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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1
1.1 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可以分為如下三個時期,分別是19世紀的全額補償時期、魏瑪時期的適當補償以及基本法時期的“公平補償原則”。
1949德國公布的基本法第14條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必須公平衡量公共及參與人的利益以后再作決定?!钡聡痉ü窖a償的意思就是,土地征收時,應對公共利益與土地被征收人的利益進行衡量,并且應該給予公平的衡量,把公共利益與參與人的利益放在同等地位上,不偏不倚。這種既不偏頗當事人的利益,也不私好“公眾”而犧牲私人利益就是基本法的公平補償。
在實務上,德國法院對基本法的貫徹,實質也仍然是類似于“全額補償”。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1952年6月10的一個判決就認為,在土地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可以由補償費,再獲得與其被征收的土地同樣價值的土地。聯邦普通法院對公平補償的詮釋就是根據等值理論給予被征收人市價(全額)的補償。雖然德國在1968年12月6日著名的“漢堡水壩案”中認為,基本法公平補償的規定,不是一定必須給予全額補償,只以交易價值為導向的補償,并非基本法的本意。所以,被征收人并不一定必須被給予與被征物“完全等值”的補償。但是由于德國的立法實務多是采納全額補償。聯邦普通法院認為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例如立法者特別的立法),才允許給予低于市價的補償。①
在立法上,德國在二戰后制定的法律也是采納全額補償。1953年8月3日公布的戰后第一個聯邦征收法律《建筑用地取得法》規定,土地征收補償不僅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權利損失”,還包括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財產的不利益”。在1960年6月23日制定的《聯邦建筑法》規定,征收補償主要有三種:實體損失補償、負擔損失補償和其他損失補償。
綜上所述,雖然德國在各個時期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具體提法不同,但基本內容是保持一致的,就是傾向于以市價給予全額補償。
1.2 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
根據德國《聯邦建筑法》的規定,土地征收補償范圍,主要有實體損失補償、其他財產損失補償與負擔損失補償3種。
1.2.1 實體損失補償
實體損失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土地以及其他征收的“標的的價值”的補償。
1.2.2 其他財產損失補償
其他財產損失補償是指實體補償之后,財產權人仍有的損失補償。《聯邦建筑法》第96條列舉了三種其他損失補償的種類:(1)對目前財產權人的職業、營業能力以及其欲達成的工作,造成暫時持續性的損害。但是這種損失額以不超過在另一塊土地上造成與目前同等的利用,所需的花費為限。(2)因征收使得征收剩余的土地,或/!/是使得與征收土地有空間及經濟上密切關聯的財產權,產生價值上的減損。(3)因遷居所引起的必要的遷徙費用。
1.2.3 負擔補償
這主要是指因征收而解除的租賃契約,或是該契約的解除(或中止)是因為該房屋即將被整建或是強制更新,以致無人承租或是致使閑置無用,這將使財產權人短暫的失去租金的收入,這應給予補償;以及因此承租人或承租人因被解約,必須遷居以及暫時另覓居處,而所需遷徙費等等的損失,包括在特別負擔的范圍之內。
1.3 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關于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德國的《聯邦建筑法》規定最為詳細,《聯邦建筑法》也是德國最為重要的有關征收的法律。《聯邦建筑法》有關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規定如下:
1.3.1 實體損失
實體損失,是指被征收土地以及其他征收的“標的的價值”。《聯邦建筑法》第95條規定,實體損失的補償標準是征收官署決定征收計劃時的“市價”。該法同時在142條規定,所謂市價是指在通常交易的情況下,該被征收的土地與其他標的具有的法律權利,事實特征,其他狀況及其所在的地點,所具有的價值;特殊與個人關系,在計算該被征收土地與其他標的時,不予以考慮。
1.3.2 其他財產損失補償標準
所謂其他財產損失是指實體補償之后,財產權人仍有的損失。營業損失補償、殘余地補償與遷徙費補償都都屬于此列。
對于營業損失的補償最高額,不能超過將另一塊土地重建為原來品質的必要花費,也就是不能超過重建費用。
關于殘余地的補償,依照德國法院實務,若是對于已征收部分的市價補償,已經超過原有整塊土地的實際價值很多的時候,就不可以另外提起獨立的殘余地補償。這是因為德國自帝國法院時代,就采取所謂的差額計算法,這種計算法是將整塊不動產在征收前的市價,減去部分征收后,剩余土地的市價,所得的差額,便是應支付的已征收部分土地的補償費與剩余土地的所失利益的總和。
遷徙費的補償,主要包括營業體在遷徙過程中必要的開銷,諸如運費、保險費、人員安置費、找尋店面的費用以及裝修費用等。
2 德國與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比較
2.1 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比較
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在第四次憲法修正案頒布以前,憲法沒有補償的規定,當然也沒有補償原則的規定。第四次憲法修正案頒布以后,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也沒有具體規定。單從以前的具體法律法規關于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規定來看,主要存在四種模式:(1)規定“給與一定的補償”,如《鄉鎮企業負擔監督管理辦法》第17 條。(2)規定“給與相應補償”,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 條。(3)規定“給與適當補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 條。(4)規定“給與合理補償”,如《歸
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13 條。②從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對補償的原則性規定,再結合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可以看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主要是采取適當補償原則,但是我國的適當補償主要又是不完全補償。 德國與我國法律均沒有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作出明確的一般規定,但是德國無論是具體法律規定還是實務上都傾向于給予全額補償,從前文可看出德國法院在實踐中是依據等值理論給予市價補償,這是德國不同于我國之處。
2.2 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比較
我國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與被征收土地有間接聯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均未列入補償范圍。在這樣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將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以下三個方面:(1)土地補償費;(2) 安置補助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我國與德國不同之處有兩點:一是德國征地補償包括其他財產損失如殘余地補償,而我國并沒有規定這種補償。二是我國征地補償包括安置補償費,法律規定此種補償目的在于彌補土地補償費過低之不足,但兩者之和實際仍然補償不充分,筆者將在下文進行分析。德國法律并沒有此種補償,這也是兩國不同之處。
