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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管理范文1
1.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分析
隨著科技創新的迅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施工領域,使得工程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樣化。施工單位及專業越來越短。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項目存在履約周期長、涉及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構成了項目承包合同的風險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識別各種風險,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是十分重要的。
綜合單價綜合了工料消耗及費用報價,因其報價風險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業方應在合同簽訂前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綜合單價的報價將最終體現在合同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較大,在合同簽訂前對合同進行風險的總體分析和預測是十分重要的。
2.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風險管理
2.1業主風險種類與對策
業主風險很廣泛,有環境要素風險、行為主體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等。也可以分為不可抗力的風險、人為風險、政治風險。
在所有的風險中,產生于社會風險和自然條件的風險部是業主的最主要風險,而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對業主的威脅最大。
業主的合同風險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2.1.1管理措施。包括給起草招標文件、評標留足夠的時間,起草責任明確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確責任和風險分配,設置嚴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責任體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備的合同,減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風險責任:在合同中設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對承包商的責任和加強對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種保函、保留金、對承包商設備和材料進場后所有權的定義等。
2.2承包商合同風險與對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而決定的。常見的風險由以下幾類:業主的信用風險、外界環境的風險、工程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
承包商對合同風險應在對工程承包文本進行審查的同時進行,針對具體的風險提出相應對策,在合同談判中就要減少或避免風險。對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風險,主要對策如下:
2.2.1清單報價中。承包商應對風險不同的分項工程采取不同的報價,對于風險大的分項工程要充分考慮風險附加費,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報價工業主選擇,還要充分考慮承包商自身的承擔風險能力。
2.2.2重視合同談判。談判階段是個很重要的階段,由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施工企業處于被動和弱勢的現狀,目前還難以改變,業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談判時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
2.2.3審查發包人的資質等級和履約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項目必須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否者承包合同無效;發包人的履約信用差,經常拖欠工程款,將會影響到以后的工程進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無利可圖。
2.2.4通過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降低工程風險。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擔保;工程保險將使得在工程施工過程出現的意外風險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簽訂中對材料設備采購、檢驗、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視,更要有明確的約定。二對于施工項目工期、造價、質量的約定,價款結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實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應加強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單計價下施工合同的簽訂
工程量清單計價下的合同類型,最主要的有兩類形式,及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在施工合同簽訂之前對其風險進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著手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合同簽訂前合同當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力,進行對等談判,充分協商。但對于承包商而言,應注意以下基本原則:
3.1重視合同的審查和風險分析
在合同簽訂前,承包商應認真地、全面地進行合同審查和風險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完不成合同責任的法律后果,對每一條款的利弊得失都應該清楚了解。
常見的合同問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常會出現如下合同問題:(1)合同簽訂后才發現,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條款,但雙方已簽字蓋章,難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補充。(2)在合同實施中發現,合同規定含混,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合同條款之間,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間規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條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對許多可能發生的情況未作估計和具體規定。有些合同條款都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4)合同雙方對同一合同條款的理解大相徑庭,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激烈的爭執。雙方在簽約前未就合同條款的理解進么溝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實施中才發現,合同的某些條款對自己極為不利,隱藏著極大的風險,甚至中了對方有意設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簽訂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條款與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結果導致整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無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標
承包商的基本目標是取得工程利潤。這個“利”可能是該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長遠利益。沒有合適的利,即使喪失工程承包資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責權利不公平、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這應座位基本原則。
承包商在簽訂施工合同常常會犯以下這些錯誤:
3.2.1由于長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簽訂合同;
3.2.2初到一個地方,急于打開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簽訂合同;
