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減排的主要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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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減排的主要措施

碳減排的主要措施范文1

關鍵詞:老舊小區;改造;減碳;核算

2019年,中國的碳排放量達到92.29億噸,超過了美國和歐盟的總和,占全球總排放量的近1/3,是世界上碳排放增量最大的國家[1]。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要求,我國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國家重大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在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承諾我國碳排放將于2030年達到峰值,2030年單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2]。2020年9月,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上我國提出,將努力在2060年實現“碳中和”。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統計,建筑行業已成為全球三大溫室氣體排放源之一,排放了約40%的溫室氣體,且具有最大的節能潛力[3]。城市住宅建筑產生的碳排放占建筑行業碳排放的比例超過40%。2000年至2018年,中國城市住宅建筑產生的CO2排放量從2.891億噸攀升至8.91億噸[4]。目前已經有一些學者開展了社區層面的碳排放核算。例如,黃建等對蘇州一個新建社區的碳排放進行核算,核算內容為建筑能耗、交通、廢棄物處理、水資源四大系統在使用階段所產生的碳排放,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碳減排方案[5]。陳莎等對北京既有社區的能源消耗(用電、用氣、采暖)、交通出行、廢棄物和綠地碳匯的碳排放進行了核算[6]。但是CarbonReductionPotentialAssessmentofOldResidentialTransformation老舊小區改造的減碳潛力評估較少有研究對老舊小區改造的減碳潛力進行量化評估。結合目前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推進,在改造中增加低碳化目標并評估其減碳潛力,將對城市低碳發展有重要意義。

1研究方法

本文分別對老舊小區既有使用階段的碳排放和技術措施的減碳潛力進行核算,核算清單如圖1所示。首先從景觀綠化、建筑單體、水資源、固廢物和基礎配套五個方面對老舊小區階段的碳足跡進行核算,掌握老舊小區的碳排放現狀。接下來,根據現場調研提出適用于老舊小區低碳化改造的技術措施,并基于生命周期理論對技術措施實施后可能實現的碳減排效益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施加減碳措施所增加的物化階段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材生產、運輸、施工)、拆除階段所產生的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筑垃圾的處理)和所能降低的運行階段碳排放量。核算采用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Approach)進行核算,排放因子法是IPCC提出的第一種碳排放方法,也是目前廣泛應用的方法[7]。即溫室氣體排放量由排放源的活動水平與相對應的排放因子相乘得到。核算公式如下所示:E=∑Q×EF(1)其中,E為CO2排放量;Q為活動水平,活動水平數據量化了造成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如居民生活電耗、氣耗、水耗、綠地面積、焚燒處理的廢棄物量等,該數據將通過實地調研進行采集;EF為排放因子,即每一單位活動水平所對應的CO2排放量,例如:kgCO2/kWh,kgCO2/m2草地面積等。各個階段的具體核算公式和對應的碳排放因子主要參考住建部頒布的《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2019[8];部分碳排放因子來源于相關文獻[9-12]。

2案例計算

2.1案例概況

研究選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和睦新村作為研究對象。和睦新村建造于1988年,共有54幢住宅,現有3566戶居民,建筑面積17萬m2。以50年的設計使用年限為參照,該小區的剩余使用年限為16年。

2.2既有使用階段的核算

本案例既有使用階段的活動水平數據及其來源見表1。通過對住戶進行抽樣問卷調查獲取居住建筑內部的電耗、氣耗和水耗,共計咨詢了64戶;其他公共區域的活動水平數據通過總平面圖、實地調研、咨詢社區管理部門和參考行業統計值進行確定。按照所收集的活動水平數據進行核算,得到本案例改造前使用階段的碳排放結果如圖3所示。改造前使用階段的碳排放為9721tCO2/年,單位建筑面積排放57.18kgCO2/(m2·年),人均碳排放為1155.1kgCO2/年。其中景觀綠化碳匯抵消了-3.29%的排放;建筑單體耗能產生碳排放占比最高(84.17%),其次是固體廢棄物處理(10.20%),水資源和基礎配套的碳排放分別占8.62%和0.30%。從各活動水平的碳排放來看,最主要的碳排放源是居住建筑電耗、氣耗和固體廢棄物(大多數為生活垃圾)。

2.3減碳措施的核算

對該小區進行了實地調研,認為可以實施的改造措施包括建筑單體層面的節能燈具更換、太陽能光伏利用、屋面保溫增設;水資源方面的雨污分流改造、雨水回收利用;固廢物方面的垃圾回收處理和基礎配套層面的節能路燈更換。2.3.1分項核算(1)建筑單體(a)更換節能燈具老舊小區內的單元樓道內燈具光源還存在白熾燈的使用,更換為LED節能高效光源能夠降低能耗。假設原本為12W的燈具,日工作時長為8小時;更換為自動感應節能燈具,功率為6W,日工作時長縮短為6小時。則每年能夠節約電耗34MWh??紤]燈具的生產和拆除所產生的排放,案例更換節能燈具的碳排放影響如表2所示,合計能夠降低384.5tCO2,拆除階段的碳減排來源于建材的回收利用。(b)太陽能光伏增設太陽能光伏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對于建筑節能減排有很大的現實意義,在居住建筑中應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對于整個生態城市的建設有巨大價值[13]。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為推廣建筑光伏系統提供了機遇[14]。假設屋面光伏可利用系數取0.5[15],鋪設發電效率為15%的單晶硅發電組件,光伏發電系統的損失效率為25%[8],則使用階段光伏系統的發電量可根據下式進行計算。(2)式中,Epv——光伏系統發電量(kWh);I——光伏電池表面的太陽輻射強度(kWh/m2);KE——光伏電池發電效率(%);ε——光伏系統損失效率(%);Ap——光伏系統面積(m2)。根據相關研究[16],1m2光伏組件在生產階段和使用階段分別產生160.86kgCO2和4.93kgCO2的碳排放,拆除階段的碳排放為-9.88kgCO2。該小區的屋頂建筑面積合計為32684m2,經核算,案例增設屋面太陽能光伏的碳排放影響如表3所示。該項措施在物化階段產生的碳排放比較高,但使用階段的減碳效益也更加顯著,能夠降低小區生命周期碳排放量17867.9tCO2。(c)屋面保溫增設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熱工性能較差,能耗損失嚴重。增設屋面保溫將對住宅供暖、空調能耗產生較好的效益。根據相關研究,若既有住宅建筑的屋面增設40mm厚擠塑聚苯板(XPS),采暖制冷能耗能夠降低12%左右[17,18]。基于此,若在案例小區的改造中,增設所有居住建筑的屋面保溫,將能夠取得很高的節能減排效果,核算結果如表4所示,實現生命周期碳減排4340.4tCO2。(2)水資源(a)雨污分流改造由于建設年代較早,老舊小區的排水系統大多為雨污合流系統,造成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低下,降低了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效率[19]。對排水管網進行雨污分流改造,能夠減少合流至污水處理廠時雨水處理所消耗的能耗,降低對環境的污染。本案例需要改造管網9000m,開挖、移除土方4648m3,回填764m3,當地年降水量1378.5mm。改造施工工藝,即開挖、移除土方和填土碾壓平整的碳排放因子分別為1.05kgCO2/m3和0.99kgCO2/m3。經核算,案例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后能夠降低小區生命周期碳排放368.6tCO2,見表5。(b)屋面雨水回用浙江省降水量較為充沛,具備雨水回用條件。此外雨水資源化還能提高城市的雨洪調節功能,具有良好的節水效能和環境生態效益。小區屋面雨水不直接與地面接觸,污染小,并且可借助檐溝、雨落管直接收集利用[20],在雨水路徑的末端增設蓄水池、雨水處理設備收集回用雨水,可以用于小區內綠化及路面澆灑[21]。雨水回用的計算方法如下[22]:(3)式中,Wya為雨水年徑流量(m3);Ψc為徑流系數,下墊面為硬質屋面,取0.9;ha為常年降雨厚度(mm);F為計算匯水面積(hm3)。根據計算,案例的蓄水池容積為215m3,采用混凝土澆筑;年雨水回收利用量為23350m3。計算得到案例中增設雨水回用系統后的碳排放影響如表6所示,使用階段的碳排放能夠降低112.1tCO2,考慮物化階段和拆除階段,最終實現減碳量為84.5tCO2。(3)垃圾回收利用小區內垃圾收集較為雜亂,且垃圾收集點破舊,垃圾桶放在外面供居民投放,管理不佳。如果能夠增加小區內垃圾分類宣傳,嚴格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規范垃圾處理點,將能夠提高小區內垃圾回收率,降低垃圾處理能耗。對案例小區內的23處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進行更新,預計消耗主要建材包括混凝土12.7m3,混凝土磚7.3m3,頁巖磚14.0m3。預計實施改造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能夠提升14.53%。核算結果如表7所示,該措施在生命周期能夠實現2294.3tCO2的減碳量。2.3.2綜合碳減排效益六項技術措施在本案例小區產生的生命周期碳排放影響如圖4所示。屋面太陽能光伏增設能實現非??捎^的減碳效果,超過17000tCO2,其次是屋面保溫增設和垃圾回收利用,實現減碳量超過2000tCO2,更換節能燈具和雨污分流改造的減碳量約400tCO2,屋頂雨水回用實現的減碳量相對較少。基于生命周期理論,案例小區在實施這六項減碳技術后共能實現碳排放降低25340.2tCO2,措施在物化階段和拆除階段產生了2518.6tCO2。碳減排效益主要來源于建筑單體的減碳(22592.8tCO2),其次是固廢物,減少2294.3tCO2,水資源方面共實現了453.1tCO2的減碳量。案例小區實施這六項減碳措施后平均每年能夠降低碳排放1563.8tCO2,減碳率能夠達到16.3%。

