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援助的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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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援助的理解

對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1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6)10(a)-0155-02

1 當前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1.1 農村法律援助人員數量少且業務水平不高

我國從事法律援助的農村服務人員數量相對較少,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大多集中在城市,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村法律援助服務的范圍和質量。由于農村地區經濟不發達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響,律師們很少深入農村為農民提供相關法律服務,雖然有些農村地區也有基層法律服務者,但是這一群體服務水平不高,業務培訓不夠,不能為群眾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務。開展農村法律服務活動只是局限于為農村農民編印、散發法制宣傳材料、接待涉法上訪等傳統方式,并且業務范圍較窄,僅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不能適應農村發展新形勢。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沒有律師職業資格,缺乏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另外,社會律師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務來謀生,但農村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低,這種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會讓農民群眾對法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是確保農村地區法律援助開展的重要保障?!斗稍鷹l例》沒有對法律援助經費作出明確劃分,并且相關內容規定不夠具體,對法律援助經費的開支比例沒有明確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經費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機構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會發生走過場的現象,進而影響案件質量。我國法律援助資金保障制度還不夠完善,進而導致法律援助資金缺乏保障,影響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補貼加輻度較低,甚至發放不及時,這就會影響法律援助人員的積極性和辦案質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緊張,會直接影響他們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進行取證和其他訴訟活動過程中沒有一定的經費保障,不僅會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而且還會影響援助服務質量,進而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2 完善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2.1 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

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資源,這是確保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這就要求政府要不斷加強基層司法所的建設,配備齊全辦公設施,并確保基層司法人員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專業人員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還可以建立形成公職律師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質的、專門從事法律援助的律師,增強法律援助力量。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要促進形成覆蓋全面的網格化法律援助網點,針對農村發展現狀和特點,在縣級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確保在鄉鎮一級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聯絡員,才能確保法律的宣傳、咨詢、調解工作的開展。同時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創新法律宣傳方式,運用文藝宣傳、文化宣傳等新方式進行法律宣傳,讓農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識,增強農民的法制意識,并結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樣、生動活潑、豐富多彩的宣傳方式,讓廣大村民了解、知曉法律援助工作,從而更有效發揮法律援助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2.2 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

要適度擴大法律受援范圍,通過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將更多困難農民納入到法律援助范圍,根據當前農村發展的新變化,結合農村土地確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農村股份制改造等新問題,適當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才能更好覆蓋更多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圍,法律援助范圍不能局限于舊有標準,而是要從法律援助的本質著手,對于經濟困難且有法律需求的農村群眾就要進行法律援助,從當前農村法律援助發展趨勢分析,法律援助范圍應當同市場法律服務范圍相一致,針對農民群眾的法律需求,著重將農民工問題納入到法律援助范圍,他們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識,不能很好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加強對這一群體法律訴求的關注。同時要切實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援助工作職能,從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層面來加強農村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通過培訓等方式來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才能確保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工作質量。

2.3 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力度

費不足是制約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問題。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需要政府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資金投入,不僅要擴大財政預算,而且還要增加對法律援助的經費基數。同時法律援助也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來吸引和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律援助進行捐助,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我國新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雖然法律援助責任主體是政府,但在當前政府不能對法律援助投入足額資金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成立新農村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方式來確保法律援助資金,這種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農村法律援助資金來源,還可以提高援助資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經費資源投入的同時,也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的投入,吸引更多優秀法律人才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不僅是一項具有法律專業性的工作,而且還是一項群眾性的工作,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內容,對于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該文針對當前我國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分析,結合法律援助的具體問題,需要加強和改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強對農村弱勢群體的法律關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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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穩.新農村建設背景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問題研究[J].農業經濟,2014(9):15-19.

對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2

一、法律援助意見

(一)加強法律援助中心隊伍建設

沒有一支好的隊伍,就無法承擔法律援助的繁重任務,體現好政府的責任。為此,必須采取以下措施:一要逐步增加編制;二要把人員引進關;引進合格的高素質人才;三加大培訓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政治素養、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只有這樣,法律援助隊伍才能適應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二)加強法律援助中心制度建設

進一步探索完善有關的辦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嚴肅紀律、強化監督。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督查的力度,逐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探索律師、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具體方式和途徑,在所轄區域內科學合理地調配律師、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資源,努力解決農村貧困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

(三)以司法所為依托不斷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目前,楊村鄉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桂集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建立。因為鄉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事業具有高度的認識,法律援助系政府責任。本中心將通過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各鄉鎮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將法律援助機構向各鄉鎮延伸,使法律援助更加貼近特殊群眾,更加貼近基層。

(四)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在有資格的法律工作者、律師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強法律援助能力,目前正在招募過程中,為農村弱勢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人力資源。

