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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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范文1

一、完善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監督機制的改革目標和發展方向

1.從實物形態管理向價值形態管理轉變。這是解決國有資產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基本要求。優化國有資產的管理,最根本的問題就是要使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業務部門著重實物管理,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登記管理,財務部門則從價值形態上加強資產運用情況的考核。

2.從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對國有資產的監管應該實現由實物監管向價值監管的轉變,推進國有資產的流動,在動態中實現國有資產的合理使用。在確保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的前提下,應放寬對國有資產的處置限制,突出資產的可調劑性。也就是要盤活存量資產,使其最大限度地發揮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減少損失浪費。

3.從事務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轉變。財務部門是資產管理規定的制定者,而業務部門是規定的執行者。財務部門對資產的管理方式應從微觀向宏觀轉變,不僅僅拘泥于一事一物的增減,而應著眼全局,關注國有資產的制度建設、配置結構、使用效率等方面,實現從事務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轉變。

4.從事前申批向事后監督管理轉變。長期以來只重視前期的資金審批管理,而忽視對資金是否按照規定合理使用進行跟蹤監督。在這種制度下,各部門爭取到資金后購置資產,就認為這部分資產是自己的,可以自行支配使用,資產效益最大化的意識比較淡薄。為此,應該對國有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隨時隨地反映資金的撥付,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分布等具體情況,充分發揮財務部門對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能,做到既能發揮服務作用,又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通過建立資產的全程監管制度體系,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5.從分散化管理向專業化管理轉變。國有資產,名義上是國家所有,實際上是各單位各部門行使著資產的所有權。鑒于這種狀況,應對國有資產實行專業化管理。專業化管理一是有利于防止資產的重復購置和閑置;二是專業部門、專業人員對專門設施和設備進行管理,有利于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專業化管理并不是把單位所有資產簡單集中起來進行管理,而是對同類的、大宗的資產進行統籌管理,提高效率。在推進專業化管理的實踐中,應當盡量利用現有部門和機構承擔專業管理的職能。

二、完善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監督機制的關鍵環節

1.統一資產配置標準??茖W合理地制定單位資產配置標準是實施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的基礎和條件。制定標準既要堅持原則性又要考慮靈活性,充分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確保標準的人性化和可執行性,使得在確定的標準下既不導致資產的閑置和浪費,又能保證公共管理需要,實現高效運轉。制定標準要考慮人均標準、單位標準和結構標準三大因素,與此同時要抓住重點。要特別對辦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現代辦公設備等重要固定資產制定具體細致的標準。在制定科學合理標準的基礎上,還要建立固定資產調劑制度。對各部門需要新構建的資產,首先從現有資產中調劑,現有資產不足的,才可準予購建。

2.推行集中采購。要加大力度規范集中采購行為,實現貨幣與實物、支出指標與資金分離。集中采購工作與支出管理、財務工作都有密切聯系,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各個事業部門要根據部門需要編制采購計劃,報財務部門審批,審批后即具有約束力。堅持先有計劃后有支出,保證采購嚴格按照計劃執行。

3.規范資產處置。資產處置是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的最后環節,為防止產權變動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必須規范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應實行資產處置申報和公開制度,各單位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權限進行,對處置權限以上的資產,不得隨意處置,處置前需向具備處置權限的上級管理部門履行報批手續,經過批準并評估后,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公開處置,杜絕資產處理“暗箱操作”等不規范行為,嚴把國有資產流出關口。

三、完善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監督機制的制度建設

1.有效管控制度。要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首先必須有切實可行的管理規定,有制度保證,因此必須制定操作性強的、健全的、更加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現狀的資產管理辦法,明確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監督權及使用權的歸屬,并就資產的購置、配置、處置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以此推動、規范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實現優化配置和最大效益。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直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和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產權核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置換、出售、報損、報廢等形式。

(一)無償調出,是指以無償調撥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無償調出;

2.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不同主管部門之間的無償調出;

3.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國有資產上劃或下撥;

4.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發生的國有資產移交;

5.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

6.經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國有資產調撥;

7.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對已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有價證券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的注銷。

(五)報廢,是指國有資產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第五條省財政廳是政府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七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由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省財政廳或者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的原始憑證,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依據。

