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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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建議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建議范文1

【關鍵詞】三規合一、濱河國際新城、信息化、數據化

一、三規合一概念

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中涉及到相同內容統一起來,并落實到一個共同的空間規劃平臺上,各規劃的其它內容按相關專業要求各自補充完成,即為“三規合一”。

“三規合一”并非僅僅指一個規劃,主要指一個共同的空間,在規劃安排上互相統一,同時加強規劃編制體系、規劃標準體系、規劃協調機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強化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使規劃真正成為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和龍頭。

二、背景研究

政策背景

1、2004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2、2008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條提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3、住建部2014年1月2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縣(市)城鄉總體規劃暨“三規合一”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新型城鎮化的戰略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優化布局、生態文明、傳承文化的原則,按照城鄉一體、全城管控、部門協作的要求,編制縣(市)城鄉總體規劃,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土地利用規劃的“三規合一”或“多規合一”,逐步形成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的規劃體系。

4、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提出 “多規合一”――《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2014年3月印發。提出:加強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主體功能區建設、國土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規劃的相互銜接。推動有條件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多規合一”。

地方實踐

2008年10月上海政府機構改革,原城市規劃管理局與原房屋土地管理局中的土地管理部門整合,組建上海市規劃與國土資源管理局,該機構的變革促成了2009年深圳市、武漢市的相關機構調整,“規土整合”一時成為2009年中國規劃管理領域和政府機構改革的熱點。

國家推進

2003年10月,國家發改委正式啟動了規劃體制改革試點,江蘇蘇州市、福建安溪縣、廣西欽州市、四川宜賓市、浙江寧波市和遼寧莊河市成為首批六個試點城市。使基層規劃能真正成為“國家規劃體系的支撐點”。

隨后,“三規合一”的改革試點陸續在國內部分省市展開:2007年,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獲批并被確定為全國統籌城鄉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此為契機,重慶市開始了統籌城鄉的規劃改革,2009年重慶市發改委開展了“四規疊合”綜合實施方案試點工作,除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外,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也被納入規劃協調的范疇,即空間開放的性質和強度要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更進一步的體現了規劃作為一個整體系統的開放性和協調性。

三、河南特色“三規合一”

1、以產業集聚區建設為基礎。

2009年4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產業集聚區科學規劃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對全省首批確定的180個產業集聚區進行調查,在掌握全省產業集聚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產業集群生存狀況、發展條件、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態勢進行對比分析,為省委、省政府制定產業集聚區發展政策,分類指導產業集聚區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2、以“三規合一”為平臺,將產業集聚區規劃、土地規劃、城市規劃“三規合一”,這無疑是河南的創舉。河南省要求,一個產業集聚區不能超過3個主導產業,實現企業(項目)的集中布局。

3、以產城互動為依托。河南省通過產業集聚促進人口集中,依托城市服務功能為產業發展、人口集中創造條件,實現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完善生產生活服務功能,提高產業支撐和人口聚集能力,實現產業發展與城市發展相互依托、相互促進。

四、鄭州市濱河國際新城存在的困境及建議

鄭州市濱河國際新城為中建(鄭州)城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開發的土地整理投資項目,位于潮河以南,107輔道以東,經南十五路及經南十四路以北,四港聯動路以西;政企合作,共同投資100億元,占地10.47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征地、房屋征收、居民/村民搬遷、拆遷安置補償、安置房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系及土地平整等。

1、存在困境:

目前開發建設過程中尤其前期手續辦理:紅線圖、設計條件、“一書兩證”、土地證等因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標準的不統一、規劃管理部門分管方向不同存在較多困難;此外規劃部門與土地部門焦點不統一導致部分土地無法出讓。

困境1――用地矛盾、沖突:兩個規劃中建設用地的未交集片區造成土地用途管制的沖突,易造成管理混亂。

困境2――邊界管理的矛盾:不同主體同一對象邊界的差異不同規劃編制主體采用不同基礎數據導致邊界偏差。

困境3――管控精度的偏差: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不同測量精度,導致行政界線偏差。

困境4――規劃管理矛盾重重:

難以科學決策――審批決策中缺乏科學評判的空間管理信息基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農田保護范圍與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沖突,使得審批決策困難。

審批管理效率低――項目申報部門間缺乏信息共享;

進行建設項目申報審批時,所涉及的各個部門間沒有共享足夠的信息,使得審批效率較低。

部門各自為政――各類空間事權界線不清,缺乏系統劃定。

困境5――部門利益不同,發展底線和焦點問題認識不一:環保――環境為重;國土――供地指標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城市建設指標;工信――工業發展為重;旅游――旅游提升為重。

困境7――缺乏系統的空間管制措施:空間事權交叉處理缺乏依據――相互推諉;

空間管制要求缺乏系統全面梳理――未全覆蓋、難準確定位、標準不一仍然存在。

2、濱河國際新城的建議

從河南省實施“三規合一”的效果來看,以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為導向十分正確,但是經濟快速的發展超越了配套服務功能區域的發展速度。

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中相同的部分統一起來,即可避免目前區域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二者不相符,土地無法出讓的情況。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建議范文2

一、“遵循”與“調整”的關系。

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原則。近期建設規劃是根據總體規劃目標而作出的具體的近期安排。但是,近期建設規劃并不是在時序上,把總體規劃目標做簡單的分解;在空間上簡單地按比例縮小。它必須針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不足,面對城市發展過程產生的新情況、新問題,從現實條件出發,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反饋和調整。這是城市規劃領域的“與時俱進”。只有通過近期建設規劃滾動調校,才能有效地增強城市總體規劃的動態引導和實時調控的作用。所以,近期建設規劃編制過程中,在“遵循”城市總體規劃基本原則的同時,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全面、系統的總結、反思和檢討,并通過近期建設規劃進行“調整”,十分必要。

