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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評估檔案管理范文1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活動,包括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產為主的企業整體資產、企業整體資產中的房地產等各類房地產評估,以及因轉讓、抵押、房>!司法鑒定、課稅、公司上市、企業改制、企業清算、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需要進行的房地產評估。
第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產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房地產估價機構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
第七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人員注冊、信用檔案管理等信息關聯共享。
第二章 估價機構資質核準
第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資質許可條件,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管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資質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許可中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由自然人出資,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
第十條 各資質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6年以上,且取得二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3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5.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二)二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取得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4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
4.有8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5.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
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三)三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4.在暫定期內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9.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1.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如實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原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四)出資證明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明;
(七)固定經營服務場所的證明;
(八)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及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報機構信用檔案信息;
(九)隨機抽查的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申報機構所完成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復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提供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材料。
新設立中介服務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核定為三級資質,設1年的暫定期。
第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中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抽查,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資質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產估價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房地產估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3年。
? 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房地產估價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職業道德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經原資質許可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房地產估價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產估價機構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但應當符合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條件。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一方由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工商登記注銷后,其資質證書失效。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二十條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并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采用“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并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五)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冊于分支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后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及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住所等事項或房地產估價機構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后30日內,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四章 估價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估價業務。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
二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估價委托合同。
估價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估價對象;
(四)估價目的;
(五)價值時點;
(六)委托人的協助義務;
(七)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價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第三十條 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提供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因估價需要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查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五)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七)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
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屆滿而估價服務的行為尚未結束的,應當保管到估價服務的行為結束為止。
