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文化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文化范文1
法律移植作為作為一種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主要途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僅僅是將先進地區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區這么簡單,它還隱含著不同不同文化之間以及傳統與現實之間不斷碰撞和融合的過程。因此,在探討法律移植這一重要論題的過程中,不得不重視不同國家與地區之間的法律傳統及法律文化差異,只有在充分認識和仔細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后才有可能順利進行法律移植并最終實現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目標。
一、為什么要進行法律文化比較
所謂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學者所概括的,“ 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和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木國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簡單地引進或者借鑒發達地區的法律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反思我國已經發生的各種法律移植,我們會發現在這種法律運動與發展的活動中有成功也有失敗,因此在法律移植過程中對于如何進行移植進行深入的思考與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當前中國所進行的法律移植屬于移植中的異體移植,較之于經濟文化政治處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或地區間的法律的相互借鑒吸,以致融合與趨同,如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間的法律技術的借鑒,我國作為一個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直接采納移植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難度顯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體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觀念上的不認同,使法的效力難以實現,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質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對這樣的困境,不少學者提出要重視本土資源,尊重我們原有的傳統與習慣法。但是在關于探尋本土資源的這條道路上,同樣困難重重。在如何界定傳統與習慣的問題上至今還有很多爭議,而將習慣與傳統堅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討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擾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認識到必須注意本土資源;另一方面又不能從本土資源找到一個合適的切人點,全盤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無所適從。在面對這樣的困境時,我們不可能選擇逃避或放棄,雖然不可能達到移植進來的法律與我們原有的社會環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縮小這種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這一點,最先決性的條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國的和國外的發展歷程和當前狀態,在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個領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較是我國進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較
1、倫理化的中國法律文化
所謂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并不是說中國法律的全部規范為倫理,而是強調儒家的倫理原則支配和規范著法的發展,儒家的倫理精神滲透了法的全部內容。在青銅時代,法律與宗教倫理并無嚴格區別,至春秋戰國時期,法律與宗教倫理有了一定的分離,但從西漢開始,法律與倫理之間又開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則和精神逐漸影響著法律的演進與發展,到隋唐使中國法律徹底倫理化,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變化。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影響極其廣泛,我們可以再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各個領域中觀察到它的表現,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條文中,體察到倫理精神和原則的滲透。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面:第一,在國家政治領域表現為君權至上和中央集權,從北宋開始這種趨勢不斷加強并于明清到達頂點。第二,在家族與社會領域表現為族權與父權的延伸和擴張,在傳統中國社會,無論是國法還是民間習慣法都給予這兩項權利特殊的保護。第三,在經濟財產方面,傳統法律遵循禮的要求強調重義輕利,往往將對私人財產的保護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們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方面,傳統法律依據儒家理論,竭力維護等級特權制度。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歷史傳統等條件綜合作用所形成的,這種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的發展,是傳統中國社會中合理又合適的一部分。同時還有一點我們不能不注意到,傳統的中國法律走的是一條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雖然以現代觀念來看,它對人性的扼殺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傳統中國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對老弱病殘婦幼者實行憐憫的規定,對死刑特別慎重的會審制度等,這對機械化和功利化的現代社會及其法制來說,未嘗沒有一點積極的啟發意義。