結語

碳減排的主要措施范文2

[論文摘要]氣候變化問題是由全球范圍內市場失靈造成的,減排溫室氣體的措施離不開市場機制。圍繞碳標識合法性的討論體現了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的沖突。我國應當加強對碳標識的研究,以應對來自主要貿易伙伴的挑戰,并使之成為我國實施貿易與環境政策的一項重要工具。

[論文關鍵詞]碳標識;溫室氣體減排;貿易與環境

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擴大了消費者的產品選擇范圍。2007年美國消費了11.7億美元瓶裝水,是世界上最大的瓶裝水市場,其中相當一部分是斐濟水(Fiji Water)。將斐濟水從其原產地運到位于洛杉磯出售需要跨越約2,000英里,途中消耗的能量是生產瓶裝水的兩倍,而消費者并未意識到這一點。2006年,為生產供美國消費的瓶裝水便排放了約250萬噸二氧化碳,運輸導致了進一步的碳排放,盡管飲用水本身完全可以從當地獲得。然而,瓶裝水僅是在擺上貨架前跨越了千山萬水的眾多產品中的一例。

一、碳標識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減排措施

將排放溫室氣體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市場機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限制和貿易”(cap and trade) ,另一種是征收碳稅( carbon tax)。兩者均須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如果國家不愿參加減排溫室氣體的多邊安排或承擔強制性減排義務,自愿采取減排措施的國家仍可通過單邊或者與他國的協調措施,利用市場的力量迫使非自愿減排國家的企業采取減排措施,只要其擁有對非自愿減排國家足夠重要的市場。相關措施還包括披露企業的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和對產品進行碳標識(carbon labeling)。碳標識是為了緩解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廣低碳排放技術,把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產品標簽上用量化的指數標示出來,以標簽的形式告知消費者產品的碳信息,通過消費者的選擇和非政府組織的監督機制影響生產者的行為,促使生產者提供低排放的產品和服務。

二、碳標識的實際運用

為了改變消費者的購買觀念,選擇“低碳”產品,英國政府率先于2007年實施了碳標識項目,其目標是覆蓋所有的產品,目前已有近百種產品加貼了碳標識。據報道,英國特易購、百事可樂等頂級食品公司已經給部分食品標上了“碳足跡”,幫助消費者做出“綠色”采購決策。作為英國未來20 年食品生產戰略的一部分,政府呼吁其他品牌食品也標上“碳足跡”標簽,便于消費者一目了然地查看該商品從開始加工到擺上售貨架全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英國,選擇在其產品上加貼碳標識的企業也承諾在兩年內對其產品的碳足跡進行削減。應英國環境部門要求,食品和農村事務處以及英國標準化機構對某一產品的碳足跡進行計算并建立了統一的標準。

在美國,理論上個人行為導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總量的三分之一。因此,碳標識的推動力在于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碳信息,使他們在知悉的基礎上作出購買決定并最終選擇碳足跡較低的產品,以減少碳排放。200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Massachusetts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案中,12個州政府、四個地方當局以及眾多私人組織起訴美國環境署,迫使后者將溫室氣體作為《清潔空氣法案》第202節中的污染物質加以規制。最高法院以5:4的表決結果認定了溫室氣體構成《清潔空氣法案》中的“空氣污染物”,美國環境署有義務加以規制。該案傳遞出的另一個信息是美國環境署應當自己實施碳標識而不是留給各州政府或個體企業來完成。同時,美國于2007年頒布了《國家溫室氣體登記法案》和《溫室氣體責任法案》,2008年又公布了《統一撥款法案》,指示國家環保署制訂規則,要求各經濟部門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此外,美國國家環保署與美國能源部共同推行的美國能源之星(energy star)標識業已深入人心。據測算,如果美國個人消費者、商業機構和政府組織選擇有能源之星標識的產品,每年的能源消耗將會減少2,000億美元。迄今為止,能源之星計劃已經為減排作出了相當于2,700,000輛汽車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貢獻。

三、碳標識在WTO法律框架下的適用性分析

對環境標識最強烈的質疑來自于WTO的反貿易保護規則。國家在制定減排溫室氣體的政策和法律時可以使用貿易措施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但并不意味著此類貿易措施的內容和實施方式的合法性均不會受到挑戰?!稓夂蜃兓蚣芄s》第3條第5款規定:為應對其后變化而實施的措施,包括單方面措施,不應當成為國際貿易上的任意或無理的歧視手段或者隱蔽的限制。這表明,即使是為了減排溫室氣體而采取貿易措施,也必須符合國際貿易法規則,主要是WTO協議。如果WTO成員國因實施碳標識而更加青睞當地產品,則可能構成對WTO反貿易保護主義規則的違反。這凸顯了貿易促進與環境保護之間的沖突性。

(一)碳標識與非歧視原則的潛在沖突

WTO的宗旨在于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實現貿易自由化,擴大就業,充分利用全球資源,造福人類。為此,WTO確立了非歧視、透明度、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四大原則。其中,非歧視原則與碳標識關系最為密切。非歧視原則主要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兩個方面,其與碳標識的潛在沖突體現為:實施碳標識是否會為部分企業或產品其帶來商業上的優勢?如果進口貨物被加貼碳標識,是否會導致其銷路不暢?如果一國將已經加貼碳標識的產品出口至他國,是否會比未加貼碳標識的第三國產品有更好的銷路?