3.2.3由于競爭激烈,怕喪失承包資格而接受條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這些情況很少有不失敗的。所以,座位承包商應該確立寧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簽訂不理與自己、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袄嬖瓌t”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1)盡可能使用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
現在,無論在國際工程中還是在國內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標準的合同文本內容完整、條款齊全;雙方責權利關系明確。而且比較平衡;風險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個合理的工作條件。
(2)積極地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合同法和其他經濟法規賦予合同雙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應與自付給對方的代價平衡。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這個地位和權利還需承包商自己爭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棄這個權利,盲目地、草率地簽訂合同,致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受到損失,常常法律對他難以提供幫助和保護。
(3)重視合同的法律性質
分析國內外承包工程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許多施工合同失誤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視合同的法律性質,沒有合同意識造成。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規范,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厲害相關,合同簽訂是一個法律行為,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也不能用他們來束縛自己。這里要注意如下幾點:
①一切問題,必須事先商定好,用合同來約束。對各種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到;并作明確的規定,不能有僥幸心理。
盡管從取得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很短,承包商也應將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投標人須知、合同條件、圖紙、規范等弄清楚,斌詳細地了解合同簽訂前的環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簽訂后再做這些工作,不能為將來合同實施留下麻煩和“后遺癥”。這方面的失誤由承包商自己負責。
②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寫。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要寫入合同,或雙方文字簽署才算確定,不要相信“一諾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對在標簽會議上和合同簽訂的澄清會議上的說明、允諾、解釋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應以書面的形式確認,如簽署附加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寫入合同中。這些書面文件也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為索賠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約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已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施工合同履行的過程即是完成整個合同中規定任務的過程,也即從工程準備、施工、竣工、試運行直至維修期結束的全過程。這個過程有時時間很長,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準備工作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商應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在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后盡快開工。承包商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4.1.1組織項目經理部,落實施工隊伍主要工作有:(1)挑選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人員;(2)選擇其他工程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2)落實分包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4)建立項目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等。
4.1.2施工準備主要工作有:(1)接收現場、辦理現場交接手續;(2)領取有關文件(如圖紙、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表等);(3)建立現場生活和生產基地;(4)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包括人員進場、各項目材料設備進場時間;(5)編制付款計劃表;(6)提交現場管理機構及名單;(7)采購機械設備;(8)材料定貨采購;(9)辦理人員進場的有關手續等。
4.1.3辦理保險、保函(若合同有規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選擇金融機構,辦理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2)選擇保險機構,辦理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4.1.4籌措工程所需資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與支出情況;(2)編制現金周圍計劃;(3)估算工程流動資金需要量;(4)多渠道籌措工程所需資金(如公司內部墊資、銀行貸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研究合同文件;(2)建設現場合同管理機構,確定合同管理人員及職責;(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職責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了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雖然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合同中加以規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應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職責的范圍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紹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職責:4.2.1業主的職責(1)選定業主代表、任命監理工程師,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時提供合格的施工現場,并按合同規定完成通水、電、所、現場內道路等準備工作;(3)辦理施工所需的種準建手續;(4)及時提供施工圖紙或對承包商負責設計的圖紙給予批復;(5)按時向承包商支付各種款項;(6)及時簽發工程變更指令;(7)對承包商的信函及時給予答復;(8)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9)主持解決合同變更和糾紛處理;(10)批準監理工程師上報的有關報告等。4.2.2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根據業主的授權,監理工程師可部分或全部履行業主代表的職責,主要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協調工作。4.2.3承包商的職責(1)制訂工程施工實施計劃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2)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有關管理人員和勞動力;(3)按合同要求采購工程所需的有關材料,并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4)嚴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時完成全部工程項目的施工;(6)制訂施工安全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現場文明施工辦法;(7)按合同要求負責設備的采購、運輸、檢查、安裝、高度及試運行;(8)按合同要求負責工程有關的設計工作,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9)接受或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和有關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風險來源及對策,包括來自業主、承包商自身及編制清單主體單位的風險,因為清單計價的綜合單價和工程量會明確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說清單計價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額計價下要求更規范。