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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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范文1

誠信是國家的一種道德義務。誠信是相互之間的一種真誠與信任關心,這種誠實信用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道德義務關系。而這種真誠與信任關系的“策源地”是一種契約關系,“契約關系要求對于構建一個理想的法律模式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構成要素”。(1)這里契約不僅僅是民事和經濟法律要素,而是一個涉及到人類生活廣泛領域的法律構建要素。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來看,可以認為國家是人們把自己的權力通過契約的方式出讓而形成的,國家的權力來源與人民的權力,國家與人們之間有一種契約關系,雖然這種契約關系無法加以實證,是一種無形的契約,但國家卻必須因此而很好地為其人民服務,不得違背人民的意愿。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保?)既然國家的權力是人民“同意”而授予的,那我們的政府在行使其所得到的權力時必須對其人民講求誠實信用。所以說誠信是我們國家的一種道德義務。

由此看來,在公法領域的選舉與被選舉,罷免與被罷免,行政管理與被管理,表達的都是一種政治性契約。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也是一種默契的外化。這些法律必須得倒人民的同意(體現在嚴格的立法程序中)才是合法的,合乎民意的。再具體到本文討論的行政法也一樣。行政法更要突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這種契約關系。因為行政法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制約政府自己的行為,使政府的行為符合法律,符合人民的本意。各級行政機關對于行政法(即自己承諾而產生的契約)必須嚴格認真的遵守。傳統的觀點認為行政法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于服從性法律系統,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不在是一個什么事情都管且相對人必須服從的一個專制角色。在很多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的關系中,政府與相對人是一種合約管制關系。比如隨著企業改革,在政府與企業關系中,企業不再是附屬與政府,政府也無法通過直接的命令與計劃去管制指揮企業。政府現在是通過宏觀的立法讓企業在法律規定的

范圍內擁有自己的經營權。這實際上就形成了一種隱形的契約關系。政府與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法律,也就是認真嚴格履行“契約”。此即為行政法中誠信的一種表現。

講求誠信還可以節約行政活動的成本。政府、企業、公民如果都嚴格遵守各種法律規范(行政機關尤其要遵守行政法規),政府的行政活動以及公民企業的活動都會減少許多因為不守法而帶來的不利益。由此從另一個角度看,講求誠信是符合經濟理性的。

如果把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當作理性主體,那么他們會在相互的關系中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效益,因為“人們總是會理性的最大化其滿足度”。(3)政府必然希望自己的行政決定,命令等各種抽象的和具體的行政行為順利地得到實現,產生預期的效果。而這離不開相對人的積極配合與認真執行行政機關的要求。如果行政機關能很好地講求誠信原則,嚴格執法,維護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良好道德形象,必將使行政行為得到很好地實現,降低行政成本,可以說達到一種“政令通達”的狀態。相反,行政機關不講信用,朝令夕改,或者濫用行政權力,必然導致政府的信譽下降,民眾對政府的支持率降低,引發國家道德風險,政府信用危機。人民于是通過行使罷免與監督的權力來替換不稱職的行政機關的領導甚至替換整個政府。

現代社會政治的平民化和所要求的公開性使過去等級社會中使民信任的一些策略已經不再有效,這就要求國家必須更加守信,更加理性,而社會各階層,各集團和各成員對國家的基本信任,則成為現代政治能夠穩定有效運作的一個基本條件。目前,普通民眾對政府的諸多指責與批評,從根本上說就是由于行政機關沒有在行政管理中貫徹誠信原則。尤其表現在執法不嚴,和執法中濫用權力,徇私枉法以及行政機關沒有完成自己的法定義務。而民眾對這些的不滿最終會對行政機關以后的行為以及整個政府的運作產生消極影響,嚴重浪費行政資源。

此外,講求誠信可以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羈束的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4)所謂羈束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能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而不能有自由選擇的情況下所作的行政行為。裁量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圍內,根據自身判斷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大多數行政行為實際上都是裁量的行政行為。但因為行政法律法規是針對不特定的普遍的對象而制定的,它是抽象的,不可能規定得十分詳細,與現實的社會運作總會存在差距,于是就出現了法律的漏洞,這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原因所在。由于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對自己的權力有很多的自主支配性,但有權力的存在就會導致濫用,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除了其他控制力量之外,誠信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道德控制力量。實際上,誠信在很多場合是對行政法內容的補充,使嚴格規則主義與自有裁量有機結合起來。

從契約法的角度來看,誠信原則作為對權力濫用的對立面,明確地揭示了限制包括合同自由在內的絕對自由的立法意圖。(5)如前所述,行政法可以看作是一種政府的“承諾”,本來承諾雙方在所承諾的問題上都應該是平等的,但在這種政府與民眾的“承諾”中,代表政府履行承諾的行政機關往往處于一種優勢地位,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在加上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是很容易利用這種優勢地位侵害相對人的權利。而誠信原則的認真遵守則可以限制和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與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應該明白,自己作為契約的履行者,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必須誠實守信,而不是欺騙對方??朔姓M,不僅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還必須講求合理,適當。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這一權力時,在允許自由裁量的范圍內,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不是完全可以依靠法律加以約束的,而是靠行政執法者的道德自律。(6)而這種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現便是誠信,行政機關應本著真誠的理念行使權力。

還有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合同中誠信更應該得到體現。伴隨著現代國家的任務和職能的變遷,政府的行政手段逐漸變得多樣化,單純命令性和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已經無法圓滿實現政府的目的,于是通過合同實現行政目的的方式出現了,并且飛速得到發展和運用。一般來說,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達成的一種合意。行政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行政機關必須為一方當事人,且基本上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目的。

由于行政合同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一種契約,只不過是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且主要受行政法的調整。既然是合同,那么就必須適用合同的基本原則,即必須嚴格講求誠信原則。誠信是契約的要素,把誠信引入行政領域,是政府的權力受到約束。在這里,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如同民事合同中的當事人一樣,必須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圖,真實地與對方簽訂合同并嚴格地遵守。不允許行政機關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欺詐,強迫相對方,利用自己的權力去侵犯相對人的權利。政府單方解除合同必須以正當理由為條件,況且必須對相對人作出補償或賠償。如果由于行政機關的過失造成了對方的損失,也同樣必須予以賠償或補救。在行政合同中講求誠信,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杜絕不負責任的,調動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能夠使行政目標更好地得到實現,同時提升政府的形象。