2.3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比較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規定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比較我國與德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主要有以下特點: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農用地主要是根據原用途進行補償,具體表現就是征地補償是依據被征收耕地的年產值進行計算的。德國征地補償主要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要明確的是,德國僅限于公益征地。德國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財產之征收,必須為公共福利始得為之。德國以市場價格征地,乃公益征地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我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因此,無論是公益性用地還是經營性用地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時,即使是經營性用地也需先征為國有土地。由于征地主要用于工業用途,而工業用地與農業用地的價格懸殊巨大,導致我國征地補償相對較低。
首先,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并不合理。因為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法律規定一般為30年,而且承包期限到了以后,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可以繼續承包。所以以耕地年產值的4至6倍進行補償,買斷農戶對農地30年的使用權,不能說是合理的。
其次,《土地管理法》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而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改變用途,土地的價值往往會增加。又由于農產品的價格低,即使按照最高標準給予補償,補償費用也是很少。被征收土地的真正價格應當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而現在政府對失地農戶的補償價格比政府出讓的市場價格往往低了很多??梢?政府并沒有按照市場價格對農地進行補償,因此政府從征地中獲益最多,這也刺激了有些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
3 對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啟示
3.1 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之所以采用適當補償的原則——實質上為不完全的補償,主要是因為擔心倘若給予全額的補償,國家的財力無法承擔,會妨礙土地征收計劃的實行,進而對經濟建設造成影響。然而不完全補償與低價補償雖然減輕了國家財政能力的負擔,但不完全補償所帶來的隱患也是嚴重的。
首先,不完全補償原則不符合現代憲法對私人財產權予以保障的原則,我國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也規定了對公民的合法財產給予保護。
其次,不完全補償雖然一方面減輕了國家的財政承擔能力,但是它的后遺癥也不可忽視。我國現在的土地征收存在如此多的問題,大部分都是實行不完全補償導致的。不完全補償導致了失地農民的貧困,影響了社會穩定。而且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采用完全補償并不是不可行的。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實力在增強,財政收入在不斷的增加;另一方面,采用完全補償,也并不需要一次性的給足全部補償,可以分期給付補償金,規定在一定的年限內發完全部的補償,這樣就可以避免給當前的財政造成過重的負擔。
綜上所述,我國以后修改憲法應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進行規定,以便對土地征收補償進行指導,并保障失地農民的財產權利。我國憲法可以規定,“土地征收時應當給予土地被征收人公正補償”。
3.2 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主要是根據年產值倍數法進行計算的,如前所述,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存在諸多問題,其結果導致了失地農民獲得的補償很少。我國的學者基本上都主張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但是對具體怎樣提高土地征收標準上存在不同的意見,主要對是否應當按照“市價”給予補償存在爭議。有的學者主張應當按照“市價”給予補償,③有的學者反對按照“市價”給予補償。④
筆者認為,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提高應當分為兩個階段進行。首先應當確定,我國土地征收最終目標應當是區分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經營性用地不再納入征地范圍,而是通過市場取得,對于公益性用地應按照市價給予補償。但考慮到當前不具備市價補償的條件,因此在實行按照市價補償之前,可以采取實行區片綜合價格等措施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之所以認為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應當以“市價”補償為最終目標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1)市價補償可以防止征收權濫用。由于我國現在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不少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就濫用土地征收權,把低價征收來的土地再高價轉讓給開發商。而土地征收權的濫用,導致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失地農民沒有得到足夠的補償,以致于生活都無法維持,同時也影響了政府在群眾當中的威信,造成干群關系緊張,也使我國耕地流失十分嚴重。而按照市價補償,政府并不能從征地當中獲利,政府就會衡量得失,從而限制了征收權的濫用。
(2)按市價補償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如果在土地征收“強制性”的情況下,不能按照市價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實質上就構成了二次侵害。
由于我國現在不存在農村土地市場,所以按照市價補償暫時無法實行,在按照市價補償實行以前,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最主要的就是制訂和貫徹執行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實施綜合地價補償應當是暫時的,完善并構建農村土地市場,經營性用地通過市場交易取得,公益性用地征收以市場價格補償應是最終目標。
(1)土地征收應區分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
我國的土地征收不僅包括了公益性用地,而且包括了經營性用地。所謂經營性用地,是指工業、商業、
房地產開發用地。對經營性用地進行征收不僅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且還制約了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改革。 首先,土地通過市場機制買賣所獲得的對價通常高于征收補償的價格,因而經營性用地的征收損害了農戶的利益。
其次,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從長遠來看要按照市價給予補償。所謂按照市價進行補償,就是按照土地在市場上出售,所能獲得的價格進行補償,也就是購買人所愿意支付的價格。因為征收的土地不可能真正出售,所以要比照其他同類土地出售的價格來予以補償,如同一地段同種級別的其他土地出售的價格。因為我國現在經營性用地與公益用地都是通過土地征收獲得,制約了農地市場建立,那么征收土地按照市價補償就很難真正實現。
(2)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需要培育農村土地市場
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存在很多問題,征地補償改革的方向是最終公益性用地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而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的前提就必須存在農村土地市場 ,否則市場價格就無從談起。一方面按照市場價格補償要求建立農村土地市場,另一方面我國現在土地征收的范圍既包括公益用地也包括非公益用地,而對非公益用地進行征收不符合我國憲法的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施征收。在其他國家非公益用地基本上都是通過土地市場自由買賣獲得的,如果我國非公益性用地可以通過市場取得,那么可以減少因土地征收帶來的矛盾,土地征收補償引起的矛盾也可以僅僅限制在公益性征地范圍內。
