的排序、表現政績的傳統管理方式的延續。它明顯超越了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也遭到了部分企業的反對。張維迎說:“哪一個國家,哪一個地方,政府在處理企業問題上花得精力越多,企業在處理與政府關系上花得精力越多,這個國家就越落后?!盵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種規則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場競爭處于一種公平的狀態,避免社會利益的損失。張維迎認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有效運轉。他們普遍同意,自由簽約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雙方的協議不形成對第三方的損害,管制就沒有必要;只有市場運轉會形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而這種損害又無法通過當事人之間解決時,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們過去的計劃經濟從一開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場和消滅市場。[15](P99~111)由于政府官員在實施管制時有自己的效用函數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經常失效,因此,我們現在的問題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強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點是對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政府直接干預和控制企業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諸如阻礙資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尋租和腐敗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點是減少審批的事項和明確政府審批的范圍,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場尺度,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政府就不要設立審批去干預。二是經濟尺度,這主要從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審批的收益與成本是否對稱。三是技術的尺度,即從技術能力方面看行政審批能不能把審批的事務管住,審批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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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制度的核心范文2

成都市社科院與中國社科院聯合進行的研究發現,災后重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可持續的問題。而所謂可持續,說白了就是要用市場化思路來考慮、統籌、謀劃重建錢從哪里來,人往哪里去的問題。

聯建房政策就是要讓市場主體、社會資本能夠進入重建過程,并給市場主體分發相應的土地權屬證書,使其產權受到保護。

可以肯定的是,起碼在災后重建過程中,這種對既有土地產權制度做出一定調整的安排是合理合情的,至于是不是合法,是否具有普適性,要看條件。不排除像30年問的很多改革一樣,通過自下而上的不斷的沖擊,在經人民群眾認可后,最后獲得自上而下的承認。在我看來,對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邊界的確定所設定的鉗制性條件,即除了農民,其它的人不能擁有,可能通過災后重建的嘗試,逐步得到調整,甚至是突破。

還權賦能是核心

農村產權改革的核心是還權賦能。讓農民作為主體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發揮作用,讓農民充分享受物權權益,讓生產要素流動起來。

所有的生產要素如果不具備流動性,這種要素的配置是沒有效率的。如果農村產權制度沒有按照市場經濟體制基本的要求、指向來進行相應的制度安排,土地這種最稀缺的資源,其配置效率是很低的。

土地承載社會保障功能沒錯,但這種社會保障很大程度上應由政府提供。如果因為強調土地的保障功能,削弱、忽視或者排擠土地配置功能,那么農民、農業的效率基礎不存在??s小城鄉收入差距一方面要依靠城市的支持和工業的反哺,另一方面要靠農民長效增收機制的形成和農業生產的效率水平的提升。

通過確權,以不同性質的土地權屬,與金融機構產生對價,取得流動性,解除農村金融抑制,從而獲得土地的規模化效應和資本效益。

土地流轉并非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轉本身不是改革。土地流轉是純粹的經濟現象,與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沒有必然聯系。只要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是分散的,就一定有流轉,一定有資源的流動。

認為土地流轉就是私有化的想法是荒唐的,更不能以此阻止、非議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我們的政策建議是,堅持既有的框架,以物權法為主要的改革依據,讓農民獲得以土地為核心的物權權益,并保護這一反映農民真正意愿的權益。

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的確也存在一些風險。最大的風險是地方政府由于利益沖動,可能通過農村產權改革過程中一些不公正的或者是灰色的程序設計來控制土地。其次是如果在規劃、政府引導、監管過程中缺乏力度或者不到位,確實可能在流轉過程中產生失地農民。

產權制度的核心范文3

關鍵詞:知識產權;技術創新;自主創新

一、知識產權制度激勵企業自主創新

知識經濟的本質特征是知識的不斷創新,但自主創新活動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創新者只有能夠收回所支付的成本,甚至實現贏利,才能使自主創新活動持續進行下去。知識產權制度授予創新者以發明專利,使專利權人獲得一種排他性獨占權,從而在某一技術、產品上形成市場獨占,不僅能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而且還可能取得比投入更大的回報。因此,知識產權制度能夠調動科技人員從事創新的積極性,是企業自主創新的驅動力。如果知識沒有產權,創新者的自主創新就得不到有效保護,就可能被他人無償地仿制和使用,其價值實現就得不到保證,甚至可能無法收回最初的投入,這樣就使創新者失去了繼續創新的積極性,自主創新活動也就成為無源之水。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指出:“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就不可能有自主創新。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樹立我國國際信用、擴大國際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勵國內自主創新的需要。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就是鼓勵科技創新?!?/p>

知識產權制度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幾百年來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重要動力機制之一。專利制度最旱起源于英國, 1624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專利法。英國之所以成為第一次技術革命和產業革命的發祥地,專利制度功不可沒 。歐根?狄塞爾在評價1642年英國專利法時稱:這一年是“近代最重要的一年”,因為,后來產業革命的許多技術因此而誕生,并得到保護?!叭绻麤]有專利法,將不會產生像今天這樣復雜的難以用語言形容的近代文明組織?!?[1]法國在產業革命時期的1851年,一年內就頒發了2000多件發明和專利特許證。諾斯認為,這種包括鼓勵創新和隨后工業化所需的種種誘因的產權結構,使“產業革命不是現代經濟增長的原因,它是提高發展技術和將它應用于生產過程的私人收益率的結果?!盵2]專利制度對技術創新的作用在19世紀更為明顯。德國、美國,利用專利保護,有力地推動了本國科學技術和工業的發展。金西頓認為,德國從1850年的窮國,躍升為1900年的富國,1877年的《專利法》起著重要的作用。[3]美國前總統林肯曾指出:“專利制度給智慧之火加上利益之油”。[4]當今,世界上大的跨國公司在其主要市場國家都擁有大量專利,科技經濟實力強的企業通常擁有專利申請數量也很多。美國、日本這兩個科技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在全世界專利申請量中始終排在前兩名。

