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古代法律文化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教育改革啟示
一、法律教育的起源概述
(一)法律教育起源的主要媒介
古代西亞地區最早出現楔形文字,拉起了人類文明的大幕。古代西亞蘇美爾人在生活中對事物進行總結、凝練,形成了早期的象形文字。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區域居民對象形文字進行簡化和完善,于公元前2600年左右形成了楔形文字,為古代西亞文化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在該文字發展下,古代西亞區域法律文化逐漸形成并被記錄保存下來。相關資料顯示:早在楔形文字時期古代西亞區域就開始出現“法律”一詞,通過該文字保存相關性質的法律內容。文字逐漸豐富后,該區域通過文字對法律規則、法律法典進行保存,為法律教育的開展提供了豐富的資料,使法律教育更加系統化、層次化。
(二)法律教育起源的主要場所
文字為法律教育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使法律內容能夠與法律教育充分結合在一起,從根本上加速了法律教育體系的發展進程。而學校為法律教育的衍生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使法律教育能夠扎根發芽,在這片肥沃的知識土地上開花結果。古代西亞學校教育的過程中對法律教育內容較為重視,通過學校體系構建形成了高效的法律政治人才培養結構,為國家輸送了一大批行政人員。該區域學校教育過程中形成了專門的教材范本,設置了系統的教學內容,采用了多樣的教學方法,全面提升了法律教育質量。該區域學校對法律教育的實際功用非常重視,教育內容貼近人們的日常生活,與行政內容、法律內容息息相關,培養了大批行政、法律等方面的精英人才,為法律教育的興起與繁衍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二、法律教育的發展狀況分析
(一)法律教育的形成
論苗族古老話的法律文化價值
一、苗族“古老話”富含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導性價值取向———和諧
郭沫若指出:"民族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同階級和國家的產生相適應,歷史地形成的,這里談的羌人、夷人、戎人、狄人、苗人、蠻人,正是漢族的前身。歷史上所說的華夏,乃是由他們共同融合而成的。中華民族中的各個民族,在其形成過程中,都具有這樣的特點。"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化格局決定了民族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一個多元化的格局。民族的融合導致民族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具有同一性,民族的差異又導致民族法律文化的價值表達形式具有特殊性,苗族"古老話"就是集上述同一性與特殊性為一體的歷史文化畫卷。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制度是中華民族傳統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少數民族習慣法律制度中許多詩性智慧、原創文化以及和諧價值因素至今還存活在各民族的法律生活中。"古代中國人把‘和諧'奉為社會中絕對的目標,把法律看成是實現這一道德目標的手段;其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價值,爭訟乃是絕對的壞事。"探究比較苗族"古老話"的各種文本載體,考察苗族"古老話"流傳地武陵山區的法律事象,可以發現,苗族"古老話"的各種流傳文本富含著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導性價值取向———和諧。
椎牛祭祖,合鼓結社,是舊時苗族各部落首領共同議規、以鼓為標志的結社活動。巴代(苗老司)是在苗族社會中經常替人們主持祭祀與祈禱的神職人員,也是苗族"古老話"傳承的職司者。據巴代古歌"合鼓建社"記載:"合鼓合在占求地,占怕古地椎了牛。繞圈旋轉齊跳舞,喜笑顏開樂悠悠。飛歌傳上云天里,震天動地無憂愁。"苗族古歌云:"姜央興鼓社,全疆得共和,得富大家有,得福大家享。"這是苗族先人施行合鼓結社的法律行為所追求的和諧價值的描述?!睹缱謇磙o》是舊時苗族"理老"等頭面人物為他人說理斷案、排解糾紛、向糾紛當事人敘說和判斷是非曲直所依據的法律規則,它也是苗族"古老話"記敘的一種文本。在這些規則中,對破壞和諧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了否定。"誰的心不正,誰的意不良,他起螞蝗心,他起臭蟲意。掐別人的好花,摘別人的甜果子,進別人田捉魚,鉆別人園‘討'菜,偷別人的伴侶,搶別人的妻子,小案要銀兩,大案要性命。"苗族人之所以愿將和諧作為民族習慣法的價值追求,其原因是"上古時候,古代時期,仡索仡本,本是兄弟。一娘兩個膝頭,你坐我坐,一娘兩個乳頭,你吃我吃",所以,本是同娘生,相煎何太急。苗族"古老話"中的"開天立地"篇寫道:"古時天上灰蒙蒙,地下黑沉沉,天地相連,乾坤接近;水里無通船通筏的道,地上無走馬走驢的路;天空無飛鳥,水里無游魚。""古老話"在這里強調了人是大自然的一個組成部分,人與大自然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與我之分。人與大自然不能割裂、也不能對立,而是渾然一體、和諧統一的。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生態家園,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法律文化作為服務于社會建設的文化形態,和諧必將成為主導性的價值取向,因此,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和苗族"古老話"中所尋求的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價值不謀而合。
