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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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管理辦法范文1

為規范招標投標項目進入有形市場的交易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我縣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進入縣招標投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所有招投標(拍賣、掛牌)項目,其交易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凡在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各專業項目交易過程必須在中心內完成,包括中介機構的選聘、登記、公告、投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發售及其費用的收取、招標答疑、投標文件簽收、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中標公示、交繳投標保證金和綜合服務費、簽發成交確認通知書等。

第四條

招標人在辦理項目告知手續后,須到中心辦理申請進場交易登記手續,填寫《交易登記表》,同時向中心提供有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對資料不全的,中心不予辦理進場交易手續。不能自行招標的應委托機構,機構的選聘必須在中心進行。

任何招標、拍賣、掛牌、轉讓等文件,未經行業監管部門備案的,各單位不得辦理告知、公告和登記事項。

第五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通過中心安排招標活動日程,中心簽發《招標活動日程表》,此表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招標公告在相關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絡或媒體的同時,還應在中心公告欄和信息系統進行場內。公告期限不少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第七條

中心對招投標活動提供見證服務并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見證服務和監督的主要環節包括:中介機構的選聘、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招標答疑、投標文件簽收、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等。

第八條招標人在中心通過公開欄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應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九條

實行一個窗口收費的原則,費用由中心統一代收。中心受理報名,代收的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資料費(圖紙除外),按3:7與招標單位或中介機構分成;投標保證金須統一交中心開設的專用帳戶上,中心開具收據,開標時沒有展示中心開具的收據,其投標保證金視為未繳交(采用銀行信用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

中標公示期滿后,中心簽發成交確認通知書,以對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程序符合性進行確認。中心未發放成交確認通知書,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標準繳納綜合服務費。未中標的各投標單位或個人在收到未中標通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即可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手續。

第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向招投標行業監管部門及縣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提交招標投標的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將全部交易資料原件或復印件(投標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備案一份。中心將其立檔歸案,以便有關機構查閱。

第十四條

進場交易各方主體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交易規則和程序,維護正常交易程序,服從中心的統一管理。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社會公德。

第十五條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等涉及隨機抽取的,應采用縣或市招投標中心提供的計算機隨機抽取系統。

第十六條

進駐中心的各部門按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我縣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試行)》(干府字[20__]12號文)規定的職責分工進行監督工作;中心及進駐中心的各專業部門接受駐場紀檢監察部門和縣管委辦的監督。

第十七條交易各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由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或縣管委辦調處。

第十八條

在中心舉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單位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縣管委辦責令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和中心停止該單位一年內進入中心參加招投標活動,并作不良記錄曝光:

(一)入圍的投標單位無故不購買招標文件、不按規定遞交投標文件或開標會無故缺席的;

(二)在開標現場會上任意喧嘩、無理取鬧,不聽勸阻者。

第十九條

凡機構在中心招標活動中出現下列行為的,由縣管委辦責令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和中心停止該單位一年內進入中心參加招標投標活動,并作不良記錄曝光:

(一)機構未按規定向中心出具招標人的委托合同和從業人員資質及授權協議書;

(二)機構強行;

(三)機構未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交易活動中有投訴的或出現違法現象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招標管理辦法范文2

    現將《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技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管理,促進建筑業管理體制改革,開展合理競爭,縮短建設周期,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行政區域建設計劃(新建、改建、擴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設項目),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含三十萬元)的建設工程,除因特殊情況(如特級保密工程、特急重點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準,指定委托施工單位承建外,均須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

    第三條  建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辦法進行工程建設招標。未經招標的建設項目,不準施工。

    第四條  施工企業凡持有本市營業執照和施工證的企業(外地施工企業經市外地施工隊伍管理站審查,充許投標者),均可參加投標。

    第五條  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領導,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站或經批準成立的區、縣分站(以下簡稱招標站)具體負責管理,從招標登記、審查、評標、定標到執行合同,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招標工程應具備的條件:

    (一)招標項目已列入本年度計劃,投資落實。

    (二)建設用地已征妥,施工現場具備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為招標的內容。

    (三)已取得了規劃部門核發的施工執照或有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四)實行建設項目全過程招標,須具備批準的設計任務書。

    (五)具有施工圖預算或概算。

    (六)由建設單位供應的設備、材料(指標或現貨)已落實。

    第七條  工程招標形式:

    (一)建筑項目全過程招標:從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設備、材料采購到竣工交鑰匙總招標。

    (二)單項工程招標:大、中型項目,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經市建委批準,可進行分段招標。

    (三)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標或包工不包料招標。

    第八條  招標審評程序:

    (一)招標單位須持本章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招標站辦理申請登記。

    (二)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并報招標站核準。

    (三)招標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審批書,經招標站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招標。

    第九條  招標申請批準后,可按下列方式進行招標: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以上招標方式選擇投標單位不得少于四個。

    (四)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在具備招標條件的前提下,經市招標站同意,可由兩個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標單位進行公開議標或分頭議標。

    第十條  招標申請批準后,召開發標會議,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及圖紙資料。圖紙押金一般不超過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標文件發出至開標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項目不超過兩個月。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一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或委托經市建委批準的招標服務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標底的編制依據。

    (一)標底必須控制在上級批準的工程項目投資額內,如有突破應首先報請原批標機關重新核定投資,不得因投資不足,故意壓低標底。

    (二)編制標底必須以設計資料、施工圖或擴初設計和招標文件為依據。

    (三)標底價格及工期的計算,應執行天津市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或單位估價表)及國家工期定額。

    (四)標底內應包括營業稅,貸款利息,材料價差(定額執行之日至編制標底時已考慮的材料調價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縮短工期的提前工期獎,因場地及其他情況而增加的不可預見費用等。

    (五)一個招標項目只做一個標底。

    第十三條  以下內容的工程價值可不包死:

    (一)編制標底時已考慮的材料調價截止日期以后所發生的鋼材(包括鋼門窗)、木材(包括木構件)、水泥(包括砼構件制品)、玻璃、油氈、瀝青、灰、砂、石、磚十種材料差價或調價指數。但工期在一年內的一般住宅和結構簡單的工程,可采取預測風險系數,雙方同意可以包死或規定系數,超系數核實補償。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結構、規模、標準的變更)按實際發生結算。

    (三)地基處理(指基礎墊層以下需要進行處理的部分)按實際發生結算。

    第十四條  標底由天津市合同預算審查處及經市建委授權的部門審定。標底審定須詳細填寫增減情況和審定意見。

    第十五條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并于開標會議前二日內送交招標單位,開標前標底要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應按招標單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施工證(外地進津施工隊伍須持有市外地施工隊伍管理站核發的允許投標的證件)。

    (二)投標單位簡歷(注明受過什么獎勵和處分)。

    (三)近兩年承建的工程一覽表及施工質量情況說明。

    (四)現有主要施工項目一覽表(包括在施工程及擬開工程),同時提供剩余施工能力的情況。

    (五)投標單位應提交資金擔保證明書(銀行或有資金償付能力的企業擔保)。

    上述資料開標時還須提交評標小組核審。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所報標書,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按照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密封后按規定時間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計算標價。

    第十九條  標函在報送截止日期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須邀請招標站、標底審定部門、投資經辦銀行、投標單位、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參加。還應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會議全過程進行公證。

    第二十一條  開標時當眾啟封標函,公開標價,工期及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有效標函啟封后,應立即啟封標底,進行評標,如發現標底有漏項、筆誤等誤差時,可由評標小組根據市有關確定工程造價的規定予以修正。經開標會議確定中標單位后,當眾公布標底。

    第二十三條  標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無效:

    (一)標函未密封。

    (二)標函字跡模糊,辯認不清。

    (三)標函未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

    (四)標函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填寫。

    (五)遲到標函。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情況者以棄權論:

    (一)投標單位未向評標小組提交本辦法第十六條應復核的資料或資料不全的。

    (二)投標單位法人代表(或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五條  評標條件:

    (一)標價合理。標價可合理浮動,一般民用與工業建設項目應控制在標底的+5%和-7%之間(建設項目全過程招標,工業項目,高標準公用建筑和高塔、地下設施等特殊工程,可不受此限),不突破投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二)工期適當,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工期要求。

    (三)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對有國家或市級頒發的施工信譽、質量、管理方面的榮譽證書的投標單位,在定標時可優先考慮。

