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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范文1
――抓住一條主線:住房公積金政策運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學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而在全國逐步建立起來的,時間短,發展快,政策往往滯后。2006年審計署組織實施的住房公積金審計的目標是“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完善”,所以住房公積金審計的主線應定位于“住房公積金政策運行”。要將檢查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檢查住房公積金政策與實際情況的適應性貫穿于整個項目的全過程,貫穿于每一個環節和重點中。住房公積金政策運行一方面表現為住房公積金政策與實際情況的適應性。要判斷住房公積金政策是否合理、是否與實際情況相吻合,不是看政策出自哪一級,而是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國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審計人員必須弄清?!按龠M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簡單地說“居者有其屋”應當是國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說,審計評判住房公積金體制、管理、繳存、提取、貸款等方面的是與非,提出審計改進建議和意見都必須以是否有利于“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為標準。住房公積金政策運行另一方面表現是政策的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等政策法規在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住房公積金中心執行得如何?管委會、中心是否存在隨意操阼,無政策操作現象,也就是審計要關注政策在各地的貫徹執行情況。
――突破二個難點:效益審計和計算機輔助審計
2006年全國同步實施的住房公積金審計項目,審計署劃歸效益審計范疇。財務收支真實、合規審計應當說審計人員很熟悉,審計目標好定位,審計依據好尋找――強制性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但效益審計難度就大了,一是做得少,甚至從沒做過;二是審計目標、審計依據靈活性大。將住房公積金審計定位于效益審計,效益審計怎么做,最終結果會不會不像效益審計?我認為做好住房公積金效益審計,首先要理念創新、思路創新。效益審計評判是不能死搬法規,不能總想這個問題怎么處理,那個問題如何處理?不能認為處理處罰不了,收繳不了違紀款審計就沒力度。其次確定審計目標要考慮其重要性、風險性、時效性、可行性和增值性,所謂增值性就是可改進空間。選擇評價標準不能只考慮強制性標準,更多的要考慮指導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標準,也就是要消除“事事奉行文件”。第二個難點是計算機輔助審計。計算機輔助審計在特派辦不是什么問題了,已經達到了“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的程度,而在我省審計機關肯定不是這樣。我們的計算機大多用于辦公自動化,用于打開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賬,改從賬本上找問題為從熒光屏上找問題,也就是用于提高工作效率。但住房公積金審計要用計算機作輔助,就不是只提高工作效率問題了,而是沒有計算機作輔助,花多少時間多少人員也無法得到審計方案上要求的資料,因為審計人員面臨的是幾百萬條記錄的數據庫,是用紙張無法輸出的數據庫,是用眼睛無法找到問題位置的數據庫。也就是住房公積金審計要求審計人員要達到利用計算機,模仿審計人員的思維和思路,編制審計程序的計算機運用水平。
――突出三個重點:管理體制不順、繳存畸高畸低和資金使用效益不高
審計署通過2005年兩個特派辦的試點和各方面的審前調查,確定了五個方面的審計內容,五個方面的內容中管理體制不順、繳存畸高畸低和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是審計重點。管理體制不順,主要表現為《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沒有得到完全貫徹,管委會職能沒有充分發揮,不應設立中心的也設立,同一城市政策不統一(特別是繳存、提取和貸款政策),資金體外循環等。繳存畸高畸低主要表現為繳存額高的是繳存額低的一千多倍,甚至幾千倍,顯失公平,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住房公積金屬于再分配范疇,再分配應注重公平。造成繳存畸高畸低既有職工收入差異,更有政策原因。資金使用效益不高主要表現為個貸率低,資金沉淀多,資金沒有發揮效益。
――圍繞四個環節:繳存、提取,貸款和收益分配
找到了工作重點,還要找準切入點。審計要針對體制不順,繳存畸高畸低和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就必須找出這些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找出問題,就必須從繳存、提取、貸款和收益分配四個環節入手。繳存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定額繳存、基數長期不調整、基數絕對偏低、單邊繳存、突出補繳、打捆繳存、體外循環、比例過低或過高等;提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擴大提取項目,提取超過限額、提取內控制度不嚴;貸款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比例超過限額、超過額度、超期限、一人多貸、不正常繳費者貸款、以公積金抵押貸款、項目貸款等;收益分配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管理費提取沒有審批或沒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風險金沒有按規定提取、補充廉租房資金沒有上繳財政管理等。審計人員應根據審前調查和以上提示的可能存在的問題,利用計算機,模仿審計人員的思維和思路,編制審計程序。
