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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工作報告范文1
根據黨委的統一安排,我于3月底來到律公科工作。在律公科工作的3個多月里,我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和省廳各業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精神,緊緊圍繞大局開展工作,不斷加強律師、公證行業的管理,積極參與各項中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F將我3個多月來的有關工作情況向局黨委報告如下:
一、抓管理,促進律師工作進一步規范完善
律師工作是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抓好律師的管理十分重要。我到律公科后,在抓律師的管理上,主要做了三個方面。一是強化了目標責任。3月底,根據全省的精神制定了全市《20__年度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考核性工作任務和目標》,對我市侓師事務所和律師20__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同時強化了考核機制,凡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通過的將予以暫緩年檢注冊。二是狠抓了制度建設。按照省廳要求建立了《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談話提醒制度》、《律師事務所工作報告制度》、《律師事務所工作檢查制度》,要求各律師事務所對所內重大事項進行匯報,同時定期對各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情況進行督辦檢查,實行了一月一報告,一季一檢查,半年一通報的辦法。6月份,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原則,神農律師事務所就有關律師裴作斌一案的情況進行了匯報。三是嚴格了年檢注冊。5月份,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對全市5個律師事務所和43名律師提交的年檢注冊材料進行了認真地審查,實行了嚴格把關。凡材料不齊全的一律退回補齊,凡達不到省廳年檢注冊要求的一律責令整改。通過初審,對1個律師事務所、15名律師個人的申報材料提出了整改補辦的要求。
二、抓服務,力求做到優質高效快捷
為律師、公證等相關管理對象提供服務是律公科的工作職責之一。到律公科后,3個多月來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備案工作。這是為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但尚未申請律師執業,或未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提供的一項儲備人才信息服務工作。4月份,我已為18人辦理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備案。二是為律師、公證員以及相關實習人員辦理有關證件的申請、變更等事宜。3個多月來,共為5名執業律師、2名公證員辦理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為4名律師、9名實習人員辦理了執業登記和實習申請的手續。三是做好了省廳有關會費的收繳工作。6月份,共收繳全市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會費86500元,上繳省廳27240元(其中,經過多方努力少交省廳3000多元),為局創收59260元。四是認真做好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工作。5月份,我參加了省廳組織的司法考試培訓,并根據省廳的要求進行了了司法考試報名軟件的安裝和調試工作。同時還想方設法在不增加硬件設備的情況下,能夠滿足省廳對司法考試報名工作的新規定、新要求。6月份,完成了對我市110多名網上報名人員報名信息的初審。目前,司法考試報名的現場確認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進行當中。
三、抓配合,全力做好各項中心工作
律師事務所工作報告范文2
證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對投資者進行保護的有力手段,是證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有負有及時真實披露信息的義務,參與證券業務的律師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等專業性文書,自然也應承擔信息披露義務。但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法律服務機構存在著極其嚴重的混亂現象,部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違法遷就證券發行人的非法要求,參與證券發行交易等的虛假陳述,甚至出謀劃策。這種令人擔憂的情況,若不能夠及時解決,將制約證券市場長期發展,給經濟建設帶來的負面影響。盡管對他們的行政、刑事處罰必不可少,但對他們的民事責任追究絕不應忽略,更不可以行政、刑事處罰代替其民事責任。
一、對我國證券法關于律師不實陳述①承擔民事責任的評價
我國法律法規對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行為予以禁止,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主要體現在以下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中:
1.《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弊执?
