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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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范文1

資產清查工作審計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要求,順利完成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任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組織業務的骨干參與資產清查工作。根據資產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資產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況

本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財務隸屬關系組織本級政府管轄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財政部將成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小組”,統一領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并組織開展中央級資產清查工作。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成立資產清查工作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本地區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具體組織機構和職責,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執行確定。

二、審計目的

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相關文件的規定,資產清查的審計目的是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現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了解,在行政事業單位以20xx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全面清查資產、負債及收支的基礎上,對相關會計記錄和資料進行審計,并在此基礎上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溢、資金掛賬的準確性、可靠性發表審計意見,并出具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及管理建議書。

三、審計范圍

(一)被審計單位

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相關文件的要求,行政事業單位納入本次資產清查范圍的單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系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圍,但須根據本方案規定上報相關數據。

(二)審計資料范圍

1、資產清查基準日的會計報表。

2、各單位資產管理、會計核算等內部控制制度。

3、各單位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等。

4、各單位按照資產清查文件規定編制的基礎表、報表及申報清查損溢的相關證明材料。

5、資產清查審計過程中需要的其他資料。

四、審計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協助、配合資產清查部門做好政策、規定解釋;協助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工作。

會計師事務所要完成對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工作,并出具各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和匯總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出具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和單位申報的損溢及經濟鑒證意見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對個別事項出具經濟鑒證意見。

五、工作要求

(一)資產清查工作機制

財政部門與各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建立定期溝通制度、固定聯系人制度與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1、定期溝通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具體按照本級財政部門有關要求執行)將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進行匯報。內容主要包括各參審所(審計小組)目前的工作進度,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需要資產清查部門協調的事項。

如遇重大問題,財政部門可隨時召集會議。

2、建立固定聯系人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應明確資產清查審計工作的總負責人和對各單位進行審計的項目負責人。?

3、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各項目小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緊急的、需及時與有關各方溝通及協調處理的問題,經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清查審計總負責人提出初步意見后,以重大問題報告的形式隨時向財政部門提交。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職責

1、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咨詢和指導;

2、按照資產清查部門制訂的總體審計方案完成專項審計工作;

3、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交事務所經濟鑒證證明、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有關資料;?

?4、完成資產清查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審計主要依據

(一)?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1、《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2、《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5、《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6、《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有關規范性文件: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2、組織資產清查的組織單位制定的相關文件

七、審計方法

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主要采取盤點、函證、檢查、計算、詢問等審計方法。

1、銀行存款、往來款項、投資及借款主要進行函證,對于銀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進行函證。

2、實物資產主要進行盤點。

3、資產損溢主要進行檢查、復核、鑒證、盤點等,對資產損溢要求一筆一審。

八、重點審計領域

(一)資產類

1、貨幣資金

主要是確定貨幣資金是否存在;貨幣資金的收支記錄是否完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賬戶的余額是否正確。

(1)對庫存現金的清查,應當查看庫存現金是否超過核定的限額,現金收支是否符合現金管理規定;核對庫存現金實際金額與現金日記賬戶余額是否相符,如有差異,應說明原因;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及現金倒軋表;對庫存外幣依幣種清查,并以資產清查基準日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市場匯價的中間價折合為人民幣金額。

備用金余額加上各項支出憑證的金額應等于當初設置備用金數額,對單項備用金余額較大的,應由持備用金的相關人員予以簽字確認。

(2)對銀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單位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以及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情況。檢查各單位在開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各種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中該單位的賬面余額是否相符;根據銀行存款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存款種類及貨幣種類逐一查對、核實銀行存款金額。檢查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中未達賬項的真實性;檢查非記賬本位幣折合記賬本位幣所采用的外匯市場匯價是否正確,折算差額是否已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a.?存款明細要依不同銀行賬戶分列明細,應當區分人民幣及各種外幣;

?b.?定期存款應當索取銀行定期存款單予以檢查,并取得復印件;

?c.?各項存款應當由銀行出具證明文件如詢證函回函、對賬單等;

?d.?外幣存款應當按外幣幣種及銀行分列;

e.?銀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時應當詳加注明。

2、應收款項(暫付款)應收款項的清查內容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

(1)清查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暫付款)時,索取各單位與對方單位金額核對一致的對賬確認單或向對方單位發函詢證;對有爭議的債權要認真清理、查證、核實,重新明確債權關系;對長期拖欠款項,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況。中介機構要做好有關取證工作;