二、如何在行政法中貫徹誠信原則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統籌規劃、掌握政策、進行信息引導、組織協調以及提供各種服務和監督檢查系統。與上述職能相適應,行政手段要變得多樣化。行政法作為調整政府行為的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內容上也必須與此相適應。但不管行政法的內容怎樣變化,其一個核心的原則仍是以誠信為準則。具體來說要做到如下幾點:

第一,依法行政。法治的一個重要的要求是法律得到嚴格執行,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的具體體現就是嚴格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行政權,行政程序具有抑制恣意行政和保證理性選擇的特點,是實現行政行為合法的精良工具。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許多問題,如行政專橫、強制簽訂行政合同、索賄受賄等,都可以通過執行完善的行政程序加以避免。所以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行政程序的規定,就是政府在堅守自己的“諾言”,此乃政府真誠的體現。

行政法范文2

 

一、行政法法源概念之厘定

 

法源即“法的淵源”。法的淵源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不同的學者往往從不同的角度對法的淵源進行解讀,概而言之,這些觀點分別從法的存在形式、法的原動力、法的原因、法的制定機關、法前規范以及法的事實的角度來解釋法的淵源的內涵。 究其實質,這些學者對法的淵源含義的探討主要可以歸入四個層次:“第一,從人類之觀念及行為模式,探討社會規范(宗教、道德、習俗及法令等)之來源。第二,在各種社會規范之中,選擇可作為實證法規范之認知基礎。

 

第三,在構成某種法律領域中,各項實證法律規范(法律、命令及規章等)之總稱。第四,對法律秩序之維持,經由價值判斷而獲致之準則(理性、正義、平安及安定等)?!?在上述四個層次中,第一個層次和第四個層次為法律社會學與法哲學所探討的內容;第三個層次則為狹義的法源;第二個層次為廣義的法源,這一層次法的淵源為學界通說。

 

法源有作為整體的法的法源和部門法的法源之分。我們通常所說的法源一般是指作為整體的法的法源,即所有部門法所共同具有的法的淵源,這是法源的普遍性;部門法的法源即指每一個部門法所對應的法源,如刑法的法源、民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等,這是法源的特殊性。從部門法之法源與部門法之法典的關系來看,雖然部門法之淵源不以部門法之法典為限,但部門法典往往成為部門法之法源最重要的構成部分。

 

行政規范和行政行為的分散性決定了行政法難以實現法典化的統合,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是不切實際的,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與其它部門法的法源相比,行政法的法源更加具有分散性和復雜性,而這一特點也凸顯了行政法法源研究的必要性。

 

瑞典法學院佩茨尼克從法的淵源適用的角度對法的淵源作了如下分類:必須的法的淵源、應當的法的淵源和可以的法的淵源。[1]必須的法的淵源是指法律適用者必須要引用或提及的法的淵源,這種法的淵源是具有強約束力的;應當的法的淵源是指法律適用者在某種情形下應該引用或提及的法的淵源,這種法的淵源具有弱的約束力,對法律適用者具有指導性;可以的法的淵源是指允許法律適用者引用法的淵源,這種法律淵源既沒有強意義上的約束力也沒有弱意義上的約束力,其對法律適用者的作用表現為被允許的。[2]

 

二、行政法法源之功能

 

(一)為行政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是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行政行為需滿足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這種形式合法性最終指向行政行為的實質合法性。

 

行政行為形式合法性的實質是要求行政行為的作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律則行政,無法律則不得行政”。從行政法法源的角度來看,行政行為法律依據的檢索過程實質上是行政法法源的查找過程。行政法的法源為行政行為法律依據的檢索提供了路徑,就形式合法性而言,行政主體可以從行政法的直接淵源、正式淵源、形式淵源、成文法淵源以及必須的法的淵源和應當的法的淵源中查找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如果窮盡這些法源仍然找不到相關的法律依據,則行政主體不得作出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除了要滿足形式合法性的要求以外,還要以實現實質合法性為最終目的。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性在一般情況下與其實質合法性是相統一的,實現了形式合法性也就實現了實質合法性。

 

但在特定情況下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可能會發生分離,兩者發生分離時協調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沖突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般情況下形式合法性優先;特定情形下實質合法性優先。從行政法法源的角度來看,行政行為實質合法性的標準需要從行政法的間接淵源、非正式淵源、實質淵源、非成文法淵源以及可以的法的淵源中進行選取,這些淵源最終指向法的公平正義的目的性價值,公平正義是判斷行政行為實質合法性的唯一標準。

 

(二)為法官“找法”設定路徑

 

大陸法系的判斷從邏輯結構上看是一種典型的三段論模式,即以法律依據為大前提,以個案事實為小前提,判決結果則是三段論的結論。對于一個具體案件的裁判而言,小前提(個案事實)是通過當事人舉證和法院查證來完成的,而大前提(法律依據)則是通過法官對法律依據的查找來實現的,法官查找法律依據的過程即為法官“找法”的過程。

 

法官找法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對于一個具體的個案而言,與個案事實相關聯的法律是復數的而不是單一的,出于司法效率的考慮,法官找法并非漫無邊際,因此法官找法存在找法“范圍”與找法“次序”的問題。如何確定法官找法的范圍?從法的淵源的角度來看,法的淵源即設定了法官找法的范圍?!胺ㄔ矗词瞧渲泻畏N形式的法才能成為法院審判標準的問題?!盵3](p11)從司法認知的角度來看,法官找法不可能超出法的淵源所劃定的范圍;從訴訟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官找法也無必要超出法的淵源所劃定的范圍,法官找法應以法的淵源所劃定的范圍為限。

 

從找法的次序來看,法官找法首先需要從直接淵源、正式淵源、形式淵源、成文法淵源以及必須的法的淵源和應當的法的淵源中找法。對于非疑難案件而言,第一序位的查找在大多數情況下已經能夠滿足法官找法的需要,法官并不需要進入第二序位找法。對于疑難案件,由于法官在第一序位中無法找到可以適用于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此時法官往往需要到第二序位,即從間接淵源、非正式淵源、實質淵源、非成文法源和可以的法源中去查找裁判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胺ü俨坏镁芙^裁判”是司法權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兩層含義:對于存在明確法律依據的案件,法官當然應當進行裁判;而對于并不存在明確法律依據的案件,法官也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拒絕裁判。

