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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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法治意識案例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1

原告:哈達,男,35歲,住呼和浩特市愛民路二五三醫院宿舍100棟四號。

被告:解放軍第二五三醫院。

原告哈達系被告單位麻醉科主治醫師,長期從事麻醉工作。在其給口腔病人做手術時,看到由于喉鏡上沒有麻醉配件,病人非常痛苦,因此設想把喉鏡與麻醉系統聯在一起。1988年1月,原告完成了“多功能喉鏡”的構思,并于同年3月2日用草圖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多功能喉鏡”實用新型專利。1989年3月21日取得專利權,專利證書號為88203809.5.同年4月,原告與航天工業部青云儀器廠試制出五臺樣機。1991年初,原告欲將該專利轉讓給北京龍華醫療器械廠(下稱龍華廠),被告得知后即派員去龍華廠,說明此項專利為職務發明,專利權不歸原告所有。龍華廠因此終止與原告達成的轉讓協議。1991年被告開會并下文令原告將專利證書交出,由被告進一步開發利用此項專利,否則,對原告立功、晉升級別不予申報。原告在此壓力下,于同年4月19日函告國家專利局,其原申請的“多功能喉鏡”,因屬職務發明,經協商將該專利權轉歸被告所有,并填寫了“權利轉讓登記請求書”、“著錄項目變更申請書”備案。同年10月17日,原告又致函國家專利局,申明前述行為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1992年5月,被告從龍華廠拿走原告的專利證書。原告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稱:1988年3月2日其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多功能喉鏡”實用新型專利,1989年3月21日取得專利權。后被告以不予立功和晉升級別相脅迫,迫使我違背本意變更專利權屬;1992年5月,被告又從龍華廠拿走我的專利證書,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請求法院確認“多功能喉鏡”發明為非職務發明,并追究被告扣押專利證書的法律責任。

被告在答辯期間,以其與原告專利權屬糾紛已經軍隊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裁決,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為理由提出本案管轄權異議。

被告答辯稱:原告為麻醉醫師,對麻醉器具的革新,屬于本職工作,且“多功能喉鏡”已列入本院1987—1991科研規劃;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原告的發明與其從事的工作有關;原告在發明過程中借用了單位的“新喉鏡、手柄、窺視片”等物品,被告還提供了科研經費553.8元及工作時間;原告于1991年4月致函國家專利局,稱“多功能喉鏡”專利屬職務發明,并簽署了《權利轉讓登記請求書》、《著錄項目變更申請書》,說明原告本人也認為該項發明為職務發明,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判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不包括軍隊的專利管理機關。據此,裁定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被告不服,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裁定駁回上訴。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提交的1987年12月所制訂的“1987—1991醫學科研規劃項目表”及“1988年3月8日的科委會記錄”,將原告發明的“硬膜外穿刺定位器”、“多功能喉鏡”列入計劃項目,但原告于1988年7月1日申請專利,1989年12月8日取得專利證書的“硬膜外穿刺自動阻力消失器”,是1988年5月更名為“硬膜外穿刺定位器”的,它不可能出現在更名前的1987年12月的“科研規劃項目表”及1988年3月8日的“科委會”記錄上,故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缺乏真實性。1988年2月29日,原告以“新喉鏡研制費”名義向被告借款300元,此屬借款不是撥款,不能據此認定原告的發明使用了被告的科研經費。1989年10月16日,原告以“多功能喉鏡申請費”及“專利的年、證、印費”名義向被告報銷費用205元屬實,但報銷時間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后,故以上二項費用與“多功能喉鏡”的發明無關。1988年2月2日,原告借被告新喉鏡一付,手柄、窺視片各一件,作為構思發明草圖的參考,并未用其做“多功能喉鏡”的零部件,且已歸還,不能認定為原告利用了被告的設備。

根據以上事實,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作為麻醉師,其本職工作是在病人手術前利用現有藥物及器械為病人實施麻醉。其在長期的臨床實踐中發現普通喉鏡在臨床使用時的諸多不便,因此,產生了對普通喉鏡的革新構思?!岸喙δ芎礴R”的發明,從構思開始到申請專利之前,被告從未對原告下達過此項科研任務,原告亦未利用過被告的設備和經費,且按時按量完成了本職工作。故原告為實用新型“多功能喉鏡”的發明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于1993年10月30日判決如下:

確認實用新型“多功能喉鏡”發明為非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原告所有。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多功能喉鏡”的發明不是職務發明,不符合法律和事實,對專利權的歸屬適用法律不當。衛生部頒發的《醫院工作人員職責》中規定,麻醉科醫師有日常麻醉教學、科研的任務,故哈達改進麻醉器械,發明“多功能喉鏡”是本職工作。哈達1988年2月29日所借“新喉鏡研制費”300元是預支科研經費,最后憑單據報銷。我院在哈達構思階段報銷了其購置零配件費用,借給了有關用具,以后還出了年費。一審判決對“多功能喉鏡”技術特點與用途的描述存在缺陷。本案應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被上訴人哈達答辯稱:①衛生部頒發《醫院工作人員職責》所規定的麻醉醫生職責,在一般情況下,只是一種授權性規范,而不是義務性規范。醫生在日常工作中不從事科研和教學,并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本職工作是指必須做,不做即為失職,其發明不在本職工作范圍。②借上訴人300元為申請專利之用;借用具只作繪圖參考,是工具性利用,構不成主要利用。③一審判決對“多功能喉鏡”專利技術特征描述與本案無關。④《專利法實施細則》是對專利法的解釋,前者不能超越后者創制的權利、義務規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工作人員職責》中規定的麻醉科醫師的職責是授權性規范,而不是義務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要求人們作為,若不作為即違反法定義務,要承擔法律責任。麻醉師的本職工作是利用現有藥物及器械在病人手術前為其實施麻醉。所以,在上訴人未給被上訴人下達科研任務的情況下,從事“多功能喉鏡”的研究,是被上訴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另外,從“多功能喉鏡”的專利權內容來看,其技術領域屬機械設計,本質上與醫療業務無關。而醫生的本職工作是以人體為對象,治病救人,醫生沒有發明醫療器械與生產醫療器械的義務。故被上訴人的發明不屬本職工作。被上訴人在申請“多功能喉鏡”專利前一天向上訴人借“新喉鏡研制費”300元,系申請專利之用,是正常的借貸關系,并非撥款,不能以此證明被上訴人使用過上訴人的科研經費。1988年2月2日,被上訴人借上訴人的喉鏡、手柄、窺視片是為繪圖參考使用,構不成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上訴人提交的“1987—1991科研規劃項目表”所列的被上訴人的另一項發明“硬膜外穿刺自動阻力消失器”,當時還未取名為“硬膜外穿刺定位器”,卻出現在表中,并且把“多功能喉鏡”也列入表中,又無明確科研安排。該科研規劃項目表為復制件,經合議庭提示,上訴人拒不提供原件;被上訴人對該項目表亦不予承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之規定,對此不予采信。1988年3月8日科委會記錄,因在“多功能喉鏡”專利申請日之后,與本案無關。綜上,被上訴人發明實用新型“多功能喉鏡”不是上訴人下達的科研任務,不屬本職工作,也沒有主要利用上訴人的物質條件,應確定為非職務發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1994年4月4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多功能喉鏡”究竟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p>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2

隨著人類文明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機關的要求越來越高,加之現代化媒體的日益發達,時刻挑戰著政府機關的公關能力和執政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培養法治理念,加快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誠然,法治理念的養成絕非一日之功,需要長期不斷的外化和內化。作為一名政法學校的畢業生,我對法律的認識和了解也是從學校開始。即使經過四年的學習,我對法律的認識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的條文和書本的案例,“法治理念”對于我來說,也只是書本上的一個概念而已。

真正開始建立起法律思維和法治理念還是到進入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事務之后。無論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案件,講究的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側,法院的一紙判決代表的是絕對的權威。久而久之,潛移默化中我開始用法律的思維去思考,習慣以法律的角度去評判。或許正是這樣一種“職業病”讓我在進入政府機關工作時,能夠更快的以法治的思維和理念去執行手中的權力和責任。

由于傳統人本思想的根深蒂固,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甚至領導未能較好地完成執政理念的轉變,對法律一知半解,缺乏良好的法治意識,從而使得行政機關無法真正實現依法行政。就親身經歷來說,個人認為法治理念的養成還是需要一步一步的探索、積累和實踐。