(五)以上工作需援助經費保障

目前縣財政撥付援助經費僅壹倆萬元,我縣法律援助經費尚需30余萬元,目前的援助經費,遠遠不能滿足我縣援助事業的需要,為此通過以下措施解決部分經費。一是爭取縣財政增加援助經費;二是已建立援助工作站的鄉鎮,撥一部分援助經費;三是向全縣發出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獻的公開信,縣廣播電視臺播出法律援助公益廣告;四是向本縣重點單位和企業發出邀請函;五是開設法律援助基金專戶。

二、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形式

(一)主要內容

1、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規

如:憲法、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等。

2、關于農業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種子法等。

3、關于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合同法、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等。

4、關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條例等。

(二)基本形式

1、開辟法制宣傳教育陣地,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1)利用村民法制學校對村民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有計劃地對村民進行法律知識面授教育,利用農閑季節、陰雨天氣組織村民進行法律知識講座。

(2)開放農村圖書室,并有一定數量的法律藏書,建立定期開放和圖書借閱制度,配備負責任的圖書管理員,為農民學法提供服務。

(3)開辟法制宣傳園地,把與村民生產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摘錄上墻,用標語、標牌、版報、墻報等形式加以明示,使廣大村民頭見法,隨時學法。

2、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

(1)開展法制文藝宣傳活動。有條件的村可利用農閑或每年一度的物資交流逢會期間,邀請法制文藝宣傳隊演出法制文藝節目,寓教于樂,擴大法制宣傳的影響和效果。

(2)組織法律知識競賽,為調動村民學法用法熱情,組織多種形式的法律知識競賽,如青年法律知識競賽、家庭法律知識競賽,以競賽促進學法用法。

(3)廣泛開展送法下鄉,進村入戶活動,組織縣文化、衛生、科技等有關部門對農村開展“三下鄉”送法活動,把先進的文化,先進的科學技術送進農戶家中。

(4)利用學校與村委會互動的形式,形成學生教家長,小手牽大手,一起學法律的良好學法氛圍。

三、建立健全農村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一)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培訓調解人員,適應農村工作需要。

(二)規范三級調解組織的各項工作職責、制度。

對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3

【關鍵詞】 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障礙;對策

一、問題的緣起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有從國家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法律援助不僅僅是法律實施的問題,也關系到社會的長治久安,關系到社會救助體系的完善以及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的高低,關系到國家法治建設水平的高低。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長期以來,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地區需求更為迫切,情況也更為特殊。本文主要是以云南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為主要的田野調查點。因為怒江州是云南較有特色的少數民族自治州,擁有22個民族,是云南少數民族最多的地區,同時也是云南山高谷深,經濟最為落后的地方。全州人口53.4萬,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的92.7%,較具代表性。[1]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從1994年開始試點,通過這些年的實踐,取得了不少實效,但也凸顯了不少問題。我們以此為切入點,希望對基層法律援助狀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之上,反思不足、總結經驗,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議。

二、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存在的障礙

1、基層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配置不足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怒江州各縣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員編制平均為2-3人,屬參公管理,到鄉鎮一級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則基本上是司法所所長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務。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日常法律咨詢接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業務指導及經費管理與使用、統計檔案及管理等工作,目前的配置使工作人員都覺得在超負荷運轉。其次,執業律師的參與度不高。在所調研的怒江州,其登記在冊的執業律師本就只有十幾名,受經費的影響,愿主動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就更少了。大部分律師都是由法院指定進行案件援助時,才會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此外,由于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配置不足,也直接導致了工作人員不能做到專職專用?;旧戏稍行牡娜藛T都是司法局內部調劑解決,人員不穩定,難以形成穩定的工作隊伍,這樣就會影響法律援助機構正常工作的開展。

2、基層法律援助宣傳方式單一被動

法律援助宣傳的目的是什么,其核心不僅僅只是告訴廣大群眾有一種救濟制度存在,而是要讓群眾知道如何使用這種救濟方法,救濟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來獲得救濟。從獲知的方式來看,大多數群眾是依靠電視宣傳而得知,但由于電視宣傳大多以公益廣告的形式出現,所以對具體的援助內容和程序還缺乏相應的了解。在這樣的形勢下,緊靠電視宣傳這種單一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了。我們應該結合互聯網時代的特征,重新定位和認識,探索更為有效的方式去向民族地區的群眾傳遞有關法律援助的信息,讓他們在權益受侵害時懂得如何維護。

