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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法范文1
一、覆蓋了對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自國資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過的法規或規章,比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3號文”)等,均未將金融類國有企業納入其中(3號令雖然是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但不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均認為該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該法所體現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其一是第11條第二款“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國資委之外的其他監管部門;其二是第76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肯定了金融類國有企業監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時,為金融類企業的特殊立法規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義“企業改制”,弱化對次級企業的直接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創新,就是明確定義了“企業改制”,僅含三種情形: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改為國有控股公司或非國有控股公司;三是國有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不屬于“企業改制”。該法定義“企業改制”當然具有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強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同時弱化對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但這一點在該法中并沒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續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另外,對于次級企業監管的弱化,則早在2003年國資委3號文中就有了體現。該文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同級國資部門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可見,對于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國有股權,一般來說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只需要作為其股東的一級國有企業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護企業國有資產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實現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護,可以算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又一個較突出的特點和創新了,其17條第二款便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該法的第34條和40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申請破產等,以及企業改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做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表明,涉及國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改制等重大行為的,政府審批行為在時間上先于股東大會決議。而在此之前的各項文件均無此規定,相反,3號文甚至要求政府審批的報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內部決議文件。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專節規定了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性條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制度上的一項創新。并且其72條規定,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公司法》第22條的身影,可以說,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與《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業國有資產法》框架下的國有產權轉讓問題舉要
(一)轉讓方式
國務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別轉發的國資委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見,以認購增資形式稀釋國有股權的,屬于轉讓國有資產的形式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非國有資產認購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導致國有股權比例下降,同樣適用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批準
在目前階段,國有資產轉讓的批準主體包括各級監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即一級企業。其中,對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該級政府的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對于其間接持股的次級企業,由該一級企業批準,而不再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審批。當然,符合特定條件的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述“企業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所稱改組國有企業,后者并沒有國有產權轉讓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圍更大。而此前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清產核資的范圍也較新法為廣。其中3號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在上述情況下,上位法的“企業改制”與下位法的“國有企業改組”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協調,不符合“企業改制”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有可能免去清產核資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也許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通過提供客觀價值標準的方式防止國有資產的賤賣,是從交易價格角度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方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對資產評估的規定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目前,非金融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適用的辦法是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的備案制,整體上來說實行“誰批準,誰備案”的制度,即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所出資企業(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