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導致與非歧視原則潛在沖突的問題并非首次出現。例如,根據《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每一締約國必須禁止從截止到1990年1月尚不是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進口受控物質,故非締約方國家可能無法享受《議定書》締約方之一給予另一締約方在進出口方面的待遇。如果涉及的各方均同為WTO成員國,則《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實施可能違反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在碳標識領域,進口國如果僅基于貨物運輸的距離而歧視來自另一個國家的產品就可能構成對GATT規則的違反。同樣,因產品未實施碳足跡,或因一國對碳排放未加限制而進行歧視也可能構成對GATT規則的違反。不過,正如生態標識在世界許多國家流行而并未受到WTO的過多干涉一樣,碳標識也可能走類似的道路。通過保持標識項目的自愿性,一國仍然可以向實施碳標識的國家出口貨物,即使其自身并不實施。

(二)TBT協議對碳標識的涵蓋

根據WTO規則,成員國有權限制它們認為未能滿足安全標準和規范的產品進口,在此過程中能否對非與產品特性相關的生產過程和方法(NPR-PPMs)加以考慮是一個潛在問題。NPR-PPMs無法通過觀察產品本身得知。如果對美國境內銷售的斐濟瓶裝水加貼碳標識以標注其食品里程,所反映的信息便屬于NPR-PPMs。碳標識側重于揭示NPR-PPMs信息,卻可以使消費者清楚地了解產品對于氣候變化的影響。GATT締約方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達成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協議)。該協議不但涉及產品本身的規范和標準,還將產品的生產工藝、生產方法的法規和標準納入了協議范圍,并適用于WTO所有成員。根據該協議,WTO成員國對在其境內生產和出售的所有產品的制造標準負有監督和加以規范的義務,也可以選擇對在其境內運輸以及使用產品的方法加以規范,但成員國能否合法地在產品上設置碳標識,以反映該產品在其他國家生產時的溫室排放水平?

TBT協議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以“技術規章”(technical regulation)和“標準”(standard)為形式的非關稅壁壘措施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從協議措辭方面分析,TBT協議附件1第1項對“技術規章”作出了界定: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第二項對“標準”作出的界定為:經公認機構批準的、規定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不難看出,上述兩個條款在第一句中都包含了短語“相關加工和生產方法”,但在第二句中卻并未使用“相關的”一詞,似乎意味著一種標識并非必須“與產品相關”。因此,將與NPR-PPMs有關的碳標識應用于進口貨物存在可行性。筆者認為,可以將與生產過程和方法相關的碳排放視為危害環境的物質,進而將其歸入WTO對進口的大規模碳足跡產品施加限制的參考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在環境標準問題上的發言權遠不及發達國家,TBT協議第12條還專門規定了對貧困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主要包括發展中國家成員可以采用與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不同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以保護與其發展需要相適應的本國技術、生產方法和工藝等。

(三)碳標識在GATT第20條下的抗辯

GATT第20條規定了可以偏離總協定義務的幾種例外情況,其中的b項和g項與環境保護有關,是過去GATT衡量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是否符合GATT的主要依據,也是現在WTO解決爭端機構解決類似爭端的主要依據。在理論上,如果碳標識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實施且不會完全阻礙產品進入一國市場,則有可能被WTO所接受。筆者認為,基于許多發展中國家反對以碳排放為基礎推行貿易限制措施的現實,實施全球生態環境保護戰略同樣應當尋求合作的方式,實施碳標識的發達國家所采取的單邊貿易措施也必須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承受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7月的“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WT/DS394/395/398/R)裁決報告中,專家組以中國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在事實上為下游產業提供了變相補貼等理由裁定中國不能援引GATT第20條(g)款作為被訴出口限制措施違反《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1.3條義務之抗辯依據。WTO上訴機構于2012年1月報告支持了該案專家組得出的相關結論。因此,根據目前WTO的爭端解決實踐,如果無法有力地證明碳標識措施與保護可耗竭自然資源之目的間存在關聯,則在WTO法律框架下援用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進行抗辯的前景并不樂觀。

碳減排的主要措施范文3

一、《京都議定書》中的減排機制

《京都議定書》提供的減排機制有如下三種:排放貿易機制( ET)、聯合履行機制(J I )和清潔發展機制(CDM)。

排放貿易制度是指,發達國家中一國可以將其超額減排的指標出售給他國,而轉讓方相應地扣減自身的減排配額。

聯合履行機制是指,一方從另一方獲得的任何排放削減單位或一個分配數量的部分,這樣就提高了受讓方的分配數額。

清潔發展機制是指,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允許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將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用于完成其承諾的減排指標。

正是由于減排機制的經濟可行性,促使了碳交易市場的形成。

二、碳排放權問題的國際進展

(一)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狀況

歐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首要目標是將溫室氣體的排放由增加轉為減少, 然后再努力達到《京都議定書》中所承諾的減排目標 。自2005年 1 月 1日開始實施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交易制度 ,即歐盟減排交易機制 (簡稱 EU ETS ) ,它的特征是限額貿易, 核心是排放配額國家分配計劃。

歐盟將其承諾的 8 %減排 目標分解到每一個成員國,制定減排量分擔計劃。該計劃按照“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原則制訂。 成員國政府把分配到的排放配額再分解給各自國內的相關企業 ,即制訂“國家分配計劃 ”(簡稱 N A P ) 。N A P制訂后必須向全社會公開, 同時提交歐盟委員會審議。

N A P必須遵循以下規則:必須與該國分擔的目標相對應, 同時還要反映該國在實現該目標時實際的和預期的進展情況;在給具體的企業分配排放額度時, 必須考察其每一項生產活動以決定其減排潛力,分配給它的排放額度不能高于該企業可能需要的額度;當某成員國打算通過另外兩個京都機制協助實現其國家排放目標,從而為其國內企業提供更大的排放空間時,其相關計劃必須足夠細化和具體。歐盟委員會有權要求成員國對不合格的N A P 做出修正,甚至完全拒絕。如果一個成員國的NAP遭到歐盟委員會的拒絕,就必須重新制訂,一旦獲得通過就不得更改。

