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處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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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處置范文1

關鍵詞:高校;國有資產;處置;規范化管理

一、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存在的問題

1.資產使用觀念落后。目前,高校普遍存在“重購置,輕管理,重使用,輕處置”的觀念,對于有些資產,在購買時沒有經過充分論證就盲目購買,或是購買進口設備時沒考慮零部件,導致損壞時維修費用較高甚至無法使用。

2.不經評估就進行資產處置。雖然國家規定,高校進行資產處置應當符合相關鑒定和審批程序,但是通常技術鑒定小組對處置資產的評估值是以資產原值為單位進行測算的,評估值遠遠高于資產處置實際的價值。因此,對資產處置進行評估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

3.資產賬實不符。對于資產是應當調劑管理還是直接進行報廢,在管理方面還存在混亂,且高校不少資產在處置過程中所需時間長,效率低。造成這樣問題的原因在于學校設備通常購入后運用時間較長,但在這個時間內,管理人員很有可能已經隨著調整發生了變動,導致在資產盤點時賬實不符。有些資產閑置許久,已經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卻遲遲沒有處理,管理環節的脫節造成了資源浪費。

4.審批手續過于復雜。審批手續復雜直接導致審批效率低,高校處置國有資產通常需要層層部門審批,不僅繁瑣,效率也很低,導致資產處理周期長,不及時。

二、高校國有資產處置規范化管理的措施

1.規范資產處置工作流程。根據我國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高校若處置國有資產必須符合資產處置的范圍,即須為高校閑置資產,且經過技術論證后,確實已經達到報廢標準。高校規范資產處置流程的過程中,要先確定科學完善的處置程序,即先由資產相關人員遞交申請,經過初級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后遞交高校資產管理部門,派專業技術人員對資產的情況進行鑒定,看申請訴說情況是否屬實,在確定無誤后,學??梢韵蚪逃龔d提出申請,審核后報財政廳審核,同意處置資產,才可以對資產做出報廢處置,并要在賬面上體現出來。

2.處置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在高校一些國有資產達到處置標準時,要根據流程進行報廢或轉讓的處理,處置資產所獲得的收益一定要及時交給財務部門,對于資產的報廢情況要記錄清晰,在進行資產盤點的時候不能合混不清。高校要確立科學的資產管理檔案制度,不僅有利于清楚記錄學校的固定資產情況,也有利于對資產展開全過程管理。對于國有資產處置管理,高校要注重將處置和預算相結合,二者屬于增量的關系。資產預算管理可以考察學校購進資產的預算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學??茖W配置教學資源以及高效利用的規定,規范化的處置管理有利于高??茖W分配資金,同時也能有效優化資產結構,為學校的預算管理提供真實有效的內容。

3.化繁為簡,提升審批效率。針對高校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層層審批、十分復雜且效率過低的情況,政府需要出臺一些簡化的管理工作方法,從而化繁為簡,簡化高校資產的處置流程,這對提升管理效率以及處置管理有很大利處。前文中提到,高校處置資產需要經過高校自身管理部門、技術人員、政府部門的層層審查,這樣的流程雖然嚴謹,卻耗時、耗力。政府可以出臺管理辦法,將價值較低、閑置較久的資產處理權利下放給高校,而對于價值很高的設備和資產的處理再層層審批,這樣既能增強學校自主管理的能力,也能提升處置效率。

4.加強網絡化建設。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高校不論在教學上還是管理上都逐漸轉入信息化。對于國有資產管理也是如此,加強網絡化建設,有利于嚴謹地管理資產,避免出現人為錯誤的情況。有些高校自行開發了資產管理信息平臺,對每一項資產的購置時間、使用情況、具體信息等都詳細記錄,有利于管理部門調閱、審核和保存,也提高了處置資產時的技術鑒定效率;對于是否達到報廢標準的資產,通過信息平臺上的記錄便一目了然,提升了管理效率,促進高校實現資產資源的科學化管理。

三、結語

總之,高校在處置國有資產的過程中,要注重規范自身行為,具備規范化的工作流程,科學結合處置管理與預算管理,加強信息網絡平臺的建設。政府要出臺簡便的管理工作方法,重視購置行為,也要科學妥當地處置已有資產,以規范化的行為優化資產管理,避免出現資產的重復購置和浪費,促進高校資產管理的科學化。

參考文獻:

國有資產處置范文2

在國資委成立之前,國有企業股權管理被多個政府部門分割,國有企業內部的不良資產主要由各企業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后自行處置。國資委成立后國有企業股權管理集中到國資委,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由各企業報國資委審批后在指定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可以稱之為分散處置模式。在國有資產分散處置模式下,具有關聯性的控股權被人為分割,因不具控制性導致流動性差、再投資價值低,因利益糾葛導致處置效率低、成本高,因不易監管導致道德風險高、資產流失嚴重。因此,對不良資產處置方法應當創新。

