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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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范文1

    [論文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 餐飲服務 許可 條件

    2010年5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各種執法文書進行了規定,其中所附文書樣式中的第一個文書即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該申請書所附申報資料第8項明確載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對此,有人認為,這只是申報資料中的一個記錄項,并非餐飲服務許可的條件項,環境影響評價(以下除有關規定名稱外,簡稱環評)審批并非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其理由主要有:設定餐飲服務許可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均無環評方面的要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中也沒有環評要求,只是在第十條第七項作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規定;唯一與環評有關的是《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所附申報資料的第8項標注,將環評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缺乏依據;目前在工商部門尚未明確環評是否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之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若把該資料記錄項僵化地設定為許可條件,有越權之嫌。關于環評審批是否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這一問題,各地存有不同態度,因此在實際操作上也不一致。對此,筆者認為環評審批是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原因在于:

    一、餐飲場所一直都被納入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

    (一)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督ㄔO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中均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評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的環評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二)為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9年4月19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2008年10月1日廢止);為實施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2008年9月2日,國家環境保護部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兩項目錄均將餐飲場所納入了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并且,2009年11月24日,環境保護部在《關于公民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應當執行環評制度的復函》(環辦函〔2009〕1220號)中明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也應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關于這一解釋,有人提出,2006年10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環保評價許可是否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前置條件問題的復函》(國法秘函〔2006〕403號)中有著不同的解釋,即認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的,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中的‘建設項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冊登記前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如何認識這兩個解釋,筆者認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既然法律授權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建設項目的環評分類管理名錄,那么,在建設項目的分類認定這一問題上,環境保護部的解釋才屬于有權解釋,國務院法制辦無權對其進行解釋。

    (三)2010年1月13日,環境保護部公布了國家環保標準《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對飲食業單位的選址、總平面布置、總體要求、油煙凈化與排放要求、排水與隔油要求、噪聲及振動控制要求、固體廢物控制要求等予以了明確。

    二、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應當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一)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币虼?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欲作餐飲場所的項目應經環保部門驗收并達到國家環保有關要求,否則,該場所不應作為餐飲場所使用。

    (二)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之所如此規定,因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是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容易造成對居住環境的破壞,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容易引發鄰里糾紛和公眾對政府部門的投訴。因此,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作為餐飲服務用房。如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允許將住宅改變為餐飲服務用房的,還須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我國很多省市也制定了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依法進行環評;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全體同意?!督K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確需改變的,應當滿足建筑安全、居住環境、景觀、交通、鄰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報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規定,該市主城、新市區和新城范圍內,新設可能產生油煙、煙塵的飲食服務業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予以公示并書面征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經營者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評報告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報送工商行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飲食服務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不易造成環境污染糾紛。蘇州等地也專門出臺《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餐飲業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等等。

    由上可見,我國從上到下均對餐飲業環境保護方面作出了規定。雖然上述中的很多規定并不是專門針對餐飲業制定的,但是,這些規定一經公布生效,就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個人和單位在相關工作和生活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在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許可機關和申請人自然也應執行上述規定。

    之所以造成目前很多地區不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條件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一是如上所述,國家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均沒有環評方面的明確要求。二是有關機關和個人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缺乏通盤性的把握,致使其在實際工作中只執行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而沒有執行其他有關餐飲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三是環保部門沒有全面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對被納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餐飲場所全部實施環評審批,沒有依法全面查處未經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依法應經環評審批而不經環評審批的行為。四是不同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比如,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需要辦理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钡囊幎?環保部門的執法者認為,這一行政法規已明確了環評審批和工商注冊登記之間具有先后關系,也就是說已明確規定環評審批是工商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而工商部門的執法者認為,這一條款只表明環評審批是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條件的一個由環保部門執行的許可,只明確了建設單位具有經環評審批許可后方能領取營業執照的法定義務,卻沒有表示“工商部門對未取得環評審批的不得頒發營業執照”,因此,工商部門并沒有將環評審批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的義務。如此就發生了很多未經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也能取得營業執照的現象。