第八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估。資產處置單位申請資產處置前,涉及到資產置換、出售的,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含10萬元,下同)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含30萬元,下同)的擬處置資產,須選擇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到資產報廢的,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原則上須選擇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上述限額以下涉及到資產置換、出售和報廢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二)申報。資產處置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及技術部門提出資產處置意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或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審批。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審批或報省政府審批。

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審批手續。因故確實無法按期辦結的,應主動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四)處置。資產處置單位依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的批準文件,辦理資產處置的相關事宜。屬于資產無償調出的,調入、調出單位應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和產權變動手續。屬于資產出售和資產置換的,出售、置換單位應當到*省國資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通過拍賣、招投標、電子競價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出售、置換;在公開交易不能成交的情況下,再通過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出售、置換。屬于資產報損的,辦理相關的資產注銷手續。屬于資產報廢的,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資產出售或報廢變價收入低于評估價90%的,須另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置換進資產評估價低于置換出資產評估價90%的,須另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五)收入上繳。資產處置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收入上繳省財政,支出由省財政核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資產處置單位在資產處置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要將相應的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繳入省財政預算外非稅收入專戶。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單位在資產處置完成和收入上繳后,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實行會計集中委派的單位應在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后5個工作日內(無處置收入的,為資產處置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處置結果及相關資料報送所屬會計核算站進行賬務處理。

第九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下同)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省財政廳代省政府下達批復文件,下同)。屬于資產報廢的,可不報省政府審批。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車輛的處置,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省小汽車定編辦公室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其他資產的處置按處置方式的不同,實行分類審批。

(一)資產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本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單項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非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資產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資產原值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二)資產出售。

單項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三)資產報損。

單項固定資產報損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報損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單項固定資產報損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報損高于30萬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后核銷。其中,單項或批量固定資產報損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核銷。

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類資產報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核銷。其中,報損額單項或批量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核銷。

(四)資產報廢。

單項固定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固定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條本方法所述批量資產是指同一批處置的資產。同一年度內,各行政事業主管部門對同一資產處置單位只能審批一次批量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關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報告和申請表;待處置資產產權證明;待處置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價值憑證(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復印件)。

(一)申請資產無償調出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調出單位同類資產的使用情況;

2.資產調入單位同類資產的需求情況;

3.因隸屬關系改變而上劃或下撥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4.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單位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屬于無償捐贈的,須提供受捐贈單位的名稱、機構代碼、通訊地址、聯系方式等;

6.經國家特殊批準調撥資產的,須提供國家的批準文件。

(二)申請資產置換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對資產置換的理由分析說明,包括擬置換出資產的使用情況,擬置換進資產的需求情況等;

2.擬置換資產雙方的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三)申請資產出售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擬出售資產使用情況;

2.資產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四)申請資產報損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損失價值清單;

2.造成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或有效證明;

3.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4.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和相應的賠償收入收繳憑證復印件;

5.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報告;

(五)申請資產報廢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2.國家和省有關資產使用期限的規定或技術鑒定報告;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或處置收入不上繳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省直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未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處置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市縣財政局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范文3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監管體系;構建;嚴格管理

最近,周口市市委書記毛超峰對周口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在統一、嚴格、規范上下功夫。如何落實毛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發揮國有資產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價值管理的有效統一,將是我們下一步開展工作的重點。

一、充分認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是保障國家機關運轉和社會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我市行政事業資產總量不斷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業資產,提高行政事業資產綜合使用效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目前,我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較為薄弱。加強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有利于整合政府資源,加快新城區建設;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節約財政開支;有利于機關事務管理體制創新,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社會化;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二、構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監管體系

(一)明確管理原則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原則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首先,要實現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機結合;其二,要強化資產管理與政府采購的銜接,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必須通過政府采購的渠道進行購置,防止違規操作,鏟除滋生腐敗行為的土壤;其三,要推動資產管理與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相銜接,研究建立資產管理與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機結合的聯動機制。

(二)理順管理體制

要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有機結合的管理體制。省政府108號令對我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制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但是,目前還有一些地方仍存在管理體制未理順、政出多門、職責不清的狀況,一些部門和單位沒有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一些二級單位的資產處于無人監管狀態。周口市委市政府對理順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制非常重視,2007年12月,下發周編〔2007〕44號文件,將周口市國資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職能劃歸市財政局,成立了專司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為全市行政事業資產步入正?;芾泶蛳铝己没A。