在國資委成立后,一個區域內的國有企業股權管理統一于國資委,區域內國有企業事實上以國資委為核心形成一個多層控股的企業集團系統。因此有條件也有必要從區域國有資產的系統關聯性出發,建立統一的不良資產處置平臺,在此稱作集合處置模式。本文針對目前不良資產分散處置模式存在的問題,研究不良資產處置的目標、原則和特點,論證國有不良資產集合處置的必要性及其模式。

一、 不良資產處置

不良資產是有缺陷而導致盈利能力低下的資產,其剩余的使用價值是可以加以回收重新利用的社會資源。任何一個產權所有者都會要求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盡可能高地回收剩余價值,國有產權所有者也不例外。在不良資產處置上,國有產權所有者與私有產權所有者不同,不能只有單一財務目標。這是因為,國有產權名義上歸全體人民所有,但是全體人民的收益權不可能像上市公司給股東分紅那樣實現,更多的還要通過非財務的公共目標來實現。在實際操作中,非財務公共目標是作為對財務目標的原則約束而達到的。

1、不良資產處置的目標和原則

(1)化解系統經濟風險,維護區域社會穩定。巨額不良資產主要形成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國家在通過銀行貸款支持企業不致破產的同時,采取各種改革措施挽救企業,但收效甚微,反而給銀行造成大筆壞帳,帶來金融風險。由于區域內國有企業股權和債權的高度關聯性,極易引起多米諾骨牌效應,連帶一批相關企業倒閉。因此不良資產處置不可能主要以破產方式進行,而要通過引入高效的外部產業投資者重組企業,創造起死回生的機會,從而化解系統經濟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2)優化系統資源配置,推動區域經濟健康發展。國有不良資產處置本身是社會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必須從區域經濟大系統的角度來看待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在區域經濟系統內,國有資產只是區域內經濟資源的一部分,只要資產處置沒有導致資產流失到區外,就不會導致區域內社會經濟資源總量減少。因此,國有資產處置應該著眼于區域內經濟資源優化配置前提下的總量增加。

(3)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壯大民營經濟。國有不良資產處置是國有經濟布局調整退出競爭性行業的必要舉措。如果將國有資產都賣給外資,外資進入將增加區域經濟資源總量,但外資可以通過內部交易價格轉移利潤到境外,導致系統經濟資源流失。外資比重過大還可能謀求壟斷利益,操縱當地經濟,抑制民營經濟發展,損害系統的經濟效率。站在民族利益角度講,國有經濟退出的空間應該優先留給民營經濟。應當學習印度發展民族經濟的做法,以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為契機,大力發展民營經濟。

2、不良資產處置的特點

不良資產處置不是一個簡單的交易行為,而是投資行為,是交易雙方對投資價值的發掘和確認過程。與優良資產處置相比,不良資產處置具有如下特點:

(1)不良資產是已經發生價值流失但還有剩余價值的資產。對于實物形態的資產而言,使用價值的貶值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因此,盡快投入運營,形成盈利能力,是資產價值升值的前提。對于企業形態的資產而言,資產通過經營過程盈利實現價值轉移,得到補償和增值。如果經營虧損,則在形成不良資產。不良資產處置本質上是對已經形成的資產損失進行清理核銷,為資產恢復盈利能力創造機會的過程,因此處置不良資產不可能做到收益最大化,應該是損失最小化。但是資產損失通常難以準確衡量,因此只好以帳面凈值做參考,損失最小化也就歸結為盡最大努力賣出盡可能高的價格。

(2)不良資產是價值仍在繼續流失而且加速流失的資產。盡管資產流失在經營過程甚至在形成過程中就已經存在了,但在處置之前仍在繼續流失,而且隨著時間推移,價值流失會加快,即所謂 “冰棍效應”。其原因,一是技術設備等有形資產,由于技術進步加快而加速貶值的過程不會停止;二是企業停產后商譽商標、資質牌照、客戶資源、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和技術人才的流失。無形資產是構成企業盈利能力的主體,其價值超過有形資產價值,因此成為購并者的主要目標。不良資產應該在企業停業之前及早處置,以最大限度保全無形資產價值。

(3)由于不良資產是加速流失的資產,加快處置可以中止資產價值繼續流失,可以在不良資產價值較高時賣出好價格。因此,不良資產處置的關鍵是如何在加快處置前提下賣出盡可能高的價格。不良資產加速流失的特點決定不良資產處置很難形成賣方市場,處置越晚,價值流失越多,尋找高轉讓價格的概率就越小。轉讓價格受轉讓時機、方式和市場供求影響,但根本上還是取決于轉讓時不良資產的剩余價值,因此加快處置和爭取高轉讓價格并不矛盾,只有賣得早才能賣得高。所以通過加快處置做到損失最小化是可行的,站在全社會高度看更是如此。從理論上說,不良資產的定價和優良資產應該一樣,即建立在預期能回收的未來現金流的基礎上,但實踐中不良資產定價要比優質資產困難的多。由于雙方對不良資產價值判斷不盡相同,加上信息不對稱,使不良資產定價很難一致,實際價格的確定通常是談判協商的結果。因此與其花功夫確定一個準確的價格,不如想辦法創新處置方式、發掘投資價值、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營造競價局面、增強在談判中的地位。

