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文化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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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文化的特征

物質文化的特征范文1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和“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內涵和外延不同的兩個專有名詞和各有評價標準的兩種遺產類型,共同點只在于,它們是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宣布、在國際層面上加以保護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作為熱門詞匯,比較容易被望文生義地理解為是一種統一的世界級的遺產;所以在討論學術問題時,宜謹慎使用“世界遺產”漢譯詞通稱World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這兩種遺產類型。

關鍵詞:

世界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 遺產保護與利用

收稿日期: 2010-11-09; 修訂日期: 2010-12-28

基金項目: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旅游產品研究》(CW0917);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旅游資源與文化發展創新基地》(CLA601)資助。

作者簡介:

梁保爾(1953-),男,博士,上海師范大學旅游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遺產旅游、旅游文化。張朝枝(1973-),男,博士,中山大學旅游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旅游與遺產保護、旅游規劃與管理。

1 問題的提出

我國自1987年、2001年起分別有文化遺產項目入選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公布的《世界遺產目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來,“世界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了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門詞匯。本文2010年底用“谷歌”搜索引擎①,以“世界遺產”為主題詞搜索到112萬條記錄,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題詞搜索到119萬條記錄;在“中國知網”學術文獻總庫作檢索②,以“世界遺產”為題名的有1703條記錄,為主題詞的有4537條記錄;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題名的有6304條記錄,為主題詞的有26391條記錄③。與此同時,以英文法文兩種文字圍合的“世界遺產”徽

記也無可爭議地成為優質旅游資源的身份標識(見圖1)。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和“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世界遺產目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時使用的一種專有名詞,有特定的涵意。然而我們發現,學術界在一些場合使用時,往往以“世界遺產”通稱兩種類型的遺產,如羅哲文《世界遺產大觀》

羅哲文.世界遺產大觀[M].北京:五洲傳播出版社,2008:69.

列有“中國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章節,劉紅嬰《世界遺產概論》

劉紅嬰.世界遺產概論[M].北京:中國旅游出版社,2003:12.

列有“世界遺產類別五:口頭與非物質遺產”章節,且此類現象亦非個案

如孫克勤《世界遺產學》(旅游教育出版社,2008:26209.)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章節并列,彭順生《世界遺產旅游概論》(中國旅游出版社,2008:25.)將這兩種遺產并稱為“中國的世界遺產類別”等。

。這樣一來未免令人感到有些困惑:“世界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兩種遺產類型究竟是同屬一個范疇還是分屬于兩個獨立的體系?倘若是分屬兩套獨立體系的話,那么這兩種遺產類型的主要區別何在?本文試就這兩個問題作一些梳理工作。

2 兩種遺產歸屬兩種不同的體系

“世界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都屬于UNESCO宣布的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第1條。

的遺產保護項目,然而研究發現,這兩種遺產,其內涵和外延并不屬于一個統一的范疇。

2.1 有兩份獨立的公約文本

UNESCO第17屆會議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規定,由“政府間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委員會”制定、更新和出版《世界遺產目錄》。這份《公約》將“世界遺產”定義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兩個大類,1987年起增列“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1992年又增列“景觀遺產”,總計為四個類型。因此,嚴格意義上的“世界遺產”應指入選《世界遺產目錄》的遺產保護項目,除了“自然遺產”之外,“文化遺產”還應涵蓋“文化景觀”以及“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的文化遺產部分《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第45-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1號《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06)第2條。

。

UNESCO第32屆會議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規定,由“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編輯、更新和公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這份《公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五個類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第2條。

。但UNESCO 2001年起在宣布入選項目時,又劃分出一個“文化空間”的類型(參見表5),曾一度引起了學術界很大的爭議(參見本文3.3敘述)。入選這份《名錄》

的遺產保護項目通常就被稱作“非物質文化遺產”,或徑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強調是一種所謂“國際”級別的遺產類型。

由此可見,“世界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涇渭分明,是由兩個不同的遺產委員會獨立宣布的兩種類型的遺產保護項目體系,UNESCO因此為兩個相對獨立行使權力的“本公約的最高權力機關”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第4條第1款。

制定了兩個獨立的標識(見圖2)。

2.2 有兩套不同的遺產目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了兩個相應的目錄,一個是《世界遺產目錄》,另一個是《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UNESCO最新統計顯示

UNESCO官方網站http:∥。

,2010年第34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結束時,《世界遺產目錄》收錄項目總數達911項,包括:文化遺產(含文化景觀)704項、自然遺產180項、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27項;2010年在冊的瀕危遺產項目總數為34項。自1987年至2010年,《世界遺產目錄》先后收錄中國項目達40項

限于篇幅不再一一羅列,可參見“維基百科”相關條目。

,包括:文化遺產26項、自然遺產8項、自然和文化混合遺產4項、文化景觀2項。中國的“世界遺產”2010年總量位居世界第三(意大利44項、西班牙41項)。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也建立了兩個相應的目錄。一個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另一個是《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UNESCO最新統計顯示

UNESCO官方網站http:∥。

,2010年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結束時,《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收錄項目總數213項,2010年在冊的急需保護項目總數達16項。自2003年至2010年,這兩個目錄分別收錄中國項目28項和6項,中國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總量達34項