二、“剛性”與“彈性”的關系。

《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停止新申請建設項目的選址,項目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要求的,城鄉規劃部門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計劃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議書,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這就給近期建設規劃賦予了法律地位?!胺ǘā北旧砭蛷娬{了近期建設規劃控制要素的“剛性化”。比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重點發展區域,近期建設用地總量、空間分布和實施時序,以及生態敏感區、城市綠地區、文物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需要嚴格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地域,就必須強化法定的“剛性”約束力。也就是規劃要明確“不該建什么”的內容。這應該 是我們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從另一個角度來講,規劃要明確“應該建什么、在哪里建、建多大規模、什么時候建(即定性、定位、定量、定時)”,也有一個剛性約束的問題。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近期建設規劃應該以“剛性”為主,只有具備法定的“剛性”,明確以“八線圖”為核心的強制性內容,即紅線(道路)、綠線(綠地)、藍線(水體)、紫線(文物保護區)、橙線(高壓和微波通廊)、黃線(重點公益性公共設施)、灰線(山體)、青線(視廊線),才能保證規劃的“有效實施”,才能增強規劃執法的保障度,才能充分實現城市規劃維護“社會公平”的職能。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城市建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城市某些區域的未來發展具有多種可能性,亦即地塊的用途往往具有極大的不可預見性。我們在近期建設規劃中,再繼續對生產力空間布局,人口空間轉移,城鄉建設的空間發展和功能定位,均作剛性規定,顯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可變性和靈活性的要求。而且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腳”。同時,從城市社會學的角度來講,一個廣泛使用強制力的城市規劃體系,實際上加大了城市規劃有效實施的“社會成本”。所以,針對大量不確定因素的存在,我們在近期建設規劃中,對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空間安排需要有一定的“彈性”。這就要求我們的近期建設規劃,要從注重“布局規劃”轉向“項目規劃”,要在城市近期建設用地布局的基礎上,提出城市近期用地項目和建設項目,建立項目庫,明確項目的實施要求;同時,要根據市場經濟的規律,研究我們的城市地塊用途規劃管制,有必要學習借鑒歐美國家的區劃(Zoning)制度,結合各城市實際,推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地塊用途管制制度。給建設者和投資商提供一定的自由度和靈活性,使其能夠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動作開發。

三、“道”與“術”的關系。

長期以來,我們的城市規劃往往難以擺脫“規劃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掛掛、一句空話”的窘境,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與我們規劃界長期看重“圖面功夫”,專注于技術層面的東西,而忽略了城市規劃實施政策的研究。這實際上也是對城市規劃的本質認識不足的反映。

近期建設規劃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解決當前城市規劃建設諸多問題的重要手段,應該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說城市規劃應重“道”輕“術”的話,那么近期建設規劃尤其如此。這就要求我們在近期建設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根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制定我們城市空間發展的公共政策。與此同時要善于將規劃的技術圖件和說明,準確地轉譯為政府的政策措施,只有在近期建設規劃編制過程中,注重從技術性規劃到政策性規劃的轉化和提升,才能真正得到領導和公眾的理解支持,從而保證規劃的有效實施。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建議范文3

關鍵詞 社會轉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

中圖分類號 F30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國自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當前經濟社會正向市場經濟體制、現代化工業社會、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開放多元的文化、主動加入經濟全球化的轉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是中央政府為指導各地方政府開展土地利用規劃工作的方針、依據、戰略等方法論的集合。此背景下將“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與治理的涵義一樣,可以通用)理論引入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探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涵義,分析我國社會轉型特定時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展歷程與存在問題,提出實現與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的對策建議,為構建中國特色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實施模式奠定理論基礎。

1 “治理”視域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職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論的內涵

“治理”英文單詞為Governance,也可稱為“公共治理”,原義為“控制”、“統治”或“操縱”,國外多用于與國家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1990年以來,“治理”成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1995年報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個人和機構經營管理相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總和,是使相互沖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

我國學者對“Governance”翻譯不盡相同,如“管治”、“治理”、“協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義:指在一個既定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需要?!爸卫怼睆娬{的是合作,認為政府不是合法權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會也同樣是合法權力的來源[1]。現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認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釋: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種非政府組織乃至私人機構在內的多個主體,協同處理公共事務,以滿足公眾需求,實現最大化公共利益的過程[2]。

從以上對“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個共同內涵:第一,認為社會公共資源與事務管理的權力主體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門和私營機構等,強調在政府與市場之間權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對公共資源與事務的網絡狀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標是多元的,最終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滿足社會公眾需求;第三,主張社會公共資源與事務管理是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以補充市場機制失靈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兩方面的不足,最終達到“雙贏”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政策屬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國家沒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稱謂,與之功能和作用大體相似的有“土地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可稱之為“土地利用規劃”,是國家(政府)干預社會經濟的基本手段。從1960年后Dvidoff的“倡導性規劃理論(Advocacy Planning)”至現今在規劃領域中提及的“公眾參與”,都是針對土地利用規劃的復雜性、政策性和社會性而采取的一種Governance思維。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來愈成為國外規劃過程中明確的理念得以確立,并成為主動的過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規劃編制與實施的實踐,對土地利用利用總體規劃逐步形成了相對統一的概念:即對一定區域未來土地利用超前的計劃和安排,是依據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地的自然歷史特性在時空上進行土地資源分配與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的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措施,其特征表現為政策性、整體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動態性。