2、帶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對法律有著深刻的影響,然而這種影響不論是在深度上還是在廣度上都不能與中國法律受到儒家倫理的影響相提并論。因此,相對于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沒有達到宗教化的程度。這里所說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唯一一個對整個西方法律產生巨大影響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實際上是有關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問題。
關于基督教對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沃克是這樣論述的,“這種影響至少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它對自然法的理論產生了影響;第二,直接提供經過整理,并已付諸實施的行為規則;第三,強化倫理原則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據,以支持國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規則;第四,在人道主義方面影響法律,包括強調個人的價值,對家庭成員及兒童的保護、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證明和強調對道德標準、誠實觀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國家的國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數立法者、法官和法學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觀念,如個人的價值、尊重人格等,對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已產生相當的影響。還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學校的建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興起與傳播方面,也發揮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較法律文化對法律移植的啟示
在比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證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將法律移植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方面試論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則的移植。原則, 拉丁文為語意為開始, 起源, 基礎。法律原則指構成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它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政策性原則與國家的實際相關。公理性原則是從社會關系的本質中產生出來的, 并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從而被奉為法律之準則的公理。它是各種不同性質法律之間得以溝通并以之得以實現認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較之于移植適應特定生活習慣及社會背景的法律規則, 從而對木土社會進行削足適履的改造與整合而言, 原則的移植更有利于維護法律體系的穩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彌補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綱摯領的作用。同時, 原則確立后, 新的規則與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從社會實際出發, 它的成果與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從技術層而考慮,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個表達方式的轉化過程。即由一種語言思維方式想另一種語言思維方式的轉變。要達到精神層而的認同, 首先必須在技術層面應以本民族的語言方式表達出來。用本民族已經有的概念經輸人新的內容而表達新的內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徑。法律術語的翻譯固然應該嚴謹, 但生硬到連專業人士都搞不懂的話,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語義分析法學派所認為的, 對概念的提煉, 闡述, 通過分析其要素, 結構, 語源, 語境, 語脈, 從中央到地方尋求合理的符合時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們形成共識與可接受的意義。只有這樣,才有肯能個將移植來的法律內化為我國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應處理好與傳統文化的關系。盡管對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沒有一個通行的說法,但有一點可以確定, 即它對于民族心理的形成與維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產生重要的影響。它的改變過程是自然演進的。時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會仍其有重要影響。法庭作證是手按圣經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種信仰。比較而言, 我們對自己的傳統的態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對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但無論如何不能否認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密切關系。對于傳統道德文化應采取批判地繼承的態度, 取其精華, 棄其糟粕。
