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國土空間規劃中存在的問題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國土空間規劃中存在的問題范文1
關鍵詞:國土資源; 規劃; 管理
一、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重要性
我國人口眾多,所以我們國家對資源合理利用的要求更高,對國土資源進行合理的規劃管理是國土資源相關部門應該做好的事情??赡芎芏嗳苏J為國土資源開發利用,開發天然礦產會影響到自然環境,影響生態發展,這是很片面的意見。對國土進行合理規劃管理,對人類生存環境是有益的,加強對國土資源合理利用的調整和改善,可以使我們的生活更加美好。
二、目前國土資源規范管理的情況
國有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土地及水、油、煤、金屬礦物等一切自然資源都屬國有,國有土地利用的開發權和所有權,開發和利用以及治理和保護等規范管理,國有土地與其他資源相互協調規則,居住用地,建設開發用地,資源開采用地的指標,管理和保護等方面均有相關規定。但分布在各部門各個地區,較為不同。目前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了諸如我國國土資源開發規劃“建設”合理利用的規劃管理手段。對于國有土地資源規劃管理的有效實施,標志著我國國有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進人了一個新的階段。開發國有土地的資源進行實施和管理有許多自身的特點,涉及多方面關系,因此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使我國國有土地資源發展走入正軌。
1.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法規不完善。
由于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起步較晚、發展不平衡,相較于發達國家還很落后;加之國家對國土規劃重視不足,相關人員和機構渙散,很難對我國國土資源開展科學、有效的、完備的統籌規劃,當然也不能對規劃體系的層次和法律效能進行科學恰當的界定。盡管國家相繼頒布了《國土規劃編制辦法》和《國家國土綱要》等規范,只是針對國土規劃的相關內容進行簡單的說明和初步規定。較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經過時,面對政府職能部門間用地沖突協調、跨區域建設協調、農業發展瓶頸、國土保護和新興產業擴大用地需求的問題顯得無能為力。目前,我國還沒有相對完備的國土規劃法律規范,嚴重制約我國國土資源的最大化、最優化利用。
2.國土資源規劃實施的強制力不足。
致使后續規劃管理困難隨著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國土資源的瓶頸約束日益嚴重,空間開發和規劃布局無序日益突出。城市、城鎮的不斷發展和擴展,大量吞噬國土資源,使現有發展空間凸顯不足。國家相關規劃職能部門沒有對國土資源全局的、統籌的規劃和監控,致使城市化肆意擴張,盲目、無序占有農業耕地和破壞區域環境。由于缺乏約束力和監管制度,直接導致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協調性差,實施力度差,規劃混亂,權責不分,很難開展科學的、統籌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工作。加之法律等硬件措施的不完善,特別是缺乏強有地的強制性力量作為后盾,很難科學的、詳細的實施國土資源規劃的相關內容,特別是一些國家宏觀長遠的發展規劃得不到重視和實施,致使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不持續、不健康,綜合資源利用率得不到明顯的改善。
四、國土資源的科學規劃管理的建議
積極完善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體系國土資源最為我國經濟發展的載體,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護,并擁有強制執行力,從而確保我國國土資源的統籌規劃管理,達到最優化的效能。逐步完善和發展我國土地、礦產、海洋、環境等自然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等方面的法律體法規;科學統籌研究制定我國的《國土規劃法》和《海域使用法》;逐步修訂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等國土資源相關的法律,逐步形成系統性的法律體系。通過立法確定國土資源的強制力和權威,科學、完備制定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劃要求,確保土地的使用、開發有法可依。通過引進吸收國外先進的法律約束經驗,加強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執行力度和充分體現法律強制約束力,并組建國土資源規劃和實施團隊,盡可能的貫徹和落實國家級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為我國國土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性的支持。
五、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有效運行
國土空間規劃中存在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節約集約用地 影響因素 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6-0059-01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土地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不斷深化,成為阻礙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水平,緩解土地供需之間的矛盾,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健康長遠發展。
一、節約集約用地的主要影響因素
(一)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
