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刑事技術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刑事審判精準化量刑的技術輔助實踐
摘要:刑事審判中的核心議題是定罪和量刑,解決量刑公正是社會公眾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當下通過大數據乃至人工智能模式來輔助量刑的實踐越來越多,通過對技術輔助量刑的歷史梳理,對當下刑事審判的精準化量刑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量刑精準化;電腦量刑;理論與實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被告人認罰”,從而要求公訴機關與被告人達成量刑上的“合意”,尤其是檢察機關要求盡可能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于公訴人的辦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長期以來量刑權由審判機關掌握,公訴機關缺乏量刑經驗,更重要的是,不同的法官對同一案件都不可能達到一樣的量刑,讓公訴人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并為法官所接受,無疑會難上加難。是否有一個讓公訴和審判人員都能參照的量刑標準,從而讓各方的分歧減少,成為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當涉及量刑標準問題時,在大數據、人工智能非?;馃岬漠斚拢坏貌蛔屓讼氲健半娔X量刑”這一可能實現人們對量刑標準化期望的事物,而“電腦量刑”并非一個新鮮事物,其提出和發展歷程值得我們去回顧和研究。
一、電腦量刑的提出
早在30多年前,電腦尚未在我國社會生活和日常辦公中普及的年代,我國就有人提出關于電腦量刑的想法,并有學者著手進行課題研究和系統設計。例如,1986年《法學》雜志第9期上就刊登了一篇文章《電腦量刑目擊記》,記錄了一場電腦模擬量刑的場景,在當時華東政法學院的計算機房,由刑法專業青年教師史建三和上??萍即髮W計算機專業畢業的胡繼光合作,編制了一個盜竊案的電腦量刑軟件,通過讓一群審判人員回答盜竊金額、犯罪手段是否嚴重、犯罪動機、悔罪態度、是否從犯、有無自首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在電腦里輸入相關數據,最終的量刑結果出來后,“大家爭著一看,公認這個結果是公正的,與自己的想法也是相符的?!?987年,該軟件在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長寧區法院刑庭對已決案件和未決案件進行測試,100多個案件,電腦和審判人員裁判相符率在80%左右(包括正負誤差不超過半年的情況)。同期雜志也刊登了史建三教師的論文《量刑最佳適度與電腦的運用》,闡明了電腦具有運算快、精度高、能充當“鐵包公”的角色等優勢。在《從量刑現狀的調查看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的作用》一文中,列舉了一個調查現象:給予100名審判員150個盜竊罪的假設事實,要求審判人員僅就每個案件中給定的事實提出量刑意見,100名審判人員對擬定某一案例量定的最低刑和最高刑之間的差,小則半年,大則為18年,150個案例平均量刑差為5.08年。如果除去不同地區盜竊數額規定不同等合理差異,150個案例平均量刑差為4年左右,案例的有關量刑情節越多,審判人員的量刑差異就越大。該文認為,電腦不可能完全取代審判人員,而永遠是審判人員手中的工具,電腦輔助量刑系統也存在無法自行從過去的經驗中學到東西、處理新型犯罪現象的能力較差等缺陷,但卻不能否認它在處理90%以上常見多發犯罪時的高超水平。對電腦輔助量刑的研究能夠推進定罪量刑活動定量化、標準化和科學化。1988年《中國法學》第4期上刊載了《未來的“電腦法官”——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論》一文,該文認為當時我國的審判實踐中,量刑偏輕偏重、畸輕畸重的現象比較普遍,甚至在一些審判人員的私下交談中,也有把量刑和自由市場相提并論者,不無譏諷地將量刑不平衡現象喻之為“一個市場一個行情”;而且舉例一個主犯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二審判處二十年;另一個進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案件中,一審判處十五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該文還追溯了著名科學家錢學森在1979年首先提出了建立法治系統工程的建議,1985年4月又在全國首次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上進一步提出了在法律事務中運用人工智能、知識工程和專家系統的具體設想。1986年11月,由華東政法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部分專家學者共同承擔的《量刑綜合平衡與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研究》被定為全國哲學、社會科學“七五”規劃科研項目。除上述華東政法學院研制成功盜竊罪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外,湖南大學研制出貪污罪量刑模型,中南政法和內蒙古大學專家在量刑數學模型研究上取得了進展。
二、電腦量刑的實踐及爭議