(2)索取各單位職工個人借款明細表,對借款金額較大的應由該個人簽字確認;

(3)分析應收及預付款項的賬齡、檢查回函確認或不確認的情況以及壞賬損失的確認情況,索取壞賬損失的相關依據。

3、對外投資

(1)對國庫券、各種特種債券、股票及基金進行清查,取得股票、債券及基金賬戶對賬單,與明細賬余額核對;盤點庫存有價證券,與相關賬戶余額進行核對;

(2)對其他單位投資的清查,索取有關投資的合同、協議、章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確認目前擁有的實際股權、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權比例、歷次分紅情況等;

(3)對已納入匯總、合并范圍的法人主體,需單獨進行資產清查,編制資產清查報表并出具資產清查報告。

?4、存貨(庫存材料)

存貨的清查范圍主要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備件、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單位配合中介機構認真組織清倉查庫,原則上要求對所有存貨全面清查盤點;

(2)對長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貨,可以進行實地盤點或向對方單位實施詢證,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檢查各單位催收情況及是否按規定作價轉讓;

(3)代保管物資要各單位提供代保管單位確認的清查明細表;

(4)重點核實存放時間長、閑置、毀損和待報廢的存貨。

5、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清查的范圍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等,要求各單位配合會計師事務所認真組織清查,原則上對所有固定資產全面清查盤點。

(1)對固定資產要檢查固定資產原值、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待核銷數額等;關注固定資產分類是否合理;詳細了解固定資產目前的使用狀況等;

(2)對出租的固定資產要檢查相關租賃合同;檢查各單位賬面記錄情況,檢查是否已按合同規定收取租賃費;

(3)對臨時借出、調撥轉出但未履行調撥手續的和未按規定手續批準轉讓出去的資產,要求各單位收回或者補辦手續;

(4)對清查出的各項賬面盤盈(含賬外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5)檢查房屋、車輛等產權證明原件并取得復印件,關注產權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擔保等,檢查相關取得的相關合同、協議;

(6)對批量購進的單位價值低的圖書等,如果被資產清查單位無法列示明細金額的,按加總數量清查核對實物,按總計金額填列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并注明總數量。

(二)負債類

負債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長期負債,以及賬外負債,要求核查負債的性質、種類、金額和合法性。對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作為本次清查資產損溢處理。

1、借入款項

借入款項包括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的借款和向其他單位借入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借入款項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向銀行和其他債權人單位發函詢證;索取相關借款協議或財政部門、上級單位的相關文件;核實借款數額、借款條件、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借款利率;測算借款利息計提是否充分,有無欠息與逾期未還情況,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額預提。

2、應繳預算款

應繳預算款主要包括應繳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如非營利組織的預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規定上繳預算的款項。應繳預算款清查時重點關注是否按照財政規定的繳款方式、繳款期限及其他繳款要求及時辦理繳庫,有無緩繳、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現象。

3、應繳財政專戶款

應繳財政專戶款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種預算外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列示明細。核點同“應繳預算款”。

4、應付款項(暫存款)

應付款項(暫存款)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應按暫存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列示明細;與對方單位進行對賬,核實金額和性質。重點關注是否將應納入單位收入管理款項列入暫存款項,是否存在長期掛賬未及時清理結算的情況。

5、應交稅金

應交稅金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應交納的各種稅費,按應交納的稅費種類列示明細;查閱相關納稅認定、納稅通知、納稅優惠等文件;核對有關會計期間完稅證明,對期末未交稅金余額復核其是否正確,列示是否允當;關注是否存在稅收罰款的情況。

(三)收支類

收支類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資產清查期間的收支數額是否真實反映會計期間的收支情況,對重大跨期現象予以調整。

(四)其他事項

1、各單位資金往來

以資產清查基準日為時點,采取倒軋的方式對各項賬務進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單位做好內部賬戶結算和資金核對工作。要做到內部各部門之間、上下級單位之間往來關系清楚、資金關系明晰。

單位內部往來款項原則上不能作為資產清查損溢申報。但為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控制單位的“家底”,如實反映單位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資產狀況,內部的單方掛賬在同時取得下列證據時可以作為資產清查損溢:

(1)單方掛賬產生的內部證據,包括: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形成單方掛賬的詳細原因;

(2)債務方提供的不承認此筆掛賬的理由;

(3)中介機構對該筆掛賬的經濟鑒證證明。

2、資產損溢

中介機構在資產清查中發現的資產損溢,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有關政策的規定予以確認;

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于會計技術性差錯造成的錯賬,應當根據會計制度關于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賬務調整。

3、文物作為一種特殊形態的固定資產,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管理和收藏的單位負責清查登記。對文物原則上只登記實物量。一些有價文物可以按照國家文物局、財政部(89)文物計字第877號文的《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辦理:“對現有文物藏品,凡能夠估價的都要估價入賬;無法估價的,可登記品種、等級和數量。對于新征集的文物,應按實際收購金額入賬;對接收捐獻的文物可估價入賬”。

4、或有事項

審閱對外借款合同、協議等,以發現對內或者對外的或有負債、擔保情況、財產抵押和司法訴訟等線索,根據實際情況分類編制情況說明。

九、審計關注的重點

為確保此次資產清查審計質量,確定本次資產清查的審計重點如下:

1、按申報金額排序,重點關注盤盈及報損額較大、證據不全及特殊的擬個案處理的項目

資產清查的重點應放在單筆報損金額較大、證據不全及特殊的擬個案處理的報損項目上。具體操作時可先對各單位通過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擬申報盤盈及報損清單中按金額及證據情況分為abc三類,a類是金額較大、影響較大或比較特殊可能需個案溝通處理的項目,會計師事務所應予以重點關注,督促各單位集中力量進行重點取證,收集材料,并積極與資產清查部門溝通;c類是金額不大或性質不重要的項目,對于此類項目,可予以適當關注;b類是界于a類與c類之間的項目,予以一般關注。

2、保證時間進度

會計師事務所按資產清查時間進度和審計內容制定審計計劃,保證資產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關注方面

會計師事務所關注已交付使用但長時間未轉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報廢、毀損或丟失未銷賬的固定資產情況,同時應對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情況進行必要關注。

十、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

1、為了控制審計風險,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的質量,資產清查部門向各會計師事務所就有關事項下發審計工作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應按要求及時提交有關資料。

2、為了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審計工作總體進度,各會計師事務所及時就審計工作進度、重大事項向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部門溝通。

3、各會計師事務所建立重大問題的及時反饋、匯報機制,資產清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特別是一些資產損溢,與規定的標準不相符的,要及時將問題反饋、報告給同級財政部門。

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和管理人員意見不一致的重大損溢申報;

(2)?難以評估確定價值的資產;

(3)?對資產清查中發現的產權歸屬不清、有爭議的資產等問題;

(4)?與資產清查部門要求報告不一致的事項;

(5)?任何影響資產清查報告期限的事項;

(6)?其他重大問題。

?4、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要求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如未申報任何清查損溢,參審所仍應按要求出具報告)、管理建議書和重要事項報告等上報資料及時報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部門(包括紙版、電子版和報表數據庫)。報送的資料要求簽章齊全、裝訂成冊,索引號、頁碼標示規范、清晰。

5、各會計師事務所項目負責人必須有相當的審計經驗,熟悉行政事業單位業務,熟悉資產清查政策,能充分勝任所從事的工作。會計師事務所應將負責審計的各行政事業單位名稱及其項目負責人、聯系方式等資料及時報給同級財政部門。

?十一、審計費用

資產清查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方承擔。參與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所需費用,由財政部統一支付。參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所需費用,由財政廳統一支付。

二0xx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機構審核鑒證

1、會計師事務所對各單位清理出來的各項損益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核實確認;

2、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對個別事項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3、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有資產損益的單位出具《資產清查事項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

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的內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的情形

1、單位雖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

2、單位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據的有關不良應收財款和不良投資損失;

3、單位損失金額較大或重要的單位存貨、固定資產、在行程(如適用)的報廢、損毀;

4、單位各項盤盈和盤虧資產;

5、單位各項資金掛帳損失。

(二)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應實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協助單位及時取得相關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2、在單位難以取得相關損失及資金掛帳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時,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單位單位提供相關損失的內部證據;

3、社會中介機構赴二作現場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相關調查資料;

