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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減排的定義范文1
隨著人類科技水平的快速發展與進步,自然環境遭到了一定的破壞,全球氣候變暖加劇,為了使人類免受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以法例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1997年全球100多個國家因全球氣候變暖簽訂《京都協議書》,該協議目的就是限制協議簽訂各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最終使全球溫室氣體含量達到一個適量穩定的水平。協議中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履行減排義務,發展中國家從2012年開始履行減排義務,為使發達國際履行減排義務,《京都協議書》提出了節能減排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DM)便是其中之一在該協議第十二條中被提出,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發達國家履行節能減排義務而制訂,通過此機制,發達國家可利用自身財務能力和先進的減排技術來協助發展中國家減排進程,發展中國家則用減排量指標與發達國家進行交換。該機制的有效推行既可以使發達國家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降低,又可以支持發展中國家有效的利用資金及先進技術實現可持續發展,從而達到節能減排之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雙贏,碳排放權的交易應運而生。
我國于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會議上主動提出了承擔減排義務的承諾,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有著巨大的潛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于2011年10月印發《關于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七個省市首先展開碳交易試點工作,在我國碳交易市場初步開展階段,構建完善統一的碳排放權會計核算體系對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有著基礎性的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分析
(一)國外研究分析
國際上對碳排放權會計核算的研究起步較早,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都曾出臺過碳排放權相關的會計核算準則體系,嘗試規范及統一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標準,2004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出臺的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就對排放權的會計處理有詳細的規范說明,該解釋公告涉及如何處理“限額排放和配額交易”排放權計劃。“限額排放和配額交易”是對參與減排義務的企業進行評估,并明確將其減排量減少至一定水平的標準,政府發放相同數量標準的免費或有價的配額,規定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對參與企業進行實際排放量的核查。企業在配額限制下會出現三種情況:(1)企業恰好符合配額標準,完成減排義務;(2)企業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額,可選擇出售剩余配額,亦可遞延結轉至下期使用;(3)企業的碳排放量高于配額,企業必須購買相對應超出部分的碳排放權。根據上述情況,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給出了一致性意見,企業在碳交易市場自行購買的碳排放權以及政府發放的配額都屬無形資產,按無形資產的確認方式進行初始確認,若以低于碳排放權公允價值取得該項資產則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確認,如該碳排放權配額由政府低于公允價值發放給企業,則應確認遞延收益,后在排放權發生期間合理確認收益。當發生排放時,應將實際發生排放量按市值確認計入負債,并且應考慮碳排放權價格的不穩定性而其發生減值跡象時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
但是該公告后就引來了極大的爭議,國外學者中較為主流的反對觀點為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不匹配,IASB迫于學術界的爭議而在2005年撤消了該解釋公告。但隨著碳排放權交易的需求日益擴大,2007年12月,IASB重新開展排污權會計處理規范研究工作,且與FASB一同合作,旨在重新規范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準則,最后確定:首先凡是購買和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都應當確認為資產;其次企業因免費獲得碳排放權配額而需要履行的減排義務符合負債定義的,應確認為一項負債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三是配額與負債的計量無論在初始以及后續計量中都應該采用公允價值。
在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撤銷后,歐盟國家參與減排義務的企業就對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計量有了不同的做法,以負債凈額法最為廣泛運用。在負債凈額法下,企業從政府免費取得的配額不計成本,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對于到期滿足配額的情況,企業可以無須記賬;如果到期配額不足,企業可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增加相應支出;若到期配額有余,企業則可以將其剩余配額出售,亦可將其遞延至下個會計年度。
但是,凈額法也受到了一些專家學者的批評,主流觀點認為凈額法無法完整表達會計信息,免費獲得的配額不予列報影響企業排放成本的明確公示,也會影響投資者對其履行節能減排責任的有效判斷。
(二)國內研究分析
國內的許多專家學者對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問題已展開研究分析,并取得初步研究成果,一些學者提出的創新式的核算方式,為我國將來制定出臺相關會計準則奠定了良好的發展基礎。
趙選民(2013)從環境會計視角分析后提出企業應將不同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確認為環境資產,從政府有償獲得的碳排放權直接確認為“環境無形資產”;從政府免費獲得的則以公允價值確認為“環境資產”,下設“排放權無形資產”二級科目。有關環境負債方面,應按照實際排放二氧化碳的當量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借記“環境業務支出――排放支出”科目,貸記“應付排放費”科目。
環境收益方面,減排參與企業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碳排放權交易以投資為目的;一是碳排放權交易以自身現實需求為目的。在賣出交易完成后分別計入“環境投資收益”和“環境業務收入”;在買入交易完成后將以自身現實需求為目的的這種情形確認為“環境業務支出――排放支出”,而另一種買入交易情形則與普通投資沒多少區別。
張彩平(2012)從經濟學視角對碳排放權本質分析后提出碳排放權具有貨幣的特征,可以在現有的貨幣資金會計科目下增設一個新的貨幣資金科目“碳貨幣”,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可以很好地統一兩種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會計確認問題,即項目交易制度下,碳排放權是以權威機構對項目運行的實際減排效果的檢驗和認定而得出;配額交易制度下,企業的碳排放權則是通過政府的初始分配獲得。盡管以上兩種交易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但二者性質相同,因此,根據碳排放權特有的貨幣屬性可將其確認為“碳貨幣”。