3、少數民族村民對法律援助缺乏認識

少數民族村民對法律援助缺乏認識一方面是源于前述的宣傳被動和方式單一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當地習慣法實施系統的影響。少數民族農村地區往往存在著自成一體的習慣法,在這樣的環境中,人們的思想、言行往往會受當地習慣法的影響?,F代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時由于認知結構和個人閱歷的差異,對于他們來說,可能有些難以理解,甚至難以接受。在調查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在一些偏遠山區的村寨中,主要還是依靠鄉規民約來解決村民之間的糾紛。因此,在民族地區如何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進行有效地推介,還必須妥善解決好國家法和習慣法之間的關系問題。

三、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存在障礙的原因

1、基層環境艱苦導致人才流失

從少數民族分布情況來看,幾乎所有的少數民族聚集地都有自己獨特的地理環境,正是這樣獨特的地理環境才能孕育出獨特的民族文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的富強,人們的思想觀念也有變化,總是想著能夠生活得更好,尤其遠離家鄉出門求學的人,更是想要過上比以前更好的生活。所以在選擇就業地點的時候,大家都愿意去那些生活環境好,就業機會大的城市去發展,都不愿意回到自己的家鄉甚至去到比自己家鄉環境更惡劣的地方工作。這樣的社會現象導致的后果就是邊疆地區的人才流失。我國的就業率一直很低,在大型的國家工作人員招考中,為了能夠有個工作,也有人愿意去報考那些偏遠地區,尤其是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公務員崗位,但是大家都抱著先就業再擇業的思想,所以就算去到了少數民族農村地區工作,可是干不上幾年就想盡辦法的調離該地區,去相對自然環境好些的地方上班。這樣一來,人才還是流失,并且還浪費了培訓其工作能力的資源。在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總是面臨著新來的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才,可是當他們都能夠獨立勝任工作時,就是他們離開的日子,而當地又不得不去培養另一批新人。

2、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影響

少數民族習慣法文化在經歷了長期的變化、發展后,有了完善和規范的內容。雖然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變遷往往不易發現,但又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方式。但是作為有別于國家法律的習慣法,少數民族習慣法文化猶如一個兩面的硬幣。用辯證的方法去看待它,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也就是說少數民族習慣法具有雙重性。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則是消極一面的表現。然而,在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的沖突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實踐中不斷的相互采借磨合達到新的和諧。在二者價值理念一致的前提下,這種融合就變得自然而生動,如何挖掘習慣法的合理性,在法律援助實施的過程中是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3、大眾宣傳方式不適用于少數民族地區

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宣傳方式都是相互效仿,以為那樣就能夠達到宣傳效果,并且還能節省很多成本。但是人們忽略了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大眾的宣傳方式并不能適用于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獨有特性。少數民族地區有著自身的民族文化,和其他地方的文化有很大差異。由于固有文化的存在,使生活在其中的人們在接受新事物方面的速度來講,要相對弱一些。普遍大眾的宣傳方式在少數民族地區不一定完全適用。應制定符合當地民族文化的一些宣傳方式,例如,法律援助工作者在進行文字宣傳時,當地的百姓能有幾個讀懂他們所表達的內容,當用普通話宣傳時,也許沒有幾個人能聽懂他們宣傳的內容。所以,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在街道或是村寨里面大張旗鼓,滿腔熱血的進行時,大家只當是在看熱鬧,并沒有真正去了解學習法律援助制度到底是個什么樣的救濟方式,是怎樣給予他們幫助。所以,宣傳方式沒有結合當地民族文化進行宣傳,是宣傳達不到好效果的重要原因。

四、完善和做好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的對策

1、加強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的配置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要求很高,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而能夠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最佳人選就是律師,所以律師成為了法律援助的主體力量。一方面要加強和律所的溝通,獲得支持,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建立法律援助公職律師隊伍。此外,還要注意通過培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對于已經在職的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職業能力的培訓,深化學習專業知識,在工作中不斷的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將整個法律援助工作團隊的能力提升到另一個高度,這樣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才能有進一步的提升。

2、完善習慣法在法律援助中的適用

少數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是長期以來沉淀下來的,不僅是中國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具有極大的現實價值和挖掘潛力。在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的緊張關系中可考慮,在國家法沒有涉及的或是國家法規定不足的地方,可適用習慣法來補充。正如高其才教授所言:“國家這一特殊的社會組織可以對農村習慣法進行認可,而使之具有雙重效力,也可以在國家法中反映農村習慣法的內容”。[2]可見,習慣法不僅具有彌補國家法不足的功能,在適用上,也可以進行適當的變通。因為國家法是以抽象的人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調整的,在一定程度上不適應特定群體的需要。因此,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農村地區實施的過程中,不僅應該注重挖掘和發揮本土習慣法的力量,使得法律援助在實施過程中更加符合村民的意愿,調解和審判結果也更加的讓當事人滿意,并且也能有助于維護民族平等和團結。