我國在1985年頒布實施《專利法》,經過20多年的努力,我們己經形成了一個適合我國國情并與國際規則接軌的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有力地促進了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如華為公司作為國內通信設備領域的優勢企業,近年來在國內專利申請量中保持排名第一,累計申請的國內專利3500多件,同時向外國申請了400多件,注冊商標達600多件。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的時間較短,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還較薄弱。我國發明專利權中3/4為外國人所擁有,申請專利最多的10家電子信息企業5年申請專利之和僅相當于美國IBM公司1年申請的專利數量,有不少企業存在產業技術空心化的危險,如我國雖已成為PC機的生產和消費大國,但 CPU芯片和操作系統這兩大核心技術卻掌握在Intel和微軟手里。在醫藥生物技術領域,幾乎所有藥物技術的專利都掌握在發達國家手里,他們賺取高額利潤,而我國的生產商利潤極低。商務部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約有70%左右的出口企業遭遇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在這些技術壁壘中,大多與知識產權有關。

二、知識產權制度使創新資源有效配置

市場經濟的一個最基本的價值目標就是合理地配置稀缺資源以增進其效率。技術創新離不開創新資源的支持,而任何一個企業在某一時期能用于研究開發的資源都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有效配置創新資對自主創新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專利制度要求專利申請人公開有關技術原理,在公開的情況下對發明創造進行法律保護,但保護的只是該核心技術的專利權,而不是對該技術二次利用的權利,這就為他人在該技術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開發和創新提供了基礎,從而避免了開發同一技術的重復勞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首先是通過專利文獻反映出來的。因此,充分運用專利文獻,不僅能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從事更高水平的自主創新,而且能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造成的浪費,節約40%的科研開發經費和60%的研究開發時間,從而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配置。

知識產權制度促進了技術創新成果的交流與傳播。技術創新成果交流與傳播是通過技術市場進行的,技術市場使技術創新采用者和供給者連接在一起的,使他們構成技術市場的主體,他們之間的博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技術市場規范的制定。盡管現實中的人都是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但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就會不同。技術創新成果只有作為一種財產權,才有可能大規模交易與傳播,而知識產權制度使技術成為一種財產,從而使技術可投資入股,參與經營和分配,也可通過轉讓、許可等進行知識產權貿易,從而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技術創新成果具有“難開發易復制”的特點,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使得侵犯知識產權變得更加容易,而且成本更低。有調查顯示,2004年全球軟件產業因盜版行為損失的金額為330億美元。根據美國商業軟件協會(BSA)公布的2005年度軟件調查報告,我國軟件盜版率高達90%,在全球排第三位。 近幾年來,我國更加大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從2004年9月以來,我國政府實施了多項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保護知識產權的專項行動。200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當降低了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知識產權制度促進創新成果產業化

知識經濟的重要社會意義,在于它能將知識通過應用而轉化為實際的社會生產力,從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最早提出技術創新理論的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特認為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即實現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一種從未有過的新組合,并引入生產體系。[5]因此,技術創新是技術發明的商業化和產業化。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商業化,是自主創新活動的一個關鍵環節,也是自主創新的根本目標。技術成果只有產業化、商業化,才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作用。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保護和鼓勵技術發明的產業化和商業化,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出發點。按照專利法的規定,自主創新者獲得獎勵和回報,重點不是在技術發明完成時,而是在技術發明產業化和商業化之后,從技術發明的市場收益中獲得的。技術發明創造的效益越大,其獲得的報酬也就越多,從而調動了科技人員將其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商業化的積極性。任何一項技術發明,如果不能產業化、商業化,就不能形成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那么它的價值就是潛在的,而不是現實的,特別是一旦他人以相同技術取得專利權,其后果更為糟糕。這是知識產權制度區別于一般的科技獎勵制度的一大特點,也是知識產權制度之所以能促進自主創新活動良性循環的根本原因。

知識產權的獲得將極大地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形成競爭優勢。而這種優勢又會增進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各種形式的合作,從而可以提高科學研究的效率,加速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商業化。當今世界,面對R&D項目所需經費的急劇增長和激烈的國際競爭,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合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企業與外國企業之間的合作、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合作等日益成為減少研究投入和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徑。特別是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合作,加速了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和商業化。在美國的硅谷,當研究者一旦有新的發明,風險投資公司就會主動投資,幫助其將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和商業化。例如,當年蘋果公司初創時,投資商馬克庫拉就是看中了他們的專利技術而決定投資9萬美元,獲得蘋果公司30%的股份。[6]

知識產權制度落實關鍵在于實施。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在技術創新方面存在著技術研發與市場“兩張皮”的問題:一方面,有關管理部門和科技人員只重視、評獎和成果鑒定,而忽視市場,更談不上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商業化,從而使許多新技術成果被束之高閣,不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造成了科技資源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企業許多產品缺乏自主技術的支撐,世界許多先進企業已處于賣專利、賣標準的階段,而我國企業不僅無專利、標準可賣,甚至連產品都賣不出去。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真正使產學研相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和商業化,不斷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我國經濟發展的整體實力。

作者單位:河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吉藤幸朔[日],宋慶林譯.專利法概論[M].北京:專利文獻出版社,1990.

