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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計報告范文1
關鍵詞: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責任;審計報告時滯;國際四大
中圖分類號:F23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148X(2017)01-0135-07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變化直接影響到注冊會計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產生一系列影響。2010年7月21日,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了《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以下統稱“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要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鼓勵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公司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相比有限責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建立在其職業道德基礎之上,而法律屬于底線規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轉制政策對應的法律責任變化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產生重大影響,尤其會對審計報告時滯產生一定的影響。
與有限責任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為了彌補相關的法律風險,注冊會計師無論是否增加審計定價中的風險溢價,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審計過程中的勞動投入,并導致審計報告時滯的增加。在會計師事務所實際轉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的出臺標志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法律環境更加嚴格,注冊會計師等市場主體已經感知到潛在的法律風險,并為了應對風險而做出預防性的反應。本文以2008-2011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分析了2010年“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對審計報告時滯的影響,并檢驗了這一影響在不同類型會計師事務所、不同客戶之間的差異。
一、制度分析、研究假設與設計
1998年脫鉤改制以來,我國絕大部分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采取了有限公司制。2010年7月21日,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了《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拉開了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的序幕。在有限公司和特殊普通合伙這兩種不同的組織形式下,注冊會計師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很大的差異:在有限責任制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相比有限責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將對個人行為導致的審計失敗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既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程度,也強調了責任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將責任明確到行為人個體身上,從而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產生一系列的影響。
在面臨外部法律風險變化的時候,注冊會計師會調整自身的行為,審計質量和審計定價的提高可能是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勞動投入水平的結果,而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勞動投入水平的行為很可能通過增加審計報告時滯而表現出來。事實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實際轉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的出臺標志著會計師行業的法律環境更加嚴格,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個人已經感知到潛在的法律風險,并為了應對風險而做出了預防性的反應(劉行健和王開田,2014;張勝等,2015)。本文選擇轉制政策出臺來衡量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變化,因為這是一個嚴格外生的變量。
審計報告時滯(Audit Report Lags,簡稱ARL,又稱Audit Delay)是指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審計報告簽署日之間的天數,它是決定財務報告及時性最重要的因素。審計報告時滯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資產負債日后實施審計程序所耗費的時間,即資產負債日后注冊會計師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和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確定財務報告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所花費的時間;二是就審計調整要求和審計結論進行溝通所耗M的時間,即資產負債日后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以做出審計調整決策并最終出具審計報告所花費的時間。
“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提高了注冊會計師面臨的法律風險水平,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個人對審計失敗承擔的責任(劉行健和王開田,2014;劉啟亮等,2015;袁煥民等,2015),從而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產生影響。首先是審計投入水平,審計報告時滯與審計投入水平成正比(Knechel和Payne,2001),常常被用作注冊會計師努力程度的變量(Ettredge et al., 2006;Jha and Chen,2015),而審計投入水平則受到被審計對象復雜程度、風險水平、外部法律環境以及執法監管力度等因素的影響。內部復雜程度越高的公司需要的審計投入水平越高,外部法律和監管環境的變化也會影響審計投入水平。“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以后,為了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失敗發生的可能性,以彌補潛在的執業風險和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會增加在審計工作中的投入水平。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會增加必要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加充分的審計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從而增加審計程序耗時;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可能會在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進行審計調整決策談判的過程中做出更少的讓步(Farmer,1987),從而增加溝通耗時。其次是審計效率,審計報告時滯與審計效率成反比,而審計效率主要受會計師事務所特征和審計人員素質的影響?!疤厥馄胀ê匣铩鞭D制政策出臺以后,會計師事務所會通過加強人員培訓等方式提高審計效率,以提高審計質量,這就會帶來審計報告時滯的減少。但是,人員素質等因素短期內很難發生顯著變化,就2010年財政部出臺“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而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效率很難在政策出臺以后迅速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預測“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以后,審計效率不會發生顯著變化,而審計投入水平的增加會使審計報告時滯增加。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1:其他條件不變,“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后審計報告時滯顯著增加。