比如工程量變更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可以直接根據單價,初步估算價差,這有利于業主對投資的控制。另外本文還中電提出了針對承包方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簽訂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尤其在中國“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下,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合同簽訂及履約階段的風險問題研究,必須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與分析制度。
總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證工程項目在整個實施過城中順利進行,減少索賠,保護買賣雙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簽訂必須公正、嚴謹,合同的履約務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參考文獻:
合同簽訂管理范文2
【關鍵詞】合同 市場經濟 管理
一、合同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進入市場經濟以后,企業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隨著企業經營活動同步進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書,內容涉及到企業經濟管理的各個環節。
(一)規范的合同,能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在企業經營和運行中合同運用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來越廣泛,依法簽定合同及認真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是開展企業誠信活動的核心內容。它不僅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還能體現出一個企業的誠信度,因此在合同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營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圍,是培育和樹立良好企業信譽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二)依法簽訂合同,能確保企業經濟利益的實現
依法簽約、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是確保企業經濟利益實現的途徑和保證。對企業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與市場接軌,滿足市場的需要,提高企業適應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同時,使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企業損失,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認真執行合同,能有效地防范經營風險
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檢查監督企業合同執行情況,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環節。企業的經營人員和合同管理者對合同履行狀況實施跟蹤管理,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按質按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解決履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處理??梢源_保企業收益實現,避免潛在的經營風險、避免企業重大損失的發生。
筆者在食品公司從事業務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踐中,在公司系統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請了法律顧問對合同的簽訂進行嚴格審核,始終堅持依法簽約和依法履行的原則,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不僅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而且在社會上也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公司已連續十多年榮獲運城市商貿流通先進企業和守信企業稱號。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一)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格和資信
在洽談合同階段,要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這是合同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有效防止合同欺詐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求對方出示企業營業執照,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并對企業的生產資格進行審查。比如:是屠宰企業的要有屠宰許可證;藥品經營的,要有相應的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等。否則,就會給企業留下不必要的隱患。其次,對于重大合同,應該在簽訂前組建考察團到對方進行實地考察,對對方提供的各類證件和證明、財務報表、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進行實地考證。有必要時還要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企業是否存在不動產擔?;虿榉馇闆r等等。
(二)合同條款的對等性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就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有的在簽訂合同時簽的一方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一方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對方違約怎樣處理的條款。這樣另一方就可能以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因此在審理合同時要慎重再慎重。
(三)注明每項商品的單價
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有些標的是多類商品,而在合同中只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而不具體確定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因此合同中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標的物數量、質量要求及執行標準、單價、總價都要明確具體,不能含糊。
(四)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于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注明明確的金額,這樣,就不利于以后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法院也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
合同中不同的約定就會產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履行地點,約定在對方,那么貨物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加大,從對方交貨地,就開始轉移到己方,一旦發生糾紛,就意味著有可能要到對方法院去訴訟,異地訴訟,地方保護主義必然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和帶來訴訟風險。因此,不論哪一方,都要爭取在己方交貨,從而最大的降低交易風險。有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造成合同一方長期承擔合同義務。比如,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會使得賣方長期承擔倉儲、質量保證等義務,也增加了合同期內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