 

從找法次序的角度來看,是否存在明確法律依據是以法官第一序位法的查找為衡量標準的。就一般的理解而言,“存在明確的法律依據”是指法官可以從第一序位的法的淵源中找到適用于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不存在明確的法律依據”則表示法官無法在第一序位中找到法律依據。法的淵源的兩個層次的劃分則為法官在“不存在明確法律依據”情況下找法提供了思路:此時法官應從第二序位的法的淵源中查找法律依據,由于第二序位法的淵源具有廣泛性和多元性,因此法官必定能在這一序位的法的淵源中查找到適用于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

 

需要明確的是,在嚴格的依法裁判原則的要求下,第二序位的法的淵源一般不能成為法官判案的所“援引”的法律依據,更多情況下是成為法官判案的“理由”,而這種理由實質上起到了裁判案件法律依據的作用。

 

三、行政法法源的效力等級

 

我國《立法法》對行政法法源的位階作出了全面的規定,我國行政法法源的效力等級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第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特定事項有效,或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一般法是指對一般主體、一般事項、一般時間、一般空間有效的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含義為:就適用對象而言,對特定主體和特定事項有效的法優先于對一般主體和一般事項有效的法;就適用時間和適用空間而言,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有效的法優先于對一般時間和一般空間有效的法。

 

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是有條件的:對于同一機關制定的法才當然適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而對于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則并非當然適用。我國《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這一規定所體現的即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立法法》同時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作出的“變通”性規定的適用作出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變通規定相對于所對應的一般法而言屬于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變通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三)新法優于舊法

 

法的制定存在一個長期連續的過程,當法對同一對象發生法律效力時,法之間往往存在新法與舊法的沖突,處理新法與舊法沖突的原則是“新法優于舊法”。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同一主體制定的法,二是同一位階的法。對于不同主體制定屬于不同位階的法則不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我國《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四、行政法法源的適用原則:效力優先原則與適用優先原則

 

(一)效力優先原則與適用優先原則的內涵

 

法律位階理論由奧地利法學家梅爾克首先提出,他認為,法律是一個有等級秩序的規范體系,即由條件性規范和附條件性規范組成的體系,附條件性規范是由條件性規范決定的。梅爾克的法律位階理論后來得到了規范法學派的創始人凱爾森的繼承和發展。凱爾森認為,法律規范有著一個內在的等級體系,高級規范決定著低級規范的范圍與內容,低級規范的效力來源于高級規范,高級規范是低級規范存在的理由。

 

梅爾克—凱爾森位階理論的要義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上位法規范是下位法規范的效力依據,二是下位法規范是上位法規范的具體化和個別化。就第一個要義而言,所有處于下位階的法律要服從于上位階的法律而不得與上位階的法律相抵觸,它體現出來的原則就是“效力優先原則”;就第二個要義而言,在法的適用過程中,法的位階愈低,其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就愈加具體和細致,因此法的適用應選取下位法予以適用,這也就是“適用優先原則?!?/p>

 

德國法學家毛雷爾對效力優先與適用優先原則進行了深入闡述,他認為適用優先相對獨立于效力優先原則,不能以效力優先取代適用優先原則:“位階確立的是上階位規范效力的優先性,而不是其適用的優先性。實踐中往往是優先適用下階位的規范。

 

因此,如果具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就沒有必要直接適用憲法。只有在法律規定出現缺位的情況下,才有義務和必要適用憲法”。[4](p73)他同時指出了適用優先的必要性:“適用的優先性來自于各個規范均更為具體、更可實施的法律的約束力。如果決定機關直接適用具有普遍包容性的基本權利或者憲法原則,就會損害這種規定”。[5](p73)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對效力優先與適用優先原則也進行了深入研究。臺灣學者陳清秀對這一對概念及其區分作了如下區分:“在法源位階理論中有‘效力優先原則’與‘適用優先原則’,前者是指高位階法規范之效力優先于低位階法規范,故普通法律(低位階法規范)抵觸憲法規定者無效。后者是指適用法律機關(如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適用法規范審判時,應優先適用低位階之法規范,不得徑行適用高位階之法規范,除非缺乏適當之低位階法規范可資適用?!?/p>

 

[6](p142)他進而闡述了適用優先原則的具體內涵:“若系爭法律問題已有相關低位階法規范(如法律)加以規范時,法官即應適用該普通法律審判,不可舍棄內容較具體的普通法律規定于不顧,反而直接引用內容較抽象的憲法上基本權利規定,否則即有違立法者負有憲法所委托將憲法規定加以具體化、細致化與現實化的合憲性義務?!盵7](p142)(二)效力優先原則與適用優先原則的作用機理

 

⒈效力優先與適用優先的作用方式。究其實質,效力優先原則與適用優先原則均是以法的位階為基礎的法的適用方式:效力優先原則是依法的位階自上而下的適用方式;適用優先原則則是依法的位階自下而上的適用方式。按照效力優先的原則,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這種法律效力是先定的和毋庸置疑的,憲法效力是位于其下的一切法之效力的源泉,其它一切法律都不得與其相抵觸,如有抵觸則當然無效。

 

位于憲法之下的其它法律也遵循上一位階法律效力高于下一位階法律效力的原則,這樣所有的法律都依其所具有的不同的法律位階“對號入座”,從而形成一個結構完整的法律位階“金字塔”體系。按照適用優先的原則,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它們作出行政行為或司法裁判時都需要從處于法律位階相對底層的法律中尋找法律依據,有法律依據則予以適用;若無法律依據則沿法律位階向上檢索,一直到檢索出相應的法律依據為止,這一過程體現為沿著法律位階金字塔體系自下而上“逆向”適用的過程。

 