參考文獻:
[1]張中秋.比較視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 米健 高鴻鈞 賀衛方,譯.[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3][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4]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5][法]孟德斯鴻.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M].商務印書館,1963.
[6]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1962.
[7]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8]強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領域與合法性—國家轉型中的法律[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法律文化范文2
關鍵詞 法律文化 法律格言 中西差異
中圖分類號:D91 文獻標識碼:A
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習慣。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差異,這從中西方對法的認識和表達上可見一斑,其中,法律格言是中西法律文化中一種新穎的比較研究路徑,本文試圖通過對中西法律格言進行比較分析,找到中西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差異。
法律格言(legal maxims)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以其簡潔、精致的語言承載和表述法律規則、法律的原則,乃至法律的精神,凝聚著千百年來廣大人民的實踐智慧,是人類文明的寶貴財富。其中,法律格言還可大致分為法律人對法的認識和表達和民間智慧對法的語言濃縮。老百姓對法和法律文化的認識表達往往簡潔直白,詼諧幽默,像“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而知識分子特別是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對法的認識和表述則很精練和深刻,往往直接是對法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總結,如“法者,定分止爭也”,這些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中更具代表性。本文暫只比較從中西方著作和言論中流傳下來的法律格言。培根曾經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夠……使法律論證得以體現更加健全和完備的法律思維、糾正粗俗的錯誤、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國法律的性質和外觀?!毕M型夥筛裱阅軌驇椭覀冋J識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礎上更加理性地適用法律!
1 中國法律格言映射下的法律文化傳統
中國古代法律格言一部分都出自于當時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和知識分子的著作、言論和思想之中,集中體現的是君臣對于法的認識和看法?!懊髦髦卫舨恢蚊瘛保环矫?,知識分子運用自己對法的理解和實踐取得君王的信任,躋身政治和官吏之列,另一方面。君王又利用知識分子產生對法的認識和總結進行國家的統治和官吏的有效管理。從古至今,我們如數家珍的名字有管仲、孔丘、孟子、商鞅、韓非子、司馬遷、長孫無忌、王安石、司馬光、沈家本、梁啟超等等。這些歷史名人傳流下來的格言至今影響著人們。
《管子?任法》篇有言“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即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適用法律上要“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管仲將法律稱為“公法”,認為法具有最高權威,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功能,任何社會成員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駕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應帶頭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隨意更改法律,也應有悟守法律的義務,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樣遵守。
《論語?為政》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指用政令引導人們,用刑罰整治人們,人們為了免子處罰而服從君主或勉力按法令去做,但他們并不知道違法犯罪是可恥的事情。在孔子看來,只有發自內心深處的感情和理念,才是最真、最美、最有效的。
《孟子?離婁上》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是說只有善德不足以處理國家的政務,只有法令不能夠使之自己發生效力。意謂治理國家必須把行善政與行法令結合起來。
“法者,定分止爭也”、“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夫,賞善不遺匹夫”則體現法的功能和作用,即使是對高貴的人,有權勢的人也不徇情。意指執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奸止過,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日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所至矣,此謂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其亂也”充分體現了古代中國法家的“重刑主義”,以此實現重刑懲奸,以刑去刑。
“札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懲其未犯,防其未然”、“銷惡于未萌,彌禍于未形”體現了中國法律文化中的“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相位表里”及犯罪預防原則。