張姍、劉靜(2011)認為碳排放權存在著兩階段性,第一階段把政府配額的碳排放權作為與政府簽訂銷售合同的存貨來進行初始計量,在這一階段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僅在“清潔發展機制(CDM)”下與發達國家進行排放權與先進減排技術的合作交換;第二階段中政府硬性規定企業的減排量,那么在國內碳交易市場上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企業應將交易的碳排放權計入金融資產,在這一階段我國作為《京都協議書》的參與國而承擔減排任務。
三、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
通過上述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資產是國際公認的,我國最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為: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該定義強調了資產的三個特征:(1)資產是由過去的交易、事項所形成的;(2)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3)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首先碳排放權是由政府分配或企業自行獲得,獲得后企業對其擁有實質控制權,可對其進行自主支配,最后企業可通過碳排放權的轉讓而達到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以上分析表明,碳排放權符合資產確認的所有條件,但將其確認為何種資產在國內學術界有著較大的爭議,主要有以下幾個觀點:“無形資產”“存貨”“金融資產”。
(一)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部分學者主張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碳排放權符合非貨幣性資產的特征;二是碳排放權沒有實物形態;三是具有可辨認性。但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日益活躍,碳排放權交易頻繁,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不能完全符合企業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無形資產的真實意義。
(二)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定義了存貨的概念,即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其中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這一點與碳排放權的特征有所不符,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首要目的是為了完成減排任務,并非是完全為了出售;其次,將碳排放權初始確認為存貨無法合理地確認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權配額部分。所以單純的把碳排放權歸類為存貨存在一定爭議。
(三)金融資產
很多學者認為碳排放權具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征,即企業通過碳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權是為了短期內持有并最終出售來獲取利潤,但碳排放權與其持有者之間并無直接的權益關系,所以直接把碳排放權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也并不完全合理。
本文認為碳排放權交易的開展為碳排放權在本質上賦予了商品屬性,碳排放權符合資產定義,可新設“碳排放權”科目對其進行計量。碳排放的直接取得分為兩種情況:政府配額;企業通過交易獲得。所以在“碳排放權”這一科目下設“配額”“交易”兩個二級子科目,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權配額在初始確認時可通過“碳排放權――配額”來確認,并以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借記“碳排放權――配額”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企業因配額不足而通過碳交易購入碳排放權的情形應按公允價值入賬,確認“碳排放權――配額”,成本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碳排放權――配額”“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以近期內交易為目的而持有的碳排放權應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確認“碳排放權――交易”,成本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借記“碳排放權――交易”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投資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科目。因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是不斷變化的,會計期末的公允價值則代表了碳排放權的現時可變現價值。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應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反映,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碳排放權――交易(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碳減排的定義范文2
關鍵詞:碳資產管理;實踐
一、碳資產概述
(一)碳資產的定義
初步將碳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很可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各種有形或無形的碳資源”。該定義除了符合資產的本質以外,最顯著的特色是突出了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顯然,碳資產是低碳經濟的影響在企業中具體體現。當經濟形態發生轉變的時候,資產的功能和形態也會隨之改變。同時,明確碳資產的本質也有助于企I明確減排的重點環節,并據此制定低碳發展戰略,促使企業降低碳排放,培育低碳競爭力,實現低碳轉型。
(二)碳資產的特征
根據碳資產的定義,可知其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征:(1)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雖然有些碳資產在企業中一直存在,如使用的煤炭或石油等等,但有些碳資產,如碳配額和碳信用,卻是因為國家氣候政策對溫室氣體排放的限制規定而形成的。顯然,是否會導致溫室氣體排放是碳資產與一般資產最大的區別;(2)物質形態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煤炭、石油等碳資產是有形的,而碳配額和碳信用則是無形的;(3)持有期限既包括短期的,也有長期的。在一個經營周期內被耗用的化石能源稱之為短期碳資產,持有期限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的稱之為長期碳資產,如為碳減排而購入的專利技術,購買的專用設備等;(三)碳資產的基本分類根據碳資產的定義及特征,可以將碳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金融資產等類別
二、煤礦企業碳資產管理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碳資產管理
