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總體規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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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總體規劃范文1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管理的各項規定,確保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質量,保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關于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巨r田保護是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在規劃修編中,必須按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關于基本農田保護規定的要求,保證劃定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我部已擬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見附件一),待國務院審批后再正式下達,但各地修編規劃時應先按所列指標嚴格控制使用。各地要將基本農田面積指標和我部下發的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標一并層層分解,最終落實到具體地塊。

二、要嚴格確定各級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明確標示在各級規劃圖上。省級規劃應當確定每個設市城市建設用地發展規模。地級以上城市的規劃圖件應當標明城鎮和村莊分階段的建設用地區界線。

三、規劃用地分類應根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利于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具體地類調整,暫按本通知附件二執行。

國土總體規劃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國土總體規劃范文3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矛盾協調

概括地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下文簡稱“兩規”)是宏觀上安排城市各類土地的使用結構與城市建設用地具體部署的兩個重要規劃。當前我國正處于快速城鎮化的發展時期,各項建設正加速進行,伴隨著近年來耕地面積的急劇減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越加凸顯。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一直存在問題,導致兩者在實際的應用中矛盾不斷,下面對“兩規”的矛盾進行簡單分析以及就如何協調提出粗淺建議。

一、 認識“兩規”

(一)“兩規”的關系

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不難看出,“兩規”都是將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核心內容都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

綜合來看,“兩規”的側重點不同,城市總體規劃是一種區域性、綜合性規劃,是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的;相對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種專業性規劃,是以合理安排現有的土地資源,確保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為目的[3]。

但是從“兩規”的空間范圍來看,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城市規劃區則只是整個行政轄區范圍中的一部分,稱為中心城區或城市中心區,其規劃范圍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從這個角度來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局部,兩者是點和面關系,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4]。

從規劃的內容看,兩者各成體系,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更全面、更具體地體現了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配置、土地利用結構的綜合調整與優化、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機制;城市總體規劃更綜合的體現了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的安排,和各種資源的綜合配置。

兩者在城鎮和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等方面又必須進行充分協調。

綜上所述,兩項規劃是一定區域內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體的關系,在用地上兩項規劃相互聯系、相互指導而又互相制約。

脫離了土地利用規劃,不了解土地的供給趨勢,城市規劃難以實施;同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相結合,不了解區域城市、城鎮、大型設施的發展和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以編制和充分實施。

(二)協調“兩規”的意義

《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兩者相銜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編制都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各部門的發展規劃為依據,而從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規劃指導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設離不開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脫離城市建設。兩項規劃在根本目標上的一致,以及兩者在規劃空間上的統一、編制內容上的重疊和管理對象上的交叉,客觀要求這兩個規劃在實際工作中必須進行銜接和協調[5]。

在實施過程中,城市規劃最終要落實到土地開發和利用上,規劃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開發和有效利用與規劃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設部門加強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強調城市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范圍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一致。

因此,協調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也即協調好城市經濟建設與持續發展的關系[5]。

二、 “兩規”之間存在的矛盾

從目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看,二者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給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實施工作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導致土地資源沒有依照規劃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兩項規劃存在的最為主要矛盾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兩規”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同

當前,許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

雖然國務院對兩個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方面又存在著職能交叉。兩個部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規模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兩種規劃出現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也存在“兩張皮”現象,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影響[5]。

(二)“兩規”成熟程度不同,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不高

在中國,城市規劃在長期的規劃實踐中,吸收和借鑒了國外優秀的城市規劃理論與方法,規劃編制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規劃編制較為成熟,規劃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也較強。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規劃在中國實施不久,20世紀80年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貫徹,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開。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而且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經頒布的城鎮規劃藍圖來辦理用地手續。即使已經有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隨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少城市甚至“攤大餅”式膨脹擴展。同時,由于規劃本身很少與用地計劃、用地管理等緊密聯系起來,而且還存在著“重編制,輕實施”的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難于體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與約束力[6]。

(三)“兩規”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和統計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土地詳查資料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成果,信息是應用遙感技術、實地調查、核實、糾正等等過程而形成的;而城市總體規劃依實地調查資料存在一定差異。