電腦量刑的概念和系統設計雖已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有人提出,并讓司法機關產生了濃厚興趣和肯定,但除了部分測試和學者研究,并未運用于司法實踐當中,筆者也未查到具體文獻闡述原因。根據筆者推測,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2000年之前,司法機關電腦辦公普及程度不高,對電腦量刑推廣形成了硬件上的限制;第二,量刑問題尚未引起司法部門的重視,刑事司法制度還有如辯護權、庭審方式等很多重大改革問題沒有解決,量刑問題還不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三,電腦量刑需要巨額的投入和研發才能應用于司法實踐,而我國地區經濟水平差異過大,大部分地區缺乏對電腦量刑軟件開發的資金支持,因而電腦量刑根本無法被應用于司法實踐。綜合上述幾種因素,電腦量刑雖然探索較早,但遲遲無法在司法實踐中應用。在對電腦量刑的應用和討論沉寂了近20年后,電腦量刑終于迎來了司法實踐的首次“試水”。2003年,山東省淄川區法院開始設計審判軟件,到2006年山東省推廣淄川經驗、在當地各級法院中普遍實行電腦量刑,只花了近3年的時間。山東省淄川區法院的電腦量刑試驗引發了學界和輿論的廣泛關注,如《新京報》在2004年5月23日刊發題為《輸入犯罪情節,電腦作出量刑》,2004年9月13日《法制日報》刊發《電腦量刑爭議中前行》,2006年8月2日《法制日報》又報道了《電腦量刑能否避免同案不同刑,淄川法院探索刑事審判量刑標準化》,2006年9月9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電腦量刑挑戰自由裁量權》,2006年9月12日《南方都市報》刊登《山東爭議聲中推廣電腦量刑,刑期有望精確到天》,山東省法院的創舉還引發了國際關注。對淄川區法院的做法,贊同者認為:對于抑制法官的權力膨脹,電腦量刑具有積極意義;有助于克服各種人為因素的干擾,有利于公正。反對者則認為,電腦量刑忽略案件的個別化標準,這些標準無法量化,電腦量刑助長法官惰性,也無法考量法官對個案的情感而做出相應的量刑[1]。對電腦量刑的反對聲音很多,如季衛東教授在《政法論壇》2007年第1期發表《電腦量刑辯證觀》一文明確提出:電腦量刑應當緩期執行,電腦不可能完全取代人腦。理由有四個方面,一是電腦不考慮人權保障、預防為主等思辨性要素,也無法進行政策和利益衡量;二是忽略地方性知識和具體語境;三是中國法官太多,應當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四是中國成文法有著“宜粗不宜細”的簡約,有多種解釋、臨機應變的空間,不宜讓電子計算機處理。對電腦量刑的反對意見阻止了其大規模應用,但司法系統已經開始關注量刑問題,量刑也迎來了司法系統的頂層關注。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將量刑建議作為檢察改革項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發布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制定量刑指導意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則于2006年參照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起草了“量刑程序指南”,2008年8月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通知》,選取部分法院作為試點,2010年發布了具體的量刑指導意見,如提出量刑的“三步法”,第一步根據基本犯罪事實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根據影響犯罪構成的數額、次數、后果等因素確定量刑基準,第三步根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并綜合各種因素確定宣告刑。法院的這些改革舉措更多是從規范意義上去指引法官量刑,例如,具體的確定量刑起點、量刑基準和宣告刑,有定量方法的指引,但本質上還是法官依據個人經驗進行推算,也即法官們經常采用的“綜合估量法”,甚至可能確定好宣告刑之后再去進行量刑步驟的完善。對電腦量刑這種純技術意義上的操作并未給予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對量刑的設計和指導,部分來自對《美國量刑指南》的學習借鑒,但缺乏美國量刑的細化程度。美國于1984年通過了《量刑改革法案》,該法案授權美國量刑委員會監控聯邦法院的量刑活動,制定對聯邦法官具有約束力的“聯邦量刑指南”,該量刑委員會于1987年4月13日向國會提交了《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經國會審議,該量刑指南于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實施,指南對可能出現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況以及應受到的處罰,進行了具體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嚴格遵守。
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摘要:由于網絡犯罪中存在使用了網絡技術而進行犯罪的行為,使得需要討論其技術提供者是否應當歸責的問題。本文將從法律入手,主要討論從主觀方面,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該技術的服務是否自身就具有可讓用戶操作實施網絡犯罪的屬性,和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應當承擔管理義務及承擔何種范圍的管理義務;從客觀方面,提供信息的網絡技術支持、幫助他人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
關鍵詞:網絡犯罪;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
一、網絡犯罪的現狀
根據2016年1月22日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5年12月超過半數的國民已接入互聯網。據此可知,在數據龐大的網民規模下,線下犯罪也不再是唯一的犯罪方式,大片的網絡也成為了孕育犯罪的“沃土”?,F行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曾嘗試根據網絡犯罪侵害法益的不同對網絡犯罪進行劃分。但對網絡犯罪進行劃分不只是要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網絡犯罪,而更應該是對防范和懲治網絡犯罪提供方向和思路。而打擊網絡犯罪的關鍵在于定位到相對參與到網絡犯罪中的各個主體之中,因而,需要從網絡犯罪的主體下手。在此,可以把網絡犯罪的主體劃分為網絡產品生產經營者、網絡信息獲取者、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以及網絡信息提供者四個方面。而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由于是網絡平臺的構建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費用結算、業務推廣等技術方面的支持與幫助的網絡經營者,常常會與中性業務幫助行為進行連接。由于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大多都不是犯罪實際行為的執行者,因而對于其行為的懲罰應當以幫助犯還是正犯論處的問題依舊存在疑問。除此之外,就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對其提供的服務是否應當起到管理義務以及管理義務的程度也存在很大的爭議。對此,將在后文中具體就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網絡犯罪歸責問題進行仔細討論。
