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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文化遺產范文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根據該 公約規定,“被各個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傳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庇纱丝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主體和客體,通過語言及非言語行為載體在人類社會代代相傳,其文化信息的編碼和解碼方式均需遵循固定的規律并在這一規律指導下不斷發展和創新。在人們約定俗成的大環境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了維系民族情感的紐帶,保持國家統一的精神基礎。通過達到文化認同和共同的歷史感,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了文化的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從而對社會的不斷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翻譯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并加以傳播的一個有效的途徑就是翻譯。良好的譯作可以使原作發揚光大、永世流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屢現瀕危甚至出現某種文化的徹底失傳,正是缺少這樣的一種有效途徑。印度佛教傳入中國、日本及東南亞各國的過程中,佛經的翻譯空前絕代。海外受眾的歡迎令許多在印度本已失傳的佛經在國外得以保存,以至于印度學者在研究本國的佛學史料時反而不得不遠渡重洋前往異國他鄉去尋求佐證。另外一個例子就是西夏王朝的翻譯活動保留了大量的漢學經典。這些經典例如呂惠卿注的孝經版本在國內多以失傳,但通過西夏譯本的保留,漢學家們仍然可以判斷早期版本的正誤。由此可見, 翻譯在其中扮演的文化傳播角色不容小覷。因此,我們應該充分利用翻譯這一傳播渠道對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積極地宣傳。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與譯者
中國地域遼闊,文化形態多種多樣,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極大豐富。然而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皆具有以下共通的特點:
(一)活態性。
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締造者,因此非物質文化的活態性取決于人。言語、意識、實踐等因素在同“人”有效結合后產生了各非物質文化。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構件。非物質文化遺產儲存于人的大腦,經由人的語言和行為表達出來。換言之,人本身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外傳播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缺少不了人的參與。 “人”的思想觀點等意識變化以及言行舉止的變化隨時都會影響到非物質文化的文化體系。這也就為譯者作為主體能動地對非物質文化加以靈活傳播創造了條件。
(二)生態性。
正如同中國的海派川菜、京派川菜、粵派川菜一樣,文化呈現出了生態的多樣性特征。相同的物種會有不同的類型。同一文化原型往往會在不同的民族中流傳著不同的文本,反映不同的民族風情。比如梁祝傳說就擁有漢、壯、苗、土等多個版本,這表明,非物質文化的創作只要符合不同地域和民族認知上的審美需求,就能夠與原作一起相得益彰,發揚光大。 這種民族文化的交融,充分體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其傳播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適應能力。這就要求譯者在對讀者的認知審美上有更高的把握。
(三)變異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內容以及其所蘊含的價值都會在流傳的過程中發生突變。世界各個民族在或大或小范圍內的遷移都會帶來文化的變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也會因為不同的傳承者與不同受眾交流后其意義得到新的闡釋。所謂一千個觀眾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人們對于同一事物的認知往往會產生偏差。不同受眾會在原型基礎上加以改動以適應自己的需求。這些改動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生不息的源泉。翻譯過程中,譯者的偏差以及讀者的偏差都不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太大的影響。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翻譯理論側重點
文化認知是當前一個鮮有人涉及的領域。但是隨著翻譯文化轉向的層面多元化及認知語言學的崛起。文化認知必將成為翻譯研究領域的一個重要陣地。文化認知的富集對于翻譯的一個顯著作用就體現在譯者身上。好的譯者,自身的文化知識積累也頗為豐厚。通過對歷代中外經典的誦讀,可以使譯者熟練掌握其文化的精華所在。富集作用為文化認知的積累提供了豐厚的言語素材。好的譯作對文化認知也會產生一種富集作用。它會對文化賦予一種新的認知,開拓心智。歷史上亦曾屢次起到過“開民之智”的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文化的結晶,對其加以認知并付諸翻譯成果必然成為開后代之智的作用。這對翻譯領域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領域都會作出有價值的貢獻。
四、小結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的寶貴財富,在近年來隨著各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日益重視而變得炙手可熱。相關領域的翻譯問題也隨之層出不窮。 翻譯能夠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要能夠有效地避免問題的發生。而要做到這些,必須通過理論去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翻譯實踐。文化認知無疑是有效指導翻譯實踐的優秀理論之一。值得人們重視和創新。
廣西民族大學2011年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項目編號:gxun-chx201106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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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建中.文化與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
物質文化遺產范文2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傳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和民間美術;
(三)傳統禮儀、節慶、慶典以及競技、游戲等民俗活動;