第三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加強對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本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有關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文檔,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房地產估價報告以及估價委托合同、實地查勘記錄等估價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十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估價機構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被撤銷、撤回,或者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或者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信息。
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
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行為應當作為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拒絕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的,由其上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擅自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房地產評估檔案管理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城鎮規劃區范圍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辦事機構。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照拆遷預算的80%確認,專戶儲存,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八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結合拆遷地段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范圍。
第九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起5日內,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告。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拆遷范圍公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間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拆遷范圍公布后發生的產權轉移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拆遷人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從事拆遷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人的委托。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并向被委托的拆遷法人出具委托書,簽訂拆遷業務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法人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根據本細則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統一使用浙江省建設廳監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點、安置用房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拆遷人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依法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市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在復議和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代管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規定期限自行遷移。
對拆遷范圍內的花木、綠地實施拆遷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歸僑僑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確需轉讓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受讓人不能履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轉讓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具體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房屋拆遷的檔案資料包括: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有關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其結算資料,以及其他與拆遷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根據評估給予貨幣補償。拆遷范圍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作產權調換,按其重置價60%左右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地段用于商品住宅建設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選擇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回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有利于城市建設和改善居民住房水平的原則,確定安置形式和安置房的套形。拆遷人的安置方案和安置房認購方案必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其中單間式房屋層數低于3層的按3層計算,超過3層的按實計算;地下室不作產權調換,層高超過2.2米的給予重置價補償,1.8—2.2米的按重置價的一半給予補償,低于1.8米的按重置價的30%給予補償。
按上述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后,其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補償;其面積超過規定的容積率住宅建筑面積按本條第一款計算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計算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周邊環境、建筑結構、建筑面積、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房屋拆遷、財政、價格、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個別項目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出不少于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并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后10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的多數意見確定。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
房地產市場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坐落位置、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三條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于被拆遷人房屋原建筑面積的、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市場評估差價。
第三十四條拆遷私有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一政府鼓勵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二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四大城鎮樂成、柳市、虹橋、北白象鎮規劃區內的安置用房由拆遷人按照規劃要求建成公寓式住宅。
三其他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安置用房建設,可由拆遷人提供相應的土地,統一規劃、設計,由被拆遷人建設公寓式住宅。建制鎮規劃區以外和其他鄉村安置用房的建設,可由被拆遷人按規劃要求建成單間式住宅。
安置地基原則:被拆遷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其土地使用權證所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的,只結算土地出讓價款,不安置地基;25—71平方米不含71平方米的安置地基1間;71—116平方米不含116平方米的,安置地基2間;116—161平方米不含161平方米的,安置地基3間;161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地基4間。安置地基每間面積按規劃要求一般為40—45平方米。