目前,對于碳排放不能僅僅只從環保的角度進行單純考慮,而必須將其作為一種資產來進行管理。所謂碳資產管理,是指對《京都議定書》中所涵蓋的包涵二氧化碳在內的六種溫室氣體進行主動管理,如:碳監測、碳披露、碳減排、碳交易,以及在低碳時代規避風險、抓住機遇、提高企業競爭力等其他措施。這些行動的自愿或是強制屬性,將取決于企業所在的政策監管環境,其目的是獲取更大的經營及品牌價值。碳資產管理是一個科學的體系,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碳資產管理一般包括碳檢測、治理與戰略、碳績效評估與披露等。
(二)碳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碳排放市場雖然尚未運行強制減排機制,但是從全球的碳減排情況來看,我國推行強制性減排將會是必然趨勢,只是這需要一個過程。所以,碳資產管理是每個企業都要面臨的重要課題。但是由于我國碳排放機制尚處于不成熟階段,所以企業碳資產管理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我國企業的碳資產管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幾乎都是空白,關于碳資產方面的研究都滯后于發達國家,相關研究也大都參照西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企業實際情況的創新性研究并不多,對于企業在碳資產管理方面尚未能提供充足的理論指導和實踐參考,這就要求嘗試進行碳資產管理的企業自身要慢慢摸索。其次,由于碳排放涉及到環保,所以很多企業把碳資產管理的重要責任放在生產或者環保部門,并沒有將其納入企業整體的管理系統中。再次,很多企業的財務部門認為碳資產的管理跟其無關,并沒有認識到碳資產相當于金融工具這一性質,更沒有注重碳資產管理對于碳市場價格、財務風險、稅務以及對資產負債表和企業利潤等各方面的影響。另外,企業碳資產管理的意識薄弱,對碳排放的測量方法和計算工具了解不多,也并沒有建立完善的碳資產管理流程和管理辦法。大多數的研究集中在碳排放權,忽略了碳資產包含的其他內容,研究思路具有局限性,限制了現代企業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最后,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尚未成熟,企業對于碳交易產生的收益并沒有直觀的感受,同時邊際成本高的企業在減排的過程中發生了額外成本,這嚴重打擊了企業進行勇敢嘗試的積極性。
三、改進我國煤礦企業碳資產管理的幾點建議
碳交易的發展賦予“碳”以內在價值,使碳排放的權利從此成為可以交換的商品,也使碳排放權成為具有多種資產存在形態的傳統和新型并存的資產。當然,我國企業的碳資產管理還遠不成熟,還需要從機構設置、法規制定、預算體系構建、參與碳交易以及借助于專業咨詢機構等方面進行完善。
(1)建立碳資產管理機構,制定相關法規管理方略
建立管理結構是實施碳資產管理的組織基礎。為此,中石化成立能源管理與環境保護部,專門負責碳資產管理。具體工作包括組織碳盤查及編制碳盤查報告,組織碳核查,公司碳減排指標的分解,清潔發展機制和國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指導和監督,組織國內碳排放交易,中國石化“國家登記簿”管理以及公司碳資產統計。東風汽車公司的經營管理部是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經營管理部下專門設置了節能減排與環境保護處。該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研究國際、國家、行業、涉及省市的碳交易政策及發展動態;與省發改委、交易中心的業務銜接;組織試點單位參與培訓;為公司決策層提供碳交易應對策略等。各試點單位能源管理部門負責碳排放的監測、報告與核查(MRV),財務部門負責賬戶開立、資金準備及交易運作等工作。
(2)加強碳預算管理,提高碳資產管理效益
對于企業而言,碳減排已經成為能影響企業經營效益的重要經濟活動。企業獲得的碳排放配額,會因節能減碳而成為企業潛在的碳資產,為企業創造財富,也會因為超排而成為潛在的碳負債,給企業帶來損失。顯然,這在未來將有可能變成企業運營中的黑洞。因此.我國企業應在碳管理意識的指導下,建立健全碳資產核算體制,構建碳預算體系。碳預算的理念源于全球和國家碳預算,即核算一個國家乃至全球在一定時期內允許排放到大氣中的碳數量,將該理念延伸到企業層面,則要求企業除了關注銷售、采購、生產、盈利、現金流量等單項預算組成的責任指標體系外,還應該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碳足跡”。即從產品設計、能源結構選擇、低碳技術研發、投融資安排等各個環節發掘碳價值,提前預測企業未來的碳排放量。通過碳預算,一方面有助于制定低碳發展戰略,優化配置碳資源,不斷提升碳資產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則可以發揮碳預算的績效考評功能,激勵和約束企業全員、全部門的節能減碳,共同提高碳資產管理效益,實現企業的低碳可持續發展。
(3)借助咨詢服務機構的專業優勢強化碳資產管理
目前,除了少數企業開始嘗試進行碳資產管理外,絕大部分的企業并未形成碳資產管理意識,更別提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制定相關法規了。而碳資產管理意識的缺失以及管理能力的限制,不但影響企業對碳資產價值以及減排成本的評估,最終也會在投資決策和預算制定方面影響整個公司。如在碳配額交易市場中,如果企業能夠提前對自身的碳排放量及時盤查,隨時掌握自己的排放量,不僅能大大降低企業的履約風險,而且還可以充分利用價格的上下波動獲得碳交易收益。
參考文獻:
[1]張以寬.可持續發展戰略與環境會計研究.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34~36
碳減排的定義范文3
(一)CDM簡介(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在《京都議定書》第12條中所確定,由發展中國家參與的一種新的國際合作機制。該機制既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又協助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遵守定量化限控和減排承諾。CDM的核心內容,是發達國家出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在發展中國家境內共同實施有助于緩解氣候變化的減排項目,由此獲得CERs,作為其遵守《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定量化限控和減排承諾的一部分貢獻。
(二)碳排放權簡介碳排放權,也稱“溫室氣體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由于這種排放權具有稀缺性,所以像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它能夠進行交換,具有市場價值。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先后簽署和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并與2005年10月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有效管理。2005年6月27日我國第一個CDM項目――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項目在CDM執行理事會注冊成功,標志著碳排放權正式在我國誕生。,
二、碳排放權的本質
(一)中國碳排放權與國外“Carbon dioxide emissions”的區別在美國及歐洲等發達國家,碳排放權有專門的交易市場,它構成企業的一項資產并且能在交易市場自由交易。我國的碳排放權通過CDM項目產生,它與國外的“Carbon dioxide emissions”本質上不同。在剛剛結束的哥本阿根會議上,各國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對全球的二氧化碳減排指標沒有達成共同的協議。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的中國,雖然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其中并沒有規定中國在現階段的減排責任,“碳排放權”只是國家對企業的發展“CDM”下項目的政府補助。因此,中國企業并不承擔溫室氣體的減排義務。同時,中國的法律目前也并未對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作相應的限定,所以碳排放在中國并不構成一種權利。