二、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在實際法律中的體現及存在的問題
在實際的操作與運用中,主要是針對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盡到的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和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進行討論,相應的這兩方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得到了體現。
(一)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管理義務
刑事技術教育改革論文
一、刑事技術人才培養目標
(一)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培養創新型人才
刑事技術人才培養的質量是衡量學科建設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隨著公安教育事業的發展,科學技術手段也在經歷著日新月異的變化,社會對創新型刑事技術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多,刑事技術的自然學科屬性也決定了應該注重創新型人才的培養,這樣才能保持本學科蓬勃發展的氣息。刑事技術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必須實現三個轉變。第一,老師要實現由注重知識傳授向重視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轉變。刑事技術教育必須注重培養學生開展學術研究的能力,使學生從廣度和深度兩方面把握本學科領域內的重要知識“。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刑事技術教學不能只是給學生“輸血”,關鍵是要讓學生有“造血”的功能,能夠獨立自主地對問題進行探索研究。第二,要讓學生實現從被動接受知識到主動思考問題的轉變。通過端正學生治學的態度,使學生充分認識刑事技術的學科屬性,樹立物證和法律的雙重意識,找到自己的興趣點,提高自主學習本學科知識的能力。第三,讓知識實現由理論研究層面向實踐操作層面的轉變。刑事技術教育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大學生科技創新項目、成立學科興趣小組、開發創新型實驗設計等途徑給學生提供創新實踐的機會,鼓勵學生進行科技制作和應用方法的研究,在必要的時候啟發學生,幫助學生開拓思路,充分調動學生科學研究的積極性。
(二)服務打擊犯罪需要,培養應用型人才
近年來,犯罪手段呈現出多樣化、智能化的趨勢,犯罪分子的反偵查意識也越來越強,如在作案時戴手套避免留下手印、作案后銷毀痕跡等。這給刑事技術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也對刑事技術人才的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技術與犯罪活動在經歷著一場“偵查與反偵查”的較量,需要更多的應用型的刑事技術人才來充實公安隊伍。俗話說“,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的同時,國內外法庭科學領域對于刑事技術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也從未間斷。新形勢下的刑事技術教育應該注重用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來武裝學生,強化學生的物證意識;鍛煉學生敏銳的觀察力、敏捷的思維能力以及嚴密的邏輯分析能力;使其熟悉相關儀器設備的操作,掌握各類物證的尋找發現、勘驗提取、分析判斷和檢驗鑒定的基本方法,能夠將刑事技術手段發揮得淋漓盡致,在犯罪現場勘查過程中不遺漏任何蛛絲馬跡,真正做到“物證盡其用”,進而能夠勝任公安刑偵工作,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同時,在傳授這些專業知識的同時,也該注重學生政治立場、思想道德的培養,避免學生以后走上社會不從事警察這一職業而形成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二、明確刑事技術的學科屬性
學科屬性的明確不僅能夠使學生對課程有個全面、深入的認識,學習過程中更講究方法和目的性,還能夠促進學科建設的發展和完善,更好地實現向應用型學科的轉變。
談刑事審判精準化量刑的技術輔助實踐
摘要:刑事審判中的核心議題是定罪和量刑,解決量刑公正是社會公眾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當下通過大數據乃至人工智能模式來輔助量刑的實踐越來越多,通過對技術輔助量刑的歷史梳理,對當下刑事審判的精準化量刑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量刑精準化;電腦量刑;理論與實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被告人認罰”,從而要求公訴機關與被告人達成量刑上的“合意”,尤其是檢察機關要求盡可能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于公訴人的辦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長期以來量刑權由審判機關掌握,公訴機關缺乏量刑經驗,更重要的是,不同的法官對同一案件都不可能達到一樣的量刑,讓公訴人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并為法官所接受,無疑會難上加難。是否有一個讓公訴和審判人員都能參照的量刑標準,從而讓各方的分歧減少,成為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當涉及量刑標準問題時,在大數據、人工智能非?;馃岬漠斚?,不得不讓人想到“電腦量刑”這一可能實現人們對量刑標準化期望的事物,而“電腦量刑”并非一個新鮮事物,其提出和發展歷程值得我們去回顧和研究。
