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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行為。
第三條 本單位資產處置工作由辦公室牽頭,具體包括
1.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
2.負責向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申報辦理本單位的資產登記;
3.負責本單位資財處置的申報和法律法規規定權限內的審批工作;
4.負責將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及時足額上交縣財政;
第四條 資產處置實行分類審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無形資產和機動車輛的處置權限屬縣人民政府,由縣國有資產管理局代行。
(二)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的處置,由縣財政部門審批;
(三)其他一般資產處置(含報廢、報損),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應當報縣財政局審批的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報??h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處置意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由單位領導審核后上報縣財政局。
(二)審批??h財政局根據國家、省、市和縣的有關規定予以審批。
(三)評估。資產出售、報廢申報經批準后,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出售、報廢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縣財政局備案,評估報告須報縣財政局核準。經核準后,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以評估價作為資產出售或變價轉讓的底價。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公辦學校(包括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的一切資產所有權屬國有,任何集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條市財政局(國資辦)對教育系統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對公辦學校資產產權變動、處置進行審批和監督檢查。
市教育局對所屬公辦學校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市教育局對轄區內公辦學校資產進行管理,負責處置村小、完小閑置不動產。
公辦學校對本單位管理、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四條公辦學校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人。對所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清查,避免閑置、浪費,防止資產流失。
第五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要求。
(一)撤銷、合并學校,成立由當地鄉鎮(街道)負責人以及學校負責人、財會人員、資產管理人員、職工代表組成的資產清理移交小組,負責資產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撤并學校資產、資金、債權、債務應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并在此基礎上編制移交方案,報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批準后實施。
(三)撤并后的閑置校舍優先用于教育事業,確保小學教育、學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所需。在滿足教育事業需求后,可用于其它社會事業。在滿足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事業后,可以以出租出售形式處置。
第六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方式。撤合并學校的資產統一并入新學校,閑置資產的處置按無償調撥、出租、出售、報廢等國有資產處置有關程序辦理,辦理后憑國有資產動態網絡系統資產處置單,調整有關資產賬目。
(一)無償調撥。指學校閑置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
(二)出租。指學校閑置資產經批準后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資產處置形式。
(三)出售。指學校閑置資產以有償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形式。
(四)報廢。指學校閑置資產按有關規定超過使用年限或經質量監檢部門鑒定無法使用,予以報廢的資產處置形式。
第七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程序。
(一)動產的處置。學校對所管理、使用的動產(桌凳、微機、儀器設備等物品),通過國有資產動態網絡管理系統報批后處置。
(二)初中、中心學校、中心小學等學校閑置不動產(土地、建筑設施等)的處置。
1.需用于當地教育事業或其它社會事業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批準。
2.需出租的,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審批。
3.需出售的,由學校提出申請,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后,經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市財政局(國資辦)核準,由市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組織公開拍賣。
(三)村小、完小閑置不動產的處置,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財政局(國資辦)、教育局備案。
第八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收益分配。
(一)撤并學校后,出租出售閑置初中、中心學校、中心小學、幼兒園等學校資產的收益全部上繳國庫,用于全市教育事業。
(二)鄉鎮(街道)轄區內撤并學校后,出租出售閑置公辦小學、幼兒園資產的70%收益返回鄉鎮(街道)用于當地教育事業。
(三)出租出售完小、村小的資產收入,用于當地教育事業。
第九條在公辦學校閑置資產處置中,嚴格財經紀律,嚴禁擅自或越權處置、轉移或隱匿財產,捏造、隱瞞債權債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公辦學校資產的,將追繳處置資產所得的全部收入,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在處置過程中,對使公辦學校資產受到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直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和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產權核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置換、出售、報損、報廢等形式。
(一)無償調出,是指以無償調撥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無償調出;
2.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不同主管部門之間的無償調出;
3.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國有資產上劃或下撥;
4.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發生的國有資產移交;
5.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
6.經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國有資產調撥;
7.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對已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有價證券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的注銷。