⒉效力優先與適用優先的作用環節。比較而言,效力優先主要作用于立法環節,而適用優先則主要作用于執法和司法環節。議會立法與行政立法相結合是現代國家的立法發展趨勢,無論是議會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需要遵循效力優先的原則。效力優先原則要求各立法主體在立法時必須以同一領域的上位法作為參照,所立之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包括立法精神不得抵觸、立法范圍不得抵觸和立法內容不得抵觸。

 

但由于受到立法者認知能力和立法技術的限制,所立之法完全、絕對地與上位法相吻合只能是一種理想狀態,所立之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抵觸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效力優先原則一方面對下位法之立法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對改變和撤銷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下位法提供依據,因此效力優先原則既控制下位法立法之過程,也控制下位法立法之結果——如果所立之下位法與上位法抵觸,則可以依據上位法對所立之下位法予以改變或撤銷。

 

相對于立法這種法的創制行為而言,執法和司法都是對已經制定的法的執行——行政執法是行政主體依據制定法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則是對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無論是行政執法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還是行政訴訟中作出的司法裁判,它們都是將既定的法律規定作用于具體個案事實的結果。

 

這個三段論推理過程的一個重要的環節是要選取作為三段論之大前提的法律依據,由于上位法相對于下位法而言具有原則性、抽象性和廣泛性,而下位法則具有靈活性、具體性與特定性,因此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司法裁判,都需要選取下位法來作為三段論之大前提,因為以下位法為法律依據作出的行政行為更加具有針對性,同理,以下位法為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司法裁判更加具有確定性。

 

從兩個原則的功能來看,效力優先原則與適用優先原則并不處于同一序位——效力優先原則處于第一序位而適用優先原則則處于第二序位。適用優先的前提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不抵觸,如果抵觸則不應適用下位法而應適用與之相對應的上位法。從這里可以看出,適用優先原則是由效力優先原則所決定的,在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時,適用優先原則則為效力優先原則所取代。

 

⒊效力優先原則與適用優先原則的作用前提。效力優先原則與適用優先原則的作用前提是出現“法規競合”情形。法規競合是指不同位階或同一位階的法律對同一事項都作出規定。由于一個國家的立法是由多層次、多領域的立法所組成的復雜的法律體系,因此,處于不同位階的多個法律或處于同一位階的多個法律對同一事項同時作出規定的情形就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對于不同位階的法規競合而言,往往上位階越高的法律所作出的規定越抽象,而位階越低的法律所作出的規定越具體;對于同一位階的法規競合而言,這些法律往往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對同一事項所作出的規定,這種“相同之中有不同”的立法主要是為了滿足不同職能管理部門對同一事項進行管理的需要。

 

法律依據的確定性是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這是由法的指引作用所決定的:如果法律依據不具有確定性,則守法主體會顯得無所適從,因為他們無法明確究竟應以哪一個法律作為自己行為的指引。法律依據的確定性要求行政行為和司法裁判的作出都必須要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具體而言,當出現法規競合情形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一般只能選擇競合法規中的某一部而非多部法律作為依據。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旦出現法規競合,執法主體就需要對競合的法規進行選擇適用。

 

適用優先規則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對于同一位階的法規競合而言,適用優先規則表現為“特別法先于一般法”和“新法先于舊法”;對于不同位階的法規競合而言,適用優先規則表現為“特別法先于一般法”和“下位法先于上位法”。①“由于特別法先于一般法”和“新法先于舊法”與法之效力等級中的“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和“新法優于舊法”的內在機理具有一致性,因此我們需要重點把握的是“下位法先于上位法”的規則。“下位法先于上位法”是以下位法與上位法不抵觸為前提的,即只有在下位法與上位法不抵觸的情況下,下位法才可以優先適用;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則下位法不應當適用而應先行適用上位法。此時依照法律位階理念,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下位法應當予以改變或撤銷。

行政法范文3

關鍵詞:行政法;便民價值;聽證制度;社會知悉權

行政立法的日益詳備是我國當代立法的一項重要成就,行政立法的核心在于對行政法價值的正確認識。關于行政法的價值,已多有論述,其中公平、正義、社會平衡等幾種價值論述頗有代表性,但當我們就行政立法之民主初衷和行政立法在解決社會沖突、調整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關系上來考慮時,就不難認識到在行政法的諸種價值構成的體系中,便民價值應當是它的核心價值,可以說正確把握這一點就把握了行政法的價值的精髓。

行政法的便民價值,體現了現代行政立法的民主理念,所謂便民即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活動,都必須方便人民群眾,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體現《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耙磺袊覚C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币簿褪钦f,行政法的立法、執法的根本點應當是從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抑制或消除行政機關與公民和法人沖突關系中的違法行為而不是相反。它至少對行政活動有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動必須高效。高效的行政行為體現在低成本、高產出。一方面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抑制行政機關假公濟私、徇私枉法活動,迅速及時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權益。同時行政機關又必須認真、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正常秩序的違法活動,如工商機關快速受理和解決受害個人和單位對假冒商品的投訴;也可以對違法者進行有力的打擊,如及時查處制假販假的違法行為。進而最大程度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當然也就體現了便民價值。第二,它強調行政活動必須合法。這個合法性主要表現在行為和程序上都是嚴格依法而成,不允許的任何明顯或者變相的違反。當某個公民或者法人成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其他當事人之時,其合法權益均應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不應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論這種侵害是來自國家機關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行政活動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當然它的便民性也就無從談起。第三,它注重行政行為必須公開。這一點在以往的著述中較少出現,因為至少從字面上便民和公開是不易聯系起來的兩個詞。但實際上,它們的關系是比較密切的。行政公開,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該在盡可能的范圍內,把有關資料、工作環節、機構設置、工作程序公開給有關的公民及法人。這樣,把一切行政行為都在最大程度上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這樣一種模式,對公眾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好處。其一,有關公民及法人通過行政公開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那些權利和怎樣去獲得和保護這些權利。其二,從理論上講,至少能夠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狀況,要求它正確及時地履行職責,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這兩點可以確保行政相對人獲得足夠的便利,充分體現行政的便民價值。

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對當今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尤為重要,中國古代文化中對職官法極為重視,歷代行政法典非常豐富,但都是自上而下的治官、治吏的傳統,缺少民主理論,官尊民卑,行政活動中的官僚主義、專制主義、神秘主義充斥于人民的思想之中。對人民而言,權大于法,根本無人權可信,而行政法的便民價值更無從談起。

