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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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范文1

1、本人提供個人的真實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同目的,分別提供不同的、相應的證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單位領取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注意要加蓋單位預留印章以保證有效性。

2、經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之后,確認你的情況是否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確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是真實并且合法的。

3、如果不具備申請條件的話,公積金管理中心會通知你的,并且還會在通知里告知你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原因。

4、一般情況下,在你提出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之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的,并且會把結果盡快通知給你。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你的申請,并且通過審核的話,你需要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之后就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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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范文2

(一)歸集風險

住房公積金歸集風險又稱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是指住房公積金在繳存過程中受各種因素影響帶來的資金和利益損失的趨勢和可能后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在規定的三種繳存模式和匯繳程序中,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防范的重要節點表現為代扣代繳風險、委托收款風險和個人賬戶管理風險三種類型。

1 代扣代繳風險

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風險具體表現有:一是本月扣下月繳。單位在發放工資時將職工個人部分代扣,跨月將代扣代繳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雖與《條例》不符,實際操作中被視為“正常繳存”,一旦單位發生財務危機,就有可能被挪用。二是扣了不繳。單位在代扣職工個人部分后,不進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單位自行管理或交其他部門管理,甚至隨意處理。三是少扣少繳或多扣少繳。部分單位不按照規定額度足額代扣,擅自降低繳存基數和比例。如有的單位繳存基數只限于崗位工資、津貼之和,沒按統計局統計口徑核定勞動報酬。有的單位足額扣取后少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四是只繳不扣,即只繳單位補助部分,不扣職工個人部分。一般發生在經濟效益較好的單位。五是只扣不繳。這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助部分沒納入財政預算,使單位補助部分不能到位,只扣取了職工個人部分繳存。

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在繳存單位沒有專門機構,經辦人員是兼職,所從事的業務較多,工作繁忙,無暇顧及。第二,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持無所謂的態度,甚至將本屬于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私存。第三,單位疏于管理,不及時檢查和督促經辦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地方政府、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認識不足,沒有從法制化建設的高度來認識公積金繳存的重要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的檢查,造成放任自流的局面。

2 委托收款風險

目前,大中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般是委托銀行或稅務等相關部門代收住房公積金,從而使代收部門成為住房公積金歸集主體,代收部門受種種因素的影響,將代收住房公積金不及時或跨月、跨年度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此就形成委托收款風險。其主要原因有:(1)代收部門缺乏專門的住房公積金操作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只是相關部門的附屬業務,不可能利用更多資源,配備足夠的專門人員。(2)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代收部門工作人員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繳存工作好壞沒有與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掛鉤。(3)受托銀行受自身利益驅動,為了保存款余額,壓票、不及時進入住房公積金專戶。(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代收部門業務聯系不緊密,不及時與代收部門對賬,無法及時了解、發現繳存中的問題,導致資金被挪用。

3 個人賬戶管理風險

實際操作過程中,會發生該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沒有計入或遲計入的風險。目前,職工個人賬戶管理有兩種模式:大中城市一般由受托銀行計入賬,中小城市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計入賬。這兩種方式都可能產生個人賬戶管理風險:(1)不在規定時間內上機,遲記入職工個人賬戶;(2)職工個人賬戶信息丟失,無法記入個人賬戶;(3)操作人員隨意篡改個人賬戶信息;(4)操作人員工作疏忽或操作失誤,上錯、少上或“張冠李戴”,使個人賬戶信息與繳存清冊不一致。

(二)支取風險

按照《條例》規定,辦理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除提取后應當注銷公積金賬戶情況外,主要限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部分(限定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房和私房)。由于公積金貸款利息低,不買房就動不得,因此有不少精于理財的人著急要將公積金賬戶中的“死錢”,變成“活錢”。主要表現為:

1 套現。委托一些中介公司偽造裝修或虛假房屋買賣,從而利用公積金貸款或支取的方式,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騙貸或領取自己的公積金,后給中介手續費(服務費)。

2 騙現。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積金繳存者的個人信息,并不惜偽造有關證明文件材料或找關系托人情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

(三)貸款風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與銀行貸款風險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本質上的區別。相同之處在于,風險發生后都將造成貸款本金及應計利息的損失;不同之處在于,貸款所造成損失的終極所有權不同,銀行貸款的所有權屬于銀行即放貸人,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所有權屬于全體住房公積金繳交人。