(六)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一旦發生爭議,這個條款就顯得尤為重要。當前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一是訴訟,二是仲裁,訴訟強調的是原告以就被告原則。當前,在我國還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護主義,所以,不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都要把管轄地點爭取在本企業所在地。仲裁相對訴訟程序簡單,但是一裁定終局,對于重大案件就沒有回旋余地,所以風險太大,一般都不建議使用仲裁這種方式。
(七)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合同簽訂管理范文3
案例:某甲在乙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存入400萬元資金。乙證券公司囑其及時更換操作密碼,以保證其資金和股票的安全。甲開戶之后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時更換密碼。一個月后,甲出差返回,發現其帳戶的資金均被用于購買了A股票,并已貶值約5萬元。甲即與乙證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該筆交易系因乙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誤操作所致。但乙證券公司強調甲未及時更改密碼,自身亦有過錯。甲與乙證券公司商談賠償事宜期間,恰逢A股票價格陡漲,并逐漸超過了購買價格,甲即不再與乙證券公司聯系賠償問題。半年之后,股市轉熊,A股票亦下跌,兩周內即跌至購買價格,甲仍未予售出;再兩個月后,仍跌幅不止。后該筆股票縮水約150萬元。甲遂以乙證券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證券公司賠償該筆150萬元的損失。法院認為,該筆150萬元的損失,系因操作密碼未及時更換,證券公司誤操作在甲的帳戶上買入A股票、而A股票價格連續下跌造成的。操作失誤雖有甲未及時更改密碼的原因,而乙證券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甲乙對該筆資金損失應各承擔50%的責任。
本案屬于較為典型的以無權行為訂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證券公司開立賬戶,即與其確定了委托關系:雙方約定,乙根據甲之指令操作買賣股票。乙為甲賬戶購買A股票,是在甲未及時更改密碼的情況下,因錯誤操作實施的行為,因缺乏被人的指令意思,其購買A股票應認定為無權行為。甲雖因未及時更改密碼而有一定過錯,但證券公司為投資人開立賬戶、接受投資人委托買賣股票是其主要業務之一,負有維護客戶資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因操作失誤而作出了無權行為,當然應對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盡管甲乙對于無權行為的發生均有過錯,簡單判令雙方對150萬元股價貶值損失各承擔50%卻無疑失之于粗糙和簡單。
結合本案,筆者擬探討適用《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48條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被人的義務。
在無權簽訂的合同關系中,被人的最基本、最實質性的權利是對合同的追認權?;蛟?,被人有權對合同不予追認,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人被冒名訂約,是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對此充分考量,賦予其對無權人簽定的合同或追認或不予追認的權利,以之為其提供了足夠的保護。但應當注意的是,權利受到充分保護的被人亦須適當履行義務,這對于合理保護其他當事人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義務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對合同的追認或否認?!睹穹ㄍ▌t》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被人在已經知道無權行為時的沉默應被認定為對合同的默示追認。該條規定在合同實務中適用時殊顯單薄,難以涵蓋無權行為發生的復雜情勢;《合同法》第48條關于相對人撤銷權和催告權的規定,表露了立法者對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對其意思的理解產生歧義的擔心。因此,在具體適用《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時候,應該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人有義務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傳達其追認或否認的意思表示。
相對人已經履約或開始履約,合同標的或部分標的已經為被人所占有時(合同中被人為買方),或被人之貨物已經由無權行為人交付而為相對人占有時(合同中被人為賣方),對合同的否認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人對于無權行為是否明知,是判斷其默示是否構成追認意思表示的關鍵。在當事人已經履約、對合同標的物的占有已經轉移時,應可推定被人對無權行為的明知,此時的沉默,當屬《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視為同意”的追認,其欲否認合同當然須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對人。
善意相對人了解到行為人的行為乃無權而尚未履約時,被人對于合同的追認應以明示方式送達對方,而不應消極等待。亦即被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應明確通知相對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為賣方實際交貨)對合同予以追認,否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權利將合同撤銷。問題在于,如果相對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銷權,被人對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時,若相對人不履約,被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則》第66條,主張其沉默應被理解為對合同的追認,而要求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筆者認為不可。相對人既已知悉合同為無權行為的產物,即為明知被人并無訂約的意思,只有在被人明示追認合同之后,在相對人與被人之間才形成實質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則,相對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人的沉默為未作出與其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在無權合同關系中,善意相對人與被人一樣是無辜的,依據平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原則,后者既可在合同實際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認合同,前者亦當可以在未履約時默示撤銷。因此,相對人應可以不作為的方式(不履約、不通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不希望履約而擔心被人追認時,則應在對方追認合同之前將其撤銷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相對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銷合同的效果是阻卻了被人對合同的追認。
綜上,應視合同是否履行,確定被人的“默示”所表達的意思。《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被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對人已經履約或開始履約、合同標的物或部分標的物已經交付時,方才產生追認的效果;相對人未履約、亦即對合同標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轉移時,被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為未對合同予以追認,如相對人逕行履約則可能承擔對方否認合同的不利后果。簡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人對合同的否認須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對合同的追認須明示。
在本案,乙證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時為甲買入了A股票,合同已經履行,A股票已經存在于甲的賬戶為其占有。此時甲以明示方式表示異議,是為妥當。