"古老話"所傳承的苗族習慣法對于本民族成員而言,不僅蘊涵著人情、天理、國法,而且有著自我救濟和自我修復的功能。"古老話"告誡人們:"管世上事,象流水入穴,理凡間情,如牲口歸欄。前面不說東道西,后面不挑是生非,莫踩好禾好苗,要惜好谷好米。不要左邊砍倒樹,不要右邊砍倒竹。"千百年來,湘西苗族人民崇勤勞、鄙懶惰,尚禮儀、鄙驕橫,珍團結、鄙分裂,愛公物、鄙自私,扶危困、鄙打劫,講良心、鄙陰謀形成了以習慣法基本規范和鄉規民約為載體的社會風尚。這種情、理、法相互交融的習俗法規已構成長期約束當地人思想行為的法律機制,它與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相輔相成,從而形成苗寨山村淳樸好客的民風、互幫互助的生產生活習俗、青山綠水的自然環境,一直為外界所稱頌。
二、苗族“古老話”展示了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覺的民間方法
作為一種文化要素,苗族民間習慣法之所以能夠得到傳播與演化,因為它是由固定生活于苗族社會環境中的苗族先民所推行的一套有組織的苗族風俗與生活儀式的體系,苗族"古老話"正是這套有著法律文化性質的民族風俗與活動的文化載體。苗族學者龍炳文先生在《古老話》一書中記敘的事實正好驗證了這一點。他認為,苗族"古老話""自苗族的先民三苗、?兕、南蠻、武陵蠻,到宋時的苗,都一直把它視為自己的‘百科全書'而廣為傳頌,家喻戶曉。‘'的十年浩劫中,它的手抄本和方塊苗文記載本被焚燒殆盡,但苗族人民還是悄悄地用民間口傳形式,將其保存下來了。"苗族"古老話"的文化生存能力為什么能如此強大?這是因為苗族先民創造了一種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覺的民間方法。
如果說苗族"古老話"由于在內容上富有了深刻的法律規則、維護了社會的正義而備受苗族人民推崇的話,那么,它在藝術上的表現形式則更為富有能歌善舞天賦的苗族人民所喜愛。筆者生于苗家,長于苗寨,自幼說苗語生活,唱苗歌敘事。成年后,用苗話說理,編苗歌育人,湘西苗族"古老話"的部分內容早就耳熟能詳、心領神會。所以,苗族"古老話"的藝術形式對筆者的熏陶感染至深。
領導哲學下中西方古代領導思想的異同
摘要:領導哲學是領導理論的基本范疇之一,本文從領導哲學的視角出發,對以儒道法三家為代表的中國古代領導思想和以馬基雅維里的《君主論》為代表的西方古代領導思想進行概括闡述。通過中西方古代傳統文化中所蘊含的領導哲學異同點的比較分析,為現代的科學領導提供一些經驗啟示。
關鍵詞:領導哲學;儒道法;君主論
領導理論包含三個基本范疇:領導、領導科學和領導哲學。領導指向行為層面,多被認為是一種影響力,領導科學主要在于研究領導活動中增強影響力的方法,而領導哲學則揭示了領導活動的基本原理。對于中西方古代領導思想中蘊含的領導哲學研究,必將對現代社會的科學領導有所啟示。
一、領導哲學的概念
早在古希臘時期,先哲們就開始了對領導活動的哲學關注,柏拉圖率先明確提出哲學與領導以及領導者的關聯性。而領導哲學最早由加拿大學者克里斯托弗•霍金森提出,他在《領導哲學》一書中詳細論述了領導對于發展人的潛能的重要作用以及哲學在領導中的應用價值。霍金森認為:“哲學是一種補償的力量,必須對領導活動進行價值的、倫理的、情感的分析,建立一門領導哲學。”①因此,領導哲學不僅僅是探討領導理論和領導過程規律的形而上的思想,而且是可以在具體的領導領域中應用、為領導目標的實現提供指導的補充力量。
二、領導哲學的特點
首先,領導哲學具有價值性。正如霍金森所言,“領導哲學主要關注人類領導活動的意義和價值的問題,特別是道德價值的問題。”思想家對于領導哲學的研究,同時也是對社會規則的深度思考以及對領導者自身的信念追尋。其次,由于領導哲學探討的是領導理念和社會規范的問題,并且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引導性,領導哲學不可避免地具有意識形態性。最后,合法性也是領導哲學的重要特點之一。凡有領導現象,必然關系到領導關系和行為的正當性?;趪榈牟煌?,合法性在中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表現不同,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常常表現為道、天理、德政等,而在西方政治文化中,它則被稱之為正義。與之類似,在中西方古代傳統文化中蘊含著相似或者完全不同的領導哲學思想,下面進行具體闡釋。
法律傳統的治安防控分析
社區警務是西方第四次警務革命的產物,自20世紀60年代產生以來風行全球警界,對各國警務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上個世紀80年代其理念、運作方式傳入我國。近年來,它與我國公安工作緊密聯系在一起,給公安基層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其實際效果勢必將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如何使社區警務這一舶來品不脫離與中國社會、文化的融合,是值得探究的。中國是古代文明的發源地,無疑也是社會治安防控方法和制度的孕育地。歷史與現實總是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雖然現代治安防控體系的全面性和治安防控制度的復雜程度是古代無法比擬的,但是應該充分看到,古人在社會治安的思想和制度設計方面取得了眾多的成就,中國古代傳統社會治安防控中形成的許多思想和方法對現代社會治安防控實踐活動依然有著指導作用。 一、中國古代治安防控思想與社區警務 中國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儒、法兩家思想在中國兩千年來的封建社會中作用影響最大。特別是儒家文化直接成為在歷代統治者的用于維護統治的正統思想。儒、法兩家對社會治安防控都有重要論述。 (一)儒家與法家在社會政策方面的思想 儒家文化可以說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儒家主張“省刑罰,薄稅斂”[1],反對苛政、暴政和嚴峻刑罰,同時主張實行富民政策。孟子認為社會治安問題地根源是破壞了小民的“恒產”,使其基本的生存需要得不到滿足。“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己。”[2]他提出社會治安防控的首要措施是“治民之產”,使民有衣食之源,然后再“教之人倫”,“驅而之善”。荀子同樣認為“欲而不得”就會危害治安,解決的最好方法就是政策上予以扶持,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先富后教。在刑事政策方面儒家反對“不教而殺”[3],主張“德主刑輔”。儒家認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統治方法,但應該以德為主,刑罰只是德政的輔助手段。漢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4]的思想。