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誤區論文:司法誤區及匡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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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誤區論文:司法誤區及匡正分析

本文作者:張能全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誤區

在新中國成立近半個多世紀后的今天,國家法治已經上升為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決策,而且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發展也積極推動了國家法制建設繼而為司法改革的順利啟動準備了條件。隨著黨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目標以來,從法學理論界到司法實務界,從中央到地方,全國各地都掀起了依法治國的建設高潮,同時也啟動了司法改革理論探討與實踐探索。學術界系統疏理了西方法治的發展源流、國家法治的特征與內涵,中國法治建設主要內容及階段步驟等問題。但如何將成熟的法治經驗與中國具體實際情況相結合,既要參考借鑒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又要顧及我國特定歷史階段的具體國情,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受地理阻隔及多種因素影響,東西方制度文化的交流對話一直存在諸多障礙,改革開放擴大了對外交流但受語言文字所限,我國理論界翻譯介紹了大量英美法國家的法典及著述,當然通過英語也轉譯編著了一些大陸法國家的法學著作,但學術界明顯傾向于贊同借鑒英美法國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樣,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者對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領域若干制度安排與程序設置趨之若鶩,過度強調了引進英美法國家對抗式訴訟模式的必要性而對大陸法國家職權式訴訟制度研究重視不夠。繼而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與大陸法國家的職權式訴訟十分近似,提出必須借鑒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來全面改造我國刑事司法的具體設想。實際上,客觀理性認識世界各國法治發展主流趨勢,正確處理本土與域外的關系,確保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在本土生根和成活才是司法改革必須優先考慮的重要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具體實踐“穿新鞋、走老路”現象證明此次修改并沒有完全取得成功。實踐證明,“只有內生于本國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體現時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我們必須立足國情條件,探索符合本國司法國情條件的司法發展道路。”[1]在探討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應當摒棄那種不顧現實國情的過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一味強調某些法治國家的做法好就主張全面照搬而不考慮該制度需要相應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環境條件,不考慮制度的本土適應性而片面奉行拿來主義,從而導致改革后的制度運行不暢甚至阻塞現象出現。

與片面鐘情于英美法制度的極端論調相比較,另一種更為極端的觀點不僅在刑事訴訟法學界,而且在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持續發酵和廣泛蔓延,那就是認為中國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文化傳統,制度文明遠遠超過世界任何國家,沒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學習而只需要總結歷史經驗就足以解決當今中國面臨的各種問題。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帶來的整體國力提升而產生的盲目自大情緒正在逐漸擴展,有關“中國模式與中國道路”的爭執正在影響甚至沖淡早先確定的法治理想,國家法治的具體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衰減態勢。有人曾斷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國法治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來。[2](P55)其中預設的理論推斷便是西方法治經驗對于中國指導十分有限,制度設計需要根據中國情況結合自身歷史加以總結和創新。應當明確的是,制度創新固然需要從本國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鑒。唯有如此,制度創新與文化進步才有可能。英國哲學家羅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過去已被多次證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里程碑。希臘學習埃及,羅馬借鑒希臘,阿拉伯參照羅馬帝國,中世紀歐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則仿效拜占庭帝國。”[3](P271)那種認為西方法治經驗不具有普遍意義的論斷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現實情況,因為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經或者正在朝著民主法治方向建構本國的社會制度體系。上述思維投射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領域中,便是過分強調中國本土經驗的合理性而否認改革的必要性。諸如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大優越性,檢察監督具有完全正當性,刑事司法權力配置與制度安排有充分的憲法依據而不需要體制改革,只需要進行具體工作機制的改革完善等等。目前,隨著司法大眾化命題被熱烈研討并付諸具體實踐,產生了一股否定“司法職業化與精英化道路”的改革思潮。而司法的職業化過程早已被西方法治國家證明是必須堅持的法治化根本立場和基本路徑。當然司法本身不可能遠離民眾,應當堅持二者的協調統一,反對人為割裂。刑事訴訟法學實證研究正全面取代價值研究與比較研究而成為主流研究范式,但其過分注重本土經驗的思維方式與理論學說反映出研究領域中存在相當程度的關門主義情緒。

