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保險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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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論文

職工養老保險論文范文1

統計數據顯示,吉林省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收入大幅增加,支付能力也空前提高。2012年吉林省職工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已達269.97億元,比上年增收20.19億元。近十年的平均增長率已達18.06%。同時,養老保險的基金支出規模也頗為可觀,2012年基金支出高達377.6億元,比上年增加85.15億元,近十年的年平均增長率也達到17.09%(見表2)。從基金征繳收入與支出相抵后得出的當期收支結余額來看,近十年都出現了缺口,而且缺口呈逐年擴大趨勢,2002~2009年基金收支差額一直在25億元左右徘徊,但近兩年收支缺口急速升至50億元以上。截至2012年末,吉林省的缺口更高達107.63億元。 從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指標來看(見表3),吉林省的人均繳費率近幾年一直在20%上下波動,且幅度不大。對比表4數據可以發現,人均繳費率一直與全國均值水平很接近。這種特征符合之前學界得出的養老保險基金負結余率高的省份人均繳費水平一般也較高的結論。同時,從數據的變化趨勢上看,沒有明顯的下降趨勢,反而有上升的跡象,這說明吉林省維持著較高的繳費率水平,以期實現制度收支平衡。從養老金替代率指標角度看,吉林省基本始終低于全國均值,數值大多在50%以下。養老金替代率整體水平呈下降趨勢,主要原因是人均養老金的增長速率慢于同時期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速率。從制度贍養率看,吉林省的制度贍養率相對較高,大幅高于全國均值,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六年內上升了10個百分點。這種情況的出現與吉林省是老牌工業基地密不可分,傳統國有企業離退休職工人數比重大,贍養負擔沉重。從當期結余率看,吉林省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結余率在六年間始終為負數,當期收支虧損缺口大,且逐年加劇,已完全陷入收不抵支困境,加上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的影響,財務收支失衡狀況日益加重。

二、吉林省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成因分析

形成吉林省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這一現狀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歷史欠債、經濟發展狀況和制度贍養率。

(一)歷史欠債

從1997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開始,養老保險制度在本質上就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當時的已退休職工和在崗職工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比例各省差異較大,養老金水平差距也固有存在。從絕對數量方面進行對比,截至1997年底,吉林省的離退休職工人數為95.8萬人,而少的省份,如,離退休職工人數只有3.1萬人,寧夏和青海也都不到20萬人。由此可見,制度建立前留給吉林省需要贍養的離退休職工人數的絕對數值較大。而從相對比例方面看,作為老工業基地的吉林省因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所占比重大,需要發放養老金供養的已退休職工數量負擔要遠遠大于非老工業基地和工業基礎差的省份。因而在建立制度之初,吉林省在歷史債務問題上可以說是具有“先天缺陷”,也成為影響吉林省養老保險制度財務可持續性的“定時炸彈”。另外,工資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吉林省的養老金水平。1997年吉林省國有經濟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為6017元,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5664元,二者之比為106.23%。而現行制度實施前,國有經濟單位職工為參保人群的主體,國有單位退休職工相對較高的贍養水平造成的累積效應,使得吉林省的歷史欠債情況更加復雜。

(二)經濟發展狀況

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好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各省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狀況。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既是養老保險制度繳費額度的計算基數,又是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即工資水平高的發達地區用作計算的繳費基數大。長期以來,我國一直享受著人口紅利帶來的種種好處,因而繳費基數大的省份從中獲益良多。而吉林省工資水平在全國范圍內屬于中等,享受紅利帶來的收益就有限。此外,由于養老金上調速度與工資增長速度不同步,吉林省工資的增長速度顯然沒能為其帶來額外收益。其次,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直接影響當地財政實力,而財政實力決定其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補貼水平。對于吉林省來說,財政實力決定其無法向職工提供更多的養老金補貼。

(三)制度贍養率

通過觀察不難發現,制度贍養率較高的省份基本都是收不抵支的省份(見表5)。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吉林省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贍養率達到68.03%,在全國各省份中居第三位。從參保職工結構來看,國有企業參保人數占企業部門總參保人數的比例為63.72%,集體企業參保人數占企業部門總參保人數的比例達到9.47%,對應的制度贍養率分別為95.12%和142.71%。從參保群體整體數據來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參保人員的制度贍養率要明顯高于其他類型的參保者(其中,港澳臺及外資企業4.58%,其他經濟成分企業18.83%,以個體身份參保人員35.16%)。由此可知,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參保人員數量接近企業部門參保人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較高的制度贍養率一直給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發放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同時,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也加快了老齡化的進程,根據吉林省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贍養比從1997年的8.5%上升到2012年的10.53%。贍養更多的老年人必然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巨大壓力,進而影響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狀況的可持續發展。