2.《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p>
3.《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p>
5.《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條所稱虛假陳述行為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p>
7.《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p>
8.《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9.《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規定:“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p>
分析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民事責任制度規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無法援引適用。(1)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員與證券發行人是何種法律關系,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補充責任還是清償責任,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2)沒有規定律師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及計算方法。證監會頒布的行政法規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沒有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員對投資者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依據及計算方法。(3)投資者進行訴訟應如何操作,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具體規定。依照《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投資者當然有權要求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承擔賠償責任。但實際情況是,法律的這些規定僅成為一種宣言,因為這些規定太原則,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師民事責任制度中缺乏相應的財產保證制度和財產實現制度。
2.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傾向。中國的法律制度歷來有重刑輕民、重行輕民的特點,證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證券法》之前,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19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委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條例》與《辦法》對證券欺詐者法律責任的規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只在第77條概括地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督棺C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也只在第23條涉及到了虛假陳述者的民事責任。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因違法導致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做了詳盡的規定,但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民事責任承擔的條款規定得十分簡單,語焉不詳且缺乏可操作性。這種偏重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立法格局導致的結果是違法違規者不斷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處罰,但是受損害的投資者卻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和保護。
3.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加重了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的規定,律師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須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此明文規定,我們便課以受害人較重的舉證責任,但要求證券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對律師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舉證,這顯然是不現實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受害人須舉證自己為善意,且交易損失與文件不實記載具有因果關系,此種規定被認為是加重受害人舉證責任,備受批評,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已很少引用,更何況要求受害人證明被告存在過錯。
4.對律師的勤勉盡職義務的規定卻并不詳盡。就上述規定來看,我國法律對律師勤勉盡職義務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律師在制作律師工作報告時要對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項逐項進行審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律師參與證券業務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對某些行為課以相應的責任;再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很多條文涉及到律師的誠實、盡職的要求,但是這個面向律師群體的規范尚不能含概律師涉足的所有領域,尤其在判斷律師參與證券業務的行為是否屬于勤勉盡職時還遠遠不夠。從理論上講,在信息披露中違反勤勉盡職義務的律師應當對因該不實陳述而受損的投資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但是,我國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對律師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規定得很少。這方面的規定或者比較含糊,僅僅說“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以行政責任為主;而對民事責任的規定則極少。
二、律師不實陳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
律師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由于公開文件中的不實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并不存在爭議。在民事責任基礎中,最基本的是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法學界對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也主要為這兩種觀點:契約責任說和侵權責任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招股說明書為要約邀請,那么在發行股票過程中,投資者做出購買某種股票的行為則是要約,如果成交,發行人的行為就為承諾,合同成立。由此,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的行為則為一個締約的過程,從理論上講“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范疇進入契約上積極義務的范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系于締約時善盡必要的注意。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善的損害?!雹芩苑蓱摫Wo當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發行人為發行股票而公開招股說明書時,事實上已經進入一種締約的狀態,律師作為專業人員在締約過程中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專業上的優勢,致使投資者對其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產生合理的信賴。當這種信賴成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基礎時,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的不實陳述在本質上違背了其作為締約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義務,導致投資者因對律師工作的合理信賴而產生信賴利益損失。因而律師作為不實陳述人應對投資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負締約過失責任。⑤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契約責任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時候遇到的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契約的相對性問題。根據契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責任人與投資者有契約關系或者現實交易關系的存在,且責任人有違反契約義務的事實并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損害。這對于證券發行人不實陳述承擔責任在適用上沒有問題,但對于處于輔助地位的律師承擔違約責任便有適用上的困難。因為律師作為證券發行輔助人,只跟發行人發生直接的關系,而對第三人即投資者并無契約關系或現實交易關系。
2.侵權責任說。