在EU ETS機制下,企業在每個公歷年度結束后必須上交與其實際排放量等值的配額, 超額排放企業就將超排缺填補, 否則將面臨高額罰金。而填補缺口的辦法是向有節余的企業購買配額。從長遠來看,交易配額將刺激企業采取的措施降低實際排放量。

(二)美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狀況

美國主要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有西部氣候倡議(WCI)、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RGGI)、氣候儲備行動(CAR)、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

1、西部氣候倡議(WCI)

西部氣候倡議旨在通過州、省之間的聯合來推動氣候變化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尤其是支持采用市場機制來有效實現減排。配額設置與排放額分配委員會則負責運用方法學為本區域設置排放上限以及在各成員間分配排放額。

為了達到這個目標 ,WCI采用區域限額與交易機制(Cap - and - Trade) ,確立一個明確的、 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排放上限 ,然后通過市場機制來確定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來達到這一目標。州或省政府規定一個或幾個行業碳排放的絕

對總額 ,可交易的排放額或排放許可限定在該總額內 ,這些排放額可以通過拍賣或無償的方式重新進行分配 ,各州、 省或邦政府指定各組織機構提供排放額以中和其碳源。

2、 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RGGI)

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是美國第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強制性減排體系 。RGGI和 WCI 一樣也是以州為基礎成立的區域性應對氣候變化合作組織 ,試圖推動清潔能源經濟創新與創造綠色就業機會 ,但不同的是它采了更加保守的策略 ,僅將電力行業列為控排放的部門 。

RGGI也提供了一個基于市場的碳排放權拍賣和貿易體系 ,同樣允許購買某些類型的項目所產生的碳排放配額來抵消配額不足 ,但其購買的碳抵消額一般不超過 3. 3 % ,而且只能局限在美國本土內。

3、氣候儲備行動(CAR)

氣候儲備行動 ( Climate Action Reserve ,CAR)于 2009 年正式啟動 ,是一個基于項目的碳排放交易機制。它制定一個可開發、 可量化、 可核查的溫室氣體減排標準 ,基于項目而產生的碳排放額 ,透明地監測全程的碳交易過程 ,其目標是要建立一個覆蓋整個北美的交易體系。

由于氣候儲備行動是美國第一個根據自愿碳標準(VCS)設立的溫室氣體減排體系 ,其所有的項目都是采用 VCS方法學,因此氣候儲備行動目前只接受由氣候行動儲備開發協議項目 ,尚不接受 CDM 項目的減排額 ,而只是把 CDM 機制的方法學作為其協議的出發點 ,也不接受來自 EPA “氣候領導者項目” 所產生的減排額(Climate Leaders Off set s ,CLO)以及來自自愿碳標準的減排額。

4、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

CCX也是根據配額和交易機制動作的,其減排額的分配是根據成員和 CCX減排時間表來確定的 ,加入必須做出減排的承諾 ,該承諾出于自律約束力。如果會員減排量超過了額 ,它可以將自己超出的量在 CCX交戶 ,如果沒有達到自己的承諾減排額場上購買碳金融工具合約(CFI) 。CCX 也接受其他項目的減排量 ,而且是美國惟一認可 CDM 項目的交易體系 ,但由于 CFI的價格遠遠低于歐洲碳市場上 CDM項目的減排額的價格 ,實際上很難發生交易。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積極構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與平臺

目前我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與世界平均水平相當,以后還會繼續提高。

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占到全球CDM市場的三分之一強,但是這種基于 CDM 機制的交易完全依托歐美國家的交易平臺、 交易方式、 交易價格、 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續 ,我國沒有價格制定權。因此我國應該積極構建起全國性與區域性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與平臺 ,通過氣候變化談判以及其他各種方式 ,改變目前不盡合理的定價模式和交易規則 ,實現中國企業由單純的排放權供應者到市場有效參與者的轉變。

(二) 國家應出臺相關的鼓勵政策

歐洲經濟已經發展到了成熟階段,它站在頂點,往下削減排放量很簡單,但是中國還在發展過程中,得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空間、就業拉動等問題,就會很復雜。我國主要采取自愿減排措施的做法,許多產業擔心現在減排越多,日后實施總量管制時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權會不會變少。國家應出臺相關的鼓勵政策來解決企業的這種疑慮,而不只是單純地要求產業努力減排,不然會挫傷企業自愿減排的積極性。

(三)制定有關碳交易的會計指南

會計應充分發揮自己在提供可用貨幣計量、可供鑒證信息方面的優勢,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應當積極參與到相關市場建設中去,熟悉碳交易的發展及其特點,加強這方面的宣傳,提高會計界對此認識,并盡快制定有關碳交易的會計指南。

(四)要加快碳排放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目前碳排放權的法律制度存在許多沖突之處 ,應當對現有的相關立法進行統一協調 ,尤其要對碳排放信息統計監測與考核制度、 碳匯制度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 ,以使減排行動統一,做到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碳減排的主要措施范文4

關鍵詞 低碳經濟;經濟增長;制度安排;國別研究

中圖分類號 F2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0)09-0018-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9.004

隨著世界工業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劇增、人類欲望的無限上升和生產生活方式的無節制 ,世界氣候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問題。尤其是由化石燃料過度消耗所導致的全球變暖,引起了世界范圍的廣泛關注。全球變暖嚴重危害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深刻觸及到能源安全、生態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糧食安全,甚至威脅到人類的生存。這一現象亦引發了國際社會對現有經濟發展模式的反思,在此背景下,“低碳經濟”(lowcarbon economy)的概念應運而生,并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

“低碳經濟”的概念最早由英國政府在2003年發表的《能源白皮書》中提出,題為“我們能 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 ?!赌茉窗灼分赋?“低碳經濟是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 耗和更少的環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低碳經濟是創造更高的生活標準和更好的生活質量的途徑和機會,也為發展、應用和輸出先進技術創造了機會,同時也能創造新的商機和更多的就業機會?!?/p>

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提出后,各國紛紛相應。學術界圍繞低碳經濟的研究也不斷地發展和豐富。國外學者對低碳經濟的研究起步較早,研究成果也頗為豐富??偨Y國外現有的研究成果, 主要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低碳經濟與經濟增長,研究重點在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碳排放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及碳減排對行業發展的影響等;二是低碳經濟實現的制度安排,研究主要集中對碳稅(carbon tax)和碳交易(carbon trading)的討論;三是不同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進程。

1 低碳經濟與經濟增長

關注“低碳經濟”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碳排放量(carbon emission)的控制,碳排放量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一直是學者們研究的一個熱點。通過對現有文獻的分析發現,碳排放量的影響因素不僅包括Kaya公式所揭示的人口、GDP和能源消耗[1],還包括國際貿易,兩國的商品貿易為碳排放創造了一種轉移機制。