當前我國經濟實行的依然是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具有產業層次低、企業規模小、產品檔次低等特點,而附加價值高、占地規模小的服務行業起步較晚,發展還很不成熟。同時,隨著產業經濟的發展,大量經濟開發區以及基礎設施等的建設,使得土地需求量急劇增加,再加上資金和資本的限制,使得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面臨重重困難。
(二)土地產權制度不完善
我國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土地產權制度不完善,無法有效培養用地主體的節約集約意識。一般,城市土地的開發利用以及出讓轉讓由政府實施,而土地收益也是歸政府所有,這就導致政府對土地的利用缺乏一定的責任感。而農村土地雖然規定的是集體所有,卻沒有明確歸哪一集體所有,因此容易導致土地不法利用情況的出現。
(三)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機制不合理
在市場經濟環境和條件下,各個地區為了加快招商引資的步伐而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使得工業用地產生惡性競爭,工業用地價格往往低于征地的開發成本,造成企業對節約集約用地無法產生緊迫感,直接對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產生不利影響,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
(四)空間規劃體系不健全
我國現有的空間規劃體系不健全,處于群龍無首的狀態,沒有一個能夠協調和領導各空間規劃的區域規劃,導致節約集約用地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落實。具體來說就是由于各空間規劃的方法、目的、管理主體以及編制時限有所不同,容易造成規劃內容重疊交叉,再加上管理上各自為政,使得土地集約利用水平較低。
二、政府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嚴格落實基本國策
人多地少決定了我國土地供需之間的矛盾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這就需要政府從節約集約用地的角度出發,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地緩解兩者之間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兩個集中,即農民住宅向中心村的集中以及工業向園區的集中;其次,要堅持開源和節流工作的并舉,在允許開發土地資源的同時,加大對土地的整理和復墾工作,增加耕地資源的面積;此外,要強化對用地審批過程的管理,對土地使用進行嚴格管制,減少違法用地情況的發生。
(二)積極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土地是自然資源的一種,因此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為了實現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必須積極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這就需要政府積極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控制土地市場并放開房產市場。同時,還要協助建立公正規范的市場運作機制,充分了解和掌握土地市場運作規律,使征地商實現要土地找政府向要土地找市場的轉變。
(三)維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
土地問題一直是廣大農民最為關心的基本問題,因此在征地的過程中以及土地使用的各個環節,政府要著力解決好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問題以及以后的養老保障問題,并且要處理好農業生產發展問題,保證不會對我國農業發展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同時,在推動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過程中,政府要將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避免危害群眾利益的情況發生,做好征地補償工作,維護社會的穩定。
(四)優化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
在深化節約集約用地的過程中,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一項有力措施就是要優化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減少土地浪費現象的發生,為此政府要努力做好以下幾點:首先,要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用,嚴格按照合理布局、集約發展原則編制土地控制標準,實現土地利用、經濟發展以及環境保護之間的協調。其次,要根據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盡可能地控制建設用地的規模,進行正確的城市定位。此外,要重視對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對土地利用不合理狀況進行優化和調整。
(五)創新國土資源的基礎管理工作
國土空間規劃中存在的問題范文3
“地下空間”,是指地球表面以下土層或巖層中天然形成或經人工開發而成的空間,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的則稱為“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空間是人類潛在的和豐富的自然資源,是城市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其利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地下人防工程、商業建筑、交通設施、儲存建筑、各類管網,以及防護、交通和商業的綜合體等。