義務之二:在合理期間內對合同做出追認或 否認的意思表示。相對人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之后,或在無權行為人將被人所有的合同標的物向相對人交付之后,若被人保持沉默,持續多長時間可以被認定為“默示追認”?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長時間之后,被人即無權再以明示方式對合同效力予以否認?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時,若被人欲追認合同,應在多長的期間內做出追認的意思表示方為有效?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合同實務和司法審判中容易產生混淆。筆者認為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期限的起算點應為被人知悉無權行為的時間。在合同已經履行或開始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的時間應該不難確定。如本案,甲出差歸來即查詢自己的賬戶,發現其資金均已被用于購買了A股票,其查詢帳戶之日即為知悉無權行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時間的確定則較為復雜,其主要決定于無權行為人向其告知的時間。但是,無權行為人可能因某種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時告知;抑或被人可能從其他途徑知悉無權行為的存在。相對人在得知合同的簽定乃無權行為之產物時,若能夠同時確定被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銷合同,或催告被人追認合同;若不能確定被人是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其若欲撤銷合同當以明示方式通知對方為妥,否則,發生糾紛時其應承擔證明被人知悉及其知悉時間的舉證責任。
其次,須確定合理期限的長短,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可參照《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將這個期限確定為一個月。以無權行為簽定的合同是一種不穩定的合同,對于合同的當事人而言,合同關系長期不穩定,無疑會影響其正常的經營和發展;而當今社會經濟活動節奏迅捷、聯系緊密,任何一個合同的不穩定、不確定都可能使一個或多個交易鏈條面臨斷裂的危險。因此,被人有義務及時對合同作出評價?!逗贤ā返?8條規定的相對人的催告權,應理解為在不能確定被人是否或者何時知悉無權行為的情況下,相對人通過催告告知對方無權行為的存在,既確定了期限的起算點,也給對方的追認限定了期限的長度。(應該指出,一個月的規定是一種任意性而非強制性的規范,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限定長于或短于一個月的期限,法律亦應認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規定,是因為一個月的時間,對當事人而言,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追認或否認合同的決定已足夠長,而對防止因合同關系的不穩定對交易秩序產生負面影響而言,亦足夠短。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可依此確定當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經履行或開始履行的情況下,若被人在一個月內保持沉默,未作否認的表示,即可認定其對合同已經追認,此后再對合同表示否認者無效;若合同沒有履行,被人在知道無權行為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作任何表示的,則可合理地認定其對合同未予追認,此后再對合同表示追認者相對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況下合理期限的確定。特殊情況主要有二,一個是標的特殊,一個是行情特殊。
有些貨物屬時令產品,或保鮮要求高,或季節性強。還有一些貨物行情變化幅度較大,其價格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出現陡峭的漲跌。以這類特殊貨物作為合同標的時,要求當事人履約及時,周轉快捷。無權行為人簽訂合同買賣這類商品的,被人應根據貨物的時令特征,或其他具體情況,在合理的短時期內做出追認或否認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況下的“一個月”的時間作為合理期限。例如,某副食商場的商未經授權即為該商場購進一批新鮮蜜桃,于5月15日運抵商場。商場于6月10日致電供貨商和商,稱此批蜜桃購銷合同為無權的合同,不予追認,要求將貨物運回。該商場作為被人對合同的明示否認雖于一個月之內做出,但新鮮水果應屬時令性商品,商場在該種商品品質保鮮時期過去之后方才對合同表示否認,使相對人難以對貨物做出有效及時的處理。此時的明示否認應該認定為已經超過了合理期限而無效,不能否認合同對商場的效力。
在本案,證券買賣當屬行情特殊的交易,甲發現乙證券公司的無權交易之后,立即提出交涉,亦為及時。
義務之三:相對人履約后,被人占有合同標的物時的止損義務。在相對人為賣方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時,被人即實際占有了合同標的物。被人對合同予以否認的,則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此時可能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被人將合同標的物交還相對人或無權人;一是被人與無權人達成諒解,其接受標的物,造成的損失由無權人賠償(應該注意,此時并非被人履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而是其與無權人就處理合同標的和賠償損失問題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在第一種方式,所交付的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其仍屬于相對人或無權人(無權人代被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所有。此時,被人即應承擔返還標的物的義務,在其與相對人或無權人之間形成了占有人與所有權人之間所有物返還的權利義務關系。占有他人之物者,有義務以處理自己事務同等程度的注意,照看其所占有的他人之物;必要時應采取可能的措施,使標的物免遭毀損滅失。否則,占有人須對其過失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方式,被人與無權人達成諒解、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的,無論是否明示,其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由后者承擔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而前者則有義務對標的物善加維護,必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即使雙方尚未就損失賠償問題達成合意,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占有標的物的被人亦承擔著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若其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如上例,副食商場即使在合理期限內對合同及時做出了不予追認的意思表示,若其要求供貨商或商運回蜜桃,其亦有義務在蜜桃運回之前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其變質降低價值。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其當然有權要求供貨商或無權人支付。或者,其以第二種方式處理,即時出售蜜桃,盡量減少損失,對實際造成的損失由商賠償。在一般情況下,判斷占有人采取的措施適當與否,原則上以善意為限,即占有人主觀上必須出于善意,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盡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損失擴大;措施適當的客觀標準是,其不會損害占有人自身的利益,且措施的成本小于可能造成的損失。在其采取了適當措施之后,即使未能阻止損失的擴大,也應當認為占有人盡了照看義務。
在本案,甲發現了乙證券公司為其賬戶購買A股票的無權行為之后,雖然及時表示了異議,向乙證券公司提出交涉,但在交涉期間,A股票行情上漲,并在較短的時間內超過了購買價格。從甲帳戶的股票價值看,乙證券公司無權行為的后果已經由虧損轉為盈利。此時,甲既已停止向乙證券公司交涉,亦未將A股票售出以回籠資金。若對甲的行為做出判斷,似可認為既然無權行為不僅沒有給甲造成損失,相反實際上已經給甲帶來了盈利,因此從甲不再與乙證券公司交涉賠償的事實,可以推定其已經默示對無權行為予以追認,其愿意接受該行為的有利后果。但是,筆者認為合同履行的后果對被人有利并非其默示追認合同的充要條件,甲既已明示表示對合同予以否認在前,因行情上漲而推定其默示追認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況且,證券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標的,行情漲跌無常,頗難把握,股價上漲之后的盈利狀況與此前的虧損狀況一樣只有在股票售出后方才固定,在股票未售出、甲賬戶的資金未回籠的時候,不能認定合同履行對甲有利或不利,除非確定一個時間點,根據此時的股票價值(價格)確定合同履行后果。因此,甲仍有權利主張已經明示否認合同、要求乙證券公司賠償損失。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定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甲在占有股票期間,A股票價格上漲,其未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甚至在可能挽回損失的時候仍消極等待,無所作為,不僅失去了贏利機會,反而使損失急劇擴大,是為重大過失。