3.3 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是非常狹窄的。筆者認為應當擴大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并且應主要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首先應當擴大直接損失的補償范圍,凡是由于土地征收導致的直接損失都應當給予補償,除了地價補償和附著物補償以外,應當增加殘余地補償、影響鄰地的補償與遷移費補償等。
國土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2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實際上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生存權利。隨著我縣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勢必增加對土地的需求,但不能把經濟的發展建立在犧牲農業和農民利益的基礎上,所以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
土地征收;征收補償和安置;問題;對策
引言
2013~2015年,福建省順昌縣征地事務所簽訂了45個項目的征地協議,共征收集體土地6580畝,發放征地補償費24067萬元。目前,我縣經濟正處在快速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建設速度加快的時期,土地征收出現了新的。這些土地的征收滿足了我縣城鎮化、工業化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但由于各種原因所引發的征地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政策也迫在眉睫。本文以順昌縣為例,對當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初步的探討。
1征地補償安置的主要做法
1.1嚴格執行征地程序,加大征地政策宣傳力度我縣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在征地前做好征地的宣傳工作,對征收的集體土地,認真審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認真做好被征地的面積、地類、權屬調查,做到調查表、實物、補償登記三對照、三符合,告知被征地單位(農戶)聽證權利,經過協商簽訂《征地協議書》,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征地經批準后嚴格實行征地“兩公告一登記”步驟。
1.2逐步改善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及社會保障的做法在補償方面,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5號)精神,我縣從2013年起將耕地年產值提高到1500元/畝。在安置方面,對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問題,除貨幣補償、養老保險外,目前我縣在余坊組團項目中創新留地安置、自愿入股等安置途徑,在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安置途徑。在社會保障方面,近幾年我縣在征地項目中,對涉及耕地且符合社保對象的,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表》、《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申請表》、《用地項目涉及失地農民社保情況登記表》等臺賬。截止2016年6月,共計失地農民保險對象4000余人,已保障2481人,目前正在協調社保金的發放。
1.3確保征地補償費足額到位,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近年來,我縣項目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均足額及時到位,不存在拖欠、截留征地補償款現象。在征地申請時,要求建設單位先將不低于50%的征地補償費存入縣征地資金專戶,待征地批準后統一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放到位。從2013年起,縣征地事務所已直接發放10158.82萬元補償款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2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2.1土地征收程序滯后,補償標準難統一現行的征地程序設置“征地告知、調查確認、聽證”等環節,強調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及社會保障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單位和農戶,但在實際工作中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如在聽證環節,當聽證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缺乏有效的辦法加以解決。因此,雖然有聽證設計,但被征地戶往往有異議,不少是以上訪的形式要求解決。在現行設計中,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設在土地征收經省政府審批之后,這時集體土地經審批其性質已轉為國有土地;另一方面,如果被征地單位(或農戶)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意,被征地戶不愿交出土地。如果采取行政手段,必然造成不穩定因素。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最重要的就是對補償標準不滿意。由于現行的標準在工作難以執行,被征地農戶在補償上便“討價還價”,以至在我縣城區及近郊等村的耕地補償價都在10萬元/畝以上。因此,將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置于征地審批之后的流程是不符合實際的。
2.2土地分類在相關部門中存在不一致,缺乏協調性國土部門通常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集體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類一般都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范圍,少部分涉及到建設用地。如,在國土部門的土地分類中,歸類為未利用地或其他土地的地塊,在林業部門的圖斑上有可能是林地。這樣在征地上報審批的圖件中,就會出現地類不一致、面積不相符的情況,其結果造成被退回重辦,甚至還因該地類為林地導致無法審批。其主要原因是兩部門在有關地類的劃分上缺乏溝通協調,造成不一致。
2.3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現狀有待改善
2.3.1失地農民社保金偏低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規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個人賬戶資金的籌資規模應不低于18000元,政府補助比例不低于70%。即政府投入的資金為12600元/人。就目前我縣符合失地社保條件的有4000余人,而社保金的籌措只有近2200多萬元。如果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都設立社保賬戶,社保金的短缺就顯而易見。自失地農民社保工作開展以來,多數農民不愿意自己再掏錢提高比例,因此其賬戶只能是政府投入的12600元。按計算滿60周歲后,他們領取的養老補助只能在90元/月左右。從保障的長遠角度來看,這點收入難以保障其生計。
2.3.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金籌措標準偏低根據《順昌縣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順政綜[2012]92號)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的籌措標準為1.22萬元/畝。按此標準征收耕地只按項目中耕地的地類繳交社保金,這時就會出現征收耕地的畝數多,但達到社保條件的對象少,如神農菇業項目,征收耕地90多畝,符合社保條件的不超過10人。征收耕地的畝數少,但符合社保條件的對象多,如洋口精尚自動化項目,征收耕地170多畝,達到社保條件的580多人。我縣雙溪街道的城東村、余坊村,洋口鎮的沙墩村,其人均耕地大多數在0.5~0.4畝/人之間。即使只是征收少量耕地,甚至未征收,其人均耕地就有可能少于全縣農業人口人均耕地30%以下(0.444畝/人)。就目前情況看,全縣達到失地農民社保條件的人數已有4000多人,但籌措的專項資金只有2200多萬元,缺口仍有2840多萬元,其中還不含免費為失地農民就業培訓的費用。因此,以耕地1.22萬元/畝的標準來籌資,其標準確實偏低了。
3對策和建議