(二)中國碳排放權的本質所謂“碳排放權”,只是簡單借用發達國家的相關名詞概念,對CDM項目所產生的“核證的減排量”( 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的一個代稱。它實質上是CDM項目經過第三方獨立機構(DOE),審定(validated)和核證(verified),并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溫室氣體的減排量,簡稱為“核證的減排量(CERs)”。因此,筆者建議將目前發達國家發明的“碳排放權”改稱為“碳減排量”。
(三)中國碳減排量交易的實質 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是個重大的打擊,目前世界各國都在尋找拉動經濟的新的“引擎”,我國在剛剛結束的“兩會”上也明確提出加大發展低碳經濟的力度。具體到“碳減排量”交易的微觀操作,是國外企業與國內企業之間的合作,但CDM在宏觀上體現出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國家是“CDM”的主導者,每一個CDM項目必須通過國家和聯合國的雙重審批。
我國企業的碳減排量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所以,我國碳減排量交易的實質,是企業依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按一定比例向國家歸還其碳減排量交易所得(實質就是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碳減排量減排量所得稅),而留存部分則作為國家對企業發展清潔能源項目所給予的政府補助。
三、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
(一)碳減排量屬于長期資產在CDM下,我國碳減排量交易是通過國外企業提供資金或先進技術與中國企業合作開發CDM項目,并簽訂協議,規定在項目注冊成功后,每年按照一定的價格購買該項目每年所核定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我國企業的“碳減排量”無論是從市場機制還是交易方式來看,都是CDM項目所產生的,可以使企業長期受益的,而且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資產。它完全符合長期資產定義,應當確認為長期資產。
(二)碳減排量不屬于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22號 ――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章第24條規定,“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金融資產的定義應理解為:企業擁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結算的合同權利,亦即金融工具投資,包括了債務工具投資和權益工具投資兩種”。金融資產實質上就是一種對金融工具的投資。從這個角度上來講,“碳減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不應當確認為金融資產。
(三)碳減排量不應確認為存貨《會計準則第1號 ―― 存貨》第二章第三條,“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雖然對于我國的CDM項目來說,碳減排量是企業為了滿足生產需要在當期消耗,或者用于出售,從這個特征上看,碳減排量符合一般意義上的存貨。但碳減排量不具備實物形態,而且由于我國企業與國外企業之間的“碳減排量”合作不是短期,他們之間是企業間長期的戰略聯盟關系。因此碳減排量出售不是為了短期變現,將其確認為存貨有些牽強。
(四)碳減排量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六章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碳排放權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而且碳減排量源自合同權利或其他的法定權利(國家減排量規定)。所以,碳減排量沒有實物形態且可以單獨確認,可以給企業長期帶來經濟利益,根據存貨與無形資產的定義及碳減排量的產權屬性,碳減排量以無形資產核算更符合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及企業實際操作。
(五)碳減排量的確認條件 一是與該無形資產的相關預計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CDM項目的產生是以碳減排量長期出售轉移為目的的市場行為,碳減排量也具有其自身的市場價值。由于CDM項目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且碳減排量還要通過專門機構每年的核證。二是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國務院《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CDM項目在報批的內容中應當包括可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的價格,否則,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必須先轉入中國國家賬戶,并經中國清潔發展機制主管機構核準后才能轉出”。由此可以看出,碳減排量的成本是能夠并且一定要進行可靠計量,否則項目是無法通過國家審批的。筆者認為,碳減排量的計量應當分兩種情況:CDM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回購價值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應當以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價格作為無形資產――碳減排量的初始成本進行計量;CDM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回購價值沒有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則要將碳減排量劃入中國國家帳戶,等找到了買家,確定交易價格,再經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主管機構核準后轉出。所以,沒有確定交易價格的碳減排量即使得到了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核證,企業也不能夠確認。
四、碳減排量的會計計量
(一)碳減排量的計量屬性 在我國,雖然碳減排量交易活動在不斷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個區域性的或全國性的交易市場。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價格機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與獲得途徑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個方便買方和賣方尋求對方,了解價格,達到合理的交易費用和預計市場走向,作出正確的投資決定的大規模的交易市場。所以,鑒于我國目前還處在碳減排量交易的初級階段,對碳減排量的計量主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適當引用公允價值計量。碳減排量的成本涉及諸多因素,包括國外企業投資、中國企業投資、工程成本、注冊費用以及國有資產等等,無法從中分離出一個合理的成本來對碳減排量進行準確的計量。筆者認為,碳減排量對企業的意義并不在于在其歷史成本上的價值增值,而是作為企業發展清潔能源的一種政府補助,其可收回金額與其歷史成本從本質上來說相等。所以,碳減排量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成本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二)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 一是有買家的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碳減排量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但由于其成本難以準確判定,故根據其成本與可收回金額的同質性,通過其可收回金額確定其初始成本。所以,當已經在聯合國注冊且有合同價格的CDM項目,經過聯合國專門機構核證了一定數量的CERs之后,就可以對企業的碳減排量進行初始確認:碳減排量初始成本 = (合同規定的當年的)購買單價×(當年的)CERs 。二是無買家的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CDM項目如果沒有合同價格,則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必須先轉入中國國家賬戶,并經中國清潔發展機制主管機構核準后轉出?!彼裕瑳]有合同價格的碳減排量,不用進行初始計量。三是政府收取一定名義金額的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市場進行碳減排量的交易,碳減排量的價格一般由交易雙方參照碳排放量的削減成本和碳減排量的供需情況自行確定,達成交易后還要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