“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伸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立國于大地,不可無法也。立國于20世紀文明競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障人權,亦所以過邪僻,法治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等法律格言體現近現代在受西方法律文化影響后對法的理解,開始用法去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權。
以上法律格言映射下的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可總結為一個國家的良好秩序和有效管理在于要有“良君、良吏和良法”、“有國家無個人”、“外禮內法,禮法結合”、“刑治主義”等。
2 西方法律格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傳統
在西方法律格言的流傳方面,有一個很明顯的特點是古代西方(如古希臘古羅馬等國家)很早就出現了法律職業家、教育家和思想家,而絕少出現“法自君出”的現象。所以,今天我們能看到的法律格言,從古希臘柏拉圖開始到近現代馬克思、恩格斯(雖然中間有斷代,不像中國的法律格言那樣具有歷史連續性),他們的職業中很少是官吏,更多的是哲學家,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伏爾泰、盧梭、孟德斯鳩、黑格爾、馬克思、恩格斯等;也有法律職業家、法學家,如蓋尤斯、烏爾比安、伯比尼安、保羅、莫迪斯蒂努斯、西塞羅、貝卡利亞、梅因、耶林、薩維尼、哈耶克、霍姆斯、弗里德曼、龐德等;以及政治家、教育家、改革家、法官、律師和作家;很顯然,這些不同的社會階層所代表階層利益更加廣泛,同時對法的認識和思考會更加深刻和全面。
西方法律文化傳統在以下西方法諺中明顯表現出“自由平等秩序”、“法律至上”、“權利至上”、“正義至上”、“程序至上”、“權力制約”“民主法治”等原則。
(1)“自由平等”原則:“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幣,一面寫著平等,一面寫著自由,這枚金幣叫人權”、“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平等是一項神圣的法律,一項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項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2)“法律至上”原則:“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里,國王就是法律”、“就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個國家中,哪兒沒有法律,哪兒就沒有自由。自由使我們免于他人的強制和暴力,而這在沒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3)“權利至上”原則:“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法律沒有禁 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4)“正義至上”原則:“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法律應當與正義保持一致”。
(5)講程序、重秩序原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首要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類可以無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無秩序而有自由”、“正義要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6)“權力制約”原則:“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7)“民主法治”原則:“民主并不是什么好東西,但它是我們迄今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種制度”、“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公平公正”原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3 中西法律文化傳統之間的差異
語言能表達出什么內容?法律格言能還原多少法律文化傳統?經過對中西法律格言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1)在我們比較的這一部分法律格言中,比較的客體大致相同,都是中西方各個歷史時期的精英人物對法的認識和表達,具有可比性:(2)這些法律格言能夠流傳至今,它們本身就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能夠充分體現中西法律文化傳統;(3)中西法律文化傳統的形成和發展都經過了長期的歷史積累和沉淀,縱向來看,我們可以比較中西法律文化的整體差異,相互之間有何優劣,取長補短;橫向來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轉變都經歷過幾次重要的歷史時期,截取同一時期的歷史人物的法律格言進行比較,可以發現中西之間法律文化曾經驚人的相似,似出同源,中國法律格言“懲其末犯,防其未然”和“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則與西方法律格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發生才去懲罰,實乃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責”和“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相得益彰,但二者在歷史的長河中又流向不同的方向。其根由是一個值得我們繼續探索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中西法律格言的分析,我們已經可以發現二者之間的差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體現為有治人無治法、重良君良吏良法、重國家輕個人、重刑輕民、隆禮重法;西方傳統法律文化則體現為法律至上、正義至上、程序至上、權利至上、權力制約。這些差異從法律格言中體現出來,更反映到了中西方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4 學習與借鑒
法律文化范文3
【關鍵詞】法律 文化 民族性 反饋作用
