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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1
截至2012年12月,全國累計繳存總額達到5.03萬億元,繳存余額為2.68萬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達到1.02億,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與人數均呈現不斷上升的態勢,但與同統計口徑的社?;鹄U交人數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擴覆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繳存覆蓋率還有較大的上升空間。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中存在的問題
1.整體的繳存覆蓋率不高
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總體偏低是一個極為普遍的現象,經過長期努力這個問題一直沒能得到很好解決。目前,全國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大都在70%~75%,部分中西部偏遠地區則更低,維持在55%~60%。按照現行的統計口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覆蓋率與社保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
2.繳存覆蓋面分布不均衡
從單位層面來看,目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大部分集中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私營企業的制度覆蓋情況不甚理想。建設銀行進行的一項調查問卷顯示,70%的私營企業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30%的私營企業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也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40%的私營企業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但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從群體層面來看,絕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主要為農民工群體)、勞務派遣職工和私營企業職工的公積金繳存率最低,這三類群體中的絕大多數被排除在制度繳存范圍之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民工不足總數的20%,而勞務派遣工和私營企業職工的繳交率也僅有30%左右。
3.繳存數額差距懸殊
今年1月7日、8日,《人民日報》連續刊發《公積金百倍差距怎么辦》、《住房公積金當姓“公”》兩篇報道,指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懸殊的問題。據調查,現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已達到驚人的141倍,最低的每月繳存公積金僅100多元,最高的已達1萬多元。這種現象已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多數職工對此意見很大。
4.繳存標準不一
在繳存基數方面,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應當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繳存基數的選取卻是五花八門,有的企業將職工的月基本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有的企業將社保部門的最低月工資標準作為繳存基數,還有企業將內部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在繳存比例方面,2006年建設部等部門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但在實際操作中卻發生了最低限突破5%、最高限突破12%的情況,造成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嚴重不一致。
三、上述問題的成因分析
1.制度強制力不夠,執法效果不佳
一是有些城市政府出于招商引資的考慮,擔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會增加企業經營負擔,進而影響整體的投資環境,因而,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支持力度較弱;二是住房公積金的執法手段單一,主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而中心的執法程序又不嚴格,加之執法人員普遍不足,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處理周期較長,處罰措施較難兌現,執法效果不佳,難以對違法企業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三是新《勞動合同法》將住房公積金列在社會保險之外,并未納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職工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申訴,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度執行的難度。
2.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過大
現行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此規定,在繳存比例既定的條件下,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多少完全取決于本人工資水平的高低。目前,社會上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以及同一單位內部職工收入差距過大,收入分配嚴重不均,收入最高10%和最低10%群體的平均收入差距從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也被相應的拉大,產生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的現象,但究其主因仍然是社會收入分配本身差距過大造成的。
3.“控高保低”政策執行不到位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結余資金等與資金規模密切相關。按現行規定,增值凈收益上繳地方政府,結余資金完全由地方管理。部分地方政府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以及利用住房公積金作為籌碼獲取銀行貸款支持城市建設,萌發了盲目擴大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的沖動,而對于繳存比例突破規定的上限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也沒有明確具體的罰則。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導致部分企業隨意突破“控高保低”限制,違規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些國有壟斷企業甚至將繳存比例調高為單位和個人各20%。另一方面,對困難企業繳存額低于規定的問題,地方政府不夠重視,致使長期以來,各地困難企業職工繳存額過低,更有大部分私營企業不為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繳交住房公積金。
4.制度吸引力不足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濟貧不濟富”,即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卻出現了“逆向補貼”現象。目前,真正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受益的實際上是中高收入人群,而絕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卻鮮有享受制度福利的機會,造成“窮人不夠用、富人用太多”的問題。由于近些年房價高企,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群體根本買不起房,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沒有對這兩類群體做出相應的安排,在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費等方面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使大多數中低收入繳存職工只有盡繳存義務的份,被迫成為住房公積金的儲蓄戶,面臨著存款負利率而導致的資金縮水風險。對他們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已逐漸淪為“雞肋”制度,無關痛癢,無足輕重。
四、應對措施