實質上,國內、國外的土地利用規劃方案是一個土地利用的決策,也是一定時期內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標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資源,以提高社會整體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國土地利用規劃權力制度化進程雖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規劃己逐漸成為各國政府控制和參與區域社會經濟活動(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規劃過程己成為政府行政的一個組成部分。基于這一認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是技術支撐的國家(公共權力)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具有對未來土地利用的導向性,有限理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特征[3]。

根據治理理論內涵與土地利用規劃公共政策屬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是指政府、各種公共部門和私營機構以及社會公眾利用與管理土地資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體選擇,通過這種選擇來確定稀缺土地資源(在中國尤其是耕地資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實現公共目標的戰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規則,也包括人們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的功效、主要表現、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不僅是描繪未來變化的圖景,更重要的是通過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動綱領和政策的制訂,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引導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發展方向、行動步驟,促進社會經濟在客觀規律和規劃的綜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資源,并為各種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動安排合適的用地數量與用地范圍,使土地利用符合未來發展和戰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協調和調節土地使用關系,包括不同利害關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觀點和經濟利益等的綜合協調,從而建立社會經濟和環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關系以及共同行動的行為準則(政策制度),為社會經濟和環境發展提供空間支持[5],避免區域內土地權益者產生相互的干擾和由此而帶來的利益的抵觸和損耗。

第三,基本特征。為充分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其編制實施過程中是公共權力和社會的互動過程,此過程中,政府的公共權力居主導地位,通過協商和談判,與市民社會(非政府組織)共同構建土地資源配置的協同綱領,并為社會和業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權利者)的經濟活動提供高效服務。

2 轉型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展歷程述評

2.1 “第一輪”(1986-2000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86-2000年)是在黨的以后,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二步戰略目標的要求編寫的。199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實施了《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先后編制完成了19個省級規劃,9個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全國的縣級規劃也大部分完成。《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基本方針是“切實保護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設用地”。基本上體現了當時處在社會主義計劃商品經濟下的服務型土地利用規劃特點。初步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和鄉的五級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和符合中國國情的規劃方法。這一時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具有較強的計劃指令性質,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規劃治理職能與市場經濟體制發展不相適應。我國土地利用規劃尚處于起步階段,規劃研究能與科學的規劃理論相聯系的十分鮮見,規劃編制缺少技術指導和規范。規劃編制實施過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體,嚴重缺少社會公眾和部門組織的參與(因為假設公眾利益是一致的,下級政府只須提供信息、執行上級下達的指令性規劃指標),致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然帶有較為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公共治理職能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與發展。

第二,規劃公共治理職能是嚴格保護耕地的單一職能。注重土地自然資源利用規劃,強調保護耕地,從而導致許多人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看成是保護耕地規劃,這種觀念束縛了規劃公共治理職能內涵進一步的發展;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戰略的推進,規劃缺乏有效的建設用地調控機制和農用地非農化的約束機制,限制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和作用發揮。

第三,缺乏相關法規條例使規劃沒有得到良好實施。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社會地位和市場經濟下的法律約束都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盡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據,但是沒有制定規劃實施具體法規條例,致使規劃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其公共治理職能未起到應有的作用,導致在市場經濟沖擊下,建設占用耕地現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開發區熱”、“房地產熱”等經濟過熱現象出現時,耕地減少速度達到高峰。

2.2 “第二輪”(1997-2010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997年,國務院了11號文件,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根據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護為重點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在全國蓬勃開展起來,1999年l月實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了詳細規定,同年3月,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到2000年底,全國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級規劃并開始正式實施。

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職能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以耕地保護為主的目標,并以一套高度集權的、復雜的行政審批制度保證這套指標的實施。這輪規劃對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會轉型、經濟發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對于“土地財政”的熱衷以及規劃本體和政策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規劃的公共治理職能實現效果也有諸多不足之處。例如,指標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變相修改規劃,使其權威性和嚴肅性受到了挑戰。原因如下:

第一,規劃治公共理職能制定主體單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治理職能制定主體是政府(包括公務員)和國家職能部門,公眾參與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發揮。這種自上而下、缺少足夠“回應性”(Responsiveness)的單向規劃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無法做到實體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發展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從而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

第二,規劃公共治理目標不夠全面。在規劃治理目標上過分強調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和基本農田的保護,以“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為目標。各類用地指標層層分解下達,各級政府都按指標制定規劃,致使對國民經濟發展必須的建設用地需求保障不夠,對生態環境變化影響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規劃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實現規劃治理職能過程中存在上下級政府間的博弈。土地歸國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權由國務院(行政機構)通過各級政府層層(科層制)方式來實現,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是從中央及地方兩個層面進行。例如,中央通過國家級規劃對一定時期土地利用進行規范,規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為;土地制度市場化轉型過程中的利與弊也是在規劃的調控與反調控間產生的,這就涉及到了兩個主體間的博弈[6],發生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沖突及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種規劃綜合運用的協調配合。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市(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專項規劃之間如何協調沒有成熟的理論和經驗可循。發展規劃側重于經濟社會發展領域,城市(鄉)規劃側重于城市(鄉)空間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側重各類用地平衡,要求后兩個規劃協調一致,存在較大難度。專項規劃間的協調,實質是部門利益的協調;專項規劃與地方規劃的協調,實質是條塊利益的協調。部門條塊利益的協調,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管理中的難點[7]。