[2]道格拉斯?諾斯.救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

產權制度的核心范文4

【關鍵詞】經濟新常態 知識產權 產業化

【中圖分類號】G2 【文獻標識碼】A

2015年3月5日,在兩會期間參加上海代表團審議時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抓創新就是抓發展,謀創新就是謀未來。適應和引領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關鍵是要依靠科技創新轉換發展動力?!蔽覈母锇l展理念的深刻轉變,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和創新能力的打造提出了更高、更緊迫的要求。加強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對于實現經濟發展動力的轉換至關重要。

創新大國正在崛起

國際競爭力往往通過一個國家的創新能力體現出來?,F代創新主要包含技術創新、文化創新和品牌創新三種形式,技術創新側重于生產層面的創新,文化創新側重于思維觀念層面的創新,品牌創新側重于企業信譽的自我發展創新。技術創新已經在人類文明發展歷程中證明了它的重要性,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極大推動了人類社會經濟、政治等各個方面的飛躍;文化創新能力則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智慧與文明的集中體現,是“軟實力”的標志;品牌創新從某種意義上是從商業、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角度對社會發展、時代變化的認識和反映,有利于提升國家品牌影響力,塑造“中國形象”。在創新體系中,技術創新、文化創新、品牌創新是具體的創新活動,制度創新才是其向前推進的基礎,技術創新、文化創新和品牌創新都離不開制度的約束和保障?,F如今,唯有知識產權制度能夠為技術創新、文化創新和品牌創新提供最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作為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知識產權在創新驅動發展中具有核心作用,二者有著本質合一性。

知識產權法“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緣于科技革命而變”,其制度的構建和發展歷程可以說是一部法律制度創新與科技創新共同促進、相互影響的演變史。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從初創、建立到完善,歷經30多年時間。30多年里,知識產權制度為創新活動界定產權并制定激勵機制,對創新產業進行資源配置并完善市場交易機制,為創新成果進行產權保護并建立市場規范機制。正是通過這三大作用機制,打通了知識產權制度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之間的連接道路,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政策、法律以及市場環境的支持,引導、激勵更多的社會資源、力量和智慧投入到科技創新中??梢哉f,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本質上是知識產權立國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在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進程中具有原生動力的核心作用。

伴隨著過去30年的經濟高增長,中國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創新能力得到了深化和提升,企業研發投入逐年增加,國家創新能力穩步提高。美國康奈爾大學、歐洲工商管理學院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的《2014全球創新指數報告》顯示,中國的創新指數排在第29位,較上年上升了6位。報告認為,中等收入經濟體與高收入經濟體之間在創新能力方面的差距正在縮小,中國在創新領域的綜合表現明顯超出高收入經濟體的平均水平。另據中國科技部統計,2014年,全社會研發投入(R&D)達1.34萬億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1%;全時研發人員總量達到380萬人,位居全球首位。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2014世界知識產權指數》顯示,在2013年,中國專利申請量遠超美國和日本兩大科技創新強國,占全球專利申請總量的32.1%,接近美日兩國的總和。2014年,我國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已連續4年位居世界第一,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達2.6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4.9件,均創下歷史新高。中國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專利大國,中國正在向創新大國邁進。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進程的深化,創新和知識產權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作為為了“創新的創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創新的最有效制度。知識產權戰略是創新發展戰略,是國家競爭戰略,也是富國強民的核心戰略。從全球范圍看,知識產權成為了當今支撐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決定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美國、韓國、日本等創新型國家先后走上創新驅動發展之路,確立了與本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國家戰略,通過知識產權制度推行和政策運用,維護本國科技優勢、貿易利益與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制度在激勵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支撐作用,已為歷史和各國的發展經驗所證明。近年來,我國各類科技創新的法規文件數量不斷增加,初步形成以《科學技術進步法》為核心,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專利法》等為配套構成的科技創新法規體系,在調整科技創新領域的社會關系,促進科技快速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盡管當前我國的創新能力和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仍然難以有力支撐和驅動宏觀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創新能力不足與轉型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與美國、德國和韓國等知識產權強國和創新大國相比,中國有很長的路要走。

創新驅動是大勢所趨

當前,國際政治經濟形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全球格局看,中國正處在新一輪產業變革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歷史匯點;從國內形勢看,中國經濟步入新常態,增長方式從投資驅動轉變為創新驅動。就實力上講,中國科技研發能力的不斷進步,為中國經濟增長模式從投資驅動型轉化為創新驅動型創造了主觀條件。就現實狀況而言,中國經濟從增量擴能為主轉向調整存量、做優增量并存,這是一種必要的深度調整;增長換擋調速、進入新常態是一個自然的過程,中國經濟“再要像過去那樣以要素投入為主來謀求發展,既沒有當初那樣的條件,也是資源環境難以承受的”。過去的數十年高速增長期,中國基本上處于追趕和模仿西方發達國家階段,我們在中低端產品上形成的競爭優勢正在逐漸減弱,關鍵技術不在我們手里,品牌也不在我們這里,缺乏核心技術的中低端產業往往產值高而收益低,并且不得不面臨粗放型發展方式所帶來的環境污染、生態失衡等一系列問題。創新對當前中國經濟轉型成敗具有近乎決定性的地位,唯有依靠科技創新,才能有力推動產業向價值鏈中高端躍進,提升經濟的整體質量;才能更多培育面向全球的競爭新優勢,使我國發展的空間更加廣闊;才能有效克服資源環境制約,增強發展的可持續性。面對當前的發展瓶頸,我國已到了必須依靠創新引領改革、支撐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的新階段。