UNESCO官方網站http:∥。

。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010年總量位居世界第一。

即以《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兩種目錄而論,其性質亦大相徑庭?!侗Wo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列入《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的項目均須已載于《世界遺產目錄》中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第10條。

。如1995-2003年被列入《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的美國“黃石國家公園”是1978年第一批《世界遺產目錄》收錄項目;1992-2004年被列入《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的柬埔寨“吳哥窟”是于1992年被《世界遺產目錄》收錄的項目(便于“吳哥窟”及時接受國際援助)

Google 譯自UNSCO官方網站的2010年《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在冊的35個項目名單以及經整改已陸續解除瀕危的25個項目名單。

。而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則未必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已列入項目,如中國2009-2010年被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6個項目,皆為UNESCO當年的新增項目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與《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主要區別在于,列入前一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那些盡管在社區或群體的努力保護下其存續狀況仍然受到威脅的文化遺產,申報國需要承諾制訂專門的保護計劃。

。

3 兩種遺產執行不同的標準

3.1 遴選標準不同

UNESCO《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以“突出的普遍價值”為準繩擬定了10條遴選標準

《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第77條對世界遺產的遴選做了規定:()代表人類創造精神的杰作;()體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重要的價值觀交流,對建筑、技術、古跡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能為現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是一種建筑、建筑群、技術整體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現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發展階段;()是傳統人類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開發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或者人類與環境的相互作用,特別是由于不可扭轉的變化的影響而脆弱易損;()與具有突出的普遍意義的事件、文化傳統、觀點、信仰、藝術作品或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委員會認為本標準最好與其他標準一起使用);()絕妙的自然現象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包括生命記載和地貌演變中的地質發展過程或顯著的地質或地貌特征;()突出代表了陸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落演變、發展的生態和生理過程;()是生物多樣性原地保護的最重要的自然棲息地,包括從科學或保護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瀕危物種棲息地。

,“文化遺產”、“文化景觀”、“自然遺產”只須符合其中的一條或多條相應的單一標準就會被認定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而入選《世界遺產目錄》,如“奧斯維辛集中營”、“九寨溝國家風景名勝區”是符合一條文化標準或者自然標準,“莫高窟”、“三江并流”是符合全部文化或者自然標準而入選(見表1)。“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則必須同時滿足雙重標準才具備入選《世界遺產目錄》的資格,如“武夷山”、“泰山”同時滿足了文化標準與自然標準,特別是泰山同時以7條標準入選,在《世界遺產目錄》中十分罕見(見表1)。“文化景觀”的“突出的普遍價值”在于文化,或本質上是一種文化遺產,這也可以從“廬山國家風景名勝區”入選標準上予以識別(見表1)。

UNESCO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設立具體的遴選標準,只是表述了一些基本特征或要素,以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突出的普遍價值”做了若干限定,如“各國人民集體記憶的保管者”、“能夠確保文化特性永存”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89)第1條。、

“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密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之間進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面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等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引言。

。各締約國在此基礎上都建立了龐大的名錄體系。以中國為例,截至2010年,進入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7萬項之多

據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司副司長屈盛瑞在2010年11月23日召開的新聞會上所的通報,7萬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之中,有102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7109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8186項“地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3776項“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見中國民俗學網http:∥)。

,國務院并為之制定了6條遴選標準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第6條:1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杰出價值;2扎根于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3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4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6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主要涉及候選項目的杰出創造力、世代相傳、文化認同、高超技藝、見證傳統、瀕臨危險等“突出的普遍價值”。這些遴選標準對各層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適性。

3.2 類型標準不同

本文將已列入《世界遺產目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各種類型的遺產項目嘗試著排列了一份比較直觀的通表(見表2):

本表綜合了兩個板塊。第一板塊,參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首先區別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兩個大類;參照《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再分列出“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和“文化景觀”兩大類;參照《世界文化遺產管理辦法》(2006)第2條:“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的口徑,繼而將“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拆分為“(文化部分)”“(自然部分)”兩部分列入相應類別。第二板塊,參照《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

作”條例》(1998)二分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五分法和《國家級非

4.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第31條:“應把在本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述遺產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001/2003)(第一批《人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2001/《公約》2003)

1.民間和傳統表現形式(注)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89)第1條:“宣布的目的在于獎勵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優秀代表作品,這一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文化場所或民間和傳統表現形式)將被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p>

(《條例》1998)

(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

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風俗(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第3條。

(《公約》2003/《暫行辦法》2005)28+6項

2.文化場所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89)第1條。

(《條例》1998)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第3條。

(《暫行辦法》2005)(如媽祖信俗、端午節、麥西熱甫等)

2.自然遺げ(《公ぴ肌1972)

.文化與自然混ず弦挪(自然部し)(1987增列)

1.自然面貌

2.動植物生境區

3.天然名勝

4項

(總計8項)

資料來源:據《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197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98)、《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世界文化遺產管理辦法》(2006)等并參考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第293頁圖表歸納整理。

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六分法擬定。通過一種通融辦法,把UNESCO宣布的兩種體系的遺產類型納入到一個統一的框架中顯示其相互關系,這樣似乎比通稱為“世界遺產”更妥帖、更容易理解。