    三、很多地區已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

    餐飲業的經營場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區和辦公區,相當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樓和辦公樓的底層和內部,油煙、噪聲、廢氣等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環保部門一時難以徹底解決有關問題。在很多地區,不少餐飲服務經營者無需環評資料即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對此,有人認為,突破環評審批直接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敞開餐飲服務大門,可以通過環保部門事后監管的方式來解決餐飲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實屬錯誤。原因在于,一旦突破環評審批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線準許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進入餐飲市場,勢必會給群眾的環境利益造成損失,餐飲服務經營者也會因此受到環保部門的處罰,造成其財產損失,同時還會給環保部門的執法工作造成巨大壓力。因此,在環境污染嚴重、人們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地區已經認識到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是十分必要的,并付諸了行動。除上述蘇州等地專門出臺規章明確餐飲業項目未經環評批準不得建設或營業外,還有不少地區明確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比如,今年3月1日,《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對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時審查環境評價資料進行了明確規定。為貫徹落實該條例的有關精神,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環保局聯合制發《關于貫徹落實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就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工作中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資料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其中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凡在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建筑物底層和內部,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一律不予受理;凡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中型及以上餐館類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先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文件;在規劃用途為商住的商業裙樓內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館類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時也應先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文件,其他餐飲項目環評審批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

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高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促進我縣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教育指導綱要》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民辦幼兒園和托兒所等民辦托幼機構。

第二章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 幼兒園要全面貫徹教育部頒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接受縣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須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安全的園舍。幼兒園必須設置在無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無噪音、無危險的安全區域內,房舍總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設施符合規定的標準;園內設有幼兒活動室、午休室、盥洗室、廁所,活動室面積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兒廁所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有與幼兒園規模相適應的的戶外活動場所,人均面積2平方米以上;幼兒園的園舍和活動場所必須設置圍墻和安全柵欄;為幼兒提供伙食的幼兒園設有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堂,有《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2、有必備的設備設施。幼兒園有電視、VCD等電教設備3件以上,電腦1臺;每班配有風琴(電子琴、手風琴、鋼琴)、錄音機、磁力黑板、貼絨教具、教學掛圖、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齡階段嬰幼兒特點的玩具,幼兒人均達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戲、體育器械3件以上;有圖書柜,圖書幼兒人均3冊以上(每年新增圖書占圖書數量的20%);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數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設施;為每個幼兒配備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設備;冬季取暖溫度達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師資。園長(或舉辦者)必須具有中師(師范類、幼師類)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60歲,品行良好,無傳染病、精神病,無明顯生理缺陷;聘用的園長、幼兒教師必須具備幼師及其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50歲;保育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保健醫生應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醫師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園長(舉辦者)、教師和保育人員要在縣教育局備案,持衛生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體檢合格證上崗,并接受教育局、衛生部門組織的培訓、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五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審批注冊制度,審批注冊機關為縣教育局。

第六條 審批注冊提交的材料及審批程序:

1、申辦人持所在地學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舉辦幼兒園的申請書到縣教育局申請,填寫《咸陽市民辦教育機構辦學許可申報表》,同時出具舉辦者學歷證書、專業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h教育局在接到申請核實其辦學資質后,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辦人,按照《不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說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見改進后,重新申辦。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組織幼兒園工作人員及家庭成員到衛生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進行崗前體檢,辦理幼兒園《衛生保健許可證》。

3、縣衛生監督所實地檢查幼兒園食堂情況,辦理《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4、縣教育局對幼兒園進行實地驗收,審查辦園條件和資質。驗收合格者,經局務會議研究同意準予登記注冊的,縣教育局30日內向舉辦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將《衛生保健許可證》、《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及舉辦者、園長、聘任教師的學歷證書等相關證明復印件存檔,同時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5、舉辦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民政、物價、稅務、質監、交警等部門(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6、實行幼兒園撤銷、變更報告和年檢制度。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因故更名、停辦、合辦、遷址、變更或舉辦者改變性質,均應向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或確認手續,并由縣教育局報市教育局備案。每年12月,縣教育局對全縣民辦幼兒園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者,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責令其停辦,收回《辦學許可證》,并公告。