目前僅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筆者向財政部金融司咨詢的結果,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正在制定中,而實踐中基本上還是參照國資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評估并經認可或核準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90%的時候,必須暫停交易,待獲得原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五)公開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2003年3號文、2004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96號(轉發)和[2005]年60號(轉發)等諸多文件中均明文規定了公開市場交易制度,并且規定選擇產權交易所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開交易的情況下,為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別的批準程序)。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列出了允許協議轉讓的條件:
(1)關系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轉讓后仍保持國有控股;(2)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則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但是實踐中,符合了上述兩個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一定可以協議方式轉讓,還需要“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所以在轉讓國有產權的實踐中,仍然要以公開市場交易為原則,以協議轉讓為例外,因為審批部門對協議轉讓的批準非常謹慎。
(六)變更登記
國有資產法范文2
關鍵詞 國有資產;委托管理;方法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建設,盡快理順和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營機制,既是提高國有資產運營質量的關鍵措施,又是我們政府所面臨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
國有資產經營一般有如下方法:
⑴資產委托管理;⑵國有資產行政劃撥;⑶對外投資設立新公司;⑷兼并、收購 ;⑸股權部分轉讓;⑹ 企業分立、破產;⑺企業租賃;⑻企業拍賣;⑼企業承包經營;⑽企業產權互換;⑾企業信托;⑿借殼上市;⒀產權買賣;⒁無形資產投資運作。
在以上的國有資產經營方法中,我下面僅從一個側面來對優良的國有資產如何運用委托經營管理的具體運作方式作一下探討。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實踐工作中暴露的一些問題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目前這種運行模式,沒有實現國有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真正意義上的分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代替政府對國有資產行使各項權利,這就導致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實際扮演了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角色,這種集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職能于一身的運作模式,不利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充分行使企業經營職能,這無疑會影響所屬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目標也將落空。
大部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缺乏專業化的經營管理機制和人才,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競爭中,不能有效地發揮經營管理者的作用。目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大部分是由行業主管部門轉化而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雖然成立了,但公司的管理人員仍然是原班人馬,這些人員長期在行政管理體系下工作,缺乏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更加缺乏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通常由政府通過行政劃撥手段組建,其管理的企業在資產和業務上聯系并非很緊密,加上對下屬企業經營者考核方式和手段的不完善,導致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下屬企業的管理明嚴實松,下屬企業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管理的國有企業歷史負擔重,大量非經營性資產沉淀其中,離退休、下崗人員費用巨大,這些問題阻礙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承擔了大量社會責任,這就形成了政企不分、企業辦社會的局面,這是導致國有企業效率不高及活力不足、缺乏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根源。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從理論上應該剝離全部的行政性和社會性職能,但實踐中并非如此。大部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然承擔著部分行政性和社會性職能,特別是離退休、下崗人員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目前無法完全社會化,這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現金流壓力,使企業沒有能力去引進技術和更新設備,嚴重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二、國資經營公司運作模式創新的探索
針對上面所指出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實踐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只有改變現有的運作模式,通過創新才能解決根本問題。我認為在眾多的經營方法中,資產委托管理方式不失為一種創新方法的探索。本文所指的“資產委托管理”方式,是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其名下的資產以簽定契約的形式委托給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實行專家理財管理,這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是一個新設立的中外合資的公司;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仍然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通過委托契約享有收益,并擔負原有的社會化和行政性職能。
三、資產委托管理方式的具體運作程序如下
首先設立中外合資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與國際上知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內外投資銀行聯合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資產委托管理業務在國內還不普及,專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更是鳳毛麟角,而國外實力強大的資產管理公司則有豐富的經驗。成立合資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借助境外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及投資銀行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實現專業管理與國際化運作;另一方面由于有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背景可以使合資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有更好的切入點,同時也可以對其受托經營國有資產起到監督作用。