3、構建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法治秩序

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法治秩序構建從最基本的村寨展開。一是對村委會的干部進行長期的法律教育和培訓。因為現在對村民們最直接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村委會,只有在村委會解決不了后才尋求其他救濟方式,所以對村干部定期培訓是很有必要的。讓村委會的委員在實際生活中去傳遞法律援助作為社會救濟方式的重要功能,用他們之間最為自然的交流方式讓村民在生活中對法律援助制度有更深化的了解。其次,從普法方式的改變來讓村民們了解和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以及運用的必要性。對于少數民族農村地區來講,人們對于國家法律的知識、觀念,如果是從村寨的生活經驗中逐漸形成的,影響力更深,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其實也是將國家法治的精神進一步融入村民生活的一個關鍵。一旦這種秩序形成,又可以反過來有效的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開拓更好的平臺。這里所講的法治秩序并不是國家法律取代一切規范,而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多種規范制度促成的一種社會秩序格局。所以構建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法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元規范的形成過程。

4、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宣傳方式應多樣化

關于法律援助宣傳的方式,各個地方都有一定的特色,其共同點在于他們宣傳的對象主要集中于低收入群體中。這樣做的原因在于既符合法律援助設立的初衷,又有利于增強這一群體對法律援助的認知狀況,讓他們知道有一項制度是為其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的。但宣傳的方式應著力于從意識和思想上去影響他們,而不只是告知他們有這樣的制度存在。國外有關法律援助宣傳方式的啟示在于宣傳方式上的多樣化。在少數民族農村或基層地區,應當考慮到當地居民的特點,在宣傳的語言上,進行多種民族語言的宣傳教育;在宣傳的方式上,除廣播電視外,還可以將法律援助的基本內容匯編成視頻光碟,發放到各個村委會中,讓村委會工作人員組織村民進行集中學習和了解也不失為一種針對性強的方法。此外,作為宣傳方式的支撐環節,還應注意提高少數民族地區村民的教育程度,要實現教育自身的改革和超越,必須把教育與法律援助建設結合起來,實現村民法律援助意識和觀念的轉變。在宣傳的地點上,以往的宣傳地點主要集中在街道或是村委會。其實我們可以將法律援助宣傳的地點擴大,如走進校園,對初中或高中生進行法律援助宣傳,因為這一群體在接受事物方面的能力要相對高一些,而且可以通過他們再向他們的親友傳遞。在親友需要法律救濟時,可以為其提供相應的訊息,讓親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救濟。

5、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者應更深入了解當地民族文化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當地的民族語言就是主要的交流語言,如若不通曉當地民族語言,法律援助工作的展開將比較困難。在調查過程中,怒江州也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是當地居民,自然知曉當地民族語言,在這樣的優勢下,他們的辦案效率就要比其他地方的高很多。這樣也說明了一個問題,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知曉當地民族語言是重要條件,知曉民族語言能大大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為此,在選拔工作人員的時候,在各項條件均衡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當地居民。除此之外,還應對基層法律援助工作者定期進行培訓,內容包括了解民族知識,加深民族文化的理解,學習民族語言和民族文字,這樣才能確保工作者有較好的民族文化素養,也能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更加有效率的為人們解決問題,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也是事半功倍。因為溝通無障礙,有助于工作人員和受援人之間快速建立起一種信任關系。

五、結語

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實施,是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不僅需要切合基層農村的特點,也要充分考慮到少數民族聚居的特點。只有全面的分析才能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基層法律援助的實施提出完善措施。法治國家的推進,正體現了法律援助的價值所在,如何讓那些在經濟上困難的群體不因為經濟的貧困也導致在對公平正義追求上的缺失。當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矚目,使社會更加的富余,擁有更多的資本和條件去保障法律援助的深入實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意義重大的社會事業,隨著少數民族農村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斷加深,法律援助所承擔的責任會更加的沉重,其重要性也會更加明顯,對人們的生活也具有更大的作用。我們一定要從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實際出發,逐步探索和完善符合農村地區實際的法律援助工作運行機制,使法律援助制度在少數民族地區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助推我國現代法治的進程。

【參考文獻】

對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4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06)11-0020-02

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或提供其他的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和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它的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是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支持[1]。弱勢群體需要社會的全方位幫助和支持,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幫助,是弱勢群體所應獲得的最低程度的幫助。

一、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1.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