二、不良資產集合處置

區域國資委成立后,作為區域內國有資產統一的所有者代表,分散的小產權變成集中的大產權,就為總量龐大、關聯度很高的區域國資系統不良資產的處置創造了有利條件。

首先,在國資委下設立不良資產處置的統一平臺,有利于提升股權價值、降低處置成本、提高處置效率。同一個企業中關聯性的股權就可集合而具有經營控制性,同一個行業中所有國有企業股權就可集合而具有市場控制性,因而大大提升了股權價值,這樣有利于吸引更多新投資者,就可以大大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機會和價格;可以做大資產池,有利于應用各種投資銀行手段發掘投資價值,如進行資產分類整理、重組包裝、資產證券化等,足以吸引國內外投資銀行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可以形成各個國有股東之間合作協商和利益共享機制,利益協商成本低、效率高;可以使分散處置模式下“多對一”的談判變成“一對多”的談判,形成賣方市場,從而提高談判地位。

其次,在國資委下設立不良資產處置的統一平臺,便于國資委對資產處置過程集中監管,形成國有企業―――處置平臺―――國資委―――交易所四位一體的防控體系,從而打破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的內部人控制,督促處置者努力工作,推進國有經濟布局戰略調整。此外,在國資委直接監管下的處置平臺有更高的誠信度,會提供透明、全面的不良資產信息,降低投資者的風險預期,增強安全感。

第三,建立以進行交易前期策劃和交易撮合服務為主的統一的資產處置平臺,可以和交易執行環節為主的產權交易中心共同構成完整的國有不良資產處置鏈條。產權交易所只是一個為交易各方提供公平交易便利和秩序的場所,不能只維護國有產權出讓者的利益,而要公平對待每一位市場參與者。盡管政府賦予產權交易中心覆蓋資產處置全部環節的業務范圍,但從牽制角度講,產權交易中心不應該介入交易前期策劃和交易撮合過程,以保證其在交易過程中的公正和廉潔,這對營利易所更應如此。因此應將產權交易中心的業務范圍限定在交易公開性、規范性的審查和執行上。

三、 不良資產集合處置模式設計

1、組織模式設計

不良資產集合處置的一般組織模式如下。

A模式:由國資委獨自發起一家沒有投資銀行牌照的國有獨資資產管理公司,指定要求所有一級企業將其不良資產直接劃撥給該資產管理公司統一處置;

B模式:由國資委支持所有中間層控股公司共同發起一家具有投資銀行牌照的有限責任制資產管理公司,各股東將其不良資產委托給該資產管理公司統一處置;

C模式:由國資委指定一家中間層控股公司牽頭,其他中間層控股公司參加和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有國內外廣泛投資者網絡的知名投資銀行共同發起一家具有投資銀行牌照的股份制資產管理公司,由國資委要求所屬企業將其不良資產委托給該公司統一處置;

D模式:由國資委指定一家外部的投資銀行,由國資委要求所屬企業將其不良資產委托給該投資銀行統一處置。

上述4種模式的根本區別在于具體項目上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的形成、執行和利益協調機制,從而直接影響資產管理公司的運行成本、效率和目標。A模式假設國資委是超級控股公司,其下由若干各具功能的中間層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構成戰略管理和資本運營平臺體系。這是一種完全行政化的模式,其優勢是設立簡單容易,國資委可以直接通過行政劃撥其他中間層國有控股公司所有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將獨自承擔不良資產處置責任,經營風險大,不存在內部協調,但外部協調量大。此外,可以進行實業投資,也可以承包或服務,兼具投資商、承包商和服務商職能,綜合功能強。但因為獨資無法使投資銀行直接參與,與投資銀行簽約結成戰略聯盟或聘請為財務顧問方式參與資產管理公司也許可以解決問題,但對投資銀行的責任約束不強。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解決目前供需脫節問題的對策,就是在其下再設立與國際投資銀行合資的資產管理公司。此外該種模式的資產管理公司沒有投資銀行牌照,資本運作手段和空間大受限制,因而不利于對系統外客戶服務,只局限于系統內客戶服務,未來發展空間受限。

B模式和C模式采用多元股東結構,是半市場化的模式。兩者都具有投資銀行牌照,資本運作手段多,在完成當前國有經濟布局大調整和國有企業大重組的階段性任務后,將順利轉向以系統外客戶服務為主,未來發展空間大。另外它們不能做實業投資,都是服務商,經營風險小,沒有A模式國有獨資體制弊端。其區別在于,B模式因所有中間層公司都參與,共同承擔不良資產處置責任,能很好做到不良股權資產集合,內部股東之間協商很好。因全部是內部股東,利益不與外人分享。但沒有中介―――投資銀行直接參與,供需脫節,因為事先不知道資產需求方在那里,也就不可能設計好處置方案去尋找吸引投資者,又因為難以找到多個投資者,不能形成競價局面,只好分類打包賤賣給投資銀行再行處理,錢都讓投資銀行賺走了。此外沒有外部債權人入股,與多個債權人的外部協調也有困難,當然國資委可以出面統一買斷債務來解決這個問題。