(三)規范配置程序

為使資產配置公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2007年9月省政府出臺的《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108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應在配置環節嚴格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序,應與預算管理緊密結合。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允許重新購置。行政事業單位擬購置資產,必須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后,提出品目、數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四)強化使用管理

在資產使用環節,根據《辦法》要求,行政事業單位要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還應建立資產調劑制度,著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即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要嚴格控制和審批。

(五)加強處置管理

為了解決處置無序、資產流失的問題,要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即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在經政府批準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六)完善收入管理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和經營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獲得的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同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出臺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統一、規范管理上下功夫

近年來,由于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變化,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建設滯后,多年來,我省沿襲的還是1990年省政府頒布的《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省政府19號令)。為了徹底改變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無序管理的狀況,財政部于2006年7月頒布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令)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2007年9月省政府出臺了《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108號令)。為規范、統一管理,周口市準備下大力氣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法規體系。

第一,根據108號令,出臺周口市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辦法。前一階段,市國資辦按照財政部和省政府的《辦法》,借鑒其他省轄市經驗,經過征求財政局科室及縣市區財政局意見,局辦公會議研究,市政府法制辦審核等環節,制定出《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5月23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這個辦法,辦法的通過,為周口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提供一個操作性較強指導文件。

第二,圍繞《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我們還將著手制定《周口市財政局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工作規程》、《周口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益)收繳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形成一整套統一、規范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法規體系,使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第三,廣泛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意義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讓社會各界和行政事業單位深入了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法規,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覺遵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的自覺性。推動《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

四、抓好監督檢查,在嚴格管理上下功夫

(一)加強購建管理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發揚勤儉辦一切事業的精神,嚴格控制各項資產的購置和建設。對確需添置資產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重大購置和建設項目由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各級財政部門要不斷健全和完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動態監控系統,隨時掌握各類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要不斷研究和探索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標準,根據工作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科學合理的配置資產,克服鋪張浪費現象。

(二)完善處置程序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發生資產調撥、轉讓、置換、變賣、報廢、報損等資產處置問題,以及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行為時,應按照“單位申請、部門審核、財政審批”的程序辦理。對重大的資產處置項目,由財政部門呈報政府審批。在發生資產處置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行為時,應由財政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資產評估,在審計或評估的基礎上委托公物拍賣機構公開拍賣。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競價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協議轉讓。對產權不明確的,應先進行產權界定,在未明確產權歸屬前不得擅自處置。在辦理房產、車輛過戶、工商登記和土地出讓手續時,應出具政府或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證明材料。否則,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對外投資、聯合經營等所形成的國有股權收入均屬國有資產收益,應當按照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由政府統一管理和調控,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于確因工作需要更新資產的,由財政部門統籌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審批。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范文4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浙江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長令第149號)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科學營運、規范監管為重點,圍繞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防范國有資產營運風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三大目標,不斷完善監管體制,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堅持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努力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健全監管體系

1.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監管范圍。

2.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由縣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縣政府授權,依法對縣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4.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決策機構。按照政府對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離的要求,對國有資產進行全方位的宏觀管理和監督。

5.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是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日常辦事機構??h國資辦與縣財政局合署辦公,主任由縣財政局局長兼任。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運營以資產為紐帶,按照“縣國資委(決策層次)——縣國資辦(管理層次)——具體國有資產營運單位(運營層次)”構成的三層次監管體系運作。

三、強化監管職能

7.縣國資辦負責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授權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受縣政府委托對外投資和參股的國有資產進行綜合管理。

(1)制定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

(2)審核國有資本變動等重大事項;

(3)監管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和資產重組;

(4)審查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改制財務;

(5)依照規定向所出資單位派出董事、監事;

(6)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7)依法監管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8)調查處理國有資產糾紛,查處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9)依法參與國有資產收益分配;

(10)承辦縣國資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8.縣級各部門、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負責對本部門、本轄區內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并實施本部門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組織本部門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審核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督促本部門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接受縣國資辦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9.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辦理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接受縣國資辦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10.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

四、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11.縣國資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產權糾紛協調、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12.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國有產權的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轉讓事項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13.縣國資辦對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14.縣國資辦向其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監事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15.縣國資辦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梢晕袝嫀熓聞账鶎屑皣锌毓善髽I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16.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17.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縣國資辦報送財務月報、年度報表及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18.規范企業資產處置行為。對外投資和擔保、資產轉讓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嚴格執行資產處置的審批制度,200萬元及以下的資產轉讓、增資、減持或核銷,由縣國資辦審批;200萬元以上或轉讓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縣政府批準。