4、根據收集的上述材料,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單位相關損失的發生事實和可能進行鑒證;

5、通過認真核對與分析計算,對單位相關損失的金額進行估算及確認;

6、對收集的上述資料進行整理,形成經濟鑒證材料;

7、出具鑒證意見書。

(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應符合的要求

1、對于單位的相關損失應按照類別逐項出具鑒證意見;

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范文2

我市1998年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的自查、重點檢查工作已經完成,根據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關于印發《1998年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精神及我市《關于進行1998年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京勞資發〔1998〕43號)文件的有關安排,市監督檢查領導小組下一步將開展重點抽查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重點抽查的對象

重點抽查的對象為地方國有企業(包括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控股企業)中1997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突破北京市的1997年企業工資增長上線(預警線)且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較高的北京市瀝青混凝土廠等21戶企業(名單附后)。

二、重點抽查的內容

重點抽查的內容為京勞資發〔1998〕43號文中所規定的檢查內容。

三、重點抽查的方法

1998年企業工資內外收入重點抽查工作以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的方式進行。具體做法是:

(1)被抽查企業自行委托經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認可的社會中介機構(名單附后),并于6月30日前將委托結果報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被抽查企業于1998年8月15日前將中介機構對其所做的專項審計報告報送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區槐柏樹街2號  北京市勞動局計劃與工資處  郵政編碼:100053  聯系電話:63179664)。

(3)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對違紀企業做出處理。

附件一:1998年重點抽查企業名單

          1998年重點抽查企業名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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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主管部門|    企  業  名  稱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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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山區|新華書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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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山區|房山房地產開發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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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朝陽區|京客隆商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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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朝陽區|萬惠商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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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朝陽區|燕豐商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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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城區|狗不理包子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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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城區|貴陽飯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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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西城區|華天飲食公司二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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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西城區|華天飲食公司三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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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西城區|華天飲食公司四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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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西城區|華天飲食公司五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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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重點抽查企業名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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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主管部門  |        企  業  名  稱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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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紡織總公司  |北京毛紡織廠                  |      |

|--|------|---------------|---|

|13  |  建工集團  |北京建筑工程研究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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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工集團  |北京長城工程公司              |      |

|--|------|---------------|---|

|15  |  建工集團  |北京建工集團總公司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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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醫藥總公司  |延慶縣藥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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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政工程局  |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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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政工程局  |北京市瀝青混凝土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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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二輕公司  |北京輕聯包裝印刷集團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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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農工商開發  |農工商開發貿易公司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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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商業房地產開發建設公司  |      |

|21` |  商房公司  |                              |      |

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范文3

一、工作目標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帳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數據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準日和范圍

(一)清查基準日。

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統一以12月31日為資產清查基準日。

(二)清查范圍。

1、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系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3、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圍,但須根據本方案規定由行政事業單位填報相關數據。

三、工作原則和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由資產清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不含中央及省地垂直部門)。各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所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首先由部門(單位)進行自查,然后資產清查領導小組進行核查,對資產不清、產權不明、帳務不實以及有經濟糾紛的單位由資產清查領導小組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中介費用由縣財政統一支付,如果是因單位自查不實的造成中介費用,由單位自理。

(二)各部門(單位)向資產清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的資產清查工作結果,社會中介機構介入的應包括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經過清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賬卡,為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奠定基礎。

(三)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和實際情況,對資產損溢、資產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認定。

四、工作內容和步驟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有關規定,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項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準備階段(時間3月23日至3月31日)。

1.成立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財政局工作職責:根據國家及上級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規定和工作要求,負責指導全縣資產清查工作,參與對自查結果的核查和聘請社會中介機構;負責對資產清查中有關損溢的認定和資產清查結果的核實;負責匯總本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并向上級財政部門上報有關資料。對清查結果審核批復。

(2)會計核算中心工作職責:按照清查工作方案,負責提供縣直集中核算單位的相關資料;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根據單位自查盤點表及相關會計資料,負責組織縣直集中核算單位錄入單位資產清查基礎表、固定資產及土地資產卡片,填制相關報表;根據清查結果,及縣財政局的審核批復,進行帳務調整。

(3)編辦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提供并核實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社會團體等對各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數及單位基本性質。