由于規模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更好的聲譽和更多的累積準租金(DeAngelo,1981),一旦審計發生失敗,所要承擔的賠償損失更高(Dye,1993),這就導致“大所”和“小所”的法律風險和審計質量存在顯著差異,“大所”的審計質量更高(Becker et al.,1998;Francis & Krishnan,1999;王詠梅和王鵬,2006;王志強,2013)。“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之后,由于國際四大自身的財產往往足以應對訴訟風險,破產的可能性較低,注冊會計師個人財產所面臨的風險不會顯著增加;而國內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規模相對較小,審計失敗產生的訴訟更可能波及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財產?!疤厥馄胀ê匣铩鞭D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風險,對“國際四大”影響較小。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2:其他條件不變,“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后“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時滯顯著增加,“國際四大”則沒有顯著變化。
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本文選取2008-2011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按照慣例剔除了金融、保險行業觀測和數據缺失的觀測,最終得到了5 997條公司年度樣本,全部研究數據來源于CSMAR數據庫。
模型設定與變量定義。參照Leventis et al.(2005),針對假設1,為了從整體上檢驗“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對審計報告時滯的影響,本文構建了模型(1):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Size+β4Lev+β5Age+β6Current+β7Invent+β8Rec+β9ROA+β10Loss+β11State+β12Large+β13Auditor_change+β14MAO+∑βiind+ε(1)
針對假設2,為了檢驗“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影響“國際四大”和“非四大”審計報告時滯的差異,本文構建了模型(2):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Transform*Big4+β4Size+β5Lev+β6Age+β7Current+β8Invent+β9Rec+β10ROA+β11Loss+β12State+β13Large+β14Auditor_change+β15MAO+∑βiind+ε(2)
模型中的被解釋變量為審計報告時滯(ARL),即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審計報告簽署日之間的天數。模型中的主要解釋變量為Transform,表示轉制政策出臺。具體來說,在“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后的2010年和2011年,Transform取1;在“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前的2008年和2009年,Transform取0。本文預測模型(1)中Transform的系數為正,模型(2)中交乘項Transform*Big4的系數為負,控制變量的定義如表1所示。
二、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顯示了各變量全樣本下的描述性統計以及“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前后(Transform=0與Transform=1)的均值檢驗結果,ARL的均值為85946說明注冊會計師平均于會計年度結束后85946天簽署審計報告,這與我國上市公司3月底、4月初集中披露年報的現實相符。均值檢驗顯示轉制政策出臺之后,平均審計報告時滯由85217天上升到86533天,并在5%水平下顯著,這支持了假設1;同時,規模、財務杠桿、總資產收益率、上市年限、流動資產比率、應收賬款比率、虧損、所有權性質、審計意見等變量在轉制政策出臺前后也有差異。
表3報告了各變量的Pearson-Spearman相關系數矩陣,Pearson相關性分析顯示因變量審計報告時滯(ARL)與自變量Transform顯著正相關,說明“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后審計報告時滯顯著增加,初步證實了假設1。此外,審計報告時滯與公司規模、財務杠桿、總資產收益率、虧損狀況、所有權性質以及股權集中度等變量也有顯著的相關性。
(二)回歸結果
表4報告了模型的回歸結果。第(1)列僅控制了行業,第(2)-(5)列回歸中加入了其他控制變量。在第(1)列中,Transform的系數在5%水平下顯著為正;第(2)列控制了其他變量以后,Transform系數的符號和顯著性不變。這說明“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_以后審計報告時滯顯著增加,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更加努力,支持了假設1。
第(2)列顯示轉制政策出臺以后,注冊會計師在年報審計工作中平均要多花1582天。在第(3)列中,交乘項Transform*Big4的系數在5%水平下顯著為負;在分組檢驗中,Transform的系數僅在“非四大”組顯著。交乘項系數和分組檢驗結果共同說明“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時滯,對“國際四大”則沒有顯著影響,支持了假設2。
此外,公司規模(Size)、流動資產比例(Current)、虧損(Loss)和審計意見(MAO)的系數顯著為正,所有權性質(State)和大股東持股比例(Large)的系數顯著為負。規模大、流動資產比例高的公司審計過程更復雜,發生虧損、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風險程度更高,需要的審計投入水平更高,審計報告時滯也更長;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風險更低,大股東持股比例高的公司問題相對緩和,需要的審計投入水平更低,審計報告時滯更短。這些結果都支持了已有的研究。
合同審計報告范文2
受托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目的和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
第二條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1、甲方承擔會計責任(管理當局的責任),即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并保證其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按約定時間提供審計業務所需全部資料,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2、協助乙方查看業務現場,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3、按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不以足額支付審計費用為條件影響報告意見;
4、按委托目的正確使用審計報告,不給使用人關于審計報告理解的誤導。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執行業務;
2、應于_________前出具審計報告;
3、對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五條 審計收費
1、根據北京市物價局最新規定和委托項目的工作量、難易及風險程度確定審計費用。
2、經協商,雙方確定本項目的審計費用及付款時間如下:審計費用:_________;付款時間: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余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元。