專業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后,要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旗下的資產進行篩選分類。資產管理公司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旗下的資產視為“資產庫”,對庫內的資產進行篩選分類。資產將被分成兩大部分:一部分優良資產作為發展戰略的核心主營資產,通過加大投入,使其進入以發展核心競爭力為目標的發展通道;另一部分不良資產通過出售、重新配置等方式,使其進入以保障職工穩定為目標的國有資產退出通道。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國有資產的委托人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委托契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根據需要完成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及保證職工穩定所需的現金流等多重考慮,結合資產整理的結果,與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協商簽定委托契約。契約內容主要包括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每年應完成的收益和資產變現指標、資產管理公司報酬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依據委托契約資產管理公司對受托資產實施專家管理。資產管理公司以投資收益最大化為最終判斷目標,重組現有資產,為核心經營性資產引進投資者和技術,充分運用包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各種手段為企業融資,提升其競爭力。對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出售、再開發等方式力爭變現。資產管理公司對“資產庫”內的運作是分階段的,未進入運作階段的資產仍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契約獲取收益。這些收益大部分應以現金形式體現,除優先用于支付離退休、下崗人員費用外,大部分將用于發展新項目培養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發展新項目時仍可依托資產管理公司,以市場為導向由資產管理公司為新項目和企業配置專家型人才,實施財務型的投資管理。
四、實施資產委托管理產生的積極作用
委托管理實現了國有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真正分離。實施資產委托管理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由過去單純控股型管理逐步轉向財務型管理,以收益最大化為最終判斷目標,不干預企業具體經營,在契約授權范圍內由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的專家管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職能上將更專一,它就是國有資產法律意義上的代表,依法行使出資者權利,不再直接經營企業。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集中精力行使目前仍然必須承擔的社會化和行政性職能。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社會化職能主要指職工的穩定問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離退休、下崗人員的生活和醫療保障費用還主要依靠企業支付,這需要大量的現金,這也一直是困繞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實行資產委托管理后,通過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對非經營性資產出售變現,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可以獲得現金用于支付離退休、下崗人員的生活和醫療保障費用。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不直接經營所屬企業,將會有更多精力去解決下屬企業市場化轉型過程中職工穩定問題,為下屬企業排憂解難,使企業能輕裝上陣快速發展。
通過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實施市場化、專業化的資產整合,有利于培育有真正核心競爭力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管理的國有資產數額龐大,質量參差不齊,單靠自身運作很難引進合作者,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設立合資資產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境內外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及投資銀行的廣泛資源和信息優勢,引進國際資金及戰略合作伙伴和先進的技術,實現國企投資主體多元化,做大產業規模。同時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契約授權,委派專業人才管理受托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可避免“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培育能夠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優秀企業家。
五、實施“資產委托管理”需要考慮的一些問題
上述“資產委托管理”方式,僅是對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運作模式創新的一種有益探索,并非靈丹妙藥,采用這種方式還有一些問題要注意:
1.該方式適用于完全放開、充分競爭領域中的一些中小型國有企業,而對于一些關系國計民生領域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不適宜采取這種方法。
2.由于專業資產管理公司贏利性的要求,從短期看將會增加國有資產的成本。當然從長期看,雖然增加了成本,但最終有利于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3.政府需要調整現行的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考核體系和標準。政府應該總結這些年國企改革實踐經驗,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考核應當重視其如何培育有活力的有前景的國有企業,而不是光注重國有資產靜態上的保值、增值。政府在要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以資本增值和盈利最大化為目標的同時,也要正視國企資產質量不高及人員負擔重的現實狀況。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可以兼顧政府的社會目標,但是并不是意味著應當無代價地替政府承擔。假如政府將宏觀目標微觀化,需要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分擔某種社會經濟任務,那就必須給予減稅、補貼或修改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等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就無法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它需要平等地協商談判與單獨計算。政府可以要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承擔社會性任務和兼顧宏觀調控目標,但要使其能夠等價補償地去積極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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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秋霞 試論現階段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江東論壇,2006(02).
國有資產法范文3
