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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書范文1
國土資源部1999年印發了《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法律文書格式》(試行),供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遵照執行。幾年來,這個統一的格式文書對指導全國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筆者認為其中有三個地方已不適應執法實踐的需要,亟需作出修改。
首先,《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中對訴權、訴期的告知不夠全面。該格式是這樣表述的:“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依法向____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倍鶕缎姓幜P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也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所以《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中只告知被處罰者訴權而不告知訴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會導致處罰決定較長時間內處于可訴狀態,處罰決定的法律效力不穩定。建議修改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____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責令限期拆除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p>
其次,《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格式中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時間是這樣規定的:“你單位(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在___月____日前向我局(部、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中,我們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制作好后,由于找不到當事人等種種原因不能在告知書給定的申辯期限前送達當事人,于是國土部門不得不多次重新制作,浪費了人力物力。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建議將此處修改為:“你單位(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在接到本告知書后三日內向我局(部、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p>
另外,對下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是否屬于可訴行政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有的認為是行政處罰,是可訴的,有的認為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環節,因此不可訴,還有的認為是行政命令。如果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那么,通知書就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不服行政行為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書范文2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抓手,以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為著力點,將說理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提升行政執法的說服力與公信力,真正實現以人為本、以理服人的執法理念,加
快建設法治政府。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事實進行詳細描述,并運用證據加以證明,引用法條的同時闡明適用法律的理由。具體應闡明五理講清違法行為的事理、講準定性適法的法理、講明
程序正當的公理、講析自由裁量的情理、講求嚴謹規范的文理。
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包括事實、證據、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內容和救濟途徑等要件。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托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以及案件來源情況。
第二部分:正文。
1.事實。要求對何人、何時、何地、從事何種違法活動,案情的具體經過,以及涉案標的物的數量、金額、違法所得等情況敘述清楚;同時對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圖、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會
后果作出客觀表述。
事實敘述不應加主觀評論,要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進行,力求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點,詳述關系到違法行為認定的關鍵事實。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等情節也應
當寫明。
2.證據。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到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應當按照時間順序和證明的事實逐一列舉,并對證據的來源作簡要說明。證據
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后集中列舉分析。
3.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應當注明當事人有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應描述當事人的申辯要求和理由依據,并將復核以及采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在文書中予以說明。當事人
在聽證中對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定性、法律適用、證據、程序等提出的相關質疑及其證據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描述。
4.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寫明所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稱和具體的條、款、項。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處罰范圍和幅度內確定,有多項處罰的應當分項寫明。辦案人員應當結
合個案對法律相關規定進行詳盡的法理闡述,以充分的說理來論證做出該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做出從輕、減輕、從重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應詳細寫明法律依據和相關情節,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理合法,令人信服。
5.行政處罰的內容和救濟途徑。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種類、內容及履行方式等,并且告知不服該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和期限。
第三部分:尾部。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標注行政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作出決定的日期應當以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為準,并且蓋該機關的印章。
三、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的一項有效舉措,對于消除行政相對人與執法機關的對立情緒,有效緩解行政爭議,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升行政執法機
關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各執法單位要充分認識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措施到位、協調到位,確保工作順利實施。
(二)穩步推進。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過宣傳先導、培訓指導、示范引導、考核督導等方式,由法制機構會同執法部門根據本單位主要處罰情況類型,分別擬定說理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樣本,并在執法實踐中予以運用,由點到面、由易到難,逐步推進,促進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的整體提高。
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書范文3
1.1原則
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堅持先調查取證后裁決、合法、適當、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合議,提出處罰意見。
。1.2管轄
區以上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衛生監督機構處理;也可根據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請求處理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管轄的案件。
兩個以上區衛生監督機構,在管轄發生爭議時,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
衛生監督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及時書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函告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如果認為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其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有關解決管轄爭議或者報請移送管轄的請示后,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具體管轄決定。
1.3受理
衛生監督機構對下列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做好記錄:
在衛生監督管理中發現的;
衛生檢驗機構檢測報告的;
社會舉報的;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交辦或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報請的;