    (四)有保證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措施。

    (五)有在保修期內進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應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應有施工組織設計,并且先進合理,切實可行。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及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招標站、標底審定部門、經辦銀行組成,評選中標單位必須經評標小組研究提出建議,由招標單位確定,但對于不按規定評選中標單位的,招標站有否決權。

    第二十七條  確定中標單位,一般項目三日內定標,重大項目十五日內定標。定標后由招標單位五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站復核蓋章,同時按規定繳納招標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  定標后一個月內簽定承包合同,合同內容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需分包時,由中標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由招標單位向未中標單位收回圖紙,退還押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標書編制補償金(按標底總價的萬分之一計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計算,一般不超過一千元)。

    第三十條  標書編制補償金發放條件為有效標函單位。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作如下處理:

    (一)經辦銀行不得撥付工程款。

    (二)應招標但未辦理招標審批而自行開工的工程項目,除責令停工,由建設單位到招標站辦理招標以外,還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按工程總造價的5%罰款。罰款從自有資金列支。

    (三)定標后中標單位不得借故不承包,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單位,違者,按中標總價的2%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四)發現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對責任單位處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罰款。在招標、投標中營私舞弊,行賄受賄者,按天津市加強建筑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處理。

    (五)對在投標中擾亂招標工作的投標單位,要賠償招標單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經濟損失,并按中標總價的2%處以罰款。

    (六)對違章的處理由招標站負責。對處罰不服的,可于十五日內向招標站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三十二條  罰款一律上交財政。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含五百萬元)的工程,由市招標站負責管理,五百萬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分站負責管理。

招標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市場的管理,規范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的核心作用,依據《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結合水運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和地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采用國際招標。

招標投標工作分為招標、資格預審、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及簽訂合同等階段。

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應在施工招標之前完成。

第三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展開競爭。

招標投標工作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機構。

第五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地方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部派出機構管理本地區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大中型和限額以上水運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重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項目之外的水運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及利用外資的水運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工作,應按照上述原則,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實行報審、報備制度。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需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標報告、評標結果需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

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進行招標。

邀請招標。對于少數一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邀請數家監理單位參加投標。每個招標項目被邀請單位應不少于3個。

議標。對個別專業性強、技術難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經工程的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邀請符合工程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確定中標者。

第八條、水運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一次性進行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專業分階段、分標段進行招標。但是,嚴禁將主體工程肢解或只對部分工程進行施工監理招標。

第九條、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資金已落實;

2.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3.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并已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4.已具備向主管部門報建的條件。

第十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項目法人確定招標方式;

2.編制招標文件;

3.招標公告或招(議)標邀請函;

4.公布資格預審的要求;

5.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

6.向經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單位發售招標書;

7.組織投標單位考察工程現場,并進行答疑;

8.組織制定評標辦法;

9.接受投標者的投標書,并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

10.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單位;

11.項目法人定標;

12.項目法人與中標者簽訂施工監理合同。

第十一條、進行招標投標工作的項目法人或受委托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組織編寫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的能力;

2.有審查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單位資格的能力;

3.有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的能力。

第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公告(邀請函)的主要內容:

1.招標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監理范圍、工期、投資情況及主要工程的種類、結構、規模、數量等;

2.投標方式、時間、地點及報送投標申請書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3.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

4.對投標申請書內容的要求;

5.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1.投標須知:包括項目名稱、地點、概算、現場條件、開(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種類、規模、數量;委托監理的工程范圍及業務內容;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方式和起止時間,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原則,公布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保證金的數量及交付、返還的時間和方式;對監理投標書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對監理服務費報價要求及付款和結算辦法;項目法人與監理的責任;監理時間及范圍,對監理檢測項目和手段的要求,對監理單位資質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業主提供的交通、辦公和食宿等條件,業主可提供的檢測儀器和設備等條件。

3.技術條款: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工程監理依據的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經審批的設計文件及有關圖紙、資料,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條、監理招標文件發出后,項目法人對招標文件的補充和修改,應報請原審批部門同意,在投標截止日期1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標單位。

第三章、資格預審

第十五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實行資格預審。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單位的資格預審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

項目法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者發出招標文件。

第十六條、投標單位可以是獨立的監理單位,也可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參加投標單位均須按第十七條要求通過資格預審。