相比較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情況要比“世界遺產”復雜。

第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規定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第12條。

:“為了使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確認以便加以保護,各締約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擬定一份或數份關于這類遺產的清單,并應定期加以更新?!币虼恕秶壹壏俏镔|文化遺產名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這種特殊的“清單”性質,旨在為中國項目前赴后繼地躋身《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或《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而“熱身”。很顯然,國家級項目和世界級中國項目之間有穩定的對應關系,也就是說,國家級項目處于一種預備狀態,隨時可向UNESCO申報“國際一級”的項目。限于篇幅,茲選取兩批被收錄的中國項目列表,以便說明世界層面與國家層面兩個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對應關系(見表3):

第二,除了UNESCO的分類之外,還有一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應用性分類,即《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

(2006-2008)的十分法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手冊》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手冊[Z].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1316.

(2007)的十六分法,這兩種分類也有一個明顯的對應關系(見┍4):

從表上可以發現兩個問題:一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傳統醫藥”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手冊》中并沒有建立對應的類別,而只是在“民間知識”下設一小類;二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0類)分類與《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6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6類)的分類不能完全對應。

3.3 類型分歧不同

在“世界遺產”分類中的“文化景觀”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似乎難以截然區分。對于這個問題不妨這樣理解:其一從遺產性質而言,它是人類學的一個概念,代表的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文化遺產/遺址”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聯合工程”

韓鋒在《世界遺產文化景觀》一文中認為,“文化景觀”在于“展示人類社會與聚落在自然環境的物質性制約或機會下以及在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內在和外在持續作用下的演進,突出強調人和自然之間長期而深刻的相互關系作用”(見 ,200918)。并參見UNSCO《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第47條。

;其二從遴選標準而言,“文化景觀”的入選項目只須滿足符合文化標準的一條或多條標準,而不必涉及其他的自然標準;其三從類型劃分而言,它主要包括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筑的景觀(園林、公園)、有機進化的景觀(殘余物景觀、持續性景觀)、關聯性文化景觀(自然因素、宗教、藝術、文化)三類。所以說,“文化景觀”的“突出的普遍價值”應該在于文化方面,或者說,“文化景觀”本質上就是一種文化遺產,這也可以從“廬山國家風景名勝區”入選標準上予以識別

江西廬山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這里的佛教和道教廟觀與代表理學觀念的白鹿洞書院一起,以其獨特的方式融匯在具有突出價值的自然美景之中,激發了無數藝術家以美學的態度看待自然,開拓自然文化。

(參見表1)。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中關于“文化空間”(“文化場所”)的分類有頗多爭議。起因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分為五類,而實際宣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時卻多了“文化空間”的類別(見表5);與此相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明確有“文化空間”的類別,而實際上在國務院兩次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上卻難覓其蹤跡

參見相關文獻。

――于是便引發了關于“文化空間”的學術爭端。

從源頭而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文化空間”概念來源于《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UNESCO,1989)“文化場所”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89)第1條:“這一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文化場所或民間和傳統表現形式)將被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薄拔幕瘓鏊娜祟悓W概念被確定為一個集中了民間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地點,但也被確定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節、日程表等)或是以一事件為特點的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和這一地點的存在,取決于按傳統方式進行的文化活動本身的存在?!?/p>

?!秶壹壏俏镔|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把“文化空間”解釋為“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3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1) 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 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王文章認為

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M].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6:48,300.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本身就不是一種邏輯的分類,難免會出現一些跨類現象。烏丙安認為

烏丙安《民俗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中之重》認為,“凡是按照民間約定俗成的古老習慣在確定的時間和固定的場所舉行傳統的大型綜合性的民族民間文化活動,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形式?!瓊鹘y節慶活動、廟會、歌會(或花兒會、歌圩、趕坳之類)集市(巴扎)等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間?!币姟爸袊俏镔|文化遺產網”http:∥。)

,傳統節慶活動就是最典型的文化空間。但這些解讀聽起來仍然有些費解,關鍵在于要解釋清楚“文化空間”為什么是“非物質”的。相對而言,向云駒的解讀比較透徹

向云駒《論文化空間》20091026,《再論文化空間》20100101,見中國民俗學網http:∥。。他認為,“文化空間”是一種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其存在的核心價值和理論依據在于它完整地、綜合地、真實地、生態地、生活地呈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拔幕臻g”是“人類學”的概念,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類別、樣式之一的文化空間,首先必須有實在、實有的場所,這個場所必有物的存在(橋、民居、村落、廟宇、街道、廣場等等),或有固定的(如物的永固性)時間周期;其次,這個空間必與人的身體的棲居和精神的棲居相關聯,才成其為“文化空間”。棲居必然建造,建造是人在場的象征和天然成分。也就是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是有人在場和出場的空間。因此,有人在場的“文化空間”才是人類學意義上的“文化空間”,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如果沒有活的人在場,“此地空余黃鶴樓”的話,那就只能是文物、古跡和遺址(“文化遺產”)。向云駒的解讀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文化空間”的釋義作了必要的注腳。