一、電腦量刑的提出
早在30多年前,電腦尚未在我國社會生活和日常辦公中普及的年代,我國就有人提出關于電腦量刑的想法,并有學者著手進行課題研究和系統設計。例如,1986年《法學》雜志第9期上就刊登了一篇文章《電腦量刑目擊記》,記錄了一場電腦模擬量刑的場景,在當時華東政法學院的計算機房,由刑法專業青年教師史建三和上??萍即髮W計算機專業畢業的胡繼光合作,編制了一個盜竊案的電腦量刑軟件,通過讓一群審判人員回答盜竊金額、犯罪手段是否嚴重、犯罪動機、悔罪態度、是否從犯、有無自首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在電腦里輸入相關數據,最終的量刑結果出來后,“大家爭著一看,公認這個結果是公正的,與自己的想法也是相符的?!?987年,該軟件在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長寧區法院刑庭對已決案件和未決案件進行測試,100多個案件,電腦和審判人員裁判相符率在80%左右(包括正負誤差不超過半年的情況)。同期雜志也刊登了史建三教師的論文《量刑最佳適度與電腦的運用》,闡明了電腦具有運算快、精度高、能充當“鐵包公”的角色等優勢。在《從量刑現狀的調查看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的作用》一文中,列舉了一個調查現象:給予100名審判員150個盜竊罪的假設事實,要求審判人員僅就每個案件中給定的事實提出量刑意見,100名審判人員對擬定某一案例量定的最低刑和最高刑之間的差,小則半年,大則為18年,150個案例平均量刑差為5.08年。如果除去不同地區盜竊數額規定不同等合理差異,150個案例平均量刑差為4年左右,案例的有關量刑情節越多,審判人員的量刑差異就越大。該文認為,電腦不可能完全取代審判人員,而永遠是審判人員手中的工具,電腦輔助量刑系統也存在無法自行從過去的經驗中學到東西、處理新型犯罪現象的能力較差等缺陷,但卻不能否認它在處理90%以上常見多發犯罪時的高超水平。對電腦輔助量刑的研究能夠推進定罪量刑活動定量化、標準化和科學化。1988年《中國法學》第4期上刊載了《未來的“電腦法官”——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論》一文,該文認為當時我國的審判實踐中,量刑偏輕偏重、畸輕畸重的現象比較普遍,甚至在一些審判人員的私下交談中,也有把量刑和自由市場相提并論者,不無譏諷地將量刑不平衡現象喻之為“一個市場一個行情”;而且舉例一個主犯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二審判處二十年;另一個進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案件中,一審判處十五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該文還追溯了著名科學家錢學森在1979年首先提出了建立法治系統工程的建議,1985年4月又在全國首次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上進一步提出了在法律事務中運用人工智能、知識工程和專家系統的具體設想。1986年11月,由華東政法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部分專家學者共同承擔的《量刑綜合平衡與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研究》被定為全國哲學、社會科學“七五”規劃科研項目。除上述華東政法學院研制成功盜竊罪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外,湖南大學研制出貪污罪量刑模型,中南政法和內蒙古大學專家在量刑數學模型研究上取得了進展。
二、電腦量刑的實踐及爭議
電腦量刑的概念和系統設計雖已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有人提出,并讓司法機關產生了濃厚興趣和肯定,但除了部分測試和學者研究,并未運用于司法實踐當中,筆者也未查到具體文獻闡述原因。根據筆者推測,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2000年之前,司法機關電腦辦公普及程度不高,對電腦量刑推廣形成了硬件上的限制;第二,量刑問題尚未引起司法部門的重視,刑事司法制度還有如辯護權、庭審方式等很多重大改革問題沒有解決,量刑問題還不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三,電腦量刑需要巨額的投入和研發才能應用于司法實踐,而我國地區經濟水平差異過大,大部分地區缺乏對電腦量刑軟件開發的資金支持,因而電腦量刑根本無法被應用于司法實踐。綜合上述幾種因素,電腦量刑雖然探索較早,但遲遲無法在司法實踐中應用。在對電腦量刑的應用和討論沉寂了近20年后,電腦量刑終于迎來了司法實踐的首次“試水”。2003年,山東省淄川區法院開始設計審判軟件,到2006年山東省推廣淄川經驗、在當地各級法院中普遍實行電腦量刑,只花了近3年的時間。山東省淄川區法院的電腦量刑試驗引發了學界和輿論的廣泛關注,如《新京報》在2004年5月23日刊發題為《輸入犯罪情節,電腦作出量刑》,2004年9月13日《法制日報》刊發《電腦量刑爭議中前行》,2006年8月2日《法制日報》又報道了《電腦量刑能否避免同案不同刑,淄川法院探索刑事審判量刑標準化》,2006年9月9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電腦量刑挑戰自由裁量權》,2006年9月12日《南方都市報》刊登《山東爭議聲中推廣電腦量刑,刑期有望精確到天》,山東省法院的創舉還引發了國際關注。對淄川區法院的做法,贊同者認為:對于抑制法官的權力膨脹,電腦量刑具有積極意義;有助于克服各種人為因素的干擾,有利于公正。反對者則認為,電腦量刑忽略案件的個別化標準,這些標準無法量化,電腦量刑助長法官惰性,也無法考量法官對個案的情感而做出相應的量刑[1]。對電腦量刑的反對聲音很多,如季衛東教授在《政法論壇》2007年第1期發表《電腦量刑辯證觀》一文明確提出:電腦量刑應當緩期執行,電腦不可能完全取代人腦。理由有四個方面,一是電腦不考慮人權保障、預防為主等思辨性要素,也無法進行政策和利益衡量;二是忽略地方性知識和具體語境;三是中國法官太多,應當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四是中國成文法有著“宜粗不宜細”的簡約,有多種解釋、臨機應變的空間,不宜讓電子計算機處理。