3、因業務需要由乙方墊付的費用,如差旅費等,由甲方另行全額支付,不計入上述費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變更計劃,或未及時提供審計所需全部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窩工或修改報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審計報告或拒絕出具審計報告,甲方應根據乙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應費用;
2、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項目中途停止,乙方所收費用不再退還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提交審計報告,甲方可以拒絕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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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合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都應負責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合理損失。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合同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合同審計報告范文3
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擔_________工程造價結算審計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造價結算審計業務范圍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項目,具體項目以甲方委托的資料為準。
二、乙方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以往執業經歷中無不良記錄。
(二)乙方結算審計人員必須為乙方在冊人員,不得臨時招聘人員。乙方結算審計人員應具備注冊造價師或省級二級以上的造價員任職資格,精通造價知識,且從事本專業不少于3年。
乙方項目經理:
乙方主要審計人員:
(三)乙方將企業營業執照、資質以及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交甲方備案。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檢查乙方結算審計工作的進度安排及落實情況。
2、對結算審計人員違反本規定及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乙方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向乙方通報,提出意見要求。
3、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審計人員,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4、結算審計完成后,甲方對工程總造價或部分單項工程進行復核,如復核審減金額超過乙方審定金額的5%,則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結算審計費用,且甲方有權另行委托其他造價咨詢機構進行二次結算審計,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并承擔甲方二次審計費用。
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有關約定時,如甲方在結算審計前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過程中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結束后發現可全額拒付審計費用,已支付部分費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10日內返還,否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標投標文件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原件,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工程地質資料、現場簽證資料、設計變更單及其他結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為乙方派駐的審計人員提供食宿、交通、通訊等便利條件,但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進行與結算審計工作相關的必要的配合和協調。
2、有權對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3、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審計費用。
4、乙方在審核工程結算過程中,若發現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以及認質認價等資料不齊全(簽收資料清單以外)影響審計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來配合核對的,乙方有權書面(需蓋公章)通知施工單位在5日之內(自通知之日起計算)將缺失資料補齊或前來核對,所補資料必須是原始資料且必須為原件,并且簽章齊全。
(二)乙方的義務: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精通工程造價業務且有較高職業道德的審計人員對本工程進行審計。
2、審計過程中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審計工作。
3、自簽收委托人移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內提供該部分結算審計報告。全部單項工程出具審計報告后_________天內出具最終審計報告。時間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違約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順延。
4、按照不同施工單位分別進行審計的書面審計報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簽字蓋章后方為生效;按照各單項工程出具的書面審計報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簽字蓋章后方為生效。兩種形式的審計報告必須提供相應書面報告同內容電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隨時向甲方就審計報告內容進行解釋的義務。
五、結算審計費用
結算審計費用=甲方送審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審減額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審減額低于:甲方送審額_________×_________‰,則按照審減額支付審計費用。
甲方送審額是指針對本項目甲方進行初審后的額度,具體數據以甲方確認為準。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若甲方發現乙方造價人員有明顯違背職業道德的審計行為(如吃、拿、卡、要或與施工單位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選定造價咨詢機構。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兩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開戶行:
賬號:
稅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合同審計報告范文4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范圍
(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全部使用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含各類所有制的企事業項目)、非稅收入資金、政府債務資金等政府資金的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資金,但政府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三)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益性項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項目)。
(四)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縣鄉公路、橋涵、水利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項目等。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程序
