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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與補償條例范文1
沒有補償。按照宅基地管理法規,空置兩年的宅基地,村委會可以無償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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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與補償條例范文2
村莊消亡是一個緩慢的過程,不能當性急的催生婆
對一些地方大規模拆并村莊的現象,陳錫文深表憂慮。從發達國家的發展過程來看,在城鎮化、工業化過程中,會出現村莊逐漸衰落的現象,但這是一個相當長的自然過程。而一些地方為了增加建設用地,看村子里人有點少了,看農民的房子門鎖著沒有人回來,就開始動腦筋、打主意。他說,在和平時期,像我國一些地方這樣村莊急劇消滅的現象,古今中外,史無前例。在客觀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如此迅速地消滅村莊,會引發很多社會問題。
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是緊密相聯的,如果沒有生產方式的相應轉變為基礎,盲目轉變生活方式將難以持久,這是規律性的東西。農民在上樓之前,每家每戶在村邊地頭、房前屋后種點菜、種點豆,很多生活必需品就解決掉了。要吃飯了,拎著籃子到地頭走一圈,拿回來的菜一分錢不花,這個日子就過去了。但上樓以后什么都得去買,生活費馬上就高了,連喝口水都要付錢。讓農民上樓,改善農民生活,當然是好事,但是得有更高的收入作支撐這個前提。一些地方推行集中居住以后,盡管農民的居住條件改善了,但身份和職業沒有改變,生產方式也沒有改變,他怎么維持這新生活?
陳錫文說,如果把土地僅僅看成是要素,為提高它的效率,當然會認為村莊該拆并。但土地在農村是社會組織的載體,是社會管理體制的載體,是傳統文化的載體,絕不能簡單將其視為經濟要素。在城市化進程中,一定要敬畏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尊重農民的權利,遵守國家的法律。
想要人家的財產,那就得換
有人認為,很多農民進城務工或者在企業上班了,現在建了新農合,有了低保制度,還有了新農保,地是不是可以不要了?
陳錫文認為,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地方,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關鍵的是,農民對承包地和宅基地擁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他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的用益物權,是農民的合法財產,受《物權法》的保護。任何人,不管是政府、企業、或者個人,想要人家的財產,那就得換,就得交易。就算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農民的土地,也得按市場價格給農民補償。
陳錫文介紹說,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通過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這個《條例》雖然針對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它對農村土地征用同樣會產生巨大影響。第一,《條例》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一個國家不管在城市還是農村,公共利益是一樣的,不能在農村隨意擴大。第二,《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征收補償作了明確規定,必須公開、透明,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與人民群眾充分協商,并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進行補償。這也同樣適用于農村土地的征收。第三,《條例》廢止了行政性拆遷,明確如果要強制拆遷,必須通過司法程序。在農村也是一樣。所以,《條例》雖然說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但是它出臺之后,一些大的原則就明晰了,對農村征地制度改革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盲目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要出問題
陳錫文說,只有公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了,戶籍制度改革才可以迎刃而解。他說,日本的經驗值得借鑒。日本出臺的第一個帶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法律,其實就是農民工法,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各個城市企業招工要優先招這些離開土地的農民工,并有責任給他提供最基本的食宿條件。這就為農民工在城市扎根、融入城市創造了條件。他還介紹了泰國的基本做法。首都曼谷大約有300萬農民,這些農民,一種是來曼谷掙錢回去的,不打算在曼谷扎根;一種是要成為曼谷人長期居住下去的。曼谷的做法是,只想打工掙錢的,到勞動局登記就可以;想要成為曼谷人的,還要到社保局登記,并繳納社保金。連續交了8年并滿足相關條件以后,就可以成為曼谷的戶籍市民。
現在,全國已經有13個省市宣布改革戶籍制度,給農民發居民戶口。陳錫文深表憂慮地說,戶籍制度改革不是改一個戶口本那么簡單,農民有了居民戶口,但城里人有的東西,農民照樣沒有,那農民拿了這個居民戶口也沒有用。改革戶籍涉及就業、住房、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問題,以及建設和城市自身的承受能力等問題。因此,短期解決戶籍問題確實有難度,要積極穩妥地推進。首先要解決就業。沒有就業,糊里糊涂把人弄進來曬太陽,要出問題。第二,住房要跟得上。農民工進來買商品房很難,必須要有保障性住房。第三,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不能搞歧視,要一個待遇。陳錫文本人2008年在成都做過一次調查。他介紹說,如果一個人在成都落戶,要讓他住房、社保等方面享有和當地居民的同等待遇,至少要20萬元。國務院發展研究基金會曾經做過一個比較大的調查,大中小城市統算起來,解決一個人落戶城市的成本大概要4萬元。
農民工,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的戶籍問題,是戶籍制度改革需要關注的重點群體。陳錫文談到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扎根的問題。新生代農民工越來越引起社會的關注,他們與上一輩確實很不一樣。過去外出就業的農民工文化水平不高,追求比較單純,賺點錢就回去?,F在的農民工文化水平比較高,有自己的追求,不少人根本不打算再回去。甚至有一些從小就在城里長大的,也很難再回去。隨著社會的進步,要求社會公平對待的意識都要比過去強。這些變化,給社會管理都提出挑戰。
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責任,不能以農民交出土地為條件
宅基地征收與補償條例范文3
一、房屋征收搬遷類型與協議搬遷的定義
《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權,這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條例》作了明確的規定,而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了屬于集體土地征地過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從實踐來看,房屋征收搬遷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條例》出臺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簡稱《拆遷條例》),在對房地產權利人進行補償安置后實施房屋拆遷。2011年《征收條例》施行后,拆遷為征收所取代,對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實施征收,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和安置,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二是集體土地征地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對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建設用地使用人的房地產實施評估補償。三是國有土地上非征收項目和辦理征地手續前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搬遷。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種情形。因此,協議搬遷方式可定義為:為了項目建設需要,對國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項目的房屋和辦理征地手續前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根據民事自治的原則,通過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給予房地產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和安置,實現房屋搬遷的方式。協議搬遷方式所涉及土地權屬轉移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當前房屋征收搬遷現狀與原因分析