(四)傳統手工藝技能;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六)與第(一)、(二)、(三)、(四)、(五)項相關的資料、實物和場所;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建設、規劃、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第八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可以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所屬級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分別經省、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前款規定的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以及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繕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前款標志說明,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稱、級別、保護范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形態較完整、特色鮮明,有行之有效的傳承措施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稱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體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銷相應稱號。
第十六條建立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傳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前,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后,應當于十五日內予以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建立檔案。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表現形態或者技藝的傳承人,并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研究;
(二)以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并堅持開展相關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二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二十一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稱號。
獲得杰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資助;
(三)促進相關的交流;
(四)開展相應的宣傳;
(五)其他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進行評估,喪失命名條件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其命名。
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的評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時,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合理作價,并可以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并頒發捐贈證書;對委托者,應當注明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民間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賣。
第二十七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及知悉范圍,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二十八條任何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和工作開展情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顚S?。
第三十條鼓勵通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捐贈資金或者實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將本地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育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三十二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條件的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導致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者遺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物質文化遺產范文3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文化價值以及藝術價值的資源轉化成為經濟價值,轉化成為可生產的文化價值,那樣所帶來的經濟價值才會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持久的、有深厚基礎的傳承。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首先它必須具有能與當代社會想融合的契合點,不管是通過創意人還是非遺傳承人,只要找到這個契合點,那么這項非遺便具有了可開發的價值,在這其中契合點就是其文化價值,而最后的可開發價值就是最終的經濟價值。因此,一整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來,而后才能使經濟價值成為可能,比如直接可見的經濟收入:如門票、紀念品、手工藝品、音像制品等等,還包括由此所帶來的旅游業、餐飲業、服務業等一系列經濟收入。所以說在這兩者的關系上,能存活下來的價值越大,也就是找到與當代社會的契合點越多,那么潛在的經濟價值就越大。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價值的含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強調的是人所擁有的相關手工技藝、精神技藝,最重要的特點是活態。所以在追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時,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來,其次才能傳承、發展。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讓創意產業為非遺保護創造更好的條件,使兩者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經濟開發可以促進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有所增加后,這些地區就有條件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資金投入,擴大宣傳力度,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提供更好的傳承、保護創造條件,使其更加安心的從事非遺的保護與傳承工作。這樣一來,非遺得以傳承,經濟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護和經濟開發形成了良性互動。例如韓國,積極發展本土的文化資源與民族特色,無論在電影、電視劇還是綜藝節目中,都可以看出他們對傳統文化(包括習俗、禮儀、服飾、飲食等)的重視以及傳承,以此,韓國也吸引了大批外國游客,創造了大量的經濟價值。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種多樣的社會功能和價值,其中也包括市場開發價值。因此,合理的開發經濟價值后發揮它的先施工用,豐富民族文化遺產、傳統文化資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優勢。例如近年來被大家熟知的一些電視節目:《漢字聽寫大會》、《舌尖上的中國》、《探索發現》、《鄉土》、《風華國樂》等等,這些節目既介紹、宣傳、弘揚了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民間文化,使大家對中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傳統文化資源有所認識。這種做法既利用傳統文化資源取得了經濟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動了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揚,促進了非物質遺產保護的傳承和發展,不用專門去教育、學習,人們就會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無意識中就進行了傳承。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與誤區