(4)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提供單位行政人員、事業人員、長休人員、內退人員、提前離崗人員、帶薪學習人員、長期停薪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工人、長期聘用人員的人數。

(5)審計局工作職責:牽頭組織核查小組,對單位自查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認定,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

(6)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提供土地權屬證書,配合自查單位繪制土地四至圖,對土地清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并補辦相關手續。

(7)建設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提供房屋及構筑物的權屬證書,對于權屬不清的資產,按有關規定補辦相關手續或提出處理意見。

(8)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定,提供組織機構代碼。

(9)監察局工作職責:參與并監督選聘社會中介機構,核查單位自查結果,對有意瞞報,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單位,對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統計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核查單位自查結果。

2.召開資產清查工作會議,傳達相關文件,安排布置資產清查工作。

3.進行業務培訓、發放相關軟件及表冊。

(二)實施階段(時間4月1日至5月10日)。

1、單位自查。(自查時間:4月1日至4月10日)

(1)基本情況的清理:單位基本情況是指根據資產清查工作的需要,對應納入資產清查工作范圍的所屬單位戶數、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的全面清理。主要包括單位全稱、組織機構代碼、財政預算代碼、單位戶數、單位性質、隸屬關系、人員編制、人員數量及人員結構的清查。

(2)帳務清理: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銀行帳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各項資金往來等基本帳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達到帳帳相符、帳證相符,確保單位帳務的完整、準確和真實。

帳務清理應當以資產清查基準日為時點,采取倒軋的方式,對各項帳務進行全面清理。單位在帳務清理中,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于會計技術差錯因素造成的錯帳,應當根據有關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帳務調整。

(3)財產清查: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單位對清查出來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帳等損失,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財產清查按照實物盤點同核實帳務相結合、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與凈資產相結合的原則,主要對單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負債以及單位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全面的清查。重點做好各類應收款項、對外投資、帳外資產、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擔保等事項的清查。

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國家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分類整理并收集合法證據,以備中介機構進行鑒證。

(4)填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礎表》,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

2.清查領導小組組織核查:(時間4月11日至4月30日)

由審計局牽頭,負責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單位上報自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認定。

3.組織中介機構開展審計。(時間:4月21日至4月30日)

(1)中介機構要對各單位清理出來的各項損溢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核實確認;

(2)對個別事項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3)中介機構出具《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初稿;

4.材料上報。(時間:5月1日至5月10日)

各單位對“初稿”進行修改確認后,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告》,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及準備有關備查資料,連同中介機構出具的正式《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時間:5月11日至5月20日)。

1.資產清查辦公室撰寫資產清查專項報告,對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對清查數據進行匯總上報。

2.縣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予以批復。各單位根據批復作相應的帳務調整。同時根據資產清查結果,完善相關資產管理制度。

五、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成立“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由紀檢、財務、人事、后勤等相關人員組成的資產清查組織和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并將組織機構建立情況報資產清查辦公室備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單位主要領導要加強對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分工明確,任務落實到人,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范文4

一、目前常見的會計處理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業對收到的創新基金的賬務處理五花八門,有的將收到的科技創新基金計入“專項應付款”,同時,把發生的科技創新相關費用包括購置固定資產費用直接沖銷科技創新基金,結果使科研扶持項目的研發費用及國家專項撥款的實質未在企業賬表上正確反映,沒有真實反映會計事項;有的將創新基金計入“專項應付款”,不管是購置固定資產還是科研費用,均計入管理費用,待驗收后創新基金全部沖銷管理費用,未能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購置,影響企業損益及凈資產的正確核算;有的企業將收到創新基金直接作為國家撥款,計入資本公積;有的企業將收到創新基金撥款直接計入當期收入。WWW.133229.cOm沒有統一的會計處理方法,直接影響創新基金使用效果經濟指標的評審結果。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確認與計量

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對政府補助的定義為:“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因此,上述對企業以撥款資助形式、貸款貼息形式發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屬典型的政府補助項目,應按照第16號政府補助準則確認與計量;至于國家投入資本金形式的扶持方式,則是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資金的方式,按照一般投資準則確認與計量。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一般實行合同化管理,按照立項申報的項目核算管理,項目主管部門要進行項目的立項和驗收管理,對不符合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該補助資金或基金使用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主管部門有權做出撤銷或更改補助金額,補助資金將予全部或部分收回。因此,對企業的撥款資助形式、貸款貼息形式的科研補助屬于附條件的政府補助。