3.1改革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全省各地在征地報批程序方面的可行做法,重新制定集體土地征收流程,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置,然后再申請辦理征地報批及其他手續,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務于城鎮化、工業化和經濟建設的發展。
3.2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機制
3.2.1適當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目前,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補償費。從征地工作實踐看,應適當擴大補償范圍。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因征地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納入補償范圍。
3.2.2逐步提高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根據所征地塊的現狀,有區別地適當調整年產值的基數。貫徹執行《南平市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南政綜[2011]122號)精神,根據我縣情況、土地區位條件、耕地質量、以及用地趨勢和現行征地補償價格差異情況,制定《順昌縣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補償標準應和土地區位條件、耕地質量、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經營性與公益性相區分)相掛鉤,對公益性用地如交通、國防、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征地補償標準可以在“區片綜合地價”的高低限之間平衡。
3.2.3改革、探索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除貨幣補償外,應進一步探索分期貨幣補償方式、入股分紅安置方式、土地交換方式、留地安置方式、社會保險方式等,引入司法機制,豐富農民維權救濟渠道。
3.2.4完善和健全農村土地產權,逐步提高失地農民社保金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民承包地的確權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補充通知》(閩政辦[2011]12號)和南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要求,將失地農民社保金的籌資標準分為省重點和一般項目兩類。屬省重點項目的,其失地社保金籌資標準為1.8萬元/畝;屬一般項目的,其籌資標準為3萬元/畝。適當提高標準,即有利保證失地農民社保金的足額到位和逐步提高,也有利于抑制企業浪費土地的現象發生,通過經濟杠桿保護耕地。
3.3土地分類應建立相關部門協作的長效機制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收土地的報批進度,服務地方經濟,促進社會發展,國土部門在核實被征土地地類時,應先到林業部門核對;林地部門在確定地類時,也應會同國土部門核對。把這種工作關系作為核實地類的前置條件,沒有經過雙方相互核實的地塊,不能進行地類變更。
3.4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督,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明確了征地補償費的標準和發放對象;省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加強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發放的監管,提出土地補償費可由國土部門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戶??h級國土部門應根據被征地單位(村委會)提供的被征地村民的身份證明,將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地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
4結束語
農村征地涉及農民切身利益,要以人為本,一切從農民的利益出發,在征地補償安置上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質量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讓農民切實分享到經濟建設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建設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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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3
1.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現實緊迫性。農民的法律知識極其的匱乏,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找到正確的保護途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農民是關鍵主體,但是,在現實中農民的參與程度較低的情況下,主動權讓位給了行政機關,行政權的濫用將致使農民得不到應得的補償,影響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見,在當前的環境下,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的法律化具有現實的緊迫性,我們可以由法律的強制規定來彌補農民在法律知識方面的缺陷。
2.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所的問題。
2.1土地征收補償測算方法不合理。在測量過程中沒有考慮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被征收后,無論是耕地、林地、園地或其他用地改變用途后,原土地的價格會飆升,如此帶來的利益要考慮到被征地者的利益。
2.2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與發展,人們的日常交易行為被納入到市場機制當中,以雙發當事人的合意為前提,發生財產的所有權的轉移。我國的征地補償仍然以純粹的補償方式為主。
2.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較窄。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被征地的農民所遭受的損失遠遠不止這四項。農民的損失除了土地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還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所發生費用的損失、土地分割后對于未被征收地的損失和商業價值的損失、土地的生態價值的損失、土地社會價值的損失等間接損失。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與標準的完善
1.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構建。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是土地征收過程中首要考慮的問題,它不僅回答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當公共權力侵害了公民的利益時要不要予以補償,而且對于補償多少的額度即補償標準的制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1.1建立健全的公平補償原則。本文認為,我國當前的土地征收補償宜采用“公平補償原則”。所謂的公平補償,是指平等的權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后,相關機構確定一個公平補償數額的模式。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公平補償原則都備受青睞。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完全補償原則的“極端個人主義”的補償方式和不完全補償原則對公共利益的過分的偏袒。同時該原則受到國際上采納該原則國家公民的普遍接受,對于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生態和諧意義非凡。