僅從專利申請總量上來看,中國是當之無愧的創新大國,但從創新效率看,我國仍處于較低層次。在被授權的專利中,發明專利不足1/6,外觀設計超過30%??傮w而言,中國目前缺少核心技術和創新元素,缺少引領和改變全球產業發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創新。

中國創新基礎仍比較薄弱。根據中國科學技術戰略發展研究院的《國家創新指數報告2013》顯示,中國最近20年的研發經費累計投入量尚不及美國最近2年的累計投入量,也少于日本最近4年的累積投入量。因此,提升國家創新能力,需要進一步增加科技創新投入,夯實制度基礎。

科技成果轉化效率低是制約我國創新水平的因素之一。從宏觀層面看:科技、經濟“兩張皮”的問題仍然存在,科技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不力、不順、不暢。目前的現狀是,科研成果與市場需求脫節的問題比較嚴重,相當部分應用型科研成果不為市場、企業所需,沒有市場價值,無法實現產業轉化和商業化。

從微觀層面看:創新僅僅局限在小部分企業中間,大部分企業普遍存在科技研發投入不足,對自主技術創新重視程度不夠的問題。一些企業對已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有的甚至并未將研發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據統計,目前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為0.03%,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主商標,90%的出口產品是貼牌生產。在對國外專利進行消化吸收過程中,很多企業不能及時實現技術創新和改進,把握不好專利申請機會,無法突破國外企業的專利包圍,在市場競爭中一直處于被動防御地位;一些中小企業缺乏知識產權意識,直接仿制競爭對手的專利產品,大肆推行缺乏核心技術的“山寨模式”,致使我國企業不斷遭遇來自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訴訟,面臨著被長期鎖定在價值鏈低端的風險。

客觀地說,中國經濟在過去幾十年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但我們在世人欣羨的目光中應該清醒地看到,這些成就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從一到N的水平進步,也就是說,中國經濟仍處于追趕和模仿的階段,從無到有、具有產業影響力的科技突破和創新乏善可陳。隨著經濟進入新常態,在過去許多中小企業的有利條件、人口資源紅利等不復存在的同時,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企業競爭已日漸激烈,一些有明確戰略目標的專利組合不斷涌現和頻繁交易,僅單項交易平均許可使用費用就實現了3到5倍的大幅增長。在市場交易糾紛中,跨國公司專利訴訟案件急劇增加,尤其是互聯網等新興產業,其從技術研發到產品生產、再到市場應用、實現產業化的過程,其中每一個環節都暗藏著知識產權被侵犯的風險。一些跨國公司也恰恰是利用自己自身的核心技術優勢,在中國進行“技術圈地”,不斷固化乃至擴大自己的競爭優勢。為了適應經濟新常態,更好地融入新一輪科技革命的發展浪潮,我國應當主動尋求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依據科技創新需求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健全知識產權激勵制度,強化國民知識產權意識,大力培養知識產權專門人才,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從而保障技術創新、文化創新與品牌創新,進一步提升國家創新綜合實力、增強國家競爭力,為中國經濟再次騰飛提供強有力的制度驅動。

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現狀和未來的定位

與西方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著明顯不同,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舶來品,其并非是基于科技、經濟制度的客觀需求逐漸演化發展而來,而是依靠改革上層建筑不斷推動制度的完善。從確立至今,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經歷了被動立法期、被動調整期、適應期、主動調整期四個階段。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跟蹤模仿戰略已經不再適應中國的發展,知識產權的主動創新成為經濟轉型的需要,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已經逐漸擺脫外部壓力,實現了從“逼我所用”到“為我所用”的巨大跨越。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歷程曲折,在觀念層面,“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并沒有在全社會廣泛地傳播開來,普通公民乃至各種公司企業保護知識產權、運用知識產權的意識仍然欠缺,并沒有從骨子里意識到知識產權才是決定未來發展、轉型的根本動力。在制度構建層面,我國知識產權實體法保護的范圍較窄、部分重點法規建設滯后,知識產權程序法規定相對缺乏,網絡電子出版物、基金工程、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的出現也給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新的挑戰。

當前經濟邁入新常態,要實現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為創新驅動,亟待加強科技創新法規的立、改、廢工作,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法律法規,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立法,增強科技體制改革舉措的穩定性和持續性,明確科研機構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定位,強化科研機構現代院所制度建設,形成新的國家科技創新管理秩序。知識產權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著本質合一性。作為引領經濟新常態的一支生力軍,知識產權制度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共同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被賦予了再創輝煌的使命和責任。這將為中國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提供巨大的潛藏空間。

目前,全球創新格局和分工體系處于“大調整”的前夜。作為新一輪科技革命浪潮的活躍區域之一,亞洲在世界經濟空間體系中正從邊緣向核心區域過渡,中國作為亞洲第一大國和經濟總量排名世界第二的大國,在人口、面積、地理位置、科技人力資源、市場規模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戰略優勢。