1.拓展繳存擴覆方式,有序穩妥地推進執法,不斷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在推進繳存擴覆的工作措施中,可采取以幾種方式:一是依托地方政府,將繳存擴覆工作列入當地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或為民辦實事項目具體內容,依靠政府行政推動擴覆工作,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二是發揮政府部門優勢,聯合推進企業建制擴覆,依靠社保、工商、稅務和總工會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為,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通過將住房公積金繳存規定列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列入單位誠信事項、列入和諧勞動關系基礎條件等方式,加大政府部門對單位建立和開展制度情況的約束力。三是公積金中心繼續履行好自身催建催繳的職能,努力提高催建催繳效果。對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的執法應有序適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2.擴大政策覆蓋范圍,實現城鎮全體勞動者繳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戶籍職工與城鎮戶籍職工差距正在縮小,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里居無定所,有著極強的解決住房問題的愿望。從縮小城鄉差別、體現社會公平的角度,應當將他們平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存范圍。對于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理應與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國家住房政策帶來的好處。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覆蓋范圍,實現城鎮勞動者全體繳存,是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
3.一個設區城市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體現出繳存主體的責任大小。在繳存基數既定的情況下,繳存比例是決定主體責任的關鍵因素。從公平、合理的要求出發,政府籌資比例應根據一個時期內政府在房地產領域的稅收收入、土地溢價收入和當地收入房價比合理確定。一個城市中對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相對穩定的同一繳存比例。
4.完善制度,增加制度吸引力
按住房公積金的私有屬性,增值凈收益應反饋給繳存職工,用于保障繳存職工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繳地方財政,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繳存上限、擴大繳存額度的沖動。同時,從以下三個方面不斷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一是拓寬使用渠道。允許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和物業費。對需要政府托底性住房保障群體中的繳存職工,屬于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支持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對新就業的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用本人和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的余額支付房租;此外,應當允許全體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支付物業費。二是實行差別化貸款政策。對有條件通過市場購房和租房的中高收入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購房貸款的政策支持;對于中低收入職工,即所謂的“夾心層”群體,購買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優惠于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差別化貸款和貼息貸款。三是提高存款利率水平。目前的存款利率只是簡單參照居民儲蓄存款,且采用了期限短、水平低的利率檔次。公積金存款利率定價機制應保持相對獨立,要在考慮通脹因素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水平確定,這有利于提高繳存者的積極性和保護公積金繳存者的利益。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1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為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困難,改善職工住房條件而建立的一項制度。
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業務的快速發展,原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顯現出許多不足和缺陷。而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于1999年4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一次修訂,是國務院根據當時的住房公積金發展情況制定頒布實施的,在此期間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量的增加、服務類型的增多,現有的制度已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本文就當前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
目前,仍有大量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進一步增強制度強制性和吸引力,調動單位和職工繳存積極性,擴大制度覆蓋范圍。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影響到貸款的還款能力,貸款的風險較大。因此,僅有少數城市將這部分人群納入繳存對象中。而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收入水平較低,如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會繼續拉大與繳存職工收入差距。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不僅有利于加快職工住房資金積累,更重要的是能調整收入分配結構,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2.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較大
住房公積金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收入起著調節作用。但在現有的制度下,不同的行業、地區、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人為的拉大了職工收入分配差距,這樣既逃避了國家稅收,也背離了國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
3.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較低
從全國實際情況來看,雖然近年來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提取業務在支持職工改變現有住房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總體資金運用情況不容樂觀,沉淀資金的規模呈逐年上升趨勢。大量資金沉淀閑置在銀行,有悖于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政策性住房業務的初衷,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大部分有強烈改變住房需求的城鎮職工如非國有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民、效益差的國企職工,因為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或者是單位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限制政策和與繳存余額掛鉤政策,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這部分人群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取更大的支持。而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好的國有企業職工,卻因為住房條件相對較好而缺乏貸款購房的內在需求或者即使購房自身也有部分積蓄,僅需少量的貸款資金。
第二,現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提取范圍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不能滿足住房多樣化的需求,對于一些住房裝修、小范圍的維修等都不在提取范圍之內,對于職工來說,只能看著賬戶余額數字,采取別的籌措資金的途徑。
現行的制度在當初設計時,由于資金積累較少,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可能比較合理,但經過這么多年經濟的發展表明,公積金提取制度嚴格,用途比較單一,作用發揮不充分。如與住房消費相關的裝修、維修等都無法使用。
以上原因造成公積金沉淀資金逐年上升。導致需要公積金支持的卻因條件限制無法完全享受到資助,使公積金作用不能完全發揮。
4.住房公積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
由于不同的行業、地區、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人為的拉大了公積金的繳存差額,而大多數住房公積金中心執行貸款額度限制政策和與繳存余額掛鉤政策,像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影響到貸款的還款能力,貸款的風險較大。這就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這些中低收入人群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取所需要的支持很小。而對于收入較高的行業單位或者是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好的國有企業職工來說,卻因為收入較高,則被認定為信譽度較高,反而能取得較高的公積金貸款。這樣在當期情況下出現了一個怪圈,形成利用大多數中低收入職工的低息住房儲蓄來貼補少數職工獲得低息購房貸款的這種所謂的“劫貧濟富”的現象。
二、應對現有政策的一些建議
1.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
