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法律風險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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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法律風險和防控

摘要:本文主要目的是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簽訂法律風險以及具體的防控對策。建筑工程合同明確規定雙方主體的權利和責任,從根本上維護工程雙方主體的基本權益。為了減少建筑工程合同簽訂存在的法律風險,文章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概述以及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特點,結合建筑工程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其法律風險存在的原因,根據其成因給出具體解決方案。對此,僅供相關人士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簽訂;法律風險;防控對策;分析

近些年來,隨著建筑工程項目的日益增加,為了保證建筑單位獲得最大化的經濟利益,工程雙方主體對于工程合同簽訂也非常關注。建筑工程合同是工程在開始施工建設之前必須要簽訂的重要憑證,它能夠約束雙方的利益行為,對于建筑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但是,在建筑工程合同簽訂過程中,部分工程雙方主體本身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于其中存在的合同內容也不能詳盡審核,一旦出現問題,很容易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

一、基本概述內容

(一)建筑工程合同屬于要式合同

所謂的要式合同是指以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為基本參考,結合工程雙方主體的實際情況,以一種書面文件的形式對工程雙方主體進行更好的約束,而簽署的一種合同。和它相反的就是——非要式合同,所謂的非要式合同是指按照從具體出臺的相關法律政策,工程雙方主體約定不需要完全按照特定形式簽署的一種合同。我們國家針對建筑工程合同的簽訂進行明確部署,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必須是書面文件形式。但是,為什么要將建筑工程合同歸屬于要式合同呢?歸根結底,主要還是建筑單位對其投入大量的財力資源,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工程雙方主體的利益關系不太清晰化。所以,工程雙方主體以紙質書面文件合同為基本約束力,減少建筑工程量變更的情況,一旦涉及工程量變更的問題,需要按照合同的具體流程進行操作。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建筑工程雙方主體出現嚴重的利益糾紛。

(二)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需要接受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

一般來說,建筑工程合同的簽訂和當地城市的經濟發展建設有著重大的關聯,為了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建設期間存在重大的利益沖突,在正式投入施工之前,相關施工單位要經過科學、合理的手段完成項目的競標,在建筑行業內部建立一種良性的競爭范圍,最后通過合理的價格贏得最后的施工權利[1]。選擇好相應的具體施工單位之后,工程雙方主體需要簽署合同,合同簽訂結束之后,還需要將合同送交給上級部門主管領導進行備案登記,給日后建筑工程的竣工階段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

二、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特點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和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差異性,這主要是因為建筑工程涉及很多方面的內容,例如:需要使用大量的財政資金、施工時間比較長、對于施工人員以及管理人員提出更高的專業性等等,同理可得,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法律風險也具備多樣化的特征,具體來說有如下幾點:

(一)不確定性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設階段,很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沒有按照合同標準私自變更工程量;項目施工圖紙設計得不太科學、不太合理,違背客觀條件,這些因素的存在,足以證明建筑工程屬于非靜態化的施工過程。換句話說,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內容應該結合實際施工情況進行有效整改,其中涉及的法律風險防控也需要對此進行有效的調整。

(二)長期性

建筑工程屬于一項比較繁瑣的工作,它涉及很多專業方面的知識內容,具體來說例如:工程項目的競標工作比較繁瑣;工程雙方主體在合同簽訂階段也會涉及很多方面的內容;以及日后建筑工程的不同施工階段都很復雜。但是,在建筑工程的后續施工過程中,如果存在各種突發性問題,一旦處理不當,會直接引發法律風險問題。所以,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具有長期性。

(三)效益更大

建筑工程本身的專業性就很強,尤其是對發包單位的執行能力和承包單位的財務能力要求較高。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屬于建設單位獲得經濟效益的一種主要憑證,對于其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的風險要做好相應管理,尤其是法律風險,必須要對其進行全面的監管,保證建筑工程合同的正常履行,避免工程雙方主體違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為建筑工程的如約完工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所以說,在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防控過程中也同樣存在一定的經濟利益。

三、加強合同簽訂中法律風險防控的重要意義

合同是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將它作為有價商品交換的一種法律表現手段。合同的簽訂和實施是目前建筑單位順利開展自身經濟業務的重要憑證。但是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相關法律風險問題不能更好地進行有效規避,很難保證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順利實施[2]。因此,相關管理人員應該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防控,減少建筑單位的經濟損失。此外,建筑工程合同簽訂對于工程參建主體自身的基本權益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對此,加強合同簽訂的規范化管理,認真履行相應的合同程序,提高對于市場環境的適應能力,推動建筑行業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現如今,建筑行業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管理工作,評價其中存在的風險因素,建立健全相應的合同管理方案,將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范圍內,為建筑單位創造最大化的經濟效益。

四、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見的法律風險分析

(一)“陰陽”合同

引發的風險所謂的“陰陽”合同,主要指的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同時簽訂兩份合同,而且合同的本質內容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簽訂的“陰陽”合同中,競標的對象都是同一主體,但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卻是大相徑庭。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例如:對于成本管理金額、施工周期、具體完工時間等做出不同規定。具體來說:“陽合同”是施工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的具體要求從而簽署的一種合同,簽訂工作結束之后,工程雙方主體還應該到特定的部門進行登記、備案;而“陰合同”是指工程雙方主體逃避相關政府人員的監管,以法律法規的底線為基本標準,實際簽署的合同和實際施工內容南轅北轍。在具體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期間,這種“陰陽”合同的現象十分常見,幾乎是建筑行業內部的“潛規則”,部分管理部門對此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二)勞務分包合同