4 結論與討論

4.1 本文結論

“世界遺產”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在官方文件《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和《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中正式命名、因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而入選《世界遺產目錄》、由UNESCO和國實施保護的遺產種類,英文名World Heritage,漢譯名“世界遺產”,包括了“文化遺產”、“文化景觀”、“自然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四個類別。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在頒布的官方文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中正式命名、因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而入選《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UNESCO和國實施保護的遺產種類,英文名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漢譯名“非物質文化遺產”?!侗Wo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有UNESCO官方的中文文本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39條“有效文本”:“本公約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擬定,六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p>

,這一文本將目錄譯作《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加“人類”二字,以表示這是一種“在國際一級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4章:“在國際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

由此可知,“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和“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內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的兩個專有名詞和各有評價標準的兩種遺產類型,共同點只在于,它們是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宣布、在國際層面上加以保護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作為熱門詞匯,社會層面通常的興奮點在其UNESCO“出身”,比較容易望文生義地理解為是一種統一的世界級的遺產;所以,討論學術問題時,為避免產生歧義起見,宜謹慎使用“世界遺產”漢譯詞通稱World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這兩種遺產類型。

4.2 問題討論

兩個《公約》的根本宗旨在于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第79-95條有關“完整性和/或真實性”條款內容。

。國家為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06)第3條“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對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貫徹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貫徹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2005第二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旅游資源分類表”分列了8個資源主類

《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第4.3條款,見國家旅游局官方網站http:∥。

,其中的A.地文景觀、B.水域風光、C.生物景觀、D.天象與氣候景觀、E.遺址遺跡、F.建筑與設施等類別多與“世界遺產”(自然、文化)有關,G.旅游商品、H.人文活動等類別則多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換言之,本文討論的兩種類型遺產的“合理利用”與旅游吸引物有著有高度的相關性。

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為例。旅游通常由“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組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通過旅游要素進行生產性傳承,如昆曲(人類2001)(國家145 Ⅳ1)

人類、國家、國家三推分別指《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項目名單》。

、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人類2005)(國家101 Ⅱ70)、京劇(人類2010)(國家172 Ⅳ28)等

參見表3。

是通過旅游“娛”的要素的發揮、通過劇場演出和票房收入解決一部分傳承發展中的問題,這是第一種方式;第二種方式是通過“購”的要素的發揮,使瀕危手工制作技藝在各類旅游攤檔令人愛不釋手的小商品形態中保持“活態”,如內聯升千層底布鞋(國家898Ⅷ115)、龍鳳旗袍、亨生和培羅蒙奉幫裁縫(國家三推Ⅷ6)、上海魯庵印泥(國家917Ⅷ134)、曹素功墨錠制作(國家三推Ⅷ73)、油紙傘、西湖綢傘(國家923Ⅷ140)、嘉定黃草(國家830 Ⅶ54)等;第三種方式是直接嵌入現實生活,成為居家旅行、日常用度的趣味盎然的選擇,最典型為“吃”要素的發揮,如存續我國城市歷史文脈的“老字號”項目等(見表6)。

令人矚目的是,在2010年,注重人與人之間的親密和睦、味覺上的美好體驗以及人與自然間的平衡的“法國美食大餐”(人類2010)首次以一國美食而被UNESCO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參見UNESCO官方網站;并參見《文匯報》2010年11月20日報道《法國大餐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

?!胺▏朗炒蟛汀笔菓c祝個人或群體生活重要時刻,如:出生、結婚、生日、紀念日、慶功和團聚等活動時的一種實用的社會風俗,通過節日盛宴,法國人聚集在一起享受獨特的美食藝術?!胺▏朗炒蟛汀钡娜脒x,對旅游資源而言,意味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遴選將逐漸從諸如中醫針灸

王樂,吳越.申遺后針灸精髓如何傳承[N].文匯報,20101125;吳越,王樂.如何讓老外弄懂活血化瘀[N].文匯報,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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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急2010)(國家918Ⅷ135)、中國書法

莫三相.漢字書寫――懷戀中國人的文脈載體[N].文匯報,20101227.

(人類2009)(國家839Ⅶ63)之類主要依賴于詮釋系統予以轉化的項目趨向于開始關注存活于現實生活中的通俗旅游吸引物了,這對于旅游資源利用和旅游產品開發的研究而言不能不說是一種非常鮮活的信號。オ

(鳴謝:謹對上海師范大學張萍、姚小梅所承擔的資料整理工作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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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文化的特征范文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特點

活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是指它的表現形式時時刻刻處于一種流動與變化的狀態,而非靜態停滯,致使它從最初的產生,到日后被完善,被創新,最終形成體系。生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態性特征是指它依托于生態環境而萌芽成長,可接受外界的信號有所變化,實現其創新與升級。當它成熟完善后,又映射出生態環境的特征。傳承性。非物質文化傳承的重點是形態與內涵,傳承的基礎是傳承制度與傳承方式,一代又一代人通過約定俗成的傳承制度與傳承方式將其形態與內涵傳承下來,才讓世人看到穿越了時間與空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變異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的過程中,伴隨著環境的變化,傳承人的創新與改造,衍生出很多分支,表現形式上會產生變化,而其內涵卻始終如一。變異性的存在也是其“進化”和“傳播”的結果。二、高校藝術教育人才在非物質文化傳播中的地位與作用分析

