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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1
一、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概念
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以下簡稱前科記錄消滅)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經本人、法定人或者其他監護人申請,由有關部門作出決定,將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關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對外公開,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的制度。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應當報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記錄消滅”制度的必要性
1、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前科是一個人不光彩的歷史紀錄,永遠保留前科會使一個人因為一時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懲罰,這對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極其不人道的。美國學者Siegel將其稱為“犯罪標簽理論”。 這種標簽化的影響對未成年人尤為突出,表現在:其一,前科會造成未成年人的權利歧視,未成年人一旦被標有“污點”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升學、就業、勞動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資格或者權利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其二前科會影響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處于自我人格和價值觀形成的時期,若因一時無知而被貼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標簽,一成不變甚至幾乎是無法取消的烙印會將犯罪人鎖在永遠是犯罪人的歷史陰影中,極易產生自卑心理,自暴自棄,自我放縱,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會成為社會新的犯罪隱患。
2、是保證未成年人發展社會化的首要前提。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觀上都具有動機單純、隨意性大、主觀惡性不大等特點。這些特點說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為方式上隨意性強,只要社會能給其恰當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夠較容易地“改邪歸正”,做一個健全的社會人。加拿大副檢察長鮑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說:雖然少年罪犯要對他們的非法行為負責,但施加于他們身上的后果卻不能像一般法庭對成年犯所施的那樣嚴厲,因此,一個少年罪犯如果已經結束處罰,而且在一定時間內未再犯罪,其檔案就得銷毀。因為,當他的表現已經證明值得這樣做的時候,就應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以保證在“法律上”承認這個少年沒有罪了,他就不會因為犯過罪而面臨各種的“喪失資格”。而且未成年人在穩定的人格狀態形成之前,對新生事物有極強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觀念、新的事物,并不斷調整自己的思想和行為。隨著其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增加,其自尊心、獨立意識也隨之增強,他們越來越強烈地需要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尊嚴,渴望有一個充分的表現機會。如果因其一時沖動,而終生貼上“犯罪人”的標簽,等于切斷了其回歸社會的路徑,迫使其逐漸演變成一個“反社會者”,使今天的未成年罪犯,變成明天的成年犯罪。
因此,對未成年人實施有條件的前科消滅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三、建立“記錄消滅”制度的可行性
1、國外立法借鑒: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許多國家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訴訟程序中都有規定。比較典型的如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60條規定:“少年犯刑期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適用有關人格法律的規定,在將來得視為未受過刑罰處分。”澳大利亞《青少年犯罪起訴法》規定,警方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歲后必須銷毀,以便使其以無罪記錄的身份進入社會,過正常人生活?!斗▏淌略V訟法典》、英國的《前科消滅法》也規定了撤銷犯罪記錄的制度。
2、國內立法端倪:我國現行法律中有關于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立法端倪?!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決非監管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段闯赡耆吮Wo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這些條款雖沒有明確說未成年人前科可以消滅,但確認了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回歸社會后,法律地位和人格不應受到歧視的原則,其法律效果已接近前科消滅。
3、國內實踐探索: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在全國首開先河,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試行辦法,規定犯罪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初次犯罪、犯罪情節輕微、被判處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的一至三年考察期內無再違反和犯罪行為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前科消滅”。2008年1月10日,四川省彭州市法院率先制定出臺并實施了《“前科消滅”制度實施意見》,并于不公開裁定我國首例未成年犯“前科消滅”案件。2009年3月10日山東省樂陵市在全省率先實行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2010年8月20日,我縣法院也聯合縣檢察院等11家單位出臺了《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實施意見》。
可見,當前在我國建立未成年前科記錄消滅制度不論是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有經驗可借鑒。
四、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條件與程序
1.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罪質要件
筆者認為,前科消滅制度僅適用于未成年人出于偶然、過失等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輕型犯罪,而不應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累犯、慣犯、殺人、、搶劫、放火和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重刑事犯罪。
2.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程序要件
(1)申請主體
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申請人,可以是犯罪人本人提出,也可以是其監護人或法定人,如果上述人員未提出申請,其申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蛘弋數孛裾C構在征得本人或者法定人、其他監護人意見后可以代為申請。
(2)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書、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認識和實際表現情況、戶籍證明、判決書、裁定書,若不是本人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供申請人與未成年人犯罪人的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書應包括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與未成年犯罪人的關系、刑事處罰情況、申請理由等。
(3)受理機構
申請一般提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較為可行,因原審法院掌握未成年人的案情、未成年人個人、家庭等情況,對正確判斷是否取消前科能起到積極的作用,既可以避免重復勞動,以節省司法資源與成本,也使裁決結果更符合社會觀念。
(4)調查核實
第一審法院應對申請書中所提及的被判刑者的身份、前科情況、申請消滅的事實與理由以及申請人的思想狀況、實際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同時,認真聽取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人或監護人的意見以及學校、單位的意見,以保證決定的客觀和正確。
(5)裁定確認
法庭經調查核實后認為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條件的,則裁定消滅該前科。如果認為條件尚不具備,可以決定暫緩裁定,再考察一段時間,但考察期間最多不超過1年。對于消滅前科的裁定,除送達本人外,還應當及時送達其所在學校、工作單位及所在居委會、村委會等。相關單位在收到法院裁定后,應及時將該未成年犯罪人檔案進行封存,實行專門管理以及更加嚴格的保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復制、摘抄、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不得懈怠,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形式要件
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2
一、關于客戶資料真實性的審查風險及應對;