社會矛盾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均勢群體之間的沖突,另一類是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矛盾。前者可以通過社會預設的各種調解、仲裁和司法機制來解決;而后者中的群體,情況要復雜得多。在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各種矛盾解決機制的設計,都附有一定的成本。對于大部分弱勢群體來說,法院的訴訟費、律師的服務費和鑒定費的收取無疑是)上加霜,在受到侵害時,除了逆來順受,就是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決。這類矛盾引發的各種沖突,必將嚴重地危害社會治安,引發各種犯罪。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一就是將這些社會矛盾的解決引入法律途徑,恢復法律的信任。法律援助的實施,有利于將當事人引導到采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的軌道上來,并由此增強法律在社會各個階層的執行力,促進社會貧弱階層對法律的理解及親和。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二具有扶貧功能。通過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受援人的律師費,在有直接經濟利益的糾紛和訴訟中,可以通過法律援助實現法律賦予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改善經濟狀況。通過向廣大貧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各種矛盾和糾紛得以化解和消除,從而創造一個和平安寧的有利于發展經濟的社會環境。

2.保障訴訟權利,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刑事訴訟關系憲法賦予當事人基本的權利,各國政府都紛紛建立刑事法律制度,為貧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費的律師和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面臨的風險比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面臨的風險要大。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強大的國家公訴機關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為這一程序的弱者。刑事司法的結果關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權的最終發動與否,刑事訴訟一旦出現錯誤,將會給被告人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刑法的適用和刑罰權的發動具有雙重性。“保護社會權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個人權利最厲害的手段,刑法猶如雙刃劍,用之得當,個人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和社會兩受其害?!盵2]刑法的基本出發點是保護社會;刑事訴訟法側重于保護個人。從一定意義上講,保護社會和保護個人是可以統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體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加上為錢辯護的律師神通廣大,刑事訴訟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有錢的被告人的得力工具,致使刑法懲罰罪犯以保護社會的功能產生偏向懲罰無錢的罪犯。為了保障貧弱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都規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權,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無需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

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法律援助,是為了促進貧困被告人對于法律的認同和親和。法律援助體現司法平等和人權保障理念的實施,將有助于司法權威的確立,使被告人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對所有人包括貧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視同仁的。假定判決被告人有罪,由于法律援助律師進行了有效的辯護,使其罰當其罪,既保護了他的合法權益,又有助于他認識法律的意義,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教育其改過自新打下基礎??梢姺稍却龠M了公正司法又起到了教育作用。

二、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現狀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但通過短短幾年的努力,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已經確立。但是,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當前還面臨很多困難,具體表現在:

1.社會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不斷增長的需要和法律援助資源有限的矛盾比較突出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世界各國幾乎都經歷了曲折的過程,即便在英美這樣一些法制相對健全的國家也深受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困擾。各國法律援助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在我國同樣存在。我國實施法律援助主體主要是執業律師,依《律師法》有關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據司法部的統計,目前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總數不到10000名,其中擁有律師資格的僅4000多名。據美國一位法律援助學者的調查統計表明,在美國,滿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標準是每萬名窮人中需2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按這個數字,我國貧困人口一項就預計需要專職法律援助律師17000人。[3]我國現有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數量和這個預計人數相差甚遠?,F實中,以遼寧省為例,截至2000年,全省有15萬五保戶,370萬殘疾人,全省人口三分之一是老年人,另有3.8萬個城鎮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線,還有大量下崗職工都是潛在的法律援助對象,省內執業律師數量遠遠不夠。顯然,目前的法律援助專職人員的數量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由于地區經濟差距,越是法律援助潛在對象多的地區律師數量越少,律師數量與法律援助需求不成正比分布,更加劇了供需矛盾。

2.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

據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數字,去年全國各地法律援助財政撥款額為1.52億元,攤到我國13億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經費僅一角多錢。根據司法部的統計,2005年平均每件由專職律師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經費僅為308.21元,這樣的經費數量很顯然不能夠支付辦理一個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根據預測,我國貧困人口、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約有38.5萬件,按每件案件花費1200元計,需法律援助經費3個億,是目前財政撥款的兩倍。法律援助經費的缺乏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但現階段我國經濟相對落后,財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財政撥款,必須尋求其他解決經費困難的途徑以緩解財政支出與需求的矛盾。

三、我國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1.法律援助服務實施主體多元化

國家應承擔法律援助主要職責,各級政府代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應是實施法律援助的最主要主體。但我國國情決定了在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采取像西方國家那樣以國家出資為主去建立數量很多的公職律師機構,因此,應建立一個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統一協調為前提,有多個法律服務機構參加,同時吸納專業志愿者的法律援助組織。

(1)鼓勵個人和其他組織、社會團體實施法律授助工作。除執業律師外,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志愿者、有能力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應成為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梢詫嵤┓稍慕M織、社會團體可以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甚至一些宗教團體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甚至也應包括社會熱心人士投資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4]總之,充分調動一切社會力量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以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