我國的房屋征收拆遷制度經歷了政府拆遷-市場化拆遷-政府征收的轉變過程。由于拆遷制度目的是為項目建設需要,與《憲法》和《物權法》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精神相悖,所以出臺了《征收條例》?!墩魇諚l例》已經施行4年多時間,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為作了許多程序性規定,其實施要比拆遷規范嚴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條例》限定征收的范圍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過去縮小很多,而城鄉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包括項目建設、城中村改造等)對土地的需求并沒有減少,因而出現了以民事的方式解決困局而打“球”的現象。
據筆者調查,《征收條例》實施后征收拆遷的主要特點呈現為:房屋征收項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縣城城區甚至沒有征收項目。以鹽城市區為例,今年以來實施征收項目(含上年結轉)30個,占征收搬遷項目總數的26%。11個縣(市、區)有7個沒有新的征收項目。協商搬遷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遷和協商搬遷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鹽城市區今年前三個季度實施114個征收搬遷項目,其中協商搬遷項目84個、占74%,完成面積占58.6%。搬遷項目矛盾多?!墩魇諚l例》實施后征地拆遷引發的矛盾總體呈現下降趨勢,但是因過去拆遷遺留問題和協議搬遷糾紛引發的呈上升勢頭。有些已經拆遷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遺留問題,仍在不斷和訴訟之中。協議搬遷項目一般沒有統一的政策標準和規范,信息公開不夠,尺度把握上區域之間差異較大,導致被搬遷人訴訟和比較多。分析出現當前現狀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經濟發展的需求與集約節約用地、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擴張、項目要實施,受制于老城區存量國有土地開發成本高,新征集體土地指標緊、難度大、周期長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城中村改造等“邊用邊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現象比較普遍。由于土地性質所限無法實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續難到位難以實施征地拆遷,只能采取協議搬遷的方法解決問題。
二是城市擴張的需求與法定征收程序要求嚴、法律規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擴張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實施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歷史原因形成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雜交錯的狀況,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難以進行,采用協議搬遷方法處理比較簡單。城鄉結合部、各類園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土地性質一般仍為集體,國家層面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尚未出臺,現行征地過程中對于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補償沒有頂層的法律規定,在征地過程中一般也不作處理,而是留給用地過程中參照征收處理。最高法2005年曾經有答復,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這也是造成協議搬遷比例大的原因。
三、協議搬遷房屋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思考
協議搬遷方式從法理上分析應當屬于民事行為。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簽訂協議只要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在法律上就應當予以支持。協議搬遷房屋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層組織在協議搬遷過程中的角色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協議搬遷方式離不開基層組織的推進,項目建設同樣為政府行為,這就導致被搬遷人對將協議搬遷定義為民事行為的不認可。筆者認為,協議搬遷方案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為實施主體,更能體現民事的性質。政府或者基層組織可以作為組織者和推動者的角色,這樣可以規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風險。
宅基地征收與補償條例范文4
關鍵詞:農村舊村改造評估;房屋權屬;房屋面積確定;解決方法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9-0096-01
為了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城市郊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國家在對農村土地的征收過程中,許多工作都是針對農村舊村改造而進行的。在對農村舊村進行改造的過程中,拆遷評估的工作程序是:首先對農村房屋權屬和房屋面積進行確定,然后再根據實物補償或者貨幣補償的原則進行房屋的評估測算,最后得出評估值。但是實際的拆遷評估工作中,在對房屋權屬和房屋面積的確定過程中,經常會有如下問題出現。
1 農村舊村改造拆遷評估工作中常見的問題
1.1 房屋的權屬問題
農村舊村改造項目的評估工作與城市房屋拆遷的評估工作有著本質的區別。最本質的區別便是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而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其中農村宅基地也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民擁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頒有房屋產權證書。如果兩證齊全,可以根據農村舊村改造項目實物補償(拆一補一)原則進行評估測算,在這種情況下,評估工作不存在很大的風險性。
在對房屋產權證進行現場勘查復核過程中發現,雖然農民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證書卻與現實狀況并不相符,這就很難確定房屋權屬問題。主要存在下面的不符情況:房屋所有權證書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及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并不相符。
有些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是在20世紀80年代頒發的,已經過去20年,土地和房產證上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可能已經將房屋遺贈給后代,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到相應的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是農民法律意識薄弱,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導致現實房主與產權人不相符,部分房屋因此發生產權糾紛。還有部分農民直接將產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進行涂改,使產權證書失去法律效應。這些做法都給拆遷評估工作中的房屋權屬核實造成巨大困難。
1.2 房屋的面積問題
1.2.1 農民自身原因
農民在領取房產所有權證書之前,考慮到稅費的問題,往往少報房屋的面積。在領取房屋產權證書之后,由于時間的推移,又進行改建、翻新,在這些情況下,產權證書上的房屋面積無法與實際情況相對應。
1.2.2 產權證書辦理年限不同,導致產權面積不同
進行舊村改造的地區,房屋產權證書的辦理年代也是不同的。在實際調查中發現,這些不同年代辦理的產權證書導致在同一地區同樣房屋面積確認的不統一性。
有些產權證書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辦理的,還有部分村民在2000年左右辦理了新版的房屋產權證書。新的產權證書是在房屋進行翻新或者重建之后根據房屋的現實狀況辦理的,基本上可以真實的反映房屋的面積及現狀。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房產證已經不能反映房屋狀況,主要原因是農村地區對于房屋的翻新、加蓋等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規定,農民便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更改自有房屋的面積大小和結構。這些房屋經過翻修、改建,已經無法按照房產證進行核實。在同一區域存在這樣兩種狀況,會使相同狀況的房屋由于房產證辦理年限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拆遷評估價值。這種情況的存在使房屋評估價值很難確定。