【中圖分類號】G6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6)32-0014-01
將法律研究置于法律和文化的雙重背景下,為研究法律文化提供了多重視角,法律和文化在相互對話中提升了層次,呈現出多元化的態勢,我們可以稱之為文化法學。在看待法律和文化這個問題上,我們既不可以把法律看作外在于文化的理想化的制度框架和人為秩序而非文化本身的產物,也要避免高估法律規范的強制作用,低估文化本身的力量,認為僅僅依靠先進法律可以改變落后文化。弄清法律規范與文化的關系對于破除法律理想主義,把思維的基點放在現實的基礎之上是有十分積極意義的。
一、文化的基礎性角色
文化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產物,它包含了從物質層次、制度層次到觀念層次的各個方面,法律作為具有明確性、普遍性和權威性的人類自我調節的一種有意識的行為準則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層次上的文化。我們在談論法律時不可忽視法律也是作為一種人類文化現象而存在的,因此不同文化基礎上的法律也是會表現出不同特點的。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儒家文化根深蒂固,“國君好仁,天下無敵焉”,儒學所表達的“為政以德”、“克己復禮”的思想也深深影響了傳統中國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儒家不把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約束社會群體的主要手段,而是更加傾向于道德層面,希望用教化的方式使人們為善,也就是“齊之以禮”,倘若不能實現,則“用之以刑”,就是用國家強制力的法律進行懲治,這種思想一直貫穿著封建社會的主流法制建設中。隋代的《開皇律》中,列出了十大重罪為“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其中的“不道、不孝、不睦、不義”都是作為維護封建禮制和道德的目的,重視人倫孝悌,明長幼尊卑,甚至在立法上加以保障,這是一種對德的訴求。
儒學文化以“禮”為核心,以“孝”為最高美德,法律是統治階級維護森嚴的等級制度的工具,因此,古代中國的法律是不具備最高權威性的,皇權和家長權都凌駕于法律之上,其內容也多是與倫理有關。
中國傳統法律禮、德、刑相互交融,形成了中國古代獨特的文化傳統,即以德為主的德禮刑三位一體的治國理念。但是中國古代的法律不存在形式合理性,而是一種實質合理性法。
中國傳統文化有一種內斂性,它把道德放在一個制高點上,是支撐整個社會運作的基石,社會的混亂一般伴隨著道德的缺失,動蕩的時代總是禮崩樂壞的。而法律則是作為一種最基本的被大家認可的道德而得到國家強制的保障實施,成為社會穩定的秩序。
和中國強調感性,注重人倫的文化不同,西方式的文化基礎更加偏向于理性化。西方文明的淵源是古希臘羅馬時代,希臘經院哲學注重人的理性和思辨,羅馬繁榮的商品經濟決定了羅馬法律的大量內容是用于處理人際利益關系的而不是中國古代法的倫理道德問題。中國古代法律典型的缺陷就是私法不足,而羅馬法則形成了相對發達的體系。西方的這種理性因素也與宗教文化密切相關,新教倫理注重利益關系而非家庭關系,基督教的契約精神決定了法律的崇高性。法律實際上成為了解決利益糾紛的規則而被大家所認可,因此具有絕對權威性,契約成員被要求遵循規則。
西方的契約文化和理性精神決定了其法律是具有客觀性、系統性和邏輯性的形式合理性法,它強調形式正義,通過形式上的正義和程序上的公正來實現實質的正義,因此在司法上必須依據法律條文來進行判決。而中國古代法則更看重合理性,判決往往依據倫理來考量,法律并非是牢不可破的存在,只有公認的倫理才是應該被持久遵守的。
不同的文化底蘊會孕育出不同的法律體系,東西方的文化差異也包含了法律傳統的差異,并且這種差異也來源于文化上的區分,文化在法律的形成和發展中扮演著基礎性的角色。
二、法律的反饋作用
在人類文明獨立發展的時代,不同地區所采取的法律往往是由其文化基礎所決定的,但是當人類的世界開始日益連為一個整體,不同文明之間的交留日益復雜的時候,各個地區的法律便不再是單純當地文化的產物,文化和法律都可能會摻雜外來影響,那么法律便不再是和文化發展所同步的。文化的發展或許會先于法律,此時法律便不再能夠滿足社會的執法和司法需要,并且會阻礙社會的正常發展。倘若文化滯后于法律,造成法律領先于社會發展,則有可能先進的法律會帶動社會的進步。
在朝鮮王朝前期,由于農業經濟的發展和新興士族的崛起,原有的《高麗律》已經不能解決當時社會存在的糾紛和問題。在高麗后期,法制十分混亂,造成了諸多社會問題。因此,在舊有的法律體系已經阻礙了朝鮮整體的前行的時候,朝鮮廢棄了舊法,全盤吸收了先進的明朝的法律體系。而《大明律》對于朝鮮社會,也有著積極的推進作用。王朝初期,農民由于生產技術的提高,社會地位有所提高,城市的商業活動日趨繁榮,因此交易糾紛和借貸關系等都比過去更為復雜,大明律在朝鮮初立國還沒有能力單獨建立自己的法律體制的時候擔任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小農經濟和制約商貿活動的作用。而在經歷了“壬辰倭亂”、“丙子胡亂”之后,朝鮮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政治上的朋黨之爭愈演愈烈,經濟上因為收取制度的崩潰以及農村的分化和都市商業的成長,開始實行大同法。由于“壬辰倭亂”、“丙子胡亂”兩次大的戰亂,造成了朝鮮社會土地大量荒廢,田制極度紊亂。進人18世紀,連收取制度也發生了紊亂,加上各級不法官吏進行的高利貸行為,不僅造成了貨幣的惡性循環,還加速了農村社會的沒落。大量的農民或者淪為流民,或者涌人了城市。這使得原本用于新興王朝的《大明律》已經無法解決朝鮮后期沒落社會的種種問題。清的崛起、明的滅亡使得《大明律》成為一種“先王之制”,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已經大不如前,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續大典》應運而生。在應對社會沒落造成的諸多問題上,《續大典》采取了嚴刑峻法,對待盜竊等罪責都動輒斬首,并且進一步加強了對外封閉,鎖國政策進一步加強,封建社會的末世現狀在朝鮮首先表露出來了。借助《續大典》,朝鮮遏制了由于《大明律》的衰退而造成的社會動蕩,使得國家得以延續。
通過調整法律關系,使之適應發展的趨勢,并切實為文化發展所服務是可行的,但是試圖借助法律消滅舊有文化從而發展先進文化則是難以實現的。的時候中國的“破四舊”即是如此,用行政法的手段對所謂舊文化實行破除,歷史已經證明這樣只會造成巨大的破壞和動亂,并沒有真正實現文化的進步和發展。因此,我們要恰當的利用法律對文化、對社會的反饋,使之真正的指引并維護我們的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1]李其瑞.《法律與文化: 法學研究的雙向視角》,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
[2]于樂平.《論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法制經緯2007年第5期
[3]龔培.《中國的法律與文化》,湖北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3年第9卷