此外,兩個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礎數據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規劃部門在統計城市建設用地時,往往將已劃入城市總體規劃區,但還沒有建設的郊區或部分農村也計入城市現狀用地;土地部門則以實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或已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的用地作為現狀城市建設用地,所以城市規劃統計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大于土地利用詳查及變更調查數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人口現狀數據來自于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和公安局、計生委的調查數據;城鎮人口指城鎮建成區的常住人口,在暫住人口較多的城市,城鎮人口也包括暫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統計口徑不一。

兩者在人口統計口徑上不一致,所預測的城市規模自然難以銜接。

(四)“兩規”編制所依據的用地分類不統一

城市規劃用地分類采用的是1991年開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兩者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是《土地分類》。它是在1984年制訂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和1989年制訂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基礎上修改、歸并而成。但無論是新、老標準的制定都沒有考慮與城市規劃標準的銜接問題,與城市規劃標準存在明顯差異,造成了“兩規”協調上的巨大困難,這也是規劃指標和用地范圍無法統一的重要原因。

三、 “兩規”協調的思路與建議

為促使兩項規劃順利而有效地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二者矛盾的協調,提出如下建議:

(一)“兩規”編制部門密切配合、協調

為了搞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協調與銜接,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需要密切配合,對于各自的編制和修訂情況,雙方不但要互相聯系,互通情況,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資料信息,如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時,要及時通知對方,采取措施進行協調,爭取把問題和矛盾都能在編制過程中處理解決。

現實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某些級別上合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使兩個規劃出自一個規劃管理系統應該不失為一個精兵簡政的舉措。在這一點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進的經驗,兩市均成立規劃與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編制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這樣不但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擺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位置,增強規劃的權威性[6]。

(二)技術規范上相互銜接

目前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正在重新修訂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分類也正在修編中,這兩門規劃在用地分類上有著各自的特點與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別是建成區周邊的非建設用地,應當考慮相互間的銜接與對應。

城市規劃區、城市市區范圍與土總規中相應的用地如何對應,應當加以明確。統一城市人口的統計口徑,否則城市規模上無法銜接。

(三)重視城鎮體系規劃

省一級的城鎮體系規劃是單獨編制的,市級的城鎮體系規劃則往往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部分。從編制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角度考慮,科學、合理的城鎮體系規劃對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發展城鎮群地區、城鎮密集地區、城鎮發展軸的主要地段,應當留有比較充足的城鎮發展備用地,在這些地區一般不安排基本農田。在耕地占用指標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點城鎮傾斜[5]。

(四)完善相關規劃與法律體系

與兩大規劃有關的規劃主要有區域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開發整理規劃和農業區劃。其中,區域規劃是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建設,包括土地利用、城鎮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的總體部署;國土規劃是從宏觀角度對全國或地區國土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進行的長遠性和戰略性的籌劃。

當前,由于種種原因,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開展得還不夠,應加強行政區域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起在區域規劃與國土規劃統領、指導下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善統一的規劃體系,由整體到局部,由原則到具體,由規劃到實施,形成一個完整的國土規劃體系。促進在兩種規劃編制思路上的協調,從全局和統一城鄉協調發展的角度進行規劃的編制。

進一步修改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針對其中不適應新時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兩種規劃編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環節,如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確定等;另外,建議制定國土規劃法,以強化和保障城市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從而進一步統領、指導和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3]。

參考文獻: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J].國土經濟,1997,(06).

[2]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J].城市規劃通訊,2006,(05).

[3] 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 2004,(12).

[4] 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01).

國土總體規劃范文4

市、縣國土資源局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其機構編制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豫區國土資源局的機構編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為市國土資源局豫分局,恢復設立市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分局均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h國土資源局的領導干部管理體制調整按照市委組織部和市國土資源局黨組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國土資源廳黨組《關于調整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干部管理體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縣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鄉鎮或區域設置國土資源所,為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人員編制,以縣編制部門年核定編制數為基數,實行總量控制。人員超編的鄉鎮國土資源所應盡快調減人員,嚴格控制編制。鄉鎮國土資源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現有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過渡。各縣的鄉鎮國土資源所機構編制由縣人民政府管理。市轄區的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其機構編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業務隸屬于區國土資源分局。

