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保障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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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保障措施范文1

“十四五”規劃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起止時間2021-2025年,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規劃?!笔奈濉睍r期是“兩個一百年”的歷史交匯期,這個時間正值中華民族發展之路的重要性拐點,中國正從舊常態躍遷到新常態,從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型的攻堅期。

《“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更是文化和旅游部組建以來的第一個五年規劃,對我國文化業和旅游業的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綠維文旅認為,《“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編制要先解決好文旅融合發展的問題。

一.《“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意義重大

《“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是承前啟后的規劃?!丁笆奈濉蔽幕糜伟l展規劃》將成為文化和旅游部組建以來的第一個五年規劃,將開啟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的新征程,既要鞏固提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成果,又要為實現第二個百年第一階段的奮斗目標在文化旅游領域起好步,打下堅實的基礎。

《“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是統籌發展的規劃。應緊密結合新時代背景,符合階段性特征,深入研究文旅和旅游領域的重大課題,找出重大問題的矛盾癥結,提出管用實用的對策措施,讓《“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中的重大工程項目統籌到國土空間規劃中。

《“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是融合發展的規劃。文化不等于旅游,文化價值不等于旅游價值,但文化資源、需求與旅游產品、活動密不可分,文旅融合發展不能僅僅依托傳統滲透,而是要著眼于產業一體化,以實現兩個產業的一體化發展為目標?!丁笆奈濉蔽幕糜伟l展規劃》應該是融合發展的規劃,既要認清文化和旅游的差異,也要通過規劃實現文化和旅游的乘數效應。

《“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是創新引領的規劃。旅游與文化一直以來都是融合發展,旅游強調文化為魂,文化界非常在意如何有效地與旅游結合,從而落地文化價值。因此,文化和旅游產業的發展重點不在于它們是否融合,而在于如何運用創新理念引領融合。《“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應該是創新理念引領的規劃,目前文旅融合的創新型開發還遠遠不夠,更多是塊狀結合,真正意義上的融合還不多。

二、《“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仍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文化和旅游具有天然的耦合性,但是,以往的融合一般屬于自發性融合,缺乏系統和科學的理論指導,融合發展中還存在很多問題?!丁笆奈濉蔽幕糜伟l展規劃》要指導文旅融合發展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是文化旅游融合須進一步深化。一方面是目前的文旅產品結合僅停留在文化表層,融合內容淺薄,形式單一,游客體驗內容單調乏味。另一方面是我國的文旅產品的設計總體上還處于簡單融合、模仿的階段,缺乏對現代元素、創意IP等內容的應用,產品創新性不足。

二是文化旅游區域發展差距較大。受到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國民收入水平差距影響,我國旅游業呈現出“東強西弱,南強北弱”的特點。文化旅游的開發順應了旅游業的發展趨勢,在經濟發達的區域,文旅融合程度較高,在經濟欠發達區域,尚未形成大規模性的文化旅游產品聚集。因為區域差異,文化旅游發展要找準發展重點區域,樹立典型示范項目。

三是文旅融合方法論體系尚未健全。在文旅融合的發展和研究中,無論是業界還是學界,大多只停留在分析融合現狀的基礎上,對產業融合的思路、方式、結構等方法論體系沒有進行深入分析。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本身主動融合的層面很多,但兩者在產業發展模式和架構上存在很多不同,需要探索科學系統的融合方式,實現產業間的良性可持續發展。

四是文旅品牌仍需持續培育。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化和歷史大國,但是文化輸出較弱,更是缺乏文化旅游方面的世界品牌。《“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應該加強文化旅游品牌的建設,扶持龍頭企業,讓中國文化旅游更多品牌走出國門,走向世界,成為帶動中國文化旅游發展的標桿。

三、《“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編制重點

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經完成“十三五”規劃中期評估,正在開展“十四五”規劃前期研究、專題調研等工作,并且統籌確定了25個“十四五”規劃前期研究課題,組織各司局結合本領域工作開展前期研究,為“十四五”規劃編制提供支撐。