(一)高校藝術教育人才是非物質文化傳播的重要主體人是整個社會發展中的主體,人更是非物質文化傳播的主體。正是由于“人”的存在,非物質文化才得以傳承與流傳。非物質文化無論具有的是何種表現形式,它都需要人來將這種表現形式保存并傳遞下去。當然,保存的形式可以是通過書寫留在紙張之上,也可以是通過技藝的傳授得以保留。非物質文化是人類特有的文化,人就是它的傳播主體。高校藝術教育人才是專業從事藝術學習、研究、創新與發展的人才,他們的主要職責就是掌握藝術形式,將藝術形式通過自己的努力展現到世人面前。相對于其他專業的人才而言,他們需要更多的承擔起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工作。非物質文化作為具有稀缺性、瀕危性特征,這就要求高校藝術專業人才更要重視非物質文化的傳承,成為它傳播的重要主體。各種類型文化的繁榮發展才使我們擁有了一個燦爛的文化氛圍,在這個繁榮的景象的營造過程中,非物質文化功不可沒,為了繼續保持我們所擁有的文化可以繼續繁榮下去,就要付出更多精力來傳承與保護它,而這重任就落在了高校藝術教育人才的身上。

(二)高校藝術教育人才是非物質文化傳播的重要載體非物質文化之所以具有“非物質”性就在于它不是以其他“固定”的載體存在于世間的,它的載體是人。它扎根于人的思想之中,存活于人的生活之中,通過人的所掌握的表現形式來展現,經過人與人的口傳心授而得以傳播、延續。非物質文化被稱為是“看不見”的文化,它由人來保管,由人來經營,而人這個個體成為了它的“棲息地”。高校藝術教育人才會通過系統的學習來掌握藝術的深奧內涵,在他們掌握了藝術的內涵后,學習了藝術的表現形式后,再將這種藝術進行加工傳播給更多的人們。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進入了衰落期,年輕人們一門心思撲在“世俗版理想”的實現上,沒有人愿意掌握非物質文化,成為非物質文化的載體。然而,掌握非物質文化的內涵與表現形式,是當代高校教育藝術人才的責任,他們既然選擇了藝術行業,就應承擔起這份歷史使命,成為非物質文化的載體。

(三)高校藝術教育人才是非物質文化傳播的重要客體或內容非物質文化有一個重要的功能,既它可以對個體實施社會化的教育,將個體塑造為傳統文化的產物,將“野蠻人”變為“文化人”。人們在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時,往往將關注的焦點放在“文化”的傳播上,既文化內涵與文化表現形式的傳播,卻忽視了“人性”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精髓所在。通過科學家的實驗與調查研究,“人性”并非是先天形成的,它是人在成長的過程中不斷豐富,不斷完善的,一個全面發展的人并非是自然的產物,而是歷史的產物。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人所掌握與傳承,也使人性變成成熟與完滿,而人性的特征也同樣伴隨著非物質文化的傳播而被傳播出去。藝術教育人才在高校學習的任務除了掌握專業的藝術技能,再者就是通過學習塑造完美的人格。學習什么文化藝術,什么文化藝術的特征就會滲透到骨子里,伴隨著文化藝術的表現而一同被傳播出去。那么,高校藝術教育人才在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與載體的同時,自身也會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客體與內容。

二、結語

物質文化的特征范文3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豐富異常,具有多樣性,與物質文化的構成要素不同而且更脆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包含國內和國外兩種類型,其權利性質應當界定為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應當注重以下原則:中央統籌原則、地方建制原則、權威評估原則、注重宣傳原則、技術保障原則。

我國悠久的歷史中存在著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財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我們共同的責任與使命。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文化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危機,探討如何從法律角度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及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固定的法律術語,其首次出現在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中,該通知對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要求。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非物質文化具有以下兩個區別于一般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豐富異常,具有多樣性。參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定義的六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型,①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了全部六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其數量上占有優勢。二、非物質文化相對物質文化而言更脆弱。在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沖擊和吞噬,能夠傳承非物質文化的人員較少。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聯合國科教文組織通過的《公約》為我國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契機,我國首先批準加入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并于年底頒布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規范支持。同時,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翌年5月20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確定了首批共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所做的真誠努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主體及客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主體即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責任的承擔者。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這種責任的承擔者。

一、國際主體。2003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通過的《公約》,提到了如下幾個宗旨和原則:第一,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保護的原則;第二,所有社團、個人和國際所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應當被尊重;第三,在國際層面、國家層面以及地方層面上提升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認識;第四,在國際層面上開展合作和援助。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公約制定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若干細則。

公約中涉及的主體大致有如下幾個:聯合國大會。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特別強調了對于土著居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聯合國科教文組織。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不但主持起草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而且還成立了“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保護機制,并積極開展國際援助活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要是通過《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文學藝術,應當說,該組織的作用尚未被完全發揮。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學界眾說紛紜,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的性質應當界定為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第一,具有無形性,不具有實體性,其存在必須依賴于一定的載體;第二,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的特點;第三,受其非物質性的決定,在空間上可以無限地再現或者復制自己。