在進行拆遷評估時,估價師無法根據產權證書來核實房屋的真實狀況,無法進行房屋的有證面積和無證面積的準確計算。這些都直接影響到估價師的評估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只有房屋的有證面積才能進行相應的補償。按照有證房屋實物補償(拆一補一)的原則,農民會有很大的損失,必然會給后期的拆遷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如果按照現實面積進行評估,又會為房地產估價師和估價單位帶來很大的評估風險。在評估實務工作中,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是農村舊村改造評估工作的核心內容。
2 解決方法
針對上面出現的問題,經過不斷的實踐和研究探討。在評估工作中,經常采用以下方法解決上述問題:
2.1 房屋的權屬問題的解決方法
針對權屬不明現象,根據產生產權不明的根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確權。
對于沒有產權糾紛僅僅是繼承等原因造成的產權人改變的情況,評估工作的確權工作主要是同房屋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和公證部門一起完成。而對于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即使會同相關管理部門仍未能確權的,可以進行產權不明房屋的評估工作,與確定產權房屋的評估原則和評估方法相同,但是要注意在評估過程中應注明權屬不清的原因。
2.2 房屋面積不清的解決方法
同一個地區即使房屋的面積隨著產權人的翻新、改建等發生變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也是固定不變的,因此農村宅基地面積的確認是容易的。根據農村地區這一獨特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方式,在農村舊村改造評估中,使用宅基地的面積作為評估的基礎數據,然后根據宅基地的面積來進行拆遷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時間變化等不同因素導致的產權證書面積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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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西藏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鄉土地。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與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土地管理機構。
自治區、拉薩市、各地區、縣(市、區)逐步設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鄉級人民政府配備土地管理員,依法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地政、負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土地權屬管理
第四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并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跨縣使用土地的,報行署(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跨地區(市)使用土地的,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不得非法轉讓和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用途或因買賣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縣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變更手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未開發利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負責管理,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轉讓。出讓轉讓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各縣、鄉人民政府應制定和完善村鎮建設規劃,加強用地指標控制,嚴格宅基地審批程序,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既體現有償使用、又照顧群眾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地少交費,多用地多交費,超標準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因地界不清、權屬不明而引起土地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解決。
在糾紛解決前,應維持土地原狀,任何一方不得強占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調查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調查獲得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分等定級,為科學管理土地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土地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
各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偽造、篡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用地計劃和土地開發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編制各類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級人民政府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計劃,節余指標允許延后使用。
第十五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從事農牧林業生產的,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權限按下款規定執行。
二萬畝以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一萬畝以上至二萬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千畝以上至一萬畝,經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審查,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五十畝以上至一千畝,經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五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優惠辦法,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有計劃地開發荒地、河灘地,發展生產。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發的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地,用于農牧林業生產的,可確定給開發單位或集體、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
私人建房,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不得擅自在自留地和承包經營的耕地上修建私房。
城市市區蔬菜地、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區的土地,應嚴加保護,原則上不得征用。
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農田保護區,征用時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土地的征用,必須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社會的穩定。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許可,不得征用國防、保密等單位或民族風俗設施附近的土地。
第十九條 城鎮建設,要附合城鎮土地利用規劃,未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
