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文化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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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文化的概念

物質文化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認識路徑;非物質文化遺產;本真;旅游本真

一、引入問題

站在旅游者立場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少了相對于物質類文化遺產的那種實體性,但卻增加了可交流的互動性;況且,旅游的異地性與遺產的久遠性,確保了我們并不因為互動而失去應有的敬畏。關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很多重要概念,這些概念不僅能提高人們的認識,而且可以讓認識形成某種模式;如果這種模式與保護目的捆綁起來,必將促使舶來的遺產保護意識在我國逐漸深入人心?!斗俏镔|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研究:概念、分類、保護、利用》一文(下文簡稱《非物質》),研究內容全面、有體系和充滿新意,已顯現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路徑若干概念之端倪。本文再以“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與開發”為前提,討論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路徑”問題。

二、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路徑

1、既有概念:不明確

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被各社區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既有的定義中,除“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成概念外,對內容的描述基本采取列舉和圈定范疇的方法。從有關文獻中,除不可觸摸性外,我們很難再找到相關概念;至于“突出的普遍價值”、“稀缺性”、“本真性”等說法,其適合于包括自然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所有遺產。概念不明確,嚴重影響到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2、今后概念:確定邏輯起點、尋找源頭、給出認識脈絡

隨著社會的發展會出現新概念,但有些概念一經出現將擁有長久的生命力,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這樣一種“今后概念”。“今后概念”如果成立,就要溯本求源,這種研究不同于諸如“黃河源頭在哪里”那種老問題的深究,而是為了讓新概念打下堅實的基礎從而獲得強勁的發展動力,溯本求源研究是一種鋪墊性努力。

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得不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第17屆大會(1972年11月16日巴黎)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做邏輯起點。其實,邏輯起點并不等于源頭,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源頭可以追溯到日本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文件中將無形文化財單獨列類?!斗俏镔|》一文的研究表明了這樣的事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隱喻了邏輯起點,與源頭呈分離狀;那種分離,既是時間上的分離,也是空間與認定主體的分離。而確定邏輯起點是為了較快地進入研究主領域,也是為了獲得起步的動力。

《非物質》一文給出了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事件發生的時間表:1950年、1962年日本與韓國分別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82年設“非物質遺產”管理部門,1989年頒布《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1998年頒布《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2001年首次公布了19項“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2003年又決定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替代“口頭與非物質遺產”并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我國2005年出臺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附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定辦法》)等。這些表明,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確實存在著認識過程的脈絡。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是先在的,但對其重要性及性質的認識卻是分步呈現脈絡的。

3、內涵、外延與反芻再概念

所謂“自然與文化遺產”,站在旅游者立場上并在泛指情況下,一般而言,是先看到高山大川而后才有人文活動的。其實,關于遺產的正規文件是將文化置于自然之前,也就是說,站在遺產保護立場上人們是從文化切入問題的,要保護有價值的歷史遺存。隨著認識的深入,有了自然遺產、雙遺產概念。既便是如此,人們還是格外重視文化遺產,或許是與自然創造相比,人們對祖先的創造有更深刻的崇敬之情。正因如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才刻意強調,任何一個國家在申報世界遺產時,限報的兩個項目中,至少要有一項是自然遺產。

在認識的延伸過程中,人們又發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正是由于出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才讓人們將既有的“文化遺產”再賦予“物質”概念。這種反芻再概念形式也可見于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決定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替代“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那種情形。這表明,先有的概念往往是不準確的。但在保護工作刻不容緩時,就先大致圈定一個范圍;那種圈定就有直感成分,或者先以具像性的第一直感加上適度理性外延做定位(如“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足之處留待后續解決。這種現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內是十分突出的,先搶救文化遺產,學術性補救往往靠反芻再概念等方式來解決。《非物質》一文給出的分階段的“世界遺產分類表”顯示了這種認識過程。

這種內涵、外延與反芻再概念的認識路徑也可見于關于遺產“突出的普遍價值”與現代遺產的認識。遺產概念的邏輯必然是指向歷史遺存,這是初始的形式內涵,“突出的普遍價值”被認為是遺產的本質,由此推演出現代遺產概念,擴大遺產的常規所指。正因為“現代遺產”的出現,才可能將此前關于文化遺產的各種存在反芻定義為“歷史(性)遺產”。

4、實在解:遺產傳承人、小物(件)性、文化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英文名稱是intangible,翻譯成“不可觸摸”、“非物質”或是諸如日韓的“無形(文化財)”等,似乎這類存在都遠不如物質實體好把握,但這是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較的結果。其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載體的,日韓也施行了無形文化財傳承人認定制度;表演藝術也有各種道具、服裝,傳統手工藝也必然有作品來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那是一種小物(件)性;還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5年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范疇內給出了文化空間概念。傳承人、小物(件)性與文化空間概念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化了;由于與人的關聯更加密切,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雖然是后出現的,但目前似乎要比物質文化遺產更受到重視,不能否定,這是人性關懷理念在起作用。