對電腦量刑的反對意見阻止了其大規模應用,但司法系統已經開始關注量刑問題,量刑也迎來了司法系統的頂層關注。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將量刑建議作為檢察改革項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發布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制定量刑指導意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則于2006年參照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起草了“量刑程序指南”,2008年8月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通知》,選取部分法院作為試點,2010年發布了具體的量刑指導意見,如提出量刑的“三步法”,第一步根據基本犯罪事實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根據影響犯罪構成的數額、次數、后果等因素確定量刑基準,第三步根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并綜合各種因素確定宣告刑。法院的這些改革舉措更多是從規范意義上去指引法官量刑,例如,具體的確定量刑起點、量刑基準和宣告刑,有定量方法的指引,但本質上還是法官依據個人經驗進行推算,也即法官們經常采用的“綜合估量法”,甚至可能確定好宣告刑之后再去進行量刑步驟的完善。對電腦量刑這種純技術意義上的操作并未給予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對量刑的設計和指導,部分來自對《美國量刑指南》的學習借鑒,但缺乏美國量刑的細化程度。美國于1984年通過了《量刑改革法案》,該法案授權美國量刑委員會監控聯邦法院的量刑活動,制定對聯邦法官具有約束力的“聯邦量刑指南”,該量刑委員會于1987年4月13日向國會提交了《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經國會審議,該量刑指南于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實施,指南對可能出現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況以及應受到的處罰,進行了具體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嚴格遵守。
臺灣偵查學課程特征及啟發
作者:馬忠紅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課程設置是人才培養設計圖———教學計劃的核心部分,是培養目標的根本體現。課程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人才培養的質量。本文以臺灣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本科專業課程設置①為例,探討臺灣地區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特點,并結合大陸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分析兩者之異同,提出了相應的發展、完善對策。
一、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目的
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成立于1957年,設有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公安安全學系、犯罪防治學系、消防安全學系、交通學系、外事警察學系、行政管理學系、法律系等系部,是培養臺灣地區警察高級人才的最高學府。其中,臺灣中央警察大學的刑事警察學系,與大陸地區警察院校的偵查系相類似,現設有本科、碩士、博士等多個層次,是培養臺灣地區刑事偵查人才的地方。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具備下列專業能力與素養:刑事偵查能力,刑事鑒識能力,刑事法學素養,人際溝通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治安對策分析能力。
二、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情況
以臺灣中央警察大學為例,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主要分為偵查原理、偵查科技、偵查法學、現場偵查四大領域,內容涉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多學科知識,強調課程內容的綜合性學術內涵。
(一)偵查原理偵查原理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犯罪偵查學、犯罪模式分析、犯罪剖繪、犯罪偵查案例研究、組織犯罪偵查、竊盜(盜竊)犯罪偵查、性犯罪偵查、談判與危機處理、刑事警察業務、刑事警察勤務、行為科學、刑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變態心理學、偵訊與社會心理學、偵訊實務與筆錄制作等課程。臺灣警察大學設置偵查原理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通過全面分析臺灣社會面臨的多種犯罪類型,運用比較全面、系統的犯罪數據庫,分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并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2.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強化偵查原理研究;3.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推動犯罪偵查與防范機制。
網絡安全刑事保障比較