(三)碳減排量的期末計量與出售一是碳減排量的期末計量。在碳減排量的每一核證期間內,從確認CERs,到買家支付貨款,再到交付CERs,每一個環節都會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如果這一間隔橫跨了企業的兩個會計期間,就需要對碳減排量進行期末計量,并反映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其期末的賬面價值可以用公式:碳減排量賬面價值=(合同或協議規定的)購買單價×(當年的)CERs 來計算。二是碳減排量的出售。碳減排量屬于國有資產,出售后應按一定比例歸還國家,留存部分作為國家對企業發展清潔能源項目的政府補助。
碳減排的定義范文4
碳金融是由低碳經濟的發展而催生出的一個全新的金融概念。世界銀行對碳金融的定義為:“碳金融是指向可以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項目提供資源”。①由于其“可以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項目”將碳金融局限于《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約機制(JI),而只有這兩個機制才能獲得“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因此世界銀行的對碳金融的定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索尼亞•拉巴特(SoniaLabatt)和羅德尼•懷特(R•R•White)從環境金融的角度出發,認為碳金融是指在碳約束社會下的一種對金融風險與機會的探索,并通過市場機制轉移環境風險并實現環境目標。
筆者認為,狹義的碳金融是指各利益主體(包括政府、企業以及環境保護組織等)間對溫室氣體(尤指二氧化碳)的排放權或排放配額進行交易的金融活動;廣義的碳金融則是圍繞“碳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動,既包括碳金融的市場體系和服務體系,也包括財政、金融、監管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體系。
研究碳金融在農業經濟中的理論意義
1碳金融研究的理論意義
現代金融理論從誕生至今已經具備了一套較為完備的理論框架,確立了其在經濟金融領域中的正統地位,并且在此基礎上逐漸向其他領域滲透。碳金融是現代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它是對傳統金融的延伸和升華。碳金融研究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本文的研究定位在碳金融如何在農業經濟中發揮作用,以期在這方面發現其價值。
2碳金融是應對全球氣候危機問題的雙贏解決方案
碳金融是全球各國政府、各利益集團應對氣候變化這一公共問題的博弈結果,它創造性的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轉化為一種金融產品,并通過金融市場相互交易機制使買賣雙方獲益,從而將環境保護的義務轉化為一種經濟活動,使其具有盈利性,大大削弱了各國經濟發展與溫室氣體減排的矛盾,刺激各國以經濟利益為目的,將溫室氣體減排由呼吁和倡導轉變為實際行動。
3碳金融是我國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核心支柱
我國的經濟快速增長給環境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尤其是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的不甚合理,直接導致我國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若我國繼續保持快速的經濟發展,傳統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將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要保證我國經濟的長足發展,必須發展“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經濟。
碳金融研究對中國農業經濟發展的意義
中國是一個農業生產大國,現代經濟的崛起雖然改變了重農輕工的經濟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仍是舉足輕重的,因為它為人民提供滿足最基本需求的食物,是其他行業無法取代的。中國近幾十年來的經濟發展迅速,但是粗放發展模式也帶來了資源枯耗和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的負面效應,這些負面效應不光嚴重影響到城市生活環境,對農村的影響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農村生態環境本就脆弱已成為環境保護的盲區。
碳減排的定義范文5
一 基于經濟學成本最小化原則的分解方法:兼顧各省發展趨勢和減排潛力
溫室氣體減排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而減排成本則是各國政府和利益相關方最為關注的問題。成本最小化是經濟學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和出發點之一,我們據此建立了系統和完整的分解方法體系,將全國“碳強度目標”分解到各省,使全國完成減排目標所付出的總成本最低,即遵循減排成本最小化原則。同時,也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和技術水平等需要考慮的因素有機地納入進來。
根據經濟系統的最優化理論,如果各省在完成其減排目標時,所付出的額外減排努力的邊際減排成本相等,那么全國的減排總成本將實現最小化。也就是說,根據成本最小化原則為各省設定的碳強度下降目標在保證加總后能夠達到全國目標的前提下,必須充分挖掘各省所擁有的所有低成本額外減排潛力。
為準確理解這一原則,有三個概念需要解:第一個是BAU(Business As Usual)情景。BAU情景的含義是“按原軌道發展”或“一切照舊”情景。BAU情景下的碳強度走勢就是指從某個時間點起,在不再附加任何針對性節能減排政策的情況下,經濟社會發展引起的碳強度變化。因此碳強度的BAU情景包含了各省由于經濟社會發展不同階段,以及資源稟賦和能源使用技術水平等等不同所帶來的碳強度走勢差異,第二個是各省的“額外減排努力”,可以理解為BAU情景外的、各省出臺專門的節能減排政策措施,會導致該省的碳強度相對BAU情景的進一步下降。第三個是各省的“邊際減排成本”,是指各省完成單位額外減排努力時所付出的成本。
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各省的邊際減排成本存在較大差異。換言之,同樣成本的額外減排努力在各省得到減排效果會有較大差異。例如,相同一筆專項投資用來購買新設備替代舊設備,在落后省份替代的設備往往更為落后,由此獲得的減排效果也要更大。遵循減排成本最小化原則設定各省目標,就是要使那些具有更多低成本減排機會的省份完成更多的減排任務,
因此,無論是國家碳強度目標還是分解后的各省目標都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存在于BAU情景中,隨經濟社會發展就能實現的降幅,如圖1中A幅度所示。實現這部分目標不會引起額外的減排成本;另一部分則是必須要通過后期額外減排努力實現的降幅,如圖1中B幅度所示。完成B,需要采取新的專門減排措施,因此會引起額外的減排成本,某省的最終碳強度目標就是兩部分相加之和(A+B)。
根據以上分析,省級目標分解工作主要分為三步:
第一步,分析預測各省在BAU情景下的2020年碳強度相對2005年的下降幅度,井匯總得到BAU情景下全國碳強度的平均降幅。