3社會轉型期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影響3.1 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的內在要求第一,規劃治理內容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而轉變。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顯著增強,宏觀調控體系日趨完善;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個體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國將建立起比較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治理內容將相應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轉變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應控制和實現公共利益為主導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規劃治理職能的市場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國加入WTO,意味著開始全面加入經濟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與全球統一的、網絡化的市場體系,以保證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要求我國各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步運用價格規律的獨立性,從開放的國際市場中選擇土地開發的機遇,將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積極融入到國際經濟競爭進程中去,以市場為基礎引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場經濟下規劃治理職能地域邊界的弱化。市場經濟促進了生產要素優化配置,我國社會轉型期土地利用系統的各種要素在經濟全球化和國家經濟高速發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間存在形式,對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尺度產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統內各要素之間復雜的非線性相互作用效應表現為不平行的空間拓展[9],致使規劃治理職能地域邊界日益弱化。同時,市場機制中,供求信息橫向傳播和市場橫向調節資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過規劃縱向集中和下達的,土地面臨著兩種不同質的配置方式運轉,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發展對土地規劃治理職能有特殊要求。轉型期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戶籍對人口遷移限制作用力的減弱和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并向農村地區延伸。在這一過程中,城鄉空間結構將不斷整合,土地利用也會隨之而調整和改變。這樣一種與土地利用有關的“二元”結構變化,對規劃治理職能有著特殊的需求:即應有利于“二元”結構轉變過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這種結構轉變過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會轉型期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的條件分析社會轉型時期,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政府管理內在矛盾的運動與發展、經濟全球化與加入WTO促進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轉變。“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正是市場化條件下政府和市民社會加強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的新理念。因此,這一時期有以下條件有利于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

第一,市場化經濟奠定社會基礎。經濟體制改革后,各級政府職能逐步轉變,經營性用地由原來的政府行政與計劃管理模式向市場機制與政府服務監管模式轉變,國家把本應屬于社會的權力重新歸還給社會;同時,市場經濟的運行使社會利益主體和要求趨于多元化,促進了相關企業和非政府組織及社會公眾平等權利的實現,使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發揮所應具有的決策和參與作用,表達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會自我管理、服務的意識和社會中介組織體系,為實現規劃公共治理職能奠定了社會基礎。

第二,民主化進程奠定政治基礎。伴隨經濟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對原有的政府集權政治結構進行調整,大大推動社會民主化進程。政府行政觀念與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轉變,表現為政府權力的稀釋與下放,非政府組織、民間精英對土地利用決策和行政過程的直接參與[11]?,F階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實施過程中逐步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創建了電子網絡信息流動渠道與信息反饋機制,集中民智以保證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這種以政府為主體的多元化的規劃過程,有利于國土行政部門職能行使的最優化,為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奠定政治基礎。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動力源泉。加入WTO意味著我國開始全面加入經濟全球化行列,參與國際競爭。轉型時期,我國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土地相關的公共部門與私營機構、土地權益者能夠根據WTO規則和市場分工,通過溝通交流、合作與伙伴關系,與世界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方式的接軌,并參與全球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增強了國家制度供給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創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為中國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提供了外部條件,同時也是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的動力源泉和壓力所在。

4實現與完善土地利用規劃治理職能的對策建議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單一的行政管理和技術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為本的公共治理,成為國家公共治理的一種重要手段。根據上述分析,為了更好地實現與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職能,應從如下方面著手:

4.1 科學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公共治理目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治理目標的確定應充分考慮本區域社會概況、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等各種因素,在科學的制度和規則安排下,允許并鼓勵非政府行為主體以多種方式和途徑,與政府分享政治權威和公共權力,共同決定規劃的目標與戰略方向;政府應從土地“經營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轉變,并將這種理念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實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配置全部土地資源的公共規劃,不是保護耕地與城鄉經營性用地供給的專項規劃,它要滿足社會發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發展觀來確定規劃公共治理目標,從而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良好治理職能。

4.2 規劃編制實施中樹立市場經濟和全球化理念

我國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結構要求適應市場供求變化進行調整,同時經濟全球化也會影響國家和個人的土地利用決策行為。因此,要求規劃決策者站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高度,考慮規劃地區的資源優勢和產業優勢,分析規劃實施狀況,以利確定規劃地區適宜的土地利用發展戰略和土地利用調整的原則。應在遵循“供給制約、引導需求”指導思想的基礎上,跳出規劃地區本身,從區域經濟的比較優勢、從市場的角度等考慮經濟發展與土地調配的協調問題。避免主要用地指標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區規劃指標明顯偏離實際的問題[1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動態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國內、國際(WTO規則)兩個市場對規劃公共治理職能進行結構調整和不斷優化。

4.3 構建與經濟體制發展階段相適應的規劃內容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地區發展實行調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轉型期為適應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發展與完善,規劃內容和職能應從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構建和完善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容與治理職能方面,要在服從于經濟發展為主導走向的同時,更要滿足自然條件適宜、經濟有效、社會接受、環境可持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向。注重社會經濟發展“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統籌協調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保障發展、保護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各類用地矛盾,從致力于“物”的物質建設規劃轉向更注重于“人”的社會全面發展規劃,實現經濟與社會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4.4 規劃編制中發揮公民社會的網絡治理作用

所謂公民社會介入,首先是各種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以多種形式直接舉辦與土地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資助公益事業;其次,從法理上講,每個社會集體或公民都對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權,以適當方式參與土地公共治理與監管應是其本分[13];最后,市場經濟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要特別強調公民社會的廣泛參與。規劃編制中,公民社會網絡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私營部門和公眾等多元共同行動主體通過彼此合作,共同編制與協商規劃方案的互動過程,在協商過程中充分反映和協調他們的利益,從而,因地制宜、富有靈活性和創造性地制定適合本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社會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貫徹執行。