建國以來,我國的行政體系在靜態和動態上經過了長期的發展,特別在改革開放時期得到了明顯進步。但如果和社會需要相比較,我們不能不遺憾地說,它仍然相當落后。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滯后程度還在不斷加深。行政法的便民價值遠遠沒有得到體現。

就便民價值所包含的合法原則來說,違法行政,踐踏人權的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落后及邊遠地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經常要么是缺乏行政知識,要么漠視行政法規范,因而憑習慣、經驗、權力辦事,而不是依法行政。在此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得不到任何便利,基本權利也受到無端損害。關于便民價值要求的高效性,官僚主義是最大的隱患所在。行政機關中人浮于事,辦事拖拉,效率低下,已是通病,而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某位外商在某地投資,需蓋一百二十個圖章早已不是什么新聞而是司空見慣。毫無疑問,官僚主義也是對行政法便民價值的一個重大威脅。

關于行政公開的問題,平常人們對此并沒有太在意。但實際上情況也是相當嚴重。一個行政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主動或是被動地向相對人公開其工作程序、法律依據等有關事項的,實在是屈指可數,而這些情況恰恰對相對人的切身利益有很大的利害關系。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他們有權獲悉這些資料,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何充分體現便民價值,更好地服務于全體公眾。筆者以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加以重視。

1.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賦予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質疑,并與之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辯論,質證。這對于保證行政行為的公開性,并進一步體現行政的便民價值,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該制度在國外已經被長期應用,實踐證明它是行之有效的。我國的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這一制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明顯有一些缺陷存在,與行政公開有關的就是它的受案范圍過窄。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有異議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而不適用聽證程序。

為了最大限度地體現行政公開的原則,賦予當事人更多的便利,應擴大聽證程序的受案范圍。除法律規定的三類案件以外,只要是與當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而且他主動申請,就應屬于用聽證程序來處理的案件。

2.行政的社會知悉權和參與權

行政的社會知悉權是指社會公眾依法享有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了解和獲得有關資料的權利。

行政的社會參與權是社會公眾在允許的范圍內,廣泛參與國家行政決策的權利。有的國家規定了全民公決制度,使得一項重大行政決策通過與否,不再由行政機關決定,而是交由社會表決。這種制度即是反映了社會行政參與權的一種典型制度。在我國,全民公決制度已有萌芽。例如,某些省的物價部門,就曾經邀請社會代表,參加物價聽證會,討論某項物價變動方案,再進行全體投票,以決定該方案能否通過。以上兩種權利都是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在中國的體現。它們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科學性、民主性,賦予廣大民眾更多的便利,以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3.強化立法上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法范文4

[關鍵詞]行政法;比例原則;借鑒

19世紀以來,德國在行政法學中提出了比例原則,目前已為世界很多國家所采納,但在我國尚未為人們所充分認識。本文擬在對行政法中比例原則的涵義進行界定的基礎上,探求我國行政法治建設借鑒比例原則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淵源與內涵:比例原則概念之界定

比例原則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國大的規定,人們不得因為輕罪而受重罰。19世紀,德國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現比例原則觀念,之后比例原則在理論與實踐中均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德國行政法學者奧托·邁爾(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國行政法》中,主張“警察權力不可違反比例原則”。1923年在同書第三版中認為,“超越必要性原則即違法的濫用職權行為”。20世紀初,德國另一位行政法學者弗萊納(F·Fleiner)在《德國行政法體系》一書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鳥”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權力的限度。觀念上倡行的結果是比例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1931年的《普魯士警察行政法》規定,警察處分必須具有必要性方屬合法。同時該法第14條對必要性定義為:“若有多種方法足以維持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險,則警察機關得選擇其中一種,惟警察機關應盡可能選擇對關系人與一般大眾造成損害最小方法為之?!贝艘涣⒎ɡC,被德國各邦廣泛采納。[1]在司法實踐中,當時的高級行政法院將警察采取的措施是否超過為實現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作為審查內容之一。隨著民主、法制的發展,比例原則后來超越了警察法領域,被德國聯邦法院賦予憲法地位,但其核心內容仍是行政成本應與行政效果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比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在合法的范圍內,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協調。[2]

比例原則的概念有廣狹之分。狹義比例原則是廣義比例原則的一個下位概念。對于廣義比例原則含義,在學說及其用語上,不同學者并不一致。通說認為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我們可以稱之為“三分法”。也有的學者主張“二分法”,認為必要性原則與合比例性原則兩個子原則即已經能夠表達比例原則的含義。[3]有的學者則提出“四分法”,將比例原則的內涵表述為符合憲法原則、有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上的比例原則。[4]在此,筆者采用“三分法”,對“傳統”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的比例原則作一概述。

1、適當性原則,又稱為妥當性原則、妥適性原則、適合性原則,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達成并且是正確的手段。也就是說,在目的———手段的關系上,必須是適當的。這個原則是一個“目的導向”的要求。通說認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達成,即不違反適當性原則。并且這個最低標準不是以客觀結果為依據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時有權機關是否考慮到相關目的為準。在行政實踐中,任何一個措施都“多多少少”會有助于達成目的,因此本原則實際很少起作用。這也是比例原則“三分法”受到非議的原因所在。

2、必要性原則,又稱為最少侵害原則、最溫和方式原則、不可替代性原則。其是指在前述“適當性”原則已獲肯定后,在能達成法律目的諸方式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換言之,已經沒有任何其他能給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達成目的的措施來取代該項措施了。這里實際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存在多個能夠實現法律目的的行為方式,否則必要性原則將沒有適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夠實現法律目的的諸方式中,選擇對公民權利自由侵害最輕的一種??梢?,必要性原則是從“法律后果”上來規范行政權力與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間的比例關系的。我國的成語“殺雞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對這一原則的最好詮釋。