首先,必須強調高校作為獨立法人對國有資產依法享有經營管理權。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時,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這就確立了我國高等學校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特別是高校在資產管理上的獨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實現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這樣,國有資產才可能在全校范圍內實現優化組合,把國有資產從小部門、小機構的控制中解放出來,實現更大范圍內的資源共享。高校作為法人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能夠有效制約部門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門和院系資產作用高校資產整體的一部分,不應向其它部分封閉,而應建立健全資源交流和共享機制,從而增加國有資產的經濟和社會效能。
其次,必須建立國家出資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作為出資人與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授予高校更廣范圍的管理自,鼓勵資產管理上的制度創新,調動高校在運營資產上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缎姓聵I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向這個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它規定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國家對高校的管理是通過法律的治理,是對高校資產運營效益進行外部評價并對教育過程和資產運營過程進行行政監督,其對資產的監管內容主要是組織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并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在這里,管理經營的主體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會效益對政府負責,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利,政府不干預學校具體運作機制,只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對特定事項進行監督。這樣,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著眼于整個社會教育需求,調整教育投資布局,深化教育投資體制改革,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擴大高等教育的經濟基礎。
最后,必須建立健全高校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由它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為什么要對高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呢?這是由國有資產的公共屬性決定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固有的公共屬性規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門壟斷,它必須在一定范圍內向所有人開放。如何在資產使用中更好地體現資產的公共屬性,這實際上是高校內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當前,首先要解決好的一個問題是區別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陡叩冉逃ā返谌藯l規定,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現在各高校舉辦企業的現象比較普遍,一部分高校國有資產轉化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明確將經營性資產界定為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表明這種轉化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因而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嚴格控制。國有資產流失說到底是事業單位國有財產的公共屬性的喪失。國有資產公共屬性的喪失表現為兩種,一種是上面提到的國有資產流失,第二種是資產閑置和浪費。第一種好理解,第二種往往被人們忽視,而恰恰是防止第二種形式的國有資產“流失”才是改革成敗的關鍵,也是高校在改革和市場經濟中生存發展的內在條件。
綜上所述,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國家法制環境十分有利的條件下,高校應把握機會,強化資產管理主體意識,推進內部運營機制改革,打破內部條塊分割,實現資產管理職責分明與資源全校共享相結合,全面發掘和提高國有資產的教育和社會效能。
國有資產法范文4
(一)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不良資產包的由來為了增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力,財政部出資成立了中國長城、華融、信達和東方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四大銀行剝離的上萬億元不良貸款進行收購、管理及處置。資產包即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所收購的不良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按照一定標準進行組合后的資產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購買不良資產包的同時,取代資產管理公司成為資產包所涉及企業的債權人。
(二)資產包處理業務的特殊性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購買和處置不良資產包業務的特殊性,根源于公司職能的特殊性。作為推動國企改革重組的綜合性資本運營平臺,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擔負著促進國有經濟發展和實現國資運營與監管功能的特殊使命,經營業務不同于一般企、事業單位,相應會計處理也不能在會計準則中找到依據,而資產包業務正是這樣一種典型業務,其特點表現為:
第一,它是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的一項主要業務。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購買四大資產公司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一是國資委出資企業的銀行借款,由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收購其相關的債權資產,為國資委未來的企業重組創造緩沖的機會;二是出于戰略性投資考慮,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主動收購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
第二,資產包實質上是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的一種投資性資產,因為其未來收益的數額、時間都不能確定,所以不能簡單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債權讓渡和債務重組中的修改付款條件。從數額上看,在實際交易中,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以較低的成本購進賬面價值極大的資產包,這造成資產包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數額,可以在零到資產包原銀行賬面價值(以下稱原始價值)范圍內變動,會形成不確定的處置損失或收益;從時間上來講,資產包內款項的掛賬時間較長,有的甚至超過了20年,債權回收時間不能確定。
第三,資產包具有不可分割的整體性。資產包涉及到多筆債務和多個債務人,這些債務按照債務人、債務人屬地、債務時間、債務公司控制原則等多重標準進行組合,同一資產包內的債務關系復雜、相互牽制。是一個有機整體,不能人為地對資產包進行分割。否則,不僅分割辦法的科學性將受到質疑,還會帶來概念上的混淆和工作上的被動,容易人為地制造損失和收益。如:有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按資產包中每筆貸款的賬面價值將購買資產包的成本分攤到不同的債權上,分別按債權性資產入賬。但是,如何確認每筆債權的時效性、如何計提壞賬準備等問題卻無法解決。