遺產領域內存在著一些看似矛盾的認識,但都能夠找到實體或實在解,這一點不同于旅游研究中不同見解導致的爭論。這里的矛盾是可以統一的,而且一定要有實體或實在解,因為保護是壓倒一切的任務,沒有實體就不能著手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一系列關于遺產的概念,這些概念之間確 實存在著一些矛盾,但權威性壓制了不利于加快保護速度的純學術爭論。

5、基本屬性、獨有性質、權變性質與性質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諸多性質,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獨有的,哪些又是權變的(并非全體擁有的屬性),其實存在著遺產“性質空間”的命題。在慣常環境下,社會認識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屬性(稀缺性、瀕危性、突出的普遍價值等),在與物質文化遺產的比較中又發現了獨有性質(不可觸摸性),在特定環境下則會發現權變屬性(政治性),如韓國“江陵端午祭”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代表作時,我們則普遍認為“端午節”被搶注了。

基本屬性、獨有性質、權變性質與性質空間這樣的認識過程,不僅可以使知識體系化,而且那種脈絡化過程更有利于發現新的性質。無論是堅持既有性質還是發現新性質,其目的都在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因此并非都要等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日韓先于聯合國幾十年就提出保護“無形文化財”就是一個例子。

6、混成分類

學術與實用哪個重要,科學發展觀回答了這個問題。如同上文討論的實在解一樣,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有很多無視學術的瑕疵,混成分類就是一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六種類型,其中的口頭傳統、表演藝術、傳統音樂、傳統知識技藝、禮儀與節慶活動等五項都是強調人的活動特征;而文化空間顯然強調的是規模場所,兩個不完全一致的視角構成了一個類別。

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許多性質,這些性質不能用物理指標來度量,各自側重點又不同,無法用通常的分類方法。對于只能定性認識的對象,用傳統的二分法或三分法顯然不如“一事一議”更有利于保護。按照民間的主要特征混成分類法,從保護的角度看,強于簡單綜合分類和復雜性學術分類;因為前者種類過少而不具體,后者雖然科學但影響社會的認知規模。

研究中,我們習慣于在質上做深入,由宏觀走向微觀;當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居民人數有較大規模和居住很集中時,我們的研究視角就從微觀走向了宏觀。質和量的視角變化,促成了“文化空間”概念的出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質上可以統一,形式上卻難以統一;分類只能從形式人手,抓住各類形式特征而不在乎內容重疊,這樣的“寧重(疊)勿缺”的做法要比“寧缺勿亂”的做法保護效果要好。

三、本真保護:由原始本真、經諸階段真實、到唯旅游本真

1、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即保護本真

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保護的應該是原始本真,基本措施是直接保護本物,內容是建立保護規約、組建保護機構、設立保護基金和實施保護工程等。本真也是莫衷一是的概念,原因在于本物有破損,環境有變化,旅游業有創造,因此就有了什么才是本真的疑問。本真性研究牽制了研究者大量的精力。搞清什么是本真,才可以保護本真。

2、四種本真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本真

旅游研究中關于本真性的研究可以分為四種觀點:第一是客觀主義本真(客體本真),第二是結構主義本真(基于客體的主體搭建),第三是存在主義本真,第四則為后現代主義本真。

第一種本真是常規和基礎的認識,持此觀點者居多且觀點基本一致:對既有的不做改動;第二種觀點是寬容的,允許人們有各自的理解和各自有理的行為,旅游經營者可以從中找到支持,但社會不一定理解;第三種觀點有些不負責任:存在就是合理的與真實的;第四種是超本真的真實,理解起來更為困難。四種觀點各執一端。《非物質》一文明確地給出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本真性的描述:最早狀態、所有時期的正當貢獻、不改變布局和裝飾、保護周圍環境等。就是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就是指保護性的本真,否定了先搞清本真然后加以保護的論斷。這樣的分析表明,性質認識與目的檢驗須交互進行,常規旅游研究與遺產保護工作有明顯差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是上述四種觀點的綜合,由于落在了實在解上,因而并沒有產生綜合即不知所云的現象。學術觀點往往是對某種因素進行放大后得出的,放大后才有特色,有特色才形成觀點。學術觀點與實際應用還存有差距。

3、唯旅游本真

“唯旅游本真”是本文作者創造的詞匯,兼顧了旅游利用的保護、積極的保護等觀點?!拔糜伪菊妗笔侵肝ㄓ新糜蝿撛斓挠兄诒Wo遺產的情形,簡單的例子就是外國人看京劇。有了旅游才有外國人涌人,外國人看京劇并沒有改變京劇,卻讓京劇的影響擴大了,促使我們精心呵護這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國人看京劇是一種新成存在,是同時關于“京劇”與“外國人”兩個既有概念的新成本真,這樣的認識有利于京劇的保護。新成即“本”也為“真”,旅游創造了新本真,而且是有助于保護的本真。