城鎮小區建設用地,在城鎮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和建設規劃,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進度分期劃撥小區用地。
土地管理部門應對城鎮小區建設用地進行監督,盡量減少城鎮土地占用。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未破土動工的,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用地單位按同類土地年產值兩倍標準,收取土地荒蕪費并收回土地,報原批準征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承包者對承包的耕地不耕種,棄耕撂荒二年以上的,由當地鄉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征收土地荒蕪費。土地荒蕪費按撂荒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收取,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收回撂荒的承包耕地,可轉包給有能力耕種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與整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掌握,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出預算,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需挖沙、采石、取土的,必須在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采挖。
因挖沙、采石、取土造成破壞的土地,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復墾。
第四章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一切國家機關單位和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集體單位的建設用地,均按本章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申請報批程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征地單位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建設單位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三)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時,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資料:1、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2、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文字說明;3、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及年度投資計劃;4、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5、環保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等;
(四)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組織有關方面達成征地協議,編制征地方案,按征地面積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五)用地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下達《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批準文件,并實地界定月地界線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組織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實施用地進行審核驗收。認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在城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區城鎮建設管理辦法》,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權限(一)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千畝以上或征用耕地或其它土地的總和達到二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五畝以上,不足一千畝的;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征用多種類型土地面積總和在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超過三畝,不足五畝;其它土地十畝以上,不足五十畝,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三畝以下,其它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時,按下列標準支付各項征地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補償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
征用地(市)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草地、每畝補償六千至八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三千至五千元;征用城鎮郊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二千至四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五百至一千元;征用其它地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一千至兩千元,其它土地不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有青苗的,按當季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損失;無青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橋梁、水利設施等建筑物,按折舊實際價格補償。
零星果樹,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三十至五十元;樹齡五年以上掛果樹,每棵補償一百至三百元。其它樹木,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五至十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補償二十至三十元。樹木由被征地單位或個人伐用。名古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征地期間,搶建的房屋與設施,搶種的作物與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四)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倍補償。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點五畝的地點,安置補助費可以超過三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五)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拉薩市城關區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畝繳納一萬至一萬二千元,菜地每畝繳納一萬五千至二萬元,林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
其它地區,耕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畝繳納八千至一萬二千元,林地每畝繳納三千至五千元。
(六)土地管理費按征地費的總額(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五項費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繳納。
第二十六條 用地單位繳納的各項補償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七條 征地費收取使用管理征地費按征地審批權限的規定,由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審批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收。按規定將各項征地費撥付有關單位或個人。