1.1 人口規模、結構對碳排放量的影響

不言而喻,人口越多,碳排放量就越多。即便中國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碳排放最多的國家,也不足為怪,因為中美人口相差4倍多。此外,人口結構對碳排放量也有影響。Salvador Enrique Puliafito, et al采用LotkaVolterra模型對人口、GDP、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的相互關系的探析,Michael Dalton, et al采用PET模型(PopulationEnvironmentTechnology model)的研究,均驗證了上述結論。隨著世界人口轉型,人口老齡化現象逐漸凸顯,發達國家將在2020年前后進入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因素會降低碳排放量,這一效果與技術變革的效果相當[2-3]。

1.2 GDP、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的因果關系

低碳經濟不是貧困的經濟,因此不能通過降低GDP實現碳減排。碳排放最主要的來源是能源的消耗,能源強度和碳強度是衡量能源消耗的兩個重要指標?!澳茉磸姸取?Energy Intensity)是指單位GDP的能源用量。不同產業的能源強度不同,一般第二產業的能源強度最高,而第二產業中,重化工的能源強度又遠高于一般制造業。能源強度還受到技術的影響,同一行業中技術水平低則能源強度高。因此降低能源強度,提高技術水平是減排的有效方向之一。而單位能源用量的碳排放量,則稱為“碳強度”(Carbon Intensity)。能源種類不同,碳強度差異很大?;茉粗?煤的碳強度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氣較低??稍偕茉粗?生物質能有一定的碳強度,而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潮汐能等都是零碳能源。

尹希果等:國外低碳經濟研究綜述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0年 第9期學者也對GDP、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的關系進行了定量研究。Ramakrishnan Ramanathan采用DEA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數據包絡分析法)同時分析了GDP、能源消耗、碳排放量之間的聯系。他指出以往研究的缺陷是,只分別分析了GDP對碳排放量的影響或者能源消耗對碳排放量的影響,沒有對三者的聯系進行分析。在指標選取上,他以化石能源消耗釋放的二氧化碳代表碳排放量,化石能源包括了石油、天然氣和煤炭;以全球生產總值衡量經濟增長;能源消耗中只選取了非化石能源消耗量,包括水利、核能和地熱能,沒有包括化石能源消耗量是為了避免與第一個指標的重復。在DEA分析效率指標構建中,將GDP和碳排放量作為產出,非化石能源消耗作為投入。結果顯示效率指標在1980年時最高,接下來的7年急劇下降,隨后呈現反復震蕩下跌趨勢,1996年開始回升?;贒EA分析的技術預測(technology forecasting)得到了碳排放量與能源消耗量的曲線圖[4]。

Ugur Soytas, et al采用包含GDP、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勞動力和固定資本總額等變量的VAR模型研究了美國能源消耗、GDP與碳排放量之間的因果關系。研究發現碳排放量的格蘭杰成因不是GDP增長,而是能源消耗。并提出碳減排政策的制定應該從降低能源強度角度考慮,還應該增加如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使用,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5]。后來,Ugur Soytas, et al對土耳其的實證研究也得到類似的結論[6]。

XingPing Zhang, XiaoMei Cheng研究了中國能源消耗、碳排放量與經濟增長之間的格蘭杰因果關系及方向。他建立了一個包含GDP、能源消耗量、碳排放量、資本和城市人口指標的多元模型,以1960-2007年的實證結果顯示,GDP對能源消耗量存在單向格蘭杰成因,能源消耗量對碳排放量存在單向格蘭杰成因,而碳排放量和能源消耗量都不是經濟增長的格蘭杰成因。這意味著,從長遠來看,中國政府可以推行漸進的能源政策和碳減排政策,而不會妨礙經濟增長[7]。

定量分析的結果表明,低碳經濟是經濟增長與化石能源消耗脫鉤的經濟。化石能源消耗是碳排放的主要來源,在低碳經濟模式下,經濟增長不依賴于化石能源的消耗。從長期來看, 經濟增長與碳排放量也不存在因果關系,而能源消耗是碳排放量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碳減排政策應關注能源消耗:通過技術改革、產業結構 升級,降低能源強度;增加清潔能源的使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降低碳強度。

1.3 行業碳排放量存在差異

碳減排的重要措施是降低能源強度和碳強度,而由于行業差異以及不同行業使用能源的差異,不同行業的碳排放量相差很大。因此將行業分類,并研究其在低碳經濟下的發展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T C Chang, S J Lin采用灰色關聯分析(Grey Relation Analysis)測算了臺灣34個行業產值與碳排放量的灰色關聯系數、總能源使用量以及各種能源使用量與碳排 放量的灰色關聯系數。研究結果顯示,在分辨系數取0.5的情況下,從34個行業的平均情況來看,產值與碳排放量的灰色關聯系數為0940,總能源使用與碳排放量的灰色關聯系數為-0912,單個能源與碳排放量的灰色關聯系數分別為電力0913、煤炭0.800、石油-0.79、天然氣0.513。這些結果說明了臺灣經濟依賴于二氧化碳密集型的行業,電力能源在臺灣經濟發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分行業來看,根據產值與碳排量的灰色關聯系數、能源使用與碳排量的灰色關聯系數的正負及其大小關系,可以將行業分成兩種不同的類型。其中,采礦業、有色金屬、電力和發電業、公路運輸業為“三低行業”,即能源強度低、碳強度低、碳排放系數低。而農林漁業、食品業、紡織業、皮革業、造紙業、石化原料業、橡膠業、化工產品業、金屬制品業、運輸設備業、燃氣及水供應業、建筑業等11個行業為“三高行業”,它們的能源強度高、碳強度高、碳排放系數高,因此減排政策的制定應主要關注這些行業[8]。

此外,Marco Mazzarino采用比較靜態方法(comparative static approach)和貨幣估值技術的研究發現運輸業是OECD國家碳排放量最大的行業,約占到總碳排放量的三分之一[9]。R. Rehan, M. Nehdi(2005)認為水泥業也是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行業,并探討了在清潔發展、聯合履行、排放交易三種機制下水泥業的發展前景[10]。

1.4 碳排放量隨國際貿易而轉移

關于碳排量的影響因素,不僅有國內因素,如人口、GDP、行業等,同時國際貿易也是影響 碳排放量的一個重要因素。Paul B Stretesky , Michael J Lynch以1989-2003年世界169個國家的面板數據為樣本,研究了各國人均碳排量與對美國出口量之間的關系。以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為因變量,各國對美國的出口量為自變量,人口密度、GDP和FDI為控制變量,采用固定效應模型的估計結果顯示:人均碳排放量與出口有著顯著的關系。細分產業后的分析結果顯示在出口行業中,天然氣、石油和煤炭、化工產品和再進口產品等四個行業對人均碳排放量的影響最大。這意味著,在控制了人口密度、GDP和FDI的情況下,一國對美國出口越多,人均碳排放量也越大,出口產品中天然氣、石油和煤炭、化工產品和再進口產品所占的比重越大,人均碳排放量就越大[11]。