物質文化的概念范文2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傳媒預期及其實現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社會綜合工程,需要政府、學界、民眾的協同參與。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下文簡稱《公約》)的規定,締約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必須實施“向公眾,尤其是向青年進行宣傳和傳播信息的教育計劃”和“不斷向公眾宣傳對這種遺產造成的威脅以及根據本公約所開展的活動”。③同時,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的規定中,明確提出“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④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近年從國外輸入的學術概念,對其內涵、外延的界定在學界還沒有達成一致的認識⑤,社會公眾更不能清晰地對這一概念加以理解。但按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保護工作又必須及時推進,可以說保護工作者在自身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的同時,還肩負著面向公眾的教育的義務。從現有文件的規定來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普及、保護意識的培養等任務被政策制定者指派給了以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為代表的大眾傳媒。也就是說,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過程中,大眾傳媒被賦予了向社會公眾進行普及教育和宣傳動員的職能。

我們注意到,無論《公約》還是《意見》,對傳媒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發揮作用都停留在提倡和鼓勵的層面,并未作出強制性的要求。也就是說,傳媒是否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來,主要取決于媒體對其社會責任的主動承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人”的傳媒考量其媒體內容的首要指標應當是經濟效益而非文化職能。要成為媒體報道的內容,首先需要能夠吸引足夠的“眼球”。在國家設立第一個文化遺產日的時候,因為文化遺產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報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密集程度,而文化遺產日一旦過去,則所有報道都煙消云散,在正常的情況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能成為傳媒一年一度、每次持續一周的報道對象。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需要長期持續實施的社會工程,間歇式的、熱點式的傳媒報道根本不可能對其進行全過程的記錄和報道。到目前為止我國也還沒有出現一部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紀錄片,當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無法保證投入較長的時間是重要的因素。

從內容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極強的地域性,其接受面往往受到區域文化、民族傳統的限制,在甲地非常受歡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樣式可能在乙地無人問津。作為受眾廣泛的大眾傳媒,其報道內容肯定要考慮全體受眾的接受態度。因此,在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時候,往往是地域性不強的樣式得到了強勢媒體關注,而那些具有極大的獨特性、傳承范圍較小、急需引起公眾注意加以保護的樣式反而被媒體冷落。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很大程度上與其傳承區域的生活方式有很深的聯系,在媒體傳播過程中,非傳承區域的受眾并不一定能夠對其進行理解和接受,從而導致媒體銷量的下滑,導致媒體作出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選擇。

非物質文化遺產既然是一個連學界都沒有定論的概念⑥,專家之間的意見紛爭是學術討論的正常現象,但就社會公眾而言,他們在大眾傳媒的語境中已經習慣了“對自身所處世界的認識往往不是來自直接觀察和親身體驗,而是依賴他人或大眾媒介提供的有關情況”⑦,如果專家的意見之爭通過大眾傳媒透露出來,就可能導致大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無所適從,導致公眾對傳媒信任度降低,反過來刺激媒體放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報道。

當《公約》和《意見》都把對公眾進行教育的重任放在大眾傳媒的肩上的時候,并沒有為大眾傳媒指出如何開展工作的方向,顯然,這是一個需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深化和豐富的命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傳媒素質及其缺失

在信息時代,擁有全方位話語權的大眾傳媒引領著公眾的文化興奮點,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也是如此。如果說媒體在進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時候有各種各樣的考慮,但一旦成為面向社會公眾的傳媒話語,媒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被看似客觀的報道掩蓋了,公眾看到的是經過媒體過濾的看似客觀的報道。因此,傳媒本身的素質決定著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理論體系及保護的操作策略都是新生事物,在學界都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作為社會成員的傳媒從業人員自然也不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準確的判斷,而且這一現狀在學界完成學術梳理之前無法得到改變。因此,傳媒并不能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深刻而明晰的理解,自然也無法站在學理的高度達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性認識,導致眾多的報道停留在表面化、感性化的表層,缺乏有深度的反思和追問,這恰恰是公眾缺乏而媒體應當提供的內容。

按照《公約》的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是“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但大眾傳媒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報道的時候,其關注點放在了具有視覺沖擊效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層樣式之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傳承人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造成在大部分報道中公眾僅看到了很多文化樣式,而沒有看到這種文化樣式的傳承人的有關情況。