C模式比B模式市場化程度更高,不僅納入內部股東,而且納入外部投資銀行和債權人,可以做到不良資產權益全部集合。因為具體項目的股權和債權關聯方都是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可以充分利用股東會和董事會作用,所以處置方案的協商過程都在內部,這樣溝通便利,時間短,成本低,效率高,但股東人數過多也會有相反效果,由此也可以考慮減少內部國有股東數量。因為還納入投資銀行參股使供需直接對接,由投資銀行專業人員發掘資產價值,根據投資者需求策劃最優的處置方案,不僅大大提高了不良資產的處置機會和效率,而且有可能形成競爭而提高不良資產處置價格。另外,因有外部股東,要與外人分利。

D模式是業務全部外包,完全市場化的模式。投資銀行和投資者有廣泛聯系,開辦的委托資產管理業務具有將資產供需雙方撮合在一起的功能,但要分別和所有關聯股東和債主企業簽約得到委托,才能將關聯性不良資產納入一個資產池,完全靠市場行為很難辦到。而依靠國資委行政干預獲得不良資產處置權利,下屬企業未必積極配合,而且具體項目處置方案的協商全在外部,協商出現問題還要找國資委出面,溝通時間長、反復多、成本高、效率低。此外,外部投資銀行只追求自身利益,難以盡責,加上信息不透明,一手操縱買賣雙方,低買高賣,牟取暴利,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但是國資委作為直接派代表進駐投資銀行,也許會改善。此模式下不易管理,容易演變成分散處置模式。

綜上所述, C模式最好,B模式較好,A模式亦有可取之處,D模式最不可取。我們以下按C模式展開說明。

按C模式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本質上就是一個國有控股的專業處置不良資產的投資銀行機構,它具有綜合類證券公司所有職能,但重點在資產管理上。只有這樣的資產管理公司才可以允許投資銀行參股,實現資產供需雙方直接對接,才能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工具和資本運營手段從事不良資產處置。

2、運行模式設計

在C模式下不良資產集合處置的運行過程主要包括如下環節:

(1)按照國民經濟戰略布局調整要求,國資委制訂國有資產重組規劃,設置不良資產標準,做出不良資產處置決定;(2)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的國有控股企業按照國資委設定的標準核定不良資產,然后將各自不良資產委托給資產管理公司構造資產池;(3)來自也是資產管理公司股東―――投資銀行的專業人員依托投資銀行的客戶網絡物色可能的投資者;(4)按照潛在投資者需求分類整理不良資產,發掘投資價值,設計出具體項目上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案;(5)該項資產處置方案提交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的主要股權和債權的關聯方(合并股權具有控制性)協商認可;(6)通過認可后該項資產處置方案向事先物色好的投資者招標,同時也在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市場掛牌向社會上公開招標;(7)資產管理公司代表該項資產主要股權和債權所有者與挑選出的若干投資者進一步談判直至達成協議;(8)達成股權和債權重組轉讓協議后,在資產管理公司監督下,在股東投資銀行協助下,投資者和各個股東和債主直接接洽執行協議;(9)在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完成交易過程。

在上述操作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的功能在于構造資產池、發掘投資價值、設計處置方案、將多對一談判變成一對多談判、監督有關各方執行協議等,而協議的執行由投資者和該項資產有關股東和債主進行。

不良資產通過委托而不是行政劃撥或有償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好處在于:資產管理公司無需很大資本,沒有經營風險;不良資產所有者參與處置,有利于資產處置;不良資產損失責任易于追究,有利于推動國企改革。

3、盈利模式設計

在C模式下資產管理公司只做服務商,其盈利來自于服務傭金收入。每完成一單不良資產處置,都可按投資銀行提供資產重組轉讓服務標準收費。按照國家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中介處置不良資產服務規定,最高付費可達可回收現金額的5%。其傭金收入通過分紅成為各股東的投資回報。

在C模式下參與資產管理公司操作過程的有股東國有企業、投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相關方國資委、產權交易中心和投資者等。通過資產管理公司運作不僅可以得到直接的投資回報,而且能夠取得間接的經濟利益。

國資委作為區域國有資產總監管者,通過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和專業化運作,能有效貫徹國有經濟布局調整戰略,提高國資系統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率;有效監控國有不良資產處置過程,避免分散處置情形下國有資產貶值和流失,盡可能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和回收價值;外部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傭金費用轉化為資產管理公司的傭金收入而保留在國資系統內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處置不良資產也可以節約國資委直接操盤帶來的隱性成本。

國有控股公司除了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獲得的分紅外,作為不良股權資產的提供方,通過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和專業化服務得到的好處反映在:有利于避開內部阻力,加快不良資產處置,制止不良資產繼續流失;降低由于各企業分散處置不良資產的成本;股權合并和一對多談判能提高不良資產處置價格和效率。

