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轉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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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轉讓

宅基地轉讓范文1

乙方購買甲方房屋,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轉讓的宅基地位置為_____________ ,該宅基地登記面積共___平方米;

二、該宅基地的附屬設施同時轉讓,附屬設施包括:___。

三、甲方對該房屋狀態陳述和承諾如下:

1、保證對該宅基地有處分權;如有共有權人,甲方已經取得了共有權人對轉讓該房屋的一致同意;

2、該房屋的抵押狀況為:___。

3、該房屋的使用狀況為:___。

四、轉讓的價格為人民幣¥___元(大寫___元)。

該價格不包括轉讓產生的契稅、和該宅基地過戶等費用,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經對所購買的宅基地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產權、使用等作了詳細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違反本協議導致宅基地不能過戶或無故進行交付,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___萬元;乙方未按本協議付款,乙方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___萬元。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各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雙方往來通訊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乙方:___

宅基地轉讓范文2

農村宅基地有償轉讓書首先應當寫明轉讓方與受讓方,其次,具體內容應該包括甲方自愿將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償轉讓給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經雙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協商,現達成協議。

協議的具體事項有:甲方知曉國家宅基地轉讓的規定,愿意按此合同約定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并保障乙方的權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不得改變此幅地塊的使用性質,改擴建不得影響附近居民的權益。如采光等。由此產生的糾紛,乙方責任自負。

最后,應當約定明確:轉讓金額、付款方式、產權歸屬、協調和處理、違約責任以及優先購買權的具體方式。

(來源:文章屋網 )

宅基地轉讓范文3

   宅基地買賣合同書

   協議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宅基地達成如下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宅基地。該宅基地總金額人民幣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買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給出賣方后土地的所有權歸買方所有。

   3、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4、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買賣合同書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甲方將拆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轉讓給乙方,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二、轉讓金額_______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萬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3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訂金,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并交付給乙方后付清。

   四、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及土地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___萬元,并償付同等轉讓款為違約金,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等相關費用);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六、合同生效條件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七、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八、未盡事宜、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買賣合同書

   甲方(賣方):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買賣事宜,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___ 的宅基地出售給乙方。 面積為__________ 房屋__________ 間,房間結構為__________ 平方米。__________ 東西至__________ ,長寬:__________ 米。__________ 元( )。包__________ ,__________ 南北至__________ 。

   二、雙方議定此幅宅基地現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 括該宅基地上現有房屋折算價值。

   三、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 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四、協議雙方簽字付款之日起,該幅宅基地所有權屬歸于乙方所有,乙 方有權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異性人等無權干涉、爭議。

   五、雙方在協議簽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給__________ 元( )。

   六、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 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 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宅基地轉讓范文4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權;自由流轉

一、宅基地管理的歷史沿革

我國第一個有關農村宅基地立法的文件是1950年的《法》,主要內容為:宅基地屬于農民所有;受法律保護;可以買賣、出租及繼承;宅基地與房屋兩權合一。1956年3月《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1962年《六十條》規定,社員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不準出租和買賣;歸各戶長期使用;地上附著物歸社員所有;社員房屋出賣后,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新房主;建新房須由本戶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同意;修建房屋不能侵占耕地。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社員只有使用權;社員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積,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不得超過省級政府規定的標準。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新增的內容有:農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戶一宅,面積不超標;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2004年《土地管理法》及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承襲1998年《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的規定。

二、宅基地交易的悖論

悖論一:大量閑置與需求旺盛

現行宅基地集體所有、農民無償獲得和無償使用的制度,由于占用無需成本,并且占用總是存在潛在收益,促使農民多占地,占好地。這種供應上的“大鍋飯”就造成了耕地資源的大量浪費。這一點與經濟學上著名的“公共牧地的悲劇”如出一轍。來自國土資源部的調查數據表明:目前我國村鎮建設用地總量是城市建設用地總量的4.6倍,且用地布局散亂、分散無序,粗放利用現象嚴重。我國農村居民點用地高達16.4萬平方公里,接近于河南省的總面積,人均用地185平方米,遠遠超過國家標準。而隨著城鄉融合的加劇,我國每年都有數千萬的農民進城務工。在找到合適的工作之后,大多買房置業,不愿意再回到農村居住。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身份無償獲得的福利,只要其成員的身份存在,集體經濟組織也無權收回其宅基地。另外,宅基地所具有的潛在收益,也使農民絕對不會輕易放棄它。在農村,只要擁有農民戶口,便可分配宅基地,也可以擁有土地承包權,經濟發達地區還可以參加集體分紅,因此,現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城市近郊的農民都不愿改變身份,也很少有舉家遷移的,往往是在城市中賺來的錢全部帶回農村,在農村建房,再返回城市打工,房子依然處于閑置狀態。因此出現了工業化進程雖快,但非農業人口比重卻沒有明顯變化,以至城市化一直處于低水平的現象。