(一)下發通知書。縣審計局在實施審計前,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收集證明材料。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組及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完整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三)實施審計。縣審計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情況,采用不同的審計方式。1.對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2.對一般項目(2000萬元以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3.對與項目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四)審計復核。項目審計質量復核實行跟蹤復核和結果報告復核。復核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項目選擇進行一般復核或重點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書;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處罰事項,在作出審計決定前組織聽證。
(五)審計報告。審計組向縣審計局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縣審計局根據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
(六)審計結果處理。審計人員要樹立“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的意識,以督促建設單位自行糾正為主,審計處理、處罰為輔的原則,對一般性違規行為,縣審計局向項目建設單位發出《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意見單》予以糾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縣審計局可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工程準備階段審計
1.建設項目程序審計:主要對立項審批、各項許可、建設管理和竣工交付等內容審計,督促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業務,促進依法行政。
2.內控制度建設審計:主要關注內控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健全、是否落實,防止制度形同虛設,避免出現重大問題。
3.征地拆遷情況審計:主要對拆遷程序、拆遷承包合同的簽訂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
4.工程招投標及合同審計:主要對招投標程序、招投標文件、招標辦法及施工招標中的工程量清單審計,對建設合同主要審查是否全面反映招標文件的精神、是否充分體現中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是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合同的執行風險、是否明確了國家審計條款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的審計建議,避免虛假招標或暗箱操作問題的發生。
5.工程造價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造價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準確。重點關注工程量的增減變動及真實性、合法性,杜絕虛假簽證、重計工程量和偷工減料等行為;關注招標項目工程量清單內容增減變動及調整情況,防止不按圖紙施工、不按規格、標準用材、隨意變更項目等;關注增加工程情況,防止施工單位虛列增加工程、多計工程價款、隨意增加工程項目、多加隱蔽工程量問題的發生;關注價格變化因素,遏制低價中標排擠出競爭對手后,采取軟硬兼施手段向招標人“磨價”,如停工、拖延工期、賄賂等現象。
(二)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審計
1.合同履行情況審計:主要關注招標合同和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隱蔽工程。重點加強對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環節的管控,防止損失浪費及腐敗現象的發生??h審計局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管理辦法》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程》。政府投資跟蹤審計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與現場簽證必須由現場跟蹤審計人員認可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簽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變更簽證單”,未經縣審計局簽發的,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不認可工程造價。
2.合同外工程審計:主要對合同外工程(變更工程、增加工程、額外工程、工程索賠等)、合同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工程項目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和涉及的工程費用進行審計。
3.建設經費支出審計:定期或不定期對建設經費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經費支出的合規性、會計資料的完整性、支出進度和比例是否受到合同的約束等。
(三)建設工程竣工決算階段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包括從籌建到竣工的全部實際支出費用。主要包括: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
1.工程結算審計。重點審查工程類別劃分是否合理,有無多計工程量、高套錯套定額,采用的清單綜合單價是否準確,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和索賠等重大事項是否真實,材料差價調整、計算準確與否等。
2.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核實工程建設配套設施費用,有無擠占工程投資支出;建設資金使用的手續是否健全;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記取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20日內,按縣審計局書面要求提交真實、完整的工程決算資料,縣審計局收到資料后要按照審計程序組織人員依法實施審計,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服務,60日內(1000萬以下30日內)提出審計局的審計報告。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
政府投資審計資金量大,專業性強,涉及門類雜,變化因素多,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作中堅持“以工程造價審計為突破口,以跟蹤審計為主要形式,以計算機審計和設備儀器輔助審計為重要手段,以提高績效為目標開展投資審計”的原則,加大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一)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必審制。縣審計局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建立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加強政府投資審計人員力量配備,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全覆蓋。一是被列入審計監督范圍之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決算,必須接受縣審計局的審計,未經縣政府同意和縣審計局委托,中介機構不得審計。二是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價款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最終結算依據。三是縣審計局出具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決定之前,財政和建設部門對工程撥款不得超過工程實際進度的80%。