1.2公平補償應以完全補償原則為要求,以不完全補償原則為例外。在實踐中,公平補償一般按照“公平市價”給予補償?!肮健笔窍鄬τ诘匚幌嗟然虿幌嗟鹊南鄬χ黧w,雙方在共同利益上所追求平衡的一種狀態,即使是“公平補償”,但是在同一時期的不同地方和同一地方的不同時期依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所獲得的補償數額也是不同的,這也正是我國當前各個地方的補償數額不同的原因所在。因此,“公平補償”不同于“完全補償”,也不同我國法律法規中的“適當補償”,與“完全”和“適當”相比,“公平”更具有靈活性、適應性和包容性。鑒于國外先進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具體國情,公平補償原則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現狀和土地征收補償現狀的首選原則,以“完全補償原則”作為要求,以“不完全補償原則”例外。
2.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完善。我國《憲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并未做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發現我國在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漏洞和不合理性。那么,既然在確定我國采取“公平補償原則”比較合宜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對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進行改進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2.1補償標準的計算方法多因素考慮。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倍數來計算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此種計算方法所考慮的因素比較單一,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難以準確的衡量土地的市場價值。因此在制定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上計算方法要進行細化及多樣化研究,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2.2擴大征收補償的范圍。結合當前其他國家的征地補償范圍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當前只補償土地及附著物的直接補償的國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擴大征地補償的范圍是十分必要的??梢栽黾訉ν恋卣魇者^程中所發生費用的損失、土地分割后對于未被征收地的損失和商業價值的損失、土地的生態價值的損失、土地社會價值的損失等間接損失,這樣既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的要求,同時可以彌補補償標準過低的缺陷,對于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不受因征地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影響具有重要意義。
國土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4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征收補償原則不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憲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進行也并沒有明確。我國雖然在2004年的憲法修改中明確了補償條款,但是對補償的原則卻沒有明確,征地補償原則缺乏憲法基礎。
(二)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土地征收征用激發社會矛盾的直接誘因是補償的公平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的,其補償標準計算的基準是農地的年產值,是不合理的。
(三)征收補償權利種類不明
雖然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并未具體規定,補償是何種權利,如果說憲法是根本大法,僅作了原則性規定,那《土地管理法》總應予以明確了吧,但答案是否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也沒去明確補償是補償何種權利損失,《物權法》對此也未給出答案。從征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害的分析可以看出,對補償權利種類進行界定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補償程序不完善
征收補償價格確定的隨意性則是未引入民主協商程序,目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缺乏公正性。二是未設置事前補償程序。土地補償款屢被拖欠是因程序未作剛性限制,因《土地管理法》未明確將土地補償規定為土地征收的事前程序,所以無法徹底杜絕拖欠補償款現象。三是土地補償救濟程序缺失。任何權利的實施必須有保障,而程序無疑是最為有效的,但我國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沒有明確規定司法保障,沒有為土地權益人設立出現爭議后向人民法院的救濟途徑。司法實踐中,有關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出現爭議,許多法院盡量不予受理,導致對公民財產保障的極度弱化。
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對策
(一)科學確定補償原則
我國在憲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但《土地管理法》規定:對土地征收實行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因此,在憲法中明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十分緊迫。
(二)合理設定補償標準
1、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步伐。土地征收補償不論采取何種補償原則,其核心問題關鍵在于土地價格的確定問題。為了避免地方政府為自身利益而在土地定價問題上侵犯農民利益,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對未來一定時期可能被征收的土地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并據此制訂土地價格級差目錄,用于指導土地征收補償。
2、要適當提高現有補償標準。在近期不改變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考慮適當再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增幅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三)建立土地發展權制度
土地發展權不論土地所有權屬性一律歸國家所有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保護集體的土地財產權,因為照此按排農民集體將與土地發展權無關,農民集體權益沒有得到落實,這是違背《憲法》關于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的。既然是所有權,就應當包括發展權益,同時此種安排也不利于保護耕地,因為這樣土地補償價格仍舊是征收方一方說了算,農民沒有保障。筆者主張我國可借鑒美國土地發展權歸屬于原土地所有權人的模式,規定土地發展權歸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即國有土地的土地發展權歸國家,農民集體土地的土地發展權歸農民集體,這樣的制度設計既能做到公平,又能產生效率。
(四)完善補償程序
法律的正義唯有通過公正的程序才能得以維護,法律程序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嶺,是防止權力專橫和權力濫用的屏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補償方案應將雙方協商作為必經程序。二是有必要確定事前補償原則。所謂事前補償就是指政府在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前,必須先對土地權益人進行補償,至少必須與其就補償的范圍、標準、方式及補償金的支付時限等問題達成協議。三是有必要明確土地征用補償款的救濟途徑。有必要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司法救濟途徑。具體來說,就是要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明確集體組織組成人員的成員權,確定成員的土地權利,確定他們的訴訟主體資格,要明確土地征收中哪些糾紛法院應該受理,包括被征收主體和土地需用人。