悖論二:財產增值與有價無市

我國的宅基地制度,將農民緊緊捆綁在土地上。因為農民一旦離開農村進入城市,其主要的房屋財產,將不再具有真正的財產意義。要素資源的充分流動是資源實現最優配置的前提,產權作為一種資源只有有效流動才能促進經濟效率的實現。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口數量的增加,住房需求越來越大,在城市郊區,作為農民財產重要組成部分的房地產必然產生巨大的增值。但是這種增值因為法律禁止劃撥宅基地轉讓而無法合法“變現”成為“死產”。農民在劃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雖然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繼承、抵押,但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不可分性,導致對劃撥宅基地的限制必然“株連”到房屋。法律規定宅基地轉讓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而實際上集體經濟組織一般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一個村小組十幾戶或二三十戶人家,每戶均有無償取得宅基地的權利,沒有宅基地且符合條件的成員可以通過申請獲得宅基地,沒有必要通過轉讓獲得。另外,一個農民亡故后,其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應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如果繼承人雖為本集體成員,但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或者繼承人不是本集體成員,那么根據“一戶一宅,面積不超”以及宅基地的使用者只能限定在本集體成員內部的法律規定,依據“房隨地走”的原則,享有繼承權的公民并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房屋。侵犯公民正常地行使繼承權的權利,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保護公民的繼承權的規定,有悖于《民法通則》第三條確立的平等原則,農民房屋是私有財產,農民可以自由處分,有權抵押。但《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根據“房地一致”原則,很顯然,農民的房屋不能抵押。

三、農村宅基地如何自由流轉

經過改革開放近30年的洗禮,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化觀念的普及,農民的素質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農民完全有能力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斷。我認為,取消劃撥宅基地,允許宅基地的自由流轉是適應城鄉雙向流動,促進城鄉融合的客觀要求。

首先要廢除宅基地劃撥制度存在的基礎。必須對現行的政策有所突破,取消限制宅基地流轉的相關規定,允許宅基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自由流轉。其次要在立法中明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但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可參照城市土地使用周期確定)屬于家庭個人。在使用年限內農民擁有房屋土地的完全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及贈與。對居民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必須通過市場流轉途徑解決。農民轉讓宅基地,必需提供擁有另一處合法房產的證明。符合規劃的宅基地均可以采用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以及土地置換等形式進行流轉。按照“國家收稅、集體收費、原使用者收交易金”的原則分配宅基地流轉收益。至于具體流轉方法,我建議,可以先以戶為單位核實農戶宅基地資產,明確宅基地的產權內容、結構、歸屬及流轉狀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明晰產權,先確定一個有償時點,如土地管理法實施的時點,在這個時點之前獲得的宅基地,按照“一戶一宅、面積不超”的原則,將宅基地無償讓渡給農民,屬于初次分配范疇。村民在這個時點之后獲得的宅基地,必須補交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同時,應從源頭上克服目前城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統一的現狀,確定國土資源部門作為農村房地產的唯一登記機關,且“房地”證件合一。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劃、面積不超的宅基地給予登記發證;對有手續、符合規劃、面積超標的,因繼承、贈與、遺贈、建新不拆舊等而產生的“一戶多宅”和歷史原因造成的單戶宅基地超標的,標準以內登記發證、超標準部分登記不發證;對于騙取批準、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非法占用和戶口遷出后的宅基地,不予登記,并采取行政手段依法強制收回;有手續、不符合規劃的,采取標準以內登記發證、超標準部分登記不發證并規定禁止翻建的手續。對超標宅基地每年按超標面積累進收費,超標面積越大收費越高,促使農民退還多占的宅基地或者通過土地置換的方式向小城鎮集中,從而達到集約利用土地的目的;對于“一戶多宅”,按面積大小采取累進收費,以后每年依此為基數按年限累進收費,面積越大、占用時間越長收費越高,隨著時間推移,舊房殘值降低,收益下降,而保有舊房的成本攀升,農民自然會主動退還宅基地。為增加工作透明度,年初將各村超占戶、“一戶多宅”、無證戶的實際使用面積、超占面積、應繳納的超占費及處理結果張榜公布。對村民補交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超占費以及集體對宅基地流轉收取的費用,必須實行銀行專戶儲存、??顚S茫瑢m椨糜诖迩f復墾、農村基礎設施配套、公共衛生、綠化美化以及作為本集體成員的社會保險保障金的來源等,切實做到“取之于農,用之于農”。