第二步,用全國碳強度目標扣除BAU情景下的全國平均降幅,得到全國需要通過額外減排努力實現的碳強度降幅,并根據各省的減排潛力差異進行分解。最理想的做法是依據各省的邊際減排成本曲線進行優化分解,但目前中國尚沒有相關研究基礎,能夠給出各省的邊際減排成本曲線,因此需要其它的測算方案。本文采用衡量各省的技術減排潛力差異的方法進行近似,并分解各省目標。
第三步,將各省BAU情景中碳強度的降幅(如圖1中的A)與需要額外減排實現的降幅(如圖1中的B)相加,成為各省的“碳強度目標”。
二、能耗強度的分析模型及各省BAU情景下碳強度降幅的初步測算
本文依據經濟增長理論中隨機前沿生產函數構建能耗強度的分析模型,然后利用該模型預測各省BAU情景下的碳強度降幅。
(一)構建能耗強度分析模型
根據隨機前沿生產函數,構建能源投入效率距離函數,將影響各省能耗強度差異的因素歸結為各省經濟發展水平、消耗能源的品質以及能源投入效率水平三大方面的差異,并細化成6個因素,如圖2所示。
根據經濟增長理論,經濟發展水平可用各省單位GDP產出的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水平以及產業結構解釋。由于生產要素之間具有替代關系,如果勞動力和資本相對較快增長就可以降低能源投入,從而有利于能耗強度的下降。在產業結構中,如果二產比重持續下降,也將有利于能耗強度的降低。
各省消耗的能源品質通過能耗結構表示,由于煤炭的品質低于油氣和電力,如果某省的終端用能結構中油氣、電力比重越大,那么在提供同等能源服務需求的前提下,越有利于降低能耗強度。
各省的能源投入效率水平可以分解為全國生產前沿上的能源投入效率水平以及各省與該前沿水平的差距,全國生產前沿上的能源投入效率水平代表能源投入效率的最大值,而各省效率與該水平的差距越小則意味著同樣的能源投入下,該省GDP產出會越大,意味著能耗強度越低。
(二)利用模型對各省BAU情景下的碳強度走勢進行預測
利用30個省自1990年以來的歷史數據組成面板數據,對所構建的模型進行擬合,并利用模型對各省BAU情景下的碳強度走勢進行預測。具體做法是:分別對各省的GDP、勞動力、資本存量以及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和效率差距進行預測,最終得到各省碳排放強度的預測情景。
根據BAU情景的設計原則,本文假設未來的能源結構保持在2008年水平不變;按照歷史和未來發展趨勢預測各省的GDP、勞動力投入、資本存量和產業結構等宏觀經濟指標;根據各省能效差距的收斂趨勢給出未來的變化走勢;從而最終得到各省BAU情景下能耗強度的初步預測結果,如表1所示。
由于假設能源結構不變,因此各省碳強度的降幅與能耗強度降幅一致。在結果中,全國能耗強度最高的幾個省份,包括寧夏、青海、山西、內蒙等省的降幅最大,在24%~30%之間;其次是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在17~22%范圍之內。其他省份的降幅相對較小,將各省BAU情景下碳強度的降幅加權平均得到全國的平均降幅為19.9%,這表明我國為完成40~45%的目標,需要通過額外減排努力完成剩下的20~25%降幅,壓力很大。該結果也與已有相關研究結果比較接近。
三、依據各省減排潛力差異,分解需要額外減排努力完成的“碳強度目標”
2020年實現碳強度比2005年下降40~45%的全國目標中,需要通過額外減排努力完成的降幅在20%~25%。本文依據各省技術減排潛力的差異對此部分目標進行省級分解。
我們定義各省的技術減排潛力為該省各行業的技術減排潛力的加權之和。某省某行業的技術減排潛力表示為其單位增加值排放量與全國先進水平之差。差距越大,表明該省該行業的現有技術越落后,其減排潛力也越大。
分解需要額外減排努力完成的碳強度目標的具體做法分為四步:
第一步:估算各省分行業增加值排放量。我們依據全國30個省2007年42部門投入產出表和2007年分省能源平衡表,估算出分省各行業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而依據投入產出表中各行業增加值得到2007年各省分行業增加值排放量。
第二步:定義各行業排放的全國先進水平。具體做法是針對每個行業,將30個省的單位增加值排放量從小到大進行排序,取最先進三個省份的平均值。
第三步:估算各省技術減排潛力。某省某行業的單位增加值排放量與該行業全國先進水平之差作為該省該行業的技術減排潛力,將該省所有行業的技術減排潛力加權求和,得到該省的總技術減排潛力,所用權重為該省分行業排放量占該省所有行業排放總量的比重。
第四步:依據各省技術減排潛力的差異,將全國20-25%的降幅目標進行省級分解。分解的初步結果如表2所示:
四、碳強度目標分解結果與討論
(一)最終分解結果和主要結論
將各省在BAU情景下的碳強度降幅與各省需要通過額外減排努力完成的降幅相加,可以得到各省最終的分解目標,如表3所示:
主要結論有兩方面:
第一,依據減排成本最小化原則,將國家減排目標分解到省,能夠有效降低全國的減排總成本,
本文依據全國減排成本最小化原則,將國家減排目標分解到省,結果顯示各省需要完成的碳強度下降目標存在較大差異。具體而言,目前能耗強度較大的各省需要完成的碳強度下降目標較大,如寧夏、貴州、新疆、內蒙、山西等,而能耗強度較小省份的目標相對較小,如北京、上海等。由于能耗強度較大的各省往往也意味著存在較多的低成本減排機會,因此這樣的目標分解結果將會有利于降低全國的減排總成本。
第二,發達省份與欠發達省份完成減排目標的主要途徑將存在明顯不同。
在依據減排成本最小化原則分解得到的各省目標中,既包括BAI,情景下的碳強度降幅,也包括各省通過付出額外減排努力實現的碳強度下降。通過各省的比較可以發現,發達省份的目標中,BAU情景下碳強度降幅所占比重較大。這意味著,發達省份完成目標的方式將主要是順應經濟發展走勢,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優化二、三產比重;引進高質量人力資源和資本,提高管理水平,縮小用能效率與前沿生產水平的差距等經濟手段來實現節能減排,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完成近70%的目標任務;而對于欠發達的省份,需要通過額外減排努力完成的減排額度較大。這意味著要出臺大量專門的減排政策措施,如繼續加大對節能型生產技術的投資,同時堅持“上大壓小”,關閉小型低效的發電企業、高耗能企業等。
(二)減排目標分解工作中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相互協調的討論
關于碳強度目標省級分解工作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無外乎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本文所采用的減排成本最小化原則屬于典型的效率原則,遵循公平原則,是希望能夠調動各省開展減排工作的積極性,不對較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造成影響;遵循效率原則是希望能夠使全國在完成目標時所付出的總減排成本較低。已有的相關研究和經驗表明,公平原則有多條渠道來實現,例如中央政府與各省級政府之間就最終目標的討論與協調;在今后目標實施過程中,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的轉移支付等。相比之下,由于缺乏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我國只有在目標分解過程中才可能將效率原則充分考慮在內。因此本文建議中央政府以減排成本最小化原則制訂基本分解方案,以期減少全國的減排總成本,同時在各省未來的實際減排工作中,探討合理的中央一地方,以及各省間的轉移支付方式,從經濟角度保證欠發達地區的發展空間和減排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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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碳幣 碳排放權交易 低碳經濟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陰影還沒有完全散去的背景下,世界各國在致力于恢復和發展經濟的同時,對碳排放問題的爭論不但沒有暫時放緩,更有著愈演愈烈的趨勢。尤其是美國等發達國家對減排計劃似乎有著空前的熱情――在制定自己國家減排目標的同時,更是“積極”地制定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目標,這似乎可以看作是發達國家為經濟復蘇和經濟轉型所做出的努力。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金融市場上對美國制定的減排計劃的高調反映,一些金融機構對此計劃表現出了非同尋常的支持,這樣的態度不僅僅是因為減排計劃在給經濟帶來新的增長點的同時,也給金融市場帶來了新的盈利和創新空間;更是因為按照發達國家意志制定的減排計劃一旦實施,碳排放權的交易將會推動碳幣時代的到來。這樣一來,這些所謂的游戲規則制定者將會以碳幣為工具,迎接屬于他們的碳幣時代。因此,我們要看到減排計劃背后所醞釀的碳幣,在碳幣時代到來之前掌握先機。