地下空間作為一種新型土地資源,在城市開發和建設方面,正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發達國家的發展歷程表明,人均GDP在2000~3000美元之間,地下空間將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條件和實力,2013年我國人均GDP超過了6000美元,已經進入大規模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高速發展期。資料顯示,到2010年我國已建成地鐵480公里,預計到2020年總里程達到6200公里;到2011年,僅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熱四類市政地下管網總長度就已超過148萬公里;北京市現有地下空間面積已達3000萬平方米,上海更是達到了4000萬平方米,各大城市已經著手開始規劃和建設地下綜合體工程。目前,我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總體規模和發展速度已居世界同類城市的先進前列,已經成為世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大國。
在國家層面,對這一新型國土資源重視不夠,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政策體系不完善,宏觀層面的規劃及管理指導不深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1997年10月27日建設部令第58號,2001年11月20日修正),作為部門行政法規,法律約束性不強且未涉及地下空間權屬劃分,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現狀。在地方層面,地下空間建設與管理滯后于城市建設的總體水平,由于缺乏統一的指導和管理,行政部門和建設使用單位各自為政,規劃、建設、管理及運行維護方面問題突出,各類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了人身傷亡和嚴重的經濟損失。
因此,針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現狀,全面加強地下空間規劃與管理,已經顯得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
二、我國地下空間規劃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幾年由于地下空間規劃與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令人觸目驚心:2010年7月28日南京地下廢棄化工管道爆炸事故導致13人死亡,120人受傷;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黃濰輸油管線泄漏引發的城市地下管網爆燃特大事故,共造成62人遇難,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2012年北京“7?21”暴雨造成嚴重內澇,導致因災死亡78人,受災人口190萬人,直接經濟損失116.4億元;哈爾濱曾在8天內出現7次路面塌陷,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等。
慘痛的事故教訓,不僅暴露出我國地下空間存在底數不清、信息不全、狀況不明、帶病運行等現實問題,更反映出在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方面存在的深層次問題。
1.法規體系不健全,專業規范時效性差。
總體來看,我國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立法體系。在國家立法層面,關于地下空間利用方面的專門法律尚屬空白,與其相關的內容在《城鄉規劃法》、《物權法》等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部門法規層面,建設部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中雖然明確了相關內容,但是作為行政規章,該《規定》法律效力較低,且內容也不完備,缺乏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地方規定層面,只有部分省市出臺了一些有關的政策文件。
2.規劃滯后,總體性不強。
地下空間利用缺乏科學的整體目標和全面規劃,功能布局不詳細,地域之間和行業之間未聯動,低效、無序和重復開發利用問題突出。各行業按照各自眼前需要自行開發和安排地下工程,缺乏聯通,整體性和系統性差;地面建筑、市政設施的布局之間缺乏有機聯系,對于公共用地即規劃紅線以外的地下空間,一直以來更是存在任其自然發展的無管理現象。這不僅導致產生了我國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上的各類問題,更重要的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綜合效益不僅不能體現,還造成了空間資源的嚴重浪費,甚至導致后續開發無法進行,嚴重影響了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3.管理缺乏統一協調,體制機制不完善。
一直以來,我國地下空間規劃與建設開發缺乏統一管理。相關報告顯示,當前城市地下空間設施的產權主體分屬地鐵、自來水、排水、燃氣、熱力、電信、電力公司,以及政府、部隊、工礦企業等數十個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各環節的管理又分屬于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門,如規劃管理由城市規劃部門負責,開工許可管理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工程檔案管理由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負責等,缺少統一的監管協調部門。
4.基礎資料缺失,信息化管理落后。
以城市地下管網為例,按照規定,各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制城市地下管網綜合圖,建立城市地下管網信息系統,并及時接收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網。而事實上,全國擁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城市并不多,2012年統計,在253個做過普查的城市中,只有少數設立了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也存在信息沒有形成動態更新的機制問題。另外,當前的城建檔案沒有得到高效、低成本的利用,企業如果需要資料數據還需要花錢購買,如果想鋪設管網,需要自己到城市各個部門去收集,去探測施工地域的地下管網資料。
三、解決地下空間規劃與管理問題的建議
地下空間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戰略地位突出,發展前景廣闊。建議國家從法律法規、統籌規劃、體制機制、信息化等多方面著手,科學規劃并有效監管地下空間。