按照“管住總量、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節約集約”原則,充分利用農村閑置和空閑的宅基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面積大,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未來20年,每年將有上千萬畝宅基地閑置,所以,一般情況下,新增的居住用地需求完全可以通過市場(即宅基地流轉)來解決,不要輕易新增宅基地。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由省級政府單獨核定、單獨下達到各縣(市),然后由各縣(市)一次性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針對目前宅基地使用粗獷的現狀以及可用于占補平衡的耕地后備資源越來越稀缺,應成立村委會領導下的宅基地整理中心和提高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對空置、等待出售、“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的存量宅基地,可以由宅基地整理中心統一收購或沒收超標部分,適宜整理成耕地的整理成耕地,整理出的耕地歸原集體經濟組織,指標在全省公開出售,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出售指標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不適宜整理成耕地的整理成建設用地,由集體經濟組織儲備,在時機成熟時出售。在“堅守耕地紅線”、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的背景下,為了保證發展經濟用地,化解“農村住宅大量閑置浪費,城市經濟建設供地緊張”的尷尬局面,建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制度無疑是最佳方案。

作者單位: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張待水.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探析[J].江西社會科學,2004,3:43-46.

[2]趙之楓.城市化背景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初探[J].農業經濟問題,2001,1:72-75.

宅基地轉讓范文5

(一)農民對土地“集體產權”的認識不夠

在我國《憲法》中明確的規定了“農村和城市近郊的土地在法律的規定下屬于政府所有,在此之外也屬于集體所有;在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在農村土地的利用中一直處于集體主義的觀念,但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實行,將集體的土地進行分田到戶的下放。在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下放承包關系中規定了農村的土地關系30年不變[1]。在農民的承包土地中不能將土地進行回收和調整,在這種政策的誘導下讓農民誤以為土地的產權在人民手中,以至于出現了集體土地資源的非法買賣現象。在這種趨勢的影響下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集體所有意識已經逐漸的在淡化,農民的土地資源私有化現象非常嚴重。

(二)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待提升

在改革開放之后,農村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的提升,人們都迫切的希望改善住宅環境,于是在農村興起了建房的。但是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情況下,出現了農村的宅基地建設秩序混亂化現象。在宅基地的建設上出現了違法亂建情況,農民在沒有相關土地辦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就私自的進行用地。另外在農村的宅基地使用中實行宅基地的無限期無償使用制度,這就使得一部分農民開始鉆法律的空子,將宅基地建設成小型的工廠以及小型的養殖場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破壞嚴重。

(三)在土地產權的經營流轉上認識不夠明確

在現在的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經營流轉存在著轉讓、轉包以及互換和租賃等形式,在進行土地資源的經營流轉中由于沒有專門的管理制度導致了農村的土地資源經營流轉現象混亂,對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經營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另外由于在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經營流轉中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導致了土地的經營流轉沒有相關的政策保護和政策支持。

二、提升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經營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機構,強化農村用地教育

在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經營管理中加快對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經營管理機構的建設,在建設機構的同時對專門的土地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要保障在農村的每一塊土地的歸屬權都有明確的記錄。政府部門應該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實行農村科學用地的宣傳,完善相關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設。杜絕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亂建房屋,強行用地等現象的發生。在強化農村用地的宣傳中要將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向農民進行宣傳教育,加強對土地管理制度的管理創新,做到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二)實行土地轉讓的有償使用制度,改善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

