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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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摘要:音樂與法律具有共通性,具體體現在二者均以律為核心、運行邏輯相近、均對社會有調控作用、均源于人性且富含精神追求。音樂與法律的互動性體現在,法律對音樂的保障與音樂對法律實施的促進兩個方面。基于音樂與法律的辯證關系,應當加強音樂與法律的共同教育與研究、注重禮樂的傳統繼承與發揚以及積極實現音樂保護與音樂共享的平衡。

關鍵詞:音樂;法律;互動性;融合性;禮樂

音樂與法律都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它們各自以自己的規律和特點影響或塑造著人們的生活和行為。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來看,二者之間均存在密切的聯系,從古代中國禮樂制度之盛行,到近代音樂版權的保護,無不彰顯了音樂與法律之間的辯證關系和密可不分的聯系。因而,對音樂與法律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和分析,對于促進法律和音樂的發展,以及實現二者的和諧統一,具有重要的意義。對音樂與法律辯證關系的研究可以填補理論上的空白,同時,也可以吸收和借鑒我國古代禮樂的精華,實現音樂與法律的良性互動和發展。

1音樂與法律的共通性

1.1內容上以“律”為核心

從內容上看,音樂與法律均以律為核心。首先,音樂以律為核心內容。無論多么復雜的音樂,其實背后都有規律、規則可尋,或者說都受到律或規則的約束。音樂內在的律和規則,使得美好的音樂可以保真的情況下得以傳播和繼承。其次,法律同樣以律為核心內容。無論是古代的律法,還是現代的法律,其核心內容均為規則和原則,而其中規則是最為主要的內容。法律之所以規則和原則為核心,主要原因是規則和原則具有規范性和約束性,能夠為社會提供秩序,為個人權益提供保障,從而使得夠使得公眾能夠安居樂業、國家能夠安定經濟繁榮。

1.2邏輯上均遵循“規范———執行”的路徑

從邏輯上看,音樂與法律均遵循從規范到執行的過程。首先,音樂的運行邏輯是制作樂譜———根據樂譜演奏的過程。樂譜是音樂規則的載體,而音樂規則構成樂理。無論何種音樂、何種曲目,其創作的過程一定遵循一定的規則,而樂譜便是音樂規則的體現。其次,法律的運行邏輯是制定法律———根據法律執行的過程。根據現實考察,法律的運行大體上分為: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執行,具體而言就是立法者制定法律,然后執法者根據法律文本去執行法律。

1.3功能上具有調控與教化作用

首先,音樂對個人和社會的調控作用。中西著名的哲學家與統治者很早便發現良好的音樂教育,對社會能夠一定的教化和調控作用。柏拉圖曾在其著作《理想國•法律篇》中提出,音樂最主要的功能體現在社會教育方面,它規范人們的道德、思想,而非起享受或娛樂作用,并警惕人們遠離不適度的音樂。其次,法律對個人和社會的調控作用。從古至今,法律的內容和理念雖然在不斷的變遷,但其基本的功能和定位均是調控個人的行為以及社會的秩序。韓非子說“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龐德認為:“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的目的就是“維護、促進和傳送文明”。古今的先賢學者,均看到了法律對于社會秩序、國家富強的作用。

1.4二者均內在包含精神追求

黑格爾認為,音樂和法律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均為超越現實而追求真善美的藝術。首先,音樂源于人性且追求靈魂之美?!盾髯?bull;樂論》云:“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強調的是音樂源于人性、關乎人心、反映人情,因此與人的內心世界相通。其次,法律源于人性且具有精神追求。法律雖然是以冷冰冰的法條為主要內容,但是其法條背后卻充斥著精神追求。法律的核心價值和終極追求在于實現社會正義以及人類福祉。法律規范通過懲治邪惡、獎勵善行,規范者人們的行為,使得社會充滿正義。

2音樂與法律的互動性

2.1古代音樂與法律的相互促進

首先,古代音樂對于法律功能的實現具有補充作用。在法律無法起到有效作用的地方,音樂起到了補充的作用。古代音樂因為具有禮的功能,所以規范和調控人們的內心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音樂以“律”核心,講求規則和秩序,這對于個人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使得人們更加自然的遵守規則和秩序。另外,音樂具有較高的精神追求,有助于凈化人們的心靈、從而引導人們做出善行而非惡事。其次,在古代法律對音樂的傳播和發展具有保障作用。通過對我國古代音樂的運行和現實的考察可知,法律對于音樂具有保障作用,甚至可以說音樂本身亦是一種法律。以周朝開始盛行的禮樂制度為例,禮樂制度有著嚴格的等級性,各個階級的人所使用的音樂不能相互混淆。例如,周天子祭祀上天,演奏《雍頌》;諸侯會見他國使者,演奏小雅中的《鹿鳴》、《皇皇者華》、《四杜》。

