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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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工作要點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生態文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從規劃的“編、審、調(修)、督”等全鏈條環節,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嚴格規劃編制、調整、審批和監督閉環管理流程,堅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防范和化解國土空間規劃領域廉政風險,為自由貿易港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是分級分類管理。按照“一級政府一級事權”“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強化省、市縣分級管理、分類管控和監督實施,堅持先規劃、后實施,堅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確保規劃實施過程可控、不走樣,一張藍圖干到底。

二是嚴格調整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論證,履行規劃法定調整程序,切實維護規劃的法定效力,保障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公平、公正的有效實施。

三是強化數字賦能。以信息化推動“多規合一”改革持續深化,實現縱向國土空間規劃信息互聯互通,推進橫向部門之間數據共享與業務協同,實現“機器管規劃”,全面提升國土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四是嚴格落實責任。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盡職,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管理責任體系,強化規劃實施監督考核,嚴格失職追責制度。

二、嚴格規范規劃調整審批

(三)嚴格界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條件。規劃調整應當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為前提,不得違反市縣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底線和生態環境、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安全等強制性要求。因上位規劃發生變化,或者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市縣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民生工程,以及其他經評估確需調整的情形,方可開展規劃調整工作。對不符合上位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不滿足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承載力、取消或減少公益性設施等情形不予調整。對其他用途用地(土地類型為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調整規劃改變為商品住宅用地的,以及商品住宅項目用地提高容積率的,應當依法將土地收回,重新以招拍掛等方式供地。鼓勵其他用途用地調整為公益性用地以及公益性用地之間優化調整,提升城鎮公共服務功能。

(四)嚴格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程序。將規劃調整分為重大調整、一般調整和技術修正。重大調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調整為經營性用地、經營性用地之間調整,包括調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情形。嚴格限制規劃重大調整,對確需調整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采取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形成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規劃,應當經市縣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法定程序報批。對已委托下放給市縣的事項以外的重要規劃控制區范圍內規劃重大調整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應由市縣政府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查審批。一般調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調整為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之間優化調整,包括調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情形,可將規劃修改必要性論證和修改方案編制合并,并采取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經市縣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縣政府審批;重要規劃控制區范圍內規劃一般調整的,可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按程序依法委托市縣政府審批。技術修正包括規劃成果中存在信息錯漏需要更正以及地塊邊界進行微調等情形,可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規劃調整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約束性指標和剛性管控要求審批,不得以城市設計、工程設計或建設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規劃、違規變更規劃條件,不得以辦公會議紀要或領導圈閱批示等形式代替法定決策和審批程序批準或調整規劃。

三、實行規劃全周期全鏈條管理

(五)實行“機器管規劃”,建立規劃編制、審批、調整和實施監督全過程留痕制度。已依法批準實施或依法調整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要按照統一標準制作數據成果,并匯交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備案,確保底圖實時更新、數據規范、上下貫通、圖數一致。數據成果未及時納入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的,暫停受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報批工作。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規劃許可證機器賦碼,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確保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管理行為可追溯、可查詢。

(六)建立健全定期評估預警機制。依托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按照“一年一體檢、五年一評估”要求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將規劃執行情況納入評估重點內容,全面評估規劃實施情況。結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規劃定期評估結果,提出改進規劃管理的意見,責令督促市縣整改,將城市體檢評估報告適時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規劃監督管理

(七)落實規劃主體責任。各市縣要充分認識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重大意義,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規劃委員會規劃審查作用,專家代表參加市縣規劃委員會議,實行參編單位專家回避制度,加強對規劃重大問題的研究和統籌協調,增強規劃決策的科學性,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插手規劃留痕記錄報告制度,各職能部門和專業部門發表意見全程留痕記錄,對發現領導干部插手規劃管理情形的,要如實登記在案,并按規定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八)落實規劃報告和社會監督制度??h級以上政府每年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接受人大監督。積極推行“陽光規劃”“廉潔規劃”,在三亞市開展“陽光規劃”試點。堅持開門編規劃、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理念,建立事前民意調查、事中動員參與、事后評估監管的全過程社會廣泛參與制度。事前,組織編制單位要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保證公民對規劃的知情權、建議權,將公眾意見作為編制或調整規劃的依據之一;事中,運用固定公示場所、新聞媒體、政務平臺、微信APP或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及利害關系人意見,詳細規劃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事后,經依法批準后的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通過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指定網站及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公眾版)等方式公布,提供公開查詢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劃的監督權,提高規劃編制審批透明度。

(九)加強規劃督察監管。省和市縣政府應當推動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納入本級人大執法檢查等監督工作內容,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圍繞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審批等重點內容開展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省總體規劃督察辦法》,實行常態化、實時化的督察機制,定期開展常規督察和專項督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強化規劃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由??谑?、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用地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委托下放的重要規劃控制區規劃調整審批事項監管,規劃調整規定執行不力、未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以及其他執行中實踐效果不好的,應及時收回委托事項。對違反規劃的建設單位,依法建立黑名單制度,并將其失信信息納入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并依法懲戒。建立規劃督察員制度,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向市縣派駐規劃督察員,參加市縣規劃委員會會議,跟蹤監督市縣規劃編制和調整審查審批。

(十)強化執紀監督問責。建立自然資源行政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調工作機制,緊扣規劃編制、調整審批等關鍵環節,堅決遏制領導干部違法違規調整規劃行為。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規調整審批規劃、插手干預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本意見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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