針對農村集體土地資源利用率不高,土地經營流轉現象嚴重的問題,應該實行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在有償轉讓制度的要求下,無論是政府用地還是農民轉地都應該得到土地轉讓的賠償金,在土地的轉讓中要具有相關合法的土地轉讓手續,防治土地資源的隨意轉讓[2]。在土地的流轉問題上要實行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經營性流轉,也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還是農民,但是土地的經營權可以是其他人。在土地資源的流轉管理中,要著實的保障農民的權益,健全土地轉讓的管理制度,實行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流轉管理監督制度。政府在集體土地資源的管理中要實行有效的監督,改革不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創建良好的土地經營管理制度。

(三)實行科學合理的用地,提升集體土地的經營能力

在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中應該事項科學合理的用地,政府部門應該強化農村用地的科學合理性宣傳。在農村的集體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用地表現為對農作物的生產培育科學合理化。在偏遠的農村要定期的為農民進行科學育種的普及,要按時的將先進的耕種方式向農民傳授,要注重的提升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利用率。要盡量的實現一地多用政策,例如在農村的集體土地資源使用上實行兩用制度,在前期進行土豆的種植,土豆收割結束后對土地進行翻整進行白菜的種植,從而實現農村土地的兩用制度,著實的提升了農民的經濟收入,也提升了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經營管理能力。

宅基地轉讓范文6

關鍵詞: 現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

中圖分類號:F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8-0040-1

1 宅基地使用權定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2 宅基地使用權特征

①權利主體是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②權利客體是農村宅基地。③權利取得要經過依法審批。④權利無償取得。⑤權利無期限限制。⑥權能受法律限制。⑦數量和面積受限制。⑧權利類型為用益物權。

3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

3.1 嚴格控制宅基地數量和用地面積

①每戶農民只能批準使用一處宅基地。②每戶農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受到嚴格限制。③每戶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后不能再申請批給新的宅基地。

3.2 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且少占耕地

①農民必須按照相關規劃申請宅基地建住房。②必須在保護和節約耕地的原則下合理安排農民的宅基地。③必須占用耕地建房的農民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3.3 依批準撥用,審批應公開、公平、公正

①農民建住宅必須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村委會無償提供宅基地使用權。②宅基地的分配由村委會集體討論決定。③宅基地的審核要聽取當地村民意見,批準后的宅基地應予以公告。

4 宅基地使用權內容及限制

①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并不限于居住用途。②宅基地使用權包括有限的處分權,即權利人享有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和出租的權利。③農民轉讓和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④農民將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的成員和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⑤除了繼承外,一戶農民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5 現行宅基地使用權制度面臨的問題

目前,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農村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隨著我國城鄉分割的狀態逐漸被打破、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建立,將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有了強大的推動力,宅基地使用權制度變革的潛在收益日益增加,賦予農民對宅基地的永久性用益物權也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5.1 農民追求財產性收入的要求

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是私有財產,而房屋等私有財產的繼承、買賣、交換、贈與等轉讓方式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一戶多宅問題普遍存在,造成了土地產權難以明確界定和處置等問題。受價值規律和大量潛在宅基地供需的影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非法流轉的局面將不斷出現,要求現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應隨著相關改革的深入有所調整。

5.2 經濟體制變革與城市化進程加快的要求

大規模城市化進程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農村人口城市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城鎮人口下鄉也成為一種趨勢。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戶將會通過繼承、房屋買賣等方式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另外一些城鎮居民因工作、休閑等原因需要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外流轉,不僅加劇了供求雙方的矛盾,更不利于農村的進一步發展和城市化的推進。

5.3 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要求

隨著各種土地使用權主體通過流轉來獲得相關土地收益的主觀愿望越來越強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自發交易將越來越多。根據市場需求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以實現農民的土地收益,已經成為當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改革創新的重大推動力量。

6 現行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的建議

6.1 修改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法律條文

現行有關法律條文應該取消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把宅基地使用權規定為農民的一種財產權,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一定范圍內自由流轉,允許流轉形式多樣化,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合作建房等。同時,法律還應做出禁止性規定,防止利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牟利。

6.2 建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收益分配機制

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優先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其次才可以轉讓給其他農民或城鎮職工,而流轉收益則主要歸原使用者所有。對于農民宅基地實際占用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在土地流轉后應將超占部分的收益全部上交集體經濟組織,以切實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收益。城鎮職工購買農民宅基地的,應該補辦征地手續,若改變了土地原用途增值的,要將增值收益上繳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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