――實現審計目標: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完善
住房公積金范文2
苗樂如:住房公積金“吃緊”的情況要具體地方具體分析,首先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有自己的計劃安排,“吃緊”有可能是當地公積金使用效率超過了繳存數量;也可能是放開使用空間后,住房公積金用于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貸款還沒有收回來,這是造成地方公積金吃緊的兩個主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從某種角度說明我國的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提高了,而不是過去常說的住房公積金大量沉淀了。當然這也提醒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需要加強管理計劃。
從地方政府總體層面來說,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額度要在確保日常支取使用的前提下再考慮放開使用空間,一般要保留20%的住房公積金確保退休員工支取和日常提??;此外的80%可以供購房者貸款購房或支持地方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積金額度和需求之間要有一個緊密的關聯。
汪利娜:改革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使之成為政策性住宅金融機構。與時俱進地改革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明確公積金的政策目標為住房保障服務,規范其信貸扶持的對象、資金用途、貸款規則(存貸掛鉤、公平配貸);避免住房公積金利用低息優勢與商業銀行開展非理性競爭,盲目追求資金使用率導致資金斷流(上海、江蘇、浙江已面臨上百億元的資金短缺),以強化其公積金的政策性、專屬性和互,并遵循資金有償使用、本息回流的商業原則,以保障百姓個人儲蓄資金“取之有方,用之有道”安全和高效。
嚴格實行繳存額上限,可減少企業和個人違規避稅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和繳存者之間利益失衡。完善配貸機制,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稱原則,將存款與貸款規模相匹配,優先保障繳存人的第一次貸款,提高二次貸款利率,嚴格限制三次貸款,形成與國家住房政策相一致的公積金信貸政策。
Q:公積金繳存者無力購房、公積金儲蓄利率低,其“存與廢”正在被關注,該如何理解公積金存在的意義?
苗樂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這么多年,在推進房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新加坡住房問題解決得很好,也與他們的公積金制度完善有很大關系。公眾近期更多的關注公積金制度,一方面是公積金在運行過程中確實遇到了問題,另一方面是公眾對于公積金還沒有進一步深入了解,不能簡單地來評判廢棄住房公積金制度。
劉洪玉: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與設立之初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在房價快速上漲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住房公積金到底應該扮演何種角色還沒有思考清楚,這也是住房公積金條例修訂遲遲沒有形成共識的重要原因。從國際住房保障體系發展的情況來看,住房金融支持是政府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以外的第三個住房保障和住房支持工具,而且這個工具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所以我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應該通過找準在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中的定位、處理好與商業住房金融的關系,不斷發展完善,成為提高全體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當然,由于導致住房問題的原因相當復雜,住房公積金不可能解決住房制度中的所有問題,但取消公積金制度只會使我們喪失一個解決問題的抓手。
汪利娜:目前全國有340多個公積金管理中心,加上省直中心、行業(民航、鐵路)從業人員3萬多,公積金資金來源穩定、利差大、增值收益穩定養活了一大批人,形成了一個固化的利益集團,這不是一般的改革可以觸及的。且各城市的公積金發展好壞差異極大,也不是簡單的“存與廢”可以解決的。當下的關鍵是與時俱進地改革公積金制度,使之更好地為公積金繳存人服務。
Q:如何有效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增值能力?
汪利娜:提高公積金存款利率,明確增值收益的法律歸屬,切實保護繳存人利益。依據《物權法》,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政府部門出臺政策法規都應以國家大法為依據,應將公積金存款利率從活期、三個月定期利率提高到不低于一年定期利率,以減少存款人的損失。應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歸繳存人共同所有。其屬性并不妨礙公積金參與保障房建設,但需要遵循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建立聽證制度給資金所有人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并保障資金本息的安全,以保障繳存人的合法利益。
Q: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有何建議?