下面按照新會計準則分別探討這三種形式創新基金的確認與計量。

1、撥款資助形式

撥款資助形式的創新基金一般含科技部的創新基金及地方配套基金。創新基金的管理部門在撥付基金前要與企業簽訂協議,要求創新基金使用在與指定的研發項目相關的固定資產購置費用,研發及中試費用,及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并要求企業在項目執行期完成諸如銷售收入、凈利潤、繳稅、創匯等經濟指標及相關技術指標,在項目執行期后,創新基金管理部門將組織專家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驗收評審,若驗收不合格,將收回基金。因此,撥款資助形式的創新基金是典型的附條件的政府補助。

按照第16號政府補助準則,對政府補助采用收益法確認與計量。當企業能夠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所附的條件,并且能夠收到政府補助時,可在賬上確認該補助收入。

當企業取得的創新基金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或直接取得國家無償撥入的長期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時,即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則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取得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外的政府補助,則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果該補助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則計入當期損益;如果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則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當企業收到撥款,尚未確定是與資產相關的補助或與收益相關的補助,只能是一項暫收款,或理解為遞延收益,按照實收金額,暫掛“專項應付款”;項目執行期間,企業用該基金購置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應計入“固定資產”;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計提折舊等,按照規定計入“管理費用”;期末,原用于購置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基金,按照使用壽命平均分配,轉入“補貼收入”,而非轉入“資本公積”;原用于研發費用的,直接轉入“補貼收入”,而非抵消“管理費用”。

項目執行期后,經過項目驗收合格,不作賬務處理?!皩m棏犊睢萍紕撔禄稹逼谀┯囝~反映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遞延收益,在長期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每年平均攤銷。

若項目驗收不合格,需要繳回創新基金的,則“專項應付款——科技創新基金”有余額的,先沖減,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這樣,在“專項應付款”的貸方可反映該創新基金的來源,借方可反映該創新基金形成資產逐年轉入收益部分及未形成資產直接轉入當期收益部分。創新基金的來龍去脈在會計核算上很清楚。

另外,如果國家是以非貨幣性資產(如無償撥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形式給予企業補助的,則要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如果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則以名義金額計量,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情況下,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貸款貼息方式

即國家對企業進行科研開發的貸款利息進行補貼,則收到時,計入“專項應付款”;期末,按照當期貸款利息部分,轉入補貼收入,而非抵銷所發生的“財務費用”;若該項利息費用計入相關購建資產的成本,也是轉入補貼收入,而非沖減相關購建資產的成本。

這樣,企業的會計賬表上可真實反映企業研發支出的實際成本費用或購建研發設備的實際價值。按照資產負債觀,政府補助會引起當期凈資產的凈增長額,但又不是直接來自股東的資源(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符合收益的確認原則,因此,把政府補助作為扶持企業已發生的科研費用的補貼,直接確認或分期確認為企業的收益,與相關費用或損失相配比,符合會計核算的配比性原則。

3、資本金投入

國家以資本金投入方式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補助,主要目的在于引導其他資本的投入,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采取合作經營的方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

若國家以投入資本金的方式進行補助,則不是“政府補助準則”規定的事項,不按照該準則處理,而按照一般投資準則處理,企業在收到資本金投入時,計入“實收資本”。

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經濟指標評審結果的影響

創新基金項目合同簽訂的經濟指標,往往包括執行期企業的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稅收、凈利潤、創匯等,項目驗收評審,根據的是企業實際完成的經濟指標與合同指標進行對比與評價,而企業實際完成的經濟指標又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審計報告認定,如果專項審計報告對企業關于創新基金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沒有統一的口徑,而是就企業提供的數據確認,則對評審結果將產生很大的影響,這種評審結果是不準確的,對企業也是不公平的。

采用何種賬務處理方法是正確的,首先應明確創新基金是否計入企業的應完成的經濟指標,含資產總額、銷售收入、凈利潤、稅收指標等。創新基金的目的在于扶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因此,對項目執行結果評價的經濟指標應該是該基金投入使用后產生的實際結果,應該按照國家統一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的結果評定,創新基金計入補貼收入而不計入銷售收入,影響企業凈利潤及所得稅指標,同時影響資產總額指標,但不影響流轉稅與創匯指標。