中國目前沒有完整的技術創新法規,也沒有相應的國際創新管理機構。美國1980年即通過并實施技術創新法,旨在促進全美技術創新和就業等。高科技國家芬蘭1983年于勞動與經濟部下設技術創新局,以資助和扶持企業和研究機構的重大科研項目和產品研發以及成果的商品化。芬蘭人認為,芬蘭的未來在于激發全民的創新意識,這也是芬蘭能夠長時間在全球創新國家和競爭力排名中位居前列的重要前提。要依靠創新拉動經濟長期增長,我國應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制度的革新,進一步完善創新體系,應從政府層面建立各級創新機構,形成聯合支持機制,為企業創造富有競爭力的環境,以改進創新業績,提升科研成果的轉化能力。

創新給企業和經濟帶來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風險也同時存在。由于研發和創新意愿受創新回報的不確定性以及實現利潤的時間成本的限制,企業的創新活動不僅需要政策和環境等公共支持,更需要資金方面的扶持。目前,上至國務院,下至各級地方政府,都設立了專項資金鼓勵科技創新。但總體上看,企業獲得資金支持的力度仍有待加強,特別是金融機構的貸款仍存在難度。放大政府資金的杠桿效應,加快科研成果商品化,特別是改進政府資助高校院所科研項目的方式方法,應成為未來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發展的方向。

與此同時,我國的產業政策應更多地聚焦于驅動創新企業,加快培育潛力大的中小企業和最具前景的產業,促進優秀的創意成功商業化,加強對重點、卓越實驗室的支持力度,特別是加大對重點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大學和研究機構是創新的引擎,世界上有許多大學建立了科學家和工程師構成的教職隊伍,使發明和創新得到了有機的融合。美國的創新體系在世界各國中被公認是比較有效的,我們對其的認識也有不同的角度。通常觀點認為,開放的教育制度和移民政策為美國培養了大量創新型人才。總體上看,實現創新驅動發展不只要解決效率問題,更重要的是依靠知識資本、人力資本和激勵創新制度等無形要素創造出推動經濟增長的新要素。在今天,科學技術發展不斷突破人類傳統認知的極限,科學進步和產業更新換代的周期越來越短,高能物理、生命科學等基礎學科領域已呈現革命性突破的先兆,人工智能技術、大數據、再生醫學、3D打印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技術都面臨著重大革新,變革突破的能量在不斷累積,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暗流涌動,即將迎來的新一輪科技創新將深刻地改變人類的生產、生活方式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方式,甚至將帶來全球產業結構調整和人類文明進程深層次轉變。這對于當前中國來說,是挑戰,更是追趕和超越的前所未有的機遇。中國要后來居上,搶占科技和產業的世界制高點,必須把科學和創新置于長期經濟發展的核心位置,培育良好的創新環境,培養和引進一流人才,提供有效的資金支持,通過科技創新帶動經濟的長期增長,這是適應和引領新常態的關鍵。

產權制度的核心范文5

[關鍵詞]競爭情報 知識產權制度 反競爭情報 法律適用

[分類號]G350

1.引言

競爭情報作為當下情報界的一個熱點領域,被國內外眾多學者所關注,且由于其自身所具備的實踐性與競爭性,使其從一初始就得到了企業界的青睞。與眾多競爭情報的社會實踐相較而言,競爭情報理論研究是滯后的。盡管競爭情報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反20世紀80年代企業界猖獗的商業竊密行為浪潮,但是針對其行為的法律研究仍十分缺乏。目前,我國尚沒有一套明確的專門法律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本文基于知識產權法的角度,對競爭情報的法律屬性及司法保護進行探討,以期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對競爭情報活動及成果進行有力且合理的保護。筆者相信,提升對競爭情報的司法保護,將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企業提高自身競爭力。

2.競爭情報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適用

競爭情報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適用是指競爭情報在其定義、特征和內容等方面是否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追本溯源,只有明晰知識產權制度對競爭情報的法律適用,才能有效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對競爭情報進行合理、有效的司法保護。

2.1對競爭情報定義的理解決定其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適用性

針對競爭情報的定義,國內外學者對其的理解普遍持有三種觀點:①產品論,即認為競爭情報是一種特定的情報或信息,是一個組織或機構乃至國家為了在市場上贏得競爭優勢而經過綜合分析與加工處理所產生的信息產品;②行為論,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為競爭情報是一種情報研究活動或情報研究過程,屬于信息行為;③產品論和行為論的綜合,既認為競爭情報是一種產品,同時也認為其可以指代情報研究過程。從上述列舉可以看出,競爭情報的內涵是豐富的,它包括了為了贏得市場競爭優勢而進行加工所得的信息產品的靜態屬性和包括對競爭對手、競爭環境、競爭策略的信息分析活動的動態過程屬性。而正是這兩種不同的屬性,決定了其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適用性。