1.加快立法,完善法規體系建設。
將地下空間使用權納入法制體系,做出明確的界定。修改和完善相關立法,既要明晰國家對地下空間資源的所有權,保證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又要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權的主體權利、義務。
2.統籌規劃,實現節約高效利用。
建議在國家層面修訂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地下空間資源利用規劃納入其中,明確規劃主要控制指標,進行宏觀控制和引導,同時制定跨省市地域空間的整體規劃;在地方層面,在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指導下,結合自身發展特點,在地下空間利用狀況全面普查、安全及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全面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同城市地平面和立面規劃一樣進行法制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以確保城市地下空間合理、有序開發。
3.統一管理,健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政府部門應建立統一的管理體制和業務流程,統籌規劃、審批、建設、監察和檔案管理等全過程。建議國家層面有部門統籌地下空間規劃管理工作,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設立地下空間綜合管理機構,統一協調規劃、建設、市政、城管、施工企業和產權單位等眾多部門、諸多行業,保證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有序、高效運行。
4.健全資料,推進信息化建設。
國土空間規劃中存在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城鄉規劃 統籌發展 問題分析
1桐廬縣城鄉統籌發展及城鄉規劃問題分析
1.1城鄉統籌發展問題
(1)城鄉化水平落后于工業化進程
桐廬的農村工業化和小城鄉化演變方式形成了與經典工業化、城鄉化不同的演變方式,由此產生了當前面臨的問題,如:土地資源集約度不高、鄉村環境急需整治,人口未能有效向城鄉集中,城鄉化水平滯后于工業化進程,產業結構偏重,現代農業的實施力度不夠,環境污染的集中處理難度較大。
(2)城鄉功能亟待提升
農村的工業化導致城鄉各功能用地混雜,存在布局不合理現象;城鄉規模偏小,各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比較薄弱,存在功能不完善等問題。
(3)土地資源仍然十分緊張
城鄉建設用地空間與資源十分緊缺。需要各級各層面進一步樹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識,通過優化用地結構與布局,整合規范農村建設用地,加強調整、改造、挖潛等手段,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城鄉風貌特色缺失
在過去的城鄉建設中,由于缺乏對城鄉風貌和建筑文化的研究,導致地域區別和建筑文化多樣性的消失,使城鄉的風貌趨于雷同,城鄉和村莊面貌缺乏特色和鮮明的個性。
1.2城鄉規劃當前存在的問題
(1)規劃理念的先進性和適應性不夠
統籌城鄉、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理念尚未在城鄉規劃中全面落實。城鄉規劃的編制偏重于物質空間規劃,對于經濟社會發展各項要素的規劃研究不夠,影響了城鄉規劃對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調控作用的發揮。規劃制度受城鄉二元結構影響,重城鎮輕鄉村的現象還存在。規劃編制往往注重城鎮發展速度,忽視提升城市功能質量,效率與公平難以兼顧。
(2)城鄉規劃的前期研究工作欠佳
城鄉規劃是空間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要體現其公共政策屬性,體現其前瞻性、科學性和實效性,規劃研究是規劃工作重要的技術支撐。我們不僅要重視城鄉空間形態的規劃,更要重視形態層面以外的軟性規劃,如社會的、經濟的和文化的層面等。因此,更要加強規劃的先導性研究和綜合研究。
(3)規劃內容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
城鄉規劃的質量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部分規劃,特別是鄉村規劃的前瞻性不強。編制規劃僅注重遠期或遠景的藍圖,忽視對發展時序的合理安排,沒有很好地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遠景控制的關系。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新問題,如市場化進程加快、流動人口激增、老齡化社會迫近、小汽車進入家庭等,缺乏足夠的重視和合理的應對。缺乏規劃實施的經濟分析,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較難適應市場經濟下規劃管理的需要。
(4)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不足
城鄉規劃是一項公共政策,除了政府、專家還需公眾廣泛參與。目前公眾參與雖已涉及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的民意調查、規劃方案的公示和規劃實施階段的公共監督等方面,雖然《城鄉規劃法》強調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但公眾參與規劃聽證、規劃決策機制、公眾參與制度等尚未建立。
2 對城鄉規劃工作的幾點建議
2.1加強城鄉規劃的前期研究
(1)深入研究“十二五”期間桐廬縣新型城市化發展戰略,科學制訂桐廬縣新型城市化“十二五”發展規劃。
(2)加強城市功能品質提升研究。找尋未來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載體,深入把握產業升級、城市升級的方向所在、動力所在,結合重大建設發展項目,布局城鄉產業發展的重點空間,提升城鄉空間品質和功能品質。
(3)加快區域空間協調規劃編制工作。積極配合杭州市做好杭州大都市經濟圈的各類空間規劃,做好本縣規劃與都市圈規劃的對接融合。
(4)利用杭州大都市圈軌道交通規劃研究的契機,加快桐廬縣軌道交通的前期研究工作,在兩地空間規劃中做好輕軌廊道的預留。
2.2 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全覆蓋