4.5 規劃實施中加強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一種引導地區發展的規劃形式之一,其實施過程實質上是要通過規劃的宏觀引導和調控保證市場運作的長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預下(糾正市場失靈)讓市場機制對土地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得到自覺發揮。這就要求在規劃的實施中,變革簡單的行政實施方式,借鑒西方國家市場機制對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變政府作為建設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經營者的角色,提高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競爭性;改革征地制度,讓農民直接參與土地一級市場談判,確保農民主體地位和不同主體之間是平等、自愿和協商的利益關系。從而降低城市化過程中城鄉“二元”結構轉變過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農民有一個合理補償與安置,例如,將征地與開發通過資本運作聯結起來,走政府、失地農民和企業共贏的新型土地開發之路,保證農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帶來的收益。

4.6 完善規劃法律法規,加強對微觀主體規制

依法建立規劃體系并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是發達國家的共同特點,土地利用規劃的發展總是伴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改進。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為了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龍頭”地位,應盡早出臺《土地利用規劃法》或《土地利用規劃條例》,進一步肯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同時,在多方主體參與、踐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過程中,即放松進入規制的同時,更要加強對這些微觀主體的質量規制和約束規制。需要對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和社會公眾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用、職能等做出法律條文上的規定,約束和監督規劃審批與土地利用主體的行為。最后,“違法必究”是實現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重要保障,加大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行政。

4.7 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它類規劃的協調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它類規劃的協調是指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空間規劃之間的協調。可以將主體功能區規劃作為協調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關系的主要載體。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關系較為明確,而且編制的部門是一致的,協調難度較?。恢黧w功能區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于有共同的空間載體,協調難度相對較小。因此,通過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連接,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及空間規劃的協調更加科學,也更加具有實際意義。一方面,它使國家空間規劃體系變得更加密實;另一方面它也是針對我國現行規劃相互割裂的現實狀況的一種嘗試性統籌與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預“空間規劃體系割裂”窘境的重要舉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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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China)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建議范文4

本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僅對上輪規劃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而且用積極的態度應對土地利用中的新問題、新動向,在規劃編制思路和方法上進行了重大的創新和改進。從規劃的實施效果看,規劃對有效地保護耕地、保障發展等方面效力越發明顯,龍頭作用凸現。但是,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研究的時間短,總體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在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

武漢市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基本情況

近年來,武漢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土地利用供需形勢、規模、結構和布局發生了重大變化,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不適應當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勢。尤其是與城鄉建設規劃銜接不夠,規劃剛性過強等問題給規劃的有效實施帶來較大障礙,也給公眾造成土地利用規劃頻繁調整的印象,影響了土地利用規劃的嚴肅性。2003年開始,國土資源部啟動了地(市)級規劃修編試點工作,武漢市被確定為全國14個規劃修編試點城市之一,2010年8月,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獲國務院批復。鑒于武漢市傳統的規劃、國土兩局合一的行政管理體制,尤其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規劃矛盾、實現法定規劃市域全覆蓋,2010年3月開始,武漢市以市域鄉鎮總體規劃編制為平臺,開展了以“兩規融合”為核心的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新一輪規劃的創新和特色

規劃指標進行分類設置,突出了國土規劃目標的多層次性。本輪規劃從不同的角度對規劃目標進行了設定,不僅將其分為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兩大類,而且還結合土地規劃管理的需要,進一步將其分為總量控制指標、新增控制指標和效益指標三種,彰顯了土地規劃從數量控制向數量、結構和效率并重的的轉變。設定建設用地“三界四區”,實現由單一的土地用途管制向用途和空間管制相結合的轉變。尤其是對于中觀層面的縣級規劃,空間管制為統籌區域土地利用提供了有效地抓手。在城市增長的用地空間內劃定城鎮擴展邊界,確定了城鄉建設的最大范圍,有效防止了城市盲目無序地增長的勢頭;通過劃定禁止建設區,保護城市生態安全區、歷史文化遺存地區的原真性。本輪規劃提出允許城鄉建設用地在城鎮擴展邊界內根據發展方向的變化進行布局調整,又給予了規劃一定的彈性。注重規劃的彈性研究,提高了規劃的適應性。針對上一輪規劃執行過程剛性過強,彈性不足,規劃頻繁調整等問題,各地均結合實際進行對規劃的彈性管理進行了有益地探索。基本農田多劃后占、有條件建設區的變形、實施評價和適時修改等觀點已得到各級國土部門的認可。不僅如此,各地還結合各自的特色提出了地方性的彈性管制措施,如武漢市結合風景區選址具有不確定性的問題,提出了東湖風景內安排建設用地指標,但不落實用地布局,在管理方法上實施臺賬管理的模式,目前在用地報批管理中得到了運用。突出強調規劃的公眾參與性,反映各行各業和各種利益群體的訴求。本輪規劃在編制過程中,充分吸納農業、林業、公路、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規劃,確保其合理的用地需求。尤其是與城市規劃方面,許多城市對人口、城鄉用地布局方面進行了深度地對接,并通過土地的手段落實城市規劃禁限建區的保護與控制要求。以武漢市為例,武漢市在市、區、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與城市規劃工作專班合一,實現了規劃的充分融合,并提出了市、區、鄉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規進行對接的方案。