以下對此問題舉例說明:

例:某科技型小企業原有資產總額為100萬元,負債50萬元,所有者權益50萬元,a項目得到科技創新基金40萬元,其中,用于購置固定資產15萬元(使用年限5年),用于研發費用25萬元,企業自有資金投入研發費用30萬元。項目執行期應達到的經濟指標為:資產總額150萬元,銷售收入50萬元,稅收7萬元,凈利潤10萬元。該項目執行期的實際銷售收入為35萬元,稅收6萬元。

則按照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資產與凈利潤的確認結果不一樣:

1、按照新準則(16號)確認與計量的結果:

科技創新基金40萬元的投入,形成固定資產15萬元,折舊3萬,則固定資產凈額12萬元,專項應付款12萬元,補貼收入28萬元,管理費用28萬元(研發費用25萬元,折舊3萬元)。

項目運行結果:

企業增加資產17萬元〔固定資產凈值12萬;貨幣資金5萬元〕,增加負債12萬元(專項應付款余額),凈利潤為5萬元(35+28-55-3,不考慮所得稅因素),即增加凈資產5萬元。驗收時,企業資產總額為117萬元,完成合同78%;銷售收入35萬元,完成合同70%;凈利潤5萬元,完成合同50%;稅收6萬元,完成合同86%;負債62萬元,凈資產55萬元。

這種核算結果真實反映企業銷售收入及補貼收入,反映實際研發費用的支出,而政府補助部分則作為投入研發費用及新增折舊部分的彌補,增加企業的凈利潤。

2、幾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其結果(設銷售收入35萬元,稅收6萬元不變):

(1)如果將固定資產購置也計入研發費用,而將研發費用40萬元在發生時即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創新基金,則結果是凈利潤為20萬元〔35-(55-40)〕,完成合同200%;資產為120萬元,完成合同80%;負債50萬元,凈資產70萬元。

(2)如果將創新基金40萬元直接計入當期收入(補貼收入),則企業凈利潤為20萬元(35+40-55),完成合同200%;資產為120萬元,完成合同80%;負債為50萬元,凈資產為70萬元(與(1)結果一樣)。

(3)如果將15萬元購置儀器設備計入固定資產,提折舊3萬元,將該部分創新基金15萬元轉入資本公積,而將研發費用25萬元在發生時即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創新基金,則結果是凈利潤為2萬元〔35-(55-25)-3〕,完成合同20%;資產為114萬元,完成合同76%,負債為50萬元,凈資產為64萬元。

(4)如果將創新基金40萬元直接轉入資本公積,未形成固定資產,則企業凈利潤為-20萬元〔35-55〕;資產為120萬元,完成合同80%;負債為50萬元,凈資產為70萬元。

(5)如果將創新基金40萬元掛賬“專項應付款”未處理,將15萬元購置儀器設備計入固定資產,提折舊3萬元,研發費用25萬元計入管理費用,則企業凈利潤為-23萬元〔35-55-3〕;資產為117萬元,完成合同78%;負債為90萬元,凈資產為27萬元。

可見,對該創新基金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的反映結果是大不一樣的,對企業項目執行結果的驗收評價也是大不一樣的,不統一會計處理方法,對企業的經濟指標評價就失去可比性,變得毫無意義。

四、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核算及使用效果預測的建議

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范文5

1、債務管理。嚴禁舉債興辦生產及公益事業,更不得舉債支付村干部工資福利等。

2、現金管理。村級所有收入必須解交村有資金戶代管。村級庫存現金不得超過1000元,不得坐收坐支。

3、票據管理。村級收入開具票據必須統一使用省減負辦監制的專用票據和省經管處監制的結算憑證,嚴禁白條收款。所有票據統一實行領用、登記、結報、銷號制度。對票據遺失的,村經濟合作社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并由支部書記簽字。

4、審批權限。所有票據必須接受民主理財小組理財。500元以下的支出手續必須齊全,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500-5000元的支出必須由村干部集體討論,做好討論記錄后由村干部會簽,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5000元以上支出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過,村負責人審批,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核。