因為這一思想特別適合統治階級德需要,自秦漢至明清一直為歷代王朝所奉行,其中《唐律疏議》所謂“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則是對它的最為簡潔明快的概括。 法家的先驅者也認識到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治國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5]的重要論斷。他認為“凡治國之道必先富其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則難治也。”[6]百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證就會凌上犯禁,因而必須富民。管仲認為道德規范有重要作用,他把“禮、義、廉、恥”稱為“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7]法家主張以法為本,認為法令一經制定,應成為判斷是非、行賞施罰的唯一標準。 為此,法家要求應做到公布成文法,以使“萬民皆知所避就”。[8]此外還要“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9],“不分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10],并進一步主張“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11]法令要有絕對的權威。“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于法令者必禁。”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再講“仁義”、“慈愛”,“行義示則主威分,慈仁聽則法制毀。”[12] (二)儒家與法家在教育方面的思想 “仁”和“禮”作為儒家的道德思想,貫穿于儒家道德教育的始終,并以此來規范百姓的思想、言論、行為以及預防犯罪。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3]就是說單靠行政、法律乃至刑事懲罰的形式來控制人們的行為是不夠的。因此,只有通過道德教育提高人們道德覺悟,從而有效的預防犯罪。儒家認為預防犯罪要使眾多的百姓能夠成為道德高尚的人,因此儒家提出了許多針對百姓的教育思想。比如《論語》中寫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4]這是要求人們不要把自己不喜歡做的事情去強加于他人。儒家最為提倡的“和為貴”的思想教導百姓無論何事都應該按照和的要求去做。 孔子的這些道德思想為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減少人與人之間的沖突起了重要的作用。儒家教育還滲透著“禮”和“忠”的思想,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5]的思想。認為君臣和父子都應嚴格遵守各自的名分和尊卑長幼的次序,應當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儒家利用這兩種思想來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不去侵犯別人的事情??鬃佑痔岢?ldquo;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16]的“四勿之教”。儒家以上的道德教育思想在百姓中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產生。 法家非常重視法律教育的作用。商鞅認為,人人好利惡害,在人際關系中首先要定“名分”,而只有通過法律才能使人們確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消除不和諧因素,進而使社會實現安定統一。“名分已定,貧盜不取……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17]法家認為法律教育的任務應該由各級官吏來執行,即所謂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商鞅提出官吏要成為“天下師”,教導百姓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范圍,這樣就避免人與人之間的沖突,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發生。法家的代表人物還在實踐中積極實施法律教育,以預防犯罪發生,促進社會改革。商鞅在秦國實行社會改革之初,為使百姓相信其言必信、事必成,便在一個城門口立一大柱,言誰能將其扛至另一城門口,可得五十黃金。諸人不信,故不去扛。一男子去扛,果得五十金。國人于此皆信商鞅所言。商鞅通過“徙木立信”,使百姓相信其變法的決心,不敢輕易去觸犯法律。后來秦國太子犯法,商鞅給予太子的老師刺面的刑罰,為百姓展示一堂生動的法律教育課,使百姓看到法律的威嚴,不敢輕易去違反法律。從此,“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治。”[18]#p#分頁標題#e# (三)中國古代治安防控思想對現代社區警務的啟示 1.發展經濟是預防犯罪的基礎 自古至今,財產類犯罪都是第一大犯罪,貧困則和財產類犯罪有密切的聯系。無論在什么社會,經濟衰退與蕭條都會使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從而引發社會矛盾。“當無產者窮到完全不能滿足最迫切的需要,窮到要犯和餓肚子的時候,蔑視一切社會秩序的傾向也就愈來愈增長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是我們常常引用的一句話。馬克思主義認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經濟問題是一切問題的基礎,只有經濟發展才能使我們的各種教育有可能實現,才有可能具備各種預防犯罪的硬件設施。中國古代儒、法思想家、政治家都指出了貧困與社會混亂、行為越軌有直接聯系。因此,儒、法兩家“先富后教”的思想是值得提倡的。只有大力發展生產力,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使大家有穩定的工作,足夠的衣食,才能進一步提高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從而不去犯罪。 2.