第四,資產交易的獨立性。資產包轉讓交易發生時,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以較低的成本購買賬面價值較高的資產包,除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成為承接該筆資產的新債權人以外,不與實際債務人發生任何交易往來,因此,也不會與之產生稅務和會計上的關系。
二、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購入資產包的業務處理
(一)交易實質判斷關于資產包實質的判斷,由于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的判斷依據,在實務中大部分公司選擇將其劃歸到債權類資產,計入“應收賬款”或“長期應收款”科目,但該劃分有兩點不足。第一,資產包的經濟實質是銀行長期不能收回的貸款,不符合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界定,并且將資產包劃為應收類賬戶,不能反映其中不良資產的瑕疵性。第二,資產包已經是長期不能回收的賬款,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購買以后,其回收需要較長的時期。如果按應收賬款計提壞賬,則計提標準不能合理確定。
由于資產包收益與損失的不確定性,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應當把它看作一項待處置的資產,這樣就避免了以上處理的不足:第一,可將資產包列示在報表的資產欄中;第二,不涉及計提壞賬的標準修改,減少人為操縱的空間;第三,可以確切反映資產損失的實質,轉銷叫意味著收益的實現或者損失的確認,掛賬時代表一項流動性極差的資產甚至潛在的損失。
(二)計量屬性――歷史成本的確定資產包資產價值不確定,因此無法利用公允價值、現值、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計量。
首先,資產包作為一種特殊資產,沒有公開買賣的市場。其出售主體為四大資產處理公司,投資者僅限于政策規定范圍內的有限主體,不具備類似于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的公允價值市場。并且由于資產包業務的唯一性,重置成本業無法使用。其次,資產包的收益具有較大不確定性。資產包內的債權是銀行的不良資產,一般求說,拖欠時間較長,甚至部分資產的拖欠時間在十年二十年以上,這就增加了資產包的不確定性。第一,收益的不確定性。在事實交易中,資產包的交易價格一般遠遠低于其債權價值。一旦債權完全收回,國有資產運營公刊將面臨巨額收益。第二,損失的不確定性,即不良資產的瑕疵性導致可變現凈值與現值都無法確定。
(三)入賬價值的確定資產包有兩種賬面價值可供選擇:一是銀行貸款的賬面價值;二是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購買的成本。顯然,以購買成本作為資產包的人賬價值比較合理。
(四)會計賬戶的確定資產包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目前會計科目表中沒有可反映資產包實質的會計科目??梢愿鶕締挝粚嶋H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建立“待處置資產”科目,并設立二級科目:××資產包。將其列示在長期資產內,其性質與“待處置長期資產損益”相似,在沒有沖銷之前其實質都代表一種可能的損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求投資者購買資產包成交后錢“貨”兩清,作為資產包的購買方,所支付的對價就是貨幣資金。
(五)賬務處理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購入資產包的業務處理如下:按購買成本借記“待處置資產――××資產包”,貸記“銀行存款”。
三、資產包價值一般變動的會計處理
(一)時點選擇資產包價值的變動本文主要討論以下幾個時點的會計處理:(1)債務人償還的金額小于資產包賬面價值,且以后會繼續清償。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綜合衡量多家債務公司改制重組或破產清算情況,得出的總體方案認為債務人有能力進一步清償,則此時清償應該看作是待處置資產的成本收回。(2)債權人償還的金額小于資產包賬面價值,且以后不再清償。在這種情況下,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的事項實質類似于債務重組,清償只能到此結束,已經確定需要作出豁免債務的讓步,則應該結轉資產包賬戶,確定損失金額。(3)債務人償還的金額大于資產包賬面價值,以后不再清償。此時,資產包處置有額外收益,則除了將“待處置資產――××資產包”的成本進行核銷之外,還應該確認已經實現的收益。(4)債務人償還的金額大于資產包賬面價值,以后會繼續清償。此種賬務處理在實際操作中,最有爭議的難點是以后債務人償還的賬務處理。進一步清償時,已經全部結轉了“待處置資產――××資產包”的成本,清償收益屬于資產包價值的純收益。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在判斷有進一步償還的可能性時,做相應的備查記錄,并將以后的償還收益收入“營業外收入”比較合理。原因如下:第一,以后期間的償還收入與時點收入的性質相同,不應該用不同科目反映相同的經濟內容;第二,無論從債務償還的角度還是從待處理資產損益的角度,此種收益都屬于利得損失,應該計人“營業外收入”。
(二)賬戶選擇借方應該反映資產處置時收到的貨幣或者實物資產:貨幣資產記人銀行存款賬戶;非貨幣資產借鑒“非貨幣資產交換”的賬務處理,借方還應該反映資產包處置的損失,按照交易實質,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貸方首先應陔反映待處置資產包的減少,即把“待處置資產――××資產包(成本)”由借轉入貸方;貸方還應該反映資產包的處置的收益,按照交易實質,計人“營業外收入”賬戶。
(三)資產包價值變動的會計賬務處理為了便于說明,我們先假設以下賬務處理時以現金清償,以現金以外的資產進行債務清償的,按照非貨幣資產交換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假設償還部分債務,且清償金額小于等于資產包的賬面價值。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待處置資產――××資產包”。
(2)當資產包涉及債務人破產、政策性規定等原因已經確定債務不可以收回時,為避免虛擬資產掛賬,應對待處理資產帳戶進行轉銷: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待處理資產――××資產包”。
國有資產法范文5
固定資產折舊額,是固定資產磨損價值貨幣表現,在一定時期內提取折舊的數額,取決于固定資產的規模與固定資產的磨損程度,這是傳統會計核算折舊額時所遵循的原則。但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過快的條件下,計算折舊時,除了仍應遵循上述基本原則外,還應當考慮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的因素,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提折舊基金,能夠從使用價值上恢復原有規模。如1985年投資100萬元,購買每輛載重噸位4噸的10輛載重汽車,壽命期為10年,提取折舊100萬元,1995年這批汽車報廢,由于物價上漲,再用這100萬元折舊額就無法購買具有原使用價值的10輛載重汽車。因此,在新的條件下,折舊額應當要保證固定資產原有使用價值得以補償,這是折舊額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同時,亦是資產保值應遵守的準則。
二、折舊額的核算方法
(一)固定資產磨損價值貶值的量變規律。
為了正確地核算折舊額,即在通貨膨脹條件下,能抵補貨幣貶值的損失,在固定資產壽命期各個時間階段上所計算的折舊額之和,能夠滿足從使用價值上恢復原有固定資產規模的需要,這首先就需要分析固定資產磨損價值貶值的量變規律。
固定資產是長期使用的物質資料,而生產性的固定資產是物質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勞動資料。因而,固定資產再生產的過程是:
購置建造一交付使用一報廢一再購置建造。
從上述過程可以看出:建(購)置是固定資產原始價值的始點,報廢是固定資產原始價值的終點。在壽命期中,固定資產每年在提取折舊后,其金額必要產生一個無形貶值量。這個貶值量的變化過程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Z代表固定資產原值;Z’代表貨幣貶值的損失量;Y代表年折舊額;L代表物價上漲率;l,2…n代表時序;n代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
在通貨膨脹條件下,為了避免固定資產貶值的損失,在核算折;日時,應當把貶值(Z’)加到折舊額中,進入產品成本,待產品出售后,收回折舊以滿足更新固定資產的需要。
(二)核算折舊的公式設想。