一是法律知識的不斷積累。系統的法律知識儲備,是樹立法治理念的基礎和前提。這不僅包括法律條文的學習,還包括法理的認識和研究。這其中,我認為法的理解的學習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它是準確理解、把握和運用法律規定的基礎和前提。必要的法學者的傳道授業解惑缺之不可。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3

論文關鍵詞 企業法治文化 依法治企 經營管理

歷經33年的改革開放,中國企業一方面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愈加成熟,但另一方面,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企業面臨的內外部經營環境更加復雜。從外部看,自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全面對接世界市場,企業既要與外國同行開展競爭,又要肩負起“走出去”的艱巨使命。從內部看,我國企業亦面臨的挑戰同樣突出。近年來,隨著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逐步深入,企業在管理方面面臨的挑戰有所加大,而一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既不能依法合規經營,又不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如何應對經營管理中的各種法律風險,構建完善的企業法治文化,使“依法治企”的觀念內化了企業全體人員的群體思想和自覺行動在當今企業管理的全過程中已愈發凸顯其重要性。

一、企業法治文化的內涵

企業法治文化是指滲透著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的制度、規范、意識、價值觀、心理等文明形態的總和。企業法治文化以依法治理企業理念為精神內核,以國家法律規范和企業規章制度為載體,以民主立法、依法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和自覺守法為建設過程。

對于企業而言,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應當緊緊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中心,圍繞企業的發展目標、生產經營任務和不同階段的中心工作,依法治理企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以國家法律規范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為載體,安排和落實法制宣傳教育等各項任務,服務于企業改革發展。企業還應當注意與本身具體情況相結合,遵循法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創新發展模式,從而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健康進行。

二、“依法治企”理念的含義以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正如上文所述,依法治企理念是企業法治文化的精神內核,也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基本需要。因此,本文有必要在此詳細探討依法治企理念的含義。依法治企理念的基本含義是企業經營管理者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來治理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使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制度。

當前企業在貫徹依法治企理念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未能真正貫徹依法治企理念,重形式,輕實效

一些企業不能真正重視“依法治企”理念,開展普法工作只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非真正追求通過員工中普及法律知識,從而構建并提升全體員工的法治理念,培育本企業法律文化這一目標。這種現象的產生根源在于企業管理者以及員工對依法治企理念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意識到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對于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性。企業面臨著特殊而復雜的工作環境,各個工作環節都有可能產生各類法律風險,對于企業來說,要貫徹依法治企原則,必須充分認識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性,真正做到貫徹依法治企的理念、提升企業法治化建設水平。

(二)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建設薄弱

在企業建立初期,生存壓力是首要問題,“人治”大于“法治”這一情況比較多見,企業在經營管理中不大重視法律事務管理,更不用說設置專職的法律事務管理團隊。但是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及規模后,企業管理就必須實現從“人治”向“法治”的轉型,從依靠個人的決斷轉而依靠制度建設、合規經營來謀求企業的永續發展。對于任何一個企業來說,要想切實落實“依法治企”,就必須要依靠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力量。就此而言,一支高效專業、有執行力和管控力的法律事務管理團隊便成為企業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橫向來看,我國企業目前的法律事務管理人員力量仍相對薄弱。在西方發達國家,公司律師制度是一項發展非常成熟的律師執業制度,私人律師、公司律師、政府律師在執業律師中的比例為7:1.5:1.5。

我國加入WTO已十年有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對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建設也愈加重視,1997年,我國頒布《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其中便明文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業應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中型企業應當配備企業法律顧問”,這就對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建立提出了明確要求。

對于企業而言,實現“依法治企”,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就必須要在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中發揮切實有效的作用。為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之中涉及法律的事務由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處理或參與處理就必須解決以下好三方面的問題:首先,要明確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在企業管理體系中的地位;其次,要明確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在企業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另外,還要明確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處理或參與企業中涉及法律事務的運作機制及流程。

只有建立成熟、專業的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才能從制度上避免企業因沒有遵循依法合規經營而導致的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企業法律部門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不僅可實現企業風險的事后控制,也是風險前端控制的組織及人力保障,堪稱為企業內“看門人”。因此從企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建立一支優秀高效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是企業適應日益復雜的經營環境,管控各類法律風險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企”理念實現的路徑選擇

(一)樹立法治意識,堅持依法治企原則

隨著依法治企原則日益受到我國企業重視,我國很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堅持貫徹法治經營以及依法治企原則,要求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并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得了成功。