加強和完善社區警務工作中的法制建設 法家所強調的“事斷于法”、“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等主張應為我們社區警務的法制建設所借鑒。在建設社區警務的過程中,應該首先做到立法平等,在這種社區治安防控體系中,警察不再是管理者,居民也不再是被管理者,雙方都是治安防控的平等參與主體,因此參與主體的平等地位應該在法律上予以確認。而只有將所有社區的成員同等看待,才能產生民主的觀念,做出民主的決策;只有將每個成員看成是平等的主體,才能保證利益分配時符合最大多數成員的最大利益。 同時應該堅持依法辦事的,一切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杜絕不按法律程序憑主觀意志做決斷的情況。完善執法監督體制,確保社區成員可以直接監督本社區的警務工作。 3.注重教育,強化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利益的沖突與矛盾導致大量的犯罪現象發生。面對著犯罪率的提高,“以史為鑒”讓我們看到教育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教育措施在整個犯罪預防措施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犯罪預防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育。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特別重視道德教化,其“德治”的觀念內含有重視精神文明特別是道德建設的意蘊,我們可以在社區文明建設的層面中吸取養分。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論,即在強調使人民富足的同時,還必須對人民進行道德教育。法家注重法律教育和宣傳的思想同樣值得我們借鑒?,F階段我們法律宣傳范圍和力度不夠,特別是社區作為基層的宣傳陣地還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有許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卻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這是值得我們反思的。歷史讓我們看到加強道德教育會使社會出現良好的道德風尚,減少因各種利益沖突引發的社會矛盾。 法律教育可以使人民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范圍,減少無謂的社會沖突,避免犯罪的發生。 二、中國治安防控的基層主體機構及其運行保障 中國古代傳統社會治安防控中得而封建統治者為了更好地維護統治,讓這些機構更加有效地運行從法律、人員選拔和物質上都給予其充分的保障。 (一)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基層治安主體 由于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政府機構職能的復合性,所以地方治安機構肩負著抓捕罪犯,調解民事糾紛和維護社會治安的綜合職能。地方治安機構處于社會治安管理的最前沿,它們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梢赃@樣說基層的治安管理機構是中國傳統治安防控體系中構成的基石。 1.秦漢時期的基層治安機構 秦代是我國第一個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其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犯罪防控體系的構建都對后世有深遠的影響。秦國商鞅變法時,始在全國實行郡縣制??h設縣令,負責一縣的行政與司法。下設縣丞和縣尉作為縣佐,其主要職能是刑事司法方面的職能,主管治安捕盜。縣以下還設有鄉、亭等派出機構,鄉有三老、嗇夫、游繳等鄉吏,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職聽訟,收賦稅,游繳繳循盜賊。[19]從上述分工看,掌教化,職聽訟,繳循盜賊都與治安有緊密聯系。在鄉以下還設有里,里以里正(后改稱里典)作為主管人員,是鄉轄管下的社區基層治安組織。里以下還有什和伍。里典、伍老雖是秦基層組織的負責人,但其主要任務是管理治安,所以他們也是治安機構的組成部分。秦代治安防控體系架構的組織核心是“亭主伍輔”。[20]下面將詳細介紹亭的職能及其組織設置。 “亭”是秦代犯罪防控體系中的專門機構。它的職能一是巡邏防盜,二是發生案情后捕盜?!逗鬂h書•百官志》中記載“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三是盤查過往行人,秦漢時期,居民外出需持有關機關發的通行證,經過關隘或住宿登記時,都要出示通行憑證。設在驛道、關津的亭,有權盤查、驗示行人的證件。亭在秦代是設于縣之下的治安機構,其設置和某些職能類似現代的公安派出所。在驛道、關津、街道,以及市場,也設有亭?!讹L俗通》中記載“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這就是說秦漢時期在驛道上大致每隔十里設置一個亭??ぶ嗡诘?ldquo;正門有亭長”,以及《后漢書•陳傳》記載:曾“為郡西門亭長”和《水經•谷水注》謂偃師城門前面石人胸前銘文曰“門亭長”,《封診式》中“盜馬爰書”中有“市南街亭”等歷史記載,不僅可以判斷秦漢時期在全國各郡國的治所也有亭的設置,而且可以說明亭又是設置于城門的專門機構。 2.宋代的巡檢司與縣尉司制度 宋代在全國設有兩套行使國家警察職能的機構,一套叫巡檢司,另一套叫縣尉司。統治者依靠前者維護大城市、農村、運輸、邊境的社會治安,后者維持一般城鎮的治安??梢哉f巡尉兩司制度,是國家治安防控制度區別于前朝的一大特色。#p#分頁標題#e# (1)巡檢司的組織機構與職能 巡檢司是一種地方機關。宋代地方分為路、州、縣三級,巡檢司也因此分為三級。巡檢司除按行政區劃分,還在河道、沿海、驛道、邊境設置專門化的巡檢。宋代專門的巡檢同現代的專門警察性質是相同的,可以這樣說,現代的水上警察、交通警察和邊防警察早在一千年前的我國宋代已經出現了。巡檢司的長官叫做巡檢或巡檢使。巡檢既受上級巡檢的指揮,又受所在州縣守令的節制,實行雙重領導。巡檢司下面統轄士兵。在某些邊遠地方,統治者還注重讓當地人自治管理地方治安工作,并且在少數民族由少數民族頭人充當巡檢,被稱為本族巡檢。巡檢司主要巡邏,捕盜,緝私和消防等任務。其中捕盜是最重要的任務,對巡檢的考核主要是看捕盜的任務完成得如何。宋初曾經頒布過“捕盜令”規定凡是發生劫盜(既現在的搶劫)或殺人案件,都要限期破案。