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它違反的是法律規定的一般人的普遍義務,而非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特定義務。因而侵權責任不是當事人自愿承擔的責任,而是法律規定其必須承擔的責任。我國《證券法》以及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律師在證券業務中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有不實陳述的行為,則違反《證券法》等強行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投資者利益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說避免了律師承擔違約責任適用上存在的相對性困難,從而彌補了契約責任說自身無法克服的理論缺陷,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權責任說不再關心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契約關系,從而有效解決了證券市場中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只要被告存在不實陳述并滿足法定條件,任何因合理信賴該不實陳述的投資者因該信賴而導致損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權責任要求賠償。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考慮,侵權責任說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實現。我國臺灣地區在1988年1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時,也將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賠償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⑥因而筆者認為侵權責任說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保障證券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但這并不表明侵權責任說就能完全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實陳述的普遍救濟規則,因為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舉證原則,原告必須證明有被告有主觀過錯,且侵權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因而侵權責任說還須面對來自證據法的障礙:第一,原告必須就被告不實陳述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舉證;第二,原告須證明其損失與被告不實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往往難以承擔此舉證責任,因而賠償請求得不到支持,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也就成了“海市蜃樓”。筆者認為不妨借鑒加拿大《安大略證券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只要招股說明書及其任何修正載有不實陳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間購買人購入證券時不實陳述持續存在,那么購買人應該被視為已經信賴這項不實陳述。購買人有權向在招股說明書及其修正上簽名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請求損害賠償。⑦這樣就賦予了律師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定責任,只要其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投資者就可以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請求其賠償損失,以減少投資者的舉證責任,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
三、律師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行為違法;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主觀過錯。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影響價格的因素錯綜復雜,就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而言,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容易證明,但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行為人主觀的過錯則值得探討。
1.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原理和司法實踐,考察因果關系可以采取如下準則:在時間上原因的現象在前結果的現象在后;作為原因的現象是一種客觀存在;作為原因的現象應當作為結果的現象的必要條件;如果違法行為實際上足以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那么它就是損害結果的原因。證券市場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實陳述外,原告的“信賴”是更重要的因素。因為不實陳述并不能直接導致財產上的損失,它必須因投資人的信賴并依據不實的信息而進行的投資才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當然,這種信賴必須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賴。
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投資者和參與證券業務的律師之間并沒有發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關系的舉證方面經常遇到困難。因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在專業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賴”被告不實陳述的證據,無疑是加給原告的一項不可克服的負擔。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市場欺詐理論,將舉證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倒置,來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即只要律師在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等文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投資者在信息披露以后進行證券交易且遭受損失的,就可以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除非律師能舉出反證,證明投資者遭受的損失不是由不實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據大多數學者的研究成果,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弱式有效市場,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場”理論弱化投資者的證明責任。⑧筆者認為,不妨假定只要投資者能夠以一定的形式證明如果不實陳述糾正后的市場價格與不實陳述期間的市場價格不同,那么因果關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應允許行為人對此種推定提出抗辯,如認為其行為沒有影響到股票價格的變動等,從而否定對該因果關系存在的推定。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我國《民法通則》把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兩類,從構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是否以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為要件。⑨我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相應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也作出規定,律師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兩條規定,表明了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認定律師不實陳述為一般侵權行為,這和江平老師的觀點是一致的。
律師事務所工作報告范文3
一、為什么要進行盡職調查
孫子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簡單說,盡職調查緣于信息的不對稱。盡職調查是所有非訴業務的基礎,如果沒有這個基礎或基礎不扎實,那么一切都只是空中樓閣。開句玩笑,比如紅樓夢最后一回中,寶玉的新娘被紅蓋頭遮起來,如果我們能穿越到大觀園,幫寶玉做一個盡職調查,也許悲劇之中的悲劇就不會發生了吧。
二、法律盡職調查的主要類型
(一)公司并購中的盡職調查
公司并購,其實和我們日常生活中購物的本質是一樣的。購買之前,我們都要首先全面了解購買物的特點,考察其價值。PE\VC中的盡職調查,從本質上可以歸屬于公司并購的盡職調查。在充滿投資成功神話的今天,PE\VC有句很流行的話:當我買下一個公司時,先別恭喜我;當我賣掉它時再恭喜我吧。人們總是關注PE\VC的成功案例,卻不知道,“一將成名萬骨枯”,失敗案例早已是血流成河。失敗的價值就在于讓人們意識到,欠缺一個合格的盡職調查,就是給投資埋下一枚定時炸彈。
公司并購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陷阱――出資不實的陷阱、債務黑洞的陷阱、擔保黑洞的陷阱、工資福利負擔的陷阱、違法違規歷史的陷阱、稅務陷阱、環保陷阱等等。盡職調查的目的就在于全面了解企業的情況,為投資決策提供參考,更好的設計交易結構、交易協議條款等。
(二)證券業務中的盡職調查
在證券業務中,盡職調查是律師的法定職責。我國最早出現盡職調查這幾個字眼的規范性文件是2001年3月1日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律師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該規則第5條中規定:“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在2007年《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時,中國證監會發言人稱,“借助律師法律專業技能和特殊的職業信譽,賦予其市場‘守門人’角色,使其擔當第一線的監督功能”。律師“守門人”的角色和“第一線的監督功能”正是通過律師在證券業務中核查和驗證有關事實,并形成法律意見來實現的。