有關部門移送的。
1.4立案
①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或者危害后果;
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
屬于衛生行政處罰的范圍;
屬于本機構管轄。
②衛生監督機構對決定立案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經批準,確定立案日期和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為承辦人。
③承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④當事人有權申請承辦人回避,回避申請由受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1.5調查取證
①調查取證要求
監督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應遵循公正、客觀、合法、全面的原則;
監督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注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正、反兩方面的證據;
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經監督員審查或調查屬實,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所取證據之間應有一定的關聯性。
②現場檢查程序見 “衛生監督檢查程序”。
③現場行政強制程序見 “行政強制措施程序”。
1.6調查終結
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其內容應當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爭議要點、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款項等。
1.7合議
合議的內容
a.認定事實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參加合議人員詳細介紹案件的事實情況及調查情況,參加合議人員在了解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逐項審查證據與所述案件事實是否相符,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對已經有證據證明屬實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b.確定案由
在事實認定的前提下,對案件的性質進行分析判斷。對確屬違法應予處罰的,應當確定其案由,以作為違法性質的判定。
c.衡量情節
對已確定違法案由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定的情節規定認定情節的輕重。無法定的情節規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影響及一貫表現和悔改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d.適用條文
根據認定的事實、確定的案由、衡量的情節,對照法律規范的條文,引用能夠直接適用該案件違法行為并與其性質、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條款。適用的法律規范條文主要有兩種:一是該違法行為直接違反的條款,以作為認定其違法性質、程度的依據;二是處罰所依據的條款,以作為對其具體作出處罰的依據。
合議的要求
a.合議必須由三名以上單數的監督員進行。
b.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
c.當合議人員對案件有不同意見時,應當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
合議結論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a.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意見;
b.違法行為輕微,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c.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d.違法事實不清的、證據不充分的、程序違法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見;
e.違法行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f.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移送司法機關的同時,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g.報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上述除a、d、g項外,承辦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1.8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衛生監督機構在合議后,認為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處罰種類及其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若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衛生監督機構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的罰款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1.9陳述申辯
陳述申辯是被處罰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其不同觀點或意見的一種途徑。
當事人委托陳述申辯人的,受委托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陳述申辯時,監督機構或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當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實、證據的,應當進行復核。
經復核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經重新合議后,書面告知當事人。
衛生監督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10處罰決定
據確鑿、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承辦人應依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報衛生行政負責人審批。
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制作《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著違反同一法律法規的不同條款須分別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同一《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規,如不同法律法規的訴訟期限不同時,應分別告知。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1.11責令改正
查實違法行為時,應當立即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應使用責令改正通知書,但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在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中注明改正要求。
1.12送達
《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承辦人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的規定,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承辦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注明拒絕簽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辦人和見證人簽名,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處,即視為送達。
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書范文4
第二條人民防空行政處罰,應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由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辨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對人民防空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應按照《*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表》,立案查處:
(一)有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二)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表》應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行政處罰案件批準立案后,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持有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負責承辦。
承辦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承辦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