從本質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生活方式,具有穩定的傳承性和日常性,它與傳承人群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關。但大眾傳媒在進行報道的時候,關注點往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主流話語而言“新”、“奇”、“怪”的部分,并對這些部分通過醒目的標題、夸張的描述等手段予以放大。在信息大眾化傳播過程中,“當一個信息被‘放大’時,就意味著它引起了共鳴,即無意識的認同,它因此而產生了一種新的意義:成為大眾心理歸宿的符號”。⑧這種報道方式固然滿足了公眾好奇的眼光,提高了傳媒的影響力,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讓公眾誤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新”、“奇”、“怪”的東西,造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偏狹理解。更為嚴重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在傳媒報道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傳媒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新”、“奇”、“怪”的報道預期以及公眾對此的追捧,從而按照媒體和公眾的喜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盲目地變更,造成不可挽回的傳承變異,甚至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正常消亡。

傳媒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報道并非鏡像似的全面反映,而是經過選擇的結果。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與區域文化空間無法分割,但在傳媒報道過程中,肯定只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進行描述而無法將文化空間一并表現出來,呈現在傳媒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從當地文化空間中抽離出來的文化樣式。比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秀山花燈包含了從請燈到送燈的完整的民間習俗,但在傳媒話語中僅僅呈現為花燈歌舞,它本身具備的民俗意義在傳媒選擇的過程中被有意識地放棄了,展現在公眾面前的秀山花燈從豐富的民俗樣式轉變為了單一的歌舞。這樣的簡單化傾向在大眾傳媒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過程中一再發生,并通過傳媒之間的簡單復制而不斷演化、扭曲,甚至成為主流話語渠道中表演語匯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全喪失了作為生活習俗的文化蘊含。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大眾傳媒話語權的籠罩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出簡單、空洞和變異的趨勢。無疑,這樣的結果并非保護者的初衷,也越出了媒體本身的預期,更不是公眾所希望獲得的信息。

對策與建議

縱然大眾傳媒向公眾提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存在很多問題,但它無疑提高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公眾中間的認知程度,起到了推廣和宣傳的積極作用。因此,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該也能夠采取措施,充分發揮大眾傳媒的積極方面,降低其消極影響。對此,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加強學術研究,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建設。按照一般的學術路徑,一個概念的提出,是在對概念的內涵充分明確之后。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這一權威機構通過《公約》公布并作出內涵和外延的界定。從這個角度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中國學術界自生的概念,而是來自非學術路徑的一個外在的規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漢語語境中缺乏天然的學術土壤。⑨對我國而言,當務之急就是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礎上,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理論體系,從而為公眾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必要的理論支撐,也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同時,理論建設還可以為大眾傳媒在內容制作的過程中提供理論依據和方向性引導,從而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大眾傳媒傳播過程中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實性。

深入實際,堅持報道的原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長期形成的區域性文化樣式,走馬觀花式的“采風”所獲得的信息往往停留在表面上,不能得到本質性的文化信息,更不能了解表征掩蓋下的文化意蘊。它需要媒體從業人員堅持深入到傳承人群的日常生活中去,拋棄以往“采訪者/被采訪者”的身份意識,從生活體驗的角度去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挖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之“根”。只有具備了生活經驗的報道,才能夠引起非傳承區域的公眾的認同和共鳴,從而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促進保護的順利推進。

多種傳媒樣式協作,實現傳播的立體化。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信息量非常豐富,單一的傳媒樣式很難達到理想的傳播效果。因此,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報道的時候,表現形式需要實現文字、圖像、視頻等多種樣式的綜合,傳播手段也需要實現平面與網絡的綜合,在傳播過程中構建起立體的、互動性強的感知環境,營造出融合性強的文化氛圍,從而實現良好的傳播效果。

傳媒與大眾是傳播學的經典命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積極推進的當下,在兩者之間搭建起良好的溝通橋梁,是保護的需要,更是大眾傳媒必須面對的現實任務。因此,我們任重而道遠。

注釋:

①2007年8月16日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要聞[EB/OL]./pos=1,2007-09-13。

⑤⑥張春麗、李星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研究述論》,《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99(2)。

⑦黃永林:《大眾傳媒與當代大眾世界》,《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99(2)。

⑧高小康:《大眾的夢》,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

⑨牟延林、劉壯:《研究路向與學科體系》、《重慶文理學院學報》,2006(2)。

物質文化的概念范文3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分析;保護措施;利用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豐富的歷史資源、文化資源、科學資源和經濟資源,如果能夠對其進行合理的利用,必能夠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可以說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寶貴財富。然而,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我們大多數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概念還未建立,保護意識非常淺薄,大量極具保護價值的民間文化遺產正在逐漸從我們身邊流失掉。為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亟待我們進行認真梳理和深入挖掘,并尋找其合理的利用價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分析

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卻不容樂觀,具體表現如下:

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不足

當前,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是一個陌生的概念。實際上,對于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早已被提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它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世界遺產”中于世紀之交啟動的一個新項目?!胺俏镔|文化遺產”的提出,或者說它之所以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我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陌生及認識不足,其原因:一是缺乏法規措施、缺乏智能資源、缺乏搶救保護資金;二是某些文化遺產的傳承渠道不暢、原生態傳承缺乏自覺、民俗流變沖擊大;三是教育領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重視和價值認識,造成教育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脫節,從而不能培養出提供文化遺產所需要的社會人才;四是缺乏對民族文化資源整體價值的評估,文化遺產保護觀念相對滯后,缺乏正面主導參與等等。

2、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逐漸消亡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寶貴的精神財富,它承載著民族一代代人的文化記憶,是民族多樣性的文化符號,但這些記憶和符號是極易消失的,并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忽略和忘記,且較之有形遺產,它們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

比如,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夠演唱世界最長的史詩《格薩爾》,它能夠演唱其中的34部,當他1986年逝世的時候,我們僅記錄25部半,其余隨著他的逝世而亡佚;滿族坤寧宮祭神音樂中三弦和琵琶的伴奏樂譜也隨著清王朝的滅亡而消失;千百年來傳唱的川江號子曾經是長江的魂魄,如今已成沒落的千古絕唱。類似的情況在國內,特別是經濟不發達地區還有很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強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項全面保護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重要工程,它與物質文化遺產有天然的聯系,二者是相輔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種伴生現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是其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是其文化遺承的基礎。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介紹和宣傳應該全面詳細,不能把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割裂開來。

2、提倡原生態保護,建立規模適當的保護區

眾所周知,野生動物的保護不能夠依靠動物園圈養,必須依附相應的自然環境。與之相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要提倡原生態保護。

特定的文化空間產生了特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又依賴特定的文化空間而生存。只有在相應的文化空間中才能認識特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面目,也只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放在它所依存的環境中加以保護,才能是完整的保護,其相關信息丟失得最少。有鑒于此,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適當規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區,使被保護的遺產項目依其自然的生存方式得以延續。

3、利用地方文化館,切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地方文化館作為政府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是群眾文化的龍頭,在社會群眾文化中具有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具有人才優勢、陣地優勢和資源優勢等三大優勢。

地方文化館的業務干部可以圍繞自身的業務,承擔起本專業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職責,還可以協調當地各類文化藝術骨干,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充分發揮自身具有的人才優勢。地方文化館還擁有群眾文化活動設施,便于開展展示、培訓、交流等活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保護、研究、展示的硬件,可以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開展得更加順利。另外,地方文化館還有著雄厚的資源優勢,可以把宣傳和介紹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重要任務,并有針對性地制定宣傳教育計劃,推廣全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是多層次、多角度的,科學、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將成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1、尋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魅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極為豐富,品類繁多,不僅有民間文學、民間美術、傳統工藝、手工藝、還包括民族語言、服飾、飲食、風尚習俗以及民間儀式、節慶、競技活動等表現形式,它們有著深厚的文化底蘊。如可將民間美術設計在人們的日常用品中,或產品的包裝上面;將傳統工藝、手工藝制作成有特色的紀念品;結合旅游開發,搭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平臺,讓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有一個鮮活再現的載體??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的保護并合理開發利用,有利于傳承、延續、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文化魅力。

2、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是一種經濟資源,更是一種永恒的精神的寶藏。旅游業在當今時代的快速發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提供了機遇,也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得到了切實的體現;同時我們還應清醒地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我國還是一種需要大力開發的旅游資源,它的發展潛力巨大。這種資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質文化遺產,它更體現了一種精神力量;它能夠充分展示出我們中華民族的獨特魅力和豐富的內涵。

參考文獻:

物質文化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商品性

中圖分類號:F5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04(2012)04-0059-04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熱點與思路梳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自21世紀初興起并被廣泛使用以來,全國各地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熱,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也隨即升溫,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遺產研究領域中的這一熱點問題進行了探討。早期的成果主要集中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內涵、分類、特征、價值、功能等基礎理論的研究;后期的成果集中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利用等方面的探討,研究視角涉及保護現狀、保護措施、開發模式、產業化、商業化、市場化、法律保護、傳承途徑等,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問題倍受關注。綜合現有成果,學者們普遍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重要的區域旅游資源,旅游開發可以成為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途徑,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商品從而實現其生產性保護、活態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F有文獻中,汪宇明、馬木蘭探討了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化的博物館、主題公園與實景舞臺劇三種模式的特點,并通過對恩施騰龍洞《夷水麗川》實景舞臺劇的實證研究,提出大型實景舞臺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型為旅游產品的成功路徑;姬梅、朱普選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化的自身模式。與現實面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與保護的矛盾、爭議相比,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核心即商品性展現途徑的研究尚顯不足。因此,本文立足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性與商品性的對立統一,力主探討其商品性展現的基本途徑,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性開發的困惑與解讀