安置地基面積與被拆遷人依法確認的房屋占地面積差額部分均要結算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價款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四對于生活特別困難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遷人,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在同一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計算,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安置,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之間不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僅收取超出40平方米部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房權利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所有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人給予房屋所有人貨幣補償,原承租人由原所有人安置。
第三十六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未注明房屋用途的,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房管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改為商業用房的,且被拆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其房屋用途可由房管部門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有效文件作為依據確認。
經確認可改變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前依法補交收益金,收益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項目確定。未經房管部門確認的,拆遷人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一拆遷商業用房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與原拆遷商業用房建筑面積、區位、層次相當的安置用房,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市場差價;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房屋的價格按照本章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面積為準。
二拆遷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必須按照規劃統一選址,自行外遷建設,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價值按批準的規劃功能和土地性質評估確定。
三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的計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賃月平均價×建筑面積×搬遷月數。對于不可移動設備因拆遷而報廢或無法恢復使用的,拆遷人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設備的搬遷、安裝費,按本市的平均市場價格經評估確定。
第三十九條拆除產權屬于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擔保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24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四十二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地段、結構、層次、裝修等因素相當的住宅用房市場租賃費用的平均價格評估確定。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每戶不低于600元,具體標準按當地物價水平經評估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騙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騙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實施拆遷的。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評估結果無效,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有關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未經依法裁決進行拆遷的;
二補償安置方案未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而實施拆遷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遷人提供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的;
四轉讓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第四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拆遷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細則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房地產評估檔案管理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有利于土地集約和節約利用。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的實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和縣(市)、區建設、發展與改革、規劃、農業、公安、工商、勞動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計劃,合理控制拆遷規模。
第八條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審批手續,不得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在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遷時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姻、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確需辦理入戶和分戶的除外;
(二)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據依法批準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圖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經縣(市)、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對象和條件、不予補償安置的情形、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和落實、安置用房和遷建用地的安排、搬遷期限等。
前款規定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根據資金預算專戶確認、儲存,安置用房和遷建用地可以折價計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時,應當公開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在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準前已經對房屋拆遷實施方案聽證的除外。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五日內拆遷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拆遷人變更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核和批準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公告。