巡檢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有廣泛的權力,但是他只有行動權,沒有決斷權,這點在宋太祖乾德五年下詔明確說明,各處巡檢“自今捕得盜賊及犯曲鹽人,并屬本屬州府,不得擅自決斷。”[21]從這點上看,宋代的巡檢司同現代警察機關也是一樣的。 (2)縣尉司的設置與職能 縣尉是一種主管捕捉盜賊和處理民間糾紛爭訴事件的地方官,秦漢一直設有此項官職。后來歷經五代的戰亂,縣尉的職權被駐守的軍人將領所侵占,職務也隨之被廢除。宋朝建立后恢復這一職務。每縣設置一名縣尉,縣尉下面統率弓手??h尉的首要任務就是抓捕盜賊。建隆三年(公元962年)頒布的《捕盜令》規定:出現盜賊,“縣尉躬親部領收捉”,也就是要親自部署或帶領弓手去捕捉。除了捕盜,縣尉還有緝私的任務。此外,縣尉還負有處理打架斗毆之類爭訟的任務。在宋代,平決獄訟是縣令的職責,縣令的決斷權至杖罪而止,徒以上的罪要送上級機關處理。因此縣尉處理斗訟糾紛,實質上僅是調解和預審。縣尉更傾向于基層,包括廣大的縣城及其郊區的治安,和處理情節較輕的犯罪。 (二)傳統治安防控體系中治安主體的運行保障 在古代傳統治安防控體系中,封建國家政權已經十分重視從法律、人員以及設施配備上保證基層治安防控職能的順利運行。 1.治安防控的法律建設 尖銳復雜的社會矛盾使得歷代的統治者都認識到必須加強法制建設,特別是關于治安的法律,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維護封建統治。早在春秋時期,李悝就參照春秋列國的法律制定《法經》,后來商鞅變法時期,秦國根據《法經》六篇并結合本國實際做了一系列的補充,奠定了秦國的立法基礎。秦律在中國法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為傳統社會治安防控奠定了法律基礎。而秦國的法律是以刑為主,這樣也就奠定了有關治安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作用。維護封建社會治安需要立法,但僅此還遠遠不夠,有法而沒有執法的人等于無法。有鑒于此,統治集團很重視學習法律,培養法制觀念,唐代出現了專門的法律人才培養機構———律學,律學是國立政法高等??茖W校,有嚴格的學制和培養計劃。此外唐代的科舉制的常舉科目有明法,用以選拔法律人才,明法科是考核應試者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宋代對官員的法律素質非常重視,宋太宗曾經告誡臣下說:“法律之書,甚資政理。人臣若不知法,舉動是過。茍能讀之,益人知識。”[22] 即要求官員知法、守法,從而更好地執法。宋神宗時期,又在國子監中設立律學,配置教授四員[23],是專門的法律學校,為加強法制建設培養人才。以上的做法,強化了官員的法制觀念,使之自我約束,避免“舉動是過”,還能使之更好的維護社會治安。 2.地方治安機構的專司人員與專門職責 亭的成員包括亭長[24]、亭父和求盜。亭長是亭的負責人,其職責比較廣泛,但是主要任務是維護所轄地的治安。包括巡邏街道,向縣級機構報告案情,發現被盜贓物時立即拘捕盜竊者,追收贓物,以及守候了望和當盜賊逃亡時進行追捕等職責?!稘h官儀》中也談到“亭長課巡循。尉、游繳、亭長皆習設五兵。……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這些記載說明,亭長的主要任務是求捕盜賊,維持社會治安。亭父,掌管“開閉掃除”[25],是亭雇的傭人;求盜[26],專事追捕盜賊?!肚芈伞穼η蟊I有種種規定。如《捕盜律》中規定:“求盜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資二甲。”這就是說,求盜的任務是捕盜,不能讓他干迎送官吏的事情。法律還規定,求盜如果進行偷盜,要加重處罰。《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求盜盜,當刑為城旦。”此外云夢秦簡有幾處關于求盜活動的記載:①“求盜追捕罪人”;②求盜捆送某丙到官府,控告其盜馬;③某亭求盜甲因所轄地一男子被殺,向縣廷報案。秦代的鄉、里和亭的官吏雖不是中央任命的正式官員,稱為鄉里官吏,但其自身卻代表著最基層的政權職能。秦代鄉以下以五家為一伍,設伍老,是最基本的社會細胞單位。二伍為一什,設什典,然后若干什組成為里,里的負責人為里正。秦代還在地方上普遍設置亭,亭的負責人亭長以亭為固定場所,警視收捕奸盜。漢承秦制,其中對里伍負責人的治安職責有專門規定,里正和什、伍的官員主要責任是維持治安,具體是:“置正,伍長,向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閭里阡陌有非常,吏輒聞知,奸人莫敢入界。” 至宋代,基層行政機構中也設有官員專門負責治安事務。各鎮設監官,“掌巡邏盜竊及火禁之事”各寨設寨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鎮、寨的治安處罰權限是:杖罪以下者,自行處理,杖罪以上者,解送縣里處理。[28]宋代縣以下的鄉村基層組織比較復雜多變,各時期,各地區并不統一。宋代基層政權組織是管。管設耆長。“管干斗打、盜賊、煙火,橋道等”公事,以管理基層社會治安為基本職能。 3.地方治安機構的人員的選拔與物質保障 漢代規定,亭長從退役軍人中,挑選合格的人擔任?!稘h官儀》:“材官(步兵)、樓船(水兵)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應合選為亭長。”為了能勝任其職務,亭長要有一定文化水平還要學習軍事技術。所謂習設五兵,是指學會使用五種武器,包括弓駑、戟、盾、刀劍,鎧甲。在南宋時期,有規定選用縣尉司“不許差癃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因為縣尉的工作量很大而且有很大的危險性??h尉所統領的武裝力量是弓手,居民按戶等服役。弓手的多少按該縣戶口多少而定。隨著社會矛盾的激增,而大幅度增加人員數額。#p#分頁標題#e# 弓手日常由縣尉教閱訓練,每天教閱一次,每人有官方支給日食米二升。[29]弓手所必須的武器裝備由官方提供,也可以自己配備。按規定,每次差出的弓手不得超過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保障有后備力量;請假的弓手不得超過三人;每月要輪流有七名弓手在縣尉身邊值班聽差。[30]目的都是保證有一定的武力以應付突發事件。此外,宋代為了維護社會治安還大量使用鄉兵,鄉兵在經濟上享受一些優待。鄉兵在執勤的時候,官府支付口糧,鄉兵官則可以得到俸賜;部分鄉兵由官方提供武器等軍用物資,如盔甲、弓弩、旗、鼓。 (三)中國古代基層治安機構設置和運行保障對現代社區警務的啟示 1.完善社區警務室的功能和社區民警角色的轉變 古代的“亭”作用類似現代社區警務室,它的設置和職能都對現代社區警務有重要的啟示作用。根據古代亭的設置,我們應該廣泛設置社區警務室,特別是設置在一些重要的、關鍵的部位。