在如何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上,目前國內主要表現為以下兩方面:一是保護,以博物館、民俗館(村)為其歸宿;二是活態化保護;三是傳承人保護;四是生產性保護、開發性保護、以旅游開發為多,不過生產性保護也許會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在特質的變異,因為真正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是樣式本身,而是這一樣式下的內質,也就是說并不是最后見到的形成的產品本身,而是其中的過程(如演唱過程、制作過程、書寫過程、表演過程等),脫離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本體的開發,就脫離了原有的意義與本質。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誤區,就是在一片空地上從零開始建設一個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區,沒有任何文化的聚集與歷史的積淀,是如今最常見的文化創意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偽融合的現象,許多人無中生有出來一個民俗村、文化館、文化園,巧借非遺名目,實際只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為盈利。這樣一來不但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反而會導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淵源的部分人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嗤之以鼻。當然,這里并不是說只要是傳統的就一定是優秀的,經典的,因為真正可以稱得上傳統文化是需要有靈魂的、有精神的,經過時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傳、讓人覺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種藝術如果不能與其他藝術元素融合,終將走向消亡;任何一種藝術如果不能與科學技術融合,終將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藝術種類中,哪一種文化藝術種類可以融入當代的科學技術元素,哪一種文化藝術種類就將占據當今文化產業市場中強有力的地位,科學技術的深入,對一門藝術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在新的時尚背景下,人們對藝術的欣賞是多元的。而科技與文化藝術結合的一個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劉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廣西少數民族文化及中國精英藝術家創作之大成,是全國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實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藝術性、民族性、視覺性于一身,構建了一個空前壯觀的燈光藝術圣殿,從一個新的角度升華了桂林山水。當然,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確實無法融入現代生活,因為它賴以生長的土壤以及環境已經不復存在,將其整理入檔入館,也算對其尊重并盡了一份文化義務。
四、文化創意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互協調、共同發展
物質文化遺產范文4
世界上的眾多團體和個人,他們常常為了自己國家的文化遺產忙碌,進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實踐活動,將已經失傳的或者有此趨勢的傳統技藝向周邊展示,隨著他們所處環境的不斷變遷,手中的技藝和傳統文化隨著自然的變化而變化,有的得到了關注和發展,進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而有的依舊離開了我們。
二、國家文化戰略的實施離不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促進我國文化的創新和發展
為了促進人類社會文化創新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促進文化多樣性的主要動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創造的,同時也是推動人類發展的重要力量。針對我國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本上來說是一種創造性的轉變,也就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實際,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思維方式對待傳統文化,使之符合文化發展的需要。保護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文化的不斷創新和發展,從國家文化戰略實施的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促進我國文化創新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保護傳統文化的多樣性
我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是文化多樣性的一種具體表現,而保護我國的傳統文化多樣性就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重要的核心內容。在我國,尤其是近些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盡管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成果,但是在實際保護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離”的工作方式應該盡快轉變。同時,我國從上到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發展的關系十分關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化劃進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工作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促進我國經濟和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文化認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我國共建和諧社會有促進作用