三、對策及建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解決吉林省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財務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多管齊下”化解養老保險歷史債務

吉林省養老保險基金的“歷史欠債”問題,說到底就是養老保險制度轉軌的隱性成本問題。吉林省作為老工業基地,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老人”和“中人”絕對數量多,加之相對較高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是造成吉林省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現狀的主要原因之一。要解除歷史債務問題的困擾,首先,需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掃除制度覆蓋“盲點”,將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包括進城農民工、下崗再就業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等都納入到制度中來;第二,養老金作為一種延期支付的工資,在計劃經濟時代變為了財政收入和企業發展基金,成為國有經濟的一部分,因而可以考慮對部分國有資產進行變現,以補償因贍養“老人”和“中人”造成的資金缺口;第三,循序漸進地推行延遲退休的制度,延遲退休制度的實施可以直接增加基金收入,減少領取養老金的年限,進而減少支出,其對緩解歷史債務缺口繼續擴大具有重要意義。

(二)激發地區經濟活力,提高基金支付能力

吉林省經濟發展相對緩慢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并直接對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造成影響,因而激發本省經濟活力,增強財政實力,提高基金支付能力,是解決當前基金運行財務問題的必由之路。發展經濟需結合本省實際。吉林省作為農業大省,發展過程中要注意揚長避短,緊扣“綠色發展”的主題,將本省森林、濕地、草原等生態資源轉化為生態資本,形成良性循環,科學、可持續地發展。另外,要重視地區品牌經濟的貢獻和支撐,在未來的發展中,要考慮結合“一汽”汽車工業正處于其生命發展周期的成長期和高峰期階段的實際,鼓勵創新,發展新能源、環保節能、電動汽車等產業項目。同時,吉林省的北方氣候特點、獨特的生態景觀、少數民族風情、汽車文化、電影文化等豐富的旅游資源也是不容忽視的經濟增長點。

(三)合理運用基金投資,規避因人口老齡化產生的財務風險

吉林省制度贍養率相對較高現象側面反映出隨著吉林省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基金運行受到巨大壓力。因而,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必須得到重視。出于基金安全性的考慮,一直以來養老保險基金只用于購買國債和存在銀行,較低的收益率加之通貨膨脹,可能造成其實質上的貶值,因此必須積極穩妥地盤活資金理好財,以保證百姓的“養老錢”安全保值、有效增值。在基金增值途徑方面,可資借鑒的方式主要有:由省內統一的社保基金理事會等機構運營,可選購票面利率較高的中長期建設債券,或將一定比例的基金累計結余直接進入股市;另外,基金還可投資于交通、電力、保障住房等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舉兩得,既能刺激內需,拉動經濟,又能緩解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困境。

(四)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分賬管理制度

基于當前吉林省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現狀,加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一直以來并未真正實行分賬制度,職工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多被違規拆借補充統籌基金賬戶缺口,用以支付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養老保險基金“空賬運行”問題始終存在。因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必須實際實行分賬管理,切實做實個人賬戶,保證個人賬戶的基金積累并使賬戶內資金參與投資運營獲得收益。實行分賬管理還有利于以全局的視野思考養老保險基金的規劃、集中與調配,實現省內區域間收入調節和財富再分配,充分體現社會公平,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互濟共享,促進勞動力資源跨地區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

(五)大力推進經辦能力建設工程

職工養老保險論文范文2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床≠F、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

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尽钡摹吧钲谀J健睙o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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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論文范文3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將農民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其基本權益的措施之一。近年來我國每年進城農民工一般保持在1.5億左右,由于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大部分都還沒有達到養老年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目前還不突出,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現在不重視,在不久的將來,大規模的農民工年老體衰后的養老問題將發展為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農民工年老后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是農民工自身、是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這些問題不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解決好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刻不容緩。

一、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997年國務院頒發《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標志著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2億人被納入該制度的覆蓋范圍?,F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全部職工,明確規定包括1年以下的農民工,而且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有強烈的需求。但從現實情況看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并不樂觀,存在許多障礙。

(一)制度有缺陷

目前實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農民工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了規定年齡就可領取退休金。但農民工從事的多數是體力活,多數是靈活就業,也很少有單位會這么長時間雇傭他們。由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造成農民工大量退保的現象。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統籌層次低。二是轉移辦法滯后。三是省際之間缺乏協調機制。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遇到問題,遷出地省社保機構解決不了,遷入地省社保機構也不管,農民工不知找誰才能解決問題。