據此,損失的計算可能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認定甲發現無權行為時A股票貶值的5萬元為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此后行情上漲又急劇下跌,甲未履行及時出售股票的止損義務,造成損失擴大,對于擴大了的損失,其不得向乙證券公司要求賠償。這種計算損失的方式是以甲 發現無權行為的日期作為確定合同履行后果的時間點。一種是以股票價格上漲至消除虧損的水平之日為時間點,認定無權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失。筆者傾向于后者。甲作為實際控制股票的占有人,有充分的便利以最低的成本彌補損失并獲得贏利。但其既持股觀望希冀行情繼續上漲以獲得暴利歸于己,又存僥幸之心在股價下跌產生虧損時諉于人,完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止損義務不僅包括了積極地防止標的物價值的減損,還包括不得怠于取得能夠取得的利益;能夠獲得的利益既可沖抵損失,那么在可得利益額大于或等于損失額的情況下,即可認為損失已經得到補償而不復存在。因此,甲不履行止損義務是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的重大過錯,構成本案150萬元的損失的直接原因,甲要求乙證券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二、無權行為人的催告權
《民法通則》第66條與《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站在被人和善意相對人的立場上,充分考慮了他們的要求和利益。在無權行為法律關系中,被人和善意相對人是可能的受害者,法律規定做如此傾向性的規定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不能不注意到,無權行為人作為引起了整個無權關系的產生重要當事人,擔負著法定的承擔行為后果的責任,從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出發,亦不能不考慮無權行為人的相關權利問題。
一般說來,無權行為人的過錯導致了不穩定合同的產生,可能給被人或相對人造成損失,將其置于被動地位承受責任固屬當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無權行為的發生有多種原因,有時候被人自身亦有過錯(如本案),此時,將無權行為人完全置于被動地位不甚公平。特別是,無權行為簽訂的合同,并不當然對被人、或對相對人不利,其履行的后果亦可能給合同的當事人帶來利益。但在交易場上,合同履行的利益或不利益隨時可能發生轉化,而履行結果的盈虧決定于時機的掌握。在無權行為發生之后,被人既可行使權利追認或否認合同,善意相對人亦可行使催告權或撤銷權保護自己的利益,無權行為人卻注定要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合同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損失的話?;谶@樣的利益格局,對合同履行盈虧時機最為關心的是無權行為人,至少,其關心程度決不低于被人或相對人。然而,后者盡可以憑借法律賦予的權利,或追認或否認或撤銷合同,或催告對方及時表態使合同關系確定化;而終將承擔不利后果從而對合同履行時機最為關心的無權行為人卻只能被動而無助地消極等待,這是不甚公正的。無權行為人作為與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享有相應的權利。
無權行為人的權利應與相對人相似。合同在被人尚未追認、相對人亦未撤銷的時候,處于不穩定狀態;無權行為人作為責任人最關心的是,合同或在最佳時機、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履行,或在損失相對最小時及時得到撤銷。因此,無權行為人的主要權利應為催告被人對合同表示態度,使合同關系及時得到穩定。但其既非合同當事人,即不應享有撤銷權:合同尚未履行的,相對人可以要求被人或無權人履行,合同已經履行的,無權行為人須承擔相應后果。法律沒有就無權行為人的催告權作出規定,使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失衡,缺乏誠實信用態度的被人,可能利用法律規定的闕漏,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時候,置他人特別是無權行為人的利益于不顧,本案即是最好的例證。
本案股票買賣合同已經履行,若甲不追認合同,乙證券公司須承擔合同履行的后果。在甲交涉賠償期間,A股票行情上漲,甲即停止了交涉,但既未表示不再要求乙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也未明示保持今后繼續要求賠償的權利。乙證券公司認為既然行情上漲,損失當然不復存在,甲又停止賠償交涉,應可認為甲已追認合同,同意承擔合同后果。乙證券公司遂認為事情已經解決,無須也無法做進一步的行為,以至釀成后來的訟爭。甲作為被人既已明示否認合同在先,認定其停止交涉賠償即是對合同的默示追認,缺乏根據;此后的損失計算更極易產生歧義。因此,若無權行為人被賦予了催告權,乙證券公司即可在股價上漲時行使權利,敦促甲就是否追認合同做明示意思表示。若此,合同關系會及時穩定,甲之諉損失與他人的僥幸之心既去,抑或不會產生損失,此后訴訟的更無從發生。
合同簽訂管理范文4
關鍵詞:合同管理;法律風險;識別;對策
當代社會,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會涉及到人力資源、設備或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一系列業務往來,這些環節都是依靠合同為鏈節,以達到規范雙方約定及履責的目的。合同簽訂以后,便形成法律效應,合同簽訂雙方必須按照合同內條款履行應盡義務和責任,否則,視為違反合同簽訂,企業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由于合同簽訂涉及眾多法律條款和雙方約定條款,如果企業未能重視合同管理,在合同簽訂時不能及時發現其中隱藏的法律風險,往往對企業經濟效益造成很大的損失?,F代企業管理中,合同簽訂帶來的法律風險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企業必須重視日常的合同管理,提高自身法律風險識別能力,以科學、合理、高效地控制合同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確保企業的經濟效益。電力市場改革以后,電力企業步入市場經濟,其生產經營活動必然要遵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因此,電力企業業務往來需要面對各種各樣的合同簽訂,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為了避免因合同簽訂帶來的法律風險,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合同管理,注意合同法律風險識別,并認真制定相應解決對策,保障電力企業的經濟效益。
一、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識別
(一)簽訂合同前的法律風險
一般來說,合同簽訂雙方的職業道德素養、法律意識、企業資質、企業履約能力等,都會影響合同本身的簽訂風險,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對方企業自身問題上。因此,如果在合同簽訂前,雙方對彼此都不了解,一方沒有履約能力,或者主體資格欠缺,合同即使簽訂,一方缺乏履約能力,合同將會被迫終止,無法繼續履行。甚至有的企業缺乏職業道德,為從中牟利,利用法律漏洞制定合同陷阱,也會產生合同糾紛,導致合同終止。
(二)合同簽訂中的法律風險
合同簽訂中產生的法律風險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簽訂形式是否正確,二是合同內條款是否合法合理。首先,需要認清雙方簽訂的合同形式是否正確,如果一些合同形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立即終止簽訂,避免給企業造成損失;其次,要特別注意合同條款內容,認真閱讀、研究合同內每一條款細則,檢查條款內容有無紕漏,有無漏洞,有無存在歧義,是否合法合理等,如若發現問題,立刻停止簽訂,要求對方改正。
(三)合同履行時的法律風險
在合同履行期間,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以為事件,導致對方企業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責,如對方企業故意違反合同規定、對方企業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對方企業突然失去履約能力,這些都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企業應加強合同履行時的日常管理力度,隨時關注對方企業的經營變化,包括對方企業的財務狀況、債務償還能力、經營管理能力、企業發展狀況等,時刻關注企業履約情況及發展走向,發現問題及時做出應急反應。
二、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合同管理重視程度,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意
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是每個企業必須重視的內容,特別是對于步入市場經濟體制較晚的電力企業,提高自身規避法律風險和防范風險的能力顯得尤為重要。為此,企業要加強對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不斷改進合同管理方式,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同時,企業應對合同管理人員加強培訓,提高其法律風險意識,并不斷提高其法律專業能力,確保合同管理人員學會辯識合同中隱藏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自身的法律權益。