與理論研究中存在的兩種極端傾向不同,司法實務部門不太關注學界中的理論爭執。在黨和國家還沒有就司法改革進行總體布置和統籌安排的情況下,司法專門機關已經如火如荼在各自轄區展開了大規模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行動。有的地區和部門比較注重結合本地實際提出改革具體目標,如有效打擊犯罪以維護治安問題、具體辦案工作機制問題以及刑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關注民生、反映民情等問題;有的地區和部門則緊跟刑事訴訟法學前沿研究步伐,急切嘗試引進陪審團、沉默權、辯訴交易、先例判決等英美法國家刑事司法的具體程序制度而不考慮可能產生超越國家憲法和現行法律規定的違法后果。各個地區的司法改革與各個部門的司法改革甚至同一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司法改革在目的、內容、階段與具體步驟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使得司法改革呈現出眼花繚亂的景象。有學者批評指出,我國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國民的參與主體性嚴重缺失,與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遠。[4]我們認為,國家司法改革本身是一項制度建設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理論論證,更需要對司法改革的目的、內容、階段、實施步驟及相關配套措施做出全面系統的謀劃和科學理性的設計。前述那些各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司法改革實踐完全依靠摸索,不僅具有濃重的感性色彩與探索嘗試性質,而且其做法往往前后矛盾、上下抵觸甚至左右沖突。[5]這種改革本身是對國家法治建設的恣意破壞,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與司法公信力,將會帶來普遍的司法信任危機。刑事司法改革理應經過嚴密而充分的理論論證,并將改革舉措作用于具體實踐,然后再對實踐經驗進行系統總結并上升為制度規則,最后回到實踐中加以驗證和正式實施的過程。自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其結果只能使改革裹足不前與徘徊反復。既不可能促進改革取得成功,甚至可能使國家司法制度陷入十分混亂的格局。#p#分頁標題#e#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誤區反映出的認識論與方法論謬誤

深刻反思上述改革不良傾向,不難發現其中存在諸多認識論和方法論謬誤,這些謬誤如果不及時檢討就會對刑事司法改革進程帶來嚴重危害,研究這些錯誤并適時加以校正是保證刑事司法改革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因為任何改革實踐既不能離開基本理論的科學指導,更不能違背認識論和方法論原則。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與方法論作為指導人們實踐的理論體系與科學方法是展開司法改革實踐探索的關鍵鑰匙,刑事司法改革同樣需要切實遵循。只有掌握司法制度理論的普遍規律與基本的方法論工具并確立科學的世界觀和理性的價值觀,才能展開切實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路徑探索。具體來說,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認識謬誤主要有以下表現:

全面引入對抗式訴訟制度與過分強調程序優先是刑事法治一蹴而就速成論的典型表現,其錯誤在于對法治產生發展的復雜性作了簡約的歷史解讀,低估了通過法治模式治理社會需要的各種條件,尤其是忽略了英美法刑事司法制度發展的獨特背景。眾所周知,現代法治文明發源于古老的希臘羅馬時代而成熟于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之后,而且經過了漫長的歷史演進才發展到今天的成熟形態。早在希臘城邦時代人們就已經形成了崇尚正義與法律的文化傳統,羅馬更是將形成于希臘時代的法治思想發展到簡單商品經濟時代極致。中世紀時代神靈崇拜取代了法治信仰,但是神學家對神法、自然法與人為法的注釋和闡發使得神學思想成為了孕育近代法治思想的母體,神權與王權的競爭和較量最終成就了法律至上的思想傳統。經過羅馬法注釋運動、宗教改革運動、啟蒙運動和文藝復興,加之地理大發現與工業革命,最終推動了影響世界的資產階級革命總爆發。經過幾百年新舊制度的猛烈沖撞與反復競爭,資本主義政治法律制度最終趨于穩定,現代法治思想文化也逐漸成形。西方文明之所以發展為高度發達的法治文明形態,與其開放的地理環境、發達的商品經濟形態、松散的政治體制與多元思想文化激烈碰撞交鋒密切相關。古老中國處于極其特殊的內陸地區,封閉的地理環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較為發達的水利和農耕技術孕育出了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與十分濃厚的宗法思想文化,二者結合使得其文明形態自成一體。在缺乏與異質文明交流碰撞的背景下獨自形成了超穩定的專制集權體制,也最終成就了經久不衰的人治傳統。中國近現代百年法治追求及政治法律制度變革與社會轉型的艱難歷程證明在短時間內建成法治國家簡直就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唯有堅持漸進而持續的制度改革與文化更新方可成就共和國的法治大業。但是,理想主義者們卻一直做著一蹴而就速成論的美夢。具體到刑事司法改革進程中,一味強調制度全面引進甚至原樣照搬,缺乏對西方法治尤其是英美法制度發展的歷史考察,缺少對本土制度現狀的深入分析與制度引進的可行性論證,加之觀念培育與配套制度建設還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刑事司法改革就可能遭遇重重困難甚至可能半途而廢。