(2)充分調動和利用以高校法學院為基礎的法律援助組織的積極性。高校法學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有其獨特優勢:

第一,人力資源豐富。我國許多高校法學院教師理論知識深厚淵博,不僅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而且具有獨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經驗,法學院部分學生也有律師資格。高校法學院無疑是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援助力量。

第二,服務成本低、質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以學生為主,通過法律援助的實踐學習知識、鍛煉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也無需支付工資,能實現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的援助作用。法律援助作為教學和科研途徑,在老師指導下、學生辦案質量與學習成績掛鉤,以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

2.完善分擔費用制度

法律援助經費是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質基礎。在國家給予財政撥款的同時,還應建立良好的運營機制――分擔費用制。

法律援助分擔費用制度,指受援助的當事人因勝訴而使其經濟情況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費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擔范圍和分擔比例償還部分援助費用的制度。[5] 各國的法律授助費用分擔情況,受援人是否承擔法律援助費用規定各有不同。可以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向因勝訴而改善經濟狀況的受援人收取適當費用充實法律援助基金,使這些費用繼續用于法律援助事業,以彌補法律援助資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資金利用的良性循環。

3.開辟多種經費來源渠道

在我國政府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完全依賴國家財政來解決法律援助經費顯然不現實,應開辟多渠道籌措法律援助經費的新路子。

首先要加大宣傳鼓勵捐助。在政府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法律援助需要更多的社會捐助。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引起社會的關注。中華民族具有扶窮濟貧、樂善好施的傳統,只要宣傳發動到位一定可以募集更多的社會捐助。此外,可以運用多種靈活形式募集社會資金,比如發行彩票、郵票、紀念幣等等方式。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正嘗試通過發行紀念郵票籌集資金,讓法律援助事業得到全社會更廣泛的支持。這些都是創造性的方法,可以在此基礎上擴寬思路,開辟多種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渠道。同時,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顚S茫⒃O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國實現法治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司法部“十五”計劃綱要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指出:“今后5至15年內我國將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背浞终{動一切社會力量,共同推進法律援助事業,才能徹底解決當前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問題。我們相信,法律援助將被越來越多的公民認識和應用,成為保障我國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參考文獻:

[1]趙興宏.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與法律援助[J].遼寧社會科學輯刊,2005.(4).63.

[2][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62.

[3]莫洪憲.為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3).

對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5

關鍵詞 刑事 法律援助 律師隊伍

作者簡介:李霞,青島市黃島區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費用的公民給予免收費或者由當事人分擔部分費用的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權益得以平等實現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憲法依據來源于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本質上是以國家力量來保障公民平等的實現法律賦予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的關系角度來講,現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依據是:一方面,為社會的貧弱公民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應負的責任;另一方面,從國家獲得刑事法律援助是社會貧弱公民的權利。但實際運行中,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問題,急需完善。具體來說: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設置上的問題有立法層次過低,指導思想不明確、不統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明顯對其認識不足,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刑事訴訟機制中,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處于當然的弱勢地位,二是由于刑事訴訟事關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權利,因此,對其在訴訟中的權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辯護律師,更應予以充分保障;受援條件中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夠具體且實際適用的標準不符合當前社會實際,援助的覆蓋面窄,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有待規范和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在實踐中存在問題有責任主體不明確而引起很多負面效應,審判階段法律援助人員介入案件的時間過遲;刑事法律援助需求量與供給能力之間差距較大,刑事法律律師發展很不平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緊張,缺乏物質保障基礎,嚴重阻礙其發展等。

針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實狀況,本文從以下幾點對策做出完善性分析。

一、構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體系

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刑事法律順利實施的重要方式,對于整個刑事法治程序的推進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健全立法體系則是推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關鍵環節。目前比較系統完整的規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狀況的法律只有《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其余的規定都散見于相關的政府規章當中,因而法律援助依舊存在著體系單一,規定的原則過于模糊、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叢立法構建的角度來看,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

首先,從理論上應重新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目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只規定其內容為提供刑事辯護或,其中以辯護為主。辯護權固然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一個最需要保護的權利,但是諸如調查取證權、申請鑒定權等權利也需要得到重視?,F實中有些案件的進行需要依賴于一定的科學技術鑒定,而有些科學技術鑒定的費用相當昂貴,嚴重超出了當事人的預付能力,這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梢姡覈淌路稍膬群^于狹窄,限制了其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其概念應重新界定為: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而無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提供、辯護、鑒定、取證等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如果這么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將得到擴充,而其立法及制度建設也需要重新作出相應調整。