3、狹義比例原則,又稱比例性原則、相稱性原則、均衡原則,即行政權力所采取的措施與其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合比例或相稱。具體講,要求行政主體執行職務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應就方法與目的的關系權衡更有利者而為之。[5]比例性原則是從“價值取向”上來規范行政權力與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間的比例關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與手段之間關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據具體個案來決定。也就是說,狹義的比例原則并非一種精確無誤的法則。它仍是一個抽象而非具體的概念。當然,狹義的比例原則也不是毫無標準,至少有三項重要的因素需要考慮:“人性尊嚴不可侵犯”的基本準則;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適合性程度。[6]

綜上所述,適當性原則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實現,必要性原則要求實現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狹義比例原則是通過對手段負面影響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適當、不過份。質而言之,比例原則的這三項子原則分別從“目的取向”、“法律后果”、“價值取向”上規范行政權力與其行使之間的比例關系。三者相互聯系、不可或缺,構成了比例原則的完整而豐富的內涵。

二、必要與可能:比例原則之借鑒

比例原則因其科學性和多方面的功能,而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德國、葡萄牙、西班牙、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或地區都將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臺灣著名公法學者陳新民先生認為,比例原則是拘束行政權力違法最有效的原則,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樣,二者均可稱為相應法律部門中的“帝王條款”。[7]

在我國,比例原則在行政法中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概念,在行政法學研究中也遠未為我國行政法學者所重視。雖然有的著作中提及比例原則,但是要么將其與合理性原則相混淆,[8]要么將其作為外國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則加以介紹,并未將其放至我國行政法之應有的位置,[9]對在行政法領域如何適用比例原則更是甚少研究。理論研究的薄弱,導致在我國目前的行政性法律法規中,未能全面體現比例原則的內容。即使像《警察法》、《行政處罰法》這樣的極易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也沒有規定比例原則。這不利于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在行政法上對比例原則予以借鑒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比例原則借鑒的必要性集中體現在其之于中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上。比例原則的借鑒對中國行政法治建設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三個相互聯系、相互銜接的環節均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根據比例原則,可以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立法行為。其一,行政立法是否可以達到“欲求之目的”,可以根據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原則作出判斷,能夠達目的的行政立法就是可為的,反之,則無需立法。其二,可以根據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對不符合必要性原則標準的行政立法加以變更,使之達到必要性標準。其三,行政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結果在對某些人賦予權利的同時,必然對另外一些人科以義務?;谛姓申P系的特殊性,需要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考量以達到平衡。而平衡的標準即可適用狹義比例原則。

其次,根據比例原則,可以約束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執法方面,行政主體依據比例原則,利用立法者給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對具體行政事務進行斟酌、裁量。比例原則的運用會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限制行政權恣意。此外,比例原則也給監督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標尺,對行敗的遏制也會起到很好的作用。再次,根據比例原則,可以推動行政主體的行政司法行為。行政司法在我國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可以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裁決提供一個較為客觀、容易把握的判斷標準,并據此做出公正的決定或裁決。例如,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對“濫用職權”的,可以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在這里,“濫用職權”、“顯失公正”的標準就較難把握,而用比例原則這把標尺來衡量,就可以更為容易地做出判斷。

(二)從實踐的角度講,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治建設中加以借鑒也是完全可行的。仔細研究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規范,不難發現,比例原則的因素已經開始出現。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4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薄缎姓幜P法》第4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薄缎姓妥h法》第28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撤銷或變更。但是,由于對一些法律術語缺少具體的評價標準,使其在實踐中很難操作,而比例原則能為此提供具體的標準。因此隨著現代行政法的發展以及行政法治的日益健全,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的日益完備,比例原則以其內容明確、操作功能強而日益走進我國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學中去是完全可以期待的。[10]

三、結語

行政法中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據這一前提外,行政主體還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其核心在于通過目的與手段間的衡量,兼顧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同時又不妨害第三人的權利,確保基本人權的實現。比例原則從理念上源于對正義的需求。它在價值取向上與時展的大趨勢是一致的,也符合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但比例原則在社會實踐中真正起作用還有賴于整個社會法治水平的提高,國家機構的完整配置,甚至民眾素質的提升??梢哉f,比例原則是在一般合法的基礎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是值得我們借鑒的,但在借鑒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發展,對其局限性也要有所把握,否則期望或許會落為失望。

參考文獻

[1][3][7]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380,373,389。

[2]彭云業,張德新。論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中的適用[J].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3)。

[4]范劍虹。歐盟與德國的比例原則[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5)。

[5]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M].臺北:三民書局,1980.40。

[6]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M].臺北:三民書局,1994.126。

[8]胡建淼。行政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4。

行政法范文5

關鍵詞: 行政法;誠信

誠信作為民商法(尤其是契約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其基本涵義是指訂立合同與履行合同都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從漢語的詞義來講,誠信基本上是一種道德要求,即講求真誠守信。而行政法,簡單來說是指有關行政活動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來說行政法是有關行政主體、職權、行政行為及程序、行政違法及責任和救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如果僅從大的公法和私法角度來看,民商法和行政法本屬不同的部門法范疇,誠信就完全是一種私法原則,與行政法沒有太大的關系,表面上看可以說是“風馬牛不相及”。但隨著行政法的發展,行政機關職能的轉變,理論認識的深化,誠信原則也逐漸成為行政法的一種內在要求。在行政法的立法執法過程中同樣要講求誠信。

一、行政法中為什么要講求誠信

誠信是國家的一種道德義務。誠信是相互之間的一種真誠與信任關心,這種誠實信用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道德義務關系。而這種真誠與信任關系的“策源地”是一種契約關系,“契約關系要求對于構建一個理想的法律模式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構成要素”。(1)這里契約不僅僅是民事和經濟法律要素,而是一個涉及到人類生活廣泛領域的法律構建要素。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來看,可以認為國家是人們把自己的權力通過契約的方式出讓而形成的,國家的權力來源與人民的權力,國家與人們之間有一種契約關系,雖然這種契約關系無法加以實證,是一種無形的契約,但國家卻必須因此而很好地為其人民服務,不得違背人民的意愿。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2)既然國家的權力是人民“同意”而授予的,那我們的政府在行使其所得到的權力時必須對其人民講求誠實信用。所以說誠信是我們國家的一種道德義務。