與四大銀行對應的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如果合并或參與國資委股權資產管理公司,將集合債權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了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獲得的分紅外,作為不良債權資產的提供方,通過資產管理公司使股權處置與債權處置相互協調和相互促進,將降低不良債權處置的協商成本,提高不良債權處置的效率,創造債權資產保全機會,減少銀行倒帳風險。

投資銀行除了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獲得的分紅外,作為不良資產供需雙方的中介,通過資產管理公司固定了大批客戶,在每項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將涉及其內部許多部門服務及客戶資源,其利益體現在資產管理公司傭金收入分成上,而且客戶后續增值服務進一步開發的收益機會還會很多。

對于產權交易中心來說,全國各地國資系統的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類投資機構,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將圍繞產權交易中心形成全國性不良資產處置的市場網絡。其中,資產管理公司將成為產權交易中心的做市商,有助于產權交易中心有穩定的交易量和交易秩序,從而完善國有產權交易市場。

作為不良資產的投資者,通過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整理和服務,提高了收購效率,節約了收購費用和時間,降低了投資風險,還可享有資產管理公司提供的一定時間的售后服務和質量保證。

國有資產處置范文3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

在定義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指的是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產權注銷的一種行為,如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捐贈、出售、報廢、報損、股權轉讓及其他國有資產處置的方式。屬于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有:閑置資產、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因單位分離、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經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依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基本原則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具體的對國有資產的處置通常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第一是使用效率優先的原則。國有資產是用之于民的,如果不能確保資產安全以及是使用效率優先,就容易在安全性方面出現問題。在這個原則上,就應該做到管理到位來防止資產被非法侵占、丟失和損壞。當然,最重要的是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要制定一套完整正確的資產管理制度,使得國有資產的處理合理化。第二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眾所周知,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具有公共服務性、使用無償性、財政統一配置性等特征。因此在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運用過程中,都需要靠財政預算來維持日常運轉和補償。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互相影響,聯系密切。在這個原則中,行政事業單位一般采取的做法是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數據庫,并及時將資產報告、資產處置和日常財務管理的數據及時入庫。在具體實踐中,體現在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相結合。只有密切的將資產處置同預算管理結合在一起,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只有這樣才能符合科學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才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第三是集中處置管理的原則。在現在的行政事業單位中,對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和處置都是各個單位自行管理的。相對于此,就顯得十分的分散以使得相關部門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督。也正是因為這樣,才總是出現監督不力,管理分散的情況,國有資產也經常形成流失嚴重、管理失控的情況。正是因為如此才更應該堅持集中處置的原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該實行集中統一處置管理,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室、公務用車等進行集中管理。同時對財政部門投資的建設項目也要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第四是及時檢查、審批和監督的原則。由于在實踐中,財政撥款經常只重視前期的資金審批和忽視后期追蹤管理,并且在很多情況下,行政事業單位都認為劃撥于本單位的國有資產就可以自行處理,從而使得許多行政事業單位在使用國有資產的過程中不計成本,最后總是造成國有資產不適當的浪費和流失。因此,也應該堅持及時檢查監督管理的原則,加強管理部門的建設,對相關的國有資產數據依靠計算機等現代化工具來實現其信息化管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管理系統的實現措施

(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管理系統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系統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政或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各行政事業單位。在這個系統中,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最高決策者,下設的辦公室具體組織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行政或行業主管部門則對其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最后的各個行政事業單位是具體的國有資產使用者,認真負責和監督本單位日常工作中的國有資產。

通過對不同地方的情況進行分析,我們發現,對于條件比較好國有資產流動比較頻繁的地方,應該尤其注意資產流向透明化,堅決杜絕私下對國有資產進行交易,必須將國有資產的轉讓出售和無償挑撥等所有有關國有資產進行流動的程序交由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或調劑機構進行統一管理,藉此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對于部分長期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盈利較低的國有資產,應在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批準的前提下由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統一調配或進行轉讓。

1、資產無償調撥

對資產無償調撥,其調撥的主要對象是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和經常性財經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調撥的主要流程是由調撥對象通過資產調劑網絡向省級或相關地級市行政事業單位調撥信息,經相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進行資產的無償調撥。

2、資產出售

行政事業單位對其本單位閑置資產進行銷售處理的,應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在各級財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交易,并應提交相應的手續和相關文件。

3、股權轉讓

對事業單位的股權進行轉讓時,應當由專業的部門將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專業的部門指的是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然后交由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上交至財政部門進行批準,并將材料提交齊全,最后進行股權轉讓手續,一并進行股權變更和產權變動登記等相關手續。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體系