規劃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規劃指標設置過多,部分預期性指標難以執行甚至與相關行業規劃矛盾。以《武漢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為例,除7項約束性指標和9項預期性指標外,還有諸如各土地利用分區目標等各項量化目標。量化目標對有效檢驗規劃執行情況作用明顯,但是過多的指標設置反倒讓人無所適從,也難以進行日常性考核。對于園地、林地、草地等預期性指標,國土和其他部門的統計口徑、方法不一致,而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國土部門實際也未對林地保護目標執行情況進行實質性考核,這些指標對土地規劃而言意義不大,指導性和約束性亦不強。土地利用的空間性和結構性研究仍然不夠,不利于充分發揮土地利用規劃對城鄉用地布局的統籌。較之上輪規劃把落實指標作為“核心”和“重中之重”,本輪規劃開始強調用地布局的研究,并在規劃編制的技術規范中明確提出“設定國土生態屏障網絡用地”、“優先安排基本農田”、“構建土地利用景觀風貌”等用地布局原則。但在規劃編制實際操作中,對如何落實用地布局的原則,強化土地利用的空間中“點、軸、線、面”等要素則鮮有專門的研究。甚至在許多專業人士中都出現“土地規劃對空間不應該有發言權,空間應是城市規劃做的事”,“城市規劃怎么確定布局,土地規劃確保指標就行了”等論調,忽視了土地規劃作為一個空間規劃的本質。規劃對土地權屬和行政審批事項考慮不充分,與管理的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這一點主要表現在鄉級規劃編制方面。對于按照上輪規劃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由于城市發展方向地調整,可能不再是建設的熱點地區,或位于規劃確定的禁建區、限建區,一些規劃人員則按照非建設用地規劃,對規劃實施的可行性考慮不夠。此外,對于部分已發證集體建設用地,也用同樣的方法對待,在規劃層面剝奪了村集體合法權益,甚至由此引發村集體的上訪。這種做法既不利于規劃的嚴肅性和延續性,有隨意調整已審批用地性質之嫌,影響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使規劃的可行性打折扣,擬復墾建設用地難以執行,成為“虛擬復墾區”、“圖上復墾區”。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建議范文5

關鍵詞:砂石土資源 允許開采區 集中開采區 備選開采區

中圖分類號:F0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8-069-02

砂石土類礦產開發與區域發展、生態保護和民生改善息息相關。近年來,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對建筑原材料特別是砂石土資源的需求不斷加大。為進一步優化布局、規范秩序,2015年,國土資源部印發《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技術規程和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5]9號)中,明確提出,劃定砂石土資源的允許開采區、集中開采區和備選開采區,強化對砂石土類資源開發的統籌規劃,科學合理布局、規模有序開采。

一、砂石土資源“三區”管理的重大意義

(一)推進市縣級規劃管理改革的需要

2014年11月,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十三五”市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改革創新的指導意見》(發改規劃[2014]2477號),要求針對目前市縣各類空間管制分區數量過多、內容太雜、缺乏統籌、難以銜接等問題,大力推進“多規合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以行政邊界和自然邊界相結合,合理布局城鎮、農業、生態三類空間,形成統領市縣發展全局的規劃藍圖、布局總圖。合理劃分砂石土資源的允許區、集中區、備選區,有利于實現集中開采,既有利于市縣空間開發格局優化,又有利于保障資源供應和民生改善需求。

(二)優化砂石土資源開局的需要

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令第241號)和《礦產勘查開采目錄》有關規定,對砂石土采礦權的審批發證以市、縣級主管部門為主,并且要以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出讓。截至目前,我國共有砂石土礦采礦權約4.4萬個,登記面積約6200平方千米,登記生產規模為58.8億噸。點多面廣、環境擾動大的基本特點。劃定“三區”,通過政策引導,可以促進砂石土資源集中開發、集中治理,優化布局,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的擾動。

(三)優化砂石土資源審批管理改革的需要

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與實施,對規范砂石土資源開發秩序,優化礦山布局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地方也反映,由于配號系統程序繁瑣、技術復雜等,影響了市縣砂石土審批發證審批效率。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總體要求,有必要通過劃定“三區”管理,強化宏觀引導,減少微觀控制。

二、砂石土資源“三區”劃定思路與方法

(一)加強基礎調查,摸清砂石土資源分布情況

以市、縣為單元,組織技術力量開展資源普查工作。一是摸清砂石土資源的空間分布基本情況和資源儲量,二是摸清砂石土礦開發利用主要礦種、采礦權分布、礦山數量、產能產量等。三是調查研究區域市場需求情況。同時收集、研究相關資料,建立數據庫,為劃定“三區”方案夯實基礎。

(二)允許開采區劃定思路與要求

調研發現,目前正在編制的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有兩種思路。一是“反規劃”思路。按照法律法規、規劃編制技術規程等要求,將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重要飲用水源地等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區域,以及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不能合理利用資源,或者一旦開發會造成嚴重資源環境破壞浪費的區域劃定為禁止開采區(市縣可結合實際適當補充),明確本區域禁止開采砂石粘土的區域。按照該思路,禁止開采區以外,即是允許開采區。二是“正規劃”思路。在市縣范圍內,結合資源分布、經濟發展等要素,直接圈定允許開采砂石土資源的區域。

(三)集中開采區劃定思路與要求

根據資源分布情況,綜合考慮產業布局、城鎮化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因素,以及環境、林業、土地利用等要求,劃定集中開采區,促進規模集約開發。集中開采區的劃定,要多部門聯合踏勘,共同確定,盡量避讓油氣、煤炭等重要礦產開采或者資源分布區。同時應當具備一定資源基礎(靜態服務保障年限為10年或更長)、具有或可以規劃一定的深加工配套產業、具有經濟合理的運輸半徑、較強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條件。需要說明的是,各市縣資源條件不同,不一定都能合理劃出集中開采區。只要符合實際的,集中、規模開發即可。