物質文化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法制;現狀

項目依托:云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一般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司法策略研究”(2012C24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4月18日

一、問題的背景

當下,我國又一次掀起了民間文化保護的熱潮。和以往不同,這一次全面啟用了一個新的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英文縮寫為“ICH”)。這個概念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倡導下,經歷了一個從爭議到基本達成共識的命名過程,如今已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確的內容來看,這個概念基本涵蓋了曾經分屬于民俗學、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以及戲劇學、音樂學等學科研究的對象。但這個術語的使用并非只是對以往術語的簡單替換,而是一種“推陳出新”??梢哉f,這個新概念整合了廣泛的文化事象,使得它們能夠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肩。但這種整合的價值也不應該被放大到近乎神話的地步。我們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出擴大了對象的范圍,拓展了知識生產的空間,它為各種文化事象的彼此相遇提供了平臺。但很難說,通過整合,建構一種整體的觀念能讓民間文化的保護變得更為容易,有時甚至還會變得更為困難。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方面,情況就是如此。當然在公法領域,立法構建了統一的價值目標,創建了整體的保護制度和措施,明確了政府的職能和義務;但在私法領域,這個寬泛的概念也使得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更加明顯,權利客體的模糊性更加突出。事實上,這些問題由來已久。195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的一次政府間會議通過了《世界版權公約》,但該公約保護的內容沒有覆蓋到“民俗”所指稱的范疇。首創民俗一詞的英國民俗學家湯姆斯認為,民俗是在普通人們中流傳的傳統信仰、傳說及風俗,即“民間古舊習俗或民間文學”、“民眾的知識學問”以及“古時候的舉止、風俗習慣、儀式、迷信、歌謠、寓言等等”。而這些正是后來被稱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們主要屬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態,因難以得到“西方”主導的國際版權法的保護,而遭受著嚴重的破壞,包括被肆意掠奪和歪曲。到了20世紀的六七十年代,在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的影響下,教科文組織開始關注從國際法的角度來保護“民俗”,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力協作。自此,在國際社會拉開了一場圍繞著“民俗與版權保護”問題的歷時久遠、爭執不斷的認同過程。這個過程也正是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歷史語境。

二、國際層面的保護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牽涉諸多應由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可能涉及財產、合同、習慣。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知識的存在特性,為它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變得很直接而且異常突出。由于美國主導的知識產權全球化進程直接導致了發展中國家難以獲得知識產權的問題。所以我們不能把目光放在世界貿易組織上。與此不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則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該組織創建了“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WIPO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IGC),把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三者合并研究,其中后兩者即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疇。該組織倡導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創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并根據“創新”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關聯程度,將其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經改革的知識產權”;一種是“獨立的特別保護體制”。前者是在現行知識產權的框架內對現行制度進行修正,后者是在現行知識產權之外另行制定單行法來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問題。由于并不存在一個不屬于知識產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的提法,兩者都屬于知識產權的擴張問題。所以這種區分沒有太大的現實意義。這里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在WIPO的研究中,總結了一些具體的可操作的制度,用來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這些制度雖然在國際上沒有形成統一的影響,卻在區域層面和國內層面得到了確實的體現。WIPO把這些具體措施歸納為防御性保護措施和積極性保護措施。前者包括披露來源制度和在先技術制度,后者包括授權使用制度、特別登記制度、特殊權利保護制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三、對現狀的分析

上述措施,針對現行制度之不足,提出了一些比較有創見性的解決方案。它們的問題在于都是一些碎片化的個別性的解決方案。WIPO的總結不足以說明它們可以構成一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WIPO從解決新舊制度沖突的角度入手來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全球保護有兩個優勢:一是在已有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的基礎上進行革新,從對現代知識的保護自然推及到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這樣便于在人類認知進步的旗幟下,形成國際認同;二是通過承認已經存在了一個相互依賴的國際社會,而這個社會財富分配不平等,所以可以在一個能夠適用于全球的公平理論下,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但仔細分析,這兩點優勢其實并不存在。

對第一點而言,現行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是霸權的結果,而不是國際認同的結果。并且這種體制的推行加劇了霸權的程度,給國際社會帶來了更多威脅。如果說在現代知識的生產方面,西方處于優勢而非處于劣勢的話,那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情況則與此相反。在前一領域,西方傾向于利用一個全球化的財產安排來防止其現代知識產品成為國際公共資源;而在后一領域,他們卻不希望存在一個類似的全球化的財產制度。當然這是基于一種簡單化的西方和非西方的二元對立觀來說的。但拋開這種二元對立觀,我們同樣可以認為:沒有誰愿意作為一個高水平的資本優勢者不斷地向低水平資本優勢者生產某種國際公共產品。