(五)報廢,是指國有資產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第五條省財政廳是政府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七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由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省財政廳或者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的原始憑證,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依據。
第八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估。資產處置單位申請資產處置前,涉及到資產置換、出售的,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含10萬元,下同)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含30萬元,下同)的擬處置資產,須選擇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到資產報廢的,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原則上須選擇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上述限額以下涉及到資產置換、出售和報廢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二)申報。資產處置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及技術部門提出資產處置意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或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審批。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審批或報省政府審批。
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審批手續。因故確實無法按期辦結的,應主動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四)處置。資產處置單位依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的批準文件,辦理資產處置的相關事宜。屬于資產無償調出的,調入、調出單位應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和產權變動手續。屬于資產出售和資產置換的,出售、置換單位應當到*省國資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通過拍賣、招投標、電子競價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出售、置換;在公開交易不能成交的情況下,再通過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出售、置換。屬于資產報損的,辦理相關的資產注銷手續。屬于資產報廢的,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資產出售或報廢變價收入低于評估價90%的,須另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置換進資產評估價低于置換出資產評估價90%的,須另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五)收入上繳。資產處置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收入上繳省財政,支出由省財政核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資產處置單位在資產處置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要將相應的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繳入省財政預算外非稅收入專戶。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單位在資產處置完成和收入上繳后,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實行會計集中委派的單位應在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后5個工作日內(無處置收入的,為資產處置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處置結果及相關資料報送所屬會計核算站進行賬務處理。
第九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下同)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省財政廳代省政府下達批復文件,下同)。屬于資產報廢的,可不報省政府審批。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車輛的處置,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省小汽車定編辦公室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其他資產的處置按處置方式的不同,實行分類審批。
(一)資產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本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單項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非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資產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資產原值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二)資產出售。
單項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三)資產報損。
單項固定資產報損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報損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單項固定資產報損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報損高于30萬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后核銷。其中,單項或批量固定資產報損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核銷。
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類資產報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核銷。其中,報損額單項或批量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核銷。
(四)資產報廢。
單項固定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固定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條本方法所述批量資產是指同一批處置的資產。同一年度內,各行政事業主管部門對同一資產處置單位只能審批一次批量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關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報告和申請表;待處置資產產權證明;待處置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價值憑證(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復印件)。
(一)申請資產無償調出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調出單位同類資產的使用情況;
2.資產調入單位同類資產的需求情況;
3.因隸屬關系改變而上劃或下撥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4.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單位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屬于無償捐贈的,須提供受捐贈單位的名稱、機構代碼、通訊地址、聯系方式等;
6.經國家特殊批準調撥資產的,須提供國家的批準文件。
(二)申請資產置換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對資產置換的理由分析說明,包括擬置換出資產的使用情況,擬置換進資產的需求情況等;