刑事司法過分強調“中國特色”和突顯“中國模式”的做法是刑事法治形而上學機械論的典型表現,其錯誤就在于將中國法治建設的過渡性或應急性舉措視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涵,堅持把諸多權宜性制度安排看做是永遠不變的真理加以固守,在社會整體轉型背景下,刑事司法領域所累積下來的問題越加復雜化與嚴峻化。例如馬錫五審判方式在現代司法場景中得以高調復出,審判委員會定案模式沒有得到根本扭轉,法院行政化與法官等級化趨勢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著力區域未能匡正,現行權力約束機制對于比較強勢的公安機關來說無以奏效,刑事審判受到地方黨政干預及媒體影響越加嚴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主體地位與程序權利呈惡化態勢,刑事訴訟中的法官、檢察官及警察相互關系與法治國家成相反設置,稱為流水作業式的訴訟結構。[8](P231)這些問題顯示出刑事程序濃郁的中國特色。當然,對于刑事訴訟制度現狀和未來發展的認識與當前人們對于中國經濟政治社會總體認識和判斷直接相關。當今中國無論在經濟總量,還是整體國力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在歡欣鼓舞于取得輝煌成就的時候人們容易失去理性。如今,大國崛起與中華復興的聲音不絕于耳。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強盛與民族復興都是現代化建設階段性目標而非終極目的,人民生活的富足安康才是所有社會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公民的幸福指數才是恒量制度先進的真正標志。眾所周知,中國經歷過異常久遠的封建時期,在漫長的封建專制制度下,只有少數統治者過著驕奢淫逸與腐化墮落的生活,絕大多數被壓迫人民卻被封建專制壓制得喘不過氣來。即使在漢唐盛世,古老帝國的專制色彩依然沒有絲毫減弱,對人民的殘暴統治與重重壓迫也沒有絲毫放松。作為一個封建專制傳統特別深厚,等級觀念、宗法意識根深蒂固的國家,近代中國刑事訴訟生態依然呈現出高度糾問化、等級秩序化特征。盡管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舊的制度體系被廢除,舊的思想觀念被改造,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后奉行法治路線的當代中國政府極大推進了刑事訴訟現代化發展進程。但現行刑事訴訟運行機制仍然存在著結構失衡、權力恣意、權利救濟渠道不暢以及一定程度的刑事司法政治化現象。[9](P149)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國傳統宗法倫理文化的強勢影響與傳統政治權術化思想遺留。在今天人們歡呼雀躍于中國崛起的同時,研究者專注實證以說明刑事司法本土制度安排具有現實合理性,進而認為可以開拓出不同于法治國家的獨特發展道路。這是一葉障目機械論思維的典型表現。這些論者只看到中國經濟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只看到國民生產總值的大幅度增長,卻對經濟建設的嚴重不平衡與環境的持續惡化視而不見;對我國長時段封建專制體制施加于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影響以及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與緊迫性缺乏認識,對我國現階段國家法治發展程度與法治國家存在的巨大差距缺乏認識;對刑事司法的普遍性規律與我國刑事司法的特殊性與權宜性制度安排缺乏理性對待與辯證分析。如果任由這些形而上學思維發展蔓延,那么,尊重歷史和現實的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就可能被遮蔽。