只有這樣一是可以形成犯罪預防的網絡化,而是增強公民的安全感。目前在全國各地開展的社區警務活動中在社區內都設置了社區警務室,其功能也較全面,甚至派出所的某些職能也被前移至警務室。雖然這有助于便利派出所對轄區的就近管理和控制,但是卻背離了社區警務室設置的本意。古代的亭設置在居民區中的,亭長要經常沿街巡邏,亭長也經常是本地區的居民,便于和周圍群眾交流。社區警務室是派出所在社區聯系公眾的站點,是社區民警與居民密切聯系和溝通的固定場所。同時,社區警務室有助于在居民深表建立安全防范的心理保障。社區警務室在社區建設過程中要發揮溝通、聯系群眾,以及就近保證社區安全的功能而不是警察在社區辦公、休息、落腳,甚至審訊、關人的場所,因此社區警務室應該方便群眾多來往,促進居民和警察交流。隨著社區建設的實施,社區民警的作用將會得以擴大,社區民警不能僅僅作為普通的警力來使用,需要賦予其更多的職能,結合現代民主理念,在制定社區警務決策的時候應該廣泛的接受民警的意見和建議,提升民警的地位。 2.借助經濟的作用來促進公眾參與治安的熱情 在傳統社會中,能夠參與社會治安工作就意味著擁有某種政治資本,甚至是政治身份的象征,可以免除勞役,同樣帶來的經濟收益也是可觀的,可以免除租稅,因此公眾具有主動參與的傾向?,F代,物質利益是人們的重要價值取向,公眾以“經濟人”的視角投入社會治安工作,就會自覺不自覺地關注其所投入資源的物質回報。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進一步強化經濟杠桿的促進、調節作用,拓展有償服務,為公眾參與社區警務提供新的支撐點。
音樂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摘要:音樂與法律具有共通性,具體體現在二者均以律為核心、運行邏輯相近、均對社會有調控作用、均源于人性且富含精神追求。音樂與法律的互動性體現在,法律對音樂的保障與音樂對法律實施的促進兩個方面。基于音樂與法律的辯證關系,應當加強音樂與法律的共同教育與研究、注重禮樂的傳統繼承與發揚以及積極實現音樂保護與音樂共享的平衡。
關鍵詞:音樂;法律;互動性;融合性;禮樂
音樂與法律都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它們各自以自己的規律和特點影響或塑造著人們的生活和行為。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來看,二者之間均存在密切的聯系,從古代中國禮樂制度之盛行,到近代音樂版權的保護,無不彰顯了音樂與法律之間的辯證關系和密可不分的聯系。因而,對音樂與法律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和分析,對于促進法律和音樂的發展,以及實現二者的和諧統一,具有重要的意義。對音樂與法律辯證關系的研究可以填補理論上的空白,同時,也可以吸收和借鑒我國古代禮樂的精華,實現音樂與法律的良性互動和發展。
1音樂與法律的共通性
1.1內容上以“律”為核心
從內容上看,音樂與法律均以律為核心。首先,音樂以律為核心內容。無論多么復雜的音樂,其實背后都有規律、規則可尋,或者說都受到律或規則的約束。音樂內在的律和規則,使得美好的音樂可以保真的情況下得以傳播和繼承。其次,法律同樣以律為核心內容。無論是古代的律法,還是現代的法律,其核心內容均為規則和原則,而其中規則是最為主要的內容。法律之所以規則和原則為核心,主要原因是規則和原則具有規范性和約束性,能夠為社會提供秩序,為個人權益提供保障,從而使得夠使得公眾能夠安居樂業、國家能夠安定經濟繁榮。
1.2邏輯上均遵循“規范———執行”的路徑
中國古代的生態環境立法窺探
【摘要】中國擁有數千年的文明歷史,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古就存在于統治者的思想之中,并且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進行了立法,以法律制度保障生態環境,是中國古代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同時也是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核心內容之一。為此,本文對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的環境保護意識進行了分析,并評價了中國古代的生態環境立法,同時探討了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對當代的啟示,希望加深人們對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的認識與理解。
【關鍵詞】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環境保護意識;啟示
從原始社會開始,中國古代人就已經形成了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并且逐漸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意識,強調因勢利導、協調統一、與自然和諧共處等,認識到人類生存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聯系。在此背景下,中國古代的統治者經過數個朝代的嘗試,逐漸形成以生態環境立法為主要措施的生態環境保護方法,并且隨著環境問題的發展而不斷創新與發展。
一、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的環保意識體現
(一)環境保護意識在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中的體現。中國古代歷史十分豐富,歷經數十個朝代,人類發展史與文化發展史都特別豐富,具有很高的考古價值與研究意義[1]。在中國古代各朝代的發展歷程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早已根深蒂固,國家統治者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十分強烈,雖然并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典,但是有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卻十分多,并零散的分布在各種地方律例、詔令以及禁令當中。自夏商周時期開始,中國就已經出現了有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法令,當代的中國統治者已經認識到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開始遵從環境可持續發展原則。夏禹曾過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2],由此可見,中國古代當時的統治者夏禹就已經發現了春、夏兩季的自然生長規律,并認識到人類活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不利于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頒布了有關的禁令,約束百姓的行為,進而為人們提供了可持續的供給,推動著人類與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