摘要:近年來,網絡犯罪激增,網絡安全及其刑事保障是全球課題,歐美發達國家由于具有技術優勢,率先對網絡犯罪的挑戰發起應對,隨后國際社會緊接跟進,通過一系列有關網絡安全的法案和措施,為世界各國提供了有益的刑事治理經驗,中國也時刻緊跟國際網絡治理浪潮,通過整合上層政策與時展優勢,加快落實實體法與程序法協同發展,考察當前國內外網絡安全刑事保障現狀,尋找我國網絡治理的進步空間,認清網絡安全刑事保障機制的戰略定位,積極推動我國網絡治理體系的完善,提升網絡空間防護能力。
關鍵詞:網絡安全;刑事保障;國際刑事機制
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現代人的生活方式、生產方式,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空前未有的繁榮。在現代科學技術革命推動下形成的網絡空間,已成為人類生活的一個新空間,即陸地、海洋、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之外的所謂“第五空間”。①然而,網絡信息結構以及網絡空間快速更迭的同時,潛藏其中的技術風險與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網絡病毒泛濫、信息泄露屢控不止、黑客入侵事件層出不窮,一系列網絡技術的異化使用無疑嚴厲拷問著當前網絡空間的安全治理,為網絡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與威脅。放眼全球,面對接踵而至的網絡技術濫用風險以及與日俱增的網絡犯罪態勢,國際社會與各國均無法避免地聚焦保障全球網絡安全的有效策略和可行機制,由此所引發的法律適用與立法實踐的大討論已成為眾多立法者、司法者、法學家投身網絡安全保障命題的重要契機。如何在繼續完善互聯網1.0時代就已經出現并不斷升級的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攻擊與破壞行為規制的同時,進一步針對傳統犯罪網絡化、網絡犯罪常態化的特點進行有效規制,特別是如何規制“互聯網+”時代互聯網業者的非法行為,就成為當代信息社會刑法必須直面和正視的一個時代挑戰。②防控日益嚴重的網絡技術異化風險以及構建有效的網絡安全治理方案成為全球議題,刑事法律制度作為重要的法治手段能有效保障網絡安全法益因而備受關注。
一、網絡安全刑事保障的域外考察
歐美發達國家得益于其前沿的科技水平長期主導著全球網絡技術的發展動向,而網絡技術異化風險所帶來的一系列網絡安全危機同樣令歐美國家苦不堪言,為此國際社會不得不通過法治方案謀求控制網絡犯罪、維護網絡空間的正常秩序。
(一)歐美國家率先發力
歐美國家基于其技術優勢,長期在網絡空間治理的博弈中占據絕對的領先地位,同時發達國家憑借核心技術壟斷在其主導構建的國際網絡體系中成為權力中心,在國際舞臺引領輿論導向。以美國為例,《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ComputerFraudandAbuseActof1986CFAA》)是聯邦政府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的重要基石,是聯邦政府最主要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立法,③但是,隨著計算機網絡犯罪在美國的演化和擴散,它“既不是全新類型的犯罪,也不完全是傳統犯罪的新形式,”④這一點在美國逐漸成為立法者和學界的共識。⑤在“9•11事件”發生后不到一個半月,美國政府迅速頒布《愛國者法案》(《USAPatriotAct》)⑥,由于接連受到恐怖襲擊以及金融危機的影響,2009年奧巴馬上臺后,美國政府明顯加快了網絡安全立法,同年就出臺了《網絡安全法》(《CybersecurityAct》),其后備受關注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法案》(《CybersecurityInforma-tionSharingAct》)于2015年10月27日順利通過,并結合當時網絡犯罪的新形勢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法案》更名為《2015年網絡安全法案》(《CybersecurityActof2015》),并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實施。這些立法舉措使得美國長期保持網絡安全治理的領先地位,從而鞏固美國在全球網絡治理的話語權。
司法誤區論文:司法誤區及匡正分析
本文作者:張能全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誤區
在新中國成立近半個多世紀后的今天,國家法治已經上升為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決策,而且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發展也積極推動了國家法制建設繼而為司法改革的順利啟動準備了條件。隨著黨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目標以來,從法學理論界到司法實務界,從中央到地方,全國各地都掀起了依法治國的建設高潮,同時也啟動了司法改革理論探討與實踐探索。學術界系統疏理了西方法治的發展源流、國家法治的特征與內涵,中國法治建設主要內容及階段步驟等問題。但如何將成熟的法治經驗與中國具體實際情況相結合,既要參考借鑒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又要顧及我國特定歷史階段的具體國情,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受地理阻隔及多種因素影響,東西方制度文化的交流對話一直存在諸多障礙,改革開放擴大了對外交流但受語言文字所限,我國理論界翻譯介紹了大量英美法國家的法典及著述,當然通過英語也轉譯編著了一些大陸法國家的法學著作,但學術界明顯傾向于贊同借鑒英美法國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樣,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者對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領域若干制度安排與程序設置趨之若鶩,過度強調了引進英美法國家對抗式訴訟模式的必要性而對大陸法國家職權式訴訟制度研究重視不夠。繼而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與大陸法國家的職權式訴訟十分近似,提出必須借鑒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來全面改造我國刑事司法的具體設想。