聯合體成員一般不超過2家;聯合體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主體和協作單位承擔的責任和權力;聯合體成員均須單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第十七條、投標單位應按公布的資格預審要求,向項目法人或委托機構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1.資格預審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4.單位概況及在冊主要監理人員一覽表;

5.近3年的施工監理業績一覽表;

6.在監水運工程項目一覽表;

7.其他證明業績和信譽的材料。

第十八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無效:

1.未按期送達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未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鑒;

3.未按規定要求填寫;

4.填報內容虛假失實。

第四章、投標

第十九條、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書的人,下同)的印鑒,并由投標單位密封后,在招標書規定的期限內送達項目法人。

第二十條、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1.投標說明;

2.監理大綱;

3.擬配備的現場監理人員一覽表及有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4.主要監理人員簡歷及監理業績;

5.擬配置的現場檢測儀器和技術裝備一覽表;

6.近3年內承擔的監理工程一覽表;

7.反映自身信譽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監理費用報價及其依據;

9.招標書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對已送出的投標書,投標單位自行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達項目法人。

第二十二條、投標單位在遞交投標書時,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數額向項目法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一般為3000~5000元。

第五章、開標

第二十三條、開標由項目法人組織,各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均應到會。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應在開標會上宣布評標、定標的時間、辦法和公布評標結果的方式,查驗各投標書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讀各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作為廢標:

1.投標書未密封;

2.投標書未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

3.投標書未按招標書規定的內容、格式和要求填寫;

4.投標書未按期送達;

5.一個單位送交兩份不同的投標書,且未聲明,說明哪份有效;

6.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開標會;

7.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

8.監理費報價不符合國家及交通部規定的取費標準;

9.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投標活動的。

第六章、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六條、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由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排出順序,提出推薦意見,完成評標報告。

第二十七條、評標組的專家(簡稱評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單位,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制約,應獨立、公正地對投標書進行評審。

評委應執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條、評標和定標的主要標準是投標文件真實、可信;配備的監理人員素質高、專業配套、業績顯著,監理人員數量滿足工程需要;監理單位信譽好;監理大綱具體、可行;監理手段先進,檢測措施可靠;監理費報價合理。

第二十九條、評標的具體辦法分為計分法和綜合評議法。

1.計分法

由評委按項目法人事先制訂的評標辦法,對標書的各項內容分別評分,按分數高低排出投標單位順序。

評分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理人員素質、監理方案、監理業績及信譽、監理費報價、檢測儀器及設備配置情況等。

2.綜合評議法

由評委對投標書的內容,監理單位的信譽、業績,監理人員的素質,監理方案以及監理費報價等進行綜合評議,最后由評委以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標單位順序。

第三十條、項目法人對評標報告進行審查,并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最后的中標單位;并按招標規定的時限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一條、一般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評標、定標工作,應在開標后10天內完成。大型的或實行國際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評標、定標工作應在20天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一次性返還未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

第七章、簽訂合同

第三十三條、簽訂合同的依據是國家的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簽訂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應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特殊情況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條、簽訂合同時,監理單位應向項目法人交付開戶行出具的履約保函或交付履約保證金,保函或保證金金額為監理費的5%。

合同簽訂后15天內,項目法人應退還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項目法人應在10天內將履約保函或保證金全額退還。

第三十五條、大中型或投資額較大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時一般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招標文件發出后,無正當理由而中止招標的,項目法人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退出投標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中標單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拒簽監理合同,項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責任單位,可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取消中標資格、一年內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罰:

1.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2.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顧關系,內定對象,致使不具備中標條件的單位中標的;

4.未按國家及交通部規定的監理費取費標準評標、定標的;

5.提供虛假資料,隱瞞真實情況招標投標的;

6.以不正當手段競爭的;

7.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招標投標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的工作人員及評委有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附則

招標管理辦法范文4

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重要材料、設備(以下簡稱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是本市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建委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須在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材料交易中心)進行。對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監督,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有形建筑市場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有關的重要材料設備的采購必須按品種分別進行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鋼材、水泥、各類墻體材料、建筑給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結劑、散熱器、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內外墻、地磚)、建筑石材。

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設備包括電梯、配電設備(含電線電纜及開關)、防火消防設備、鍋爐暖通及空調設備、給排水設備、防盜設備、樓宇自動化設備、立體停車庫、擦窗機。市建委對上述品種進行調整時,須及時公布。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材料設備應當達到下列規模標準:

(一) 重要材料設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臺重要設備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設備;

(三)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項規定,但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中,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鼓勵政府投資或國家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重要材料設備采購進行招標。

第七條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設備由施工承包人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購設備的品種、規格、標準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材料設備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的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八條 材料設備采購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應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重要材料設備采購也應公開招標。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廠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九條 招標人或受委托的招標機構進入材料交易中心辦理招標事宜,應交驗有效證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標通知書,并進行登記。

第十條 材料設備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工程名稱、所需材料設備名稱、品種、規格、標準、數量、質量、價款、支付方式、供應時間、地點、供應方式以及合同爭議解決途徑街相關內容,并應在發出的同時向市建委備案。市建委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內容的,招標人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并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采購招標人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分期、分批進行材料設備采購招標的,招標總量須與施工承包合同確定的材料設備總量相符。

第十二條 材料設備投標人不受地域或部門的限制,但應具備國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材料供應能力。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應同時查驗其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材料供應資格備案手續,未辦理的,應促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材料設備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禁止投標人以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儲備的材料設備用于工程建設時,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材料設備采購開標應在材料交易中心進行。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可以由招標人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公證。開標過程記錄應存檔務查。

第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由招標人采取隨機抽取的形式,從市建委提供的專家名冊或招標機構的專家庫中確定。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十八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產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不得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使用政府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依照排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簽訂書面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證機構對該合同進行公證。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和投標人應自合同訂立后7日內將書面合同向市建委備案。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應向市建委備案。繼續進行材料設備采購的,須按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二十一條 材料設備采購中標后除輔工作外,不得轉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條 材料交易中心應為招標投標當事人提供場所、信息、咨詢、法律服務,提供樣品展示、展銷和會展服務,為檢測、公證等中介組織提供相關服務,為政府有關部門對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供場所服務。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務要規范、有序、公開、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不得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

在征得招標人和投標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應當妥善保存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有關資料、原始記錄等,制定相應的查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關部門加強對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材料設備檢測單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應招標未招標而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設備時,應及時向市、區縣建委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規避招標、招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及應備案不備案等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建委等有關部門依據行政管理職責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采購的定義是什么采購(purchasing):是指企業在一定的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企業資源, 以保證企業生產及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一項企業經營活動。采購是一個商業性質的有機體為維持正常運轉而尋求從體外攝入的過程

采購實踐可分為戰略采購(sourcing)和日常采購(procurement)兩部分。中央財經大學物資采購暫行辦法

為了規范學校物資采購行為,加強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采購范圍

物資采購是指學校的教學設備、行政辦公設備、后勤服務物資、基建工程所需的資產設備、圖書資產等物資的采購。

二、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事業經費、科研經費、基建經費、專項經費、捐贈款和各系、處級單位自籌經費。不論使用何種經費,均納入學校計劃統一管理。

三、組織機構

(一)學校成立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校長擔任,成員有財務處、審計處、學校辦公室、教務處、總務處、基建處派人組成,吸收物資使用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校年度采購計劃的審定。

(二)各類物資的采購實行歸口管理,按照經費渠道和物資用途,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主管。教學設備及教學、科研、教輔單位辦公設備由教務處負責;行政、黨群部門辦公設備由學校辦公室負責;后勤服務物資由總務處負責;基建工程所需的資產設備由基建處負責;圖書資產由圖書館負責。

(三)監察處為物資采購監督部門,對物資采購計劃的審定、招標等工作進行監督。

四、審批程序

(一)各類物資采購計劃,均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詳細列出該項目的用途、性能、規格、型號、采購方式、使用時間及資金來源等基本要求和情況,于上年度末報有關歸口職能部門和單位。

(二)有關職能部門將各單位申請的物資采購計劃匯總審核后,在學校經費預算控制額度內,編制年度采購計劃,于每年三月底前報學校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

(三)學校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對有關職能部門上報的物資采購年度計劃及時進行審定,明確提出實施采購的具體要求。

(四)年中可根據需要進行一次計劃調整,臨時急需的物資購置應履行立項報批手續,明確資金來源后可報采購計劃。對突發性搶修所需物資,可報主管校長同意后直接采購,事后必須補辦申報批準手續。