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理論是行動的指南,沒有科學的理論,就沒有真正的實踐;而實踐又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是檢驗理論是否科學可靠的試金石。因此,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必須堅持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與協調統一。刑事司法改革本身是針對刑事司法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具體問題而展開的改革探索,推進改革首先必須明確刑事司法中的問題并對這些問題進行系統分析之后才能確定相應的改革目標和任務;而刑事司法改革目標又必須運用刑事訴訟法學與司法制度的一般理論對特定制度進行全面考察和實證分析之后才能確定。故而,刑事司法改革不能離開訴訟法學與司法制度理論的一般指導而直接通過實踐驗證實踐,繼而指導實踐的盲目而感性的做法。此方面存在兩個主要問題:理論上,有人總認為訴訟法學與司法制度一般理論屬于西方資本主義法治形態,社會主義法治應當與其劃清界限;實踐中,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在達成改革普遍共識的基礎上整體推進的,而是由中央高層做出指示,由主要司法部門主導并著力實施的。理論界參與十分有限,而社會其他部門乃至普通公民大都置身事外。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主持推行的刑事司法改革舉措大多局限于工作機制層面,自然使得改革有些不著邊際甚至隔靴搔癢。有學者批評指出,目前的改革還限于法院、檢察院自身的研討,屬內部協調性的改革,沒有超脫自我治病的邏輯。[10]實際上,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點不在于對制度規則本身進行技術修正而在于對不合理的刑事司法權力配置進行重新調整。刑事司法權力作為國家權力組成部分對于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具有強大的維護功能,但也具有天生的侵犯性與攻擊性,其擴張與濫用只能在觸及其邊界的地方才可能休止。由刑事司法權力主體自己提出改革主張,規范甚至削弱自己權力的幼稚做法在實踐中被證明是行不通的。①權力主體自己改革自己的模式在理論上不能成立,在實踐中具有極大誤導性而且危害巨大。在國家宏觀層面沒有對刑事司法改革確定總體目標與具體實施步驟的情況下由各個司法機關自己進行,通過局部試點而展開的做法容易陷入嚴重的功利化誤區,可能將刑事司法改革帶入歧途。有學者就指出,如果我們不站在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高度來看待司法改革,不對司法改革進行全面規劃、整體推進,注意協調方方面面的關系,僅在司法的范圍內來進行司法改革,肯定會走進死胡同。[11]#p#分頁標題#e#

刑事司法改革需要進行工作機制調整,但最根本的是體制改革。包括刑事司法在內的司法改革本身與國家政治體制密切相關,涉及政治民主化運作與國家權力調整配置等高風險性作業,進行審慎思考與全局考量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但關鍵的問題在于:進行多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司法體制方面沒有大的進展,體制改革難度大并不等于可以無限期擱置改革進程。有學者指出,司法改革進行到現在,似乎存在著對學者所關注的司法改革主題即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的消減。[13](P47)司法體制改革長期擱置與無限期拖延,國家權力不合理配置所產生的嚴重負面效應就會逐漸顯現,權力濫用與權力腐敗就會越來越嚴重,就會逐漸腐蝕黨和國家的健康機體。近年來刑事司法領域中出現的冤假錯案,如佘祥林案件、趙作海案件、聶樹斌案件反映出刑事司法權力對于公民權益可能帶來損害的危險程度與各地職務犯罪及黑社會組織犯罪等案件反映出司法腐敗觸目驚心的嚴重性與復雜性已經對刑事司法公正乃至社會公正帶來了嚴重沖擊,甚至可能動搖國家法治的根基。這些現象盡管與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存在的利益調整與制度缺失息息相關,但最重要的問題在于國家權力配置不合理與監督制約機制缺失所致。聽取民意,關注和改善民生盡管重要,但遏制腐敗卻是緊要工作。而遏制腐敗不僅僅在于對官員進行良心的說教與信仰的塑造而更在于從制度上防止權力濫用。刑事司法作為國家權力運作的核心樞紐事關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保障,社會良好秩序的切實維護與國家權力規范行使,必須不失時機進行大刀闊斧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從而為其他領域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與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支撐。制度改革盡管需要全社會成員的獻計獻策,各個執法部門的身體力行,更需要領導者與決策者的高瞻遠矚與臨機決斷,因為政治家與最高決策者更具得天獨厚的條件、優勢和能力,而且他們還擔負著國家安危與民眾幸福的神圣使命與無比巨大的歷史責任,只有他們的有所作為才可能真正推進國家制度的持續完善與社會文明的快速進步。如果讓社會制度自生自發地緩慢演進或者消極無為地一味等待一切條件和時機完全成熟之后再來改革,恐怕歷史永遠不會給我們機會??v觀人類社會制度發展歷程,那些雄才大略的政治家與領導者開拓性的創舉使得國家制度發展取得突破性的標志成就,從而推動社會迅速發展進步的先例舉不勝舉。中國包括刑事司法在內的司法改革要想取得突破性的進展最根本的環節在于國家最高決策者能夠以無畏的勇氣與超人的智慧全面開啟關系到中國能否發展為強大的現代法治國家的刑事司法體制改革之門。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價值匡正

