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概念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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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概念的必要性

本文從人們目前對國有資產概念的一般認識出發,通過分析資本與資產的聯系與區別,分析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能否界定國有資產,分析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定義為企業國有資產是否恰當,提出將“企業國有資產”改稱為“國有資本”的觀點。由此形成如下結論:一是將目前企業國有資產從廣義的國有資產中分離出來,更名為國有資本,國有資產不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二是將現行的《企業國有資產法》更名為《國有資本法》,專門用于調整國有資本;三是為適應上位法更名,修改相關法規,實現政令統一;四是將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更名為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委員會,名正言順管資本?,F如今,不論是日常口語,還是書面文章,國有資產、企業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評估、國有資產流失等術語,隨時能聽到,隨處能看到。那么,什么是國有資產?目前其概念是否存在缺陷?應當對其進行辨析。不能讓習以為常的事情混淆視聽,蒙蔽了眼睛,通過對其研究、辨析,正確認識國有資產,不僅是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務問題。

一、國有資產概述

(一)目前對國有資產概念的一般認識

國有資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國有資產即國有財產,是指國家的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借國家權利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其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狹義的國有資產僅指經營性國有資產,也稱企業國有資產。

(二)資本與資產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資本通俗講就是經營工商業的本錢,指投資者對企業的投入額。在西方經濟學理論中,資本是指投入(生產資料)的一部分,根據現今主流宏觀經濟學觀點,資本可以劃分為物質資本、人力資本、自然資源和技術知識。資本投入企業后,進行不同形態的循環和周轉,實現增值。資本在本質上具有保值增值、充分競爭和趨利避害的本能屬性。資產一般認為是一個會計學名詞,2006年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辟Y產反映企業的靜態經濟資源,其并不反映企業的利潤、增值之間所具有的動態關系,也無法從增值角度反映資產優勢。資本與資產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資產是不一定投入生產經營的,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資產,一般就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即通常所說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只有當資產被投入生產經營活動后,它才能成為資本。由此可見,在一定條件下資產可以轉化為資本。亞當·斯密在《國富論》第二篇的開端,對資本與資產有詳細的描述。他認為,屬于某人的財物就是這個人的資產,出讓使用權以獲取利潤收益的資產就是資本。筆者認為,亞當·斯密對資本與資產的這一論述,在今天仍然是我們鑒別資本與資產的標準。從企業會計學理論來講,資本與資產的區別比較明顯,也比較直觀。資本,是指企業購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資產的資金來源,是投資者對企業的投入,出現在資產負債表的右側,分為負債資本與權益資本,分別歸債權人和企業所有者(股東)所有,企業對其資本不擁有所有權。資產,是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為投資者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出現在資產負債表的左側,歸企業所有且是唯一的。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就是指企業對其控制的資產擁有的所有權。資本經營與資產管理也有本質的區別,從經營和管理的目標看,資本經營的目標是獲取盈利,即通常所說的保值增值,這是資本的最基本特征,資產管理的目標是保證資產的完成無損,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二、現代企業制度下的企業無法界定國有資產

結合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法人財產權、債權人的債權和出資人所有權的三大基本產權來看資產負債表,三大基本產權清晰地反映在表上。企業法人財產權對應于企業資產負債表左邊的全部資產,它是一種實物形態的權利,即企業對其全部資產所擁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對應于企業資產負債表右方上部的負債,債權人只有在其債權到期時方能對企業提出索取要求,企業將用資產進行償還。出資人所有權對應于企業資產負債表右方下部的所有者權益,出資人只有在企業終止結算時,方能對企業的資產提出要求。債權人和出資人一旦將其資金借貸和投資給企業,該資金就成為了企業的資金,即企業法人財產權。而他們擁有的是價值形態的債權和股權,債權和股權都不能直接對應或控制企業的資產。例如,企業不能因為有債權人或出資人張三、李四,就把企業的某部分資產界定為“張有資產”和“李有資產”。同理,國家出資企業,其出資資金投入企業后即成為企業資產,不能將企業資產中的某一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由此可見,有國家出資企業沒有國有資產,只有國有資本。

三、將企業國有資產更名為國有資本的必要性

(一)為國有資產正名在思想認識上已沒有障礙

回顧國有資產由財產到資產再到資本的演變過程,我們知道國有資產概念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在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將國有企業的資產都視為國家所有也能說的過去。并且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理論界的思想仍然禁錮著,一談資本就會想到馬克思對資本的描述,“資本來到人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流著鮮血和骯臟的東西”“資本家手里的每一枚銅板都滲透著無數勞動者的鮮血”“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保證到處被利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該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冒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視資本為洪水猛獸,更不可能將國有資產與“資本”聯系起來。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們經過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大討論,學習鄧小平南巡講話等多次思想解放運動,解除了國人的思想禁錮,尤其是學習鄧小平南巡講話,國人早已擺脫了姓“資”姓“社”的束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的經濟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1979年,我國GDP只有4062億元;2021年,我國GDP為1143670億元,過去42年間我國GDP增長了280.55倍,由此,國人對資本這一社會經濟活動中用于生產的基本生產要素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將目前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產正名為國有資本,人們在思想認識上早已沒有障礙。

(二)有利于法規條款的統一

目前,涉及企業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眾多,由于生效時間、適用對象和制定主體的不同,在有關企業國有資產概念的部分條款上存在沖突?!镀髽I國有資產法》是現行的涉及企業國有資產的最高層次的法律,該法對國有資產有明確的定義,在此,我們不妨再看一下現行的另外兩個文件,例如,2001年4月《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庇秩?,2004年8月《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定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對于國有獨資企業,其國有資本是指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對于國有控股及參股企業,其國有資本是指該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家應當享有的份額。”這兩個文件未用“國有資產”而用“國有資本”,其國有資本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法》中的國有資產含義基本上是一致的。為何用兩個不同的概念指稱同一事物,不得而知。即使是同一部法律,其內容中既出現國有資產概念,又出現國有資本概念,容易產生歧義。研究目前現行的幾個涉及企業國有資產的主要法律,筆者認為,不論是“國有資產”還是“國有資本”,其實都指的是同一事物,因此,將企業國有資產更名為國有資本有利于法律條款的統一,否則會給實際工作造成障礙和混亂。

(三)更好適應深化國企改革的要求

我國經過四十多年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公有制為主體、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已經形成。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各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不僅國有資本、集體資本不斷壯大,個體、私營、外資等非公有資本和城鄉居民私有財產迅速增加,各種資本流動、重組、融合日益頻繁,投資主體多元化、各種所有制經濟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已成為發展的必要趨勢。黨中央順勢而為,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企業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供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決定》中的這些論斷,是從資本的角度出發,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實踐的基礎上,頂層設計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因此,將企業國有資產更名為國有資本適應深化國企改革的要求。

四、結論

筆者經過前文對國有資產概念的辨析,形成如下結論:一是將目前企業國有資產從廣義的國有資產中分離出來,更名為“國有資本”,國有資產不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二是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本法》,專門用于調整國有資本,并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將各條文中的“國有資產”修正為“國有資本”。三是對現行的涉及企業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在用國有資產或企業國有資產概念表述國有資本,根據《立法法》,上位法和下位法相沖突時應適應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修正為國有資本,實現政令統一。四是將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委員會,名正言順管資本,從管企業為主轉向管資本為主,建立國有資本監督體制。

作者:張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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