五、實施辦法

采購工作采取政府采購、招(議)標或由物資采購專職人員就地就近購置等方式進行。

(一)按照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的暫行辦法,汽車、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等物資實行政府采購,并按有關要求辦理。

(二)對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上并能夠采取招(議)標形式采購的物資,按下列步驟進行采購:

1.使用單位在初步了解市場信息的基礎上向物資采購主管部門和單位推薦23個(單價價值在10萬元或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推薦3家以上)廠(商)家。

2.主管部門和單位根據使用單位推薦的情況,進一步進行考察、市場調研、了解廠商信譽等,擬定參標廠(商)家,篩選邀請投標單位,擬定招標說明書,發邀請函。

3.主管部門和單位把收到的標書進行登記整理,經由主管部門和單位、有關專家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招標小組進行評標,確定中標單位(同類物資或設備一年限購一次)。主管部門和單位經授權代表學校與供貨方簽訂合同。未簽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貨到后,主管部門組織使用單位及有關專家嚴格進行驗收,并將有關資料歸檔。

(三)對不宜采取招(議)標采購形式的,分兩種方式進行采購:

1.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物資,由主管單位派人帶隊,主管單位、使用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與,直接向廠(商)家采購。采購時要簽訂協議書。

2.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內(含5萬元)價格波動不大的物資,由物資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或其他人員2人以上)派員到市場直接采購。

(四)對零星配件、材料、辦公用品、個別單位專用品、價值較低的(總價值在20xx元以內)、不能進行批量采購的物資,由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后,由使用部門自行組織采購,但要辦理相關固定資產手續。

六、采購紀律

(一)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必須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維護國家和學校的利益;必須廉潔奉公,講究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商業機密;必須熟悉采購業務,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保證供貨廠(商)提供的物資質優價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務。

招標管理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范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政府有關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場集中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標底,并在開標前保密。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于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三十條、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三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工程招標機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確定專家成員一般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名冊應當擁有一定數量規模并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專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家數量少的地區的專家名冊予以合并或者實行專家名冊計算機聯網。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組織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取消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人員的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工程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一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評分方式進行評估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企業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不能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四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有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金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五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五十八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招標管理辦法范文6

    市 長 金德水

    二四年一月六日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爭議和矛盾。

    縣(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本市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對外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五)醫療設備和藥品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工程經營項目投資者或經營權選擇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市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九)列入本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照前款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

    第七條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且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下列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項目接受人;實行招標方式的,納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

    (一)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的選擇;

    (二)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融資項目的代建者和經營者的選擇;

    (三)道路、供水、電力、通訊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四)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五)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第九條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程序,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一條招標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過高的。

    公開招標的項目按規定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等編制招標文件,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于售出的招標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十四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外,還應當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統一。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認為確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藥品采購等項目的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預審后投標人的數量,并根據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擇優選擇投標人;在相等的條件下,招標人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投標人。限制后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15個。

    招標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后投標人數量和預審辦法的,招標人不得限制達到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進行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招標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規范本市的招標投標市場,引導招標投標機構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十八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在向擬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當及時將中標結果同時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及其他指定媒體上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日。公示期內,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系人有權向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質疑或者申請核查。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及時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性、非關鍵性部分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并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

    中標人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并應當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

    招標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三條市和縣(市)、區可以依法設立招標投標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的場所和信息網絡等方面的服務。

    招標投標服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及招標機構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投標服務機構應當規范服務內容,完善服務設施,并應當在其附設的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無償為招標人招標公告、公示中標結果。

    第二十四條設立市本級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集中辦理市本級和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的下列招標投標事項:

    (一)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市政、園林、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

    (二)進口機電設備采購;

    (三)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四)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五)政府采購;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共權益和服務的招標投標事項。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當對招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的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并應當將招標方案、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預審情況、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合同文本、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存檔。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抽查,并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招標人,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和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舉報投訴信函和申請核查信函后,必須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和答復。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人員等在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制度,并應當及時將有關信用記錄提供給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庫管理。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擅自邀請招標的,招標無效,并依法予以處理;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三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結果而不公示的,或者招標人不在指定場所招標公告、公示中標結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3年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并在公開媒體上曝光。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擅自增加審批事項、收費項目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對于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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