在《“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編制中還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重新梳理文旅資源與現狀

目前我國的旅游資源評價體系是在傳統觀光旅游發展階段形成的,很難滿足體驗旅游時代的游客需求。我國地域廣闊、人文歷史悠久,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以及多種公共資源,均可與旅游資源進行融合,成為產業融合發展的重要基礎。

文旅融合專項規劃編制應突破傳統的資源分析框架,挖掘能夠充分代表自身文化特質、對客源市場有吸引力、整合后能在具有充分市場競爭力的文化旅游資源。建立“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現代文化”的旅游資源分析框架,深挖文化旅游資源內涵,建立完整的文化旅游資源價值評價體系,篩選出對規劃區最具價值的文化旅游資源。

首先,傳統文化和旅游資源的內涵需挖掘。文化資源與旅游資源具有較大重合性,但傳統旅游資源的邊界在延伸,文化旅游資源不再是單一的某個景點或具象的吸引物,它可以是一種城市氣質,也可以是一種獨特的生活方式,對應的規劃編制中要將文化資源進行深入的解讀,充分挖掘地方的資源價值;吸引更多旅游者,實現產業發展和文化保護的雙贏。

其次,文旅融合背景下的旅游資源內容在擴充。除了傳統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外,以現代文化為支撐的城市創意圖書館、博物館、音樂節、小劇場等都成為熱門的旅游資源。

(二)明確文旅融合發展目標與戰略

堅持“以文強旅、以旅興文”,結合當地文旅資源等級和分布,明確各地文化旅游發展重大任務、重大項目、重大產品,在此基礎上明確規劃區的文旅融合總體發展目標,并且明確產業增值、區域布局合理性、產業結構優化、產品與服務提升等具體目標。

在充分了解當地文旅資源、市場環境、國家政策的基礎上,分析出地區發展的機遇與挑戰,明確地區發展目標和文化定位,完成當地文旅發展的結構調整和重構,制定出文旅產業發展的詳細戰略和實施方案,培育形成文旅創意產業鏈和產業集群,推進組建跨界、跨域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形成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康復、餐飲、傳媒等融合的產業體系。

(三)制定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

對歷史文化、傳統文化、原生文化等優秀地域文化及遺址遺跡進行保護和修復,保護和培養傳承人,通過文旅保護與利用專題明確保護范圍、規劃目標、功能分區、建立保護管理體系、明確保障措施等,實現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開發利用。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用需要在分析歷史遺存、民族服飾、特色民居、民間工藝等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用現狀基礎上,建立科學合理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用體系。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開發利用分析民間習俗、節慶活動、儀式、語言、書法、舞蹈、音樂、戲曲、雜技、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現狀,構建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利用為核心的開發利用體系。

(四)創新文旅融合發展模式

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應該成為《“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重要內容之一,要形成文化旅游產業鏈和產業集群。通過業態創新、產品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科技創新等多種創新手段,形成文化旅游產業布局。其中,注重文化創意與旅游融合發展,明確文創產業與旅游融合發展的領域,完成當地文創產業發展的結構調整和重構,制定出文創產業發展的詳細戰略和實施方案。要挖掘文旅消費的新動能,構建文旅產業發展的新動力,建設文旅融合創新業態系統。對于重點產業項目,應該確定行動目標,分解行動任務,保證重點項目的先行突破和落地。

(五)明確重大項目及其空間布局

國土空間規劃需要對國土空間進行統一部署,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性規劃融合,推進“多規合一”。所以,《“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需要明確重大項目及其空間布局。使國土空間規劃為文化旅游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落地實施提供空間保障,這也是《“十四五”文化旅游發展規劃》落地實施的重要環節。