(二)實施重大投資項目跟審制。對投資多、影響大的重點項目,縣審計局要提前介入,采取階段跟蹤、環節跟蹤、現場跟蹤等多種方式,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一是建立審計組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定期聯系制度。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定期將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基礎開挖、設備材料采購、隱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工程款支付等情況及時通報給審計組,審計人員及時深入項目現場對重大事項進行跟蹤審計,為后期竣工結算審計奠定基礎。二是推行跟蹤審計意見書制度。對在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出具《跟蹤審計意見書》,建立起“即查即糾”的處理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及時督促整改,發揮審計處理的前瞻性、預防性和時效性作用。三是落實階段跟蹤審計報告制度。定期反映項目建設階段狀況和資金管理運行情況,做到階段性審計報告和最終審計報告有機結合,提升審計效益。
(三)實行政府審計主導與社會中介機構參審制。為保證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必審制的審計質量和效率,采取以政府審計為主導、中介機構和社會專業人員參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聘用投資審計專家、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加大對工程造價咨詢的預算審計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力度??h審計局研究制定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質量控制與考核辦法、參審人員行為準則等操作規章,加強對外聘審計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h審計局要對所委托的中介機構業務質量和出具的審計結果負責??h審計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的費用,由縣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證,或縣政府依據審減金額的5%撥付縣審計局,專項用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五、責任追究
(一)項目建設實施單位有截留、侵占、挪用、騙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未經法定程序審批擅自變更設計、虛假簽證等行為的,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建立聯動、協調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項目建設單位故意拖延或者拒不辦理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的,縣審計局將依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和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縣審計局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部門審計人員及聘請的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不當利益的;
2.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3.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4.對委托中介機構或人員工作未盡督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5.與聘請的專業人員或受托機構串通舞弊的;
6.有其他、行為的;
合同審計報告范文5
關鍵詞:公路工程 業主審計 效力 認定
近年來,公路工程項目業主審計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嚴格,如果審計中審計報告核減工程款比較多,就會對被審計單位造成影響,嚴重時甚至催跨一個企業,如何認定業主審計的效力對施工單位非常重要,為了說明這個問題,筆者先介紹處理過的兩個案例:
1.案例一
2002年8月,廣東某施工單位(以下稱施工單位)中標一南方城市公司(以下簡稱業主)組織實施標的高速公路路面工程M合同,并于同年8月13日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合同總價為人民幣262764438元。隨后,施工單位組建項目經理部,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按照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施工任務,并與2003年12月交付業主管理。2006年9月,業主所在市審計局對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工程進行審計,最終審減工程總造價4415437元。施工單位不同意業主根據審計決定扣減工程款,在與業主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申請仲裁解決。仲裁請求包括1、要求業主支付未付工程款4911097元;2、 要求業主支付工程款利息;3、要求業主承擔仲裁費及律師費。
仲裁結果為:第一、業主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4911097元;第二、業主承擔仲裁費44158元。裁決庭評議的意見為:第一、認定雙方合同合法有效應認真履行;第二、審計結論不作為結算依據;第三、業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承擔仲裁費。
2.案例二
2002年1月,施工單位A公司和業主B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施工A公司承包全長3757.14米工程施工,工程項目分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橋梁工程和駁岸工程四部分,工程造價為人民幣85060529元。合同還對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工程款的支付、質量與驗收、合同價款及調整、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竣工決算、爭議的解決等事宜,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即嚴格按合同要求開始組織施工,于2003年6月,A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于2004年1月14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工程竣工質量等級評定為優良。A公司送審的工程決算總造價為人民幣 99213715.89元,B公司累計支付的工程款為87692289元(含工程質量保修金),根據決算總款尚差11521426.89元。2004年11月業主B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委托C工程造價事務所進行審計,2006年11月C事務所審計報告核減變更造價11521427元。2007年4月A公司將爭議提請W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請求①業主支付工程款11521426.89元;②業主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及仲裁費。仲裁庭意見為:第一、確認雙方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并履行;第二、不能推定業主認可了決算報告造價;第三、關于委托審計的問題,C事務所審計報告沒有得到A公司的確認,審計報告對A公司不發生效力。仲裁庭為了得出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造價鑒定結果,決定由仲裁庭另行委托合格的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裁決結果為:①業主B公司支付施工單位A公司工程款5683316.83元(其中確認的變更工程造價為10101454.41元);②仲裁費73145元,由A、B公司各半承擔。
以上兩則案例均是發生在施工單位與業主間,糾紛引起的原因都是由于業主審計執行審計結果進行扣款而施工單位不同意扣款,以上兩案例可以將業主審計分為以下兩類:國家審計機關對業主的直接審計;業主合同約定的社會審計。對兩種審計的效力,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2.1國家審計的效力