2.擬置換資產雙方的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三)申請資產出售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擬出售資產使用情況;
2.資產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四)申請資產報損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損失價值清單;
2.造成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或有效證明;
3.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4.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和相應的賠償收入收繳憑證復印件;
5.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報告;
(五)申請資產報廢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2.國家和省有關資產使用期限的規定或技術鑒定報告;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或處置收入不上繳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省直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未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處置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市縣財政局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字]國有資產 ; 行政事業單位 ;清產核資
行政事業單位是為各種不同社會活動提供各種不同服務的社會組織,在我國公共事業的進步和發展中具有關鍵的作用。而國有資產正是我們國家供應給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的物質保障,科學配備與高效運用國有資產是確保與推動行政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更優質服務的重要因素。
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為財政預算部門提供正確的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是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深化財政預算制度改革的需要,摸清家底是資產清查工作的基本任務。但是還有些單位對資產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存在著重購置、輕管理的現象,導致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家底”不清、管理混亂、賬實不符。只有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各類資產的數量、結構和使用情況,才能了解和深入分析各級財力使用和國有資產的經濟效益使用狀況,為財政部門預算提供正確的依據,為加強單位資產財務管理奠定基礎。
(二)有利于實現實現國有資產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資產清查工作要堅持“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原則,對與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系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對單位固定資產核實清點、登記造冊。資產處置方面通過市場化運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消除處置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有利于實現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觀念淡薄,國有資產浪費嚴重
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源管理的認識淡薄。在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中,沒有專職的管理人員,相關的職責也沒得到具體落實,直接造成國有資產的配置和行政單位的資金預算無法銜接,對國有資產的運用與購置沒有建立起規范化的制約管理機制,導致一些國有資產一直處于擱置、流失狀態,浪費十分嚴重。
(二)管理體系不健全,國有資產購置、運用不恰當
在國有資產的購置方面缺乏正確恰當的購置方案及購置效益分析制度,造成了國有資產的配置不均和不適當。在國有資產的利用方面缺乏健全的調出、調入、處置機制,以及資產驗算體系和資產毀壞的責任賠償體系等,導致資產運用無序管理。與此同時,在國有資產的監察方面沒有建立起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導致了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任意擱置,不按相關制度規范報廢、報損待處理的國有資產實物、 “家底不清”以及資產運用率十分低下的問題嚴重。
(三)產權界定不清晰,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國有資產的特點決定了國有資產的產權為國家所有,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私自霸占。但是,目前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購置與使用過程中,未遵守標準的審批流程,任意占用及使用。有的還以公謀私,將其占為己有,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十分嚴重。
三、強化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行政法規和管理制度既是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尺子”,也是事實管理的有力’武器”, 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分析和查找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制度建設“空白點”,本著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再挖掘深層管理制度的有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制度建設工作,逐步建立覆蓋國有資產管理全過程、全方位的法規體系,切實彌堵管理漏洞。具體包括:在資產配置環節,分級建立配置管理辦法及配置標準;在資產處置環節,建立處置管理辦法、處置標準及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在資產使用環節,建立對外投資、資產租賃及相關經濟實體監管等制度;在資產收入管理環節,健全收入收繳制度等。
(二)強化收入收繳管理工作,完善收入查繳追繳機制
一是要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確保信息真實、準確,詳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及使用狀況,特別是資產有償使用情況和資產處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依據單位資產變動情況及審批資料實時查繳、追繳收入。二是要建立資產租賃及對外投資專項管理檔案,真正摸清底數,切實加強租賃合同監管,嚴格執行統一合同文本,依據合同約定和有關投資收益分配政策及時查繳、追繳收入。三是要嚴格加強資產處置管理,嚴格執行資產評估、公開交易制度,堵塞資產收入流失漏洞。
(三)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資產管理支撐平臺