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力度,積極實施非公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措施。要統一認識,加強宣傳,降低門檻,合理各項配套措施。積極推進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組織。將他們納入城市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比例規定,對于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政策,防止不同階層公積金繳存差距擴大化。
2.擴大提取范圍
為了能讓更多職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允許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職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裝修或維修和因參軍、上學、失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3.加強貸款風險意識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3
(一)公積金定位模糊
這一問題包括兩方面:其一,住房公積金目標群體的確定。對于這一問題,現有政策法規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中提到實施住房公積金是為了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從最初的讓職工買得起房,到現在要滿足城鎮居民提高住房條件的要求,自始至終也沒有明確公積金服務的目標群體到底是高收入職工還是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隸屬于地方政府。但在實踐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卻并不是一個“不營利”的單位,在保值增值的名義下,許多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正扮演著“準金融機構”的角色。事實上,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無法按照現代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進行控制,缺乏有效監管,只能靠其自我約束。正是現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積金管理的低效與腐敗現象的出現。
(二)公積金歸集存在的問題
1.繳存對象界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各類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該繳存住房公積金。這一規定將公積金強制繳交的對象確定為各單位的在職職工,將單位在職但不在編、內退職工及下崗職工排除在外。這一規定至少將四部分人排除在體制外:一是個體工商戶;二是困難企業中相當一部分下崗職工;三是“沒有單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雖然,現在有些城市已經開始了公積金個人匯繳業務,但由于上述職工中后三類大部分屬于低收入群體,自身收入本來不高,這使他們比較看重既得利益,在沒有法律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基本上不會主動考慮個人匯繳。這部分低收入群體將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低貸低存”原則和“低息加免稅”的優惠措施。
2.繳存額確定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是用工資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將繳存額與職工工資掛鉤,勢必導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積金匯繳也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積金匯繳低、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少。當然,公積金繳存差異和不公平還表現在地區之間、單位之間、個人之間。
(三)公積金貸款存在的問題
1.貸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積金使用時,由于我國職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狀況差距較大,公積金存款人和貸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積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會提出公積金借款申請,沒有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存款人或申請比重較小的階層,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貧困階層;將公積金低存低貸用足的人和階層,卻是社會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積金的儲戶參加低息存款并相應地取得低息貸款,或按市場利率參加住宅儲蓄并相應獲得利息收入,就不會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則。然而在目前公積金使用情況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儲蓄補貼少數高收入者獲得低息購房貸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現實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買不起房的人,越是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之福利,這顯然不合理。住房公積金“助富”而不“濟貧”,這不僅對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與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初衷相悖。
2.各地公積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國大多數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由于對貸款的諸多限制條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較低。全國2007年末個貸率只有52. 83% ,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2. 76%,造成大部分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過多閑置,這主要出現在我國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地方政府拉動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調整其使用規則,放寬公積金貸款的限制,將導致公積金使用率過高。這在我國不少地區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個貸率為78. 4% ,天津2007年末的個貸率為81. 3% ,同期南京為83% ,蘇州為84. 26% ,上海為86. 3%,而常州的個貸率更高達97. 73%。這么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率,意味著資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將使得當地住房公積金面臨著較大的支付風險即流動性風險。在這種形勢下,若貸款需求仍呈現剛性,不斷上升,而資金供給來源卻不足,就很容易發生支付危機。滿足貸款要求的卻貸不到款,符合提取條件的卻拿不出,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將對住房公積金的信譽度構成實質性傷害。
(四)公積金的增值及監管
1.公積金增值積累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只能用于購買國債或成為受托銀行的巨額存款。雖然從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角度,這些資金表現為銀行專戶存儲,但從銀行資金管理角度,這些沉淀的公積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統一納入銀行信貸資金調度范圍。如何盡量使公積金留在住房領域內發揮其功能效用,成為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2.公積金監管體系不完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運作機制。實踐證明,這種同級多頭監管實際效果并不好。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不是常設機構,管委會決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個隸屬于當地政府的行政化機構,同級財政部門只對管理中心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審查,監督非常脆弱;銀行與管理中心的關系就像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一樣,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銀行的大客戶,完全掌握著資金調度的主動權,作為托管銀行對資金的流動起不到實質的監督作用。
二、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將住房公積金中心定位為專業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