五、加強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19.資產配置的管理。按照規定權限,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事項履行下列報批程序: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資產配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國資辦審批。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的資產配置事項,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不得自行配置,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行政事業單位采用購置、購建方式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20.資產使用的管理。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提供擔保等。按有關規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提供擔保。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國資辦審批。建立資產定期清查制度,并將資產清查結果報縣國資辦。

21.資產處置的管理。資產處置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等。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審批手續,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對房地產、設備等資產的處置應以中介機構評估價值為底價,經縣國資辦審批后,委托中介機構公開出售。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未經縣國資辦審批,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單臺(件)原值1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報縣國資辦審核批準;單臺(件)原值1萬元及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縣國資辦備案。

六、強化責任追究

22.建立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合理設置考核內容,切實做到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進一步促進企業經營責任的落實。

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審計制度,每年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全率、固定資產利用率,使單位主要負責人真正承擔起資產管理責任,以維護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3.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國有資產的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致使國有資產及其權益毀損、滅失、減值等的情形。具體是:

(1)國有資產產權變動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產權登記或者產權界定的;

(2)違反規定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

(3)在承包或者租賃中,不按規定發包或者出租的;

(4)在經營管理中,損害國有資產權益或者依法對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有監督制止義務而不履行義務的;

(5)在對外收購、兼并中損害國家利益的;

(6)違反規定提供擔保的;

(7)在財務處理時,不按規定將國有資產收益入帳或者調減國有資本金及權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24.對國有資產流失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以下統稱處分):

(1)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2)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者流失不足10萬元,但占單位國有資產總額的20%以上30%以下的,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的處分;

(3)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00萬元以上,或者流失不足100萬元,但占單位國有資產總額的30%以上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的處分。

前款(2)(3)項規定的留用察看處分,適用于企業人員,但依法由國家行政機關任用的人員除外。

25.除依照以上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外,縣國資辦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建議有關單位或者部門采取任職限制措施,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國有單位的領導職務或者在其他重要崗位上任職。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范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各類國有控股、參股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包括國家調撥給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和所有權和使用權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行政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

國有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合法經營,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縣財政部門(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縣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監督、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限額以下)、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第七條資產配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二)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縣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調劑,并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資產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九條國有企業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公司制改建等涉及資產變動的,應按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建立出資人制度,對國有資產依法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力。

第十條國有企業以資產進行抵押擔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規定,充分考慮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和償債能力,并按照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后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對外投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企業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納入財務預算管理,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企業向境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外資產權屬關系,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二條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國有資本收益包括:

(一)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國有企業,下同)應上繳國家的利潤、股利、紅利、股權轉讓(包括配股權轉讓)收入;

(二)縣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經營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收益應上繳的部分;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

(三)國有企業破產財產依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四)國有企業置換職工身份后剩余國有資產的變現收入;

(五)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章產權登記與資產評估

第十三條產權登記。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給產權登記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各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的國有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拍賣、轉讓、置換資產;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訴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五章產權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國有企業產權糾紛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資產清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資產清查。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在每年十月份進行一次全面性國有資產清查,調整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資產清查的內容和程序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七章資產處置

第十八條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重大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二)調撥、變賣、報廢、報損資產處置。房屋、車輛(含摩托車)及單臺(件)儀器、設備,行政事業單位批量處置的設備,必須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進入產權交易中心處置。鄉鎮級所屬單位5千元以上(含5千元),占用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占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在不同國有企業法人單位之間的轉移,原則上實行有償轉讓,因特殊原因需進行無償劃撥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國有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產權交易,要按照程序審批后,由縣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毀損報廢,按照財政部《企業財務通則》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處置重大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每次處置國有資產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含3萬元),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3萬元以下的,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企業以現金、實物資產或其他無形資產作為資本,設立國有企業或與他人資本組建國有企業,或收購、兼并其他國有企業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連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經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投出的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只能用于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費性支出。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違反本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國有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國有企業化管理并執行國有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執行本辦法。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范文6

關鍵詞:事業單位 固定資產 管理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事業,提供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的固定資產,是實現政府公共職能和確保公共事業的健康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和經濟保障。而固定資產管理又是一項較復雜的組織工作,必須有基建財政、后勤等部門聯手參與管理。同時固定資產管理也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工作,應配備有工作責任心、工作能力強、懂業務、積極肯干的專職人員管理。因此管好用好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是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下面筆者就對此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問題