在知識產權制度下,信息是否具有財產性是信息能否受到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根本問題,也是能否構成信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在包括我國司法體系在內的大陸法系中,對財產的概念理解也有三種解釋:①指有貨幣價值的有體物;②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權利等無形財產,是物和權利的總和;③包括資產,也包括負債。因此不能單純地從財產的定義上判定信息是否具有財產的性質,而是根據財產的構成標準來對信息所具有屬性進行判斷。在陳傳夫所著的《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制度研究》一書中,他認為由于信息具有可控性、有用性、稀缺性以及權力化這4個特征,所以構成了信息成為財產的基本條件。除此之外,美國社會學家托夫勒也在《預測與前提》一書中預言到:隨著信息革命的到來,主要財產已經變成了信息。因此知識產權制度能否對競爭情報進行適用,首先要看競爭情報的存在形式。如果競爭情報作為一種信息產品,即體現競爭情報的靜態屬性,則可以根據其信息形式的特性賦予其財產的性質從而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但如果競爭情報作為一種競爭行為,即表現為其動態屬性,則知識產權制度不能單就一個未產生結果的行為,在無法考慮后果及其社會影響的情況下進行是否給予保護的判定。

因此,只有當競爭情報以信息產品的形態出現時,才屬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范圍。并且這個判定也是在信息作為一種無形且歸屬明確的財產而定義的前提下產生的。

2.2競爭情報的特征影響其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適用性

關于競爭情報的特性,在理論界已經有了一些有益的探討,盡管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但仍有一些基本的認同,如競爭情報所具有的競爭性、對抗性、時效性、商業性、決策性等特性。而本文著重從法律角度對競爭情報的特征進行分析,以判定其是否符合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要求。

2.2.1競爭情報的排他性與競爭性 Eian Mackaay在其Economic,Incentives,In Markets For Information andInnovation一文中提到,每一種有經濟價值的物品都可以以其是否排他、是否有競爭性被分為兩類。就物的排他性而言,物的生產者是通過排除其他人而享有物之利益,他人除非支付一定對價,否則不得享有物之利益。物有競爭性是指,物為一人所用而禁止或對抗他人的使用……私產品都是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物。從這個定義上可以肯定的是,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物是具有所屬權性質的物,即它在法律上具有物權。因此,競爭情報作為一種特殊的針對競爭對手、競爭環境所收集并分析的具有明確歸屬權的私有信息產品,在法律上也被賦予了物權。因此通過上文可以清楚的得知,競爭情報是否具有物權,即是否能夠作為財產存在是競爭情報能否得到知識產權制度合理保護的基礎。而正是由于競爭情報自身的排他性和法律上進而賦予其物權屬性,使其具備了作為財產的內在屬性和經濟訴求。因此,從競爭情報的排他性和競爭性可以進一步認定競爭情報自身作為一種私有財產能夠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

2.2.2競爭情報的營利性和價值性 競爭情報是對競爭對手及競爭環境進行特定的信息收集、分析從而產生具有競爭價值的特定信息產品。因此,競爭情報從產生起就具備了明確的目的性,即為實施組織扶取經濟上的競爭優勢,從而提高組織競爭能力,推動組織發展。王志榮在對競爭情報的營利性、價值性分析上認為競爭情報的對抗性和營利性是結合在一起的,競爭情報對抗性是為在市場競爭的營利的,是為了能夠贏得競爭優勢,對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是有商業價值的。因此,競爭情報的營利性、價值性是針對競爭對手的,對競爭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具有了一定的現實及潛在經濟價值。

在法律意義上,對于財產的構成標準中的“有用性”衡量標準認為,財產的使用價值不僅體現在自身固有的屬性和直接用途上,而且體現在它可以間接地為人們帶來一定的經濟的或其他的利益,或者避免利益的損失。因此結合法律意義與競爭情報的自身特征,可以認定競爭情報的靜態屬性符合財產的衡量標準,即作為信息產品存在的競爭情報具有財產性,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合理判定。

2.3競爭情報內容與知識產權制度范圍的適用性

競爭情報內容與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范圍是密切相關的,這取決于競爭情報和知識產權所屬領域的高度重疊。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在定義上即表達為知識產權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依法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權,并受到保護的法律制度。沒

有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在高富平的《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一書中,當論及知識產權與信息的關系時也提出: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和企業經營成果的制度,而這兩種成果大多數可以通過信息表達和傳遞,因此,知識產權制度與信息密切相關。從而本文得出,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范圍是以智力為基礎、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特殊產品。另一方面,盡管競爭情報由于自身研究視角上的差異所產生的動態、靜態兩種不同屬性,但都與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內容相關聯。當其作為動態屬性,即以一種針對競爭對手、競爭環境、競爭策略的信息分析行為存在時,其收集與分析的內容均是與智力成果息息相關且通過信息的形式進行表達的特殊產品,包括競爭對手的專利競爭情報、商標競爭情報以及商業秘密競爭情報。而當其作為靜態屬性,即作為對競爭對手、競爭環境深度分析的帶有明顯智力成果存在的信息產品時,其由于具有法定意義上的財產性以及實體所表現出的信息產品特性,完全符合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范圍。因此本文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對競爭情報的適用性較高。企業在競爭情報活動上應該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對其進行合理、有效的保護。

3.競爭情報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

知識產權法是指為調整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通常認為,傳統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和商業秘密保護法,用以保護人類付出腦力和體力勞動的智慧結晶,即信息。但是根據對信息的歸類和分析,除商業秘密外知識產權法本身并不保護信息,而是能夠保護信息背后的財產權益。