(四)備選開采區劃定思路與要求

主要是為了保障縣級以上重大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通村油路、義教工程、扶貧攻堅等農村公益基礎建設需要,劃定的滿足項目臨時需要的備選開采區。備選區劃定中,要與其他規劃做好銜接,加強前瞻研判,提高備選開采區選址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砂石土資源“三區”管理的政策措施

筆者認為,劃定“三區”,主要目的是通過制定差別化的分區管理政策,堅持“一礦一策”,逐步關停禁采區內的礦山,嚴格管理備選開采區內資源開發,積極引導礦山向集中開采區內集聚,促進布局優化,實現資源、環境、經濟、安全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一)逐步關閉規劃禁采區內的礦山

一是對于有意愿繼續從事砂石土開采的礦山企業,探索儲量等值置換等方式向集中開采區聚集,并按照礦山治理、生態修復、土地復墾、打造景觀“四位一體”的思路,對廢棄、關閉礦山實施生態改造,并與工礦廢棄地治理、復墾復耕等政策做好銜接。二是對于違規違法開采的礦山,要堅決予以關閉。三是對于證照齊全又不想轉移、轉產的企業,到期不再延續,提出關閉方案和補償措施。

(二)關于允許開采區內的礦山企業

有意愿向集中開采區轉移的企業,予以鼓勵,按照“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漁則漁、宜水則水、宜建則建”原則,加強原礦區的綜合整治。希望在原址繼續開展開采活動的,要加強技術改造,促進綠色開發和轉型升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兩種不同思路劃定的允許開采區內涵不同、管理要求也不相同。一是“反規劃”劃定的允許開采區。筆者認為,這個范圍會相對比較大,允許開采的地方,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思路,是合法的,未必是最合理、最符合規劃意圖的。在此基礎上,推進集中開采區管理。允許開采區是作為“過渡期”考慮,逐步清理允許開采區,最終達到集中開采目的。二是“正規劃”劃定的允許開采區。這種思路劃定的允許開采區,筆者認為,應該類似于集中開采區,是現實條件下,布局最合理、最經濟等規劃布局。同理,這樣的話,“禁止開采區”范圍會比較大,包括法定禁止和人為禁止兩部分,要制定差別化政策,有序處置里面的礦山企業。

(三)對于備選開采區

要科學合理制定備選開采區內資源開采動用的規劃準入條件和規則。建議各地可以按照“資源開發隨著工程項目走”的思路進行管理,在建設項目批準的用地范圍內,臨時開采砂、石、土等資源用于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可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但竣工后不得再開采,并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在項目批準用地范圍以外開采砂、石、土等資源的,必須按照法律要求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同時采挖的砂石土也不能用于商業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項目。

(四)對于集中開采區

大力推進集中開采區,是砂石土規劃管理的最高層次目標。建議參照工業園區管理模式,可將開采區域和砂石深加工產業作為整體的集中區(或產業園區),可也兩者相對獨立。政府主要是“筑巢引鳳”,做好交通設施、能源設施、通訊平臺等基礎建設,加強土地利用、投資融資、產業發展等政策支持。新設砂石土開采項目都要在集中開采區內布局。要從山體景觀保護、與交通線路、民生設施、已有礦山等保持合理安全距離,以及環境保護、開采方式、安全生產等方面提出準入要求。從價款、稅費等方面提出促進砂石土開采及產業向集中開采區聚集的政策措施。可“事前”劃定開采規劃區塊,指導礦業權合理布局。同時,積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等具有市場競爭力的下游產業,引領區域經濟發展、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四、砂石土資源“三區”管理工作保障建議

主要是注重加強組織領導,擴大公眾參與,實現多方共贏。一是成立以市、縣政府牽頭,國土、規劃、公安、安監、環保、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及鄉(鎮)政府共同參與的領導小組,統籌指導相關工作。二是深入宣傳砂石土類資源開發空間布局優化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使相關利益主體主動參與、積極配合,營造良好輿論和工作環境。三是建立目標責任制,明確分工,嚴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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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建議范文6

一、新的規劃理念和理論

在新的形勢下,面對參與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新要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有新的規劃理念、規劃理論、規劃方法,才能完成歷史賦予的使命。

1、新的規劃理念:理性發展

上一輪土地利用規劃在規劃理念上過分強調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以“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問題”、“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為目標,對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必須的建設用地強調不夠,對生態環境變化的影響和需求研究不多,對社會的變化和需求考慮的不多,沒有將土地利用規劃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協調社會關系,貫徹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本手續。

我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議充分運用“理性發展”理念,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在確定規劃指導思想、原則、規劃目標、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時,妥善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等方面的關系,在規劃修編的操作過程中樹立全局觀念、彈性觀念和動態觀念。在確定規劃的目標時,緊緊圍繞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協調發展這一中心議題,由經濟發展的單目標模式向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多目標模式轉變,保證土地資源永續利用,真正實現經濟發展目標、社會進步目標和生態環境改善目標的高度協調統一。

2、新的規劃理論:空間規劃、可持續發展

我國現行有關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理論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承襲原有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另一部分是借鑒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主要有:地域分異理論、區位理論、資源優化配置理論、生態經濟理論、系統科學理論等。但總的來看,尚未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體系,沒有從宏觀(哲學層次、科學層次)到微觀(技術層次)的系統理論,而是諸多理論混雜,讓人無所適從,規劃編制研究和學科建設嚴重落后于規劃實踐,已明顯制約了規劃工作的發展。

為適應新形勢和新的規劃指導思想的需要,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大膽運用國內外的和相鄰學科(如城市規劃、地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環境科學、系統科學等)的相關理論。在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我們準備運用的理論有兩個:空間規劃和可持續發展理論。