而對于第二點,我們首先得問一問:可不可能存在一個全球適用的公平原則來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分配確立道德上的基礎?我們知道,存在一個相互依賴的國際社會是全球化的公平原則得以適用的條件。在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領域,相互依賴是現代社會不可否認的經驗事實。但這只是事實的一個方面。人類學的研究表明,事實的另外一個方面是人類在信仰、道德、文化、習俗等諸多方面存在著嚴重的差異性。彼得·德霍斯在討論全球信息公平問題時指出,這些差異性意味著,能夠卓有成效地適用世界公平原則的世界群體或社會是不存在的,一個全球化的公平理論不可能對世界上所有的群體都是完全標準化的?!笆澜绻健笨赡茏兂梢幻嫫鞄?,在這面旗幟下,那些不容異己者和帝國主義者將投身到重塑這個世界的運動中。他認為,沒有理由可以讓人們相信,那些負責解釋全球公平的人會以對當地條件和習俗敏感的方法做這些事。這意味著國際會議的參與者將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是:有什么方法可以使本地公平觀念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的世界里得以存在。這個問題不容易解決。一種可能是,參與者將尋求把互不干涉事務的條件制度化。由于優勢者希望其優勢得到保護,但同時希望在其較弱的知識財產領域只負擔最低要求的義務。所以,一個可欲求的知識財產保護的國際框架,必定是一個允許保留財產的地域性的框架。顯然這肯定是一個讓各方都不滿意的框架。

可見,從解決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沖突入手,對構建一個全面的知識產權國際體制(一個既保護了現代知識,又保護了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體制)并沒有多少助益。例如WIPO在這方面至今沒有出臺實質性的法律文件,1982年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表達、禁止不正當利用和其他破壞的國家法律示范條款》其實僅僅作為一種研究成果產生影響。而2007年底形成的《傳統文化修訂案》和《傳統知識修訂案》則限定在政策目標和原則上,充其量只是為了促成各國的認知共識而非為成員國確定實質性義務。這促使筆者對那種希望通過借鑒某種超國家立法框架來處理本國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思路,深表懷疑。

主要參考文獻:

[1]向云駒.論“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概念與范疇[J].民間文化論壇,2004.3.

物質文化的概念范文6

一、深入調查了解熟練掌握當地民族民間文化的基本情況

深入調查了解,全面熟練掌握一地民族民間文化的基本狀況,我認為是基層文化干部應具有的基本素質,如不能對當地的民族文化歷史有所研究了解,對存在于民族民間的文化藝術不能做到摸清家底、心中有數、如數家珍,他就很難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工作之中,而不能起到基層文化干部應起的作用。

就我們喜洲鎮而言,喜洲鎮地處大理市中心,也是以洱海區域白族文化的中心點,它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祖先遺留下的優秀文化遺產數不勝數,就物質遺產方面,如以嚴家大院(國家一級文化保護單位)為代表的白族民居建筑,是民族建筑史上的一朵奇葩,它彰顯的是白族人民的智慧與文明,作為民族建筑郵票代表作得以發行。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方面,以“白族繞三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為代表的各種民俗節日,水稻栽插前的“繞三靈”,栽播開始的“開秧門”,端午節的“賽龍舟”,抽谷穗時節的“火把節”,水稻收回家時的“嘗新節”,洱海開始捕魚時的“開海節”,再加上各村寨供奉的不同“本主”所過的“本主節”,可以這樣以為,喜洲鎮民俗節日一年四季不斷月月都在過節,在這些豐富的節日中蘊育著許多白族先民的古老信息,同時也是白族農耕勞作方式在民間民俗活動中的具體表現。

其它以“白族扎染”(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為代表的手工制作技藝,白族刺繡、白族剪紙等,以白族大本曲(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代表作)為代表的曲藝、戲劇、音樂、舞蹈、吹吹腔、白族嗩吶、白族民歌、小調、白族霸王鞭、八角鼓舞、雙飛燕舞、巫舞等數不勝數。

對以上這些眾多豐富的民俗節日,如何正確分析認識它們的歷史淵源、文化價值、等方面,我們以白族“繞三靈”民俗節日為例,我們在全面熟悉“繞三靈”的歷史淵源、基本狀況的基礎上,對其歷史沿革、文化內涵與價值是這樣分析的:

“繞三靈”的歷史性,其主要表現在“繞三靈”的主要祭祀對象是白族地方保護神“本主”(精神保護神),而白族的“本主”崇拜按有文字記載至少前推至唐南詔時期,“繞三靈”祭“本主”所祈求得到的東西是保佑風調雨順,栽插順利,來年豐收。而大理地區已有三干多年的水稻農耕歷史,農作物的收成好壞(主要指水稻),取決于雨水的多少而決定,而“本主神”的主要神力就在于呼風喚雨,因此從“繞三靈”的拜祭對象,到求雨祭祀內容就能充分說明“繞三靈”活動最少也有上千年的歷史。