在中國歷史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同時為今天的和諧社會也作出了貢獻,它和國家文化戰略的性質有一定的統一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有利于我國共建和諧社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利于實現國家現階段整體目標。要切實建設和諧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就一定要進行到底,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有眾多利于共建和諧社會的積極因素,加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一個文化體系,它可以從規范、思想、價值、觀念、等各個方面向我們灌輸營養,使我們的社會在文化當中吸取更多有益的東西。
三、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策略
(一)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的財富,與有形的文化遺產相比,它關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傳承,一旦瀕臨危險,就將會帶給我們無法挽回的遺憾。多年來我國的傳統文化急劇流失,當年的敦煌文書最完整的資料流失到日本,樓蘭古城的資料也被鎖在大英博物館中,湖南灘頭年畫也被日本和德國收藏,所以我國要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采取積極的措施極力換回和保護這些珍貴遺產。
(二)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面對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危險狀況,一定要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保護工作實施的過程當中更加有針對性的加以調整。隨著生態文化的改變,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即將逝去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的危險,加之現在的保護工作實施存在一定的困難,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時刻有種緊迫感。
(三)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規律
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發展和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堅持的原則和方式是緊密相連的,在不改變發展規律的同時又不對未來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盡可能地在緊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的基礎上尋覓更好的保護手段。只有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各個項目才會在交互規律的影響中得到發展。
四、結論
物質文化遺產范文5
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由于民間文化所賴以生存的農耕文化及其相關環境的變遷,特別是隨著現代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推移,農民進城務工引發的人口大流動,廣播電視普及使全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造成負載著豐富的民間口頭文學和掌握民間藝術和技能的藝人日益減少,使民族的“文化記憶”中斷的概率增加,使我們中華民族傳之既久的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面積地面臨被遺忘、遭損壞、乃至消失的嚴重威脅。這種情況,無疑已成為我們民族的不能承受之痛。
自從提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向和啟動向聯合國教科文申報非物質遺產名錄以來,在一部分知識分子和政府官員中的“文化自覺”意識已大為提升,以保護和搶救瀕臨失傳的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為目的的文化理念和文化行動,也漸而深入人心。
但是,在我國知識界和政府官員中仍有不少人深受政治意識形態影響,對人類歷史上的任何文化現象,不是科學地探究其合理性和規律性,而只習慣于簡單地以進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好或壞等政治概念和二元對立的方法論給予判決。于是,就把民間文化、特別是其中屬于民間信仰范圍的種種文化事象的消極影響看得很重,看作是人類理性思維和當前意識形態的對立物。因而在搶救和保護民間文化遺產時心存忌憚,如履薄冰。理論的滯后,嚴重制約了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科學性和工作的開展。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總則》第2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了如下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定義”條目之下,還作了更為具體的解釋,包括下列五項:
(a)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b)表演藝術;
(c)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d)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e)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公約》里“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他文件或其他地方又稱“人類口述遺產和非物質遺產”)這個專名所指稱的,大體相當于我國通常所說的“傳統民間文化”或“民間創作”。至少可以看出,各國專家們在起草并一致通過這個文件時,是把口頭文學(口述傳說、神話――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等)及語言、民間藝術(表演藝術和工藝技能)、社會風俗、禮儀、節慶等,與民間的蒙昧信仰加以區別。
其實,即便是鬼神崇拜、巫術這類文化現象,也是人類處在野蠻時期低級階段上發生的一些文化現象,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是“人的較高的特性”。況且,這種濫觴于野蠻時期低級階段的思想,此后又延續千萬年,跨越漫長的歷史途程而未衰,而且連同其創作者們的世界觀一道,滲透進口述文學、神話、表演藝術和手工藝之中。
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民間文化遺產,可以溯源于原始先民的文化創造。一個民族的文化記憶是十分頑強的,歷久不衰的??傊?,民族的歷史,差不多都是靠口頭的史詩、傳說、經書等文化記憶,一代代傳遞下來。例如,漢民族家喻戶曉的孟姜女故事和梁山伯祝英臺故事等,流傳兩千多年至今不衰。它們的傳承,不能說沒有書面記載的功勞,但主要靠的還是群體記憶和口傳心授。
盡管非物質文化遺產因在其漫長的傳遞中,因吸納不同時代、不同階層、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素養的創作主體、傳承主體的世界觀和許許多多觀念,多少顯得駁雜散亂,但這些都不能掩蓋一個事實:奔騰不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和傳遞了民族的文化精神。
世界文化是多元的、多樣的。不同文化間相互依存相互交流,保護民族文化的獨特性,乃是保持人類文化多樣性的前提?!兑了固共紶栃浴分赋觯悍俏镔|文化遺產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和“可持續發展的保證”。每一個民族和群體保護了自己本土文化的獨特性,也就是為世界文化的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