2.2音樂有助于法律更好地實施

首先,音樂富含哲學,讓人深思而心靈得以凈化。哲學對現實世界做出批判,音樂則是對內心深處的情感表達。哲學在理性與感性中尋求平衡,音樂也必須在和弦的建立和解決中,找尋和諧的韻律。音樂與哲學在思考與解決自身問題時具有很多共同點。由此可知,音樂與哲學是相通的,音樂中處處充滿著哲學思考。所以思考音樂可以認為是對哲學問題的思考,讓人在深思中感受音樂所想要傳達的美德,從而達到塑造道德觀念,凈化心靈的效果。一旦人們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觀念,那么他接受法律比起“不通王道”的蠻夷就會輕松且高效。其次,音樂能夠起到熏陶教化作用,以使法律得以更好實施。音樂本身具有教化的功能,一方面可以凈化人的心靈、提升個人的審美、品味和品德;另一方面有助于使人們自覺養成一種遵守秩序的習慣,提升整個社會的公眾素質和公共品德。只一味地推行嚴刑峻法是效率低下的,如果以音樂教化民眾,那么法律的推行會是事半功倍的。音樂可以塑造人們良好的道德觀念,從而創造一個易于接受法律、所謂“文明開化”的社會。這就是法律與音樂相結合的好處。

2.3現代法律為音樂保駕護航

首先,法律為音樂的創作、傳播和發展提供了和諧的環境?,F代法律的核心價值追求在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建構和諧的社會環境。而和諧的社會環境對于音樂的創作、傳播和繁榮是必不可少的。雖然說戰亂和動亂并不會阻滯音樂的發展,但是,良好的社會環境下音樂的發展才能如虎添翼。從現實來看,法律對社會秩序有著維護作用,社會秩序穩定,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經濟才能發展。其次,法律對于音樂版權的保護,有助于激發音樂人的創作和傳播的積極性。保護音樂著作權可以規范音樂創作、音樂市場,使得音樂創作更為規范,音樂市場更為有序,從而使得音樂創作人應有的權益得到保護,音樂產業更為良好有序地發展。音樂人的權利和利益包括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絡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代表權利人狀告百度,侵犯了歌詞作者《愛我中華》等50首歌詞的著作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指出,被告所稱的搜索已經實際起到了替代來源網站提供歌詞的作用,侵犯了原告對50首涉案歌詞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3推動音樂與法律互動發展的新路徑

注重音樂與法律的共同教育,探究共同教育的結果與好處,禮樂的傳統繼承與發揚的意義及可行性,找尋音樂保護與音樂共享的平衡點,促進音樂產業的發展。

3.1注重音樂與法律的互動性

首先,注重音樂與法律之間互動性的研究,深入挖掘音樂與法律的內在聯系,以更好的使二者能夠互動和融合。其次,注重音樂和法律的共同教育。早在古希臘,柏拉圖便提出:通過音樂來督促人們內在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的外在秩序和諧共處來調整社會的穩定。如果尚樂崇法的觀念在社會上蔚然成風,那么社會秩序以及公眾的道德素養將有較大的提升。再次,注重法治建設中,引入音樂的因素。比如,法治教育中,將一些法律知識或者常識用音樂的形式進行表達。相關的文化部門也可以制定一些關于“仁義禮智信”等傳統價值觀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歌曲。

3.2吸收和借鑒傳統禮樂制度中的合理成分

禮樂制度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強調的音樂與“法律”之間的融合性和互動性,時至今日仍然具有較大的借鑒意義。當今公眾雖然重視音樂的教育和學習,但是,總體而言是一種功利化的教育和學習模式。比如,家長普遍重視孩子對音樂的學習以及興趣的培養,可是過于片面地執著于出成績,缺少了樂德的教育,忽視了音樂陶冶情操,培養良好品德的功能。實際上,從禮樂制度的精髓來看,音樂遠不是一種簡單的技能,其內在的包含著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而且包含著對于道德和美的熏陶。因而,我們對于音樂的教育和學習,應當注重吸收和借鑒古代禮樂制度的精華。近80%的人認為現在的教育中應當加入與禮樂有關的內容。

3.3實現音樂保護與音樂共享的平衡

音樂既是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同時又是全人類的精神財富,因此,在法律和音樂的關系上,我們應當注重音樂版權的保護與音樂為人類免費分享之間的平衡。音樂本身具有社會屬性,對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上文中提及,百度與三大唱片公司簽訂協議,唱片公司的音樂借助網絡平臺,使其旗下的音樂得到了更好的傳播;百度支付了版權費用,使音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數字平臺成為音樂傳播的主要媒介。法律應當更好的保護音樂版權者的利益,同時,也應當制定一些措施和政策,促進音樂的共享和傳播。畢竟,音樂與法律之間具有共通性和互動性,音樂的普及和傳播對于法治的建設和社會的和諧具有重要的作用。

4結語

音樂與法律的辯證關系提醒我們:首先,應當注重音樂與法律的互動性、推動二者的共同研究和共同教育,促進二者的優勢互補;其次,吸收和借鑒中國傳統禮樂制度的精華,應用于現代社會的建設和發展;最后,基于音樂本身的社會性和公共性,應當尋求音樂版權保護與音樂共享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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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曉辰 單位:天津外國語大學附屬外國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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