(二)中國古代歷代生態環境立法中的生態文明建設。在某種程度上看,中國古代的發展史就是一部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共生史。在中國古代早期社會,人類為了能夠更好地生存下去,不斷地開采自然資源,人類與生態環境的關系不斷惡化,人與自然的矛盾也愈加凸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古代社會開始出現了私有制生產關系,人類日常生活與生產的需求逐漸增加,人與自然的矛盾無法回避,并且隨著國家形態的誕生,人類的生態文明建設逐漸形成規模,并有意識的開始通過立法去規范人們行為,希望可以緩解人與自然的關系,提高生態環境的持續利用率。中國古代最早出現的并以文字形式固定下來的生態環境立法,是秦王朝頒布的《大秦律》中的《田律》[3],其中規定了“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該律法中包括了眾多生態環境保護內容,例如水源、動物、植物以及森林等,是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的雛形。隨后,中國由經歷了隋唐、宋朝、元朝以及明清時期等多個朝代,傳統法文化不斷發展與進步,生態環境立法也得到了十足的進步。同時,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升,人口數量也急劇增長,人類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對自然資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使得生態環境保護的范圍不斷擴大,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也越來越完善,對后世的生態環境立法起到深刻影響。
二、中國古代生態環境立法評價
古代文學德育滲透思索
1高校德育之本原混淆現象剖析
1.1具體表現
1.1.1重視思想政治教育輕視道德教育
我國傳統德育范圍包含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紀教育、道德教育。我國古代的德育因為政治、法律、宗教等社會意識并沒有完全從道德中分離出來,而現在的中國已經有比較完備的政治法律體系,所以德育之本原,即德育最重要的部分,往往意味著狹義的德育———道德教育。思想政治和法律只隸屬于廣義德育,更不能取代德育的社會功能。德育的目標是人的道德的養成,使之成為一個有教養的人,有健全人格的人。目前我國德育的現狀是德育本身概念界定不十分清楚,從小學到高校的德育的重心都是放在思想政治教育上面,而忽視了真正的德育目標。
1.1.2重視適應現實而忽視德育的底線———求真
德育的最低境界是真,最高境界是善,真的善為美。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卻或多或少地忽略了道德的底線———求真,說真話者不如說謊話者更具備社會適應能力,青年人失去熱情純真,變得老于世故。高校或者因為就業現狀艱難,將“求真”引向了一個誤區:摒棄德育而追求生存的本能,結果使得不少大學生認為只要能謀得職業,不管什么虛假的手段都可以用,道德觀、價值觀模糊。所以,回歸德育的本原———進行真善美的教育就顯得尤其重要。綜上所述,道德教育是高校德育之本原,而道德教育之本原是求真,在高校中進行德育建設,首先要抓住德育之關鍵,目標才會明確,才不會失去方向。
1.2形成原因
法律文化中的數學理論思考
數學歷來是人類文化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曾對許多文化產生過深刻的影響。考察法律文化,不難發現,數學對其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無論是歷史上的法律還是現實中的法律,都可發現數學留下的烙印。深入探討數學思想對法律理性的影響,對于法律文化的進一步發展無疑有著重大的促進作用。最為重要的是,作為一種寶貴的、無可比擬的人類成就,數學運用其理性的基本內涵在對自然界的研究中,采取客觀的、定量的、超驗的、簡單的思維趨向,追求確定性的知識,注重演繹推理的方法,無時無刻的不在影響著法學,潛移默化的引領法律向著理性、正義、自由等方向發展。 一、數學思想對法學產生影響的本源 (一)數學是一種重要的思維工具 數學思維幾乎可以表征人類思維的普遍特征。邏輯思維和形象思維都是社會科學和數學共同運用的。著名哲學家、數學家羅素就曾說過:“數學,如果正確地看它,則具有……至高無上的美———正像雕刻的美,是一種冷而嚴肅的美,這種美不是投合我們天性的微弱的方面,這種美沒有繪畫或音樂的那些華麗的裝飾,它可以純凈到崇高的地步,能夠達到嚴格的只有最偉大的藝術才能顯示的那種完美的境地。一種真實的喜悅的精神,一種精神上的完備,一種覺得高于人的意識———這些是至善至美的標準,能夠在詩里得到,能夠在數學里得到。”[1]當然,數學思維也是一種辯證思維,具有自己特殊的表現形式。數學中有一系列辯證關系,對黑格爾辯證法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響,而黑格爾的辯證法又被馬克思的理論吸收。黑格爾、馬克思都對法律文化有著重要影響,而辯證法又是他們理論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數學的辯證思維也間接地影響了法律文化。由于數學是一種極為重要的思維工具,所以,在現代高度發達的法治社會里,數學也成為法律行業必備的知識。 (二)數學是一種重要的科學語言 數學語言是最科學的語言之一,數學文化的這一特點,能使數學超越各種文化的局限性,達到廣泛和直接傳播的效果。數學語言中有概念、公式、定理、模型、圖像、方程等,數學運用這些語言要素,對科學現象和規律進行精確而簡潔的表述,從而使數學語言成為一種對人類文化貢獻甚大的語言。