第四章 入園和編班

第七條 幼兒園每年春秋兩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等入園時,應予以照顧。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九條 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條 幼兒園規模以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25人,中班(四至五周歲)30人,大班(五至七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學前班不超過4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相應酌情減少。

第五章 衛生保健

第十一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和制度。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制訂合理的幼兒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三小時半。幼兒戶外活動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于三小時。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檔案)。要對幼兒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和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并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將結果通知家長。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建立衛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兒園內嚴禁吸煙。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建立食品、藥物等管理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藥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為幼兒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供給幼兒飲用水,并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要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

第十八條 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于一小時。加強冬季鍛煉,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十九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兒中暑和凍傷。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要將培養幼兒良好習慣作為幼兒園教育的重要任務,嚴禁小學化傾向。應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結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應面向全體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應合理綜合各方面的教育內容,并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應創設與幼兒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和條件。應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寓教于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一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以幼兒的實踐活動為前提,動靜交替,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二條 游戲是對幼兒進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應因地制宜地為幼兒創設游戲條件(時間、空間、材料),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選擇和指導幼兒做游戲。應鼓勵幼兒制作玩具,材料應突出多功能性和可變性。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游戲的意愿,并根據幼兒的興趣,在游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促使幼兒保持愉快的情緒,能力和個性得到全面發展。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潛移默化,始終貫穿于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四條 在各項活動中,應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尊重個體差異,研究使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應使用普通話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和小學互相配合,密切聯系,注重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七章 園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幼兒園舉辦者和教育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園工作。

幼兒園可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應由保教、醫務、財會等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由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園長要定期組織召開園務會議(遇重大問題時可臨時召集),對全園工作計劃制定、規章制度完善、人員獎懲,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商議。

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兒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園長召開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大會或以教師為主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應制定學年度工作計劃,并定期安排、總結工作。每學期末應向縣教育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接受上級教育督導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根據督導的內容和要求,匯報本園真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小學聯系等方面的制度。

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幼兒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并及時按要求向教育局報送相關統計表冊。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按標準應由園長、副園長、保教主任、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炊事員等構成。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職責、為人師表,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積極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園長應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備較強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園長由幼兒園舉辦者聘任并經縣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負責教育保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建立并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四)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獎懲。

(五)負責教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業務學習,并努力為教職工業務進修創造條件;關心并逐步改善教職工生活、工作條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負責管理園舍、設施和經費。

(七)指導家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全面負責本班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依據國家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實際,制訂和執行教育計劃,完成教育保育任務。

(二)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并配合保育員搞好本班幼兒生活和衛生保健工作。

(三)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系,了解幼兒家庭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四)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

(五)定期向園長匯報工作,接受其檢查和指導。

(一)負責本班房舍、設備、環境的衛生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管理本班幼兒生活,配合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醫務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醫務人員對全園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園長執行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制度及要求。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與當地衛生保健機構聯系,及時做好幼兒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園工作人員和幼兒家長宣傳幼兒衛生保健常識等。

(五)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九章 安全保衛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由園長負總責。幼兒園必須定期不定期地對水、電、消防等設施及園舍進行巡視檢查,嚴禁帶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攻擊型動物等。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房屋、玩具、電器、電源開關、煤氣、暖氣等設備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實安全用電、用水、取暖防范措施,嚴防幼兒觸電、砸傷、燙傷等事故發生。

第四十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幼兒保護制度,堅決防止幼兒走失、煤氣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發生。

第四十一條 非寄宿的幼兒每天必須實行家人或親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惡意行為人接走,保證幼兒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應急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的緊急疏散演練,使教師和幼兒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勵和提倡幼兒家長自愿為幼兒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三條 把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范疇,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安全意識,提高幼兒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十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四十四條 民辦幼兒園管理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聯合執法的管理監督機制。對出現傳染病流行、食品衛生和交通安全等惡性責任事故,按照部門職責,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鄉鎮及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