比照這些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具備這些特征,因而應當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無形性,其必須是依靠人們的口頭表述、書面書寫或者是其他表現形式存在。第二,如果我們能夠很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則這些內容會永續存在、不會消失,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第三,無論哪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具有可復制性,可以不斷地復制和傳播。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是知識產權。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指導原則

雖然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從官方到個人都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了極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這些“瀕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沒有擺脫消失的命運。這是因為,在采取行動之時沒有明確的原則作為行動的指導,因而經常是徒勞無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明確如下指導原則。

中央統籌原則。我國是單一制國家,能夠集中全國最廣泛的力量來完成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事業。同時,中央能夠統計并且以宏觀的視角來安排工作的重點,提高保護和傳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這種統籌工作包括基本的技術指導,保護類別名錄和名單,提供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組織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則。在中央統籌部署之后,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建制問題,應當由地方政府來完成。首先,這種做法符合中央集權但地方自治的國家基本組織形式。第二,地方政府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情況以及當地可利用的資源更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開工作。第三,當地政府了解當地資源并且能夠更為便利地利用當地資源,可以更有效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由當地政府制定的保護規則應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權威評估原則。所謂權威評估原則即保護的內容、方式、方法以及程序都應當請相關的研究部門或者業內的專家學者予以權威評估,對其合法性、合理性、正當性和有效性等問題進行論證,而后才能實施,避免產生不良影響的規則對于社會秩序造成沖擊。

物質文化的特征范文4

(華南理工大學 法學院,廣州 510006)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本文是在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分析了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礙,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見。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國傳統文化豐富多彩,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保護傳統藝術刻不容緩。近年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首次出現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而真正明確詳細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定義的,是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UNESCO)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第二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1]其具體范圍包括:(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則出現在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2]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們可以概括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二是傳承性。非物質文化并不是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所能創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幾代人,甚至是幾十代人的原始創造,或者是同一時代許多人共同創作而成, 加之后來的努力和改進, 才能達到今天極具飽滿和精華的技術狀態。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種通過某個民族不斷模仿而進行的非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而產生的結果。

四是公權與私權兼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都有著相似的無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勞動成果,而知識產權則是私權。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民族性,這些民俗、傳統常常表現為該民族所獨有,是一種群體性、地域性特征很明顯的“公有領域”,但這也可以將其看作是一種“集體私權”。[4]

二、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信息,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從某種程度上講,客體決定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取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法律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無形性,是知識財產的一種。就工藝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藝品屬于物質文化遺產,現代人制作的工藝品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產品;而現代人掌握的關于工藝品的某種制作工藝技能則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現代人從前人的技藝中不斷學習而來的智力成果。從民法的客體理論看,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民法上物的范疇,對其保護應采用物權制度;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應劃歸知識產權的客體范疇, 對其保護應采知識產權制度。

(二)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障礙

1.知識產權制度的客體范圍過于狹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著作權法里,保護的僅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和風格?!蔽覀儚纳鲜鰧Ψ俏镔|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現有的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各項客體并不能完全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客體范圍。

2.權利的性質不同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特征,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過程中,倘若以保護私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不利于其繼續流傳;若采用保護公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又恐難以防止權利主體的權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質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面臨著公權保護和私權保護的矛盾。

3.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知識產權制度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要求受保護的對象具有獨創性,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幾代或十幾代人經過不斷模仿、學習而傳承下來的文化成果,首位創作人或許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學習的過程中也有不斷地創新和改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經歷了一個持續而緩慢的過程,創作主體具有群體性與不確定性,其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4.保護期限的沖突

著作權法第21條、商標法第38條、專利法第42條均對作品、商標、專利的期限進行規定。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世代相傳的、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產生的具有創造性的產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傳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不斷地加工、補充和完善。如果為其設定保護期限,就不能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傳承和保護,甚至會造成斷層。

三、對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據庫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多種形式散落在民間,明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和數量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國政府正式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要求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國家名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落實到地方,鄉鎮文化站作為最基層的文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排查統計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實物、資料;積極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建立各級(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地數據庫,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依據。

(二)完善權利人認定標準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權利主體難以確定,從而成為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道障礙。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通過傳承人的表達才能讓人們感受到它的存在,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和傳承人的離世,非物質文化遺產因失去了遺產生存的環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終可能導致其滅絕。因此,要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先完善其權利人的認定標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把權利主體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是指根據某群體、部落或社區的習慣法和做法,得到該群體、部落或社區人民認可,委托由其作為文化表現形式的監護人或保護人的群體、部落或社區或人群、或個人。[5]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性質,因此,在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時,依據具體情況,該權利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某個群體或組織,甚至是國家。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三種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完善意見

1.專利模式

專利權模式主要適用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第四類和第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第四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醫藥等,包括有關大自然和宇宙的觀念( 如時間和空間觀念和宇宙觀) 、農業知識和實踐、生態知識和實踐、藥物知識和治療方法、航海知識和實踐等;第五類為傳統的手工藝,主要指世代相傳的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區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手工技藝,傳統生產、制作技藝等。對于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基礎而產生的新發明最適合專利保護模式。[6]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群體性,所以依據專利模式保護仍然存在難以新穎性和難以保障權利人利益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第一,應當在完備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基礎上確定其新穎性;第二,建立專利申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聲明制度。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利益,對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知識產權的申請者應該明確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出處,并提供證據表明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獲取和使用是經其來源國或社區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與該來源國或社區分享利益,否則專利申請應被駁回。