法律文化范文4
大湘西村落文化是我國古村落文化中具有鮮明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的古村落,村落文化并未在歷史長河中泯滅殆盡,而是能夠較為完整的保存下來。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對于很多古村落的文化傳承產生了極大的威脅,為了獲取更多人們生存空間以及社會需要,很多地區強制性的征用農村住房以及田地作為城市發展空間,壓縮了農村人們的生存發展空間,很多傳統古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被動的消失,而我國的法律保護措施不夠健全,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配套政策缺乏。基于傳統文化的傳承發展,我國自建國以來逐漸完善了相關的《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城鄉規劃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成為我國古文化保護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法律頒布年代較早,隨著社會進步發展,已經逐步不能滿足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法律中對于傳統村落的定義不夠明確,導致相關保護措施存在較大的局限,外界對于傳統村落的保護意識淡薄。法律條款中對于傳統村落的保護缺乏專門性以及整體性的法律條款對傳統村落予以法律保護。而隨著人們對傳統村落文化保護意識加強,國務院為了切實保護傳統村落文化,出臺了相應的保護文件,但是缺乏法律的強制性效力,實際開展效果不夠理想。
(二)懲處力度較輕。針對傳統村落文化的保護,其中主要的是針對農民的房屋、土地的產權等問題,但是由于傳統村落存在的時間較為久遠,經過了長時間的人文變遷,產權不夠清晰,在對傳統村落進行保護過程中起到了極大的阻礙。主要表現在古村落文化保護過程中,對于修繕古村落建筑的職責義務上存在不明確,導致互相推諉,難以實際開展,并且難以保證有直接利益者擁有明確產權,在產權爭奪過程中造成歷史文化遺產的損壞。
(三)法律監督不足。對于古村落文化的傳承和保護,我國法律制度存在較大的局限性,缺少專門的法律措施,盡管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于傳統村落文化保護意識有了顯著提升,但是在實際傳統村落保護過程中,工作開展存在一定的問題,難以切實有效的保護古村落文化不受侵害,法律所具有的監督性作用無法體現,缺少法律的監督,古村落文化保護成為一紙空談。
二、保護大湘西村落文化的對策
(一)制定傳統村落文化保護法律。古村落自身具有較為鮮明的地域性以及民族性文化特色,目前我國對于傳統村落保護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文物保護法》對于古村落文化保護產生的極大的束縛作用,一些具有歷史文化的城鎮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相比傳統村落文化保護取得了較為可觀的成效,由此應在相關的歷史文化名稱的法律保護條例中加入傳統村落文化的保護,制定《傳統村落保護法》,以專門和完整的法律來完善古村落文化保護,并且強化對于破壞古村落文化的懲處力度,切實維護古村落文化的傳承發展。
(二)健全和完善歷史建筑產權制度。古村落的建筑產權保護在實際工作開展中解決較困難的問題,由于傳統村落中的房屋大多數采用鄉土材料,并且部分房屋存在閑置狀態,傳統村落中房屋一些具有歷史氣息以及精美的部件被販賣,造成了極大的文化損失。對于傳統村落保護首先應明確村落中房屋、土地產權,以確保能夠切實的保護村落居民的個人利益不受侵害。而我國對于傳統建筑的產權缺乏相關規定,一直處于巨大的爭議中,由此針對這一現象應健全和完善建筑產權制度,以確保產權的明晰,減少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
(三)注重法律分類保護。對于古村落文化,不同地區的村落文化差異較為顯著,并且在傳統村落中房屋、生產工具以及歷史文化都屬于村落文化,由此在傳統村落文化保護過程中,應針對村落文化中不同文化類型進行明確規定,在法律完善過程中注重村落文化的分類保護,以確保古村落文化能夠全面、系統的受到保護,將中國傳統村落文化傳承和發展下去。
三、結論
法律文化范文5
關鍵詞:仲裁民族文化尚和心態
仲裁是一種法律制度,更是一種文化現象。圍繞著該法律制度的產生、推行、應用必然會引發一系列的文化效應,形成特定的文化類別。法律制度的發展,始終與該環境下的社會經濟形態和文化形態相關聯,是特定社會文化價值理念的集中體現。制度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文化是制度植根的土壤。仲裁由西方傳人我國大約才有10年左右的時間,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單從制度來講,仲裁是一個舶來品,在我國推行帶有很強的植人性。但是,博大精深的中國傳統文化以及中華民族的特有心理,卻為仲裁在中國的生根發芽并茁壯成長提供了深厚而滋潤的土壤。
一、特定社會歷史鑄造的中國人尚和心態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典型的農耕型社會。農耕離不開土地,而土地是不動的,這使得依附于土地的人民能夠長久穩定在居住地而有較少流動。只有在自然災害或戰亂時,人們才會被迫背井離鄉,尋找新的土地。正如所說:“以農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態,遷徙是變態。在穩定的生存空間中,生于斯,長與斯,死于斯,因而造就了相對穩定的人際關系。人們之間彼此知根知底,自然地形成了一個熟人的社會。而熟人社會又必是一個重人情的社會。在群體規范的壓力之下,每個人都遵循著以和為貴的社會規則,這為中國人民的尚和心態的養成制造一個了良好的溫床。另一方面,農業的生產完全依賴著氣候的變化,旱災水災的整治以及因時令限制而導致的高強度勞動,這些都是個人或少數人無法完成的,所以必須依靠多個人的齊心協力來共同完成。同時,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強化了人們的農本思想,輕視財富利益,并把安貧樂道作為一種理想的人生狀態。這種經濟背景還使中國人形成了尚“和”的心態,使得中國人更加注重人際關系的和諧,以“尚和”作為平衡人我關系和群我關系的根本準則。
史學家錢穆先生認為:“中國人很早便確定了一個人的觀念,由人的觀念中分出己與群。但己與群都已包涵融化在人的觀念中,因己與群全屬人,如何能融凝一切小己,而完成一大群,則全賴所謂大道,即人相處之道。中華文化一貫主張社會重于個人,提倡群體內部的團結與和諧的社會取向成為中國人社會生存與適應的基本方式。“尚和”心態也就成為中華民族的一種集體潛意識而影響著中國人千百年來的處世之道。
二、中國人尚和心態的文化思想根源