(五)建立補償款分配監督程序
國土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5
由于現行征收土地補償的不完全性和非公平性,相當程度上造成和加劇了濫用征收土地權,侵犯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危及國家糧食安全、土地合理利用以及社會安定和諧等一系列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充分發揮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征收土地補償制度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確立合理的市場補償制度,對于保護農民權益、規范政府征收土地行為、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維護社會穩定等均具有顯著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提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征收土地公平補償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征收土地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效益分析
我國現行土地補償采用不完全補償原則,與公平補償相距甚遠。這其實是剝奪了失地農民分享工業化和城鎮化成果的機會,嚴重威脅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同時刺激了政府過度征地,導致農地資源嚴重浪費,威脅國家糧食安全。因此,為了統籌國家、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三者利益,確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我國應盡快確立公平補償原則,并在此基礎上,借鑒它國經驗,漸進地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征收土地公平補償制度。
一、現行征收土地補償制度
我國關于征收土地補償的法律性條款,最早見于1944年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中,之后1950年的《鐵路留用辦法》和《城市郊區條例》、1962年的《農村工作條例》、1982年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都對征收土地補償的問題做了或多或少的規定,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后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征地補償制度正式法律化被固定下來,該法隨經幾次修改,但該制度一直延續至今。目前,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法律條款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中,該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依據該法條規定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項內容。二六年四月十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29號)明確提出:“各地要從實際出發,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006年8月31日,國務院下達《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第二條規定: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上述規定征收土地還應給予農民社保補償,從而使征收土地補償項目增加為四項。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照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進行確定,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從法律的規定和征地實踐來看,這種以產值標準確定補償的制度,實際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補償,而對與被征收土地因市場供求關系形成的土地收益毫無關系。
二、現行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成本大于效率
現行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屬于不完全補償制度設計,與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體制不能匹配,以耕地產值確定補償標準不能反映現實農村土地實際收益。在86年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農業生產,是以單一種植為主,而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農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體制是以土地為主的多種經營,完全參與了市場競爭;耕地年產值已經不能完全的反映農民土地的實際收益價值,耕地年產值只是農作物產量與價格的函數,其高低與被征土地地區的建設用地土地供求關系、城市等級、土地利用、被征土地位置、當地經濟狀況、土地供應市場價格等眾多因素無關;農產品的市場供求價格與建設用地供求市場價格沒有必然的聯系,且是不穩定的指標,兩個價格的市場溢價也沒有必然聯系。耕地年產量受自然界因素影響較大,如果前三年連續遇到自然災害,顆粒無收年產量必將為零或下降,從而直接影響產值,如果此時被征收補償豈不是為零嗎?實踐中按年產值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從理論上講,土地補償標準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征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并不明顯。概括的說,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游離于土地市場價格之外,已產生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嚴重損害了農民權益。建立市場補償制度,不僅要補償所征收土地本身的通常價值,還必須補償其“特別價值”(1794年《普魯士一般邦法》)以減輕日益加重的政治的、社會的、經濟的成本。
年產值是農作物產量與價格的函數,其高低受所處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與被征地的區位等地價因素無關。農產品價格是不穩定的指標,農業生產受自然界因素影響較大,前三年中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年產量下降直接影響產值。實踐中按年產值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從理論上講,土地補償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征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并不明顯。概括的說,現行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游離于土地市場價格之外,嚴重損害了農民權益。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滯后,許多地方掀起了以興建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為名義的轟轟烈烈的“圈地運動”,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收用于非農建設,農民集體土地加劇流失,大量失地農民生存狀況急劇惡化。據統計,每年我國因征收土地征用約近30余萬農民失去土地,農民土地權益損失近20000億元。在眾多的上訪案件中,近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由征收土地征用而引發的。由于征地補償制度設計不合理,政府以十分低廉的補償費就買斷了他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從而倒手出讓給開發商換取高額的土地出讓金,農民喪失土地就意味著喪失了生存的基礎。對于很多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業技能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來說,在當下嚴峻的勞動就業形勢下明顯處于弱勢地位,難以謀求新的職業。而且許多地方的失地農民并未獲得必要的醫療、養老保險、失業保障等社會保障,于是成了“種地無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人員。加之對征地糾紛的處理、征地執行等,法律規定遠不完善,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缺乏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難免產生憤懣怨恨對立情緒。在長期的二元社會結構下,至今存在歧視、輕視、忽視農民的現象,缺乏自覺維護農民權益的觀念。因此,造成征收土地社會效益低下,形成成本高于效率的被動局面。