縱觀整個人類社會發展歷史進程,平衡與協調的價值觀與方法論一直伴隨著人類文明的持續進步而逐步深化,直到生態科學與系統科學的誕生,最終形成完整的生態系統活態共生、動態衡生、網絡整生的生態平衡思想、理論和方法。這是人類社會最偉大的成就之一。從古代中國提出的中庸思想到現代社會的和諧理論;從古代西方的均衡政治到當代的民主憲政無不滲透著豐富而深邃的平衡協調價值觀和方法論的思想浸潤,可以說平衡協調的理論思維是貫通古今,匯聚中外的哲學智慧。對于平衡理論的深度挖掘并結合現代系統科學與生態科學的最新成就加以全面闡釋,再將其作為世界觀、價值觀和方法論工具以指導中國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畫地為牢,既不能全面照搬,更不能消極無為。而應當堅持普遍經驗與本國國情的有機結合,堅持分階段、有步驟地進行,通過從上而下和逐步推進的方式漸次展開。亦即,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應當堅持本土與域外制度的兼容與平衡,從而匡正其價值取向。

其一,刑事司法制度作為解決嚴重爭端的法律機制構成整個人類社會生活的重要部分,必然與整個社會結構及其制度產生密切的交互作用并使得刑事司法系統與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互動整合與有機協調的狀態。刑事司法改革研究需要揭示蘊含于制度系統內部的生態平衡規律性,并用于指導我國刑事訴訟系統要素、環境及其作用方式的具體改造,促使系統生成并保持生態平衡特性。具體來說,刑事司法作為法律制度系統領域的重要子系統必然受制于特定社會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倫理道德體系、文化傳統與社會結構等系統環境的深刻制約。當然,特定的刑事司法系統同時也作用于其外部環境,使得系統與環境產生互動整合,最終促使其共同演化更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生成及運行構成了中國社會結構和制度整體中的有機組成部分,在中國社會全面轉型與整體變遷的宏觀背景下,刑事司法制度應當主動調整其系統要素及要素作用方式從而生成合理結構。并與外部環境相適應,促成刑事司法系統與外部環境保持穩定而協調的生態平衡。為此,刑事司法改革必須與社會整體環境變化聯系起來加以考察分析,制定出符合時代要求的,并與中國社會整體環境相適應的改革具體舉措。既不能對西方法治國家的制度直接原樣照搬,也不應采取簡單片面的孤立主義與關門主義行動,就事論事地為技術性的刑事司法規則誰是誰非而爭執不休。故而,一蹴而就的速成論、一葉障目的機械論、實踐萬能的試點論等改革思想與行動都是極其錯誤的,必須深刻反思與著力校正。