2.著作權模式

著作權模式主要涵蓋《公約》中的第一類和第二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民間文藝。根據《公約》第2 條的規定,第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間流傳的口傳文學、詩歌、神話、故事、傳說、謠諺等,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第二類為表演藝術,主要是指在文化群體的節慶或禮儀活動中的表演藝術,包括肢體語言、音樂、戲劇、木偶、歌舞等表現形式。以上兩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部分適用著作權保護模式,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除外。[7]

對于著作權保護模式,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方式存在著權利的二元性特點,即區分為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權利擁有者應該屬于一定區域內群體共同所有。財產權利是與精神權利相對應的,在實踐中,財產權利一般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將抽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某種形式具體表現出來以獲得財產;二是通過鄰接權的方式實現的。這樣便出現權利的享有者分離和權利主體不確定的現象。筆者建議可以采取確立以權利代管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集中的管理,即無論精神權利還是財產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權利全權轉讓給權利代管機構,此機構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占權利,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甚至轉讓的權利,將所獲的收益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分配給權利人。

3.商標權模式

商標權模式適用于商業開發中的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適用于保護土著群體特殊符號和標記。商標權保護模式具有很多優點,比如說成本低,可以提供一個能夠續展的保護期,更大的優勢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化開發。商標權保護模式可以借鑒我國商標法中有關地理標志的規定,把一些特點的符號申請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這樣不僅能夠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以及特定品質,而且還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利用時不被歪曲、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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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文化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古鎮旅游系統 非物質文化遺產 關聯性分析

20世紀80年代以來,民俗風情旅游日益興起,以云南麗江、江蘇周莊為代表的古鎮旅游對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古鎮傳統文化的精髓,是旅游者體驗的重要內容。剖析古鎮旅游系統構成要素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影響因子,并對二者進行關聯性分析,既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式的思考,也是對古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利用模式的探討。

一、古鎮旅游系統的構成要素和特征

古鎮是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映社會、彰顯歷史的重要依據。旅游系統是由各種旅游事象組成的有機整體,它通過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使各組成要素相互關聯、相互作用,具有實現旅游價值的整體功能。根據要素旅游功能分析,古鎮旅游系統可以分為客源市場需求系統、旅游目的地供給系統、支持系統和服務系統。古鎮旅游系統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古鎮旅游系統旅游活動具有多樣性;古鎮旅游系統構成要素具有廣泛性、系統性以及要素之間關聯的復雜性。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及保護和傳承影響因子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長期和特定的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形成的,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通過口傳心授世代傳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主要有:口頭傳說和表述、傳統表演藝術、社會風俗、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技能、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主要影響因子有:保護的必要性;保護工作的主體;傳承主體和傳承方式;原真性和創新性;文化多樣性。

三、古鎮旅游系統構成要素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影響因子的關聯性分析

古鎮包含種類不同、特色各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古鎮旅游系統構成要素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因子進行剖析,以后者作為保護理念探討古鎮旅游開發利用模式,既是對二者關聯性的分析,也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式的探討。

(一)古鎮旅游需求系統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和創新性關聯性分析

對古鎮旅游需求系統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和創新性的分析,是從旅游者需求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旅游者對當地傳統文化體驗的要求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和創新的規律,可以推出古鎮旅游開發模式有博物館式保護開發、原真性保護開發、應用和產業化式保護開發。

(1)博物館式保護開發:對于不再適應社會需要、面臨生存危機、沒有市場價值但仍具紀念和收藏意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進行全面、系統、真實的記錄和整理。博物館式保護開發通常由政府主導,以保護文物的方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見效快、作用顯著的特點。

(2)原真性保護開發:古鎮旅游中,旅游者更多的是追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體驗,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的標尺,也是其稀有價值的體現。

(3)應用和產業化式保護開發:在對古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詳細收集整理、深入認識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確定其具有開發和應用價值的,應進行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發展。

(二)古鎮旅游支持和服務系統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體關聯性分析

從研究的重點出發,可以將古鎮旅游支持系統和服務系統作為一個整體。對其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體分析,可以推出古鎮旅游開發模式有教育傳承式保護開發、立法約束式保護開發。

(1)教育傳承式保護開發:教育是人類傳遞文明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改變人類對客觀世界認識的重要途徑。古鎮旅游教育傳承式保護開發面向的對象有兩類:一是管理者和開發者;二是普通民眾和旅游者。

(2)立法約束式保護開發:法律規范是約束人們行為的重要準則。古鎮旅游開發涉及的部門和群體較復雜,通過立法約束、規范化管理,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提供法律保障。

(三)古鎮旅游供給系統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傳承主體和傳承方式、文化多樣性關聯性分析

(1)研究性保護開發:對古鎮旅游供給系統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進行關聯分析可以推出研究性保護開發。研究性保護開發要求對古鎮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系統研究,對適合旅游開發的要進行重點研究,探討科學的古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利用模式,避免無序、盲目開發帶來的負面影響。