三、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征收土地補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憲法層面上明確肯定了國家動用征收土地權時的補償義務,意義重大。但遺憾的是《憲法》未就征收土地補償原則做出明確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均采用了相同的立法技巧,即在有意無意之間回避了征收土地補償制度的設計修改或重新確立。
我認為:應盡快確立征收土地市場補償制度,從根本上改革我國現行征收土地補償以年產值為標準的補償制度設計,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征收土地公平補償制度。
一是摒棄“產值倍數法”,建立與市場相聯系的征收土地補償機制,確保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無論是征收耕地、園地、林地還是建設用地均將土地所有權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殘余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統一采用市場定價補償制度。
二是確立以被征地土地的市場交易價格為征地補償參考值,在確定補償比例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市場補償制度。我們可以通過改革征收程序,即先行組卷上報審批—批準征收后組織土地評估上市掛牌交易—交易成功收取土地出讓費—按法定比例支付補償費—交付土地。根據地塊所處的位置、所征地塊的用途、基礎設施條件及相同水平地塊的使用權出讓價格等因素,得出征收土地補償的參考價格。
三是把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相分離,針對農民失地后生活沒有保障,工作很難落實的現狀,不少學者提出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與城鎮社會保障并軌是失地農民問題的最終解決之道,并提出從提高的征地補償或出讓收益金中提取部分資金作為社保資金,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從形式上看,這種思路似乎是在解決農民的國民待遇問題,把農民也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事實上,農民和城市人一樣,都應當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護,無論是失地農民,還是沒有失地的農民,都應當享受社會建立的保障制度,而不能拿農民的土地補償金建立所謂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必須扭轉觀念,逐步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分離。
四是豐富補償方式,征收補償市場化后,征收土地補償方式的豐富不失為一種可行的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方法,因為它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對農民遭受的損失進行切實補償,避免使其因此無法生活或者生活水平下降。
建國以來,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大致經歷了重安置輕補償——招工安置與貨幣補償并重——單一貨幣補償的變遷過程{18}。近年來我國雖然提高了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但是由于單一的貨幣補償方式不能很好地解決失地農民就業、住房和保障等問題,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社會問題。因此,在新形勢下我們必須對征收土地補償方式進行新的探索。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2004年11月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已經為這種探索指出了方向。實踐中也有極大的嘗試和創新,如蘇州工業園區以公寓房作為對失地農民的補償,通過發展“房東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還有的將征地費入股收紅利,有的政府留地安置收益歸農民,改變了過去那種貨幣支付的一次性補償方式,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生活來源和長遠的發展問題,值得肯定和推廣。
四、結論
征收土地市場補償公平補償制度,因其契合所有權社會理性規則,促進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雙贏,為眾多發達國家普遍接受。而我國征收土地固守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不完全補償原則,它導致國家、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三者之間利益分配格局的混亂,不利于我國土地資源保護、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已嚴重威脅到和諧社會的構建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我國應立足于國情,借鑒國際經驗,逐步、漸進地構建起有中國特色的征收土地市場補償制度,減輕征收土地成本,提高征收土地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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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6
【關鍵詞】土地征用;問題;補償;對策
一、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現狀
1、征地規模過大
據統計,從2004―2013年的9年間,我國耕地從18.51 億畝銳減到17.78億畝,9年凈減少0.73億畝。建設占用耕地是其中主要原因。而同一時期我國人口卻增加7000萬人。人增地減的矛盾越來越明顯。如果征地規模再不控制將嚴重威脅到農民生存和國家的糧食安全,影響到農村的社會穩定、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2、我國缺乏專門的土地征用法,征地過程中違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嚴重
由于立法不夠完善,征地行為不規范,我國的“重征用輕補償或無補償”的憲法模式,被建國后至今的四部憲法無一例外地采用,盡管我國早已建立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但仍無憲法依據。對于公法而言,“法無明確而為之即為違法”。但在實際的土地征用中,有大量的土地征用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違法現象嚴重。
3、對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過低,補償落實不到位,嚴重損害了農村農民的利益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主要是按被征收耕地的年產值和倍數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和總和,規定最離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 30 倍。在征地實踐中,農民不能及時足額得到征地補償也是農民反響較大的問題。
二、農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問題
1、征地補償標準不明確、不統一