其二,刑事司法改革不僅需要考慮本國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特征及其變化趨勢,還必須關注世界各國刑事司法制度特征及其變化趨勢。當然,還必須關注世界各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總體特征及其變化趨勢。世界范圍內的刑事司法現代化改革與生態化發展進程賦予了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諸多重大啟示。[14]隨著市場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快速發展,民主政治全球化浪潮正深刻地影響著各個國家的政治運作,全球范圍內的文化趨同與多元化發展特別是以平等正義為核心的道德原則,以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價值觀體系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擴展,促進了人權保護價值標準的趨同化與人權保護機制的一體化發展,從而直接影響并全面指導著涉及公民人權保護的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與刑事訴訟的立法及司法實踐。執行改革開放路線使得中國融入國際社會的深度和廣度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勢必要求中國法律制度與世界各國法律制度進行廣泛而深入的相互交流并取得更多共識,同時也給中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帶來了巨大的動力和壓力。如何在發揚優秀傳統文化的同時,借鑒其他優秀文明成果以促進文化的自我更新在當前的國際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本身就體現著文明的和諧共存、協調發展與攜手共進。有學者為此指出,國際規則本土化應當為當代中國法制變革的范式選擇。[15](P445)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作為解決嚴重爭端的程序法律制度體系更多體現為普遍的共識與公認的規則,民族性或地區性的差異應當逐漸減少,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踐行與實施實際已經體現了程序正義理念的普遍意義與對最低限度道德尺度的切實堅守。對此,我們應當牢記中央提出的加強頂層制度設計的戰略方針,善于從大處與高處著眼,審慎分析與牢牢抓住當今世界制度文化發展的時代脈搏,準確把握刑事司法制度變革的契機與節奏,及時提出切實可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實施方略,努力推進國家刑事程序法治建設進程。自生自發的無為論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的錯誤思想觀念,必須予以徹底肅清。#p#分頁標題#e#

其三,強調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價值取向在于本土與域外制度的兼容與平衡并不是要置于特定國家的歷史傳統與文化背景而不顧,一味追求某種特定的價值準則與制度規則,而在于強調必須遵循刑事訴訟系統與外部環境的生態平衡的客觀規律性。刑事程序設置與刑事訴訟制度建構必須與政治體制、經濟結構、道德體系、文化背景及社會整體發展相適應。“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總是應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需要而產生,并應這兩種制度的變化而發展的。”[16](P3)如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生態化趨勢深刻體現了刑事訴訟的生態平衡規律,而中國社會整體轉型也已經向刑事司法系統生態優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社會分化進程加快與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導致沖突增多勢必要求法律的定紛止爭功能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的形式理性得到充分體現。犯罪作為嚴重爭端的表現形式通過刑事司法路徑得到理性解決是維持社會和諧秩序的基本保證?,F代刑事司法作為一種嚴重爭端解決機制,正是立是于以發達的市場經濟秩序為核心的市民社會基礎上,人權、契約、自由、理性成為其核心精神,要求國家公共權力有限行使,職能分離并相互制衡以確保公民個人自由與權利的充分實現。但是,飽受封建專制傳統與宗法倫理意識影響,中國刑事訴訟帶有更多的暴力工具色彩與懲罰犯罪意味,這種與傳統社會相協調的高度職權化的刑事訴訟模式顯然不能適應正在變化的當代中國社會現實。過分強調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殊性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的偏激行為,當然不加區分地一味盲從國外刑事司法制度的照搬論調更背離了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原則。而是需要本著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本國經驗與域外經驗相兼顧的原則展開刑事司法改革。

實際上,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的逐步推進,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新型倫理道德的重塑,以契約、人權、理性為特征的市民社會文化的培育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逐步分離,刑事訴訟需要更多的理性要素。包括國家權力的限度行使與分立運作,公民個人權利保護機制的日臻完善,訴訟程序正當性的逐步增強等等。通過調整現行刑事司法系統各要素,完善刑事訴訟結構,并與外部環境保持有機協調就能夠更好地改進刑事司法系統的基礎功能。從當代世界英美法國家與大陸法國家刑事訴訟法律制度改革的兩種不同趨勢也可以體察出生態平衡規律對于刑事訴訟系統的指導作用,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與刑事程序改革也體現了這一思路,即發揚自身傳統優勢,借鑒他域成功經驗,實現本土化與全球化,民族性與世界性的兼顧、協調以達到并保持系統與環境的生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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