2.2.1 科學編制城鄉統籌規劃
應在桐廬縣域總體規劃得指導下,組織編制《桐廬縣城鄉發展空間布局規劃》,規劃將桐廬全域作為一個整體,整合城鄉空間結構,優化布局形態,協調產業分工,明確一、二、三產業的空間布局;合理框定近遠期城鄉用地規模,明確劃定城鄉生態空間,維持區域可持續發展。
2.2.2 全面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
認真落實城鄉規劃全覆蓋任務,積極推進鄉村規劃建設。一是各鄉鎮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契機,加快推進鎮(鄉)域規劃、村規劃的編制工作。二是加強對城鄉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實現全縣城鄉建設用地控規全覆蓋。
2.2.3 重視城市設計和城鄉風貌特色規劃
在規劃編制過程中,通過城市設計的手法,編制風貌特色規劃,進一步優化、提升城鄉形象,避免“千村一面”,統籌與突出城鄉建設特色。建議組織編制《桐廬整體風貌研究》,把握桐廬風貌特色,指導城鄉建設。
2.3加強城鄉規劃管理
2.3.1、加快城鄉規劃隊伍建設
現行鄉村地區的規劃管理主要由鄉鎮政府或鄉鎮級國土資源所履行管理職能,這種管理以土地管理為核心,缺乏城鄉規劃的有效引導。建議在鄉鎮分設村鎮規劃管理辦公室,或在現有基礎上落實規劃專職管理人員,保證每個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配備1名以上熟悉村鎮規劃編制管理的技術人員。負責協調規劃的制定、實施和各方面的意見,從而真正實現規劃管理的城鄉全面覆蓋。
2.3.1 拓展規劃管理的手段,建立激勵機制
鼓勵規劃管理人員理論聯系實際,通過管理實踐提升理論水平,建立規劃管理論壇,開展有關規劃管理調研的有獎征文活動;三是要加強學習調研。定期組織規劃管理人員,尤其是基層規劃管理隊伍,向先進地區學習和交流,積累城鄉統籌發展的實際經驗,提升管理水平。
2.3.2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人才、技術支持制度
建議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人才、技術支持制度??刹捎枚喾N形式加強杭州市區對桐廬縣的人才、技術支持力度。如對規劃方案的編制、評審,或邀請專業技術人員掛職鍛煉、規劃專家給鄉鎮領導和規劃管理人員講課培訓、作為鄉村規劃發展的長期顧問等。
2.4 創新規劃實施管理
2.4.1理順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體制
依法推進規劃管理全覆蓋。推進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管理,完善規劃選址管理,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布局調控。建立城鄉規劃統一管理的體制。規劃工作重點由以城市為中心,向城鄉統籌、城鄉一體化轉變。
2.4.2創新規劃審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桐廬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升城鄉規劃與設計水平,全面提高城鄉整體建設水平,盡快提升城鄉整體形象,建議按照“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這一原則的嚴格執行,完善設計單位庫與專家庫,定期邀請專家進行審查把關。規劃與設計方案一旦形成,立即通過新聞媒體出具公告,向社會進行規劃公示,通過向民眾廣泛征求意見、科學采納建議來完善規劃與設計水平。
國土空間規劃中存在的問題范文5
一、關于主體功能區劃的層級
主體功能區劃到底分幾個層級?現在意見尚不統一,有的主張分中央、省、市、縣四個層級,有的主張分中央和省兩個層級,有的主張就是一個層級,由中央統一劃分。由于主體功能區劃是約束性、政策性很強的具有空間調控性質的區劃,按照行政管轄權層層編制區劃,很難體現宏觀上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意圖,根據大多數人的意見,國家發改委初步決定在國家和省兩個層面劃分主體功能區。我們贊同在國家和省兩個層面劃分主體功能區,并建議在國家主體功能區下面再適當劃分若干主體功能亞區;在省級主體功能區下面除了適當劃分若干主體功能亞區外,還可以在主體功能亞區下面再劃分一批具體功能區塊。這是由于每類主體功能區的區域范圍較大,內部的均質性相對較低,對開發方向的規定只能是原則性的,更多地體現戰略性和政策性。如果長江三角洲地區總體上劃為優化開發區域,由于長江三角洲各地區的發展水平實際上還存在很大差距,同時東部地區還要承擔率先發展和應對國際競爭挑戰的重任,因此也應確定部分區域為重點開發區域。同時,為了增加主體功能區劃的可操作性,可以在主體功能區下面再分成幾個亞區。以重點開發區域為例,重點開發區域是適宜大規模工業化和城市化需要的區域,在這個總體定位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兩個途徑劃分亞區:一是根據重點開發區域的開發時序進行分區,可以分成近期開發區和遠期開發區,這樣劃分更加有利于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間開發格局;二是根據重點開發區的主導功能進行分區,可以分成都市經濟區和人口-產業集聚區兩類。
二、關于確定主體功能區的主要因素
主體功能區劃是兼顧自然區劃和經濟區劃的綜合性很強的區劃,在劃分方法上更強調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人口規模的綜合評價,更注重主體性和前瞻性。確定主體功能區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指在自然生態環境不受危害并處于良好狀態前提下,特定區域的資源稟賦和環境容量所能承載的經濟規模和人口規模。它可以通過土地、水等重要資源豐度,環境容量,生態環境敏感性和生態功能的重要程度等指標來反映。二是現有開發密度。指特定區域經濟開發的強度,集中體現在區域工業化、城市化的程度上。它可以通過單位面積人口密度、單位面積GDP產值、單位面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設用地面積占區域國土面積的比重等指標來反映。三是發展潛力。指在一定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條件下,按照規劃的發展方向,區域未來發展的能力。它可以通過區位條件、發展基礎和發展趨勢等指標來反映。要在明確主體功能區劃主要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對每一區劃單元進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發展潛力三個維度的綜合分析評價,以確定不同區域的主體功能。