(一)固定資產的取得不符合規定

不履行《政府采購法》,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一些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進行經營活動,將國有資產低價出租、出借、出包,不公開、不透明、不招標、不競爭,個人從中得利,損害國家利益。單位在購置大批固定資產時,有法不依,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理,不搞市場調查,私下交易,人情交易,以高出市場同類商品價格購進,使國家蒙受較大損失。

(二)固定資產處置不按財務規定程序,造成資產流失

固定資產處置涉及行政事業單位重大資產變動,往往也伴隨著嚴重的貪污舞弊行為。按規定國有資產處置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但事實上仍有部分單位未辦理報批手續,存在隨意出售、核銷現象,交易過程不透明,不公開,資產處置收入不規范,將國有資產變現轉入“小金庫”,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產生違紀違規現象。

(三)固定資產內部管理不規范

1、資產管理權責不明確

會計與保管一人兼職,審批材料采購的人員和采購員一人兼職等。

2、資產管理不按財務規定

有的單位有總賬,無明細賬、管賬與管物脫節;有的單位缺乏內部控制制度,資產的保管、領用、臺帳或記錄不健全,也沒有嚴格的登記、負責制度;有的單位缺乏對資產的定期維護、保養,盲目購建,不能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有的單位對長期閑置的資產不處理,造成報廢。不定期盤點或長期不進行盤點,致使單位資產存量不實,賬賬不符,賬物不符,賬卡不符,這就不能夠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3、會計核算不規范

部分單位購建資產時只作經費支出,不及時、正確地賬務處理,不增加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使其資產游離帳外,失去控制。

部分單位對接受捐贈的資產、抵賬的資產,不及時辦理入賬手續,甚至就不進行入賬處理,無法認定其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不能真實反映資產總量。

二、對策建議

(一)加強事業單位領導對固定資產全新管理理念

1、領導要重視

單位領導要強化固定資產管理意識,真正做到高度重視,領導到位。要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規定,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

2、樹立全新的固定資產管理理念

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是保證事業單位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和客觀要求,樹立領導和職工資源共享、節約資源的現代資產管理理念,形成共同維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新理念.對閑置的資產要進行資源整合,共享共用。

(二)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增強有關負責人的管理意識

1、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結合實際建立本單位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制度既要細化,又要具有可操作性,發現不完善的地方應及時糾正。

2、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

為確保固定資產管理的運行質量,單位應按照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崗位職責權限,建立健全各種管理責任制,落實各個環節上的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設立或明確專門機構、專職人員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三)強化資產清查工作,使其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經?;壍?/p>

1、建立定期清查制度

各事業單位至少每年年終要對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對,摸清“家底”,對盤虧、盤盈資產,要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按現行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及時公開、公平、公正地處理;對資產結構、管理現狀進行分析,盤活存量資產,防止積壓閑置,做到物盡其能,物盡其效。

2、建立重點抽查制度

各單位財務部門要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對資產使用重點部門進行重點抽查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3、建立離任核查制度

單位領導或資產管理使用人員離任時,要組織檢查,辦理資產移交和監交手續,確保人走賬清,防止資產流失。

(四)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建立高水平的管理隊伍

1、強化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觀念

單位要把政治思想好、職業道德素養高、工作責任心強、遵紀守法、堅持原則、懂財務管理,具備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人員放在財會崗位上。同時,單位要加強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專業技能,不斷更新會計知識,熟練掌握會計業務處理程序和核算方法,以保證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工作規范化,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整體質量。

2、審計監督,完善內部控制結構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確保獨立性、權威性。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定期檢查與審計,其作用包括會計賬目的審核、稽核,同時將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作為各種經濟和財務檢查的重要內容,在檢查過程中,盡早發現問題并解決,以確保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五)推行事業單位資產信息網絡化,實施動態管理

任何有效的管理必須輔之以先進的管理手段,才能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充分利用資產清查契機,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來管理固定資產數據,摸清“家底”,及時對系統中數據進行清理,查錯防漏,要抓落實,動真格,杜絕搞形式,走過場,要真正做到物物有人管,環環緊相扣,依法辦事,照章理財,以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的規范化,從而提高管理工作的時效性和透明度。

參考文獻: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2]趙珊. 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規違紀問題的思考《財務與會計》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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