(2)可持續性保護開發:對古鎮旅游供給系統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傳承主體和傳承方式進行關聯分析可以推出可持續性保護開發。古鎮旅游的可持續性開發要注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原貌、生存環境原貌以及傳承主體的保護。

(3)獨特性和多樣性保護開發:對古鎮旅游供給系統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文化多樣性進行關聯分析可以推出獨特性和多樣性保護開發。古鎮旅游開發只有立足自身特色、不斷提高文化品位,才能達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且為古鎮旅游開發所用的目標。

針對古鎮旅游開發商業化、庸俗化嚴重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害、甚至消亡的問題,剖析古鎮旅游系統構成要素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影響因子,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影響因子作為保護理念對古鎮旅游開發利用模式進行了初步探討。通過對古鎮旅游系統構成要素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影響因子的關聯性分析,得出了古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八種旅游開發模式。

參考文獻:

物質文化的特征范文6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領域中,進行研究著一個永恒不變的課題,那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這個問題困擾了學術界多年,直到現在還被列為重要的主題進行思考研究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范圍較廣,包括的內容淵博,種類繁多、眾多的民族有著關聯。階段、區域、種類、民族的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存在差距,具有的主要特征及繼承方法都是沒有可比性的,它們之間存在較大的區別,不能使用同種方式進行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1.無形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不占有任何實質性的空間,是不能看見,不能觸碰到,存在人們腦海的潛意識中,隨著人們的感覺去認識這個事物,獲得它的意義所在,這就體現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例如“端午節”,這個節日就充分的體現出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這個節日的來源沒有建立任何有具體概念的物質基礎上,只是存在于人們心中的一種慶祝方式,在人們的文化生活中占有主導的地位。我國在20世紀初期,就把“端午節”設定為國家法律規定的節日之一,這個節日的設定充分的探討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們心中的位置,針對于這種無形的理念進行有效的保護,使用獨特的開發模式進一步的進行挖掘,在內容含義上更加豐富多彩,可以作為一種中國傳統文化特色繼續流傳。 

2.傳承性。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內,隨著周圍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也會依據自然的協調關系和當時的歷史變化的條件進行沉淀流傳下來的。歸根結底,我們可以這樣認為,任何一種傳承下來的文化形式,必須經過歷史的演變進程,其中記載了當時人們的精神境界和所要表達的文化特點,具有這些方面的優點才能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流傳。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過程中必須把這些特點考慮進去,并且創造出良好的氣氛有利于這種文化遺產繼承傳承下去,流傳千古。 

三、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專門的保護和開發區域,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及空間的格局進行總結分析,從中發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布局情況具有顯著特點。 

(1)增加宣傳范圍,提高宣傳力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可以使用媒體進行大范圍的宣傳,在大肆宣傳的過程中,開始就讓群眾了解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目前的社會發展具有的積極意義是什么,應怎樣進行開發和保護?當今的社會,有較多的人根本不知道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么,有哪些屬于文化遺產范圍內,更不用談論保護和開發文化遺產的深遠意義,這些方面的因素就會給將要進行的工作帶來諸多不利環節,在一定的程度上會阻礙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工作的發展。 

(2)提高文化自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過程,是全民上下的文化自覺的行動方式,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的結果,這種行為應該嚴格的落實到每個人的頭上,廣大人民群眾自發而成的行為去保護和開發,自己民族遺留下來的傳統文化,只有這樣工作才能順利進行。 

(3)采用地區人、文化、生態三點融合,整體進行保護和開發。在地方區域的文化體系中,人作為流傳文化的主體,在文化傳承的過程中,必須進行保護、培養,并制定出管理制度,還要進行保護和開發地理環境,地理環境主要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所謂區域環境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下來存在的區域土壤上,進行保護和開發時,一定要注意協調自然生態的平衡,促進文化生態環境。進行開發文化遺產時,必須進行整體的保護,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的基礎,兩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 

(4)對于分跨多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需要多省協調管理。由于地理位置的劃分,把民族文化在空間上進行分裂,即使是相同的民族處在不同的區域,也會產生相同的影響。例如,侗族的分布形式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侗族主要分布在貴州省兩個地區、湖南省的八個不同區域,也就是橫跨兩省分布在十個不同的區域,但是侗族的文化并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這是因為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開發的過程中,從大局出發,進行全面考慮,對文化區的整體保護和開發加以注意,根據區域進行全面的考慮,可以有效的保障文化遺產順利的發展。 

(5)建立獎勵模式,鼓勵社會力量進行參與。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進行保護與開發。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隨著社會的進步正漸漸的消失,例如在偏遠的農村地區,為了維持生活較多的年輕人走出家門在外打工,與城市先進文化充分接觸,逐漸的遺棄傳統文化,傳統文化是否消失,主要是取決于當地人的生存環境,所以,我們必須對當地的居民生活水平進行提高,是地區經濟快速發展,才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提供有力保障。 

(6)對于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發展文化旅游的形式。使用這種方法一方面可以保護和開發的當地的傳統文化,另一方面使當地的經濟水平得到提高,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水平,這是個互利的局面。采用這種方法時,一定要謹慎行事,不可莽撞,傳統的文化不能完全的體現在民間表演的形式上,適得其反,失去真正的含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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