(二)合理構建合同管理體系,完善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構建合理的合同管理體系,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業強化合同管理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根基。合同簽訂對于企業良性經營發展至關重要,甚至關系著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企業有必要健全完善合同管理體系,設立核心管理機構,與各部門緊密聯系、相互配合,保證合同管理全面、統一、高效。同時,企業還要不斷完善合同管理相關制度,以科學合理的管理條例為基礎,細化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的每一項職責。
(三)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全面跟蹤合同簽訂相關問題
合同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規,合同法律風險辯識和規避工作,在企業合同管理中,普通非法律專業職員是無法勝任的,因此,為避免企業合同管理中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需要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全權負責合同簽訂相關法律問題,從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問題,到合同簽訂形式及簽訂時的條款擬定,再到最后的合同履行,全面跟蹤合同管理相關工作,幫助企業及時發現并規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結束語
現代社會一切以法律為基礎,現代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遵守法律規則的同時,必須重視隨處隱藏的法律風險。合同簽訂產生的法律風險普遍存在,也最容易被企業忽視,現代企業必須認清當前企業管理形勢,重視合同管理,注意法律風險識別,并制定科學有效的解決對策,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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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強.企業合同風險及其防范措施研究[J].中國工商管理,2015.
合同簽訂管理范文5
為認真貫徹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關于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浙勞社勞薪〔*〕87號),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管理機構。各有關部門要把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工作提到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并落實相應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指定專人具體負責。
二、制定計劃,層層落實。為響應國家、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關于開展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的號召,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全面落實,從*年至2008年,用三年時間實現我市各類企業與勞動者普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充分覆蓋。其中,*年末各類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86%;2007年各類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1%;2008年末各類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5%以上。
三、明確思路,突出重點。基本思路是:鞏固國有集體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穩定和提高國有改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以開展“和馨行動”和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為抓手,重點提高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著力提高規模以下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工作重點是:全面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以非公有制為企業重點、以勞動密集型為行業重點、以鄉鎮為區域重點;提高勞動合同履行質量,以國有、集體、管理規范的企業為重點,主要提高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水平、管理質量,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四、全面建立以勞動合同管理為基礎的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均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所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按規定到所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五、勞動保障部門結合實施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全面、準確摸清企業勞動用工及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的底數,建立健全相關數據庫。要把職業技能考評、社會保險參保及待遇支付與用工登記和勞動合同備案聯系起來,實行計算機互動管理。加強勞動合同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臺帳,對用人單位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
六、深入宣傳,廣泛發動。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組織開展勞動合同宣傳月或宣傳周活動,舉辦現場咨詢等有針對性的宣傳活動,增強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意識,為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組織企業負責人和勞資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廣泛宣傳講解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其勞動合同管理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分類指導,加強服務。勞動保障部門指導用人單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要針對不同行業和不同類型用工的特點,分別制訂規范、簡明、實用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自行制訂勞動合同文本的審核審查,建立用人單位自行制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向所轄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內容的合法化。
八、規范管理,建立機制。用人單位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用人單位把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要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要堅持以平等協商、集體合同規范和約束勞動合同的工作思路,建立勞動合同管理的長效機制。積極探索行業協會和行業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新路徑。
合同簽訂管理范文6
在市場經濟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的今天,企業在獲取更多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發展風險,如何加強企業的風險管理已成為當前企業發展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其管理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市場風險。鑒于此,筆者將在下文對企業合同管理進行探究,分析其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風險及其相應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
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識別;應對策略