汪利娜:住房公積金掌控著上萬億的資金,涉及9000多萬繳存人的利益,其安全性要建立政府監管、機構自律、專業審計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層面明確核心責任主體,避免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弊端。建立統一規范的從業人員資格準入制度,提高管理中心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水平;建立規范貸款服務、財務核算、業績考核、責任追究和動態監控制度機制,提高防范道德風險和金融風險的能力;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給繳存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在強化審計監督的同時強化社會的監督。
苗樂如:在住房公積金運行報告方面,各地管理中心要出具更加詳細、具體的年度報告,雖然我們現在也有相應的報告,但是內容較為簡單,詳細、具體的報告要讓公積金繳存者明確地知道這些錢去向哪里、運轉情況如何、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進展等。而在監督保障性住房方面,不僅要有公積金管委會執行監管,更要組織關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者全面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在繳存者里也有著人大、政協代表,他們也要參與進來。
Q: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否到了面臨改革的時候?改革的方向又在哪里?
苗樂如:目前根據社會各方面反映和主管部門的體會,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該適時完善了。從管理運行來講,公積金用于保障性建房要注意風險的防范,可通過保障性住房的規模來衡量風險,如果是通過賣房來回收資金,風險較小,如果是公租房、廉租房,回收資金的風險就較大。住房公積金不是作為投資的資金,只能作為地方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周轉性資金,所以需要嚴格的制度來執行監管。
劉洪玉: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提高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讓更多的人享受到國家住房金融支持帶來的利益;完善公積金制度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條件規定,提高其在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過程中支持力度;建立城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之間及中心與金融資本市場之間的關聯,促使其向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轉變;建立以考察其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支持績效、資產管理績效和風險控制水平為主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系,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
汪利娜: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的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我們認為,打造中國化的住房金融體系,構建商業性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并存,多層次、廣覆蓋的住房金融體系對促進住宅產業健康、社會和諧、金融安全均至關重要。
住房公積金范文3
1、住房公積金可以提現。
2、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相關規定,如果想要支取住房公積金的話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比如說,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住房方面有需求,或者是有其他政策允許的用途的時候,是可以支取個人帳戶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
3、而這些情形主要包括:購買或者是建造自住住房的、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離休或者是退休的、完全或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且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等情況。
(來源:文章屋網 )
住房公積金范文4
公積金是可以用來還房貸的,可以從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出公積金余額,一次性的歸還貸款。很多人退休后,采用了這一方法還貸。還貸后,若還有貸款尚未還清,就對剩余貸款的本金和還款期限重新計算,確定以后每個月的月還款的金額。
也可以從公積金賬戶中提取出余額,提前歸還貸款。提前還貸后,貸款人可以停止還貸若干個月。停止還貸期結束之后,貸款人必須繼續按月還款。停還期的欠息,不收罰息,不計復利,在停還期結束后的每個月還款中逐月扣還。有些購房者在某一階段的收入情況出現變化(如生病、生育、失業等),多采用這一方式來還貸。
(來源:文章屋網 )
住房公積金范文5
(一)購建房提取
1、購房提取
(1)購商品房提取,提供購房合同原件(須辦理合同備案)、付款發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價值的金額,購房時間(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2)購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稅發票和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契稅發票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應提供以下材料:(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建筑工程預(結)算書,應符合當地、當時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資標準;(4)購買相關材料的發票,建造時間(以辦理規劃許可證的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農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批準通知書、自建房產權證、建筑工程預(結)算書,應符合當地、當時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資標準。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3、拆遷房的提取
提供拆遷協議或購房合同原件(須辦理合同備案)、付款發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補交房款的金額,購房時間(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產權證明;(2)、房產質檢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翻建、大修鑒定及批準文件,(3)、由建筑定額管理等有權部門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資概算;
(二)離休、退休提取
提供離休、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對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病退或離崗)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封存在原單位,到離、退休年齡時憑離、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提取。對有公積金貸款的提取只能在還清貸款時一次提取,并辦理銷戶手續。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
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書(1-4級等級),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四)戶口遷出及工作調離紅河州行政區域的提取
提供戶口遷出證明或調令辦理提取或轉移。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貸款證明資料。
(2)公積金貸款連續還貸12個月以上(一次性還清貸款不受此限制)。
(3)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階段性擔保中的貸款不允許提取公積金)。
(4)提取金額為上年歸集余額。
對商業銀行購房還貸提取只允許提一次,同時提供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原件、購房合同、貸款余額證明;在貸款時用自己的公積金為他人作擔保的不允許提取公積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擔保貸款標記。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必須提供死亡證明(公安機關的戶口銷戶證明或醫院證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書);法定繼承人申請書(原件);提取人與死亡人的合法關系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或戶口簿等)。提供合法繼承人身份及遺產處理的公證書或判決書。
(七)家庭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難的
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縣及縣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證明。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重大疾病的范圍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
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
(八)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