其次,將法律援助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入憲。由于我國憲法并未規定公民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所以無論是低位階的立法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缺乏綱領性指導文件。唯有將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入憲,才能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存在的前提和根據,也才能保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將權利入憲以后,還要加大對這項權利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公民真正了解其享有這項權利,并理解其權利的內容和行使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有了強大的法律依據并被人們深刻理解后,必將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與普遍實施。

最后,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層次并加快立法步伐。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出現種種問題,這與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無關系,這也表明我們要加快法律援助立法步伐,尤其是將法律援助制度單獨立法。從總體上來說,應該建立上到憲法規定,中到單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下到地方法規、規章以及特定地方的變通執行規定的一整套的法律援助立法。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部科學的單行法律援助立法。只有完善了立法,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貫徹落實,進而推進我國法治進程,也才能真正有效保障人權,使司法公正成為使然。

二、構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機制

首先,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供給保障制度。資金不足是阻礙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一個巨大障礙,這造成了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得不到應得的刑事法律援助。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僅僅是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很少的民間機構的捐贈,而且同國外的很多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財政撥款要比同期的很多國家低很多。法律援助資金狀況反應了各外國政府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當然,現階段的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完全由國家和各級政府財政承擔法律援助的全部開支,既不實際又是不可能的。而大力吸收民間資金和國外資金贊助、發行福利彩票、通過經營使原有法律援助資金合法增值等方法都可以有助于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的問題。同時,我國還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實踐來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例如,西歐的德國、瑞典、芬蘭等國廣泛使用的以法律援助保險來解決法律援助經費的方法不失為一種可鑒之舉。 其次,整合刑事法律援助資源,導入激勵機制。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責任主要是由社會律師承擔的,雖然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一定的補貼,但是這種補貼是按案件數量發放,這就無法滿足不同的案件對辦案資金的不同需求。對于較復雜的案件,如果承擔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盡職盡責的完成援助任務的話,很可能不僅得不到任何收益,甚至還要倒貼,而且辦理刑事案件還有一定的風險。這就導致了執業律師對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沒有興趣。如果對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產生的費用進行實報實銷的同時還能給予律師適當的補貼,使刑事法律援助能以市場機制運作,將會大大改善我國現在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最后,重新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防控體系。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檢查法律援助人員在結案后提交的法律文書副本或復印件等材料以實現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監督。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既是管理者,又是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這樣就導致了職責設置的混亂,由自己監督自己,那么其監督的質量就不想而知了。筆者建議,具體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部交由公職律師或委托社會律師辦理,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專門負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和監督工作。這樣就既有利于實現有力的監督,又可以使各個主題職責分明,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開展。

三、建立和完善旨在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問題的制度

我國目前的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完善,所以供需矛盾突出。目前,我國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方法是制定較高的行事法律援助標準,控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這種規定,并不能解決這一矛盾,而且從設計這一制度的初衷來講,這種規定也是違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目標,這將不利于法治的發展。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且建立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科學界定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改變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做法,采用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僅要考慮政府的可承受能力,還需要考慮社會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并力求在兩者之間實現平衡。國家設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人平等的權利,而目前我國實際采用的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是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于這個水平實在太低,根本滿足不了社會需求,所以導致了很多處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但卻迫切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貧弱公民得不到國家的刑事法律援助,這嚴重違背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使其價值目標難以充分實現。目前采用國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是一種切實可行的做法。因為這一標準不僅可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適時調整,而且與黨和國家調節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相一致。

第二,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實現刑事法律援助效益的最大化,由于調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濟困難受援標準,實行個人和企業所得稅征收起點標準以后,會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大增,超出我國當前的承受能力,那么就需要制定其它的相應制度予以適當控制,減少數量,使沒有必要提供援助的案件排除在受援范圍之外,具體做法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以審查并決定對某些案件是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參照死刑復核制度的價值理念,適當放寬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標準,另一方面也適當從嚴,對于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獨使用附加刑的案件,由于我國目前國情所限,則原則上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也必須嚴格規定其適用標準,實踐中可由立法機關對其標準進行細化。

對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6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同時,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公民法律意識不斷提高,法律服務需求目益增長,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隨之大量增加。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努力推進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發展。

(二)全面把握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總的要求。當前和一今后一個時期法律援助工作總的要求是: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決策部署,全面貫徹實施《法律援助條例》,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努力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大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大力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建設,大力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設,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推動法律援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為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三)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總的目標。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法律援助工作總的目標是:全縣法律援助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提供能力進一步增強,更好地滿足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網絡進一步健全,質量進一步提高,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經費投入進一步增加,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物質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壯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業務素質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顯著提高。