Yan Yunfeng, Yang Laike提出,國際貿易創造了一種轉移機制,不僅使產品可以在世界各國之間自由流動,同時也使得碳排放可以自由轉移。1997-2007年,中國碳排放量的10.03%-26.54%是由出口產品的生產所引致的,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僅占到4.40%(19 97年)和9.05%。世界其他國家因轉移機制減排的二氧化碳從1997年的150.18Mt增加到2007年的593Mt,而中國在1997-2007年間因生產出口產品而凈增的二氧化碳達到4 894Mt。他們的研究為近年來中國碳排放量激增找到了一個新的解釋視角,同時這些數據也印證了中國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世界工廠的地位。對這一領域的研究,正催生著像在國際貿易中征收碳關稅這樣的動議,有學者擔憂這會引發新一輪的貿易保護主義[12]。

2 低碳經濟實現的制度安排

低碳經濟是在全球氣候惡化的背景下提出的,是世界經濟發展的新模式。為實現經濟發展中的“低碳”,各國主要的制度安排有征收碳稅和碳交易制度。前者是由政府通過稅率來確定進行碳排放的活動要付出多少代價;后者是在《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下,通過碳排放權的交易實現全球范圍內碳減排的目的。

2.1 碳稅

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它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以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碳稅最早由芬蘭于1990年開征,此后,瑞典(1991年)、挪威(1991年)、荷蘭(1992年)、丹麥(1992年)、斯洛文尼亞(1997年)、意大利(1999年)、德國(1999年)、英國(2001年)、法國(2001年)等國也相繼開征。近年來,為履行《京都議定書》義務,一些國家如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國也紛紛開征碳稅。

關于這些國家實施碳稅的經驗,Andrea Baranzini, et al在分析了各國能源產品的碳稅稅率后指出:各國的能源稅(energy tax)稅率差別相當大,從而碳稅稅率各不相同,這成為國際協調碳稅的一個主要障礙;從理論上說,征收碳稅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碳減排的激勵機制,但在實踐中存在其他目的,如基于財政(籌集資金)的目的,對需求彈性很小的產品征收很高的碳稅;對于某些能源產品,如煤炭,有些國家的碳稅稅率相當低,有些國家還實行補貼,因而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碳稅;要達到減少碳排放的目的,實施碳稅的同時要對能源稅進行改革[13]。

在此之后,日本的研究發現,能源稅和碳稅的使用能夠使碳排放下降到預計目標水平,同時也使能源種類的使用發生了變化,即由煤到天然氣[14]。對碳稅征收先行國挪威的研究發現,1990-1999年挪威平均每單位GDP的碳排放降低了12個百分點,但碳稅對碳減排的貢獻只有2.3%,碳稅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挪威對不同的產業實行差 別稅率,且不同類型燃料的碳含量與稅額的比率也不相同[15]。Cheng F Lee, et al在 灰色理論(grew theory)和投入―產出理論(inputoutput theory)的基礎上,運用模糊目標規劃(fuzzy goal programming)方法構建模型,模擬了三種碳稅方案下碳減排的力度和經濟影響。預測碳稅實施的影響有助于各國碳稅方案的選擇,也能更好的發揮碳稅的效果[16]。

2.2 碳交易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17]。其興起源于《京都議定書》所制定的三種減排機制:一是排放貿易機制(ET,Emission Trade),允許附件 一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之間相互轉讓它們的部分“容許的排放量”(“排放配額單位”);二是聯合履行機制(JI,Joint Implementation),允許附件一國家從其在其他工業化國家的投資項目產生的減排量中獲取減排信用,實際結果相當于工業化國家之間轉讓了同等量的“減排單位”;三是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允許附件一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并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核證的減排量”。即允許附件一國家出資支持無減排義務的國家通過工業技術改造、造林等活動,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并抵頂附件一國家的減排指標。

根據以上三種機制,碳交易可以分為兩種形態:基于配額的交易和基于項目的交易。配額型交易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主要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附件一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項目型交易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CERs)”、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ERUs)”,主要是通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碳交易市場發展迅速。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2008年碳交易市場成交總額為1 263.45億美元;預計2012年成交總額將達到1 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

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中唯一涉及到發展中國家的機制,并且《京都議定書》還承認了森林碳匯(carbon sink)對減緩氣候變暖的貢獻,并要求加強森林可持續經營和植被恢復及保護,允許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開展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將項目產生的碳匯額度用于抵消其國內的減排指標[18]。這些規定的出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開啟了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市場。CDM項目和碳匯CDM項目成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

3 低碳經濟的國別研究

3.1 發達國家的低碳經濟

英國作為第一次工業革命的先驅,正從自給自足的能源供應走向主要依靠進口的時代,按傳統的消費模式,預計2020年英國80%的能源都必須進口。因此英國于2003年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低碳經濟”概念,并積極推動世界范圍的低碳經濟。隨后,Johnton D et.al(2005)探討了英國大量減少住房二氧化碳排放的技術可行性,認為利用現有技術到本世紀中葉實現1990年基礎上減排80%是可能的[19]。Treffers T, et al探討了德國在2050年實現1990年基礎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80%的可能性,認為通過相關政策措施,經濟的強勁增長和溫室氣體排放減少的共同實現是可能的[20]。Koji Shimada , et al構建了一種描述城市尺度低碳經濟長期發展情景的方法,并將此方法應用到日本滋賀地區[21]。

在實踐中,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受到各國政府組織的廣泛關注和青睞,向低碳經濟轉型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大趨勢。英國把發展低碳經濟置于國家戰略高度,2008年頒布實施的“氣候變化法案”使英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立法的國家。按照該法律,到2050年英國要達到減排80%的目標。另外,政府大力促進商用技術的研發推廣,以占領低碳產業的技術制高點。在低碳生活上,英國社會運用多種手段引導人們生活方式的轉變。比如,要求所有新蓋房屋在2016年達到零碳排放,新建房屋中至少有三分之一要體現碳足跡減少計劃,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等等。在潔凈能源的開發上,英國發揮其海島國家的自然優勢,注重利用海洋資源,在發展海上風能、海藻能源等低碳能源方面居于全球領先水平。

同樣是島國的日本也在向低碳經濟發展模式轉變。日本內閣會議于2008年7月通過的“低碳社會行動計劃”闡述了在未來三五年內將家用太陽能發電系統的成本減少一半等多項有關減排的措施,其重要內容都與開發新能源有關。根據日本內閣政府2008年9月的數字,在科學技術相關預算中,僅單獨列項的環境能源技術的開發費用就達近100億日元,其中創新性太陽能發電技術的預算為35億日元。2009年4月,日本又公布了名為《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的政策草案,目的是通過實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措施,強化日本的低碳經濟。

為帶動歐盟經濟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轉型,2007年3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一攬子能源計劃,承諾到2020年將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總量的比例提高到20%,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一次能源的消耗量減少20%,將生物燃料在交通能耗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到10%。此外,2007年年底,歐盟委員會通過了歐盟能源技術戰略計劃,明確提出鼓勵推廣低碳能源技術,促進歐盟未來能源可持續利用機制的建立和發展。歐盟國家利用其在可再生能源和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等方面的優勢,積極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合作,力圖通過技術轉讓為歐盟企業進入發展中國家能源環保市場創造條件。