風險:客戶必須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戶口本、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住房(居住)證明、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對以上資料的真實性汽車經銷商負全面的、實質的審查義務。如事后證明以上資料全部或之一不真實(或部分不真實),依照與銀行或金融公司的合同,經銷商將承擔賠償責任,這便是汽車經銷商資料審查的風險。
應對:1、汽車經銷商必須要求客戶提供資料原件;2、對身份狀況要求客戶到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3、收入證明要求開立單位蓋章并經經辦人簽字并注明年月日;4、住房(居?。┳C明要求是客戶本人的房產證或當地居委會的證明;5、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由客戶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6、婚姻狀況證明為結婚證或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未證明由街道辦事處出具);8、以此資料客戶必須提供由其本人簽字的復印件;9、到客戶住所進行家訪并拍照并作成情況記錄。
二、向客戶及金融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準確性的風險及應對;
風險:客戶簽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貸款申請文件、借款申請書、購車合同、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汽車經銷商對以上文件真實性負責,如事后被證明以上資料全部或之一不真實或不準確,即非客戶本人簽署或文件內容與事實不符,依照與銀行或金融公司的合同,汽車經銷商將承擔賠償責任或直接造成自身損失,這便是汽車經銷商承擔文件的真實、準確性風險。
應對:1、在客戶簽署以上文件時對其全程攝像或客戶與汽車經銷商簽字的代表合影;2、引入專業機構(公證或律師)進行見證。3、對有關車價、貸款金額、每月還款額、利率、保險費、登記費、購置稅等費由專業的會計人員計算,并經第二人復核;4、對文件內容由二人以上分別進行審核;5、有關信貸購車價格明細表、購車費用明細表、分期付款銷售計算表等由專業人員負責制定,并經培訓的專人負責向客戶解釋。
三、關于銀行或金融公司不給予發放貸款的風險及應對;
風險:在客戶提供了全部有關資料并簽署完全部的有關文件后,金融公司不給予發放貸款,經銷商將有可能對客戶承擔違約責任或被客戶投訴,在客戶已提車的情況下,將造成公司更大損失,這是關于銀行或金融公司不給予發放貸款的風險。
應對:1、在收到銀行或金融公司的放款前不得將客戶簽署的合同交給客戶,盡管依據該文件要求客戶是應當有享有的;2、在收到銀行或金融公司的放款前不得為客戶辦理車輛登記手續;3、銀行或金融公司對汽車經銷商作出書面付款承諾;4、可以收取客戶的預付購車款(可自動轉為首付款),但決不應收取定金;5、與客戶言明并在合同中約明:銀行或金融公司存在不批準其貸款申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到時客戶不應當要求經銷商承擔違約責任。
四、關于對銀行或金融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風險及應對;
風險:按銀行或金融公司的要求,汽車經銷商要為客戶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時間是辦理完抵押登記之前,即在車輛未辦理的情況下,如客戶到期不支付貸款,汽車經銷商將為客戶支付貸款的義務,即這時汽車經銷商將成為第一付款順序人的角色,這便是對金融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風險。
應對:1、在辦理抵押登記前不得將車輛交付客戶;2、在客戶手續齊全并且金融公司發款后,在可能的最短時間內將抵押登記手續辦完;3、在此之前認真審查客戶的資信狀況,對于資信不理想的應當拒絕其貸款的申請。
五、關于辦抵押登記的風險及應對;
風險:有關車輛登記機關拒絕為該筆業務辦理抵押登記,其理由可能是合法,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這將導致汽車經銷商為客戶擔保處于持續的狀態,即一直保持承擔擔保證責任到客戶還清貸款時止,如客戶不還款,汽車經銷商將承擔付款責任。
應對:1、與車輛登記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關系,并派專人負責;2、在辦理抵押登記完成之前不得將車輛交付客戶。
六、關于客戶還款期間(交付車輛之后)的風險及應對;
在客戶還款期內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發生交通事故或工作生活原因收減少,支付能力發生困難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或客戶對車輛質量或服務不滿,拒絕償付貸款,從而導致銀行或金融公司要求汽車經銷商依據合同規定要求協助催款,或無償代表銀行或金融公司檢查、接受及妥善保管車輛,或者銀行或金融公司為取悅客戶,及時還款,要求汽車經銷商超出三包和服務條件進行三包和服務的風險。
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蛻魡挝粦敒楸0矄T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顒拥姆恋K。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0 月20日《經濟日報》)
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4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
1、申請
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首先,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根據現階段的國情,有權申請并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應限于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也就是說,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無權申請。其次,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需寫明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時間,地點,對象,范圍,內容和理由,尤其是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說明。再有就是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人員,方式,起止期限以及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或與職務犯罪行為相關聯的初步證據。緊急情況下,偵查機關也可以先行口頭申請,事后 24小時內及時補辦書面申請手續。如果未及時申請的,技術偵查措施無效;申請未獲批準的,應及時終止偵查。
2、審批
審批是技術偵查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實現技術偵查法治化的關鍵所在。立法首先要明確技術偵查的審批主體。綜觀各國立法,對包括技術偵查在內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實行司法審查,是世界發展的趨勢,其目的是對偵查權實行制約和監督。世界各國的技術偵查大多由法官審批,這是實現法治的理想模式。我國目前并未確立司法審查體制,西方國家對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一般是由治安法院或者預審法院進行,而我國沒有類似的層級。若都有審理案件的法院來操作,勢必會造成法官的先入為主,妨礙司法公正。從司法體制和實際情況來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其來審批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更符合國情。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借鑒自偵案件報捕程序上提一級的成功經驗,應當規定:省級以下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當然,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由其本院的偵查監督廳決定。具體來講,技術偵查申請書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審批后,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同體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弊端。上級檢察機關收到下級偵查機關的技術偵查措施書面申請后,應在 24 小時作至遲不得超過 48 小時內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具體審查以下內容:1、是否屬于法定的案件適用范圍;2、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3、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是否必要;4、技術偵查對象是否確定;5、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期限;等等。最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批準為書面形式,加蓋批準機關印章和批準人簽字。審批表應當包括有關案件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所涉嫌的罪名和法條,技術偵查手段的種類、適用范圍和目的、期限等內容、執行機關名稱、實施技術偵查行為的場所。只有經檢察機關依法定審查程序做出決定后,偵查機關方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如需延長,還須再次辦理審批手續。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如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罪犯可能逃匿時,偵查部門可以自行決定采取某些技術偵查手段,但必須在 3 日內報批。如未獲批準,應立即停止技術偵查措施,所得的資料、信息也應在審批人員的監督下銷毀。[1]
3、執行
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批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并且簽發許可令狀后,偵查機關即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許可令狀上的內容來實施措施。除此之外,檢察機關在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時,還應當有節制地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從而有效保護偵查對象的合法權利。這需要檢察機關在達到偵查目的并且獲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以后,要立即自動停止繼續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并且對案件無關的部分禁止實施該偵查措施。檢察機關技術偵查過程中若需要其他相關單位部門協助,被請求的協助部門應該在法定范圍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完成其無法單獨完成的技術偵查措施。對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協助的通訊部門給予處罰。