第十條承辦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時,應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陳述應完整、準確記入《行政案件調查詢問筆錄》。詢問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將筆錄交被詢問調查人校閱(當事人要求宣讀的,應向其宣讀),經當事人校閱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承辦人員根據需要可進行現場檢查?,F場檢查應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承辦人員應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到場,并在《行政案件現場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如當事人拒不到場,則由其他有關人員)校閱,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承辦人員調查取證查明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后,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書面處理意見。處理意見經批準后,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三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承辦人員應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完整、準確地記入《行政案件陳述記錄》,并交當事人校閱,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四條調查取證、陳述申辯終結,承辦人員應制作《行政案件調查取證終結報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分別按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不給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討論,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承辦人員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的《行政案件調查取證終結報告》,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在15日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組織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費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承擔。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采取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書面提出聽證要求的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記錄在案;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在聽證的7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與人(包括確定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案件調查人、當事人或人、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三)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應制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筆錄交當事人(或人)、調查人、主持人、聽證員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上記明情況;
(五)聽證結束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本細則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解散,需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案件調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鑒定的;
(四)其他確需中止聽證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返回聽證要求的;
(二)聽證通知書送達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解散滿3個月,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四)其他需終止聽證的。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書范文5
關鍵詞 行政處罰 群眾公議制度 城管執法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2010年合肥建立了全國首創的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城管部門作為首批試點的四個部門之一推行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已有一年時間。下面筆者將結合自己的工作談一談對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在城管工作中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是指在行政處罰主體做出某項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處罰主體需將案件材料及其處罰意見提交給群眾公議團,要求群眾公議團要聽取執法機關辦案者解讀案件處罰說明或者根據需要聽取行政相對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之后,對處罰案件商討并形成公議意見,此項意見將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案件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基本程序分以下三部分:首先判斷行政處罰案件是否適用于群眾公議制度;其次為符合群眾公議制度的行政處罰案件選定案件公議員、舉行群眾公議會議,案件公議員對該案件做出群眾公議意見;最后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結合群眾公議意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群眾公議會議召開時,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向群眾公議成員通報案件相關情況,對案件事實情況,適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標準進行解釋和說明,提出初步的行政處理意見,并接受公議成員的問詢;行政處罰相對人參加公議會議的,可以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群眾公議會議過程中,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向公議團成員提交包括立案呈批表、現場勘察筆錄、詢調筆錄、處罰審批表、告知書、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現場取證照片等在內的案件卷宗材料。
1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制度在城管工作中的作用
1.1 提高城管行政處罰的公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公議制度運用到行政處罰中是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的一次制度創新,使行政權力在陽光下公開透明地運行,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到最小甚至沒有,讓整個案件執行過程真正在群眾的“眼皮”底下進行,這樣的處罰才能更加公正、公平。
1.2 改善城管行政執法的環境
行政處罰公議制度擴大了行政處罰中群眾的參與性,使群眾更加全面地認識城管工作,更加清楚地了解城管執法,更加直觀地明晰城管處罰的過程。由于當今社會信息過于繁雜,任何新聞報道、媒體宣傳、網絡描述也比不了群眾口口相傳的可信度。 1.3 增強城管隊員的執法能力
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使城管執法人員直接面對公議團成員的質詢,而且這些成員很可能還是法律方面的專家。如果案件的處理決定與群眾公議意見有分歧,城管執法人員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群眾公議團成員書面說明,并要將最終處理決定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這就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工作中更加認真、仔細,調動了大家的學習相關政治理論和政策法規知識的主動性和能動性。
1.4 完善城管處罰的監督機制
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就是一種政府權力的社會約束,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進行控制和監督。它不僅可以提高行政決定的質量,而且可以增強政府的公信力,贏得公眾對政府的理解與支持。群眾公議團成員來自人民,他們的加入增強了對公共利益的評判基礎,打破了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壟斷裁判,為實現公共利益與個體的平衡提供了新的途徑。
2 城管工作中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制度存在問題的解決途徑
2.1 加強案件篩選工作
城管是根據行政處罰相對集中原則成立的管理城市的部門。它所涉及和管理的內容比較多、比較雜,違法程度不嚴重。如果這些細微的行政處罰都進行公議,那將浪費許多人力與物力,大大降低城管執法效率,產生的效果也是比較有限的。另外一些應當公議而沒有公議或者難以通過公議不愿參加公議的案件會降低公議制度的成效,損害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所以選取一些具代表性的、具爭議性的以及處罰比較重的案件來公議,這樣既充分發揮了群眾公議制度的作用也降低了城管執法的成本。
2.2 增強公議團成員的公議水平
群眾公議團成員的法律素養與知識水平參差不齊,職業背景、生活閱歷也不盡相同,所以他們可能對于同一案件會基于不同自身條件形成大相徑庭的意見。這不僅背離了依法行政的精神,也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現。在這種背景下,群眾公議團成員的公議水平必須要得到增強。首先,需要提高其成員的法律素養,保證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其次,對公議團成員的培訓應注重行政慣例和行政判例的傳達,即行政機關將公正、合理、實效的案例傳達給公議團成員,為其提供良好的處理范例。再次,通過制定、細化行政裁量基準使公議團成員在評議處罰案件時有規律可循。
2.3 引進行政處罰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
行政處罰公議程序的核心既是為公開、監督行政處罰的過程與結果,更是為保障被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處罰相對人作為監督處罰裁量權的關鍵角色,應當在公議過程中出現并陳述意見。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納入到行政處罰群眾公議程序中。一方面,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辯論可以保證公議團的意見充分考慮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雙方的意見和利益,防止制度流于形式,成為行政處罰主體單方的“走秀”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接受程度,提升行政行為的可信性,降低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可能性,從而間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
此外,改變行政處罰主體在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中的強勢地位,提升公議團的中立性,也是對該制度進行完善的途徑之一。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建立專門的公議團成員管理機構(類似于招投標中心的專家庫)來降低公議團的行政性,防止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成為一個專為行政執法機關說話的以表達“公議”為幌子的虛偽制度。