在中國傳統思想中,對歷史文化影響最為深遠的要數儒、釋、道三家,同時它們對于中國文化心理結構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義。自漢魏兩晉南北朝以來,儒家、道家、佛教三家的思想體系在幾千年的歷史中,經過相互對立、相互滲透、彼此轉化,融合成中國的傳統文化,形成中國深層的文化心理結構,一直滲透在人們的觀念、行為、習俗、信仰、思維方式、情感狀態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人們處理各種事務、關系和生活的指導原則。
在動蕩的東周時代,諸子百家都不約而同地提出了和的概念。推崇中庸思維的儒家將“和”字賦予了“和諧”、“謙和”、“和睦”等一系列具有中庸色彩的涵義。和,是處理人際關系及一切事物的最佳準則,也是人行動自律的內在原則??鬃釉f:“禮之用,和為貴”、“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由于將個體視為一個成就圣賢積極主動的自我,因此儒家強調,每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務,便是不斷地自我修養以完成“自我”的超越與轉化。自我修養的主要功夫在于“自制”,在于壓制自我的欲念,以遵守外在的禮制和規范。而悟守規則的最終目標和結果,則是最大程度的減少了人與人之間沖突的存在,營造了平和的社會環境,從而鞏固了封建王朝了統治。
如果說儒家帶有自上而下的政治色彩,那么作為儒家補結構的道家,則以自然為依歸,崇尚“無為、不爭”,“至虛、守靜”,“寡欲、知足”及“安時而順處”以達到精神自由的超越境界。讓長期處在“克己復禮為仁”的心理緊張和裹足在社會關系和責任中不自由的中國人,獲得一個消解內在沖突和緊張的處方。如果說儒家思想的文化要求產生了中國人的內在緊張,那么道家思想就是提供了每一個中國人可以繼續忍下去的心理空間,透過它的“不爭哲學”而有了一個可以保持內在平衡的心理場?!叭f物負陰而抱陽,充氣以為和”,意思就是說,和是萬物的本質與天地萬物生存的基礎。道家強調出世、適意的人生觀擴展了中國人的心理空間,其“正言若反”的樸素辯證法則大大地增加了中國人謙忍、尚和的能力。
佛教的人生哲學則經由苦、集、滅、道四諦的精細論證,來說明人生是苦的判斷,進而強調通過抑制自我、排除我欲,達到無我的狀態,以進人涅架的解脫境界。佛教所宣揚的忍辱哲學,讓中國人更能無條件地忍受他人諸般惡行,其心性學說,對極力主張禁欲的理學提供了形而上的基礎,更是佛教學說對中國文化的最大影響。
總體而言,中華文明所重視的以道德修養為人生主要目標的禁欲思想,是中國人時時刻刻皆須要忍的根源。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之所以成為世界歷史上唯一一個歷史文明從未斷裂并頑強地傳承至今仍生機勃勃的國家,它與這種國家至上、以和為貴的民族集體無意識不無關系。正是在這種“和”文化氛圍的幾千年熏陶下,尚和心態深深浸潤了中國人的心靈深處,給中國人的“和諧”氣質烙下了一層重重的文化印跡。
三、尚和心態下的中國人司法理念
前面說到,尚和是中國傳統文化積淀在中國人心理結構中的具體成果,所以中華民族是一個崇尚道德的民族?!按髮W之道,在明明德”,道德修養是中國人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手段。加之長期處于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之下,中國人在面對司法事務方面有著極其鮮明的處世態度和原則。楊知勇認為古代中國政治體制最重要的特質是“家國同構”,國是家的擴大,國和家族在組織結構、權力結構、倫常原則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國與家相通,君權與父權相互為用,君統與宗統一致,專制主義與宗法主義同質。在這種政治體制中,法律要服從于倫理,人治勝于法治。法律的嚴苛和不健全使得人們遇到爭端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在中國古代的法律中還長期存在著“族誅”、“連坐”之類的苛刑酷法。因此對于同處一個家族的成員而言,可謂“一損俱損,一榮俱榮”。而在家族內部,則利用法律化了的“族規”、“族約”來規范家族成員的行為。在這種政治背景下,家族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人們要時時處處克己修身,用自己的成功顯親揚名,避免做出危害家族利益的事情。同時,人們也形成了“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因為“家丑外揚”將會影響到家族每個成員的利益,甚至會牽連整個家族遭受刑罰。在這種社會背景下,中國人尚和,注重道德修行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具體來說,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司法領域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便是“無訟”。司法官員主要運用道德教化來解決法律糾紛,以收到平息紛爭的效果。鄰里發生糾紛難以協調時,也是請求德高望重的賢者出面調停。所以古時衙門里野草叢生,被認為是社會和諧的表現。在千世百代的中國普通百姓中,“厭訟”、“賤訟”、“恥訟”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無論是孔孟“中庸”哲學、老子“無為”思想,還是佛教生死輪回的義理,都主張融和沖突、息事寧人,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有位學者曾這樣評價中國文化:“宇宙間的一切現象都蘊含著和,一切思維都浸潤著和”。正如中國古典哲學所說,和,是一種有利于事物發展的狀態。這種以和融突的思想就是中國訴訟文化的最高價值理念。仲裁恰恰滿足了這種價值理念的需要,它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專家斷案。選聘來自法律、經濟貿易等各行業的專家、學者,以他們的人格力量、專業威望和對市場主體的感召力來贏得社會和當事人的信任。除此,仲裁的不公開性及商業保密原則又極大地復合了中國人的面子觀。從字面來說,“仲”乃仲裁核心:仲裁之德即中正;仲裁之情即中和。仲裁制度強調的是法治與人文的有機結合,重視柔性執法和社會效果。仲裁文化則體現了法律制度和社會公德的高度和諧統一。它既能平息沖突,而相對于訴訟而言又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際關系的破壞和商業信息的泄露。而仲裁的人本主義思想正是其有別于法律的最大不同。由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仲裁以主體意思自治為原則,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依托當事人私權的行使,實現國家公權對經濟生活的有效調控,使每一位社會成員依自己的理性判斷,管理自己的事務。對當事人的充分尊重,正是仲裁文化的靈魂和生命力所在。
四、仲裁植于中國本土化的發展
法律文化范文6
關鍵詞:法制現代化;法律文化;法律傳統