華為是全球領先的信息與通信解決方案供應商,其在貫徹依法治企原則方面取得的成果極有借鑒意義。華為成立于1988年,成立之初的注冊資金為2萬元,然而自1992年至2001年,這十年之間,華為年銷售額從1億多元增長至255億元,在華為公司迅速擴張過程中,企業規模的膨脹也對企業宏觀戰略的調整施加了壓力。1996年,華為公司制定了《華為基本法》作為企業管理大綱,它摒棄了以企業領導者的人為意志覆蓋企業管理的過去模式,改從企業的實際狀況出發,根據企業自身的業務特點制訂和執行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從而將企業組織和人的行為規范化,形成了一套決策科學化、流程標準化、考核系統化的管理模式,即“依法治企”模式。

此外,作為國有大型企業代表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其也十分重視依法治企理念的構建及法治文化的建設。2012年,中國石化專門制定了法治文化建設綱要和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綱要,按照綱要的要求,中國石化要將企業法治文化有機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和企業發展戰略,使企業法治文化發展成為中國石化的重要競爭力。當前,全球經濟在歐債危機的陰影下岌岌可危,但中國石化依然保持較好的發展勢頭,在2012年中國500強企業中蟬聯榜首。

從上述企業成功的例子可以看出,只有樹立了依法治企原則作為企業運營中的指導原則,才能促使企業規章制度的形成與完善。只有實現企業管理的標準化和制度化,才能做到企業依照制度決策,遵循程序運營,最終達到法律與企業管理的高度融合,保證企業的順利發展。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要實現依法治企,最重要的保障和基礎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由此可見,只有首先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才能將依法治企真正落到實處。

我國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龐雜而繁瑣,因此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情況制定切換實際的規章制度,并將其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基礎上,企業還應將制度規定的各項責任予以落實,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責任到位,各司其職,有規必依,違規必究。

從主體看,“依法治企”的落實,不僅僅是企業領導的責任,更需要全體企業員工的共同努力,只有保證各職能部門及所屬員工都嚴格依照法律和企業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才能真正保證企業規章制度行之有效。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就是適用系統化的企業規章制度規范經營管理行為的一個典型案例。作為在美國紐約上市的世界500強公司,中國石化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要求,遵循中國石化的法律、組織和管理形態,將傳統的管理模式與現代國際慣例、法規相結合,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經營機制的轉換,加強企業管理,使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成為系統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強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石化的內控制度,不僅體現合規性原則,使得依法治企理念貫穿企業整個經營活動的始終,同時又使每一個員工既是內部控制的主體,又是內部各項制度實施與執行的被監督者,通過一系列的監管與控制,既確保企業“有法可依”,又使得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真正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依法治企是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若要實現依法治企,企業首先要樹立法治意識,堅持依法治企原則,然后建立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并輔之以責任追究與監管控制措施,從企業的決策者、管理者到普通職工都應當重視依法合規處理企業在改革、改制等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涉法事務。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時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就必須在樹立法治意識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

推進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是實現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保障。推進企業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堅持依法治企原則,通過建立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強化員工對法治的內心信仰與敬畏,激發員工崇尚法律的熱情,使“依法、合規、公平、誠信”得到全體員工的普遍認同和奉守,為實現企業的發展戰略目標提供強大的法治文化支撐。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4

【關鍵詞】道德與法治;教學情境;生活化;常態化

【中圖分類號】G6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5-6009(2017)17-0048-02

【作者簡介】莊荷娟,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錦繡小學(江蘇常州,213161)教師,高級教師。

從2016年起,義務教育階段《品德與生活》《思想品德》教材統一更名為《道德與法治》。教育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在2016年6月聯合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中明確指出:義務教育階段的法治教育以基礎性的規則和法律常識為主,側重法治意識、尊法守法習慣的養成。筆者認為,在道德與法治教學中,教師要善于創設“常態化生活情境”,選擇與學生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帶領學生探究這些法律條文的意義與作用,引導學生感受全社會是如何遵守法律條文的。教學切口小,學生經驗足,容易引起學生共鳴,可以使學生從小樹立法治觀念,養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習慣。法治教育源于生活,指導法治,高于生活,回歸生活。那么,教師應如何創設和利用常態化生活情境進行法治教育呢?