實際上,客觀理性認識世界各國法治發展主流趨勢,正確處理本土與域外的關系,確保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在本土生根和成活才是司法改革必須優先考慮的重要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具體實踐“穿新鞋、走老路”現象證明此次修改并沒有完全取得成功。實踐證明,“只有內生于本國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體現時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我們必須立足國情條件,探索符合本國司法國情條件的司法發展道路。”[1]在探討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應當摒棄那種不顧現實國情的過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一味強調某些法治國家的做法好就主張全面照搬而不考慮該制度需要相應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環境條件,不考慮制度的本土適應性而片面奉行拿來主義,從而導致改革后的制度運行不暢甚至阻塞現象出現。
與片面鐘情于英美法制度的極端論調相比較,另一種更為極端的觀點不僅在刑事訴訟法學界,而且在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持續發酵和廣泛蔓延,那就是認為中國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文化傳統,制度文明遠遠超過世界任何國家,沒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學習而只需要總結歷史經驗就足以解決當今中國面臨的各種問題。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帶來的整體國力提升而產生的盲目自大情緒正在逐漸擴展,有關“中國模式與中國道路”的爭執正在影響甚至沖淡早先確定的法治理想,國家法治的具體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衰減態勢。有人曾斷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國法治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來。[2](P55)其中預設的理論推斷便是西方法治經驗對于中國指導十分有限,制度設計需要根據中國情況結合自身歷史加以總結和創新。應當明確的是,制度創新固然需要從本國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鑒。唯有如此,制度創新與文化進步才有可能。英國哲學家羅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過去已被多次證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里程碑。希臘學習埃及,羅馬借鑒希臘,阿拉伯參照羅馬帝國,中世紀歐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則仿效拜占庭帝國。”[3](P271)那種認為西方法治經驗不具有普遍意義的論斷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現實情況,因為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經或者正在朝著民主法治方向建構本國的社會制度體系。上述思維投射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領域中,便是過分強調中國本土經驗的合理性而否認改革的必要性。諸如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大優越性,檢察監督具有完全正當性,刑事司法權力配置與制度安排有充分的憲法依據而不需要體制改革,只需要進行具體工作機制的改革完善等等。目前,隨著司法大眾化命題被熱烈研討并付諸具體實踐,產生了一股否定“司法職業化與精英化道路”的改革思潮。而司法的職業化過程早已被西方法治國家證明是必須堅持的法治化根本立場和基本路徑。當然司法本身不可能遠離民眾,應當堅持二者的協調統一,反對人為割裂。刑事訴訟法學實證研究正全面取代價值研究與比較研究而成為主流研究范式,但其過分注重本土經驗的思維方式與理論學說反映出研究領域中存在相當程度的關門主義情緒。
與理論研究中存在的兩種極端傾向不同,司法實務部門不太關注學界中的理論爭執。在黨和國家還沒有就司法改革進行總體布置和統籌安排的情況下,司法專門機關已經如火如荼在各自轄區展開了大規模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行動。有的地區和部門比較注重結合本地實際提出改革具體目標,如有效打擊犯罪以維護治安問題、具體辦案工作機制問題以及刑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關注民生、反映民情等問題;有的地區和部門則緊跟刑事訴訟法學前沿研究步伐,急切嘗試引進陪審團、沉默權、辯訴交易、先例判決等英美法國家刑事司法的具體程序制度而不考慮可能產生超越國家憲法和現行法律規定的違法后果。各個地區的司法改革與各個部門的司法改革甚至同一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司法改革在目的、內容、階段與具體步驟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使得司法改革呈現出眼花繚亂的景象。有學者批評指出,我國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國民的參與主體性嚴重缺失,與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遠。[4]我們認為,國家司法改革本身是一項制度建設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理論論證,更需要對司法改革的目的、內容、階段、實施步驟及相關配套措施做出全面系統的謀劃和科學理性的設計。前述那些各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司法改革實踐完全依靠摸索,不僅具有濃重的感性色彩與探索嘗試性質,而且其做法往往前后矛盾、上下抵觸甚至左右沖突。[5]這種改革本身是對國家法治建設的恣意破壞,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與司法公信力,將會帶來普遍的司法信任危機。刑事司法改革理應經過嚴密而充分的理論論證,并將改革舉措作用于具體實踐,然后再對實踐經驗進行系統總結并上升為制度規則,最后回到實踐中加以驗證和正式實施的過程。自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其結果只能使改革裹足不前與徘徊反復。既不可能促進改革取得成功,甚至可能使國家司法制度陷入十分混亂的格局。#p#分頁標題#e#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誤區反映出的認識論與方法論謬誤