三、如何開展盡職調查
下面,我以公司并購中對目標企業的盡職調查為例,討論一下開展盡職調查工作的方法。
(一)事不預則不立――開展盡職調查前的準備工作
1、了解收購方的收購目的和需求
多途徑了解收購方的交易背景,收購目的、利益訴求,可以幫助律師在全面的盡職調查中做到重點突出,有的放矢。
2、熟悉目標企業所在的行業
對目標企業的行業走勢、前景、業務模式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將有助于律師更好的發現問題和揭示風險。
3、準備盡職調查清單
在了解收購方的交易目的后,律師會基于交易背景、行業管控、目標企業的具體現狀等劃定出對目標企業盡職調查的范圍,制訂出符合實際操作的盡職調查清單。
(二)盡職調查的方法
1、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即律師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面對目標企業提供的大量資料,律師需要以懷疑和審慎的眼光去看待這些資料。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從資料中抓到核心。
2、面談
面談對象主要是目標公司負責生產經營、技術、財務、人力資源等方面的管理人員,面談獲得的資訊,可以獲取書面材料所沒有顯示的信息。面談中獲取的信息不可全盤采信,仍須核實。面談內容,要做成書面記錄,要求管理人員簽名。若管理人員不愿簽名,則做好備注說明。
3、實地調查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為了驗證和核查事實,可以現場考察目標公司的主要經營場所、固定資產情況等。
4、查詢和函證
對企業歷史沿革的調查,我們就主要依靠在工商局查詢的工商資料。對企業不動產和依不動產管理的動產,則主要依登記機關的記載。
5、計算
通過計算,可以識別出低劣的數據造假、失誤等。
6、復核
基于勤勉盡責、風險控制的原則,盡職調查報告或法律意見書應經律師事務所討論復核,并制作相關工作記錄。
(三)制作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這是律師在服務于收購方后提交的工作成果。制作出高質量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能直接取信于客戶,并使客戶認可律師服務的價值。
四、盡職調查工作的注意事項
(一)全面且重點突出
法律盡職調查內容包括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重大債權債務、公司治理、員工情況、稅務、環境保護、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等方方面面的情況。針對處于不同發展期、不同行業的企業,法律盡職調查的重點也有所不同。鑒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展開說明。
(二)嚴謹審慎的分析、判斷
經常有新律師將起草盡職調查報告等同與對文件資料的摘錄,陷于盲目的摘抄文件工作,而將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拋在腦后,忽略了這些文件中所隱含的法律問題。文件的摘錄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律師對文件的分析和判斷;同時,做好法律研究。
(三)恪守保密義務,與目標公司良好互動
并購交易,既是利益博弈,又如戀人談婚論嫁,關系敏感而脆弱。
因而,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必須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保持良好、平和的心態,排除干擾,專注于調查,努力與目標公司維持良好的互動關系,推動盡職調查的順利開展。
(四)資料收集與工作底稿的整理
律師事務所工作報告范文4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六月一日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明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包括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證券公司股權而變更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及職責,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
(二)外資股的經紀;
(三)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前款所稱外資股,包括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業務范圍的申請。從事股票主承銷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公司股票主承銷資格管理的規定,取得股票主承銷業務資格。
第六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關于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
(二)股東具備本規則規定的資格條件,其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要的會計、法律和計算機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對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業務執行等方面分開管理的制度,有適當的內部控制技術系統;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在所在國家具有合法的證券經營資格,經營金融業務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近三年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在國際證券市場上有良好的聲譽和經營業績;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至少有一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但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條、境內股東可以用現金、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出資;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第十條、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后,應當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內外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共同簽署的申請表;
(二)關于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選的任職資格申請表;
(四)股東的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書和證券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前一年境內外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六)境外股東所在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出具的關于該境外股東是否具備本規則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條件的說明函;
(七)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應自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足額繳付出資或提供約定的合作條件,選舉董事會、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長或授權代表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簡歷,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內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營業場所和交易設施情況說明書。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不得開業,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十八條、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應當具備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收購或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其收購的股權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股東會關于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決議;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出資協議(股份認購協議);
(五)擬在該證券公司任職的外國投資者委派人員的名單、簡歷;
(六)境外股東的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書和證券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前一年境外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境外股東所在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出具的關于該境外股東是否具備本規則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九)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方案;
(十)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的證券公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獲準變更的證券公司,應自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股權轉讓或增資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換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獲準變更的證券公司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副本;
(四)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工作報告;
