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定位,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相關概念及定義
(一)經濟法
總的來說,經濟法就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通過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管理和指導的法律法規。馬克思曾指出法根源于物質的生產關系,是與現實社會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當社會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當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間存在矛盾,甚至使得經濟基礎改變的時候,就會產生或者改變生產關系的法律,這就是經濟法理論產生的來源理論基礎。在現實世界中,經濟法是十七八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建立和鞏固,尤其到十九世紀壟斷主義橫行的時期,出現了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通過國家權力的“另一只手”直接接入私人經濟來進行經濟干預和指導,以協調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經濟的矛盾。1890年美國通過了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20世紀初德國最先開始使用“經濟法”的概念。我國對經濟法的認識從1978年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恢復開始;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確立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高度重視經濟法及其理論研究。
(二)行政法
行政是國家最早的一種職能,行政法泛指國家行政管理中用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一般主要調整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以及內部行政關系四種。由于現代行政權力的擴大,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包括治安、稅收、行政管理等領域,內容繁多復雜,而且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經常需要廢改立,因此行政法并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行政法還可以分為一般行政法和部門行政法兩類,一般行政法主要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等這一類調整一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而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行政法主要體現的是一種管理、調整、規范的法律效力,保證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并切實維護國家公民權利和義務。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相互區別與關系定位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相互區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產生背景不同。行政法產生于國家行使和規范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具體產生于西方資產階級國家建立之后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的法治理念的出現。而經濟法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發展而造成的經濟社會市場秩序的失調和經濟危機蕭條的需要。其次,調整對象不一樣。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關系,最主要的是規范行政程序,控制行政權的濫用。而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即本質上是物質利益關系,而不是單純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中互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深度和廣度都超過了行政法的范圍。再次,功能主旨不同。行政法是為了維護或控制國家政府的行政權力,保障合法經濟權益,追求的是行政權力行使的公平性,保證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而經濟法的主要目的是調整經濟行為,改善經濟活動當中的多種利益關系,使其從根本上服從經濟規律,追求的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保證整個社會經濟的和諧運行,維護社會長遠利益。最后,調整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通過行政命令和行政制裁等手段進行直接強制化的管理,主要以命令與服從的方式實施;而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是國家政府間接地通過私法調節和公法強制干預的經濟手段進行市場調整。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定位
綜上,經濟法和行政法間存在著許多差異,但從這些差異我們可以窺探出兩法間密切的聯系和兩法的關系定位,如經濟法和行政法在調整對象上有一定的重疊,比如在政府干預的經濟領域中,既要實施經濟法實現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發展,又要通過行政法實現和控制政府的干預職能。西方學者普遍認為經濟法與行政法都是規范社會市場經濟的主要法律部門,兩法在市場經濟大背景的需要下進行良性互動,同時經濟法更多地對應市場失效,而行政法的產生和頒布則多與政府失效對應,強調的是經濟法和行政法間的互補和配合,而不主要針對這兩者進行嚴格的部門法區分。雖然至今法學界還未對經濟法是否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定論,但我國已經將經濟法明確肯定為法律體系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然而經濟法還存在法域歸屬的問題,法學學者普遍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有機結合相互作用下產生的——第三法域的新型的社會法。傳統的部門法劃分理論認為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市場主體行為規則領域的社會關系,是國家通過適當的經濟干預政策(如宏觀調控法)和法律法規(如市場競爭法)來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彌補和挽救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不足或缺陷所造成的市場失靈和市場混亂,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和諧有序進行。然而,經濟法同時涉及行政法領域的調整對象,既進行行政規范又進行民事規范。由此也可以看出,經濟法既與民商法對應分享,又與行政法有政府管理上對應,不僅體現了私法,也體現了公法的規則,但經濟法有明顯的國家政府權力干預性,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更為相關、更為密切,經濟法和行政法實現了功能的互補。兩法的相互關系主要表現在經濟法保障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而行政法保障經濟法自由秩序價值的實現。