一、以常人為例,識生活常態

常人,指的是學生能經常見到的、熟悉的人,包括父母、老師、同學、親戚、鄰居等。

案例一:法律相伴一生,生活安全保障

師:以老師為例,我一生下來,就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爸爸媽媽依法撫養我,不能遺棄我。上學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伴相隨。18周歲時,法律賦予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為一名教師,我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了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保障和約束。退休后,我還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直到生命的終結。聽完這些,你有什么想說的嗎?

生1:我們的一生都在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之下。

生2:生活中常見的現象,原來它的背后還有法律在起作用呢。

熟悉的人身上發生的事,能拉近學生與法治之間的距離,讓生疏、冰冷的法律規范變得親近而溫暖,這更利于學生價值認同感的形成。

二、以常事為例,知法律常識

常事,指的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或者是大多數學生知道的事。

案例二: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師:2016年春節期間,常州游客陳先生在哈爾濱遭遇“天價魚”的事情,你知道嗎?(播放視頻)看完后,你有什么感受?

生:老板太欺負人了,必須嚴懲。

師:這件事能夠順利解決靠的是什么?

生:飯店老板涉嫌價格欺詐,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他進行懲處。

師:是的,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各種問題,解決問題不能靠武力,而應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該案例中,學生通過分析該事件的性質、處理方式和結果,不知不覺地在頭腦中樹立了依法維權意識和對違法行為的防范意識,了解了一些法律常識。日后,學生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類事件,相信他們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三、以常景為例,明社會常理

常景指的是經常能看到的生活場景。這些熟悉的場景往往平靜祥和,而場景的背后又是什么在維系著秩序呢?

案例三:依法辦事有序,法律自在人心

師:中午,同學們在學校食堂吃了什么?學校提供的飯菜必須衛生、可口、營養,是哪項法律在約束食堂工作人員的行為呢?

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師:是的。其實最主要的目的還是――

生:讓我們健康成長。

師:對。制定這樣的法律,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益。為此,學校專門設立了總務處,對食堂的物品采購、食物烹飪、清潔消毒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辦學至今,沒有出過一例食品衛生事故。讓我們為食堂工作人員鼓鼓掌吧!

以上教學,教師選取的案例極其普通。恰恰是這樣的案例,恰如其分地顯示了法律條文的意義與作用,體現了學校、社會、國家對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視。

四、以常倫為例,懂人之常情

常倫,指的是家庭關系。在小學低年段,學生應對家庭關系有初步的認識。

案例四:親情遭遇法律,守法互諒并舉

師:有位同學最近很苦惱,媽媽經常偷偷看她的日記。如果你是當事人,你會怎么做?

生1:我覺得媽媽不尊重自己的孩子,侵犯了孩子的隱私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生2:直接跟媽媽講,估計會吵起來,不講吧,媽媽還會繼續看日記。

師:遇到這種情況,老師告訴你應該怎么辦:你媽媽在不經過你允許的情況下看你的日記,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你應該耐心地向她說明這個道理,讓她改正就好。你千萬不要為這件事對你媽媽不禮貌,甚至橫加指責,因為父母總是愛自己的子女的。另外,也許你的表現有些異常,但你又不跟媽媽及時溝通。那么,怎么改善子女與父母的關系,避免發生類似不愉快的事情呢?我給你或通過你給更多的同學提出如下建議:告訴媽媽私下看自己的日記是不對的,同時遇到問題要及時告知父母,免得他們擔心……

家庭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嚴重傷害親情。因此,在正確認識法律問題的基礎上,如何有效解決,需要方法和藝術。互相尊重、互相體諒、換位思考等方法,能有效維護家庭關系,讓家中既有法理,又有情理。

五、以常例為例,悟行動常法

常例,指常規或舊例。當遇到棘手的問題時,如情法兩難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一些常規、舊例,借別人的智慧解決自己的問題。

案例五:情與法兩難全,學古人有妙招

2015年全國I卷高考作文題選自一個真實事件:2015年5月9日,楚天都市報訊 (記者吳昌華 通訊員馮晶晶)“我要舉報,我爸爸總是在高速上開車時接電話,家里人多次勸說無效,只有跟你們說了……”“湖北高速交警”官方微博突然收到一l來自小陳的私信……小陳遇到的,其實是一個情與法的兩難問題。她陷入了“親親相隱”和“大義滅親”之間的艱難抉擇。情與法如何抉擇?小陳最終選擇了“大義滅親”。這次兩難問題的爭論,是一次思想觀念的碰撞與滌蕩,也是一次法治教育。