第十三條拆遷人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拆遷能力的其他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準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書面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裁決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拆遷有所有權糾紛或因其他原因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能解決糾紛或確認產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市)、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實施拆遷。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除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將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有關情況等予以公開,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土地行政理管部門應當建立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補償安置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對被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本條例所稱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外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的附屬設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屬的經認定合法的畜舍、門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廁所等設施。
未經縣級以上規劃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時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第二十二條拆遷范圍內未取得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使用人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拆遷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可補償安置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供的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人因正當原因確實無法提供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土地、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可補償安置面積。
第二十四條拆遷房屋需要價格評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補償評估項目向社會公告,并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公開監督下從報名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產生一家評估機構。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評估價格應當公示。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被拆遷房屋價格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過渡用房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并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
第四章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調產安置,也可以實行貨幣安置,對符合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實行遷建安置。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的補償安置方式。
調產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住宅用房作為產權調換,安置被拆遷人。
貨幣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相應的補償資金,被拆遷人自行選購安置用房。
遷建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遷建用地和費用,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調產安置和遷建安置地點的確定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用房,應當以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事項作為安置計戶依據,拆遷時符合市和縣(市)、區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的分戶條件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
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確定。雖有常住戶口,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口。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符合規定的現役軍人;
(二)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三)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情形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確定,但每戶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二百五十平方米;對于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申請建房建筑面積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難的村民,按每戶人均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積(以下簡稱低限安置標準)確定可安置面積。
低限安置標準的具體標準和操作規程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
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規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補償安置,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的,依法。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價,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
(二)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給予補償;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其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按照低限安置標準計算;
(三)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公告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四)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時所在地段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結算。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積的補償資金,按照拆遷公告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確定;
(二)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給予補償;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其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按照低限安置標準計算;
(三)拆遷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項補償金額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
拆遷人應當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三十日內將貨幣補償資金交付被拆遷人。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選擇遷建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拆遷人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市和縣(市)、區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遷建安置用地;
(二)拆遷人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