嚴格實行對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市轄區和各類開發區(園區)用地必須納入市、縣政府統一供應渠道和管理范圍,實行統一規劃、統一供地、統一管理,嚴禁擅自下放土地管理權限。市、縣土地儲備中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

加強國土資源財務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含派出機構)的人員、公用及專項經費全額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縣國土資源局(含派出機構)的人員、公用及專項經費全額納入縣財政預算,以確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作的正常運轉。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國土資源局各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切實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必須實行??顚S茫坏媒亓?、擠占和挪用。審計、國土、監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工作。

豫區、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金收益仍留歸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按規定使用。

二、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體制

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市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市、縣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省重點中心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或調整,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進行審批。

各級政府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確保規劃任務落實,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

進一步健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系。市、縣分別設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大隊,隸屬同級國土資源局管理,接受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的業務指導,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現有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過渡。

切實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浪費礦產資源、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等重大違法行為,各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局必須嚴肅查處。對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市國土資源局直接查處,對大案要案要公開曝光。

切實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改善裝備。認真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各項制度,發現破壞、亂占等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理。

四、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任務重、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好落實。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在改革過程中,要嚴肅各項紀律,妥善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確保各項工作規范、平穩運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國有資產不流失。

各縣(區)的改革必須于年11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國土總體規劃范文5

一、工作目標

積極爭取將縣列入省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范圍,在保護耕地同時拓展用地空間。積極開發低丘緩坡,向上爭取用地指標,實施“小縣大城“戰略,為“四大會戰三大行動計劃”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內容

(一)積極爭取列入省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范圍。國土資源部已批準市為省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首批試點地區,試點規模為2萬畝,具體的的項目區由市里選擇確定。國土部初步同意將街道金家塘和鎮片2個項目區列入試點范圍。

(二)推動縣政府將試點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建工作機構。低丘緩坡試點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順利推進該項工作,必須成立包括發改、國土、建設、林業、財政、水利、環保、農業、供電、交通、水務集團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或機構,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三)做好試點項目的各項工作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評估、地質災害評估、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土地農轉用征收報批、制定供地計劃、土地供應。

三、工作步驟和措施

(一)爭取列入試點范圍(3-4月)

由國土局向國土部和省廳溝通,爭取將2個項目地塊列入試點范圍,現國土部已初步同意。

(二)推動成立領導小組或組建工作機構(4月)

以縣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成立領導小組或組建工作機構,成員包括:發改、國土、建設、林業、財政、水利、環保、農業、供電、交通、水務集團、城市新區管委會、始豐街道、三合鎮、坦頭鎮。落實辦公場地開展前期工作。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三)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4月)

成立縣國土資源局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確保試點前期工作有序推進。

收集水土保持工程資金估算、水利和防洪工程資金估算、地質災害防護資金、建設規劃方案等資料,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4月中旬上報市國土局。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評估(4月)

收集各部門資料,收集鄉鎮街道功能區的重點項目地塊資料,編制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報告,開展規劃評估縣級論證。規劃評估報告結論要求對全縣15個鄉鎮土地規劃作全面修改,修改分二個步驟:4-5月修改涉及低丘緩坡試點項目的鄉鎮,6-8月修改全縣其它鄉鎮街道。4月中旬前上報市國土局。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五)開展地質災害評估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4-5月)

由地環站開展二個地塊地質災害評估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責任單位為地環站。

(六)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4-5月)

根據2個低丘緩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要求,結合縣2011-2012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統籌考慮上級下達我縣的土地規劃指標,對坦頭鎮、中心城區、石梁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適當的結構性調整和預留指標落實,經過縣級聽證論證程序后報省市審批,爭取省政府7月批準。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七)向省廳申請專項建設用地指標(5-6月)

根據省廳批準的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向省廳提出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申請,專項用于二個試點地塊。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八)土地征收和農轉用報批(7-8月)

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積極與各部門和縣里試點機構溝通,做好土地征收報批準備工作,編制征收和農轉用方案。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耕???、開發站。

國土總體規劃范文6

為規范省農墾國有農場(以下稱農場)土地管理行為,維護農場的合法權益,促進農場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現將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0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