“因為我們在這里所發現的不再是孤立的語詞,而是按照完全相同的基本程序排列起來的項,因此,它向我們展示了一種清晰而明確的結構法則。”[2]數學語言對人類文明的貢獻是非常巨大的。在當代,法律科學中已充滿了數學語言,尤其是在運用系統科學等新興學科研究法制的工程中,數學語言比比皆是。 (三)數學是一種重要的思想方法 在人類文化發展史上,數學思考方式曾對文化的發展起過重要作用。推理可以說是數學中最重要、影響最大的思想方法。早期數學屬于經驗數學,是古希臘人把它發展為演繹數學,演繹數學從簡明的公理出發,可推出無可辯駁的結論。這種推理演繹的方法也吸引了無數的法律思想家,把數學這種推理方法運用到法律領域,推動了人類法律文明的發展。數學是研究量的科學,對客觀對象進行量化,在量化基礎上進行數量的分析、測量和計算,這是一種常用的數學思想方式。要把握事物的質,就必須對事物的量有所了解。不了解事物的量,就無法把握事物的質,質和量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在法律中也涉及到量的關系,對一系列法律行為都要作量的分析。通過對數量的分析,數學把它的觸角深入到法律領域。 二、數學特性對法學的影響 (一)數學公理思想對法學的影響 公理是一個理論體系的前提和基礎,正因為有了公理的存在我們才可以根據推理原則推出這個理論體系中的其他具體規則。西方自然法學家借鑒公理化方法,把那些五花八門的法律追溯到幾條確定的原則作為自然法的公理,然后他們從公理出發,以歐幾里德般的精確性,推演出人類全部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分析法學派利用公理來證明了不同法律規范的體系同一性,如凱爾森。 自然科學中的公理往往是唯一的,但在法學中的公理卻由不同的法學家提出了不同的公理,這主要是由于法學中的價值因素所決定的。盡管法學是一門充滿價值的學科,但這不妨礙法學家利用公理思維方式來思考法學問題。但在古代中國缺少公理思想思維模式,我們認識問題時擅長舉一反三,由此及彼,而沒有想過從這一和三上的共性中抽象出公理來。 (二)數學確定性思想對法學的影響 確定性,往往是由公理思想和推理規則所決定的。在一定條件下,公理已定,根據推理規則所推導出的結果便是確定的。受這種思維方式的影響,人們往往認為自己的行為符合一定的規范是確定的。但是傳統中國數學思想中缺乏公理思想、推理思想以及由此得出的確定性思想,這便使中國人在考慮問題時不會關心遵守規范是確定的,而是在考慮問題時就問題本身來考慮,就事論事,以解決問題為出發點而非以遵守規范為必須。 典型的中國調解制度便是受這種思想的影響。調解非以嚴格遵守法律規范為己任,而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來圓滿的把問題解決為最終歸宿。確定性思想對西方法學的程序中心主義也不無影響,程序是可以確定的,程序一旦確定后,便是必須要遵守的,即使實體不公正,但由于這是嚴格按照程序得出的,因此也是被人們接受的。數學確定性思想對法律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及罪刑法定等原則的確定也是影響深遠的。 (三)數學函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 函數講得是一對一或多對一的一種變化關系,如Y與X的對應關系,X變Y便變。一個或多個自變量的變化引起因變量的變化,而因變量的變化必然是由自變量的變化所導致的。這種思想對西方的現實法學派影響較大,他們將法官的判決視為因變量,而這個因變量是由許多自變量所導致的,如法官家庭出身、生長環境、學歷大小、性格愛好甚至性別、年齡、婚否等等。所以在這個復雜的函數關系中要想研究法官的判決便必須從上述諸多自便量入手,因為每一個自變量都會影響法官對某一方面的判決。#p#分頁標題#e# 數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是間接的,也僅是思維模式上的和形式上的,但是研究數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卻是必要的。數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所以我們認真思考這個題目是非常有必要的。[3] 三、數學思想對法律精神影響內容考察 眾所周知,古希臘文化與古代其他文化最大的不同是崇尚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在數學領域的體現主要就是推理的運用。數學觀念對古希臘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影響表現在對民主制度的影響上。由于“萬物皆數”,所以數學的普遍性、確定性就成了自然和人類社會的特性。由此可推導出自然運行具有必然性和規律性的結論,把這種“自然之法”引入人類社會,就產生了自然法。由于民主制度是符合自然法的,所以,崇尚理性的古希臘人(主要是雅典等城邦)自然就要選擇民主制度了。 求得國家全體成員共同生活的協調是古希臘人國家觀念的基本思想。“這種和諧的共同生活應使每個公民以參與其中為最大的樂事,這個現象雖然不穩定地實現過,卻始終是希臘政治學說中的主導思想。”[4]誠然,古希臘人選擇民主制還有其他原因,但我們絕不能否認、也不能低估數學觀念對古希臘人選擇民主制的影響。我們須記住一點:古希臘人的數學觀念和政治法律觀念在深層次上是相通的。[5] 在古代,除了古希臘外,在其他文明古國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都受過數學的影響。在早期社會,人們大多給數學披上神秘的外衣,把數字看作神奇的符號,具有某種深不可測的象征意蘊。[6] 數學文化這種神秘特性又往往與占卜、占星等結合起來,以影響法律文化。以中國為例,老子就有數生萬物的思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當然,最典型的是《易經》,利用數學及其符號的變化來對事物的變化發展規律予以規范和預測。中國古代留傳下來的還有“河圖”、“洛書”,用以解釋宇宙生成和人類社會起源。以上這些理論就涉及到法律的起源問題。而且把數學運用到巫術中,也會對法律文化產生影響,因為早期社會的法律無不受巫術的影響。[7] 數學的抽象性、確定性、精神性、嚴密性等特點決定數學永遠和時代的精神———法學聯系在一起,所以,數學對法律的影響將是長期的,而且會更加巨大。數學為法律文化的變革提供著不斷更新的理論和方法,促進了法律知識的增長和法律文化的進步,同時也為法律科學開辟了許多新的研究領域?,F代社會許多復雜的法律現象,正期待著運用數學的方法去研究和解決。數學思想作為開啟法學智慧之門的鑰匙,為法律科學提供了一套科學的知識體系,有力地推動了法律的科學化進程,使許多法律問題的研究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