(三)被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拆遷人應當予以協助;
(四)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住宅用房的附屬設施,不作為住宅用房安置依據,由拆遷人給予相應補償。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住宅用房的裝飾費用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對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章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遷建安置且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并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臨時過渡補貼費。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被拆遷人有權選擇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或遷建用地的,除繼續提供過渡用房或臨時過渡補貼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臨時過渡補貼費。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補貼費;實行調產安置或遷建安置且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雙倍的搬家補貼費。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五章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用房,對被拆遷人應當實行貨幣安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也可以實行遷建安置。
第三十九條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面積,并按當地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對被拆遷人實行遷建安置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拆遷人應當根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面積,提供遷建安置用地;
(二)拆遷人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
(三)被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拆遷人應當予以協助;
(四)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貼費。
對被拆遷房屋中無法恢復使用的電梯、空調、通訊設備等重大設施設備以及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費用,在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拆遷學校、醫院、宗教場所、軍事設施、文物古跡等非住宅用房的,其拆遷安置補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遷實施方案未經審核和批準而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拆遷實施方案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三)未按規定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未經依法裁決進行拆遷的。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時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及其他補償資金交付被拆遷人的;
(二)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過渡用房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或者未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
(四)提供的安置用房因拆遷人的原因不能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
(五)提供的遷建用地未取得合法批準文件的;
(六)偽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遷人提供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的。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評估結果無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拆遷公告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拆遷實施方案予以核準的;
(三)未按規定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權利的;
(四)對被拆遷人的舉報拒不受理和不依法處理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中拆遷住宅用房再增加補償資金的具體比例、臨時過渡補貼費、搬家補貼費、裝飾補償費和拆遷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經濟補貼費的標準和計發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以及大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的房屋基本造價、重置價格、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公布。其他縣(市)、區的房屋基本造價、重置價格、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公布,報市價格、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因公益建設、農村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占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可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房地產評估檔案管理范文4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管理
所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指的是一種個人住房信用貸款,與此同時它是一種政策性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面對的對象是處在住房公積金的制度下具有民事能力的人群。與商業性貸款相比,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門檻低、期限長,方便了廣大人群購買自住房,提高了他們的購買能力,讓他們得以在良好的居住環境下生活??傊?,住房公積金貸款能有效解決城鎮居民住房的問題,讓住房公積金充分發揮了住房保障的功能。如今,住房公積金貸款不斷增加,業務快速發展,其所存在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因此我們應該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的重要性,降低貸款風險性。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基本概念
所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指的是,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部門在公積金貸款的相關工作中所形成、歸集的各類文件材料的權證,它真實記錄了各當事人在借貸的過程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它是管理部分之債權存在的證明。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是公積金管理相關工作的產物,也是公積金制度得以正確推行之基礎。
檔案主要包括兩個部分資料,分別為貸款前期辦理過程資料、貸款后期管理資料。住房公積金貸款形成的材料包含有借款人及配偶基本信息(戶口本、身份證、單身證明或結婚證)、申請表、繳存證明、借款人與配偶信用證明、放款通知書、談話備忘錄、擔保協議、還款承諾書、買賣合同或轉讓合同、付款憑證、借款抵押合同等,以上形成的一連串資料被我們稱為“原始資料”;我們所說的“發生資料”,指劃撥貸款以后來進行后期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資料,比如催收記錄、還款證明、還清證明、貸款核銷、法律訴訟等。以上的“原始資料”與“發生資料”一起構成為一套具有自身特點的完整的合同材料,成為一宗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
二、檔案所具有的特點
1.它的形成過程具有動態性.。在一般情況下人們會理解檔案是在所有工作辦理結束后形成的文件,不過貸款檔案不是這樣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工作是由三個階段組成,分別為貸前、貸中、貸后,最長需要的時間可以達到三十年,在貸款工作已經全部結束以后,再去整理檔案明顯是不現實的。檔案在借款者提出貸款的申請,到獲得借款后就形成了。貸款檔案的形成不代表貸款工作全部結束,還要在以后的過程中不斷給檔案增加新的內容,比如還款情況、訴訟、擔保情況等,到借款者把還款義務履行完為止。正因為貸款工作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因此貸款檔案的形成具有動態性。