目前,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的重要節點主要表現為如下形式:1.直接貸款和超標貸款。2.重復貸款。同一個貸款人,在不同地區或不同系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利用系統之間不聯網、各系統之間信息不共享等漏洞,多次貸款的行為。3.雙方貸款。夫妻雙方分別以各自的名義從不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貸款。4.“無保”貸款。貸出款項沒有保證手續或保證手續不完整。5.壞賬貸款。貸款已到期,貸款人也能夠找到并且也承認貸款事項,但貸款人卻沒有償還能力。6.“無主”貸款。貸款已經到期,但卻找不到借款人,當然貸款時的“保證標的物”也無從變賣。7.“挪用’’貸款。以購房、建房、大修房屋等名義取得貸款后,卻將所貸之款挪作他用。8.無效抵押貸款。抵押物權屬不明、抵押物的法律執行程度低、抵押物價值高估等,出現風險,依法拍賣抵押物成為一紙空文。9.逾期貸款。貸款到期后,貸款人有償還能力卻遲遲不還款或不按規定額度還款,導致貸款不能如期全額收回。

上述任何一種現象出現后,其共同的結果都是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放出的貸款不能如期如數收回,使得廣大住房公積金繳交戶的利益被少數人非法占用甚至據為己有。

(四)國債風險

住房公積金國債風險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券商在交易所債券市場購買記賬式國債,交予券商托管后被券商挪用質押,使得以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債不能按時兌現所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這是防范的重要節點。造成住房公積金國債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 缺乏國債方面的知識。國債是中央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為前提而籌措資金的債務憑證,是信用級別最高的債券,但大都停留在以前個人購買憑證式國債的經驗上。如今,國債的品種非常豐富,買賣方式也很多。國債本身沒風險,但是買賣國債卻會出現失誤,發生風險。對買賣國債認識不足、準備不足,是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策失誤、操作失誤,從而形成買賣國債風險的重要原因。

2 個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思想素養差,擋不住金錢的誘惑,與證券公司聯手作案,帶來國債風險。保定3億元住房公積金失蹤案、衡陽2.53億元公積金國債被質押案的發生都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有關。

3 監督機制的缺失?!稐l例》規定,公積金購買國債需經管委會批準。在實際中,通常都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再具體操作。有決策、有運作,唯獨沒有監督或監督形同虛設,完全依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道德自律。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風險才能得以規避。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的防范

(一)歸集風險的防范

1 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建設,做到有章可循。從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繳存制度抓起,根據《條例》精神,對原有的繳存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必須有統一的計算口徑。對確屬經濟困難的單位,建立緩繳和降比繳存制度,規范單位繳存行為。

2 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內控機制,相互制約,保證安全。內部管理不善是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的主要因素之一,建立住房公積金內控機制,在內部管理的制度設計、管理理念上必須環環相扣,相互牽制,就是要保證繳存、上機、復核三項業務和相關科室之間相互制約。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工作人員在收取公積金后,在規定時限內錄入個人賬戶,并將繳存憑證傳遞給復核人員。一月一對賬,年底對總賬,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單位,單位與個人賬戶、賬證、賬實全部相符。

3 建立住房公積金聯絡協理員制度,規范單位繳存行為。住房公積金繳存離不開各單位的支持和經辦人員的配合。為促進各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防范風險,可在月繳存額達1萬元以上或繳存職工超過500人單位,聘1~2名住房公積金聯絡協理員,督促本單位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責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變更、基數調整、支取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可根據聯絡協理員工作業績予以考核,并給予適當獎勵,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4 加強住房公積金檢查和監督,保證資金安全。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不斷擴大,繳存對象由公有制經濟單位發展到公有制、股份制和私營經濟等多種單位,住房公積金工作更加復雜。為防范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必須加強檢查,聯合國資委、稅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會以及審計等社團組織和部門,定期對各類單位開展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引起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重視,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另外,對于受托銀行代收住房公積金的,每年與受托銀行簽訂考核責任制,定期與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以規范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行為,防范代收風險。

(二)支取風險的防范

住房公積金支取風險防范重點在于對支取主要環節的控制。應該規定:1.承辦工作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核支取人提供的各類證件,材料的復印件要仔細與原件核對。2.開具支票要實行交叉審核,開具支票的工作人員不能兼管全部財務印章。3.“公積金提取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才有效。4.在單位正常繳存的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單位需告知職工備好與提取原因相應的材料,同時開具“公積金提取證明”和“公積金提取申請書”。5.單據可通過公積金開戶銀行領取。使用公積金單位會員系統的用戶,也可通過系統直接打印“公積金提取證明”使用。6.若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于單位公積金賬戶內的,職工賬戶無論為何狀態(除已銷戶外)下,均應由單位開具“公積金提取證明”和“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著重在四個方面入手防范:

1 受理支取業務時嚴格執行“四個核對”。即核對住房公積金支取資料是否齊全,單位公章、財務章是否有效;核對身份證與支取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對支取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核對轉入住房公積金銀行賬號的戶名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姓名是否相符。

2 審批過程中嚴格執行“三級審批”。即業務受理人員初審,資金部部長(中心副主任、總會計師)復審,分管領導(中心主任)審核簽批。

3 支付環節嚴格執行銀行轉賬制度。以我中心為例,職工支取審批通過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若遇到所在單位破產及其他原因須轉入職工銀行存折(已辦理住房公積金銀行聯名卡的,必須轉入卡內),單位要出具證明,嚴禁現金支取。

4 規范支取檔案管理。每月末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支取資料的整理,打印《住房公積金支取明細表》并與支取資料裝訂成冊及時歸檔。

(二)貸款風險的防范

根據貸款實踐和貸款風險控制的經驗,當前貸款風險的防范應重點從如下方面入手:

1 深化改革,理順體制,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體制。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納入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信貸信息資源共享,有利于對其加強金融知識的培訓,有利于化解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住房公積金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和當地人民銀行及上級住房公積金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以接受日常監督。

2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應牢固樹立住房公積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正確觀念,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執政為民,廉潔奉公。

3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建立健全嚴格、科學、高效的各項貸款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貸前面談制度。貸款經辦人和審批人應根據面談記錄等資料,對貸款申請人的購房意圖、還款意愿、還款能力及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確定具體貸款額度、期限。二是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比例管理等法律制度,一般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80%,以避免出現支付風險。三是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制度和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四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一旦貸款收不回,造成經濟損失時,按有關規定使用風險準備金進行沖銷。五是建立貸后催收責任制,貸后進行跟蹤管理,還款催收責任落實到人,對經催收逾期不還的借款人依據合同進入法律程序,及時處置抵押物,以追償余下的貸款本息。六是建立和落實住房公積金貸款終身負責制。七是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標準化管理。

4 不斷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建設,特別是盡快制定和實施針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的配套法規,努力營造誠信、公平、公正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環境。

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范商品房預售款使用風險,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用于項目建設,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及銀信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由預購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保證金、房價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等各種款項。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承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商品房預售款專戶的開戶銀信部門。

第三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取、支出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房產管理局是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縣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五條預售人預售商品房的預售款應當用于準予預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設。

第六條縣房產管理局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預售人和監管銀行履行監管協議;

(二)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計劃實施備案管理;

(三)對預售款的支取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產開發、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誠信檔案,并定期公示;

(五)接受預購人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情況的查詢;

(六)受理商品房預售款收繳、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行為。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本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給予預購人辦理產權登記后止。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采取先審批后使用的管理模式。未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的項目,縣房產管理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章預售款專用帳戶設立

第九條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在本縣銀信部門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并由預售人、銀信部門和縣房產管理局三方簽訂統一格式的“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監管協議書”。協議書共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

(三)監管項目范圍;

(四)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計劃;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商品房開發項目屬單家銀信部門貸款或提供按揭的,該銀信部門即為監管銀行。多家銀信部門貸款或提供按揭的,監管銀行由預售人與相關銀信部門商定。

第十二條同一預售人申請多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按每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范圍分別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同一個項目分期實施的,可以設立一個專用賬戶,但應當按每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范圍分別列帳。

第十三條預售人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變更監管銀行的,須到縣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監管增加或變更手續。

第三章預售許可

第十四條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有與預售房屋相應并未抵押的房地權屬;

(二)完成項目總投資25%以上。

第十五條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填寫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完成項目總投資25%以上的有效證明材料;

(五)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房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須遵循的物業管理約定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十六條縣房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預售人申請后,應當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在十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通過新晃電視臺或新晃縣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房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八條預售人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在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提交《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書》??h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預售許可證上明示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信息。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按揭等手續:

(一)未能提供監管銀行出具的承購人付款已入專用賬戶憑證和預售人的收款發票的;

(二)承購人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付清首期預售款的。

第二十一條辦理了備案登記手續的商品房,預售人未經購買人同意,不得將已預售的房屋所有權用于抵押,縣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有關憑證不得轉讓。

第四章預售款繳納

第二十三條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預售款,不得向承購人以采取集資、貸款、收取會員費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

預售人在填寫完整好縣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商品房預售款繳款單后,由預購人直接到預售人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繳款并將銀管部門的進帳單回執交給預售人做帳。