住房公積金目標群體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體;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公積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應該是住房金融。公積金中心應定位在將扶持中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問題為首要任務的基礎上兼顧高收入群體,即政策性與效益性兼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能機構、辦事機構,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營利”,資金通過銀行儲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積金繳納歸集的資金必然有自然茲息,這部分形成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社會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點,但其金融作用事實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綜合上述兩點考慮,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變成真正服務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標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成立國家住房儲蓄銀行總行。國家住房儲蓄銀行應實行標準的金融機構運作準則,逐步形成全國集中決策、分散管理、資金統一調撥的特殊住房金融體系,納入國家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擴大政策覆蓋面,合理確定繳存額
對現有制度中公積金繳存對象的界定進行延伸,將排除在體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納入強制繳存對象。從長遠看,住房公積金要從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轉變為每個城市就業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資金,繼續力推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要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把進城務工農民和其他外來人員等各類城市就業者全面覆蓋進公積金制度框架內,維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住房消費。
現行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以職工工資為繳存基數,為防止部分高收入職工過高繳存公積金的福利腐敗問題,可在以工資為基數的基礎上實行超額遞減比例和高額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過改變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與工資收入掛鉤的辦法解決。通過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嚴格限定最低繳存基數的下限、控制過高的繳納基數和比例、對超過控制數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等措施,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使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統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積金利益
在資金的使用上更好地體現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的目標??梢赃m當放寬對中低收入家庭的貸款條件,允許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使這部分家庭能切實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來改善居住條件。對中低收入家庭購房實行優惠貸款政策,通過采用增加貸款品種、提高貸款額度、靈活還款方式、降低貸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對不同收入階層實行差別利率政策或者財政貼息保護,向購買自住、小戶型、低總房款的低收入職工提供更加優惠的低息貸款,以增加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對低收入者賬戶中資金從未提取、使用過公積金的繳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時給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補助。
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增強住房公積金流動性。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由于公積金的使用率高,資金的使用出現缺口;而西部欠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繳存沉淀資金,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地區割裂的管理體制導致即使一些地方確實有富余和閑置的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也很難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來。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力資源流動頻繁,公積金政策的不統一影響了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積金事業的長遠發展。近年來,不少業內人士均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獻計獻策,普遍的共識就是要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統一操作流程,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及運作水平,努力縮小地區發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積金管理更規范、更高效。
(四)加強監管,促進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4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制度 公平性
一、住房公積金公平性的內涵
公平是社會保障的本質和核心,任何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從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濟、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主要應體現在制度外的機會公平和制度內的規則公平以及結果公平三方面。據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指在保障大多數人獲得住房權益的基礎上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權利與義務的平等,以實現住房社會福利最大化,即所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職工享有相對公平的待遇,使他們能買得起房、住得上房,滿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應貫穿其起點(歸集)、過程(保值增值)、結果(運用)的始終,這些也可以看成衡量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的標準。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缺失的表現
“十”報告在提出“收入倍增”目標的同時,明確要求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同時強調,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收入分配在住房領域的延伸,這種“政策福利”,應具備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自身的原因,以及制度環境的變化,近年來在制度公平性方面存在的缺失現象,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爭論,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收入分配正向調節方面的作用有弱化的趨勢。
(一)機會公平方面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公平解決好職工的住房問題,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機會公平指公民是否享有均等的進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機會,即政策覆蓋面的公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人群有明確的規定,即所有城鎮就業的企事業單位職工,其中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等職工為主,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中的自愿者及有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這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機會公平的理論基礎。但是,《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边@種非強制性的規定使很多地區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只能依靠單位的社會責任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和扶持低收入者購房的社會保障功能被弱化,這與建立住房公積金以解決中低收入城市居民住房問題的初衷相違背,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根據現行政策,住房公積金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繳存范圍是一致的,且住房公積金更包括了養老保險未能涵蓋的機關事業單位,理論上住房公積金的參繳人數應該比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還要多,而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還有大量的在職職工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從政策參與機會角度來講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二)規則公平方面