3.1專利競爭情報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

專利競爭情報是企業在進行競爭情報活動中信息搜集的一個主要方面。由于專利制度在對新技術創新上具有很大程度的壟斷性和獨占性,從而加強了各個企業對專利信息的重視程度。對專利信息的收集一方面可以獲知競爭對手當下的競爭策略,另一方面也可以借以改進自身技術從而提高生產力。胡安朋在其《論企業知識產權競爭情報的競爭焦點和競爭情報活動》一文中著重討論了如何在企業中具體開展專利競爭情報活動。其認為通過對專利文獻中法律數據的監視和分析,對競爭對手尚未授權的公開專利的監視和分析,對競爭對手已授權的專利文獻的分析利用,對競爭對手擁有的全部專利進行定期統計分析,對本行業的專利狀況進行定期的統計分析以及密切監視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動向,此6種途徑可以使企業在專利競爭情報活動中對競爭對手及競爭環境有一宏觀的掌控,從而制定符合自身權益的專利策略。相對于競爭的反競爭情報,則需要對專利信息予以合理的保護。我國專利法明確說明專利的申請要以專利權人充分公開其發明技術內容為前提條件之一,才能換取政府給予的有一定時間、地域和技術特征內容所限定的專利權。也就是說,一個企業申請專利,無論是授權與否,其技術內容都已經通過專利局出版的專利公報或專利說明書向世人公開。因此一旦對所持有技術進行了專利申請,那么無論對于專利權人還是對于競爭對手都很容易通過此公開渠道保護或者“竊取”競爭情報。

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保護通過后即擁有政府給予的專利產品或技術的獨享制造權、使用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以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這些權利。這就是說,一個企業公開的專利技術信息,其競爭對手不能隨意使用。但是,不能隨意使用并非絕對不能使用,并且在申請專利中專利權人將冒有一定的風險:①如果專利不能申請成功,其已將私有研究技術進行公開,無形地使得私有技術變成共有技術,且不受到法律保護;②雖然專利申請成功,但是通過對專利的公開說明,競爭對手找到了可替代該項專利技術的其他科研技術,并通過替代技術的使用獲得了相同或類似的成果,這種替代技術的產生使得專利權人在專利的獲利程度方面大大降低;③通過專利的公開,使得競爭對手獲悉了自身的研究方向,專利權人通過專利的公開而使得自身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由主動變為被動;④專利權的授予并非在一個國家內享有后便可在世界上通用,而是必須在除了專利申請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同時申請,以保證其對該項技術的絕對專有權。

3.2商標競爭情報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

商標是現代經濟的產物,也是一個企業內在形象的外在實現。因而對商標的競爭情報可以上升到對一個企業形象的維護。

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商標法的核心問題是商標權,商標權的核心內容則是商標專用權。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商標的注冊制度。該制度規定,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只有商標注冊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在商標注冊制度中,我國實行的是先申請原則,即誰先提出申請,給誰注冊的原則。商標專用權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性,包括專有性(獨占性)、時間性和地域性。因此,如何合理保護商標注冊申請日期、注冊地區、注冊商品類別范圍合理使用以及已注冊的有效商標不被人盜用等信息是企業商標競爭情報的競爭焦點。

目前在商標競爭情報環境下,主要集中于:

?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是指商標搶注人通過時間上的優勢迫使原商標的所有者失去在某國或某地區或其他不同類別商品范圍注冊商標的資格,以此獲得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目前在立法上,雖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列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也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屬于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但是兩法在針對商標搶注行為時,由于其評判標準模糊,且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所以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

?網址域名搶注。網址域名搶注是針對于互聯網環境下的商標搶注的一個延伸。其法律受控范圍相對于商標而言更小,法律控制力相對空白。

?假冒注冊商標。假冒注冊商標又分為偽造商標和商標反向假冒。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反向假冒的行為其表現形式雖然與傳統的假冒行為不同,但在行為性質上并無實質差別,同樣損害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欺騙了消費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但是目前在法律認定中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侵權還存在一定分歧,源于對商標專用權內容認識上的差異。贊成者認為商標專用權應理解為包括自己專用、禁止他人使用及禁止他人撤換等多項權利的集合體,然而另一方則認為商標專用權不應包含禁止他人撤換的權利在內。

3.3版權競爭情報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傳統的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是一種無體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指揮所產生的權利,故其屬于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區分,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以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等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等財產權。

相較于傳統的版權問題,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基于數字化的版權保護問題也隨之成為競爭情報活動在版權知識產權制度領域的重點討論議題。

而數據庫作為競爭情報活動中信息的主要來源被廣泛使用,目前我國約有1000多個數據庫,大致分為:公司、廠商及產品數據庫,市場產品信息數據庫,行業信息數據庫,金融數據庫,市場貿易數據庫,宏觀經濟數據庫,科技成果及技術數據庫,經濟預測數據庫,政策法規數據庫,專利商標及標準數據庫等。在這些類型的數據庫中有些是公開獲取的數據庫,而有些則作為企業或組織內部授權的數據庫。本文根據數據庫對其信息的組織形式,遵從TRIPS協議中第10條第2款的關于數據或其他資料的匯編,無論是機器可讀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內容經選編或整理而成的智力創造,均應予以版權保護的規定,認為在進行競爭情報活動中,無論是對公開數據庫中信息進行訪問還是對內部數據庫信息進行采集,都應在知識產權制度的規范內予以進行。除此之外,在反競爭情報活動中,采取有效措施對自身知識產品進行版權的保護,將有效地遏制競爭對手盜用自有知識成果,并通過搶占時間優勢在公眾認知上造成欺騙性,從而謀求利益。