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屬誰所有就付給誰。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該項費用只能用于被征土地鄉村多余勞動力的安置,發展生產,興辦企業和困難戶的生活補助。專戶儲存、??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百分之六十交縣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地(市)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此項基金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只能用于耕地、菜地、林地的開發改造、興修水利等。專收專儲,??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土地管理費按上款比例交縣、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經費使用。
上述費用要納入預算外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征地后群眾安置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前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
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多余勞動力,在鼓勵、支持自謀職業的前提下,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通過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廣開生產門路妥善安置。
安置有困難而又符合條件的少數勞動力,可到用地單位或其它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就業單位。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一點五畝的村,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原有農業戶口全部或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用地單位、勞動部門妥善解決就業。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造地歸還農民耕種,不安置被征地的農民“農轉非”和就業。
第二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的土地,必須一次申請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征用的土地可以一次或分期劃撥使用。
第三十條 臨時用地,報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用地單位按所借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付給被借地單位或個人。
臨時用地影響土地生產條件的,復墾辦法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因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等急需用地時,可先使用,并于用地二個月內,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或本條第一款申請補辦臨時用地或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五章 個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個人建房用地,均按本章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申請建房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一)戶口在當地,符合離退休條件,無宅基或宅基地面積沒有達到標準的干部、工人;
(二)戶口在當地,確實需要建房又無宅基地的居民;
(三)歸國藏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國家建設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征地建房的;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征地建房的。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農牧區居民、歸國藏胞新建住宅的用地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在城鎮規劃區內建房用地的申請報批程序,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城鎮規劃區外的個人建房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查,經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其它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用地限額核查批準,并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征用新的建房宅基地收費標準與經費使用管理,比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農牧區居民在荒地上建房的,免收征地費。
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干部、工人、城鎮居民和歸國藏胞,以最低標準收取征地費。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個人建房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不使用又未申請延期使用的,由原批準單位收回。
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非法占地行為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設施,并對非法占用土地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1、未經批準占用土地的;
2、利用欺騙手段占用土地的;
3、超批準面積擅自多占土地的;
4、買賣、變相買賣土地的;
5、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的;
6、非法占地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土地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治,并處以非法所得額或經濟損失額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罰款:
1、擅自在耕地、草地、林地上修路、建房和挖草皮、取土的;
2、擅自開荒造成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
3、非法出租土地的;
4、其它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職權行為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向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提出警告,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對于不理睬、不服從警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1、不經嚴格審查亂發土地使用證,造成土地權屬混亂的;
2、無權、越權或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的;
3、超標準批地的;
4、城鎮建設用地超越法定規劃范圍的;
5、亂批土地突破國家、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指標的;
6、侵占征地后多余勞動力招工、轉戶指標的;
7、搶先占用土地又不按規定補辦征地手續的;
8、在土地問題上濫用職權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亂收、亂用征地費的,責令賠償或補交,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或拒不服從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征地和建設的;
(三)借征地之機敲榨勒索,收受賄賂的;
(四)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所收罰款,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四十四條 不按時繳納土地征地費和罰款者,每日按應交款的千分之三繳納滯納金。
第四十五條 遵守本辦法,為我區土地管理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積極宣傳土地基本國策,使當地群眾惜土如金的;為土地征用后的多余勞動力謀取生產門路,成績顯著的;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通報全區表揚,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獎勵;
(二)揭發土地管理中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負責保密,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的獎勵;