(六)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前項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驗證報告。
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換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合并或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與內資證券公司合并后新設或存續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本規則規定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其業務范圍、境外股東所占的股權或權益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分立后設立的證券公司,股東中有境外股東的,其業務范圍、境外股東所占的股權或權益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規則規定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文件及報送中國證監會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境外股東及其所在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出具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及報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說明申請人的狀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補充說明。
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股證券公司的,比照適用本規則。
律師事務所工作報告范文5
2021年北京市政府采購機構
監督評價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推動政府采購機構(以下稱機構),進一步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財庫〔2021〕24號)要求,由北京市財政局牽頭統籌并組織各區財政局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共同開展對社會機構2019年、2020年度執業情況的監督評價工作。
一、 組織構成
監督評價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成員:
組 長:譚 悅
副組長:溫元潔
組 員:市、區財政局相關工作人員(21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8人)
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2516、2518室集中辦公,采用材料審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評價。
二、檢查評價范圍及內容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機構2019年、2020年執業情況進行,分為隨機檢查評價及自愿參與評價兩部分。
(一)隨機檢查評價部分:工作組從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北京市政府采購管理服務平臺上完成備案登記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范圍內,依照不低于機構總數的25%的原則,隨機抽選100家機構作為被檢查單位,形成《北京市2021年政府采購機構監督評價單位名單》,抽取不少于200個被檢查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規范性文件對被檢查評價單位執業情況開展檢查工作;依據財政部《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單位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性、綜合性兩類進行分別評價,具體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制定。
(二)自愿參與評價部分:北京市范圍內注冊備案的其他社會機構可自愿申請參加機構評價,工作組依據財政部《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單位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性、綜合性兩類進行分別評價,具體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制定。
三、監督評價工作時間安排
監督評價時間從2021年6月開始,采取書面審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安排如下:
(一)前期準備階段(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6日)
做好工作組人員培訓、簽訂保密承諾等相關工作。抽選機構名單,下發工作通知,確保監督評價工作順利開展。
(二)材料申報與自行評價階段(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5日)
一是被檢查評價單位依據通知要求及評價指標體系整理上報被抽取項目相關文件、數據、自評報告等資料;二是自愿參與評價單位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遞交自愿參與申請,整理上報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
(三)書面審查評價及現場監督評價階段(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12日)
工作組對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組織實施現場檢查、核實。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以項目為單位對被檢查單位編制工作底稿;對照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編制評價底稿。
(四)匯總形成檢查評價意見及處理處罰意見階段(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
結合書面審查、現場監督評價發現的問題,工作組逐一與被評價單位溝通、確認,被檢查評價單位與自愿參與評價單位對工作底稿或評價底稿簽字蓋章予以確認,形成初步檢查評價意見。
財政部門對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政府采購機構、相關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情形進行歸類匯總,做好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相關準備。
(五)匯總報告階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2日)
各區財政局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形成本級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市財政局匯總后形成北京市監督評價工作報告,上報財政部。
(六)行政處罰另行立案調查階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財政部門對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政府采購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啟動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程序。
四、工作要求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按照財政部統一布置,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依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統籌評價”的原則進行。
組成聯合監督評價工作組的各區財政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明確工作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并全程參與,確保全市監督評價工作順利實施。參與本次評價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實施回避制度,對有可能影響評價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的,應當回避;評價工作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工作程序,遵守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
律師事務所工作報告范文6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發行及公司上市等相關事宜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員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甲方股票發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項完畢之日時自行失效。委托事項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乙方律師的工作范圍包括以下事項:
1.公司上市專項法律服務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
(2)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過程中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參與股票、債券、基金發行、上市的方案設計;
(4)協助擬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報批文件;
(5)協助擬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關資產、股權、工業產權、重大商業安排有關文件;
(6)審查招股(配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辦法等證券募集文件,出具驗證筆錄;
(7)為公司上市出具律師承諾函;
(8)制作和審查有關證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開股東大會、重大事件及關聯交易制作相關文件,提供有關咨詢;