1.繳存額度上存在巨大差異?!稐l例》規定,我國住房公積金繳交完全與工資收入掛鉤,由于我國工資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地區、單位、個人之間工資收入存在明顯的差距,直接導致不同職工在繳存額度上存在巨大差異。高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單位補貼,中低收入者則恰恰相反。首先,行業差距懸殊。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繳存額度高,其他企業繳存額度較低,部分壟斷企業、行業甚至突破政策規定,使住房公積金成為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其次,地區經濟水平差距較大。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沿海發達城市整體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區,工資收入也基本與當地經濟水平趨同,導致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上,富裕地區較高、貧窮地區較少。再次,各地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國務院六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但是,不少地方或是延續既有的標準,或是根據發展需要做了調整,繳存比例低的不到5%,高的已達到2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的計算方式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資,有的地方是職工的津貼和工資之和。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5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業未給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的,需補繳以前年度未繳部分。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現狀
因寧波非公經濟相對較發達,導致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相對較低。2014年寧波市本級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9139家,職工39.27萬人;根據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統計數據,2014年市本級繳納養老保險金單位30678萬家,職工117.7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僅為養老保險繳納人數的三分之一。(數據引自浙江省政協委員、寧波市總工會副主席嚴萍在政協第十一屆浙江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公積金繳存民生話題上內容)
三、住房公積金執法現實情況
公積金繳存問題不屬于勞動仲裁范疇,職工不能通過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來解決,也非民事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對企業的訴訟。
職工只能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拆維權,住房公積金中心接到職工投訴后,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向企業發函告知其違規,督促企業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員工對以前未繳部分有訴求的才會督促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在下發函告后企業未糾正的,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單位予以1-5萬元處罰。拒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向公積金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住房公積金中心不像勞動部門一樣有調閱企業用工情況、財務賬冊等資料的行政執法權,難以獲得準確補繳金額,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供可供執行的具體金額,這種情況使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變得極為困難。
針對企業、員工法制意識薄弱及住房公積金維權的實際困難,部分基層國有企業、大多數的私營企業特別是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一直不太理想。特別對于職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執法更加困難。根據規定,職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補繳,其涉及的補繳金額是眾多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強制執行的結果有可能會導致私營企業的倒閉,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對的情況。政府部門對補繳住房公積金投訴執法出現兩難是既要盡力維護員工權益,又怕企業經濟壓力不堪承受。這是住房公積金中心沒有主動強制要求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原因。
四、國有企業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是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外,還須承擔社會責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國有企業應當與職工共同發展。國有企業不同于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舉報對企業下達繳存函或行政執行通知書時,國有企業應當也基本會按其規定繳存或補繳。除企業確實存在繳存困難的,按規定在職工和住房公積金中心同意后緩繳,屆時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執法補繳
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為職工補繳開戶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單位與該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開戶憑證。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對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各個年度單位補繳金額=社保基數×繳存比例,同時同比例繳存個人部分。
六、住房公積金補繳風險應對措施
保持現狀。不進行繳存或補繳,基層國有企業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內不想去觸碰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補繳問題,希望延續前任管理現狀,把問題留給下任管理者。認為目前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投訴問題尚屬可控范圍,未有人數眾多的集體投訴。如一旦開始統一繳存,反而可能會提前觸發集體要求補繳以前年度金額的訴求,適得其反。
這種保持現狀的處理辦法是多數經營管理者的想法,但這是種不作為的行為,也不符合政策規范,如果職工集體投訴,企業將處于被動狀態,推遲繳存或補繳時間,隨著職工維權意識增強,必然引起更大范圍的群體性補繳投訴。
按規定對住房公積金未繳存的,新設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對以前年度單位未繳部分進行補繳。但涉及的補繳金額是一般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基層國有企業往往人數眾多,且經營效益并不理想,讓其補繳以前這么多年以來未繳存的部分,一般企業基本無法承受。而強制性的補繳可能直接倒導致企業破產倒閉,進而影響職工就業及引發更惡劣的不平穩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補繳,主動盡快按規定為國有企業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根據企業經營效益量力而行。隨著為職工辦理好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越長,補繳風險將日趨淡化。繳存超過兩年,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補繳訴求。雖然在繳存時同樣出現補繳訴求風險,但通過與職工做好溝通,說明企業經營壓力現狀,通過現在的開始繳存來安撫職工情緒,避免出現集體補繳訴求,平穩過渡兩年追訴期。
七、建議措施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住房公積金;應對方案