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設立旨在以公眾參與模式規制行政裁量權,實現行政決定的公正、合法。隨著這一制度的不斷完善,其會在監控自由裁量權,保障處罰相對人權益的道路上不斷前進,并為城管執法工作的法治化、正規化發展提供政策支持與理論保障。
參考文獻
[1] 董麗娜.論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度的特點和完善途徑[J].法制與社會,2011(7):49-50.
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書范文6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本規定中交通管理部門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下列部門或者機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機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置的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運輸、航道、港口、公路、規費、通信等交通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五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證照的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交通部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的下設機構,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港務(航)監督機構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對涉外、涉臺、涉港澳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權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需要給予的行政處罰超出本級交通管理部門的權限時,應將案件及時報送有處罰權的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條上級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辦理下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交通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時,可以報請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和案件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交通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附件一),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將《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向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四條實施交通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十六條案件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少于兩人;
(二)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制作《詢問筆錄》(附件二)須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由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三)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附件三),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四)對需要采取抽樣調查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應當退回;
(五)對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并制作《鑒定意見書》(附件五);
(六)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附件六),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案件調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第十八條案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齊全,應當制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附件七),提出處理意見,報送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審核后,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附件八),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核當事人的意見并應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制成筆錄。上述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第三節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案件調查完畢后,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照本規定不需要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
(二)應當經過聽證程序處理的案件,適用本章第三節聽證程序后作出處理決定;
(三)案件還需要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的,責令案件調查人員補充調查;
(四)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六)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
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
第二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制作《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件九)。
第二十四條《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一)當事人不在場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并且在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二)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寫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四)直接送達交通行政處罰文書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門代為送達,或者以郵寄、公告的方式送達。
郵寄送達,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按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或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交通部直屬的交通管理機構按五千元以上執行,港務(航)監督機構按一萬元以上執行。
第二十六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會通知書》(附件十一),告知當事人組織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是否申請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人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第二十八條聽證會由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證人、書記員參加。
聽證會主持人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應人員擔任。
委托人出席聽證會的,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聽證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會紀律,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案件調查人員介紹案件的違法事實和調查過程,宣讀或者出示案件的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進行質證和申辯;
(四)聽證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閱讀、修改《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筆錄》(附件十二),并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聽證會或者中途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制作成《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報告書》(附件十三)。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交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三條作出罰款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三十四條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三十五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書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三十六條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執法人員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的執行,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需繼續行駛的船舶、車輛實施暫扣證照或者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交通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發給當事人相應的證明,允許船舶、車輛駛往預定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三十八條對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下列適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填寫《交通行政處罰結案報告》(附件十四):
(一)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決定完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