(六)針對重點領域明確戰略導向

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保障措施范文2

一、大數據基礎設施構成特點

(一)數據體系使用多樣化

目前,我國的數據體系主要由基礎信息數據和重要行業領域信息數據組成。其中,基礎信息數據是指人口、自然資源、交通、經濟、空間地理等相關基礎數據,由政府各部門統籌管理使用;重要行業領域信息數據是指國土、農業、城鄉建設、環境、醫療健康、社會保障、教育文化、旅游等不同行業的信息數據,由政府和企業分別管理使用。

不同類型數據的使用目的往往并不一致。政府關注充分發揮政務數據的時效性進行決策判斷和預測分析;企業希望利用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進行資本運作;社會個人則更加關注社會數據使用的便捷性、差異性。

(二)網絡運行體系龐大

大數據的良好運行和應用主要依托于網絡運行體系存在,網絡運行體系是指由軟件、硬件、IT服務等服務于大數據運行的相關設施,呈現出軟件更新速度快、硬件設施覆蓋范圍廣、技術手段高等要求。

(三)平臺建設體系要求多

大數據應用建立在完善的平臺建設體系基礎之上,具有數據使用靈活、管理協調統一、責任權屬復雜、應用方式多樣等特點。其中,政務數據共享平臺主要指跨部門、跨領域、跨行業的政府部門進行數據信息資源交換的平臺,該平臺共享共用的信息具有時效性、便捷性、準確性;社會數據開放平臺主要指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資源的統一平臺,數據資源需要通過詳細采集、整理、匯集等環節,由嗍舨棵漚行統一管理;商業數據交易平臺主要指由數據采集、清晰脫敏、增值加工、價值評估、質量管理、責任保險等數據交易中介組成,進行商業數據及衍生產品交易的平臺,涉及各方利益,責任界限容易混淆;數據應用平臺主要指將數據應用于提高政務治理、解決民生問題、發展產業創新等不同領域的平臺,能夠有效地提升政府管理精準水平、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培育新的產業經濟增長點。

(四)標準規范體系種類繁多

標準化規范是保障大數據良好運行的度量尺,具有統一性、標準型、規范性。標準規范體系是指由數據技術標準、數據市場交易規范標準等組成。

(五)法律保障體系涉及面廣

法律保障體系能夠促進大數據市場形成具有可持續性、安全性、公平性、有效性的良好發展環境,主要是指由規劃支撐體系、安全保障體系、政策與法規體系、監管評估體系等組成。

二、面臨主要問題

(一)數據資源有效利用率有待提高

1、各領域間形成數據孤島

由于我國數據信息資源主要分地區、分行業、分部門進行管理,且缺乏統一有效地規劃設計,造成各領域間存在數據壁壘,導致數據利用價值不高,極易形成孤島效應,與市場需求具有很大差異,不利于發揮市場主導作用。

2、數據傳遞速率受阻

現階段申請使用不同領域的政務數據,需向數據權屬部門進行申請,但審批手續復雜繁瑣,往往耗時較久,直接導致數據傳遞速率受到阻礙,造成使用者不能短時間內獲得有效數據,信息數據未發揮最大利用價值。

3、對外開放有門檻

政務數據對外開放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尤其是那些可能會對國家安全、國際影響的信息資源,需經過多部門協同確認開放數據的清單;商業數據不對外開放的主要原因是防止商業秘密被竊取,特別是涉及自主研發知識產權的信息數據,因此各企業能夠對外開放的數據標準較為模糊。

(二)配套設施發展相對不完善

1、區域城鄉發展不平衡,互聯網發展水平不一致,制約大數據信息全面收集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到2015年12月,互聯網功能普及率超過全國平均水平的省份達14個,東部地區省份占71.4%,超過中、西部地區普及率的總和;我國網民中農村網民人數僅占比28.4%,低于城鎮網民人數將近40個百分點。