二、著力提高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進一步做好為困難群眾及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提供訴訟和非訴訟,幫助他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解決涉及基本生存、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當前要特別圍繞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返鄉農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認真辦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聾啞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辯護工作,依法為經濟困難的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辯護和,維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廣泛開展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專線咨詢工作,為群眾解疑釋惑。

(五)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要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的宣傳力度。全面、準確了解困難群眾在民生問題方面的法律需求,擴大援助范圍,降低援助門檻,經濟困難標準由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放寬至低保的1.5倍,把因工傷、交通、醫療、產品質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損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產生的民事權益糾紛等內容納入法律援助范圍,盡量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同時,要按照權利保護優先順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將就業、就醫、就學、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推動政府建立法律援助“三項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要以深入推廣“盤龍經驗”為重點,積極創造條件,在方便人員來往的地點設置專門接待場所,在醒目位置設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欄,并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列明法律援助的條件、申請程序、無償服務原則、監督投訴電話等基本內容。擴大基層法律援助服務網絡覆蓋范圍,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要立足服務群眾的需求,整合基層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職能和資源,在全縣135個村(居)委會依托人民調解組織,設置法律援助聯絡員,把網絡向基層延伸。在偏遠山區和困難群眾集中的區域設立流動工作站,巡回受案,對老弱病殘等特殊對象試行電話申請,上門服務等方式進行法律援助。簡化法律援助受理審查程序,為符合條件的特定困難群體發放法律援助卡(證),免除經濟困難審查,對情況緊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補辦手續。建立完善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方便群眾異地申請獲得法律援助,降低群眾維權成本。選擇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務方式,減輕訟累,提高服務效果。

(七)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率。依據《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法律援助規范化水平。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確保辯護質量。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服務質量檢查公布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評估體系,提高辦案質量。按照省政府“四項制度”規定,推行限時辦結制度,按照規定期限,及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以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開發利用為重點,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八)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堅持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第一責任,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中的積極作用,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努力做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堅持把調解優先原則落實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根據案情需要,引導當事人采取調解、和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詢、案件辦理等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理性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把服務“三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點做好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征用、資源糾紛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工傷賠償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認真辦理食品藥品安全和生產安全等社會敏感性、群體性案件,準確把握國家有關政策,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妥善處理,依法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積極參與處理涉法涉訴案件,有效疏導化解矛盾糾紛。做好輿情分析工作,及時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努力促進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

(九)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經費財政投入力度。按照新時期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要求,依據工作實際,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多渠道籌集法律援助資金。不斷拓寬法律援助經費籌措渠道,鼓勵社會各界自愿捐資支持法律援助。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對貧困地區經費支持力度的政策,努力為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提供支持。

(十)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要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不斷加強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監督,規范使用范圍,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加大司法行政系統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力度,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堅決防止并嚴肅查處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行為,確保??顚S茫_保資金使用安全。

四、全面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十一)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用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頭腦,堅持不懈地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隊伍中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進一步堅定廣大法律援助人員的政治信念,堅定不移地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捍衛者。深入持久地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法律援助人員進一步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打牢服務為民的思想根基。引導廣大法律援助人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屬性,始終做到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十二)切實加強業務能力建設。認真學習法律政策知識和法律實務知識,更好地適應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化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執業能力。熟悉群眾工作特點,把握群眾工作規律,學會做群眾工作,切實提高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引導群眾的本領,不斷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增強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準確把握處置突發事件的原則方法,依法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大法律援助隊伍培訓力度,落實各項培訓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訓規劃,加強培訓教材、師資、經費等基礎建設,提升培訓效果,不斷提高法律援助隊伍服務水平。

(十三)切實加強作風和行風建設。教育引導法律援助人員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帶著對群眾的深厚感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保持與群眾的血肉聯系,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注重疏導群眾情緒,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教育廣大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執業,牢固樹立憲法意識和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依法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強化責任意識,腳踏實地,真抓實干,努力辦理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大力倡導無私奉獻精神,立足本職,盡職盡責,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大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執業紀律,把公正、廉潔作為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始終保持高尚的道德追求,樹立和弘揚優良作風,堅決防止和杜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或假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名從事有償服務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

五、切實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四)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有關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把法律援助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法律援助工作情況,進一步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要深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認真解決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抓落買的工作機制,確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到實處。認真學習貫徹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精神,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扎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各項任務,堅持和冤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

(十五)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2008年批準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精神,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進一步理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體制,配齊配強管理人員,確保更好地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保證其嚴格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為受援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督促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鼓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減免服務收費。加強法律援助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培養、競爭、考核、評價和獎勵機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援助人才隊伍。按照《司法部關于法律援助事業“十一五”時期發展規劃》的要求,健全完善好法律援助各項管理規章,對辦案程序、質量控制、經費使用、人員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不斷提高法律援助規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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