合作是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而合同則是維持和規范企業合作關系的重要依據,合同管理也是現代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國針對企業合同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這在規范企業合作關系和合同管理的同時,也給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增加了法制管理的壓力。企業合同風險已成為導致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原因,合同管理風險的存在不僅會造成企業經營的失敗,甚至會導致企業的破產。所以,我們必須重視企業合同管理,重視起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風險管理。筆者就是在此背景下開展的對企業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探究。
一、企業合同的管理
合同作為維持和規范企業合作關系的重要依據,其簽訂時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的,但簽訂完后該合同就開始具備法律效應和強制性效應,一旦合同雙方有一方違背合同規定,就要強制性按照合同來執行賠償事宜。合同的約束性和法律效應對合同雙方都有作用,這種協議有利于維護愜意雙方的合作關系。企業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就必須可少的要與其他各方簽訂各種合同,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會出現企業某些利益被損害的情況,這一情況就是合同風險,也是企業合同管理所致力于消除的情況。合同中法律風險的存在會導致企業經濟效益的收到損害,甚至會導致企業的破產,所以,我們必須重視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管理與防范,采取針對性措施對合同中潛在的法律風險進行消除。
二、當前企業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分析
1.合同簽訂前的風險
合同簽訂前主要存在兩種風險即信息泄露風險以及對方合同主體和信譽缺失風險,這兩種風險都會導致合同簽訂的條款的不平等,損害企業的利益。其中信息泄露風險主要指為了合同簽訂對己方有利,尤其是在當前市場競爭尤為激烈的今天,部分企業利用各種手段獲得簽約資格,在談判過程中獲得合同對方的信息,如資金安排、人員情況等,一旦這些信息泄露,對另一方簽約企業在這次合同中的獲利有極大的影響,這些信息的泄漏就是企業簽約前所謂的信息泄露風險。剩下一種風險是指簽約前對方隱瞞自己的相關主體資格和信譽,合同簽約且生效后,對方企業沒有率不行合同的資格和實力,這會導致企業巨大的經濟損失。
2.合同簽訂時的風險
合同的條款內容和形式規定是潛在的法律風險的重要方面,這也是簽約過程中最大的風險,其風險主要指擬定的合同條款內容或者合同形式不具備法律效應,無法執行。這種合同的簽約內容條款是無法執行的,因為它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無法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執行。若是該合同形式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那它就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這種不健全的合同形式也是無法具備法律效力的。3.合同履行時的風險合同順利簽訂,但在合同執行時由于某些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有效執行,或故意違背合同,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此時會給簽訂合同的對方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這種合同履行風險的存在主要是由以下幾點因素導致:首先,對方企業缺乏合同管理,沒有提前察覺對方企業的動向并采取針對性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其次,部分企業對違約企業的法律追究和賠償追究反應過慢,應該第一時間追究對方的責任,尋求賠償,彌補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加強企業合同管理和風險防范的措施
1.合同簽訂前行為管理
在合同簽訂前機械能合同風險管理是最合理的,因為這樣才能將合同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扼殺在搖籃中,所以,必須重視合同簽訂前的風險管理,做好相應的合同風險識別、評級以及管理準備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擬定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合同簽訂前的風險管理主要就是對合同相關事宜的審查,合同的條款內容、形式、流程、簽約主體的相關資格和信譽等等,都是需要嚴格審查的項目。如果簽約人是對方企業委托人,要嚴格檢查其相關授權證明。最后,要對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嚴格審查,每一個合同條款中的法律名詞都要依據法律條文進行對比,以此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2.提高法律顧問履行監督
法律問題就要交給專業的法律人士來解決,這樣才能避免問題的產生。對于合同管理法律風險來說,一個專業的法律顧問是必需的,因為他們更加專業,能夠發現一些非專業人士無法發現的潛在法律風險。所以,企業必須聘用法律顧問并加強法律顧問對合同條款內容、形式、法律名詞等合同內容的監督,一旦發現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要及時上報并提出解決措施。
3.加強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和教育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對管理人員專業素質要求過硬的一項管理工作,這一工作的有效執行對企業合同簽訂工作的開展有極大的影響,所以,必須提高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提高聘用人員的門檻并加強對在職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此外,還要提高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讓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當他們做決策時會更加謹慎、小心。
四、企業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建議
(一)企業雙方在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對方的基本狀況進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對于合同簽訂和合同管理工作來說也是如此,在合同簽訂前要充分了解對方企業的基本情況,這樣才能避免風險或者降低風險。這種了解和調查主要針對對方企業的地址、工商部備案、企業資金狀況、人員情況、企業資格、企業信譽狀況等等,由此判斷該企業是否具備執行合同的實力。合同簽訂雙方哪一方存在錯誤應該及時賠償給對方所受到的損害,簽訂雙方都有錯的,各自承擔自己相應的責任。最后,要調查簽訂方的行業信譽度和履行合同的執行能力,或者找一些專門的調查機構進行全面的調查。
(二)合同在簽訂后,履行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
合同簽訂的雙方都有可能會在合同的條款上進行相應的變化,一方有可能會出現違背合同條款內容,也有可能會因為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其不能正常及時的履行合同條款內容。雙方在履行合同條款的實踐活動中,來自法律風險更多的是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的具體狀況和相關證據方面的缺乏。如果出現糾紛,應該時刻保持友好協商的態度來處理糾紛,這樣利于雙方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材料;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貨款回收條款要注明還款的具體時間點,時間段,如果到期沒有還款,應該加強回款力度,落實責任人,查明情況,及時催繳。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該要做到全面了解簽訂方公司的實力和信譽度;根據簽訂雙方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合同條款;在履行條款的過程中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出現糾紛時及時做好調解和訴訟等各種準備。
五、結束語
市場在不斷發展擴大的同時意味著市場競爭越發激烈,在這種激烈的市場競爭環節下,企業經營的風險就越多,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我們必須給予其足夠的重視,加強對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識別、評級以及應對,以此提高合同管理質量,降低企業經營風險。
作者:陸都 單位:廣西上林縣城鄉建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