“繞三靈”所用典型道具“樹”實際上是“社村”的象征,代表各村的土地和“本主神”,是古代“社祭文化的遺存”?!皹洹迸c“社”有關,“繞三靈”以社為單位,(一棵樹、一支隊伍代表一個村莊)體現了以自然村落組成“繞三靈”的村祭亦即社祭的古老宗教崇拜遺風。執樹老人手持牦牛蚊帚,從牛尾蚊帚的使用,我們可以看到白族對牛崇拜的遺風,牛在原始農業活動中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把牛敬為神的民族比比皆是,甲骨文中的舞字,就是一人手持兩根牛尾舞動造型,因此“繞三靈”隊伍中的舞牛尾習俗蘊含著中華文化的某種古老信息。

“繞三靈”各村以社祭形式,簇擁著村社的象征――柳樹,到慶洞“神都”朝拜中央皇帝(管本主的最高長官)的同時,沿途還巡祭其它村的“本主”,這種祭祀形式不僅突出了廣大白族民眾的文化認同感,也加強了白族村寨之間的精神文化聯系,“繞三靈”活動是白族精神文化的集中體現。

“繞三靈”活動是娛神娛人的大舞臺,是集中展示白族民間藝術的文化載體。它集中了各種白族音樂歌舞藝術,同時又是濃縮了白族思想、宗教、歷史、文學、娛樂等傳統精神及白族審美意識。

由于白族“繞三靈”歷代都不被看作是正統文化,而被視為主流文化的“異類”始終遭受到封建文化的抹殺,所以很少有文獻史料記載。待到“時期”曾被列人封資修文化類,禁止“繞三靈”活動?!袄@三靈”活動的復蘇也是近20年的事情。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認為“繞三靈”的主要文化價值,體現為:“繞三靈”活動是傳統文化的傳承平臺,是白族對自己民族歷史的回顧,也是對自己民族文化歷史的追憶,它充分展現了白族精神文化和歷史文化空間,同時又集詩、歌、舞、樂之大成,是廣泛涵蓋白族多種非物質文化表現形式的載體,具有現存文化傳統獨特見證的價值,同時傳遞著古代生殖崇拜信息,是相對穩定的民間活動空間。符合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選要求。

作者有幸于2009年4月參加以州文化局組成的專家組到喜洲沙村為“白族魚鷹捕魚馴化技藝”作專題課題調查研究(筆者是成員之一),對有上千歷史的白族魚鷹捕魚馴化技藝進行全面的調查與了解,在調查的全過程中,筆者詳細為專家提供了白族魚鷹捕魚馴化所掌握的現狀和基本信息,使專家們順利完成了此次調查,并制成文體,逐級上報,該項目很快被州、省級審定為州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代表作”,同時被省推薦為參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代表作的項目。

二、認真學習領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與概念

通過對“白族魚鷹捕魚馴化技藝”的調查,筆者從專家們身上學到了不少有關“非遺”的知識,同時深深認識到在摸清家底,熟練掌握本地傳統文化藝術基本信息的基礎上,為能理解認識這些眾多民族民間文化的分布情況、歷史、淵源、基本內容、傳統譜系、代表性傳承人、主要特征、重要價質等方面的內容,還要認真學習領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與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新的名詞和新的概念,是我們文化人必須面對的一個新課題,同時也是申遺工作的重要理論基礎,必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陬^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完善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而提出的。嚴格意義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應指與“有形的”“物質的”文化遺產相對應的部分文化遺產。廣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應該是包括人創造并遺留下來的全部口頭形態,非物質形態

的文化遺產,其中:口頭遺產應泛指人類的全部語言形態,無論其語種大小。廣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了“遺產”一詞要求具一定的歷史價值外,所謂非物質也是包容量極大的。非物質而系人為者,除了與人相關,我們很難再找到別的對象。我們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了特定的口頭文化外,就是指人的行為文化或人體文化即傳人文化。

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與定義講得明白直觀,部分學者在講課中就直接是這樣來解釋的:從文化的角度來講,文物保護屬物質遺產,與之相對應的無形的、看不見、捉摸不定的文化屬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就是“東西”,而非物質就是“不是東西”;古琴本身是物質遺產,而古琴的藝術表現、文化內涵、表現形式、表現形態、表現的過程,也就是說古琴藝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白族扎染來分析,白族扎染本身也是物質的東西,但它的傳統生產工藝、生產流程,包括它所反映出的白族人民的審美意識和民族的創造智慧及在白族服飾、日常生活用品、傳統民俗、宗教禮儀、民族婚喪嫁娶,節日中所具有功能與價值(包括扎染土布的藥用功能)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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