3.2 發展中國家的低碳經濟

《京都議定書》是旨在限制發達國家二氧化碳排放的國際協議,發展中國家未被規定必須承擔減排義務。但是隨著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速,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速增加。雖然歷史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還相對較低,但是在后京都時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的減排壓力已經越來越大。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會議上,中國是否應該承擔減排義務及能否獲得資金支持成為會議爭論的一個焦點。

發展中國家中尤其是中國,被指責為一個“搭便車者”,在降低碳排放、延緩氣候變暖上毫無貢獻。ZhongXiang Zhang(2000)通過分析中國1980-1997年間二氧化碳排量的歷史演變,以及中間燃料轉換、能源消耗、經濟增長和人口規模增長對二氧化碳排量的影響,指出上述指責是沒有根據的。實際上,中國在能源節約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97年單位GDP能耗只有1980年的一半。如果沒有這些努力,1997年的能耗總量將比實際排量多出50% [22-23]。Walter V Reid, José Goldemberg的研究也指出,發展中國家已經采取了有效措施遏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他指出中國從80年代開始實行能源價格改革,碳補貼從1984年的37%下降到1995年的29%,石油補貼從1990的55%下降到2%。另外,中國在提高能源利用率,開發可再生能源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4]。Paul B. Stretesky, Michael J. Lynch(2009)、YanYunfeng, Yang Laike(2010)的研究則指出兩國之間的商品貿易為碳排放提供了一種轉移路徑。中國為美國的碳減排做出了很大的潛在貢獻,因此美國等發達國家應該為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提供切實有效的氣候與環境友好型技術援助。

盡管中國的碳歷史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相對較低,但是其排放總量的激增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注。中國的碳排放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為邁入低碳經濟中國應如何改進措施,Hu Chuzhi, et al的研究比較具有代表性。他基于EKC模型,采用平均分配余量的分解方法,構建了中國碳排放的因素分解模型,定量分析了1990-2005年經濟規模、產業結構和碳排放強度對碳排放的貢獻,即規模效應、結構效應和技術效應。結果表明:①采用EKC曲線模擬結果顯示,我國碳排放量呈現“N”型,并沒有呈現嚴格的倒“U”型特征,這與規模效應具有一致性。說明我國經濟增長并不會自發導致碳排放量的減少,經濟增長也并不一定引發碳排放的增加,關鍵是我國的環境治理的機制、市場和政策不完善,若不施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未來在降低碳排放方面面臨著許多風險。②我國的碳排放政策的缺失,節能減排政策實施滯后,這是導致我國碳排放持續上升的又一重要因素。③在規模效應、結構效應和技術效應中,只有結構效應的平均值為負,表明經濟結構優化能降低碳排放,是減少碳排放的有效手段。④我國碳排放技術效應具有隨意性,這說明技術在降低碳排放方面并未發揮優勢,現行技術應用主要目的是提高勞動生產率,許多技術進步并非與提高環境質量有關,盡管技術進步非常快,但對降低碳排放的作用并不大。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控制碳排放的政策性建議:建立和實施不同時間尺度上的環境調控政策;積極推進產業結構向節能型、高級化發展,并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推行削減碳排放的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結構[25]。

Guo Ru, et al以上海為例,采用情景分析法(scenarios analysis)對上海2010-2020年的碳排放量進行了估計,并提出了一些碳減排建議。研究結論顯示:①上海的主要能源消耗在過去的15年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②上海的能源主要是用于生產,而第二產業的能源消耗占比最大。③上海2005年的碳排放量達到58.05 Mt Ceq,是1990年的兩倍。④在“十一五”計劃指導下,上海的碳減排量將分別達到17.26 Mt Ceq(2010年)和111.04 Mt Ceq(2020年)。作為中國的發達城市之一,上海在碳減排上要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基于以上分析上海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實現低碳經濟:①上海的碳排放主要來自于第二產業,因此提升產業結構是第一要務。發展能耗低且產品附加值高的行業,同時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②優化能源結構和能源效率,結合地域優勢開發使用清潔能源,如上??梢蚤_發風能。③加強碳匯建設,樹木、綠化帶、濕地、農田是上海重要的碳匯。擴大城市樹木和綠化帶的范圍,對崇明和南匯的濕地要加強保護[26]。

4 結 語

“低碳經濟”概念的提出源于全球氣候惡化的背景,從《京都議定書》到“巴厘島路線圖”,及至最近的哥本哈根會議,世界各國都在為解決氣候問題而努力。圍繞低碳經濟,學者們從不同視角、運用不同方法、對不同區域(全球、國家、地區)進行了研究。

關于低碳經濟與經濟增長,目前比較一致的結論有:①影響碳排放量的因素有人口、能源消耗、技術水平等,國際間的商品貿易也可以導致碳排放的轉移。②經濟增長對碳排放量的影響是通過能源消耗來實現的,為實現低碳經濟,應該增強能源強度及碳強度,逐漸由化石能源過度到清潔能源的使用。③不同行業的碳排放量有顯著差異,一個國家或地區應該在總體層面上規劃產業發展,提升產業結構。在研究方法上,灰色關聯分析法、數據包絡分析法以及對人口經濟學中LotkaVolterra模型的應用等,值得國內研究者的借鑒。在實踐中,實現低碳經濟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征收碳稅和碳交易制度。發達國家是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倡導者,在向低碳經濟的轉變進程中,推出了各種法案措施。低碳經濟已成為一種國際潮流,也影響著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進程。各國都致力于向低碳經濟的轉變,并從中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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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ynthesis of Foreign Scholars' Research on Low Carbon Economy

YIN Xiguo HUO Ting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Economy,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碳減排的主要措施范文5

[關鍵詞]碳稅,國際借鑒,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全球氣候變暖的趨勢進一步加劇,氣候問題及其所產生的各種生態影響,已成為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之一。氣候變暖主要是由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增加所致,為此,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取了各種溫室氣體減排措施,征收碳稅就是其中之一。

一、我國實施碳稅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碳減排不僅是國內問題,也是國際問題。碳的排放終究是向全球大氣排放,使用的是全球的“公共資源”,造成的是全球影響。我國作為一個碳排放大國,自然也要承擔起這一責任和義務,這也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從長遠來看,碳減排是經濟發展方式、能源消費方式、人類生活方式變革的主要拉力,并加速推動了建立在化石燃料基礎之上的工業文明向現代生態文明的轉變。這不僅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國策,也是我國與世界各國互惠互利的過程,符合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在我國決心走低碳經濟道路的背景下,碳稅被順應時勢的提出。碳稅是針對二氧化碳(CO2)排放而征收的稅。碳稅通過對燃煤和石

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我認為碳稅機制的可行性在于以下幾點:

1. 碳稅是一個稅種,仍屬于稅收范疇,碳稅的征管依然適用一般稅收的方法和程序。相較于碳排放交易而言,碳稅政策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易于管理,實施和征管成本也較小。

2. 碳稅作為一種稅收,除了其碳減排的主要作用,它還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此外,政府可以將碳稅收入分配給窮人和碳減排效果優良的企業,以達到社會再分配和獎勵的目的,從另一方面促進碳減排,并且不至于對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造成太大影響。