2.檔案材料具有特殊性。每使一宗住房貸款完成,都需要履行很多的程序,也牽涉到較多的部門,所形成的材料文件也不統一,所以貸款檔案材料具有其特殊性。拿一住房抵押貸款作為例子,借款者提出書面的貸款申請以后,還要經過貸前檢查、抵押登記、房地產評估等系列過程,這一些程序皆需書面材料。它們沒有統一格式,其紙型紙質與書寫工具也都不一樣。這樣一來,也就增加了整理、保管貸款檔案的難度。
3.檔案使用十分頻繁。貸款工作有著長期性,所以該類檔案使用的頻率遠高于別的類型的檔案。比如記錄借款者履約的情況時;當貸款遇上風險,要對抵押物處置時;履約完成后貸款者把相關材料歸還借款者時,皆要隨時隨刻調用檔案。
4.類別差異性。正因為擔保方式不一,導致了個人貸款所需材料也不一樣。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目前有三種方式:抵押、保證和質押,在整理保管資料時要根據擔保形式的不同區別地對待。
5.檔案的保管責任很重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所涉及的金額比較大,它關系到了借款者、貸款人切身利益,還直接關系到很多繳存者的利益,因此防范貸款風險更顯重要性。
三、檔案的重要作用與重要性
1.它是防范貸款風險的依憑。貸款檔案具有重要法律效用,比如當事人進行了違約,無法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以致風險產生。當事各方都可用貸款檔案當為依據,并且采取行為,把風險降到最低。
2.它是規范化管理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公積金的所有權屬于廣大的繳存人,公積金直接牽涉千萬職工的利益,因此規范化管理檔案很重要。貸款檔案管理的規范程度直接決定公積金管理的合理程度。
3.它是加強貸款后跟蹤管理之依據。因貸款跨越時間較長,參與辦理的人員變動大,因此對貸款的管理需要始終把檔案當作依據,不然跟蹤管理的工作就無法進行下去。
4.它是社會中征信體系里的一部分。它能真實反映貸款的各方的情況,借款者履行合同的記錄體現了借款者的誠信度。公積金的繳存以及使用就是個人信用的履行過程,所以管理機構應該要充分利用檔案這一形式構建完善的征信體系。
四、檔案管理的基本原則
1.按照“一宗一卷”整理。將一宗貸款歸集成一卷,這是基本理念,不要因為貸款材料少,將幾宗材料合起來,這樣的話不利于對檔案的保管。
2.即時地進行歸集。信貸員工作時總是需要同時辦理多宗貸款,會使得貸款資料容易混淆。信貸員理應及時收集貸款工作中各類材料,需要針對各擔保形式貸款,制定一套收集檔案的目錄。由于信貸員第一個審閱貸款資料,因此他們負有貸款檔案歸集第一責任。
3.把格式進行統一。貸款的材料類別很多,所以整理貸款檔案難度很大,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統一格式。制定合同的格式時,要采用A4幅面進行制定,在裝訂的時候將其他收據統一粘貼到A4紙上。
4.創建全宗目錄。將每卷檔案基本情況羅列到全宗目錄里,以便檢索使用。全宗目錄的建立可以按貸款數量多少或者按自然年份。
五、檔案管理過程里存在的問題
1.關于管理設施問題。在目前來看,許多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基本設施都不健全,檔案庫房的安排設計也達不到規定要求,縣級的條件更為簡陋,檔案可能隨時遺失或毀壞。
2.制度不相一。很多地方對于公積金檔案管理的標準和制度都不統一,有的地方根據自己的情況制訂一些規制,但是缺乏系統性、統一性、全面性。
3.歸集不完整。現在不同地方管理系統不一,人員少,事物繁雜,許多檔案被分散到各科室,造成對檔案的管理歸集無法統一規劃。
4.檔案資源的浪費。在檔案歸檔的途中大量資料都來于別的一些社會部門,但是各部門的軟件系統不一,無法對接,導致檔案資源無法共享,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5.管理隊伍業余。很多機構的管理人員都是臨時上崗,沒有經驗,基本理論也不懂,只能應對些比較簡易的工作。
六、強化檔案管理的對策
1.強化領導,完善管理體系。認識到做好檔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檔案管理工作和公積金業務結合起來一起部署、實施和考核,嚴格檢查檔案管理工作,制定責任追求制度。還要成立優秀的領導隊伍,負責檔案工作的監督、領導、檢查。
2.完善管理的設施。加快庫房建設,提供必要的硬件設施,以保證檔案的安全與完整。還要加強網絡建設,搭建信息平臺以共享檔案資源。
3.加大對人員的培訓。培養一些了解信貸和檔案工作的人員,讓其擔任管理員。挑選人員進行系統培訓,聘請專業講師,授于他們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術,讓他們成為有技術有能力的管理人才。
結束語:
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工作,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檔案的管理,用科學的方法規范化管理,務必維護千萬繳存人的權益。
參考文獻:
[1].邵潤霞.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管理探析[J].檔案與建設,2011(11).
房地產評估檔案管理范文5
摘要:五年制高職教育作為高等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繼續教育和科技咨詢服務、中高職銜接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貢獻了力量。以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為例,對五年制高職教育在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中的作用作一探討。
關鍵詞 :五年制高職教育;現代職教體系;作用
作者簡介:朱仁良,男,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副院長,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職教管理;王浩,男,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助理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職業教育。
中圖分類號:G7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7747(2015)11-0001-03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形成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體現終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1]而五年制高職教育作為高等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以江蘇城鄉建設職業學院為例,對五年制高職教育在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繼續教育和科技咨詢服務、中高職銜接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做一探討。
一、五年制高職教育擔負培養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高技能人才的作用
(一)以經濟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為導向,推進專業設置的改革
學院立足于區域經濟發展的現狀,結合學院實際,在專業設置上盡量與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相一致。根據學院總體發展規劃,注重內涵建設,調整與完善專業結構,按照有重點、分層次的建設策略,科學確定學院重點建設專業,建設品牌與特色專業,積極開發新興專業,形成多專業相互滲透、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專業鏈群。著力使學院專業建設在江蘇建設職業教育領域中位于前列,形成適應產業發展、資源配置合理、專業設置齊全、專業特色鮮明、專業優勢突出、專業實力雄厚的專業發展格局。
學院已經形成城鎮規劃、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建筑工程技術、工程監理、市政工程技術、工程造價、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園林工程技術、環境監測與治理技術、樓宇智能化工程技術、建筑電氣工程技術、城市交通運輸(公交運營管理方向)、城市燃氣工程技術等專業;形成了建筑規劃、土建施工、建筑設備、市政公用、工程管理等建設類專業群;以土建施工專業群為例,該專業群借助建筑工程技術專業作為公共專業平臺,通過建筑工程技術專業的建設,輻射帶動市政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構建成土建施工專業群。
(二)以傳授和訓練學生高技能為重點,進行課程體系、教學內容、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五年制高職教育“1443”課程改革模式
學院借鑒基于工作過程導向BAG的課程開發方法,結合學院課程改革的基礎,創新了一套具有五年制高職教育特色的基于工作過程導向的“1443”課程改革模式:[2]“1”——一個導向,以工作過程為導向;“4”——四個開發,學習情境開發、課程標準開發、人才培養方案開發、課程資源開發;“4”——四方參與,教師參與、行業企業專家參與、課程專家參與、學生參與;“3”——三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與制度建設、實訓基地建設。