土地征用的一個焦點問題是征地補償標準問題。目前我們征地所依據的補償原則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其補償標準是被征用宗地年產值的一定倍數計算。因此土地年產值就是計算補償的標準。但由于年產值的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等不同,每一宗地的年產值額差異較大,所以標準非常不統一。在具體的征地實踐中有些征地單位往往采用的包干地價法,直接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方進行協商包干地價。然而這樣產生的結果是,即使是同一地區,不同時間,不同地塊征地補償價格差異也較大。所以使農民對征地價格的期望值不斷攀升,人為增大了征地的難度。
2、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首先,缺乏征地目的的評估階段。這種程序的簡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對征地用途的嚴格審查,導致土地審批部門較少考慮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慮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請人的利益,極易損害被征收者的利益。其次,征地過程中被征收者的參與度低。首先,聽證會由權利人提出方可進行。其次,聽政的范圍過窄,在補償及安置方案出臺前的征收過程中,沒有賦予被征收者舉行聽證會或其他參與方式的權利。
3、不能解決失地農民長期的生活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睋?,征地補償的立法本意應該是保持被征地方生活水平不降低。就河北省實際情況看,土地征用主要發生在城市擴張區,而城市周邊的有些農民已經不再主要依賴土地,在城市周邊出現大量閑置農用地現象。城市周邊的這些農民從土地上獲取的收人所占總收人的比例已越來越小。按照目前征地補償標準來看,征地補償基本能保證這些農民在征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但由于農民失去土地后的長遠生計沒有保障,無法解決養老問題,所以仍是不愿失去土地。
4、補償標準偏低,農民損失慘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 款規定:“征地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憋@然,我國的土地補償僅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補償則根本就不予考慮。而且,即使是對直接損失的補償標準也過低,按土地農業產值來計算補償標準?!锻恋毓芾矸ā返?47條第2款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 3 年平均年產值的4-6 倍。這種規定沒有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也不考慮土地征收后地價的上漲。按照現行的補償標準及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其得到的補償只能維持7 年左右的生活。因此,對于那些依靠土地而生存的被征地農民來說,土地被征收即意味著失去了今后生活的保障。
三、完善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對策建議
1、嚴格界定征地標準
首先,可以概括性的描述出公共利益應具備的特性:(1)共享性,公共利益是社會公民共同的、整體的、綜合的利益,而不是某一個或某些人的利益。(2)非營利性,在被征地上所興事業、建筑,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應該是義務性的為本國公民服務。(3)合理性,在征地中充分考慮被征收者的利益,給予其完全的補償。
其次,借鑒發達國家做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具體列舉出系列公共利益種類,如:(1)國家機關及公益性事業單位建設。(2)國防建設。(3)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用事業和其它市政建設。(4)科、教、文、衛、體育事業建設。(5)環保及文物古跡、名勝風景保護建設。
2、征地程序的完善
(1)建立征地目的評估機構。該機構應與征收機構相分離,以避免政府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規則的實施者,造成濫用征地權的現象。同時該評估機構還應對后續工作進行監督,即被征地是否用于公益性建設及建成后是否為公眾所享用等。
(2)轉換政府角色,加強被征收者的參與度。打破征地的完全行政化代替市場化的局面,政府應承認被征收者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市場規則進行土地征收。政府只需告知被征收者有關征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給予其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補償協議和補償費完全可以由用地單位和被征收者自行達成協議,政府進行必要的監督就行了,就像有的學者所建議的:政府不直接參與征地,通過頒發征收許可證和征購許可證來實現對土地的審批。這樣能使被征收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也能提高他們的配合度,減少征地的阻力。
(3)完善土地征收的聽證程序。首先,一方面要加大聽政制度在農村中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改變只有權利人申請才啟動的現狀,應當要求政府對征地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爭議主動召開聽證會。其次,應擴大聽證范圍,不能僅停留在征地事后范圍內,應自征地程序啟動時,就啟動聽證會,更好的保護被征收者的利益。
3、實行征地補償方式的多樣化
從保障被征收者長遠生存利益出發,除金錢補償外,還可采取以下補償方式:
置換地補償,也就是最原始的以地換地的方式,對于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的農民,這是最好的方式,能保證他們仍有等同的土地耕種以維持生存。
技術培訓的方式,提高失地農民的綜合素質,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維持以后的生活。
養老保險的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應賦予被征收者對這些方式的自主選擇權或由被征收者與補償方協商確定。
4、完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
首先,設立多元化的醫療保障制度。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醫療保障制度,為失地農民建立相應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加強多元化的投入,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來充實失地農民醫療救助基金,如發行各種類型的彩票、開征農村社會保障稅等。通過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失地農民有病可醫,有病敢醫。其次,醫療保障范圍重點突出。以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我國失地農民的數量來看,想要全面建立面向所有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制度,可能性是很小的。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應當盡快建立大病保險制度、中老年人特殊救助醫療制度。絕大多數被征地地區經濟不發達,尚不具備將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條件。普通的小病小災可以不納入失地農民醫療保障的范圍,但是重大病情的發生,政府應當對其有所補助。具體的哪些病情可以納入保障范圍,可以由當地政府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及其他因素進行確定。對于中老年的失地農民,政府應當建立新型的醫療保險體系。達到一定的年齡以后,政府可以對中老年失地農民免費辦理醫保卡,對住院治療的失地農民采取按花費比例進行優惠,每個花費檔次所享有的醫療折扣各不相同,具體的標準和年齡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區的經濟發達程度予以確定,確保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險得以順利實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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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剛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政法論壇,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