4、材料保存與銷毀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具體而言,檢察機關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全程和如實地就每一次使用過程記入筆錄,載明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種類和相關內容。技術偵查措施記入筆錄后,必須送給審批檢察機關審查,接受其檢驗和質疑。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材料作為案件證據的在訴訟終結后應當全封和保存,對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則應該銷毀,并且記入筆錄。在保存期限內,禁止任何人隨意泄露相關信息。
5、救濟
(1)告知當事人
偵查過程中,在不妨礙偵查且對公共安全和偵查人員不會構成危險的時候,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技術偵查的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偵查機關在技術偵查結束后,檢察機關應在審查時,告知當事人技術偵查情況,使其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從而保障偵查對象的知情權。同時,應允許當事人使用技術偵查所獲得的資料、信息作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以充分行使辯護權。公民對技術偵查活動的知悉權內容具體包括:技術偵查機關、人員名稱、偵查目的、偵查方式方法、偵查期間、偵查理由、所獲材料等。檢察機關對告知當事人的技術偵查資料內容之真實性、全面性負保證義務
(2)申請復議
當事人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情況后,如果認為該措施不合法或者不適當,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批準技術偵查的上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檢察機關應當對該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于不當的偵查措施視情況撤銷批準決定書或確認偵查行為違法。
(3)排除非法證據
如果當事人認為技術偵查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檢察機關審查并排除非法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審查并排除非法獲得的證據。對于適用技術偵查的主體不合格或者手段超出正常范圍的必須排除所獲得的證據資料。[2]
(4)提訟
如果偵查機關因實施技術偵查手段不當而侵害了偵查對象的個人權益,應當對受害人予以補償;偵查人員違法采取技術偵查行為,侵害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人員及協助執行人員違法泄露、提供或者使用技術偵查所獲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訟,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有權請求國家賠償。[4]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法律監督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極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要實現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的目標,立法上必須對職務犯罪偵查中實施技術偵查手段進行規范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通過內外力量的介入和制約來落實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為了徹底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立法上應加強和完善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過程的監督機制。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內部監督機制
與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的常規偵查措施一樣,技術偵查措施也要遵循最高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因此,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內部監督機制包括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的制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監督主要通過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申請的審批來實現。如前所述,上級檢察機關在收到偵查機關適用特殊偵查措施的申請后,應當依法審查以下內容:是否屬于法定案件適用范圍,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特殊偵查措施的介入是否必要,適用對象是否確定,是否具有關聯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如果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所獲得的信息材料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并依法予以銷毀。上級檢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發現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存在一般違法行為的,有權提出糾正;對重大違法行為,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有權予以變更或撤銷,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有權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糾正意見和變更、撤銷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拒不執行的,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偵查人員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決定相關人員停止對案件的繼續偵查。第二,通知并督促偵查人員所在單位或部門給予警告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三,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可由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先行承擔賠償責后向有過錯的偵查人員進行追償。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外部監督
1、法院的制約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令狀制度”,故法院的制約主要通過司法審查方式進行。具體到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當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對嫌疑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基本權益進行限制或剝奪時,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審查,獲得法官簽發的令狀后才可實施。我國雖然沒有建立司法令狀制度,但卻存在相應的司法審查機制。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彌補檢察機關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審查監督中的疏漏和不足,確立審判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法官對通過特殊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合法性把好最后一道關。[5]法官應當排除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收集到的證據,對于偵查機關沒有違反法定的取證程序,但取得的證據違背了實施技術偵查受挫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應當被排除,法庭對其不予采信。
2、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的介入與監督
我國立法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活動的知情權,閱卷權,以便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同時,立法還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經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并且賦予他們提出異議的權利。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 268 條第六項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偵查機關實施竊聽手段后對其權益被侵犯的救濟權利。首先,規定了一個事后的法定期限,偵查機關在實施完畢竊聽后,應當立即告知竊聽對象及其辯護人在該期限內審查竊聽的通訊記錄;法官也應當在該法定期限之后,批準調取當事人認為被侵權的竊聽記錄和錄音,如果該記錄和錄音確實與案件無關,法官應當決定在公訴人和辯護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刪減該竊聽材料。[6]縱觀西方國家對偵查措施的救濟制度可以發現,一般都賦予涉及人身、自由、財產、隱私等權益的強制偵查措施的可訴性。尤其是對審判前羈押的命令,被羈押人有權要求復查和上訴,直至上訴到最高法院。司法救濟程序作為一項強有力的外部制約力量,應當在我國技術偵查立法中得以體現。
[參考文獻]
[1]何家弘:《秘密偵查立法之我見》,載《法學雜志》第25卷(2004年第6期),第29頁。
[2]陳光中、胡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載《政法論壇》第24卷第1期。
[3]徐靜村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頁。
[4]李明:《監聽問題立法研究》,載《法學》2004年第7期,第121頁。