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處置管理體系,首當其沖的應該是建立健全其監督體系。在建立監督體系中,更重要的是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度化的管理。在目前的情況下,應該完善的是國有資產登記制度、國有資產保管制度、國有資產清查制度以及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該有賬必登記,并清楚的對國有資產的來源和使用方向進行嚴格登記。其次是在保管制度中,行政事業單位不能因為是國有資產就不愛惜愛護,而應該認真保管,防止不適當的流失。在清查和報告制度中,就應該及時對國有資產進行盤查和清理,對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后及時報告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保信息陽光透明公開化。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審批嚴格化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對處置程序以及審批權限應該有嚴格的規定。對涉及到土地資產的處置更應該按有關法律、相關法規進行。當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要按相關程序報告審批后,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授權產權交易中心公開公正的進行轉讓和評估。對可市場化的事業單位,應該先進行改組來整體改為企業或者是社會型服務組織。然后對該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統一收繳和處理。只有嚴格審批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才能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對國有資產的保證以及恰到好處的運用,也是對納稅人的責任和義務。

三、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機制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科學技術也不斷進步,與之對應的國有資產的淘汰和升級速度也相對加快,為了促進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工作的進行,首先要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機制,從而達到國有資產合理流動的作用。

(一)出臺相應管理辦法

在全國范圍內出臺并應用管理辦法,從中央財政部到省級財政部再到各地級、縣級財政部都要貫徹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并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制定符合自己地區情況的管理辦法。

(二)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工作

對要淘汰的設備和用品,可以進行出售、報廢報損變價工作,對于有關企業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一定數額的股權轉讓,通過采取上述措施可以增加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收入。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這些收入都屬于國家所有,需要有關部門對這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進行管理。

(三)建立、健全嚴格的資產處置程序

為了防止在進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的活動中滋生問題,需要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嚴格的資產處置程序,并在實際的資產處置活動中,嚴格按照資產處置程序進行資產處置活動,當然在資產處置活動不可能完全避免流動性資產損失現象的發生,有關部門要根據相關辦法來進行流動性資產損失的認定和審批工作。并按照相應程序進行資產處置工作。

(四)保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機制的透明性

我國社會生產力迅速提高,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當下信息化水平高的特點,并通過信息網絡和市場交易機制的應用來保證國有資產的處置權益,及時向群眾公開有關活動的進度,保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機制的透明性。

四、結語

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為人民辦實事的單位,只有對國有資產管理得當,每一份國有資產都用到點上,才是對人民最好的服務。所以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中,一定要堅持以上原則,堅持建立健全管理監督系統,確保國有資產管理系統的設置在行政事業單位中完美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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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處置范文4

中圖分類號:C9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5-207-02

“國有企業興則國興”, 國有企業可謂是國民經濟的靈魂,在國民經濟命脈與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由于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始終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并在推動各項經濟發展中起到了基礎性作用,國民經濟發展的效率和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所以,國有企業改革始終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國家政策和法律改革與推動的重要關鍵點。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后,全面依法治國表明我國依法治國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那在新的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如何推動國有企業更加完善的改革以及國有資產的監督保護,推動其本身乃至整個國民經濟更好更快的向前發展,就成為經濟領域關注的重點。

一、實現公司制改革,提升企業生命活力

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建立更加完善的企業制度是其歷史發展趨勢,而公司制改革無疑成為其最有效和最有利的途徑。公司制改革就是將現有的企業形式改變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也可以成為上市公司,而改革的關鍵點在于將原有企業形式中的單一股東、單一投資主體轉變成多元股東、多元投資主體,總的來說針對現在復雜多變的海內外資本市場和投資環境,公司制改革無疑增加了企業作為市場投資主體的靈活性,分散了企業參與市場運作的風險。而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過程中可以將蛋糕做大做活,但應明確的一點是國有企業做大做活的過程中企業發展的陣腳和發展的總方向不能亂,只能堅持國有獨資公司國家掌握完全股權和控制權,國有控股公司的國家控制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即根本方向是在增加國有企業的靈活性同時不斷發展和擴大國有資本的參股數量,同時不斷增強國有資本的運作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和靈活性,使之更加適應國際投資環境的需要,更好的為國有企業在國內做大做強,在國外更好更有效的走向世界積累經驗并提高國有企業的資本運作能力和運作效率,這是其發展的根本方向。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國有資本的主導地位不動搖,在增加靈活性的同時積極吸收國內國際發展的有益經驗,通過更有效的發展和監管堅持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性位置不動搖同時更好的參與國際市場的運作,不斷增強參與國際市場和抗擊國際金融市場風險和沖擊的能力。

二、構建完善的企業制度,實現規范管理

國有企業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制度性難點是我們在國有企業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制度性難點在于我們是不是放手讓國有資本真正的成為靈活程度更大的資本市場運作資本,而資本市場是不是真正的需要國有資本的運作。我認為,國有企業在資本市場可以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去完善其在資本市場的功能。礙于國有資本直接參與國內資本市場以及國際資本市場運作的風險性,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獨資公司可以通過建立國有全資子公司的形式參與國際和國內市場的風險投資,此時母子公司的管理及權限劃分是治理和監管的重點。與此同時國有企業改制乃至上市的過程中存在的混亂情況,其中之一就是國有獨資公司的母公司與其子公司的控制、權屬以及責任承擔、管理權限等方面不明晰,這同時也與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長期的國有企業體制內變革和法律監管不嚴格,國有企業與國際標準銜接及重疊領域較少有關。有必要通過公司章程以及協議的規定明確權屬管理及責任權限,進一步明晰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職能分配和責任承擔,同時加強內部的責任監管,通過進一步立法劃清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權限歸屬,并可通過財產保全和抵押等方式保證國有企業對于法律的有效執行。同時可以通過進行信譽立法的模式將不履行法律關于信譽模式規定的企業加入到信譽立法黑名單中,并對企業進一步的發展以及上市發行股票等方面形成一定的限制,以期將國有企業的發展更好的納入依法治國的軌道,使得法律對國有企業的良性快速發展起到更有利的促進作用。