該案例中出現了一個情法兩難的困境,教師可根據學生的選擇,判斷學生的道德水平,并在學生出現道德失衡時,引導學生了解更高層次的道德判斷形式,從而讓學生的法治觀念向更高水平發展。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5

論文關鍵詞 法科學生 憲法心理 憲法理論 憲法信仰

憲法學是我國高校法科學生所修的主干課程之一。作為基礎性的理論課程,其開設于法科學生接觸法學知識的大一學期。憲法學在整個專業知識體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在憲法學教學中,隨著理論學習的深入,法科學生會形成自身對憲法的情感、認知甚至是一種內心的信仰,而這都與憲法意識相關。在憲法學教學中,憲法意識歸屬于心理、觀念層面的內在專業素養,并未引起教師和學生的足夠重視,法科學生整體的憲法意識較為薄弱。從法學教學本身的要求而言,法科學生具備法律意識是教學目標之一,在憲法學教學中樹立法科學生的憲法意識更是應有之義。對于將來致力于我國法治發展的法科學生來說,該群體憲法意識的培育彰顯了法治建設的深層意義。

一、 法科學生憲法意識問題的緣起

針對法科學生的憲法意識問題,筆者在教學中以是否系統學習過憲法為標準,劃分為低年級及高年級學生的調查對象,就該群體對憲法的態度、評價等反映憲法意識的問題展開調查。在高年級組中,對于“是否有興趣關注憲法”,20%的學生認為“沒有興趣關注,學習刑法民法更為實用”;對于“是否完整讀過憲法”,近70%的學生沒有完整閱讀過憲法,僅有10%的學生完整閱讀過;在“憲法是否和我們自身有緊密聯系”的問題中,60%以上的學生認為沒多大關系。高年級學生是接受過憲法的系統學習,對主要部門法有較為全面、深入了解的群體。從數據顯示看,高年級學生認可憲法的重要性,但實際上卻對憲法沒有過多了解,也未將自身與憲法進行緊密聯系。無論是作為普通公民還是將來的“法律人”,高年級學生都應當意識到自己在憲法關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表明即使經過系統法學知識教育的學生,憲法意識仍舊薄弱。

在低年級組中,針對“憲法是否和我們自身有緊密聯系”一問,近50%的學生認為沒有密切聯系;在“獲取憲法知識的途徑”的問題中,90%以上的學生都提及高中時期政治課程的學習是主要途徑之一;對于“是否有興趣學習憲法”,20%的學生表示沒有興趣。由于低年級學生尚未接受過專業的憲法學教學,未能從憲法“基本人權保護”、“公民權利保障”的精神中體會到與憲法的關系。高中政治理論影響著該群體對憲法的認識,低年級學生也因此具備一定的憲法意識。

二、憲法意識不同層次對于法科學生的階段意義

在憲法意識的內在結構中,分為憲法心理、憲法理論及憲法信仰等由低到高的若干層次。在憲法意識培育過程中,各層次的憲法意識在不同階段影響著法科學生對憲法認識深淺、情感態度乃至內心信仰的形成和發展。

(一)憲法心理影響研究視角和研究態度

在憲法意識范疇內,憲法心理是憲法意識的初級層次。憲法心理,是對憲法現象的不系統的、直觀的、具體的感性認識。法科學生通過高中政治理論的學習,已經形成了初步的憲法意識——憲法心理。該時期奠定的憲法心理基礎,對法科學生在憲法學教學中的學習將產生一定影響,最為顯著的是研究視角和研究態度。一方面,法科學生在此前形成的憲法心理主要依附于政治理論,進入到法學專業領域后容易產生研究視角的混淆或偏差。法學與政治學存在學科上的本質差異,基于政治理論形成的憲法心理導致的研究視角偏差,間接影響到法科學生對憲法的態度及對憲法的研究方式。另一方面,憲法心理是一種直觀、感性認識,其中不乏主體對憲法的初始態度和感受。前期對憲法形成的態度和感受多為個體的感性認識,往往以“先入為主”的方式影響著法科學生鉆研憲法的興趣。