要保持并弘揚中華文化,重要的就是弘揚中華民族精神。那么,我們的民族文化精神是什么?目前學界雖莫衷一是,但基本上是把儒家思想遺產中的“和合”或“中庸”當成中華民族文化精神的主流??墒?,很多人卻忘記了民間文化所張揚的精神,而民間文化恰恰是為最廣大下層百姓所創造和享用的文化。筆者以為,盡管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上層文化和屬于普通百姓的民間文化一直處在對抗與交融之中,但要建設完整科學的中華文化,就必須要有效整合兩種文化。
民間文化中到處洋溢的“生生不息”的意識,才是中華民族的文化精神。“生生不息”的意涵,表現在家族、家庭和生存上,就是對生命意識的崇尚;表現在國家、民族、個人安身立命上,就是對自強不息的崇尚。
物質文化遺產范文6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城市軟實力;文化
十以來,山東省委、省政府著眼山東發展大局作出了加快濟萊協作區建設的重要戰略部署,萊蕪科學發展面臨難得的機遇。如何加大萊蕪傳統文化對外宣傳力度,提高萊蕪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成為一個急切的研究課題。通過對萊蕪傳統非物質文化的挖掘,不僅能夠宣傳萊蕪悠久的歷史文化,而且能夠樹立一批響亮的帶有萊蕪特色的文化符號,通過這些軟實力,使之成為萊蕪形象的代言和文化發展的引擎。
“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提升萊蕪文化軟實力”,需要對整個萊蕪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拉網式調研,弄清楚萊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和現狀,對于有文化轉換產品和旅游開發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利用論證,以便充分發揮其文化與經濟價值,為萊蕪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著眼于萊蕪本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龍去脈和歷史傳承,本著“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宗旨,以挖掘歷史、傳承文明為中心,緊密聯系萊蕪本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細節和特點,力求圖文并茂的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背后的歷史和文化,引導萊蕪精神文明建設和增強萊蕪人民的歸屬感和自豪感
1 萊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萊蕪是嬴、牟故地,具有悠久的歷史和獨特的文化遺存,在民俗文化、民間技藝、民間傳說等領域存在著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自 2004 年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啟動以來,依據萊蕪實際情況,萊蕪已圓滿完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任務。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級名錄的有萊蕪梆子、萊蕪錫雕,萊蕪梆子作為山東地區具有典型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創作出了《兒行千里》、《長勺之戰》、《種子》等一大批藝術精品。極大地提升了萊蕪的知名度和城市文化軟實力。花鼓鑼子、蹉地舞、長勺之戰的傳說、呂家泥塑、萊蕪張氏吹打樂、孟姜女的傳說等10項列入了省級名錄。并且又涌現出了一大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經省文化廳批準,設立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魯王工坊錫雕藝術研究院,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萊蕪梆子劇團。
2 萊蕪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具體思路。
2.1 非物質文化遺產劇(節)目演出等節會活動
充分利用文藝團體、電視媒介,大力開展國家、省非遺項目的宣傳推介,完善文化產業鏈,為文化產品走向市場打下了堅實基礎。2009年創作的現代戲《兒行千里》,已成為具有萊蕪特色的藝術精品,曾在全省進行巡演,2012應邀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巡演,后在國家評劇院參加了全國優秀劇目展演,受到了全省乃至全國人的歡迎。2014年又創作了現代戲《種子》,因此要借鑒萊蕪梆子《兒行千里》、《長勺之戰》、《種子》的成功經驗,定期舉辦藝術節,積極推廣萊蕪文化,走出山東,在國家舞臺上爭創佳績。
2.2 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的展示和衍生物質產品的推廣
組織非遺項目進社區展示,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廳經常舉辦宣傳展示活動,進一步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營造全民共同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積極參加省市文化遺產申報和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等大型活動,通過深入推廣萊蕪錫雕、萊蕪梆子、燕子石、等一系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不僅很好地宣傳了萊蕪的地方特色文化,而且打造了萊蕪濃厚的城市文明氛圍,加強了精神文明建設,同時也優化了招商環境。
2.3 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背后的歷史文化訊息
萊蕪歷史悠久,人文資源豐富,特別是被確定為“伯夷封地,嬴秦故里”,更增加了萊蕪人的歸屬感和自豪感。為加大對外宣傳力度,提高萊蕪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編纂出版一批地方歷史文化叢書,著重宣傳嬴秦始源、一鼓作氣等歷史文化傳承和近代大型萊蕪戰役紀念館等都可以成為萊蕪文化名片,增加城市文明水平和歷史底蘊。
3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方法
3.1 行動研究法是本課題研究的主要方法。
在挖掘萊蕪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邊實踐,邊探索,把研究與實踐緊密地結合起來,邊歸納,邊總結,最終形成科學的策略、經驗、理論等成果,這是本課題研究的最重要方法。
3.2 文獻研究法
通過搜集、鑒別、整理文獻,并積極搜集與本課題研究相關的信息,使課題實施建立在扎實的理論支撐基礎上。嬴秦始源、一鼓作氣等歷史文化傳承需要整理搜集歷史文獻,使課題研究建立在嚴謹的論述之上,增強其可信性和傳承感。
3.3 個案分析法
開展課題引路、研討展示活動,收集典型個案,認真剖析、反思。通過萊蕪錫雕、萊蕪梆子、燕子石等一系列典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案例,來引導萊蕪精神文明建設和增強萊蕪人民的歸屬感和自豪感。
4 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創新程度和實際應用價值
4.1 理論創新
關于萊蕪非物質文化研究盡管已經有部分研究成果,但就我市情況看還沒有開展過系統調查和開發論證的課題研究,尤其是在國家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和《山東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規劃(2007-2015)》實施后的新形勢下,這個課題的研究有深入開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十以來,省委、省政府著眼山東發展大局作出了加快濟萊協作區建設的重要戰略部署,萊蕪科學發展面臨難得的機遇。如何加大萊蕪傳統文化對外宣傳力度,提高萊蕪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成為一個急切的研究課題。
4.2 應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