(一)依法推進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作為所在地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考慮,凡有農場的市、縣(區)在成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時,應當吸收農場負責人參加,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充分反映農場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標應當分解落實到農場。農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符合所在地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并作為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單獨編制。

二、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

(二)認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場范圍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各農場應當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要求,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做到地塊、面積、標志、檔案、措施、責任制“六落實”,確?;巨r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一般耕地和新開墾出的耕地凡具備劃入基本農田條件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統籌安排,依法劃為基本農田。在具備條件的農場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按照“基本農田標準化、基礎工作規范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提升基本農田管理水平。

(三)加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省農墾事業管理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農場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設計與預算由省農墾事業管理局組織編制并統一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批準后,由省農墾事業管理局組織實施。市、縣國土資源局對省農墾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協調配合項目的管理。農墾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新增耕地指標納入省新增耕地指標數據庫,除用于省農墾集團公司建設項目占補平衡外,重點解決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和耕地后備資源緊缺的設區的市的耕地占補平衡,以及占用基本農田的補劃。

三、加強農場地籍管理,維護農場土地權益

(四)認真開展土地調查工作。借全國土地第二次調查之機,省農墾事業管理局和有關市、縣加強協作,查清農場土地利用現狀,特別是要明確每一塊基本農田的具置。建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和城鎮地籍調查數據庫,對農場土地利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農場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和城鎮地籍調查數據庫由農墾和地方共建、共管和共享,既要保持農墾地籍信息資料的相對獨立性,又要維護市、縣行政區域內地籍信息資料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五)規范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要按照《關于做好農墾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土籍字〔**〕136號)的規定,負責做好農場土地登記發證具體工作。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要在近兩年內基本完成登記發證工作。

(六)加強土地登記資料管理。有關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將其保管的農場土地登記資料備份后移交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農場土地因依法對外處置的,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要將其保管的有關土地登記資料備份后移交地方,確保土地登記資料統一完整。

(七)加快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省農墾事業管理局與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妥善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問題,協商不成的依法裁決。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可將無爭議部分土地先確權發證,盡可能減少爭議面積,防止爭議擴大。嚴禁非法侵占、收回國有農場土地的行為,對已經登記的農場土地被周邊農村集體、農民個人以及其他單位非法侵占的,要堅決依法責令退回,拒不退回的,按非法占地查處。

四、加強農場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管理

(八)農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省農墾事業管理局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安排,根據各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場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土地利用實際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建議,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國土資源廳將城鎮村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計劃下達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農場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土地的,納入獨立選址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統籌安排計劃指標。農場建設項目可以依據《安徽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置換建設用地。

(九)規范農用地轉用報批程序。農場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當會同市、縣國土資源局按照農場農用地轉用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和補充耕地初步方案,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農場建設項目依據《安徽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置換建設用地的,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當會同市、縣國土資源局擬訂土地置換方案,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十)加強居民點建設用地的管理。在城市建設規劃區范圍外,農場沒有安排過住宅或者住宅用地的農場職工,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住宅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省農墾事業管理局要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一規劃居民點,并結合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對現有居民點逐步進行撤并、改造。

(十一)進一步規范農場土地處置。為支持農場改革和發展,農場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省農墾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農場將建設用地轉讓給省農墾集團公司以外單位和個人的,應當編制土地處置方案,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依法將建設用地出讓或者劃撥給新的用地單位或個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地不得擅自收回農場土地使用權。農場土地需收回儲備的,由省國土資源儲備發展中心負責。其中,收回建設用地的,根據《安徽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并予以補償;收回農用地的,按照《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02號)規定的程序執行并補償。

五、加強執法監察

(十二)建立屬地為主、農墾為輔的執法監察機制。市、縣國土資源局要會同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開展土地聯合巡查,重點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居民點和主要道路兩側土地利用情況的巡查,對通過巡查以及其他方式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要立即制止。對各類土地違法案件,由市、縣國土資源局立案,并會同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共同調查,由市、縣國土資源局下達處罰決定。對重大案件,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者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由省國土資源廳調查處理。

六、加強對農場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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