三、創建契約聯動機制,促進企業順利發展

國有企業雖然更多的情況是國家注資,但凡企業建立便必然伴隨著商事信用的發展,而商事信用法律強制性保護的同時更本質的是一種契約制度的建立,通過建立契約制度,建立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信用制度,商事信用有契約強制性及本身伴生的強制性雙重強制保障,從而為企業的順利發展提供保障。

同時,契約制度的建立不僅僅成為商事信用乃至現代公司制的鼻祖,在制定預算的過程中也充分體現了協商這一過程,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從而形成更加形式化和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的契約,完善部分國有企業制度性缺陷的目的。

此時,更加完善的國有企業監督管理規范和有效促進發展方式的出現成為必然:國有企業有效運行的法律規則體系與內外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審計監督制度,加強公司章程對于公司運作的制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立法對于公司章程良性有效地引導和合理的制約懲戒。在弱化行政監管的同時逐步提高依法治國的力度,通過法律更好的促使國有企業的發展,通過法治和有效良好的法律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各項行為措施。

四、依法保護國股權利,促進資本良性循環

國家作為國有企業最大的投資主體,其權力的保護是堅持國有企業主導性地位和控制力的核心,國有企業改革后其根本地位和發展方向能否更有效的堅持,國有企業在做大做強的過程中其在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導性作用能否繼續鞏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作為投資人其股東權的保護程度。首先,國家股東權的保護要堅持國有資產控股地位不動搖。必須堅持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在國民經濟中具有根本性地位的公司企業的控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其次是國家股東地位應該通過立法和更為完善、健全的市場準入制度進行保護。在通過《企業國有資產法》進行保護的同時提高部分外資股東參股的條件和門檻,并結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禁止包括國家在內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通過納入有效的預防和準入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對國家股東權地位的侵犯和不必要的動搖。第三,國家股東權的保護還可以通過規范國家股東本身的行為進行??梢酝ㄟ^其他形式的資本來完成資本市場中的各種投資運作,通過國家來承擔部分保證人的責任再為其他所有權形式的投資提供擔保。國家股東權可以通過為本公司股東提供有限制的擔保形式保證整個公司資本的正常運作。

五、合理規劃產權結構,保障企業的健康度

國有企業主要是指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還包括部分國家參股的公司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國家股權占主導地位為主,在國有資本參股的公司企業中國家股權人所占比例就更加減少,資本市場的參與將主要依賴于其他股權形式的有效運作。

產權結構是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保護的重中之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在與劃分清晰消費者、企業、政府三者之間的關系,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就是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才能加強企業的流動性,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促進經濟的增長,同時也為更好的與國際競爭市場接軌,提高國有企業的靈活性,市場競爭性和參與國際資本市場的能力,加快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公司制改革應運而生。

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權結構和股權結構并不十分明晰,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多元投資主體的建立在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的運作無疑是最有效的體現,同時也是多個股東參與公司運作的有力詮釋。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產權結構就多是以單一制的形式出現的,而股權結構的核心則在于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同時必須提到的國有企業的治理的結構就是建立在股權結構基礎之上的。

六、豐富社會公眾股東,增強國有企業活力

國有企業治理的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股權結構,是不是要吸收社會資本和吸收多少社會資本參與運作才能夠為國有企業的發展提供最有效的發展途徑和效力是關鍵。在國有企業股權權制改革的過程當中是不是要吸收社會公眾股東進入企業一度成為爭論的焦點。我認為,在不影響企業進行良性有效運作的前提下應當更多的提高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這樣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資本社會化程度,同時有助于拉近社會公眾與企業的聯系,同時對于企業在勞動人事關系上安排產生一定的制約和限制作用,從其他角度講也不同程度緩解了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對于企業和社會所產生的壓力。

在國有企業股權結構改革的過程中,可以將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進行“打包”,即將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納入到法人股東的持股范圍中,以增強資本的集中度,有效地規避由于資金分散投資而導致的不必要風險;同時在公眾資本參與“打包”的過程中可以與法人股東簽訂權利義務較為清晰地協議,明確不同主體之間的責任,如企業職工作為社會公眾股東的時候,工會可以作為簽訂協議的主體。

七、創建激勵約束機制,發揮人力創新價值

國有資產處置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為。

(一)無償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上下級或同級之間調撥;

2、跨部門、跨地區和跨級次的資產劃轉;