(二)憲法理論關涉法學知識體系的合理搭建

憲法理論,是相較于憲法心理較高層次的憲法意識,即一種對憲法整體、系統的理性認識。當法科學生從憲法常識的感性認識上升到對憲法的理性認識,其憲法意識即從憲法心理層次發展到憲法理論的較高層次。憲法學之所以開設于各具體部門法課程之前,歸因于憲法在眾多部門法中的母法地位。法科學生在大學時期搭建的法學知識體系是一個添磚加瓦的過程,憲法為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學精神的最終歸宿。在部門法學習中,多數的法科學生存在“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現象,不擅長對法律之間進行聯系與比較,其中包括部門法與憲法之間的聯系。“憲法學教學所養成的意識,是幫助學生厘清現代龐大法學學科體系的鑰匙。”具備憲法理論層次的憲法意識,法科學生才能在各部門法學習中找到憲法的影子,既有部門法對憲法原則規定的具體制度設計,也有對憲法精神的體現。法科學生搭建的法學知識體系將會是一個具內在邏輯聯系的有機整體。

(三)憲法信仰關乎“法律人”對法治進程的推動

憲法信仰是憲法意識內在結構的最高層次,憲法信仰的樹立成為憲法意識培育的終極目標。當前促進憲法實施,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是我國法治工作中的要務之一,國家憲法日及憲法宣誓制度的設立也表明了培育國民憲法意識、樹立國家權力行使人員憲法信仰的必要性。多數的法科學生是未來的“法律人”,終究參與到立法、執法、司法領域及法學研究領域,作用于我國法治建設進程。法科學生的憲法意識培育,將關系到今后各領域“法律人”憲法信仰的有無。尤其是作為國家權力載體的公職人員,樹立對憲法的信仰,時刻將憲法精神銘刻于心,才能夠從意識層面運用權力監督的思維適時調整自己行為,以身作則。具有憲法信仰的“法律人”甚至是“憲法人”作為法治建設中的標桿,為社會尊崇憲法、促進憲法實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三、法科學生憲法意識培育的現實困境

公民憲法意識的形成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法科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也必然經歷從觀念萌芽、認知發展直至信仰堅定的過程。在法科學生培育憲法意識的過程中,面臨著一些困境。

(一)研究視角偏差和興趣欠缺

在教學實踐中,筆者注意到大多數的初學者對憲法的感受及態度容易局限于此前形成的憲法心理,并存在將憲法學教學等同為政治理論“二次學習”的認識誤區,造成研究視角的偏差,對憲法深入研究的興趣不明顯。不可否認憲法學與政治因素的交織,然而初學者憲法意識處于萌芽到發展階段,其憲法意識在進一步學習憲法的過程中從感性認識的憲法心理發展為理性的憲法理論認知尤為關鍵。由于法科學生在中學時期大多是對憲法常識性問題的簡單理解,形成了摻雜一些不規則認識的憲法心理。從法科學生憲法意識培育的專業性出發,亟需在初學者原有的憲法心理基礎上打破局限,擺正法學視角進入到專業領域的理論分析和實踐思考。

(二)功利化傾向導致憲法理論薄弱

其一,憲法現實運行制度與憲法理論地位的差距。憲法至上的精神和理論始終是憲法學教學中向法科學生授課的重心,但在實踐中我國憲法實施制度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憲法司法化問題尚在探究。法的運行是法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我國憲法未能在司法中直接適用,缺乏豐富、直觀的司法案例以供研究,法科學生主要從國外案例及我國的憲法事例中獲得對憲法的深度思考?;诠蛩氐目紤],法科學生認為憲法在實踐中欠缺實用性,對憲法少有深入研究的動力,憲法理論薄弱。

其二,司法考試體系中憲法知識考核比重低。司法資格考試歷來是衡量法科學生法學知識功底和法律運用技能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從現行司法考試設置的考核結構看,憲法與法理學、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法律職業道德等共同構成司法考試第一卷的考核內容,憲法知識考核比重小,分值低,側重于現行規定的考核。由此,法科生對憲法的學習方式功利化,僅憑記憶背誦,并未深化對憲法理論的認知。