(10)制作、審查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法律文件;
(11)為股票發行人、可轉換債券發行人和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出具法律意見書;
(12)審查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的法定條件,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13)協助境外金融債券與企業債券的發行、上市;
(14)期貨交易所、經紀商處理期貨法律事務;
(15)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16)辦理公司上市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2.配股、增發新股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配股、增發新股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起草、審查、修改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各項法律文件;
(4)協助辦理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相關程序;
(5)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6)出具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工作報告;
(7)與甲方及其他中介機構就發行所涉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磋商、溝通及協調;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規則審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擬、審閱招股說明書的相關章節并查驗招股說明書;
(10)草擬、審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知、決議等文件;
(11)審查承銷協議等有關協議;
(12)出具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各類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13)辦理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3.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包括資產置換)及公司治理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參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起草、審查、修改有關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的各項法律文件;
(4)分析資產重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書;
(5)協助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過程中的相關程序;
(6)辦理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7)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4.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參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起草、審查、修改有關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的各項法律文件;
(4)協助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過程中的相關程序;
(5)協助制定股權轉讓及并購的具體實施方案;
(6)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7)辦理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并購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與乙方聯絡,并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并督促乙方開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師負責與甲方進行日常聯絡,及時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3.甲方填報工作記錄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師處理后交回甲方存檔。
四、律師費用及支付辦法:
1.合同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2.上述律師費,在甲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資金進入甲方帳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其余律師費。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名稱: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應按照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已完成工作量,經雙方協商后適當支付律師費。
五、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六、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2.根據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整體規劃,有權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計劃及日程安排,以適應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應乙方要求,提供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保證其完整、真實、準確;
4.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通訊設備;
5.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6.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9.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10.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1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1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律師列席與股票發行及上市有關的會議。
七、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恪守《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師職責,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優質的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為完成委托事項所必需的完整、準確、真實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上述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3.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律師費;
4.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5.服從甲方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的整體安排,保質保量提供法律服務,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6.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擱辦理受托事項等違反律師執業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
7.對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所作陳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8.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9.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10.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任何與法律法規及律師職業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見或觀點;
12.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14.乙方及其律師在授權范圍內從事的活動,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擔;
15.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權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或者工作費用,經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8.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損失的;
10.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一、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二、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三、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六、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