(二)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近年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國家和地方都制定了許多政策、措施,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立法不足、執法不嚴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處于嚴重供大于求的狀況,勞動者必須依靠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我國現階段法律法規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維權工作缺乏力度,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強,以及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條款等問題,使該部法律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問題上顯得軟弱無力。對于涉及農民工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問題,大多都是出現了問題或投訴舉報才進行檢查處罰,主動監督不足。由于我國相關法律立法滯后、行政管理和執法的缺位,導致企業在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等社保費用時,是逃費的多,納費的少,主動納費的更是微乎其微。

(三)企業不愿參保

農民工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城市臟、累、差的體力活和高危行業,這些企業人工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參加養老保險對企業的壓力較大,大多數企業缺乏為農民工繳納保費的積極性、主動性。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在就業市場上是弱者,只要能找到一份活干就行,幾乎沒有可能考慮是否參加養老保險等事項,農民工生存壓力大,他們只能考慮當前的生存問題,因而產生部分收入低的農民工愿意企業不參加養老保險而給予一定的補貼,導致許多企業根本不給農民工參加任何社會保險。

(四)農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識

農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認識問題。雖然農民工普遍意識到以后養老是一個存在的問題,但認為自己現在還年輕養老是幾十年以后的事抱著“車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壓力。目前農民工工資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區只有600元。三是就業壓力。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勞動力供大于求,農民工為生計滿足于有活干,只能放棄養老保險等權力。四是法律意識淡薄。對不簽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權行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態度,沒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頒布《社會保險法》,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加快《社會保險法》、《職工養老保險法》的立法工作,已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和迫切要求。目前,農民工參保率在低位徘徊與參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關系。由于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后,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和接續。要吸引更多的農民工參保,就要設計適應農民工高流動性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2010年1月1日新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出臺實施,一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二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特別是2009年全面實現了省級統籌,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了制度和體制的基礎。三是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并達到規定條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三)強化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當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嚴格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對于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工作,要走綜合整理的道路,從用人單位這個源頭抓起,從簽訂勞動合同入手,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特別是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要進行嚴肅查處,杜絕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現象的發生,將在企業打工的農民工全部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四)加強社會保險知識的宣傳培訓,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養老保險論文范文4

論文提要:養老問題是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回避的問題。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逐步加劇,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越來越大。加強基金管理水平、切實做到保值增值,對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保證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

養老問題是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回避的問題。自1984年我國在部分地區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試點以來,經過2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確立了國家、企業、個人多渠道籌資和基金實行部分積累的基本模式,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保障方式。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逐步加劇,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越來越大。加強基金管理水平、切實做到保值增值,對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保證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筆者就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點建議和對策。

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急于求成的制度轉軌帶來了超重的歷史債務。1995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標志著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現收現付制開始向“統賬結合”的模式轉變。在轉制過程中,由于“老人”和“中人”的退休金權益并沒有以養老金的形式形成積累,于是就出現了“轉制成本”。由于統籌基金無法填補這一缺口,所以我們就采用了混賬管理的模式,統籌賬戶擠占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

(二)基金征繳不力導致的新債務。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繳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基金征繳中的“打折征收”,導致了“新隱性債務”。目前,我國一些地方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采取“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辦法,加上我國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參保人員“繳費少、受益多”的財務失衡狀態,“新隱性債務”正在大面積生成。

其二,社會保險費拖欠、拒繳嚴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低,導致供款不足。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2001年1月8日全國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千萬元以上的有20余家。國務院體改辦宏觀司2000年5月的相關數據顯示,當時全國累計發生企業欠繳養老金已達376億元。另外,參保不繳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有的省區高達20%,全國總計達800萬人。

(三)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系數提高。人口老齡化是全球問題。但我國由于人均壽命的延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老齡化問題尤為嚴重,并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即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我國的老齡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條件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所以,我國當前面臨的老齡化形勢最為嚴峻,其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平衡的沖擊也最為嚴重。

(四)提前退休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現象對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少繳多支雙重侵蝕,所以成為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資管理不善,無法滿足養老保險基金剛性調節增長的需求。目前,我國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受銀行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及國債期限結構的影響,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難。個人戶收益也不理想。以遼寧的試點為例,2002年底個人戶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過協議存款等方式,個人戶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遠低于7%的平均工資增長率水平。在滾存結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的問題,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比較嚴重。

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一)變當前的“統賬結合”制度為“統賬分離”制度。統賬結合模式下的混賬管理導致了空賬問題,空賬的惡性循環是本質上的現收現付,既有可能導致即期養老金待遇的擴張性支付,也無法應對老齡化危機,同時還會阻礙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必須實行“統賬分離”制度,推行個人戶“實賬化”,并完善個人賬戶的有效管理,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提高個人賬戶的經濟效益,使個人賬戶資金能夠名副其實,能夠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債務危機。統賬分離后統籌基金的資金支付缺口通過盤活國有資產(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籌集資金解決。