1、本人年滿45周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合同(協議)、單位證明或失業證、身份證,辦理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提取及銷戶手續(公共封存帳戶內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證)。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未滿45周歲的,期間發生購、建、大修自住房行為或提取公積金一次性還清個人住房貸款(含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提供以上相關證明材料可辦理銷戶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說明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定義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把自己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價值,發揮其作用的行為。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為了規范提取條件和職工的提取行為,使住房公積金切實發揮定向用于住房消費的作用,保障廣大職工的利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作了規定。
(一)、用于住房消費的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項所說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因此,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擁有使用權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對住房不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為購、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項規定了四種行為:
(1)、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產房等;
(2)、建造。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
(3)、翻建。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準試行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都不可以提取。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只有購房貸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職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資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過大,超出了職工對住房消費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規定比例時,職工在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等證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對職工有能力負
擔的在規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
(二)、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時的提取
1、離休、退休。職工離休、退休時,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只發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不再繳存的。同時,職工離退休后住房問題一般不是主要問題了,沒有必要繼續限制其使用方向,職工可以提取用于養老、醫療等方面。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職工在職期間,由于事故、災禍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勞動部門或醫院出具證明文件),職工無法繼續工作,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同樣不存在了,所以規定了這種特殊情況的提取。要注意兩點:一是,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是部分喪失;二是,必須同時具備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并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是辭職、辭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不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所以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為只有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職工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后再也無法參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了。職工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那么職工還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找到新工作時)或者封存手續,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職工的戶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第二條關于適用范圍中,沒有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的戶口進行限制,所以,職工可以參加非戶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當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比照“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況處理,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
3、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已經超出了原行政區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圍,因此,應允許提取。本項要求職工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職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戶口并沒有遷出,或者出國進修、學習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項規定,不得提取。
4、職工死亡。職工在職期間可能出現死亡的情況,這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同樣不具備了,就應允許提取。
職工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宣告死亡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在職工死亡后就列入遺產的范圍進行繼承,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執行,如果死亡職工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由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承;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法字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都有權提取殘廢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至于如何分配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死亡職工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程序
職工向單位申請,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是否允許提取,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指定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凡是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首先應向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單位進行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方面內容,如果發現問題就可以及時解決,避免糾紛,提高辦理提取的效率。單位核實正確后應當及時給職工出具提取證明,證明單位對職工的提取核實無誤。 職工提取申請經單位初審證明后,應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中心審核、決定允許提取。
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根據“紅河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審定辦理。
四、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材料
(一)、購買自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應提供所建房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購買材料發票;大修自住房的,應提供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文件、修繕費用發票。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貸款合同、還貸款證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房屋管理部門認可有效租憑合同及年度租房繳款發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四)、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由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六)、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應提供房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護照簽證及國外定居證明。