一、法制傳統與現代法治關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傳統的內涵
法律傳統作為一種社會事實,存在其客觀的歷史必然性,它與傳統法律既相區別又相聯系。法律傳統體現了從過去沿襲傳承到今天還在發揮作用的某種法律精神與法律文化,作為具有深遠影響的精神性因素,它經久不衰,成為現代人們法律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傳統法律卻是人類社會歷史進程中所建構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規范,是過去特定時間限度內客觀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現代條件下它作為一個整體已經不復存在。
(二)法律傳統的深遠影響
隨著社會的不斷演進變化,法律傳統逐漸形成為一種歷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心理、觀念習慣和行為方式之中,成為社會成員信仰和認同的載體。所以,法律傳統不僅構成了新社會法律發展的歷史起點,影響著當下社會法律發展的各個領域,而且制約著一個社會法律文化的長期發展進程,有形或無形地左右著該社會法律的未來走向。
(三)對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從法律的可移植性來看,在法律文明包含著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義的要素,從法律文明的共通性來看,法律制度作為人類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間進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應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也要關注它們基于人類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最終經由理解和化解而達于會通。法制現代化是以現代法治社會為價值取向的過程,反映了現代法治價值不斷擴展的趨勢。
二、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諧價值取向下的糾紛調解機制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上,在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中,人的領域和自然界領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古人對自然的總認識便是和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于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均傾向于調解解決。由于調解機制可以為當事人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當事人以及司法部門的訟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際關系的和諧。關系作為一種文化現象,能夠產生出對商業交易尤為重要的信任感和減少風險的作用,因而成為在經濟發展中起著積極作用的“社會資本”的寶貴部分。當代中國所獨創的人民調解制度甚至還在世界上贏得了很高的聲譽,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甚至在1980年9月擬定了《調解規則》草案,中國人獨創的人民調解方式已被聯合國法律組織接受為綜合治理的指導原則之一。
(二)通過加強人權的保障。實現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先秦時期文化仍可以成為指導人們行為的規范。人權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并不缺乏,而且相當豐富,中國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從傳統法律文化的人道主義、大同精神催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雖然沒有法律權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沒有形成人權的概念,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寓含著豐富的道德主義和和諧觀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斷,尊重人的價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愛我,我愛人人,道教中的“道”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愛眾”普渡眾生,這些不僅對推進人權。推行守法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能夠統一和提升人權思想。傳統法律文化主張通過道德教化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儒家主張道德教化。尤其是對掌權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說明道德教化的對象首先是統治階級,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會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仁”、“禮”、“道”等傳統文化中的合理內核與新的時代精神結合,良好的思想與社會主義制度的結合必將能使人權理念煥發出新的生命力。在現代法治中建立切實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擇其要者必須體現出對人的關懷,對人的尊重。當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改善監獄環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條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訴訟權利,增加可執行性和操作性強的法律條款,加大對不法商家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弱化弱勢群體的舉證責任。在訴訟程序上,則強調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證據立法上,立法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的關注,加大律師查閱、介入案件的權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