(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一方面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資金來源。擴大全社會參保范圍有利于籌措資金,而且還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社會。因此,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自由職業者等都應作為擴面的范圍和重點,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保險征繳方面,新經濟組織的職工要和國企職工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要規范征繳基數,杜絕滲漏。目前,參保單位通過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抽樣測算過程中發現,1999年繳費工資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統計局統計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根據全國參保單位繳費工資與平均工資的統計比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個百分點。如果將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嚴格核實,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盡快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如果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統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機制,工人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憑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則將根本解決因工人流動性而造成的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接的問題。

職工養老保險論文范文5

【摘要】老年人口隊伍的急劇增大將會造成社會保障養老財政支出負擔的加劇,不僅有可能使養老保險基金的供給陷入危機,也會因此增加年輕一代的養老負擔,并進一步阻礙中國社會全面改革的進程。老齡化趨勢使中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正處在一個舊制度變革與新制度選擇的關鍵期。

【關鍵詞】養老保險企業職工

一、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并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部分采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采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每年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2007年中央財政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873億元、地方財政補助260億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

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于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我國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占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于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措施

1.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須進一步擴大。在新制度實施以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雖然從國有企業擴大到了非國有企業,參加保險的人數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國范圍來看,養老保險在非國有企業,尤其是非公有企業中覆蓋范圍仍然比較小。以全國養老保險搞得比較好的北京為例,1998年底,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僅為30%。其他地區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國有企業乃至一部分城鎮集體企業的就業人數減少,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人數由1997年的8671萬人下降為1998年底的8475.8萬人,而同期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則由2533.4上升為2727.3萬人。養老保險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參加養老保險,才能籌集到比較充足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經濟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業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養老保險覆蓋面過小,將制約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因此,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應當把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逐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中來。

2.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須不斷提高。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對于基金的共濟性和抵御基金風險功能的影響,我們用以下事例來說明:在1998年《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前,在湖北省內,武漢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26%,但籌集到的養老基金仍然不夠支付,而其他城市繳費率僅為16%,但是用不完,還有大量養老基金滾存積累。如果實行省級統籌,在一個省內,基金的共濟功能就能夠得到有效發揮。

職工養老保險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文章簡要肯定了近年來

 (二)擴大非繳費型和基本養老覆蓋范圍 

擴大覆蓋范圍,是基本社會養老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目前擴大覆蓋范圍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內的資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統籌機制。這種以擴大覆蓋面為手段來緩解養老保險基金壓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國有 企業 產生了其繳費將被用作于退休人員較多的國有企業,進行實質上是現收現付性質的收入轉移支付的預期,而與此同時,國家又沒有對非國有企業及其繳費相對應的養老金承諾做出制度化的、具有 法律 效力的保證。制度漏洞是造成覆蓋率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很多國有、集體企業使用 農村 、外來勞動力臨時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農民工,大部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因為,其中的很多制度規定是很難執行的,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例如,國家規定個體戶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18%~20%繳費,其中的10%~11%記入個人賬戶,8%~9%記作社會統籌部分。個體戶的雇工也是這個總比例,只是個人繳8%~9%,其余由雇主繳納。自由職業者按這個總比例,全部由個人繳納。由于操作很麻煩,而且很難得到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規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本來是個人全部繳納的,但是進入社會統籌部分其所有權則不再屬于他們自己的了,如果他們中途出現意外,繼承人只能繼承記入個人賬戶的那部分,很難吸引他們入保,這種規定不被理解。這是非國有 經濟 不愿意參加目前的養老金計劃的背景原因,也是擴大覆蓋面工作難以推進的原因。 

 (三)重新界定政府在養老保險體制中的職能 

造成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出現“所有者缺位”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過度的結果。當前個人帳戶中的養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管理的,政府既是監管者,同時又是帳戶的直接管理者。在這種情形下,個人帳戶中積累的基金難以得到有效地運作。因此,應當將政府的管理職能限制在社會統籌這一大塊,即現收現付部分;而個人帳戶中的基金部分,則可考慮借鑒國外管理養老基金的成功經驗,成立養老基金會組織來管理個人帳戶中的基金,基金會組織應當是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管理效率,這樣的基金會應當是競爭性的,即成立多個基金會組織,職工可自主地選擇決定加入哪一個基金會,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間接作用的增強則表現在加強監管職能方面。政府的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嚴格的監督,定期考核其績效和風險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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