5、支出內容。(1)不得報支村干部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小靈等訊器材的購置費、月租費、話費(黨委政府另行規定的除外);(2)不得報支各種捐贈、贊助費;(3)不得報支由個人負擔的學習費用及個人訂閱的報刊雜志費;(4)不得報支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種津貼、補助、獎金;(5)不得報支為農戶代墊的相關費用;(6)不得報支上級文件規定不得報支的其它支出;(7)嚴格控制村級行政招待費,有村營收入的村(居)可報支黨委政府規定的重點工作必要的工作餐、征兵、招商引資等費用,支出額度不得超過本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30%,嚴禁在一事一議中列支。另有捐贈等其他收入的村原則上招待費不得超過收入總額的10%。

6、結帳程序。年度內記帳必須不少于四次,原則上按季記帳。收支頻繁的村(居)一個月記一次帳。結帳時,由村會計與其他村干部結好收入、支出票據,按要求整理歸類,記好現金日記帳,然后村會計將整理好的票據與鎮記帳員結報。

二、一事一議資金的使用

1、明確一事一議資金的主要用途。村級一事一議資金主要用于村內以農田水利、路橋修建、植樹綠化、環境整治等涉及到群眾切身利益的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當年有結余的,可用于償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所欠債務。不得將一事一議資金用于村級管理性開支及其它開支。

2、一事—議資金嚴格實行項目化管理。凡年度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單獨進行立項、預算、審批、招標、決算、審計和公示。一個項目實施完結,要將村民議事報告表、立項審批表、項目預算書、招標中標文件或施工合同、材料驗收清單、項目驗收報告、項目支出匯總表或決算書、民主理財小組意見或專項審計報告等與項目有關的資料收集或復制,匯總形成項目檔案,作為會計憑證或附件存入會計檔案。5000元以下的小工程或用于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的支出,不立項的,支出憑證要實行村干部會簽制度,及時接受民主理財,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3、加強村級務工支出的管理。除興辦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直接投勞或支出以資代勞金外,要嚴格控制村務管理和公共服務性雜工。對村級雜工嚴格實行限額控制,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人均一個工日。要實行村級派工登記制度,專人負責,規范填寫派工單,派工人、驗收人等必須齊全,建立用工登記薄,杜絕先用工后登記,嚴禁弄虛作假,以工抵資(支)。未使用派工單的用工支出一律不得報支。

三、嚴格村級集體財務管理責任制

1、村級集體財務嚴格執行《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對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將嚴格追究當事人責任。

2、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作用。民主理財小組要行使監督本集體組織財務活動的權利,定期召開例會,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理財活動,檢查、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的事項,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審核票據,剔除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3、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對涉農收費、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使用及村級債務等進行重點公開,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情況、村級資金的運轉及財務狀況及時公開,不斷完善和擴展公開內容。

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范文6

第一條為了扶持和鼓勵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17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362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區域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和*市地方稅務局(以下分別簡稱為“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組成“*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小組(以下簡稱為“認定指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

第七條認定指導小組下設“*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認定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相關人員組成。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認定辦公室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市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審工作。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請,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審查。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三)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專家的條件和要求,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輸入專家庫,并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作出相關處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六)負責組織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七)與認定(復審)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

第八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在全球范圍內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在中國內地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內地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滿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工作指引》附件2);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復印件);

3、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復印件);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以及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及情況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7、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請認定程序

第十條申請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自我評價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二)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我評價后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行選擇符合下列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研究開發費用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機構中注冊會計師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政策。

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相關證明材料在企業申報時一并附上,但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有關網站

(三)網上注冊登記

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登錄,按要求填寫注冊登記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根據注冊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企業在網上成功提交后,應在網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與相關的復印件,一并提交給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具體受理時間、地點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四)審查認定

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電子文本和書面文本,核查復印件原件等,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印章,經審查確定材料完備、真實后,出具正式受理證明,同時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書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證明報送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將企業的申請材料按技術領域分類,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并將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進行網上評價。

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價,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傳給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擬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報請認定指導小組審定。

(五)公示與公告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網”、“*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公示無異議的,在“*科技網”、“*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認定辦公室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

第五章復審及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為三個年度。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復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公告,并由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為三個年度。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辦公室報告;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重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辦公室確認并經公示、公告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管理辦公室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五條經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向認定辦公室提供相關證明,經認定辦公室核實后,在有關網站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六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復審)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3年內不得從事認定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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