(七)、職工死亡由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死者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公證)證明。
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五、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須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既將原工作單位繳交帳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新調入單位進行繳交,同時原住房公積金帳戶隨之取消。
六、住房公積金轉移的辦理程序
(一)調出人員單位。辦理停止繳交,進行人員帳戶轉移登記。當新調入單位為調入職工辦理開戶注冊設立新帳戶后,由申請轉移人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審批表”,單位核實簽署意見,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二)新調入人員單位。為調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登記,通知職工本人帳戶開設情況,從調入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七、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職工因離職、退離休等原因中斷或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因調動工作單位且新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尚未在調入單位開設公積金帳戶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應封存在原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
八、住房公積金封存和啟封的辦理程序
住房公積金的封存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交時填報“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名冊”、“住房公積金單位代扣代繳匯總表”即可辦理。
住房公積金的啟封(恢復繳交)也由單位填報上述相關表格予以啟封。
注:繳交單位變更的使用住房公積金轉移予以啟封,將原封存金額轉入新設立職工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流程
1、申請: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人填寫《紅河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到單位簽署單位意見,加蓋印章,并附相關提取證明資料。
住房公積金范文6
一、建立全國管理中心,保證住房公積金的流動性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速度及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差距很大,而住房公積金又實行屬地封閉化運行,不能跨區跨市調劑資金余缺,導致各地住房公積金利用率不均衡。利用率最高的在95%以上,最低的只有15%。近年來,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過程中,一些城市就出現了公積金個貸排隊或調低貸款額度的現象。因此,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有必要建立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籌安排使用住房公積金。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閑置資金(或沉淀資金)全部匯總到這個中心,地方管理中心通過資金短期“頭寸”拆借和中長期有償融資來防范流動性風險。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進入銀行間市場或通過發行票據、債券等方式融資,再向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貸。這樣既實現了資金的跨區域流動,也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住房公積金整體的流動性。
二、控制貸款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性
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在此次試點工作中的管理非常嚴格,包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項目貸款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范》;試行了住房公積金督察員制度;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項目貸款業務運行平臺和項目貸款運行監管系統,各試點城市通過運行監管系統規范操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監管等措施。但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其中租賃類型的保障性住房還面臨投資回收期長、利率與市場風險都較大的問題。尚且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開發單位自有資金不足、貸款資金被挪用、建設項目房屋滯銷、滯租等不確定因素引發的風險。因此,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與風險轉移機制是關鍵。
1.加強公積金貸款的風險防范
與個貸相比,項目貸款無論是從業務復雜程度來說,還是風險控制等方面都對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是以發放個人貸款為主要業務,想要做好項目貸款試點工作,各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要求成立專門的部門來負責項目貸款管理及操作,組織項目貸款管理人員的培訓,制定項目評審標準,嚴格規范操作程序。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成立審貸領導小組,負責貸款項目的調查評審;可以借用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評級系統,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履約能力進行量化分析;可以邀請第三方的專業團隊,對項目投資和收益、抵押物價值進行分析或評估,提供是否列為貸款項目以及貸款額度等建議;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和貸款逐級審批制度,通過多部門、多層級把關,確保貸款項目選擇的科學性;落實貸款抵押,針對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特點采取區別政策,以銷售為主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類的住房可完全以在建工程作為貸款抵押物,而以出租為主的公共租賃住房,除在建工程抵押外,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公建或商品房等未來便于處置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以減輕未來拍賣執行抵押物的難度,加強對債權的保護力度。
2.健全擔保機制
從國際經驗看,盈利性差、風險性高的公共住房建設貸款十分需要有專門、獨立的擔保機制給予配合和支持,控制風險和轉移風險,否則將很難可持續發展。目前一些地區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保障房項目貸款寄希望于地方政府財政擔保,既無法可依,事實上也無法操作。要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住房保障制度,沒有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支持是難以實現的,而有效的政策性金融體系不僅包括直接為保障房建設或消費提供信貸支持的金融機構,還應包括提供擔保、保險等信用增級支持的輔機構。鑒于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的政策性,建議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保障性住房擔?;?,為公積金貸款提供風險轉移和補償機制。
三、加強政策扶持,保證住房公積金的收益性
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引導下的互助型住房資金,來源于強制的個人儲蓄,而非政府出資,這一特點決定了其管理必須以維護廣大繳存人利益為目標。
目前,保障性住房貸款的主要支持對象為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雖然收益率低,但還可以保證讓開發企業保本微利運行,實現收支平衡,還貸風險相對較小;但是公共租賃住房單純靠租金收入是難以實現收支平衡的,因此,國家需要在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融資安全方面做出努力,盡早出臺應對措施。
通過研究瑞典、我國香港等地的保障性住房融資政策,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一是由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貸款進行貼息,這樣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益人花更少的錢享受到理想的居住條件;二是由政府出資對公共租賃住房在貸款期限的虧損直接予以補貼,以提高其償債能力;三是由政府對承租人進行租房補貼,以降低承租人的租金負擔,同時,還有助于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率和租金收繳率,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四是延長貸款期限,使其與公共租賃住房長期租賃才能實現資產運營平衡的特點相匹配;五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情況,出臺政策允許部分公共租賃住房轉為經濟適用住房對外銷售,彌補經營虧損。從國外經驗看,寄希望于在短期內集中大批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問題是不現實的,尤其是現階段政府財政支付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存在嚴重困難的情況下,公共租賃住房要想發展好,就必須建立可持續發展模式,而分批次出售公共租賃住房,不僅可以彌補虧損、減輕政府壓力,還能積攢出后續建設資金,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的滾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