(三)積極開發利用荒地、河灘地成績顯著的,優先提供土地開發基金,并給予一千至三千元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宅基地征收與補償條例范文6
一、確實權頒“鐵證”,促進土地流轉
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藍圖,對農用地和宅基地以戶為單位進行確權登記,并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作為土地流轉的依據。
按照“一戶一宅、面積不超”的原則,對超標宅基地每年按超標面積累進收費,促使農民退還多占的宅基地或者通過土地置換的方式向小城鎮集中,從而達到集約利用土地的目的。
細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實行承包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以村農民集體為單位,把土地承包權折股量化到農戶,農地股權是集體土地資產獲利分紅和領取失地補償的唯一憑證,可以轉讓、買賣、抵押。鼓勵建立農業生產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和進退自由的原則,引導農民逐步入社生產經營,農戶可結合自身情況選擇不同的形式入股,以勞動力入社獲得工資,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獲得分紅。
二、轉變發展觀念,促進城鄉統籌
地方政府主導的農村建設用地盤活方式,在沒有破解“土地財政”之前,負面效應逐漸顯現:首先,盤活前后巨大的地價“剪刀差”使得盤活阻力和困難越來越大,在維穩壓倒一切的背景下,拓展新型城鎮化空間必然舉步維艱;其次,產生新的用地浪費,地方政府以土地優惠為條件招商引資,人為壓低地價,降低項目落地門檻,粗放、低效利用項目時有出現。
在盤活農村建設用地特別是宅基地時,政府必須轉變發展觀念,“確保所獲土地增值收益及時全部返還農村”。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實現國有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同房同價,同地同價”。引導農民主動參與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讓農民切實感受到土地轉變用途帶來的增值收益,實現“要我拆遷”向“我要拆遷”的轉變??s小城鄉居民收入之間的差距,最終實現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目標。
三、引進社會資本,整理城鄉土地
單純依靠政府財政資金投入拓展新型城鎮化建設空間,顯然已經很難持續。然而在制造業不景氣的當下,民間大量資本,由于缺乏投資渠道和正確引導,四處游蕩,在炒完房產后,又炒農產品,沖擊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為了趨利避害,可以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鄉土地整理。
社會資本與合作社合作,通過農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修建農田水利設施,提高耕地質量。為農業生產規?;瘎撛鞐l件,提高了合作社農業生產增產潛力;項目通過國土部門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積轉化為占補平衡指標,投資企業獲得該項指標,通過公開出讓該指標,收回投資,獲取利潤。
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增減掛鉤項目,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在扣除安置用地后,新增耕地經國土部門驗收合格后轉化為增減掛鉤指標,投資企業獲得該項指標,通過公開出讓該指標,收回投資,獲取利潤。
四、國家宏觀調控,維護農民利益
為了防止大量社會資金涌入農村,掛鉤規模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指標范圍內,并納入土地年度計劃進行管理。要堅決扭轉政府主導下的增減掛鉤試點中重建新、輕拆舊,重城鎮、輕農村單一解決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傾向;堅決制止在掛鉤實施過程中脫離發展實際、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防止出現為了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不顧農民實際承受能力,強迫農民住高樓。
為此開展增減掛鉤工作,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整村搬遷的,必須經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防止農民利益受損;個人因進城務工,申請宅基地復墾換取資金的,必須出示城鎮房產證明,經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進行,避免宅基地復墾后出現農民居無定所問題。要確保所獲土地增值收益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合理分配宅基地盤活中的增值收益。
五、加強項目監管,規范指標交易
國土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增減掛鉤規模以及補充耕地任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實地考察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現狀,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優選;從中選擇出工程實施后綜合效益最大的項目予以立項;獲得立項審批的項目方可組織復墾整理,項目竣工后,通過上級國土部門驗收確認,并由其核發指標交易憑證。
對于劃撥的公益性項目及國家省市重點投資建設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用地計劃從各地國家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列支,其占用耕地由建設單位從交易市場購買占補平衡指標進行補充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上浮一定比例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開墾補充耕地;上述范圍外的所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從交易市場購買增減掛鉤指標或者繳納相當于當地建設用地復墾費用標準上限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基金后,方可進行用地報批以及建設工作。
六、測算整理成本,設定交易時限
嚴格測算指標生產成本,指導指標市場化配置。占補平衡指標生產成本參照各地法定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執行。增減掛鉤指標生產成本,要在準確分析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基準地價、城鎮房價、可復墾的建設用地面積及其范圍內的人口規模、房屋建筑結構、容積率、附著物等數據基礎上,參照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科學合理制定出建設用地指標生產成本范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作為指導指標交易的依據。
對沒有取得建設用地指標的競買者,可通過繳納“建設用地指標保證金”參加競買。競買成功的,其繳納的保證金轉化為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基金;競買不成的,原價退還。對于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通過土地整治項目取得的占補平衡指標以及增減掛鉤指標,自有權部門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上市交易。超過一年沒有交易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生產指標項目所在地政府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基金按照下述標準收購,轉入下一年度用地計劃:占補平衡指標按照法定耕地開墾費標準下浮一定比例收購;增減掛鉤指標按照當地建設用地復墾費用標準下限進行收購。
指標交易順利完成,對于買賣雙方都是有利的,促進了指標交易健康發展。指標競價方式,把只發生在建新地塊的市場定價形成溢價方式,部分轉移到復墾地塊上,復墾地塊所在的集體或農戶能間接分配到更多收益。指標結轉使用,使得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具備了靈活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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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 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治權屬管理研究: 土地整治項目權屬調整調查及典型案例分析.地質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