[5]孫長永:《現代偵查取證程序》,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頁。
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5
第二條本廳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水政水資源處。
水政水資源處負責辦理有關的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等職責;各處室協助辦理與其主管業務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受理、舉證、審查等工作。
第三條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水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有關法規和本規定向本廳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二)對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作出的取水許可證、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和擴大審核,洪水影響評價書審核,占用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審批等行政許可的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頒發取水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辦理有關資質證書、資格等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審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和擴大審核、洪水影響評價書審核、占用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審批等行政許可,州、市水利(水務)局及陽宗海管理處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認為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五)認為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
請行政復議:
(一)對本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州、市水利(水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本廳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陽宗海管理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本廳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條對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本廳的規定認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七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因文盲、殘疾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提交行政復議
申請書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水政水資源處當場記錄;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及有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的資格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提交身份證;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有關機關對該組織成立時的批復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公民死亡證明以及申請人與公民親屬關系的證明;
(五)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承受其權利的證明;
(六)委托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證明;
(七)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應當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水政水資源處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于當日指定承辦人和協辦人。
第九條承辦人應當在承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填寫案件受理審查表,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予以受理,報水政水資源處處長同意;案情重大或疑難的,需報主管副廳長同意決定受理,由承辦人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并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
(二)認為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本廳管轄的,報主管副廳長審批;經審批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發送申請人。
(三)認為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報主管副廳長審批。經審批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不予受理裁決書》,發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水政水資源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
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涉及有關處室主管業務的,水政水資源處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書復印件發送有關業務處室,由有關業務處室進行審查,水政水資源處審核。
第十一條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承辦人應當對申請行政復議所依據的本廳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的規定;
(二)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包括直接引用或
者未直接引用但有證據證明被實際適用的依據;
(三)是否指出依據不合法的具體條款和認為不合法的
理由;
(四)是否屬于本廳有權審查的范圍。
第十二條承辦人對申請行政復議所依據的本廳的規定經審查后,應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本廳有權審查的規定,經水政水資源處處長審查同意,進入正式審查;對本廳無權審查的規定,經主管副廳長審查同意,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制定或者起草被提出審查的本廳的規定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規定制定或者起草的依據及相關材料和說明提交水政水資源處。水政水資源處應當在收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承辦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該規定是否合法的審查報告。該規定合法的,報主管副廳長審批;該規定不合法的,報廳長審批。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承辦人應當及時與被申請人聯系并督促其提交答復材料。
第十五條承辦人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材料后,應當對案情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二)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三)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和職責權限;
(六)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七)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八)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
(九)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停止執行;
(十)是否存在行政賠償;
(十一)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六條對不作為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應當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責任;
(二)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該項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是否有正當理由。
第十七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或者在行政復議期間提出現狀賠償要求的,承辦人還應當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三)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申請人沒有提出現狀賠償請求,但承辦人認為需要對現
狀賠償問題進行審查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承辦人認為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水政水資源處處長審查同意后,制作書面通知發送第三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期間,第三人要求參加行政復議的,承辦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查同意的,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查不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書面通知書,送達第三人。
第十九條在行政復議期間,出現以下情形的,承辦人
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查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書面通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出現行政復議中止情形的;