三、關于主體功能區劃與城市、土地規劃的關系
當前空間規劃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由于各部門相互獨立、自成一體編制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尤其是空間規劃之間缺乏銜接協調,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相互銜接不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空間開發的矛盾和無序。因此,亟需從全局出發,建立一個能夠協調各類空間布局規劃的基礎平臺。目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由于缺乏空間約束的剛性,在空間協調方面無法發揮統領作用;而主體功能區劃作為各類涉及空間布局規劃的基礎,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空間布局和空間調控總體要求的載體,可以成為政府在區域內協調各類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基本平臺,從而有利于加強空間規劃的銜接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逐步建立以主體功能區劃為基礎,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空間規劃體系。主體功能區劃要統籌區域內經濟布局、人口分布、城市格局、土地利用和基礎設施網絡。城市規劃要依據主體功能區劃,做好城市容量、城市功能分區、市政設施和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土地規劃要依據主體功能區劃、城市規劃和其它涉及空間布局的專項規劃,做好土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的詳細規劃和具體供地計劃。
主體功能區劃要發揮優化空間布局、規范空間開發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為其他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提供依據和指導,還必須做到以下兩點:一是主體功能區劃必須具備科學性,要有扎實的分析和科學的預測,要經得起實踐的考驗,這是其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二是必須通過立法提高主體功能區劃的法律效力,目前城市規劃、土地規劃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劃也必須從法律角度確立其基礎性空間規劃的地位,這是其發揮基礎性作用的保證。
四、關于生態功能區劃和主體功能區劃的關系
生態功能區劃是根據區域生態環境要素、生態環境敏感性與生態服務功能空間分異規律,將區域劃分成不同生態功能區的過程。主體功能區劃是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并制定相應配套政策的過程。主體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存在明顯的功能差異,生態功能區劃是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劃,主體功能區劃是以調控和規范區域開發行為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劃。在區劃性質上,生態功能區劃主要考慮區域的自然屬性,是根據區域自然要素進行的專項性區劃;主體功能區劃除了考慮區域的自然屬性,還要考慮區域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屬性,是建立在自然區劃和經濟區劃基礎上的綜合性區劃。在區劃作用上,生態功能區劃主要在生態系統維護和生態環境建設領域發揮作用,主體功能區劃主要在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和調控空間開發格局方面發揮作用,其政策性和約束性更強??傮w上看,主體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生態功能區劃是主體功能區劃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主體功能區劃是保障生態功能區劃落實的重要載體和途徑,兩個區劃各有側重,不能替代。
五、關于主體功能區和開發區、自然保護區的關系
主體功能區是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考慮未來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按照統籌區域發展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原則要求來劃分的,并輔以相應的配套政策。每個主體功能區域覆蓋的面積都比較大,有的可能會覆蓋幾個省市區。由于主體功能區的區域范圍較大,內部的均質性相對較低,相對于區域內部存在的許多具體功能,只能從宏觀上調控和規范區域開發行為出發,確定該區域起主導作用的區劃,即主體功能。區域的主體功能確定以后,該區域內的其它具體功能仍然存在,有的具體功能可能會弱化,有的具體功能可能會加強,還有的可能會形成新的具體功能,但前提條件是必須服從和服務于主體功能。在主體功能區劃工作過程中,應該妥善處理好主體功能區和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各類自然保護區的關系。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各類自然保護區是依據法律法規或政府規章設立的、具有特定的開發功能或保護功能的區塊,其范圍較小,內部均質性較強。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重點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及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原則上不論被劃入限制開發、優化開發還是重點開發區域,均應實行強制性保護,嚴禁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開發活動。但是被劃入重點開發區域的,其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應當作適當調整,妥善處理好開發和保護的關系。清理整頓以后,經國家和省級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原則上仍應繼續作為經濟開發和產業集聚的重點。但是,被劃入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應該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重新研究產業導向和項目準入條件,危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必須取消或調整;可以繼續存在的,其開發范圍和開發強度應該調減,必須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的干擾,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