(三)樹立“法律人”憲法信仰的教學目標不明確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更多具有憲法信仰的人參與其中。高校的法學教育對法科學生的培養除了要求其對法律知識的理解與運用的能力,還應把培養法科學生的法律情懷、法律信仰作為一項教育目標明確,其中包括憲法信仰的樹立。“在當下中國,我們應大力培養精神,培養具有精神的“憲法人”,在法學院中的憲法教學中更是義不容辭?!睉椃ㄐ叛龅臉淞⑹且粋€較長的過程,無法在憲法學教學的短期內完成,客觀因素的限制性、憲法意識培育的長期性及內在素養的隱形性致使憲法學教學中對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憲法學教學正是為“法律人”憲法信仰這個最高層次的憲法意識最終形成奠定基礎。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6

1.1深化經濟法治意識與經濟法律信仰

實現依法治國,有賴于全體社會成員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的培植。作為法學專業學生,其具有的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狀況將直接影響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經濟法學科是調整和規范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的主要法律形式的一門學科,因此,其是能夠培養與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經濟法治意識和經濟法律信仰的一個基本專業課程。通過經濟法的學習,可以使學生形成社會公共利益本位、宏觀調控權法定、實質公平等法治意識,還可以使學生通過經濟法律來維護消費者權利、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權利、社會保障權利等法律信仰。

1.2培養經濟法律思維

現代社會中法律職業群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仲裁員等基本上是應用型法律人才,這些法律人才具有其共同的獨特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經濟法律思維則是法律思維在經濟法領域中的體現,與國家和市場關系密切相關。由于法律思維本質特征在于規范性,因此,經濟法律思維主要包括宏觀調控規范化、市場規制規范化、市場競爭規范化等法律思維方式。而通過經濟法的學習對于培養與訓練法學專業學生的經濟法律思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應用型法律人才處理經濟法律事務時經濟法律思維的形成。

1.3形成操作經濟法律的能力

法律操作能力是法學專業學生勝任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學教育效果的表現。一般而言,法律操作能力主要包括案件分析與判斷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與辯護能力等,這些能力的形成既有賴于法學課堂教學的訓練,也需要課外社會實踐的鍛煉。①通過經濟法學習,使學生形成經濟法律操作能力,如能夠正確處理經濟社會中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反壟斷案件、產品質量糾紛案件、稅收征納案件等,以推動社會經濟的規范發展。

2經濟法教材體例存在的問題

2.1與經濟發展需求的不相一致

為了培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經濟法教育教學中,必須樹立和貫穿創新理念,培養法學專業學生的創新實踐能力。當前,有許多經濟法教材的體例仍然定位于以培養理論型法律人才為主,以學術知識為主。目前在高等院校法學本科專業使用的經濟法教材種類繁多,有的學校也經常更換使用的教材。從整體法學本科專業經濟法教材使用的狀況來看,這些教材往往理論性較強。很多學生反映雖然學習了目前使用的經濟法教材,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運用得卻并不多,有時只是偶爾應用所學的理論知識,甚至還有一部分學生反映關于經濟法教材中的知識自己在實際生活中從未運用過,只有極少數的學生認為在分析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方面能夠經常運用經濟法教材中的內容。

2.2滯后于司法考試的變革

隨著2008年司法部允許高校在讀的大三學生報名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法學專業的本科教育越來越重視與司法考試緊密聯系起來。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學學科的教育都或早或遲地開始與司法考試緊密銜接起來,在教材體例、教學方法等方面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變革和探索。關于經濟法教材體例,也應該與時俱進,與在校學生司法考試需求相結合,與司法考試內容相銜接。

2.3欠缺一定的案例和習題

經濟法學界中一些學者認為法學本科專業的學生學習經濟法知識就是應該學習經濟法的理論,并盡量掌握一定的深度,而忽視了不僅應該讓學生學會基礎理論知識,還應學會如何將理論知識應用到生活實踐中,以分析問題并最終解決問題的能力。這種偏見導致了現在許多經濟法教材的體例側重于講述純理論知識,沒有一點相關案例分析,課后幾乎也沒有習題鞏固。

3經濟法教材體例優化的路徑

(1)在介紹每章節的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之前,可以設置本章節的概述、重點難點提示以及知識結構圖。概述應做到語言精練,是作為一個總的指導思想能夠讓學生方便理解后面要學習的具體經濟法律制度;重點難點的提示主要是方便學生能夠做到輕重有度,也便于教師對于重點難點內容的詳細講解和闡述;知識結構圖應能夠一目了然,呈現出所學具體經濟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知識點之間邏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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