由此看來,在公法領域的選舉與被選舉,罷免與被罷免,行政管理與被管理,表達的都是一種政治性契約。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也是一種默契的外化。這些法律必須得倒人民的同意(體現在嚴格的立法程序中)才是合法的,合乎民意的。再具體到本文討論的行政法也一樣。行政法更要突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這種契約關系。因為行政法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制約政府自己的行為,使政府的行為符合法律,符合人民的本意。各級行政機關對于行政法(即自己承諾而產生的契約)必須嚴格認真的遵守。傳統的觀點認為行政法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于服從性法律系統,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不在是一個什么事情都管且相對人必須服從的一個專制角色。在很多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的關系中,政府與相對人是一種合約管制關系。比如隨著企業改革,在政府與企業關系中,企業不再是附屬與政府,政府也無法通過直接的命令與計劃去管制指揮企業。政府現在是通過宏觀的立法讓企業在法律規定的

范圍內擁有自己的經營權。這實際上就形成了一種隱形的契約關系。政府與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法律,也就是認真嚴格履行“契約”。此即為行政法中誠信的一種表現。

講求誠信還可以節約行政活動的成本。政府、企業、公民如果都嚴格遵守各種法律規范(行政機關尤其要遵守行政法規),政府的行政活動以及公民企業的活動都會減少許多因為不守法而帶來的不利益。由此從另一個角度看,講求誠信是符合經濟理性的。

如果把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當作理性主體,那么他們會在相互的關系中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效益,因為“人們總是會理性的最大化其滿足度”。(3)政府必然希望自己的行政決定,命令等各種抽象的和具體的行政行為順利地得到實現,產生預期的效果。而這離不開相對人的積極配合與認真執行行政機關的要求。如果行政機關能很好地講求誠信原則,嚴格執法,維護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良好道德形象,必將使行政行為得到很好地實現,降低行政成本,可以說達到一種“政令通達”的狀態。相反,行政機關不講信用,朝令夕改,或者濫用行政權力,必然導致政府的信譽下降,民眾對政府的支持率降低,引發國家道德風險,政府信用危機。人民于是通過行使罷免與監督的權力來替換不稱職的行政機關的領導甚至替換整個政府。

現代社會政治的平民化和所要求的公開性使過去等級社會中使民信任的一些策略已經不再有效,這就要求國家必須更加守信,更加理性,而社會各階層,各集團和各成員對國家的基本信任,則成為現代政治能夠穩定有效運作的一個基本條件。目前,普通民眾對政府的諸多指責與批評,從根本上說就是由于行政機關沒有在行政管理中貫徹誠信原則。尤其表現在執法不嚴,和執法中濫用權力,徇私枉法以及行政機關沒有完成自己的法定義務。而民眾對這些的不滿最終會對行政機關以后的行為以及整個政府的運作產生消極影響,嚴重浪費行政資源。

此外,講求誠信可以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羈束的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4)所謂羈束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能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而不能有自由選擇的情況下所作的行政行為。裁量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圍內,根據自身判斷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大多數行政行為實際上都是裁量的行政行為。但因為行政法律法規是針對不特定的普遍的對象而制定的,它是抽象的,不可能規定得十分詳細,與現實的社會運作總會存在差距,于是就出現了法律的漏洞,這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原因所在。由于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對自己的權力有很多的自主支配性,但有權力的存在就會導致濫用,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除了其他控制力量之外,誠信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道德控制力量。實際上,誠信在很多場合是對行政法內容的補充,使嚴格規則主義與自有裁量有機結合起來。

從契約法的角度來看,誠信原則作為對權力濫用的對立面,明確地揭示了限制包括合同自由在內的絕對自由的立法意圖。(5)如前所述,行政法可以看作是一種政府的“承諾”,本來承諾雙方在所承諾的問題上都應該是平等的,但在這種政府與民眾的“承諾”中,代表政府履行承諾的行政機關往往處于一種優勢地位,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在加上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是很容易利用這種優勢地位侵害相對人的權利。而誠信原則的認真遵守則可以限制和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與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應該明白,自己作為契約的履行者,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必須誠實守信,而不是欺騙對方??朔姓M,不僅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還必須講求合理,適當。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這一權力時,在允許自由裁量的范圍內,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不是完全可以依靠法律加以約束的,而是靠行政執法者的道德自律。(6)而這種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現便是誠信,行政機關應本著真誠的理念行使權力。

還有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合同中誠信更應該得到體現。伴隨著現代國家的任務和職能的變遷,政府的行政手段逐漸變得多樣化,單純命令性和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已經無法圓滿實現政府的目的,于是通過合同實現行政目的的方式出現了,并且飛速得到發展和運用。一般來說,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達成的一種合意。行政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行政機關必須為一方當事人,且基本上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目的。

由于行政合同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一種契約,只不過是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且主要受行政法的調整。既然是合同,那么就必須適用合同的基本原則,即必須嚴格講求誠信原則。誠信是契約的要素,把誠信引入行政領域,是政府的權力受到約束。在這里,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如同民事合同中的當事人一樣,必須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圖,真實地與對方簽訂合同并嚴格地遵守。不允許行政機關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欺詐,強迫相對方,利用自己的權力去侵犯相對人的權利。政府單方解除合同必須以正當理由為條件,況且必須對相對人作出補償或賠償。如果由于行政機關的過失造成了對方的損失,也同樣必須予以賠償或補救。在行政合同中講求誠信,明確雙方的權利 義務關系,杜絕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調動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能夠使行政目標更好地得到實現,同時提升政府的形象。

二、如何在行政法中貫徹誠信原則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統籌規劃、掌握政策、進行信息引導、組織協調以及提供各種服務和監督檢查系統。與上述職能相適應,行政手段要變得多樣化。行政法作為調整政府行為的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內容上也必須與此相適應。但不管行政法的內容怎樣變化,其一個核心的原則仍是以誠信為準則。具體來說要做到如下幾點:

第一,依法行政。法治的一個重要的要求是法律得到嚴格執行,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的具體體現就是嚴格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行政權,行政程序具有抑制恣意行政和保證理性選擇的特點,是實現行政行為合法的精良工具。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許多問題,如行政專橫、強制簽訂行政合同、索賄受賄等,都可以通過執行完善的行政程序加以避免。所以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行政程序的規定,就是政府在堅守自己的“諾言”,此乃政府真誠的體現。