3.4商業秘密競爭情報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

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已成為參與市場競爭者在激烈商戰中保持其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并在競爭情報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首次對商業秘密進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并將其歸入知識產權制度中。我圍在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熟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梢娚虡I秘密的保護范圍包括了從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行業秘密和非公開的企業內部經營信息。

但是針對商業秘密中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秘密和經營信息秘密,其中經營信息秘密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且能夠作為商業秘密的技術有可能因其不具備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從而失去受到專利保護的權利。因此,商業秘密競爭情報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主要探討的是如何選擇合適的專門法對商業秘密競爭情報進行合理的司法保護。

在知識產權制度中,針對單一具體的創新技術,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關系具有排他性的。即企業對于需要保護的個體技術只能在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中選擇其一,兩者不能同時共存。所以企業在對商業秘密競爭情報申請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時需要根據專利申請和保護的難易程度,不同保護措施下的保護成本以及要申請保護的技術的知識產權適用程度上進行合理的判斷。對于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則采用商業秘密保護;對于技術本身創新程度較低,易尋找替代技術或技術自身對市場影響較小的技術采用商業秘密保護;對于創新程度高但經公開后容易被獨立開發或預計開發創造后經濟壽命短的技術采用商業秘密保護。其他技術則最好采用保護程度較高、司法機制較完善的專利保護。

商業秘密競爭情報往往不單指某一單一技術,多數采取的是多項創新技術的組合。對于這種組合技術,在申請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時,可以充分利用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的協同性,即通過在一組相互關聯的技術中,選擇適當的技術部分進行專利保護,而其他更核心部分則采取商業秘密保護。這樣的搭配使用不同的專門法,有利于企業靈活應對競爭對手方面發起的競爭情報。楊風云在《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一文中提及的膠木墊塊和密封瓶類開口的電磁感應復合鋁箔墊片申請技術保護案例,就是根據自身的技術要求以及保護級別分別對核心技術及關聯技術采取了區別保護從而達到商業秘密保護的成功典型。但是目前學術界也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為僅僅通過法律途徑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是一種被動措施。秦鐵輝等在《企業競爭中的商業秘密保護》一文中認為通過法律途徑保護商業秘密,首先要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這一點就比較困難,尤其目前各種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企望完全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商業秘密是不現實的。因此,企業自己采取多種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積極有效方法。

產權制度的核心范文6

百度此舉的意義,可能超過百度本身對此的認識。百度主觀上是在做技術推動工作,客觀上卻可能引發一場產權變革。

就“開放”本身來說,業界的一則評論已經很到位:“百度將用互聯網的方式來做開放的大數據引擎。它不可能采取與軟件方案公司一樣的‘一竿子買賣’方式進行合作。而是將大數據引擎做成一個開放平臺,形成標準的接口,讓每個行業不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各取所需?!?/p>

進一步引伸其中的深層含義。以往軟件“一竿子買賣”的方式,其產權模式以資本專用性為基礎。專用性的前提是東西不可復制,而數據是可復制的。把針對“不可復制”的制度設計,套用到可復制的東西上,是不合適的。而互聯網的方式,在產權上的創新在于,設計出專門針對可復制性的制度,這就是“將大數據引擎做成一個開放平臺,形成標準的接口,讓每個行業不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各取所需”。比如軟件即服務(SaaS),前一個S(軟件)不收費,按后一個S(服務)收費。百度此舉進了一步,開放這個服務不光是百度自己提供服務,而且是讓各行各業分享百度的數據資產(大數據能力)向他們各自的用戶提供APP服務。百度可以從各行各業提供APP服務獲取的收入中,收取屬于自己平臺服務的回報。大家實現共贏。

這是自從資產階級設計產權制度以來,人類又一次在產權制度上的偉大創造,德國和美國把這種產權創新,稱為“分享型經濟”。這也是百度自身已做出來,但沒有講出來的道理。新產權的創新點在于,將所有權內部的支配權與使用權(即物權法第一句話說的歸屬與利用)加以分離,前者免費,后者收費。這就是美國當前最火的“以租代買”模式。例如Airbnb(空中食宿)的模式:行駛本對應的歸屬權免費,駕駛本對應的利用權收費;百度開放分享的大數據能力,相當于車的歸屬權免費;而各行各業利用這種能力,相當于車的利用權收費。好處是有駕駛本的人不用買車了。經濟學上指分享固定成本,只承擔邊際成本,管理上叫輕資產運作。資產階級當年設計產權制度時,由于資產不能復制,所有權內部的歸屬與利用是合一的;如今知本家設計產權制度,利用資產可復制這一點,把資產分為重資產(平臺固定投入)和輕資產(應用邊際投入)兩塊,中間由API(所謂“標準的接口”)分開。借助這種制度創新,人們可以象自家辦銀行、自己印鈔票那樣,無窮地復制資本(生產資料),租給APP們去提供應用服務。然后按美國當前的市場行情,以三七比例分成。

一位革命家說過,舊社會的死亡,“他在散發著臭氣”。我套用這句話說,舊產權制度的死亡,他在冒著傻氣!傳統企業在冒傻氣:同是使用資本,他們只專用一次;而互聯網企業卻象印鈔票那樣,無窮地“印制”(COPY)資本。傳統企業傻就傻在跟可以印鈔票的比誰的資本更充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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