三、轉型時期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定位與重構的必要性及意義
(一)轉型期市場經濟條件的基本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目前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重要階段。在全球化市場的沖擊之下,我國轉型期市場經濟條件更加復雜多變,因此重構市場與政府的關系,進一步確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明確經濟法定義的前提與基礎。市場不是萬能的,在轉型期不能忽視社會經濟市場存在的缺點如不正當競爭等市場失靈的問題,也不能僅靠政府的法律法規來強制介入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因此需要合理協調經濟法與行政法間的關系,使經濟法與行政法各自發揮出自身的優勢,相互配合,互相協調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主體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在新的市場經濟形勢下,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需要重新進行定位與重構。
(二)轉型期對經濟關系的掌控需要
強化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相互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運行不僅靠市場主體本身的自覺性良性互動,還需要政府進行有效適度的干預和外部管理,對轉型期的經濟關系進行宏觀掌控,調整社會分配不均衡和防止社會不公正的出現。因此不能一味地強調經濟市場的自發性,需要找到一個平衡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根本點,從法律出發,對政府角色重新進行定位,通過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相互關系協調市場經濟自主發展與市場經濟管理的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間實際上是角色分工和功能互補,即離開任何一方,都有可能造成另一方的強勢主導,出現市場主體恣意妄為或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不良結果,對實現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及市場經濟的相對自由形成威脅。
(三)現行經濟法與行政法相互抵觸
現行經濟法與行政法間相互抵觸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表現是不能實現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分工與互補關系,威脅經濟秩序的穩固。現行行政法過度關注經濟管理主體,造成政府對經濟法的過度“干預”,使經濟法帶有強烈的行政法的“控權”色彩,不利于實現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公平與自由,如現行經濟法具有偏重的“公法”色彩,一方面形式經濟監管,另一方面受到行政部門的限制和規范,因此經濟法具有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的雙重身份,使經濟法缺乏獨立明確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承擔主體,同時也沒有司法及執法機構,不利于經濟法體現其追求“社會本位”的意義,過多從行政法角度進行社會調整,不利于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優勢互補,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社會穩定。
四、轉型時期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如何定位與重構
我國經濟法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制度的發展和變遷而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日益健全而來,它是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完善的產物。同時由于經濟法是國家政府進行干預或參與經濟活動的產物,多沿用行政法的執行程序和立法程序,始終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和行政主體的強勢中心地位。這已不能適應當前轉型期的社會市場經濟追求的平等、自由的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經濟法和行政法的互動關系需要進一步區分、定位及重構。首先,應協調明確在經濟管理中經濟法和行政法各自的管理機關、管理內容及管理權限。當前階段需要強化我國行政程序立法,使經濟法與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規定、行動救濟上互相配合、互相協調。同時明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主體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應建立獨立的經濟管理機關保障經濟法的有效實施,使實體法與程序法統一于市場經濟的規范中,樹立經濟法治的管理信念,避免經濟法受到政治力量和因素的影響。其次,樹立經濟法的法律權威。行政法的范圍十分廣泛,具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這是行政法法律權威過高的缺陷所在;而經濟法處于第三法域,介于公法與私法間,缺少法律權威,不利于經濟法對自發的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因此應通過政府的特殊權威,堅持適度干預政策,通過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有效結合互相促進,優勢互補地解決轉型期的經濟社會矛盾。最后,充分考慮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責任互補性。經濟法與行政法間可以互通有無、互相配合,除了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實施中合理配置人力、物質資源外,還應充分認識到它們在法律責任上相互分配、互相配合,如行政法關注經濟管理主體,經濟法也應關注管理者——即政府行政執行者,保證權利與義務的實現,通過角色分工和功能互補來確保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
五、結論
經濟法與行政法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也一直在學者們不斷探討中。本文以轉型期的社會經濟市場為大背景,分析兩法的關系與現實意義,并通過討論兩法在轉型期中如何進行互相配合與銜接來對它們的關系進行定位與重構。行政法在我國的發展具有強烈的“官本位”色彩,需要經濟法進行擴權與規范,經濟法與行政法可以互通有無、互相配合,不斷完善經濟法律體系,努力維護公平、穩定、秩序的社會經濟市場。目前對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探討還在進行,可以從多角度來進行考察和探索。
作者:李曦 單位:陜西財經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