一、碳幣及其生成的歷史條件
(一)碳幣
首先要明確的是,碳幣并不是一種像金屬幣、紙幣、電子貨幣等那樣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貨幣形態,它是一個意想中的貨幣體系,也可以說是一個衡量世界上各種貨幣幣值的新標準。甚至有人將其理解為一種貨幣本位,像金本位和虛金本位制那樣,使信用貨幣和“碳”關聯起來,進而影響到某一種貨幣在世界市場上的信用地位和幣值。目前我國對碳幣的定義為:碳額度與黃金額度可以互換并作為國際貨幣的基礎(戴星,2009),其在世界范圍內的準確定義和衡量標準還沒形成,不過很明顯的是,在“碳幣體系”下,除了一國的經濟實力和黃金儲備,碳排放額度將會成為影響該國貨幣地位和幣值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二)碳幣生成的歷史條件
促成碳幣誕生的最直接因素是國家之間碳排放權的交易(CDM)。1997年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之后,世界各國開始努力降低碳排放以達到該協議所規定的減排目標。但是短時間內降低碳排放量不僅需要大量的社會經濟和技術資源,更有可能由此引發社會各部門之間的資源配置失衡。即便不會給一個經濟體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模式帶來嚴重的沖擊,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經濟發展的速度,這當然是發達國家不愿意面對的結果。《京都議定書》規定了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在2012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這個時間差便成了國家之間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條件之一。
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以后,世界各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就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該協議規定的減排目標(與1990年的碳排放量相比)。
從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各國家地區之間的減排任務差距較大,這主要是由于各國的歷史排放量、經濟和技術實力不同,所要承擔的減排任務也不盡相同。從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的舉動我們可以看出,這一目標對于一些國家來說并不是很輕松就能實現的,或者說要實現該目標勢必會影響到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而美國這樣的國家是不愿意用放松經濟發展的步伐來換得該目標的實現的。對于其他國家來說,要么通過采用新技術或者轉變能耗模式來實現這一減排目標,要么就向率先完成減排目標的國家或者像中國、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購買碳排放權力,即以付出貨幣的形式將自己的減排任務轉移出去。如果購買碳排放權的實際成本要小于該國在短時間內實行本土減排而付出的成本,那么碳排放權的交易無疑就成了這些發達國家的首選。
以歐盟為例,1990年歐盟的碳排放量約為4.57億噸,我們假設歐盟每年按1%的速度降低碳排放量,則2008年其減排任務在300萬噸左右。在歐洲市場上2008年的碳排放交易價格約為30歐元/噸,而在中國市場上大約為10歐元/噸,這就意味著如果歐盟將減排任務完全轉移到中國要比完全轉移到歐洲市場上節省6000萬歐元,而同樣完成了減排目標。對于中國來說,歐盟所支付的減排價格則可以轉化成中國的外匯儲備。當然這只是一個簡單假設的例子,不過足以說明在國家之間存在著巨大的碳排放交易空間。
隨著《哥本哈根協議》(草案)的制定,國際市場上的碳排放交易會越來越多,而碳排放的交易價格也會逐漸上漲。很明顯的,碳排放權的交易已經開始影響到國家或者地區之間的貨幣關系,但是這樣以碳排放權交易為紐帶的貨幣關系還不是“碳幣體系”。隨著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創新和碳金融產品的出現,碳排放權交易將會逐步在金融市場上顯示出其對世界貨幣體系的影響力。
二、“碳幣體系”的形成和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迫于緩解氣候問題和《京都議定書》、《哥本哈根協議》等國際規則的壓力,世界各國將會逐步降低碳排放量。但是如前所說,并不是所有的國家都可以或者愿意依靠自己的力量來實現減排目標。這樣一來,世界市場上的碳排放權交易會越來越繁榮,碳排放權也會逐漸成為各國貨幣之間的一條紐帶。目前世界金融市場上的一些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提議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來適應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比如碳排放權期貨和現貨。這些金融產品使得各國在金融市場上可以直接進行碳排放權的交易。如我們所知,目前在世界金融市場上影響各國貨幣的主要金融產品有黃金和石油,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創新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的日益繁榮,如果碳排放權也進入到金融市場,將會成為和黃金、石油并列的影響貨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這個時候,碳幣便基本上形成了雛形。
可見,在2012年以后隨著發展中國家也開始肩負起減排責任,碳排放權貨幣化的速度會進一步加快。即便是碳排放權擁有了貨幣職能,碳幣體系在發展過程中依然面臨諸多不確定因素。
(一)碳幣體系下的貨幣本位問題
之前已提到,目前一些人將碳幣理解為一種新的貨幣本位,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對碳幣的片面理解。因為隨著金屬貨幣退出歷史舞臺和“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信用貨幣逐步占領了市場并且適應著經濟的發展,但是信用貨幣背后依然有著國家黃金儲備和國家信用的支撐,這也是信用貨幣的基礎。碳幣不
同于黃金和國家信用,它最初是一種由部分國家制定出的規則而促成的交易,這種交易在未來的金融市場中又變成了一種金融產品,而最終這種金融產品被賦予了貨幣的職能。所以我們可以說,支撐碳幣的是由人為規定的碳排放目標和在碳排放權交易中形成的“交易信用關系”。更何況碳排放目標的制定和類似于《哥本哈根協議》之類的國際規則不可能代表所有國家的利益,所以這種信用關系本身就帶有著比國家信用更多的不確定性和不平等性。如果這種碳排放權交易的信用關系也充當了信用貨幣的貨幣本位,那么它在給世界金融市場帶來更大風險的同時,勢必也會給國際貨幣體系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使世界貨幣體系變得更加脆弱。在未來的碳幣時代,究竟什么會充當碳幣的貨幣本位――依舊是黃金,還是帶有碳排放權交易信用的參考一攬子貨幣幣值的多重本位制?這將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之一。
(二)碳幣的發行權問題
無可厚非的,碳排放權的制定者可以根據自身狀況制定出更有利于該國的減排目標。以美國為例,假如《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到期以后,美國在2032年新的減排目標是比2012年降低10%。如果以其自身的實力來看,到2022年美國就有可能實現該減排目標,那么美國就可以將剩下十年的減排能力通過金融市場交易出去,這也就意味著美國擁有了十年的碳幣發行權,而其究竟有多少的碳幣發行量,就要看他自身的減排能力了,我們可以簡單的計算一下:
如果美國擁有著到2032年可以實現比2012年降低30%的減排能力,那么他額外擁有的碳排放權就是:2012年碳排放量×(30%-10%)=A;假設2022年到2032年的碳排放權交易的均價為P,那么A×P=Q,Q就是美國可以控制的碳幣發行數量。至于何時發放,發放多少,就要由其自己說了算了。
可見,碳幣的發行權問題主要在于減排目標的制定方面。誰在減排目標的制定上擁有著更多的主動權,誰就在碳幣體系下擁有著更多的選擇權,這對于欠發達國家和地區來說是很不平衡的。所以碳幣的發行權問題也將會是未來各國爭論的焦點。