2、網絡運行速度相對較低,固定網絡運行速率低,直接影響大數據獲取過程中運行效率

全球最大的CDN服務商Akamai最新數據顯示2015年第四季度,中國內地平均網速只有3.7Mbps(全球平均網速達到了5.1Mpbs),排在全球的第91位,與排名第一位的韓國(平均網速達到20.5Mbs)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盡管近年來“寬帶中國”戰略中明確提出了加快寬帶網絡優化升級,但目前寬帶運行速率仍然較低。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國網絡服務商主要處于壟斷地位,加之增速投資成本較大,與收入很難成同比提升,造成網絡提速動力不足。

3、設施、工具、服務水平有提升空間,數據中心的設置、數據挖掘工具、專業技術水平影響大數據質量的高低

數據中心分散化布局不利于大數據市場形成合力,很難提升大數據業務能力,且不能滿足對數據的整體要求;因傳統的數據挖掘工具性能和靈活性已不滿足當前市場需要,獲取實時數據的需求被擱置,高效工具成為當前追求目標;截止到目前為止,我國專業型大數據研究機構較為稀缺,技術水平和專業人才尚未形成優勢。

(三)平臺運行設計不清晰

1、平臺建設者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數據共享、開放功能不能及時實現

由于平臺涉及眾多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責任歸屬問題需經歷逐層審核,各級把關,加之缺乏有效協調機制,平臺建設者無法落實相關責任。

2、平臺管理者的維護方式缺乏創新,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數據應用、交易內容的涵蓋范圍有待擴充

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的《2015年中國大數據發展調查報告》,2015年大數據市場規模超過115億元,交易額達到6100萬元,但目前我國的大數據交易平臺還處在初級階段。在當前社會,數據交易僅依靠傳統地“數據買賣”會失去對企業的吸引力,平臺管理者缺乏對大數據應用及衍生品帶來價值的關注,缺乏對大數據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潛在價值的預判,缺乏對大數據應用、交易內容范圍的深入了解。

3、平臺監管者的有效管控措施欠缺,監管資金投入來源需擴大

目前,各類大數據平臺的使用者魚龍混雜,有關使用者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未做出明確規定,監管者需提供更多有效措施保障數據的使用安全;由于數據方的資源壟斷意識較強,缺乏公平競爭意識,僅在小圈子內做隱性的行業交易,權利得不到保障,如何杜絕此類隱易的措施也尚未制定;大數據平臺的安全運行需要依托強有力的防范措施,監管資金投入量應隨著監管力度加大而加大,因此監管資金來源也成為監管者考慮的一大問題。

(四)統一規范的標準尚未形成

1、未在數據處理、交換、訪問等過程中建立統一技術標準

由于標準制定涉及眾多部門,在各部門之間未形成統一合作的機制,欠缺統一的數據標準化處理流程,指標口徑有所偏差,造成數據的交換接口、訪問接口等不對應,無法形成有效數據,無形中大數據潛在價值得不到有效發揮。

2、尚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大數據交易市場規則

自2015年全國首個大數據交易所――貴陽大數據成立之后,全國各省的大數據交易平臺開始涌現,但交易所股東的主體責任較為模糊,全面覆蓋交易過程的交易標準體系未統一完善,導致交易過程存在各種隱患,且第三方監管體系的評估機制、監管范圍等內容尚未有效落實。

(五)規劃保障措施落實不到位

1、大數據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明顯處于空白

從全球范圍角度看,我國在該領域內的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尚沒有清晰的空間發展戰略,忽視了大數據在國際政策、國家經濟、國家安全方面的重大作用;從全國范圍角度看,我國各省大數據基A設施建設落實不到位,在各省之間建立的空間相關性聯系不夠緊密;從區域范圍角度看,我國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未形成統一有效的大數據產業空間布局規劃,現有的大數據產業示范園區未能真正有效地促進相關企業聚集,忽略了以點帶面的輻射效應。

2、安全保密防范體系的建立欠缺多方考慮

數據信息管理控制存在隱患,且對國家安全、國際影響充滿不可控;企業則較為關心自主研發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后的經濟損失,以及商業秘密被竊取的可能性;個人對隱私被深度挖掘和信息曝光帶來的影響充滿恐懼,并對監管部門產生不信任。