第二十四條承購人、預售人雙方可以就商品房買賣交易簽訂定金書面協議,定金額度不得突破交易額度的20%。

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買賣交易的定金,定金的繳納由預售人在填寫好縣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商品房預售款繳款單后,由預購人直接到預售人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繳款并將銀管部門的進賬單回執交給預售人做賬。

第二十五條預售人憑監管銀行的繳款回執向承購人開據購房票據,并在3日內報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銀信和住房公積金部門在發放承購人預購商品房按揭貸款時,必須由貸款人、預售人、縣房產局三方簽訂《新晃侗族自治縣預購商品房按揭貸款監管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要求直接將該貸款劃入指定的預售款專用賬戶。

第五章預售款使用

第二十七條預售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填寫商品房工程建設投資總費用計劃表和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送交縣房產管理部門,并根據下列不同申請款項提交相應資料:

(一)申請施工進度款的,提供項目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明;

(二)申請購買建設材料、設備款的,提供購銷合同;

(三)申請設計、監理等相關費用的,提供相關合同或繳費證明;

(四)申請繳納法定稅費的,提供相關單據;

(五)申請供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由抵押權人提供他項權證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條為使預售人正常開展業務,預售人可以向縣房產管理局申請一定額度的資金作為備用金,以支付經常性的零星開支,其額度不得超過預售款的10%。

第二十九條預售人設立的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內的款項在按本辦法規定撤銷專用賬戶前,只能用于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事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縣房產管理部門收到預售人資金使用申請后,應進行現場勘查,對施工進度、先期撥付的預售款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核對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對賬單。

經現場勘查且符合條件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理用款撥付批準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預售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除監管銀行監管資金比例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用款手續:

(一)專用賬戶余額不足項目銷售款總額的10%時;

(二)收款單位、用途等內容與合同約定不符;

(三)已撥付款項未??顚S?;

(四)其它違規用款事項;

預售人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項費用,不得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中支取。

第三十二條監管銀行應按監管協議條款,憑縣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撥付款證明撥付預售款。

預售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監管賬戶上一月份資金收支情況的對賬單復印件送交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縣房產管理部門應進行認真核查。

第三十三條監管銀行憑縣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及預售人的票據劃轉賬,收款單位的賬戶和金額由縣房產管理部門的同意撥付證明資料載明。

第三十四條預售人應按期向縣房產管理部門申報建設工程完成的進度以及銀行出具的預售款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復印件。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對各建設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與其預售款入帳情況、建設工程進度與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預售人應予以配合縣房產管理部門到監管銀行核對賬務。

第三十五條預售人再次申請預售款的使用之前,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審查前一筆款使用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監管人員每月巡視工程進度一次,并將進度記錄在案。若發現工程停工,即列入監管重點,改為每半個月巡視一次,若巡視三次發現工程一直停工,縣房產管理局必須迅速調查停工原因,積極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六條預售雙方達成退房協議并已辦理相關退房手續的,預售人可以向縣房產管理部門提交退房退款申請書,申請解除退款部分的監管。經核實,縣房產管理局應當在2個工作內通知監管銀行解除該部分預售款的監管。

監管銀行可將退房款直接打入承購人的銀行賬戶中或由退房人領取現金。

第六章預售款專用帳戶撤銷

第三十七條預售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并給預購人辦理產權登記后,預售人應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在現房銷售前向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辦商品房現售備案,經審查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出具《商品房現售備案回執》。預售人憑回執填寫《商品房預售款撤銷監管申請表》向縣房產管理部門結算該項目預售款專用賬戶的資金。

第三十八條縣房產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確認,如預售人已按規定交清稅費及地價款、不存在違反本辦法或法律規定情形的,出具辦理結算手續的書面意見并通知銀行辦理撤銷監管賬戶手續;如有違規情形的,縣房產管理局出具不予辦理結算手續的書面意見通知預售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預售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預售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將預售款繳付監管賬戶的,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該預售項目的銷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為,記入不良信息檔案。承購人將預售款直接交給預售人而造成損失的,由承購人直接追究預售人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預售人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時,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開發企業或預售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房產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預售、責令補辦手續、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商品房預售款項,直至停辦交易手續和產權轉移登記:

(一)未按本辦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違背監管協議,將商品房預售款項挪作他用,未能保證項目建設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

(四)預售后又設立抵押的;

(五)違反商品房預售合同條款的,私自為承購人轉讓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有關憑證的。

第四十四條監管銀行擅自批準預售人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內的款項或挪作他用的,由監管銀行負責追回流失款項,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暫停辦理該銀行新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手續。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監理機構提供虛假工程施工進度款支付證明,造成預售人因提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款而影響工程按期竣工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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