六、關于國家級主體功能區的劃分方法
劃分國家級主體功能區,必須體現國家統籌區域發展的戰略意圖,選擇具有國家甚至全球意義的區域作為國家級的主體功能區。國家級主體功能區建議由國家發改委牽頭有關部門會同省級政府共同劃分,做到自上而下,上下結合,國家級主體功能區劃和省級主體功能區劃聯動開展。在工作方法上以國家發改委為主,自上而下,國家在劃分主體功能區上占據主導地位。如果讓各省先劃分主體功能區再由國家選擇,勢必會出現各省都把重點開發區數量報多、范圍報大的情況,而且協調起來比較困難。國家級主體功能區劃應當把跨省市區行政界限的主體功能區作為重點;在劃分過程中要讓省級政府參與,充分考慮地方的意見;在初步劃分方案形成后要書面征求省級政府的意見。同時,我們也建議國家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和省市區之間的協調。協調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認識的過程,就是統籌區域發展的過程,就是處理相互利益關系的過程。
七、關于省級主體功能區的劃分方法
從我省的情況看,由于我省陸域面積(10.18萬平方公里)較小,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較快,空間開發的密度和強度較高,因此,我省級主體功能區劃宜實行全覆蓋。同時,由于我省地形復雜,區域發展差距較大,同一類型主體功能區的開發方向和具體功能定位也存在較大的差異。為了提高主體功能區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我們主張在劃分省級主體功能區時,在主體功能區下面再分若干主體功能亞區,在每類主體功能亞區下面再劃分具體功能區塊,全省設立包含主體功能區、主體功能亞區和主體功能區塊三個層級的、以鄉鎮為基本空間單元的區劃體系。編制省級主體功能區劃,在方法上也應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省市縣聯動。建議國家制定主體功能區劃分標準、指標體系和總體要求,明確主體功能區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省級主體功能區劃工作要在國家的統一部署下進行,同時要加強與國家主體功能區劃的銜接,充分反映國家確定的主體功能定位。市縣主體功能區劃工作,要在省級主體功能區劃的基礎上進行,基本同步。我省已經根據省級主體功能區劃工作的總體部署,明確了省市縣不同層級主體功能區劃工作的主要內容和重點,主要是:省級提出主體功能區劃報告,明確主體功能區、主體功能亞區、具體功能區塊的體系和劃分方案;市級提出主體功能區劃方案,明確主體功能亞區的范圍和功能定位,理順主體功能亞區和具體功能區塊的關系;縣(市、區)級提出主體功能區劃意見,明確具體功能區塊的范圍和具體功能定位。省市縣不同層級的主體功能區劃工作,都要高度重視周邊地區跨行政區域的功能區劃,主動進行研究、溝通和協調。關于省級主體功能區與國家級主體功能區的銜接問題,我們認為應當遵從下位區劃服從上位區劃的原則,在服從國家確定的大尺度主體功能區的前提下,通過在該類型區下再劃分主體功能亞區和具體功能區塊的形式,充分反映當地的實際情況,體現因地制宜的原則要求。
八、關于配套政策的上下銜接
總體來說,省級主體功能區的配套政策應該從屬于國家相應的配套政策,其政策效果應該是同方向的,而不能相互抵消。對于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其最主要的配套政策是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國家級的禁止和限制開發區域,其轉移支付應該通過中央財政加以解決;省里確定的省級禁止和限制開發區域,其財政轉移支付應由省級財政解決。對于這兩類開發區域的土地政策、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人口轉移政策等,省級配套政策應該在國家相應政策范圍內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對于重點開發區域,國家級重點開發區域由國家制定配套政策加以重點扶持,其政策實施的范圍應該是覆蓋全國的;省級重點開發區域配套政策的扶持力度不應大于國家級重點開發區域的扶持力度,省級重點開發區域的產業集聚、人口吸納的作用范圍一般要限于省域范圍內。對于優化開發區域,關鍵是通過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政策等限制其粗放式發展,促使其轉入集約節約、高效清潔的發展模式。省級優化開發區域配套政策的實施范圍和政策力度均低于國家,這主要是因為省級優化開發區域的資源環境制約還沒達到國家級優化開發區域的程度。
國土空間規劃中存在的問題范文6
關鍵詞:土地規劃;存在問題;解決措施
Abstract: the land planning is the national control land management to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and the current land planning exists and the realit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re contradiction, the method of dynamic, lack of lag maneuverability, individual character, etc. This paper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d planning method, system reform, improv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improving relevant personnel specialized level and other measures.