住房公積金的實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了職工的居住條件,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住房公積金設立的初衷來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于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我國住房公積金事業在短短十多年期間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管理不規范、相關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分析
1.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進行操作,銀行負責儲存,財政日常監督。然而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并未認真履行其職責,履職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甚至都未能保證每年一次管委會會議的正常召開。管委會的所有職責幾乎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代勞,從資金的歸集、提取到發放貸款,再到購買國債、利益分配都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手操辦,這無疑會給公積金管理埋下隱患,加大管理風險。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然而這些監督幾乎都為事后監督,在監督方式上也僅限于現場檢查,未能對公積金運作全過程進行實時的監控,其監督作用十分有限,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公積金管理隱患與風險,保障公積金安全。
2.住房公積金欠繳、停繳、不繳現象普遍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具有社會性、強制性、工資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單位、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都應當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是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然而實際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基本上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主,少有非公有制單位(如私營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為員工繳存公積金。雖然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對于未按規定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經濟處罰,然而申請強制執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長,還會花費高額成本,所以這些都難以保證經濟處罰的落實。
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基數差異較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對最高繳存比例進行規定。在20世紀末期,剛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社會各企業、各階層收入差距相對較小,在公積金繳存金額方面,沒有太大差異。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社會各階層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漸拉大,出現了明顯的兩極分化,但是公積金制度并未及時作出調整,在同一地區,不同企業所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一些繳存基數高的企業,繳存比例也較高,公積金月繳存額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見,這種現象會使不同單位職員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
4.公積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出發點是解決居民建房、買房的資金問題,實現普通員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買得起房”的愿望。根據公積金政策規定,職工在使用公積金時,不僅可使用公積金賬戶資金購買住房,還可以在貸款方面享受優惠利率。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的貸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貸款目的不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而是改善住房條件。對于有真正住房困難問題的人群,在房價的飛速增長下,其難以承擔購房款、還款的經濟壓力而買不起房,在公積金貸款方面,由于其擔保條件嚴格,對資金的安全性要求較高,所以一些公積金繳存基數較低的人群無法利用公積金獲取貸款,更談不上享受優惠政策了??傮w來看,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扶貧功能正在逐漸弱化,其難以實現低收入人群的購房愿望。
二、解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相關對策
1.完善管理體制,強化外部監督、管理
(1)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加以調整、完善,使公積金管委會的監督、決策作用得以全面發揮。目前,公積金管委會屬于臨時的、松散的組織,其決策能力弱,不具有實際掌控權,所作決策難以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切實執行?;诖?,有必要把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為常設機構,負責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運作,并服從管委會管理、監督,以解決管委會監管困難的問題。
(2)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制,將財經監督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僅限于審核管理中心管理費用預決算,并未對公積金提取、歸集、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銀行考核機制都以吸收、儲存為中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這一大客戶,銀行職員都是唯恐怠慢,對于監管職責,基本上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這種情況,相關部門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整頓。
2.擴大公積金覆蓋面
(1)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細化和改進,增強其可操作性,可在條例中增加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依據。
(2)要增強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在公積金歸集方面,可借鑒其他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歸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來落實行政執法職責。
(3)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工商部門間的聯系,實現資源共享,以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時掌握哪些單位沒有繳納公積金。
(4)做好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促進公積金制度的落實,從而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覆蓋面。
3.健全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制度
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要科學核定,制定公積金年繳存額上限,限定繳存金額,從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縮小公積金繳存金額差距,矯正畸形、無序的分配制度。借鑒社?;鸬恼魇辙k法,實現管理使用、征繳工作的分離開展,強化部門間的溝通、聯系,對地方配套辦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積金繳納辦法,以免出現監管漏洞、稅源流失。此外,公積金制度還應當適當向低收入人群傾斜。對于低收入人群、困難企業,可制定合理的傾斜政策,比如繳存最低額度。低收入人群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享受公積金貸款貼息優惠。對于從未使用、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時給予一定的利息補助。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政策在我國實施十多年以來,雖然仍存在著不少問題,但其也切實為部分城鎮居民解決了住房資金問題,總體來說應當是功大于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問題的凸顯,說明了相關政策的滯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們必須強化監管體系、擴大政策覆蓋面、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從而真正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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