(四)出現行政復議終止情形的。
第二十條承辦人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
工作日內對案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情況;
(二)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四)雙方的爭議焦點;
(五)需要重點調查、核實和研究的問題;
(六)承辦人的初步意見。
第二十一條調查或者核實案件有關事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有關組織或者單位查閱相關文書材料;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意見;
(三)聽取或者核實證人證言;
(四)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質證;
(五)實地勘查;
(六)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最遲應當在行政復議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提交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有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雙方的爭議焦點;
(五)結案意見和理由;
(六)擬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結案報告應當報請主管副廳長審核同意,主管副廳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
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水政水資源處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擬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報主管副廳長審批;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報廳長審批,由承辦人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內容按照《云南省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提出延期意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報主管副廳長審查,經審查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第三人。案件延期的,承辦人應當在延期期限屆滿之日前15日,提交結案報告。
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四條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第五條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第八條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后15天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十條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投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和企業董事、經理等人員的備案文件;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申請設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還應當提交境外必備投資者的章程或合伙協議。企業投資者中含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者的,還應當提交關聯實體為其出具的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創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經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核準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應載明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必備投資者名稱。
第三章出資及相關變更
第十三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二)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占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但投資者根據本條第(五)款規定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或在創投企業投資期限屆滿后減少未使用的認繳出資額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規定減少認繳出資額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三)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并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四)創投企業設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本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五)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中相當于其原出資額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各方。此類分配構成投資者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創投企業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此類分配的具體辦法,并在向其投資者作出該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一份要求相應減少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額的備案說明,同時證明創投企業投資者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及創投企業當時擁有的其他資金至少相當于創投企業當時承擔的投資義務的要求。但該分配不應成為創投企業對因其違反任何投資義務所產生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
第十四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后,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后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第十八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第五章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四)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
第二十五條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第二十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四)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三十條獲得批準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
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于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二條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并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第三十四條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第三十五條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
第三十六條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準,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準,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余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準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
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清算報告;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五)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第七章審核與監管
第三十九條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第四十條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創投企業投資于限制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投企業關于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二)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該批復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創投企業投資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十三條創投企業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創投企業應在履行完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
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六條創投企業的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不低于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低于該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