Keywords: land planning; Existing problems;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 F301.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緒言
土地規劃是指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均衡發展的要求,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對土地開發、利用、治理以及保護在空間時間上所作的戰略性布局和統籌規劃。土地規劃具有指令性和拘束性,屬于行政規劃的范疇。其目的在于加強土地利用并合理開發與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國民經濟的和諧發展。目前而言,土地資源相對不足以及土地需求旺盛的現狀使得土地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其直接影響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科學、民主、合理地進行土地規劃。如今土地問題已成為世界令人矚目的重大社會經濟問題,為了研究解決這一關系到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問題,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土地利用規劃.目前,中國正處于“兩期”時期,我國城鎮化、工業化仍處于快速發展時期,資源環境方面的約束日益加劇,農村用地特別是耕地保護日益嚴峻,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統籌規劃土地利用的任務相當艱巨,這又給土地規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土地規劃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1.土地規劃缺乏動態性,方案單一且與現實操作有差距。以前土地規劃因受到人力、財力、物力以及科技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對規劃區域范圍僅采用靜態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從局部的經濟發展出發制定出相應的規劃指標,再進行各種數據運算,最終達到綜合平衡的狀態。而對于區域內的其他方面,如土地自然屬性、生態環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細致的分析,同時也沒有對各專業用地的規模進行闡述,這樣導致十分復雜的土地利用問題過于簡單化,從而造成其指標預測精確度下降。加上規劃本身的約束性,有些規劃只有一種方案,沒有制定相應的第二種方案。如果規劃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需要做出調整或者更改,那之前的規劃方案就可能作廢,或者是很難做出相應的作出變化來及時調整。而且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規劃調整的依據并沒有根據客觀情況來制定,也沒有對未來用地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規劃,而只是在原基礎上做表面工作,編造相關數據,使得土地規劃成為僵化的形式,從而導致了土地利用規劃工作與現實脫節,削弱了規劃指導控制作用,規劃也就越來越脫離實際。
2.土地規劃缺乏可操作性及個性。如今一些土地規劃只是過分強調評價,特別重視農業用地的評價,卻輕視了整個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及空間布局。對于建設用地的預測和安排也只是根據有關部門現有的規劃展開的,創新能力極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規劃的制定過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觀點缺乏新穎性,土地規劃方案執行性不強,無法體現土地規劃的預測性、先進性。土地規劃的重復問題嚴重,利用土地的目標、實施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別是還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規劃出現雷同。
3. 土地規劃程序不嚴謹,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相關人員專業化水平不高。我國相關的土地規劃的條款很多且隸屬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門。但是規劃的制定者與執行者屬于同一主體,與法治要求的“權力分立”的原則相矛盾,難以滿足規劃的公正性、科學性等要求,從而把規劃變成了謀取利益的一類工具。農村土地規劃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在編制實施規劃時又集中到縣級規劃管理的相關科室,使得鄉鎮農村土地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員缺乏專業的土地規劃的知識,從而導致了規劃的片面性和盲目性。
三、解決土地規劃中的問題的具體措施:
1.改進規劃方法,制定規劃技術標準相關規范。改變傳統的靜態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種全新的動態定性與定量研究方法相結合的分析方法,這是因為土地利用的動態過程,所以土地規劃應是能體現這種動態過程的,所以它會涉及到與社會同步發展的經濟、人文、環境、社會因素等多方面的影響。所以必須采用動態的規劃方法來制定具有動態特點的規劃方案。用動態方法可以把規劃劃分成幾個階段,并且在每個階段有明確的任務指標要求,這樣對于實施者來說就容易把握了,規劃也就容易得到落實。所以主管部門應組織人員研究制定技術標準規范,通過不斷實踐修正,將標準不斷完善。
2.加強規劃可操作性及個性,深入規劃體制改革。土地規劃要高效有序與編制實施空間規劃密切相關,無論從規劃的定位還是規劃的內容、編制程序等都有比較清晰的界定,規劃數量少而精,規劃之間不存在交叉重疊和矛盾,因而實施起來比較順利,操作性提高。有效解決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改革規劃體制,加強規劃的銜接協調力和綜合管理力,減少規劃數量,嚴格界定各類規劃的范圍,建立起在市場經濟發展下,以主體功能規劃為基礎,土地規劃等專項規劃為補充,各類規劃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規劃體制。
3.確立土地規劃的監管機制,加強相關人員的專業化水平。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經濟以及社會結構都在不停地發生變化,所以我們對規劃編制也要不斷地進行相關的調整,在一定時期內無論規劃做的多詳細總會有許多新問題、新情況,所以規劃應進行有科學依據的調整,不能為了追求穩定而不進行相關的調整。只有根據實際情況的改變,對規劃進行調整才能保證規劃的的順利實施。
土地規劃的復雜性要求相關人員必須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通過各種方式學習各類關于專業用地及相關法律政策的知識,提高自身綜合分析能力,確保規劃水平,提高規劃的現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在今后的規劃工作中,要盡可能多利用科技手段作為分析政策影響、跟蹤區域問題、籌劃重大決策的重要支撐。
結語:
在土地規劃實施的問題上,我們要冷靜認真地考慮,發現問題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解決問題,從而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工作做好。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土地規劃實施工作科學的、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趙小敏、郭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中國土地科學》,2003,(05)。
[2] 地整理中的公眾參與[J].河北農業科學,2010,14( 2) :115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