國家審計只是審計工作的一種形式。審計工作一般分為三種: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與之對應的職能部門為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三者存在的區別主要是: ①設置的法律依據不同。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是根據法律(審計法)設置的。審計事務所是依法批準組織成立的。 ②組織機構的性質不同。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是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審計事務所是具有集體組織性質的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 ③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現在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這一關鍵性環節上。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證證明作用。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則不能對外,不具有公證證明作用。審計事務所對承辦審計機關委托的審計事項所作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委托的審計機關審定?!秾徲嫿Y論和決定》,則由委托的審計機關作出。④任務或者業務不同。審計機關的任務,是代表國家實行外部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機構的任務,是對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審計事務所的業務,是向社會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三者的關系是:在國家審計體系中,審計機關是領導管理機關,同內部審計機構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同審計事務所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審計機關在業務上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在行政上管理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事項,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
在前面的案例一中,仲裁庭認定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單位間的工程款結算,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號電話答復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 2001年4月2日)原文如下:
合同審計報告范文6
第二條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國家專項資金、縣本級預算內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或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援助貸款項目。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相關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隱蔽工程施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和城建部門共同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監督。
縣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進行審核、撥付工程款、撥付總額不能超過工程合同價的80%。縣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直接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由審計機關或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采取聘請具有法定資格、資質的人員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
第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真實性;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資金對該建設項目產生的影響;
(六)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八)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
(十二)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
(十三)對竣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無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行為;
(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真實、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設計是否按照批準的規模和標準進行,設計是否具有經濟性、合理性;
(二)設計單位資質情況;
(三)設計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理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及合同要求;
(二)監理單位資質情況;
(三)監理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材料采購供應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材料采購供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二)設備、材料采購供應的價格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費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需審計的資料,并對提供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情況作出書面承諾。項目實施中需變更的事項,應事先向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派員進行現場取證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h發改、財政、建設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及有關文件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按季度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于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進一步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被審計單位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審計報告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被審計單位超過90日內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合同,應載明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竣工驗收及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審計,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擅自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多付的工程款,全額收繳,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建議或者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縣人民政府裁決,縣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聘請專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和日常辦公所需費用,屬財政預算投資的由財政局按工程決算審減額5-%—8%予以撥付;屬專項資金和其他投資的根據有關規定按審減額10%從項目前期費用或審減額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