一是按時完成省財政廳部署的資產年度報表和產權登記任務,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二是規范完善資產事項網上辦理流程,科學合理設置審核、審批權限,確保信息系統應用工作扎實穩妥進行。完成資產處置網上辦理,將資產管理主要環節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動態化管理,逐步實現國有資產信息系統與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費稅收入管理等信息系統的對接,并理由信息系統的動態監控功能,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控,為財政部門對國有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四)突出重點,實現資產從“入口”到“出口”的全程監管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涉及面廣,管理對象的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對資產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際的管理工作中,應著重管理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四個關鍵環節。在資產配置環節,探索建立資產配置預算制度,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在資產使用環節,以研究推行公物倉管理制度為重點,著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在資產處置環節,以加強產權交易管理為突破口,強化日常監管,切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在資產收益環節,加大收入收繳管理力度,確保資產收入應收盡收。在保證行政事業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積極探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新模式,盤活存量資產,充分挖掘資產運營潛力。同時,注意防范資產運營中的財政風險,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和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與管理的有效性是保障國有資產完好、安全,增強國有資產運用實效性的關鍵所在。各個行政事業單位要不斷深入探究國有資產管理當中存有的不足,從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觀念、管理機制等相關方面逐漸的改進國有資產管理方法,以保障國有資產的高效利用和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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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促進;國有資產管理;分析
一、資產處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重購買輕管理,對資產處置管理重要性認識不夠
通過近幾年的資產管理工作,各行政事業單位對資產管理不夠重視,對資產管理宣傳不到位,各單位多側重于經濟業務的報銷收支,而對已經購買使用的資產管理卻很少。各行政事業單位僅重視年初的預算采購,一但資產采購,后續資產入賬、登記,定期檢查及賬務折舊工作不及時跟進,造成各項資產的實際管理脫節。由于各單位對固定資產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的脫節,對加強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夠,沒有真正把此項工作納入部門正常工作職責,沒有建立資產的考核評價機制,勢必造成各項資產處置、管理的隨意性,同時有的單位人員對資產管理業務不熟、賬務處理不及時,各項資產保管制度未建立,勢必造成資產的賬實不符。有的部門報廢閑置待處置資產長期不予處置,一直堆放辦公室或存儲倉庫占用大量的辦公場所、倉庫等公共資源,資產處置滯后也導致新資產無法及時更新安排。
(二)資產處置不夠規范
按照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國有資產處置時,要求應當對擬處置的資產按照程序進行申報,由各單位資產主管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國資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意見,形成單位申報意見,同時附送相關材料,按要求的不同審批權限報批,只有批復后才可進行資產處置和賬務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單位在處置資產時并未辦理各項批準手續,違規將部門暫時不用或被更新替換的舊資產自行變賣處置,處置后也不將處置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有的單位變賣資金也不上繳國庫,私自用于辦公支出等嚴重坐支違規現象發生。行政事業單位待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來源有自購的,有部門調劑的、也有上級單位無償調撥的,清查中發現部分單位將未查明資產來源未入賬資產進行處置情況發生。
(三)資產處置中無相關具體細則的約定
資產處置工作中,各級制定的資產處置規定,往往只對資產處置范圍、處置審批流程等做出規范性約定,沒有具體約定處置細則及權限,如資產如何出租、出借,需要履行哪些具體手續,資產的報廢和報損金額是多少等。實際工作中有的單位待處置資產少,處置成本卻很高。報廢的僅有幾臺電腦和辦公家具,已無多少殘值,然而處置資產卻需要有人員認定為不能繼續使用及達到報廢要求才可處置,進行評估拍賣處置程序,需支付各項處置費用,有時殘值收益基本不夠評估等費用。同時,各地都有征地拆遷工作,這其中就涉及到大量的國有資產的處置,對這類資產特點是涉及金額大,重點工作要求處置時間短,資產的評估及拍賣公告時間較長,有可能不能滿足具體重點工作建設時間要求,由其自行處置為趕工作進度,往往出現對大額資產不評估等現象,直接導致國有資產隨意減價處置形成資產流失。針對上述兩類不同的資產,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制定具體的資產處置操作細則,確保處置時最大限度的保障資產價值最大化。
(四)資產配制及預算編制不合理
各單位國有資產的配制及資產預算編制不合理,造成了國有資產的隨意購置和重復購置,這就加速了資產的處置,縮短了資產的使用周期和使用效率。各單位國有資產的配制不均衡,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建設所需遠遠超過了配給,而有的單位卻供過于求,面對特殊單位或者對特殊業務需要的資產,也不能根據實際需要得到合理配置,一些單位在實施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方面積累了不少的經驗,能夠充分理解財政預算編制要求,用好用足財政政策。但也有一些單位,對政策學習、理解不夠,對政府資產采購,資產建設類的預算編制、預算管理工作不夠重視,認為只是完成每年預算布置的工作,搞數字游戲,預算管理弱化。
二、資產處置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高度重,做好資產清查及賬務處理工作
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主體職責。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各相關單位參加的資產清查機制。對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各項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資產清查,摸清各單位資產真實情況,增強各單位對資產的管理意識,及時發現資產賬實不符,資產盤盈盤虧等情況。同時,根據各單位的不同特點可制定具體操作可行的資產清查方案。以往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各單位只要資產不核銷,每年年底資產負債表反映的是均為購入時的原資產價值,沒有真正反映資產經過使用磨損后的價值,導致了價值虛增,實際價值與賬面價值形成差異。為進一步推動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工作的開展,須按照新行政事業會計準則要求,做好資產計提折舊等賬務處理工作。
(二)有針對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細則
根據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類別、使用情況等不同特點,有針對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細則。如當前各地征地拆遷范圍大,時間緊特點可制定本地因征地拆遷的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細則,對相關處置流程要求進行約定;各地學校資產量大點多,可制定本地的中小學校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各部門資產閑置或資產量少難以處置情況,這樣可以由政府或國資管理部門負責設立公物倉庫,代為保管行政事業單位移交的國有資產,并對保管的國有資產歸類、清理設立臺帳。對其他單位申請有需要使用的,可以在履行審批手續后統一調劑使用,對零散資產達到一定的量后涉及應評估、拍賣的,按有關資產處置流程統一處置,處置后對已處置資產賬務及時進行核銷處理。