3、因分立、合并、撤銷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4、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對外捐贈;

6、經國家或縣直有關部門因特殊事由批準的資產調撥;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發生的存貨損失以及各項資產的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五)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貨幣資產損失、壞帳損失,以及對外投資或擔保(抵押)損失等的核銷。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經營性門面房,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對外公開招標出售。縣財政局按以下權限審批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資產的處置;

(三)縣財政局認為應報縣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由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縣直行政事業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審批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含部門本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下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審批;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下資產的處置審批。

第八條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進行賬務處理的原始憑證,也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安排資產配置預算的依據。

資產處置中涉及預算、財務與會計事項的,按照現行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應當履行內部申報程序。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形成單位申報意見,附送相關材料,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也不得擅自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應報縣財政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材料。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申請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及必要性審核后,報送縣財政局審批。

(三)審批??h財政局對主管部門轉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或報縣政府審批。

(四)評估。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縣財政局的批復,對屬于《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備案。對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核準。

(五)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應及時上繳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

(六)調賬。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完畢后,應及時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權限以內的國有資產,可參照前款程序辦理。主管部門應在年底前將批復文件集中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在提交處置申請時,除提供資產處置申請文件、《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買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加蓋公章的固定資產卡片復印件等)以及固定資產產權證明外,根據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無償轉讓

1、無償轉讓協議;

2、無償轉讓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3、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處置資產的,須提供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文;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出售、置換

1、資產出售方案或置換協議;

2、申報資產置換時須提供對方單位及置入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

3、出售、置換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4、其他相關資料。

(三)報損、報廢

1、關于報損、報廢資產情況的專題說明;

2、報損、報廢資產價值清單;

3、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因房屋拆除等原因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因盤虧資產,應提供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失竊或火災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5、其他相關資料。

(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關于貨幣性資產損失形成的情況說明;

2、股權(或債權)投資或擔保(抵押)憑證;

3、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債務人失蹤(或死亡)證明或破產清算文件、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等;

4、其他相關資料。

(五)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投標、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價格,不得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當處置價格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時,應當暫停處置,在報縣財政局批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報損報廢等處置行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報損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

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取得收入后30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如下規定上繳:經營性門面房出售收入繳入國庫,其他資產處置收入繳入非稅收入專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檢查制度,制止資產處置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按照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批準權限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未按規定及時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應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資產處置范文6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各社區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由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組成,如房屋、門面、辦公設備等。

第二條:社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管理。其資產的權屬證件(房地產證等)由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管理。

第三條:社區資產要如實上報到財政所,含資產名稱、性質、資產地址、面積、結構、用途、有無證,并由財政所建立資產管理檔案。

第四條:社區占有、使用的集體資產或其他劃撥、移交資產由辦事處財政所統一監督管理。其資產的權屬證件由財政所統一管理。

第五條:社區資產處置是指社區國有、集體資產的轉讓、出售、租賃、抵押貸款、調撥、報損、報廢、出借等。

第六條:社區資產處置的原則及方式。社區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有利于資源整合,形成新的生產能力的原則,盤活增效不流失的原則。社區資產的出售轉讓、變買或置換,應與采取拍賣、招投標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

第七條:社區資產處置、轉讓、審批權限。社區國有資產的處置、轉讓權限屬區國有資產管理局,社區集體資產的處置轉讓權限屬街道辦事處。

第八條:社區國有資產處置由辦事處報區國資局,按照《武陵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社區集體資產處置必須遵照以下程序。

1、申報。需處置資產的社區召開黨總支會議集體研究,報聯點領導同意后,向街道財政所提交申請報告,說明處置轉讓事由。

2、審核:財政所接到申請報告后,對所處置的資產進行現場勘驗、核查,對符合資產處置條件的予以受理。

3、資產評估及價格確認。處置資產的社區在報財政所審核的同時,需聘請具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對所處置的資產進行評估,并將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報財政所。財政所收到評估報告后,依據評估結果,會同社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照市場行情,共同制定底價。為降低處置成本,也可在紀工委、財政所的監督下采取公開協商定價的辦法確定底價,然后再提出資產處置方案報辦事處審批。

4、審批。由資產管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對財政所提出的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議,報辦事處黨政聯系會議通過。

5、進行交易。資產處置應嚴格遵守,“統一監管機構、統一信息、統一交易規則、統一審核鑒定、統一收費標準”的管理辦法,在財政所的指導下進行交易。資產交易前要在區級以上的報刊、電視媒體或召開總支會議向社會公開資產處置信息。信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允許處置價在底價的基礎上有一定的比例的浮動,但處置價低于底價90%的,需報財政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社區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全部納入財政所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資金所有權不變,主要用于社區建設和補充工作經費不足。財政所根據支出報告撥付其經費,并按資產處置收入的10%收取管理基金。

第十一條:街道紀工委、財政所按照職責,加強對資產申報和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杜絕違紀違規。財政所對撥付的資產處置資金要加強檢查、跟蹤問效,嚴防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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