第二,嚴格執行歸責機制。行政機關應該以一種履約“的精神去實施行政行為,以平等的態度對待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在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之后,必須嚴格追究違法的行政主體,并對被遭受損害的權益進行補救。行政機關不能因為自己的優勢地位而對本機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人加以庇護。國家也同樣不能隨便保護違法的行政機關,這是政府的一種”守信“體現。

第三,重視司法對行政的監督。防止行政權的濫用、行政機關的越權不僅需要加強行政機關的自律,還需要司法機關的積極監督。司法權作為行政權的一種牽制力量,可以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及時處理行政案件。通過加大司法審察力度,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客觀地評價,發揮司法能動作用,監督政府的行為,達到對行政機關的誠信要求。

參考文獻

(1)劉作翔著:《邁向民主與法治的國度》 [M],山東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79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M] 第二條。

(3)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 [M] (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 442頁。

(4)楊解君、肖澤晟著:《行政法學》 [M],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87頁。

行政法范文6

關鍵詞:行政法;便民價值;聽證制度;社會知悉權

行政立法的日益詳備是我國當代立法的一項重要成就,行政立法的核心在于對行政法價值的正確認識。關于行政法的價值,已多有論述,其中公平、正義、社會平衡等幾種價值論述頗有代表性,但當我們就行政立法之民主初衷和行政立法在解決社會沖突、調整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關系上來考慮時,就不難認識到在行政法的諸種價值構成的體系中,便民價值應當是它的核心價值,可以說正確把握這一點就把握了行政法的價值的精髓。

行政法的便民價值,體現了現代行政立法的民主理念,所謂便民即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活動,都必須方便人民群眾,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體現《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耙磺袊覚C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币簿褪钦f,行政法的立法、執法的根本點應當是從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抑制或消除行政機關與公民和法人沖突關系中的違法行為而不是相反。它至少對行政活動有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動必須高效。高效的行政行為體現在低成本、高產出。一方面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抑制行政機關假公濟私、徇私枉法活動,迅速及時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權益。同時行政機關又必須認真、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正常秩序的違法活動,如工商機關快速受理和解決受害個人和單位對假冒商品的投訴;也可以對違法者進行有力的打擊,如及時查處制假販假的違法行為。進而最大程度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當然也就體現了便民價值。第二,它強調行政活動必須合法。這個合法性主要表現在行為和程序上都是嚴格依法而成,不允許的任何明顯或者變相的違反。當某個公民或者法人成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其他當事人之時,其合法權益均應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不應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論這種侵害是來自國家機關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行政活動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當然它的便民性也就無從談起。第三,它注重行政行為必須公開。這一點在以往的著述中較少出現,因為至少從字面上便民和公開是不易聯系起來的兩個詞。但實際上,它們的關系是比較密切的。行政公開,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該在盡可能的范圍內,把有關資料、工作環節、機構設置、工作程序公開給有關的公民及法人。這樣,把一切行政行為都在最大程度上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這樣一種模式,對公眾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好處。其一,有關公民及法人通過行政公開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那些權利和怎樣去獲得和保護這些權利。其二,從理論上講,至少能夠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狀況,要求它正確及時地履行職責,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這兩點可以確保行政相對人獲得足夠的便利,充分體現行政的便民價值。

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對當今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尤為重要,中國古代文化中對職官法極為重視,歷代行政法典非常豐富,但都是自上而下的治官、治吏的傳統,缺少民主理論,官尊民卑,行政活動中的官僚主義、專制主義、神秘主義充斥于人民的思想之中。對人民而言,權大于法,根本無人權可信,而行政法的便民價值更無從談起。

建國以來,我國的行政體系在靜態和動態上經過了長期的發展,特別在改革開放時期得到了明顯進步。但如果和社會需要相比較,我們不能不遺憾地說,它仍然相當落后。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滯后程度還在不斷加深。行政法的便民價值遠遠沒有得到體現。

就便民價值所包含的合法原則來說,違法行政,踐踏人權的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落后及邊遠地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經常要么是缺乏行政知識,要么漠視行政法規范,因而憑習慣、經驗、權力辦事,而不是依法行政。在此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得不到任何便利,基本權利也受到無端損害。關于便民價值要求的高效性,官僚主義是最大的隱患所在。行政機關中人浮于事,辦事拖拉,效率低下,已是通病,而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某位外商在某地投資,需蓋一百二十個圖章早已不是什么新聞而是司空見慣。毫無疑問,官僚主義也是對行政法便民價值的一個重大威脅。

關于行政公開的問題,平常人們對此并沒有太在意。但實際上情況也是相當嚴重。一個行政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主動或是被動地向相對人公開其工作程序、法律依據等有關事項的,實在是屈指可數,而這些情況恰恰對相對人的切身利益有很大的利害關系。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他們有權獲悉這些資料,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何充分體現便民價值,更好地服務于全體公眾。筆者以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加以重視。

1.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賦予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質疑,并與之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辯論,質證。這對于保證行政行為的公開性,并進一步體現行政的便民價值,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該制度在國外已經被長期應用,實踐證明它是行之有效的。我國的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這一制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明顯有一些缺陷存在,與行政公開有關的就是它的受案范圍過窄。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有異議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而不適用聽證程序。

為了最大限度地體現行政公開的原則,賦予當事人更多的便利,應擴大聽證程序的受案范圍。除法律規定的三類案件以外,只要是與當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而且他主動申請,就應屬于用聽證程序來處理的案件。

2.行政的社會知悉權和參與權

行政的社會知悉權是指社會公眾依法享有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了解和獲得有關資料的權利。

行政的社會參與權是社會公眾在允許的范圍內,廣泛參與國家行政決策的權利。有的國家規定了全民公決制度,使得一項重大行政決策通過與否,不再由行政機關決定,而是交由社會表決。這種制度即是反映了社會行政參與權的一種典型制度。在我國,全民公決制度已有萌芽。例如,某些省的物價部門,就曾經邀請社會代表,參加物價聽證會,討論某項物價變動方案,再進行全體投票,以決定該方案能否通過。以上兩種權利都是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在中國的體現。它們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科學性、民主性,賦予廣大民眾更多的便利,以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3.強化立法上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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