(三)堅持公平、公開轉讓資產的同時探索多樣的國有資產處置方式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要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對資產進行處置,對資產金額大,涉及各級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要客觀公正的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工作中,面對資產價值高,市場有需求的資產即可很快處置,如:房產、門面出租、大宗批量設備轉讓等,在產權交易市場通過網絡參與競價拍賣方式順利完成了處置交易。然而,對無市場需求,零散已近淘汰的的資產,處置中就會出現資產變現價值很低,基本不夠處置費用或造成多次流拍情況,這就需要探索靈活多樣的國有資產處置方式。首先,資產處置要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如:資產評估時要查看現場實物,要充分做好考慮被評估資產對不同購買者的使用價值,不能受資產原值的影響,要客觀評估資產處置價值。針對價值低、零散的國有資產,應制定相應的處置管理權限,可交由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根據需要為降低處置成本,資產管理部門可針對處置此類資產,牽頭建立一個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項目庫,各單位價值低、零散的資產即可及時處置,提高資產處置效率,又可降低處置成本。
(四)建立資產處置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考評機制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需建立一個以資產處置為主要內容的資產管理績效考評機制,考核各單位的資產配置、使用及資產處置情況。一是各單位是否建立及執行資產處置規章制度。資產的出售、轉讓、報損、報廢等資產處置是否有章可循;對哪些國有資產需要進行評估,建立資產處置評估制度;對不良資產需建立追究責任制度和核銷制度。二是要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性質和特點出發,將國有資產處置全過程納入績效評價范圍,使其能夠綜合、全面地反映置管理水平。三是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后,要組織實施好績效考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其整改,做好跟蹤檢查工作。同時,績效評價機制的建立是一個不斷完成的過程,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不同時期的考核目標要求,對績效評價機制須進行調整和完善。
三、結語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改革;探索;國有資產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資產使用部門在資產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資產管理基礎工作比較薄弱,家底不清,賬實不符,大量資產以賬外資產的形式存在;資產配置不公平,超編、超標嚴重;使用效率較低,其原因與各單位對辦公資源配置不科學,管理不善,使用行為約束軟弱有直接關系;處置隨意,對非經營性資產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弱化,資產大量流失等問題:體制不順,職責不清,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國處于特殊的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管理體制尚未定型。這些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二、國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改革探索
黑龍江省安達市的做法。
長期以來,該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房屋、土地等資產地點分散,且大都處于呆滯、低效運行狀態;資產處置隨意;資產收益被隨意處置;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作抵押為企業貸款導致連帶經濟責任等。針對這些問題,安達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方式進行了大膽改革。做法可以概括為:政府決策、財政部門管理、運營公司集中統一運營。具體措施為:
一是財政局牽頭統一清查、收攏資產,國有產權實行統一管理。
二是調整和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管理主體。市財政局及其內設機構安達市國資辦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辦事機構,設立資本投資運營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運營工作。
三是規范資產處置程序,資產處置堅持公開透明。明確規定了資產處置要報財政局國資辦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同時,出售前必須對擬出售的資產進行評估。委托拍賣機構采用市場方式,公開競價拍賣,盤活國有資產。糾正了原來單位分散占有、自行處置國有資產的違規行為,從根本上杜絕了單位“小金庫”的滋生蔓延。
四是進行資產的運營和融資注冊設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安達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負責對收攏資產進行統一置換、拍賣、轉讓、租賃等。以經營性資產作擔保,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等公益項目提供融資服務。并對資產收入實行集中管理,將各種形式的國有資產收入全部納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建設相對集中的辦公區域,改善黨政機關辦公條件。
五是通過資產置換進行資產整合。安達市把位于市區的商貿地段的、與城市建設不相協調的、不方便群眾辦事的機關事業單位統一遷到新開發區,將其原辦公用房置換給開發商。
安達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體現在:一是改善了辦公環境,避免了財政重復投入,節約了資金。二是解決了地方財力不足的問題,緩解了財政壓力,促進了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三是規范了資產處置行為,資產配置趨于合理,有效解決了國有資產配置不合理、閑置浪費和需求不足的問題,防止了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中各種流失現象的發生,資產收益管理得到加強,利用得到優化,也使部分資產免于承擔法律連帶責任,確保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國有資產效益趨于最大化。
三、國外公共資產管理模式借鑒
世界上很多國家在公共資產管理方面都有一些成功的、好的經驗和探索。有些值得我們一學,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日韓模式等。
日韓模式:由財政部直接負責政府公共資產階級管理
日本和韓國兩國的公共資產管理模式可以概括為“財政部―主管部門”模式。即由財政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由中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
(一)財政部門是資產管理綜合部門
日本公用資產的綜合管理機構是財務省,具體管理由各相關省、廳負責;韓國財政經濟部是統籌和管理全國國有資產的部門,中央政府的各部門、團體負責本部門國有財產的管理。
(二)資產購置和處置由財政部門審批和編制計劃
日本由各省廳需向財務省遞交詳細記載預算、經費支出等內容的申請書,由財務省對取得公用資產的合法性、妥當性進行審核。韓國對國有資產實行計劃管理,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計劃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其回收的費用歸中央政府。
(三)嚴格的資產統計報告制度
日本財務省每年匯總、統計國有資產情況,將國有資產報告書向上報內閣,內閣再將報告送交會計檢察院接受審計后向國會報告。韓國財政經濟部有權要求各主管部門提交國有財產管理報告和有關資料。
其他的德澳模式、美加模式等等,和日韓模式一樣,雖有各自的特點,但都有共同之處:均由財政部主管,由專門機構負責,專門的機構為公共資產管理提供了組織保證,管理較規范。
四、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的目標模式
(一)堅持的原則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應堅持吸收國內外先進經驗,并適合我國國情,分類管理的原則,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避免過度商業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非營利性、服務性和公共性。
(二)建立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