學院根據建設行業產業的發展趨勢,適時地將綠色建筑知識和相應的職業資格標準要求融入專業課程內容,同時,各專業根據課程改革的要求積極進行實踐,在研究中實踐、在實踐中思考和行動,及時將研究成果運用到教學中。2009年,學院被省教育廳認定為江蘇省首批職業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學院,工程監理、樓宇智能化工程技術五年制高職教育專業分別被評為江蘇省和常州市職業教育課程改革專業實驗點,《中國教育報》對學院課程改革取得的成績進行了詳細的專題報道。
二、五年制高職教育在繼續教育和科技咨詢服務領域發揮著作用
(一)利用師資、實訓基地有利優勢,開展學歷教育,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五年制高職教育的繼續教育是為學生和社會人員從事某種職業進行的專門教育和培訓,通過提供專門性的技能、技術方面的培訓,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滿足社會對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不斷提供高素質的勞動力,構建終身教育服務。學院作為行業辦學的五年制高職教育,在技能培訓上擁有其他五年制高職教育無可比擬的優勢,學院利用師資與實訓基地的有利優勢,積極拓展繼續教育功能,服務地方社會與經濟。
學院創新繼續教育理念,成人專科與本科教育同步發展,成人教育業余班與脫產班同步發展,形成了成人本、專科教育并舉,業余為主,脫產為輔的多形式、多層次的成人繼續教育新局面。目前,學院與南京工業大學、南京林業大學、蘇州科技學院等高校聯合開辦了成人本、專科教育,為社會培養了一大批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學院還利用校企合作的契機,與企業開展深度,并于2013年開展企業推薦的成人??平逃问健7灿蓪W校合作的建筑行業、企業推薦的優秀在職工作人員,報考工程造價專業,參加全國成人高考,可享受20分的加分優惠政策,其他成考優惠政策可同時享受。
(二)利用校企合作的契機,與企業合作,開展社會培訓服務
學院與國家建設部合作,引進職業資格考證培訓,借助于政府和行業的優勢,開展行業技能培訓服務,年平均培訓量超2.5萬人次。目前,學院擁有江蘇建設行業第一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江蘇省建設職業技能城建崗位培訓站和常州城建學院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積極開展行業培訓服務。一方面,創造條件為校內學生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以提高學生的就業技能和就業競爭力;另一方面,面向社會開展施工員、資料員、試驗員、造價員、機械員、質檢員、監理員、城建檔案管理員、小型項目管理師等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工作。
學院面向企業大力開展各種崗前、在崗、崗后技能培訓,提高企業員工的技能水平。目前,面向建設企業做好建設類各工種技能培訓和考核工作,開設瓦工、木工、抹灰工、綠化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管道工、花卉工、燃氣具安裝維修工等工種的培訓和鑒定工作。
(三)利用社區教育基地優勢,與社區學院合作,發揮社區教育功能
社區教育和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是緊密相聯的,社區教育需要通過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得以很好的建立,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也需要通過社區教育得以發揮作用。[3]學院積極參與社區教育,為社區教育提供學習培訓,可以促進社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學院作為常州社區大學的建設分校,在社區教育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學院通過開展多種多樣、豐富多彩的教育培訓活動,走進社區為居民提供知識和技能培訓。
學院根據常州社區大學關于“一校一品”社區教育項目工作的總體部署,結合學院建設類專業課程的特點,成立了項目團隊,深入雙桂坊等16家社區,面向社區廣大居民,分別講授了家庭用電安全、冬花木養護、家居綠化等知識,受眾人數達數千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四)發揮自身專業優勢,搭建平臺,為社會開展科技咨詢服務
學院依托校辦產業,搭建教學科研、科技服務、技能訓練三大校企一體化平臺,為社會提供科技服務。學院相繼成立了“三院”,即江蘇省城建校建筑規劃設計院、常州誠建規劃設計院、常州市城建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等3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為社會提供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工程咨詢等服務,年均產值超3000萬元。
學院成立“五中心”,即與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建市政工程研究中心,與常州信達房地產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共建房地產咨詢研究中心,與深圳市斯維爾科技有限公司共建BIM(建筑信息模型)實訓室,與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建建筑節能優化控制工程研究中心,與江蘇金梓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建新農村環境建設研究中心等5個產學研一體化的科技服務機構。
三、五年制高職教育在中高職銜接中發揮作用
(一)實現中高職課程體系的銜接
五年制高職教育招收的是初中畢業生,學習期限為五年,修業合格即授予大專文憑。建立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關鍵問題是要建立基于中高職銜接的課程標準體系。[4]為了確保教學環節順利實施,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要求的知識、技能進行統籌安排和整體設計,注重課程的實用性和應用性,教學過程具有系統性、連續性的特點。
學院在對中高職人才培養目標進行科學定位的基礎上,按專業實際工作流程重新設計課程結構,構建以就業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以綜合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為主線、以模塊化課程為主體的體現五年制高職教育辦學優勢的課程體系,重點突出知識的應用性和實踐性,實現由“知識本位”到“能力本位”、由“理論型”到“技能型”、由“學科型”到“模塊型”的轉變;實現專業課程內容與職業崗位(群)、工作任務和工作過程相一致,實現專業教育與職業資格證書相融合。
學院依據國家職業資格標準來序化課程內容,把職業技能鑒定內容作為課程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注重加強學生的理論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將教學和職業技能培訓有機完整結合。
(二)多元立交,推動職教與普教、成教相互溝通
中高職教育共同構成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探索畢業生升學途徑多樣化,提供畢業生直升高校的道路,促進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5]目前,五年制高職教育主要從初中畢業生中錄取,教育層次大多停留在專科層次,因此需要打通職教體系層次的貫通,形成相對獨立的職業教育培養體系,從而為畢業生提供深造機會。
學院積極探索中職畢業生、五年制高職教育畢業生的升學途徑,目前學院為學生提供的升學途徑主要有專升本、專轉本、專接本等形式。中職畢業生既可以通過免試注冊入學進入普通高校統招大專學習,又可以通過參加成人高考進入學院成人大專學習。
學院與南京工業大學、南京林業大學等高校針對相關專業聯合開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接本脫產助學輔導班,參加自考學習報名注冊在五年制高職教育學習的第5年就可進行,學制2年,如學生正常完成各種考核,從??飘厴I到取得本科文憑只需增加1年時間。
學院積極開拓與國外高校對接,拓展學生升學途徑。目前,與英國南安普頓索倫特大學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對接合作的專業主要有建筑工程技術、燃氣工程技術、樓宇智能化工程技術、工程造價和環境監測與治理技術等5個專業。學生在國內完成大?;虮究齐A段全部課程學習,獲取大?;虮究莆膽{,同時,雅思考試成績達到5分以上,即可申請赴英直接進行相應專業的本科或研究生學習,學習時限為1年。修完英國南安普頓索倫特大學規定的學分就可獲得該校全日制畢業證書和工學、理學、管理學士或碩士學位,其學位和文憑在全世界范圍內均予以認可。
總之,五年制高職教育作為一種特殊的學制形式,在構建現代職教體系、促進現代產業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6]五年制高職教育在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繼續教育服務、中高職銜接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貢獻了力量,推動了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五年制高職教育是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國家應扶持發展五年制高職教育,發揮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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