3、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協調措施力度有待提升

目前,我國大數據發展迅速,政府、企業在初步認識大數據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均急于要大數據成果,忽略規劃建設發展過程,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發展等方面均遇到一定政策、法律保障難題,規范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協調措施力度仍有提升空間。

4、數據資產評估和監管保障體系未得到有效支撐

第三方監管對數據資源、分析應用、數據模型推廣等數據權益體系的保障不夠完善,如知識產權、虛擬財產權和物權等方面需要詳細確權;對于大數據運行流程過程中涉及的資金利益、數據安全、人員操作規范,保障協調機制工作目前開展力度不夠。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數據規劃建設

1、提高數據資源配置效率

加強大數據相關部門政策措施協調,在各級政府之間形成共享共用機制,建立統一標準的數據規范,打破數據壁壘,落實數據資源的信息交換,簡化各部門之間數據使用申請流程,實現政府內部、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之間的數據共享,破解封閉化、分割化格局,釋放碎片化數據聚合效應,多方位分析相關信息,向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2、鼓勵企業開放大數據資源建設

借助B2B模式,有助于企業了解上下游行業的數據,及時有效地發現市場新需求,打破企業壟斷,連接相互獨立的“信息孤島”和“應用孤島”,挖掘新業務、新產品的商業價值;推進業務協同和知識共享,有助于提高整體行業的競爭實力,更好地發揮大數據平臺精準分析、精準管理的作用。

3、擴大數據資源利用率

制定數據開放負面清單,數據實時性、準確性、相關度是當前市場追求的目標。通過制定數據開放“負面清單”,對于涉及國家安全、企業核心知識產權利益、個人隱私的敏感數據進行信息脫敏保護,降低數據泄密風險,有效管理數據開放、共享標準,提高數據使用效率,擴大數據資源衍生品應用價值。

(二)加大配套設施建設

1、優化網絡設施空間布局

進一步促進網絡設施空間布局協調發展,結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完善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給予政策傾斜,支持中西部地區寬帶網絡建設,加快拓展各省寬帶,推動城鄉管線網絡建設,提升信息傳輸和交換能力。

2、整合區域大數據基礎設

制定清晰的網絡基礎設施發展藍圖,作為大數據發展的基礎設施之一,寬帶網絡發展至關重要。在“寬帶中國”戰略下,分省制定網絡基礎設施發展目標,落實主體責任,服務大數據發展。

鼓勵網絡基礎設施市場充分競爭。借助制定詳細的行業準入條件、簡化辦理執照程序、減免稅費、支持資金扶持等方式,鼓勵網絡運營服務的民營資本進入,激發行業活力,利用“鯰魚效應”,打破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三國殺”壟斷局面。

加快三大運營商在基礎電信服務改革步伐。加快核心網、骨干網、接入網和網站等多個關鍵環節的升級優化,提升網絡總體性能,擴大網絡容量,提高網絡運行效率,防止“假寬帶”在線;規劃建設范圍內的通信管道等通信設施與住宅區、寫字樓建設同步建設,并鋪設入戶光線,有效解決固定網絡接入用戶的“最后一公里”壟斷問題;積極探索移動網絡運營資費模式,合理維護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3、提高大數據技術水平

引進全球先進大數據技術,設立有關大數據的研究基金,鼓勵科研人員開展前沿技術研究,大力推動傳統信息技術改造升級,促進國內外技術交流合作,突破大數據核心技術,深度融合云計算、分布式處理平臺、存儲、感知等相關技術,加強數據分析、應用等領域科研人員培養,引領大數據技術創新,挖掘潛在經濟價值。

4、建立大數據技術研究示范區

探索高新技術發展方向,鼓勵大型骨干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培育大數據相關中小微企業,大膽實踐技術改革,不斷拓寬大數據應用范圍,帶動產業發展變革,形成產業集聚,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提高勞動生產率。