上面從遞減折舊的觀點,考察固定資產逐年遞減的貶值量的變化規律的,但為了正確計算年折舊額,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這個問題,即一方面以整個固定資產原值為基數,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通貨膨脹,貨幣貶值,可把逐年貶值量加到固定資產原值中去,使固定資產從其生命的始點到生命的終點,仍能保值。另一方面每年提取的折舊額,從第~年末開始,直至折舊終止為止亦逐年加進一個貶值額,并假定固定資產在報廢時無殘值,則可建立如下公式:
把上述方程作為如下整理,則:
整理后簡得:
現仍以本文前面購買10輛汽車為例:
Z=100萬元,n=10年
則該批汽車的年折舊額為:
計算結果,每年提取13.8909萬元,在10年物價總水平上升87.186%的條件下,在10年后仍然能夠購買載重量為4噸的10輛載重汽車。然而按傳統的方法計算折舊,即100萬元10年=10萬元,在通貨膨脹條件下,所計算的折舊總額,是無法按照原有固定資產使用價值規模更新全部固定資產,即無法保證固定資產保值的。
三、核算折舊額的幾個具體問題
通過實例證明,筆者認為上面所設計并經過推導,論證所建立的在通貨膨脹條件下,計算折舊額的公式是科學的,但在應用公式時,仍有下列問題需做進一步的研究。
(一)價格指數的選擇。
通貨膨脹,物價上漲,這是一個普遍的問題。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于各種商品在國計民生中的作用不同,因而其物價上漲幅度是不相同的。因此,在我國實際工作中編制有各種性質的價格指數。那么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當采用哪種價格指數為宜呢?筆者認為,應當采用國家統計局編制的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這一指數綜合反映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價格的變動程度,而且與折舊額的聯系最為密切。
(二)固定資產貶值率總額。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是一個十分重要經濟問題,它關系到正確評價企業經濟效益與國家財政收入等問題。因此國家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投資價格總指數與分類指數,考慮到未來一段時期內經濟發展的趨勢,對價格變動作出預測,并以定額參數的形式公布,供各企業計算折舊時采用。當然我們不否認制定定額參數即貨幣貶值的定額參數是十分復雜的工作。但為了保證這項工作的準確性與科學性,可以在預測的基礎上經有關專家討論,爾后經有關權威機構批準,再行公布采用。
(三)定額貶值率與實際貶值率的問題。
貨幣定額貶值率與實際貶值率是要發生離差的,因此,根據定額貨幣貶值率計算的折舊額和實際貨幣貶值率計算的數值之間,必須要產生一個差數,為此需要調整。一般來講,在年度執行過程中,可按貨幣定額貶值率計算,待年終決算時,再根據實際貨幣貶值率進行調整,其公式如下:
YI=Y[l+(L1-L)]
式中:YI代表調整后的折舊額;Y代表按貨幣定額或預計貶值率折舊額;LI代表實際貨幣貶值率;L代表定額貨幣貶值率。
設Y=13.8909萬元;L1=0.07;L=0.0647
國有資產法范文6
最新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各級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以下統稱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負責資產處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制度建設、處置審批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資產處置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需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八條 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
對地方行政單位重要事項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實行統一處置。
第十一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第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三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無償轉讓
第十四條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五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無償轉讓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二)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三)因單位劃轉撤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劃轉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二)下級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
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應同時告知接受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有償轉讓和置換
第十七條 有償轉讓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第十八條 置換是指行政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九條 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 有償轉讓原則上應當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批準,可以以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采取拍賣和公開招標方式有償轉讓資產的,應當將資產處置公告刊登在公開媒介,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有償轉讓或置換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憑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二)擬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三)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當地政府或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和報損
第二十三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四條 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第二十五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二十七條 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二)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三)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四)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查的法律文書;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償轉讓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讓收入。
第三十一條 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納入公共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二條 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列為行政編制并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地方行政單位在建工程、罰沒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1.占有產權登記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注銷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