(1)空間規劃理論

土地利用規劃,是綜合協調資源供需矛盾,統籌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區域協調發展中長期空間規劃??臻g規劃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基本模式為“用地指標調控與規劃分區相結合”,其著重強調是規劃對用地數量的指標要求,而缺乏空間布局約束,在規劃的分區方案中,對分區內部土地利用的要求過于籠統,不能承擔起有效的控制分區內部用地的功能。

因此,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借鑒西方空間規劃的理論如:“田園城市”理論、“綠化帶”制度、中心地域理論、“開發軸系統”理論等,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按照資源稟賦和區位比較優勢,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空間規劃和各專項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土地利用和供應政策,進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資源,優化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的分工協作和協調發展。規劃修編由上輪主要分配建設用地指標、建設用地規模向控制環境容量、開發時序、控制建設標準轉變。本輪的土地利用規劃應該是在協調和平衡經濟發展、公眾利益、環境以及規劃部門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間規劃,應當著重注意農用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各類建設用地,生態環境保護用地的空間安排和布局,確定其開發利用時序,并通過較大比例尺的地圖(如市區用1∶1萬)確定城市合理發展邊界,引導地方政府提高城區建筑密度,實現現有城區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基本農田,從而解決城市無序擴張、優質農地嚴重流失等問題。

(2)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是指一種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滿足其未來需求能力的發展。其中最本質的問題是不損害我們所依賴的資源與環境。而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在正確的管理下,可以不斷更新和利用。反之,它會退化、耗竭。故對土地的開發利用,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載力的限度內,同時采用人工生態措施,確保土地持續利用。

目前,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與土地利用規劃有機結合研究的國際趨向表現為應用生態經濟學觀點研究土地利用規劃,使經濟生態化,生態經濟化,協調經濟發展、生態環境與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與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條件下促進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土地是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基礎和資源,同時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規劃的目標無非是建設發達的經濟、健康的環境和高質量的生活,因此強調人與環境“和諧相處”、“不可再生資源永續利用”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應當成為當前土地利用規劃的主題。我市在制定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貫徹進去,實現土地生產力的持續增長和穩定性,保證土地資源潛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即達到生態合理性、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二、新的規劃方法

我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為便規劃更具科學性,除了要用新的規劃理念、規劃理論外,應當按照規劃修編的要求,嘗試采用一些新的規劃方法。

1、評價方法

規劃實施評價:按照

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各地必須對上輪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做出是否進行規劃修編的結論性的意見。從我市已完成的規劃實施評價的情況來看,保證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顯著作用。但面臨新時期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新變化和新的目標任務,現行規劃已顯得不相適應:一是規劃定位已不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二是規劃確定的用地指標已不能滿足城鄉建設快速發展對用地的實際需求;三是指標布局安排不盡合理,用地位置與規劃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四是在規劃實施期間,鄉鎮體制改革,行政區劃變化,城鎮和村鎮用地急需調整;五是相關部門的規劃均已作了調整,對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過土地利用規劃進行協調和總量控制;六是國土資源部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上五年修編一次,而現行規劃已執行五年有余,需要在總結成功經驗、找出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逐步加以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按照我國20__年10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__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對重要的項目規模與布局都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如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使之更趨合理性。

2、系統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著眼于調控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層次、綜合性的規劃。土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物質載體,是國家最主要、可調控的資源,這一特點決定了土地利用規劃在更高層次、更寬領域發揮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過程是多目標的統籌協調過程。因此,在規劃過程中采用以數學模型為主要手段的系統優化方法就成為必然。運用不同的規劃方法來解決,如線性規劃、灰色線性規劃、模糊線性規劃、非線性規劃、動態規劃、參數規劃和多目標規劃等。按這樣的思路,規劃的適用性會大大提高,規劃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一定會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進作用。該方法強調在規劃編制中,要全面考慮規劃所要解決的問題、達到的目標,并由此形成各種戰略方案,通過分析比較選出最佳方案。

3、應用地理信息(3S)技術

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__]189號)、《縣(市)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標準(試行)》的要求,本輪規劃修編要在地籍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作為修訂規劃成果的主要載體,以提高規劃管理水平。這是本輪規劃修編最突出、最嚴格的技術要求,對提升整體規劃的技術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4、公眾參與

規劃編制前要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完善規劃的公示制度。首先為公眾參與土地利用規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市政府在將規劃付諸實施之前舉行公眾意見聽證會,不僅要聽取普通民眾的意見,還要聽取有關利益團體的意見,并根據當地的生態效果予以考慮,然后在充分考慮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對規劃進行修正并進行表決。這樣,規劃以法律形式獲得通過后,就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在實施中也得到民眾的廣泛支持和監督。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如果需對規劃進行較大的變更或修改,仍需舉行公眾意見聽證會,以確保規劃始終如一地得到民眾的支持。

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辦公室在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稿后,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討論磋商,并做好協調工作。協調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談判過程。即由參與決策的各個主體通過磋商或“討價還價”,最后在共識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過程。在這個協調的過程中,成功的關鍵在于尋找全局利益與部門利益、地區利益之間的結合點,所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辦公室在依法堅持全局和整體利益的原則下,統籌兼顧被協調者的利益,被協調者也既要考慮本部門對土地的需求,又要顧全大局,在這樣的原則和立場上進行充分磋商,以形成共識。在這個過程中,任何一個部門都不應獨自斷然做出決策,以免重復過去那種部門分管、多頭決策、各自為政、矛盾百出,對土地資源造成嚴重浪費破壞的錯誤。如果在協調過程中還有重大工程項目或用地規模問題存在意見分歧而暫時無法統一,則提交同級人民政府進行研究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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