深刻反思上述改革不良傾向,不難發現其中存在諸多認識論和方法論謬誤,這些謬誤如果不及時檢討就會對刑事司法改革進程帶來嚴重危害,研究這些錯誤并適時加以校正是保證刑事司法改革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因為任何改革實踐既不能離開基本理論的科學指導,更不能違背認識論和方法論原則。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與方法論作為指導人們實踐的理論體系與科學方法是展開司法改革實踐探索的關鍵鑰匙,刑事司法改革同樣需要切實遵循。只有掌握司法制度理論的普遍規律與基本的方法論工具并確立科學的世界觀和理性的價值觀,才能展開切實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路徑探索。具體來說,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認識謬誤主要有以下表現:
創建有特色的治安學專業
作者:商小平 單位:中國刑警學院
中國刑警學院治安學專業,是于2006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的一個新增專業。與刑警學院設置的其他專業相比,治安學專業是一個既年輕又成熟的專業。說它年輕,是因為作為公安高校一個獨立的本科專業,它申請獲批的時間距今僅僅一年有余;說它成熟,是因為它的成長歷程卻和學院的發展史一樣漫長。多年來,治安學專業的教學內容與教學活動,始終是中國刑警學院整體教學活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一點上說,過去的中國刑警學院治安學專業,是一個“無其名,而有其實”的專業。中國刑警學院治安學專業與全國各類公安院校的治安學、治安管理專業相比,是一個獨具教學特色的專業。在專業發展規劃及人才培養方案中,從“人才培養目標”到教學實施線路,不乏“人無我有”的內容。
一、建設刑警學院治安學專業“特色”的優勢條件
(一)刑警學院半個多世紀的辦學特色積累,為建設與發展治安學專業“特色”奠定了堅實基礎中國刑警學院前身始建于1948年5月的“東北公安訓練隊”,1949年1月14日定名為東北公安干部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1954年,學校歸屬公安部,并擴建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學校。之后又陸續將公安部分設于地方的7家業務單位吸收入校,擴大了辦學規模。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壯大后,1981年11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掛牌成立了直屬于公安部的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這是新中國第一所全日制本科公安高校。作為公安高校,中國刑警學院既嚴格遵守我國高等教育的一般規律,又著重突出公安教育的職業特性,密切關注我國各個時期的社會治安動態。半個多世紀以來,通過幾代警院人教學的實踐與探索,基本形成了獨具風格的刑警學院辦學特色。
1.科學可行的辦學戰略定位,為治安學專業的建設與發展設定了特色目標由于公安工作內容的龐雜性與艱巨性,使得公安工作的業務分工日益明晰、具體。刑偵、治安、內保、消防、交通、邊防等工作內容的專業性特征也日益明顯。與之相應的公安專業人才隊伍也隨之陣營分明。應中國社會發展和公安工作所需,中國刑警學院將自己的辦學戰略目標定位為:在全國公安院校中具有優勢明顯的學科專業體系和領先的教學科研地位,擁有一流的師資隊伍和一批國內知名的偵查、刑事科學技術專家。把學院建成全國公安學歷教育和在職民警培訓的主要基地,刑事偵查和刑事技術領域的最高學府,特色鮮明、國內領先、世界知名的警察大學。
2.獨具特色的人才培養目標,為治安學專業的建設與發展設定了特色標準培養人才,是高校的根本任務。培養基礎知識扎實、專業特色鮮明的高質量人才,是高校在教育競爭環境中求生、求強的動力源。圍繞辦學戰略定位和社會治安形勢所需,刑警學院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為:高素質的刑事偵查和刑事技術人員。與其他公安高校相比,刑警學院在培養適應公安工作“通才”的基礎上,更加側重培養“刑事偵查”與“刑事科學技術”方面的“專才”。學院培養目標的這個“頂層設計”,為治安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設定了特色標準,為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設定了方向。即在培養適應當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通才”的基礎上,注重培養“學有專長,術有專攻”的“T型”人才。
3.與時俱進的教育理念,為治安學專業的特色建設提供了意識導向教育理念是辦學的靈魂,它統領著學?;顒拥姆椒矫婷妗o形規制著師生員工的教學行為。隨著公安高教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刑警學院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公安部《關于制定公安類本科專業培養方案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牢固樹立了現代教育理念。包括:“以人為本、培育個性”的教育觀,“知識、素質、能力全面發展”的人才質量觀,“面向公安實戰”的服務社會觀,“以特色求生存”的科學發展觀,“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的開放辦學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