各鄉鎮要統籌安排,把幼兒教育事業作為本鄉鎮教育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對違規違法幼兒園要在有關部門配合下進行查處,保障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教育部門是幼兒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幼兒園的審批注冊和業務指導工作,要貫徹幼兒教育的方針和政策,組織實施幼兒教育發展規劃;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價制度,實行分類定級管理;組織園長、教師培訓活動。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幼兒園衛生保健有關制度,對幼兒園衛生條件、設施等進行監督和檢查;組織實施衛生保健、傳染病防控等工作。

藥監部門負責對幼兒園食品、藥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幼兒安全。

公安部門負責對幼兒園周邊治安環境進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門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發生重大事故、違法辦園等行為的幼兒園進行停辦整改或者取締。

城建部門負責對幼兒園校舍進行規劃、檢查、鑒定和驗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幼兒園幼兒接送車的管理,要建立嚴格的審批、檢驗制度,定期進行統計、清查和檢測,對車況、使用年限、車型、駕駛員等情況統一建立檔案,嚴格控制超員和違章駕駛。

物價部門負責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依照教育部門分類定級結果,制定各級各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并審批執行。

廣電部門負責在電視臺開辟民辦幼兒園公告專欄,由教育部門配合定期公示全縣民辦幼兒園檢查整頓情況和分類定級評估結果,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

各學區要把民辦幼兒園作為本學區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視同公辦學校一樣安排,一樣管理,一樣檢查,一樣評估。要對本鄉鎮幼兒園、學前班的布點設置進行統一規劃,對民辦幼兒園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費、衛生、安全等常規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組織、落實園長、教師業務培訓等工作。各學區校長是本鄉鎮民辦幼兒園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好職責。

各民辦幼兒園要認真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幼兒的保育教育工作。園長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制度和安全事故預案,關注幼兒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幼兒健康成長。

第十一章 經費籌措

第四十六條 堅持誰辦園誰出錢,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企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由舉辦單位或個人負責籌措園舍建筑、設備購置、內部配套建設、教職工工資福利以及辦公等所需要的經費。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也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幼兒膳食費應按照民主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并每月向家長公布賬目。

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實行經費預算和決算,建立經費賬目,接受教育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應將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辦園條件。

第十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條 縣教育局職成幼教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民辦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建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政府督查室牽頭,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教育、衛生、公安、物價、廣電等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幼教事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對沒有資質,違法開辦的幼兒園要依法堅決予以取締。

第五十二條 完善限期整改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嚴格進行年檢,對合格的幼兒園進行頒證掛牌。對不合格或出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由教育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復檢,仍達不到標準的,責令停辦整頓。整頓后仍達不到標準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取消辦園資格,并在電視臺公開曝光。

第十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民辦幼兒園及其個人,由教育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效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綜合考評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等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或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及其個人,由教育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由教育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較大失誤或不服從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五)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六)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沒有列入的條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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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庫,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完善并督促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建設,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關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實現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工作計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方案,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一)風險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食品安全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抽取樣品應當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抽檢通知書、委托書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樣活動,應當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

承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任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核對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的要求。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應當現場封樣。復檢備份樣品應當單獨封樣,交由承檢機構保存。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樣人員、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留存購物票據等方式保存證據。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抽樣文書及相關資料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和寄送文書。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三條 抽樣人員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食品安全抽樣的,應當報告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接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相符,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對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經組織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送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除按照相關要求報告外,還應當及時通報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及時通知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不在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但在同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通報。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在其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抽檢地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抽檢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及時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或者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三十五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檢申請人應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決定書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予以復檢:

(一)檢驗結論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第三十八條 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抽樣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為認可抽樣產品的真實性。

食品生產者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處 理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第四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外公布。

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前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

第四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檢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不合格項目,被抽檢食品標稱的生產者名稱、商標、地址,經營者名稱、地址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到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告知書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公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在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

(一)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二)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復檢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將其從復檢機構名錄中刪除。

食品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無效。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報告或通報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食用農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抽樣檢驗以及保質期短的食品、節令性食品的抽樣檢驗,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依法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組織的抽樣、檢驗、復檢、處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分析處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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