(三)碳幣體系的影響
在碳幣體系下,各國的貿易商品、關稅和匯率水平都會受到碳排放量的影響。對于貿易商品來說,如果以碳幣衡量各國的貨幣幣值,那么世界市場上的貿易商品價格的形成除了受到目前已有的因素影響之外,還要受到該國減排目標的影響。對于擁有著較輕減排負擔的國家來說,在實現減排目標之后,可以通過賣出碳排放權來獲得額外的外匯儲備,并且節省購買碳排放權的貨幣,這樣就保障了這些國家的正常流動性和幣值穩定,也維持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即不會因為國內缺乏資金而導致商品生產萎縮或者落后,其產品可以用更低單位的碳幣價格表示出來,在國際市場上就有了更強的競爭優勢。相反,對于有著較重減排任務的國家來說,一方面需要支出額外的貨幣來購買碳排放權,另一方面也要在減排技術和設備方面花費資金,這將會影響到國內正常的經濟秩序,使這些國家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碳幣標價較高,從而降低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給經濟發展帶來惡性循環。
碳幣體系對關稅的影響類似于對商品價格的影響。擁有碳幣發行權的國家在制定關稅方面有著更多的靈活性和主動性。其可以借用碳幣工具,對那些沒有碳幣發行權國家的商品征收更高的關稅;而對于沒有碳幣發行權或者較少碳幣發行權的國家來說,只能在關稅的制定方面處于被動的地位。至于各國關稅的變動水平,其中主要依據就是碳幣發行權的多少。
在外匯市場上,碳幣發行權所屬國的貨幣和碳幣之間有著更加緊密的聯系,因此其貨幣的幣值在碳幣體系之下會有著更加強勢的地位,幣值穩定且劇烈變動的風險較小;沒有碳幣發行權的國家的貨幣幣值就會由于缺少了碳交易信用而變得相對弱勢,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強勢貨幣幣值的影響,缺少了變動的主動性就意味著存在著較大的匯率風險。
三、碳幣體系下規則的制定和作用途徑
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其擁有著先進的技術和資金支持,因此要實現他們自己制定的減排目標困難并不是很大,但是對于新型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說,完成發達國家為其制定的減排目標就比較困難了。
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若要完成減排目標,途徑有三個:
一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投入大量的社會資源發展低碳技術來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和能耗模式。不過如之前所述,這勢必會影響到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進一步加大同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這樣即使完成了減排目標,在新一輪的減排計劃制定當中,發達國家又會重新針對這些沒有參與權的國家制定出新的減排目標,如此循環下去,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差距會越拉越大。
二是向發達國家購買先進的減排技術和設備。雖然說發達國家有義務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減排資金和技術的支持,但是在未來的碳幣體系之下,出于對本國利益的考慮,發達國家不會無償無盡地向發展中國家伸出援助之手。而發展中國家就必須向發達國家購買技術和設備來完成自己的減排任務。
三是向提前完成減排任務的國家購買碳排放權。采取這條途徑就意味著正式的將本國貨幣納入到了碳幣體系之下,也就是說該國貨幣在碳幣體系中的地位受到“碳幣”的左右,被左右的程度就取決于所購買的碳排放權的多少,從另一方面來說就是購買碳排放權的國家的貨幣將受控于碳幣體系規則的制定者。
不管從哪一個方面來看,碳幣體系規則的制定者都擁有著絕對的主動權,碳幣將是這些規則制定者的工具,而不能參與制定規則的國家只能處于被動地位,將財富以“碳幣”的形式轉移到規則制定者的囊中。
因此,碳幣體系的規則制定勢必會成為各國爭取碳幣主動權的焦點。不過由于綜合國力不同,減排計劃的制定不可能顧及到所有國家的利益,這種規則最終也會向制定者的利益靠攏,維持著制定者的意愿。所以,發展中國家應該及早的認清減排計劃背后所掩蓋著的“碳幣”,在規則的制定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
四、目前中國面臨的碳交易狀況和建議
作為一個碳排放大國,我們一貫堅持的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不過《京都議定書》并沒有規定2012年之前中國的減排目標,但是西方發達國家卻積極的為中國制定著2050年的減排目標,甚至要中國和印度承擔全球減排總量的20%。如果以這個標準來衡量,那么中國在未來的發展中將會付出巨大的代價來實現這個減排目標。顯然,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出來的減排標準是不合理的,所以我們應該積極參與未來減排計劃的制定,在碳幣時代到來之前維護自己國
家的利益,掌握主動權。
從目前的碳排放權交易情況來看,我國簽訂的碳排放權交易項目已經超過了印度,居于世界第一位(如圖1)。
目前我國擁有著數量眾多的碳排放交易項目,這一方面說明我國擁有著潛在的減排能力,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正在努力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碳排放交易既為我國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新的資金和活力,又發展了我國新興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使我們逐步熟悉該市場上的交易規則,為以后碳幣時代的到來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是從目前我國的碳交易市場來看,國內市場上的碳排放權交易價格要遠遠低于世界市場價格。雖然這樣可以為我國帶來更多的交易項目,但是并不能很好的為我國帶來應有的收益。因此,我們還應該合理的對碳排放權進行定價,使國內的交易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打造碳交易市場的宏觀經濟環境:
第一,要加快經濟發展方式向綠色經濟轉型,努力將減排壓力轉化成促進經濟增長的動力。目前我國正處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也是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重要階段,如何將這個特殊的經濟時期同節能減排聯系起來,實現經濟發展和降低排放的雙重目標,將是我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既有利于我國在未來的碳幣時代擁有著更多的主動權,也有助于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在碳幣時代到來之前,積極發展綠色經濟,將會穩步推動我國經濟向碳幣時代平穩地過渡。
第二,參與國際減排計劃的制定,維護自己的權益。碳幣體系的關鍵之一就是減排規則的制定,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掌握規則的制定權就意味著碳幣的發行權。若要在碳幣時代擁有更多的碳幣發行權,使我國在碳幣體系之下處于主動的地位,就必須參與到減排計劃的規則制定中來,通過參與規則的制定維護本國在碳幣發行方面的權益。
第三,加快金融市場的建設和完善,打好碳金融產品發展的基礎。碳幣一旦開始生成,必然首先出現在宏觀條件良好的金融市場上。所以我國應該從現在的碳排放權交易開始,努力熟悉碳交易的交易規則和發展趨勢,并且及時地改善宏觀金融市場環境,做到市場環境和經濟發展階段相協調,這樣才能在碳幣時代到來的時候,使碳幣在第一時間擁有良好的發展空間。
第四,進一步推動人民幣的區域化和國際化,提升人民幣的國際地位。碳排放權的價格還沒有固定統一的貨幣單位,目前還處于排放權購買國以該國貨幣支付的階段,在不同的市場上計價單位不盡相同。但是為了實現碳幣體系的建立,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最終會有一個國際通用的計價標準,并以此標準來衡量世界各種貨幣的地位和幣值。所以目前提升人民幣的國際地位,加強人民幣和碳排放權價格之間的聯系就顯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