(三)規劃平臺設計建設

1、強化平臺建設主體責任

落實平臺建設責任權屬,由多部門共同協商,確認平臺建設主體責任部門,明確劃分相關單位職責,有效落實權責細分,保障平臺良好運行。

2、豐富平臺建設成果

建設大數據交易網站,政府建立國家大數據交易網站,方便跨地區、跨行業的買賣雙方進行數據信息交易。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成果,除了數據資源以外,擴充大數據分析應用、大數據衍生產品等方面的交易,豐富大數據交易平臺內容,釋放數據經濟的最大社會效能。

3、擴大平臺建設資金來源

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用靈活手段支持政府和企業共同合作,并鼓勵有能力的民間人士進行私人投資,共同完善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這種合作模式不僅減少財政負擔,提高資金注入能力,而且分散投資風險,以求發現更多有效需求,進而保障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順利開展。

(四)統一標準規范建設

1、統一大數據技術標準

強化大數據技術標準規范,由多部門洽談協商,共同研究制定數據采集標準、分級分類標準、數據交換標準、數據訪問標準等,完善大數據技術標準體系,進一步促進大數據成果轉換,深入挖掘數據應用價值。

2、完善大數據交易標準

完善大數據行業交易流程標準,逐步落實大數據使用主體責任,發揮政府職能作用,明確大數據的交易權限和范圍,有效監管大數據交易過程中各環節,保障大數據交易安全有效運行。

3、建立健全數據資源交易定價機制

以國家安全為前提,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帶動產業和商業脫敏數據開放的同時,現數據商品化,對企業的知識產權、虛擬財產權和物權等方面進行詳細確權,評估大數據信息價格,最終完成交易定價,實現大數據商業價值。

(五)落實制度規劃建設

1、完善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

部署大數據基礎設施空間發展戰略,強化大數據空間布局意識,部署大數據基礎設施空間國家發展戰略應對全球化挑戰,分階段細化大數據基礎設施空間規劃建設發展方向、規劃內容、具體措施,逐步完善頂層設計,提高國內大數據基礎設施支撐力。

2、規劃大數據基礎設施空間區域布局

依托行政單元建立不同層級的數據庫,形成以省、市、鎮為信息交換結點的大數據信息收集中心,將基礎設施建設相關任務逐級分解到各個行政單元空間上,推動大數據全面落地;依托地理單元建立不同區域的數據研發中心,明確東、中、西部大數據基礎設施發展目標,基于地理空間建立大數據空間信息獲取系統,深度挖掘信息相關性,促進產業聚集;依托地理區位優勢、氣候條件、經濟環境等因素建立空間經濟大數據庫,形成基于大數據的專業分析成果庫,助力“長江經濟帶”、“京津冀”等國家戰略發展。

(六)構建保障體系建設

1、維護數據信息安全管理控制

完善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政策保障制度,由基礎設施建設責任部門牽頭,組織各環節涉及的相關部門參與,制定大數據基礎設施使用的指導意見和法律法規,共同完善政府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落實基礎設施建設安全有效實施,保障國家安全。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建設

依托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解決數據所有權歸屬問題,規范大數據成果轉化標準,鼓勵大數據領域技術創新,申報專利許可,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提高大數據科技資源配置和應用成果轉化效率。

3、有效打擊網絡犯罪

建立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從數據到數據資源整體的安全意識,根據數據類型制定安全風險等級,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明確互聯網平臺主體責任,利用技術手段解決網絡安全問題,規范網絡行為,打擊網絡犯罪,降低安全隱患。

4、建立第三方監管評估制度

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保障措施范文3

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劃國土資源、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衛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六條 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 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第二章 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并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三章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 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優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域空間規劃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發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五章 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第三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并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傳承計劃,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對有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和場所等予以保護;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費。

文化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專業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及時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和申報原則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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