風險1.財務因素帶來的勞務分包風險。和總承包單位不同,分包單位自身的財力資源有限,在具體落實勞務分包過程中,必須要按時支付農民工的工資,不能出現拖欠工資的問題。在勞務分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因為財政資金不到位,農民工很有可能停止施工,直接造成建筑工程的施工進度不得不延后[3]。對此,總承包企業應該按照建筑工程規定的時間向勞務分包商支付進度款,足以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交工。2.違法分包、無效合同導致的法律風險。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階段,在勞務分包過程中經常發生違法分包的問題,特別是小承包商,會采用“掛靠”的手段獲得相對應的專業證書,私下里卻以資質尚可的名義承包具體的勞務分包工程。按照法律層面來說,這是違法行為,而且掛靠的主體對于掛靠的客體不給予相應的管理,一旦產生風險問題,很容易導致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較低。

(三)“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法律風險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發包單位占據絕對優勢。建設單位在針對建筑工程進行公開招標過程中,一般都會確定建筑工程的標底價格,視為“合理低價”。但是大部分施工單位為了可以優先拿到建筑工程的主導權,在施工過程中會想盡辦法減少成本,施工單位會給發包單位一個低于“合理低價”的價格。二是隨意濫用行政執法權。具體體現在政府部門過多的干預建筑工程的招標。一旦干預過多,那么建筑工程合同雙方不能按照本身的意愿來實行,為了獲得最大化的經濟利益,建筑工程合同雙方便會簽訂“黑白”合同。

五、建筑工程合同簽訂中法律風險的防控對策分析

(一)嚴格審查建筑工程合同

對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審查來說,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嚴格審查建筑工程合同主體是否具備一定的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審查的規定來說:項目施工單位在進行具體的操作活動之前,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專業資質證書[4]。因此,如果施工承包單位不具備規定的資質,那么簽署的合同也是無效的。其次,嚴格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對于建筑工程合同效力來說,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從以下入手:第一,承包單位是否具備一定的資質等級;第二,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是否假借于第三者;第三,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屬于必須招標卻沒有完成中標或者競標;第四,承包單位是否存在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的問題。最后,嚴格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中的具體內容。在審查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要保證協議書內容和項目審批文件一致,內容表述得是否具體、完整,二者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沖突,在合同匯總是否存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問題。在審查過后,如果存在意見相左的情況,那么合同雙方必須要進行協商并對合同進行全方位的修改,防止在日后出現不必要的返工。

(二)規范施工項目過程中的工程進度款收付

1.建設單位支付款項。在相關工程人員簽訂進度款支付證書后,建設單位必須要及時支付具體的款項,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間沒有支付,則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并額外支付相應的利息。2.施工單位需要提供相對應的財務報表。為了有效規范進度款審核管理工作,提升進度款審核效率,在建筑工程施工準備階段,雙方應該針對進度款審批流程、報表格式、申報規定等制度內容方面保證意見相同[5]。3.因為進度款的撥付是按照建筑工程的工程量來計算的,因此,必須要精準計算具體的工程量。在對工程進度款進行審核、管理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點——確定工程預付款和起扣點,在計算工程預付款和扣回費等方面的費用過程中,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建筑工程的施工特點,標注好建筑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從而為支付工程進度款奠定完善的法律依據。

(三)建立健全市場監管制度

建立健全市場監管制度是有效減少其中存在法律風險的重要保證。具體來說:首先,嚴格審核招標主體、投標主體自身的專業資質、社會信譽度以及執行的管理機制;建筑工程施工單位要明確工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效落實互相監督和管理的制度。其次,嚴格控制建設單位的考核管理工作,將其中存在不合格的施工缺陷排查出來,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避免出現二次返工的問題。此外,相關執法部門需要對此進行強有力的監督,建立合力作用,有效規避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法律風險,從而營造出和諧、良好的建筑行業市場體系。

(四)加強索賠管理力度

為了有效防控建筑工程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需要做好相應的索賠管理工作。首先,結合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實際情況,加快建筑工程的索賠管理工作的推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在實際建設期間有效落實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不斷總結過去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經驗、教訓,盡最大可能保證建筑工程合同取得預期發展成果。其次,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階段,相關管理人員需要針對工程索賠資料進行采集、整理、歸納,如果存在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不能保證索賠工作的順利執行。所以說,建筑單位需要指派專人開展工程索賠管理工作,親自動身到工程施工現場,實時采集、整理、保存資料,最大程度保證建筑工程合同的完整性。為了可以便捷使用資料,按照分部工程進行詳盡的規劃,在具體工程索賠過程中,要做到有理有據,提高索賠工作管理的效率。

綜上所述,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管理工作,需要相關管理人員及時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簽訂對于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性。在建筑工程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有效分析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風險成因,及時發現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用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管理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此外,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過程中,雙方要自覺遵守合同內容,嚴格管控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保證建筑工程順利實施。

作者:羅青松 單位:廣東達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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