3. 碳稅機制對于碳減排的影響是直接的,可預測的并且易于掌控的。因為碳稅直接影響企業生產成本或影響產品市場價格,而且稅收的稅率、納稅人群不隨市場變化而改變并便于政府操縱,對于生產者與購買者的導向性足夠明確,從而影響生產者與購買者的決策,達到碳減排的目的,對社會經濟也能起到有效的調控作用。從長期來看,碳稅作為碳減排的一種手段,會促進生產企業技術革命,降低甚至完全不排放二氧化碳,達到綠色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目前,碳稅已在芬蘭、瑞典、丹麥、荷蘭、意大利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得到了運用。

二、國際碳稅征收的先進經驗與成果

歐洲國家征收碳稅的實踐起步較早,芬蘭是最早對二氧化碳排放

征稅的國家,于1990年開始征收碳稅。此后,瑞典、挪威、荷蘭、丹麥、斯洛文尼亞、意大利、德國、英國等國家開始先后征收碳稅。迄今為止歐盟27國已經全部開始開征環境稅。并且碳稅的征收對于二氧化碳的減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下面我們就瑞典做具體分析。

瑞典的碳稅是從1991年開始征收,目的是在2000年時將CO2排放水平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稅基是根據各種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發熱量來確定的。在最初,對私人家庭和工業的稅率為250瑞典克朗/噸CO2。1993年,稅收計劃進行了重大調整以保證瑞典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將工業部門的碳稅降為80瑞典克朗/噸CO2,同時私人家庭的稅率增加到320克朗/噸CO2。此外,對于一些能源密集型產業,采取了進一步減免措施。1994年以后,實行了稅率指數化,使真實稅率保持不變。在1995年,一般碳稅率為340瑞典克朗/ 噸CO2,工業部門為83瑞典克朗/ 噸CO2。1997年瑞典國家環保局提交的關于氣候變化的國家報告中提出,與假定仍然維持1990年以前的政策情景下的排放量相比,1995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了15%,其中排放量的90%的減少來源于碳稅。

不僅是瑞典,英國、德國、盧森堡、芬蘭和法國實行碳稅政策都取得了較好效果,實現了各自的減排目標。碳稅之所以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幾點:

碳稅機制本身就有幾點積極的效應。

⑴碳稅具有經濟增長效應。碳稅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

面,碳稅會降低私人投資的積極性,對經濟增長產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碳稅可增加政府收入,擴大政府的投資規模,對經濟增長起到拉動作用。從時間角度考察,短期內碳稅會影響相關產品的價格,抑制消費需求,從而抑制經濟增長;但從中長期來看,碳稅將促進相關替代產品的研發,降低環境治理成本,有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

⑵碳稅具有能源消費效應。碳稅將對一國的能源消費結構產生深遠的影響。碳稅使能源價格更高,使其成為一種更昂貴的生產要素,這將提高企業生產成本,由此企業會減少生產。與此同時,企業還會采取節能技術,降低能源消耗,采用替代能源,改變能源消費結構。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燃油等能源的需求價格彈性還比較高時,碳稅將減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強度,促進能源消費結構轉變。

除上述原因,各國實行碳稅還輔以多種政策來彌補碳稅的不足,更好地發揮碳稅機制的調控作用。筆者在閱讀了國內外相關文章和報道后,結合自己的分析總結出了以下幾點:

⑴國外碳稅的稅率具有漸進性特點且實行差異稅率

國外主要征收碳稅國家的碳稅稅率,主要以低稅率開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稅率。有利于緩沖碳稅征收對于企業的不利影響,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轉變人們的觀念,促進節能減排。

對于稅率實行有差異的征收,一是對不同納稅對象使用不同的稅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進節能減排的同時盡量減少對企業的競爭力的削弱,提高國際競爭力。

⑵國外碳稅征稅對象以“下游”征收為主

各個國家選擇征稅對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稅,有的在“下游”征稅。在“上游”征稅,雖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可以及時的向生產者傳導信號,促進其改變生產方式,但是不利于將價格信號傳導給消費者,不利于在人們心中深入節能減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價格信號更便捷的傳導給消費者,但是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工業出口的發展。我國碳稅選擇對生產者征稅還是對消費者征稅,還要具體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就我國現狀而言,我國能源消費結構還是以傳統的化石能源為主,絕大多數企業不僅沒有節能減排的技術,甚至沒有節能減排的意識。地方政府也追求“快速利益”而忽略當地長遠的發展。所以我國應在碳稅開征初期對上游征稅,加快轉變我國能源消費結構,促使高消耗、高污染企業轉型,淘汰落后的產業。再慢慢轉向對“下游”征稅,將節能減排的思想深入人心,形成成熟的碳稅體制。

⑶國外碳稅綜合配套措施全面

碳稅的征收,可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對于企業征收碳稅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業或者行業的競爭力,不利于國家綜合國力的增強,同時也會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負擔,不利于社會公平分配。

所以,各國在征收碳稅的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以減少對企業的不利影響,補助低收入家庭,通過對工業企業節能項目補貼,促進企業技術革新及新能源的研發及推廣。例如:丹麥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可以享受50%的稅收返還,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凈稅負比較重還可以享受進一步的稅收優惠,電力部門給予免稅優惠;荷蘭,碳

稅的征收按能源稅/碳稅各占50%征收,對于能源密集型部門可以豁免能源稅,但是碳稅不可以豁免。并且該國開征的能源管理稅,該項稅種,大型能源消費者只要通過計劃減排協議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繳納很少的稅款;瑞典,首先對工業部門和私人家庭實現差異稅率,并且工業企業也只需繳納50%的稅款,對于能源密集型產業還有進一步的稅收減免政策。

與總量控制和排放貿易等市場競爭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不同,征收碳稅只需要額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實現。

然而,碳稅如果在我國實行,還有可能面臨許多問題。

三、我國可能存在的問題

我國雖然同與國外都有著碳減排的需求,但我國也有著與國外不同的經濟形勢,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等,在碳減排以及碳稅機制下可能存在諸多問題。

碳稅具有減排效應。不同稅率下CO2減排率諾德豪斯(Nordhaus)就眾多學者對碳稅減排效應的研究結果進行了總結。盡管這些研究基于不同的國家及具體的情況,但研究結論似乎相當一致。即隨著稅率的提高嗎,減排效應不斷增加。隨著碳減排幅度的提高,稅率不得不大幅上升。發達國家的碳排放多屬于奢侈排放而中國的碳排放多屬于生存排放和發展排放。因此,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碳稅引起的產品價格變化對生產的影響較小,碳減排效應不夠顯著。

碳稅具有碳稅效應。碳稅的影響廣泛而深遠,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諸多方面。征收碳稅不僅應考慮環境效果和經濟效率,還要考慮社會效益和國際競爭力等。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碳稅的實施效果有較大差異。但從長期來看,碳稅是一個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工具,能有效地減少CO2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變能源消費結構,短期內抑制經濟增長,中長期將有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但將擴大資本與勞動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劇社會不公。

我國過度依賴傳統產業,企業轉型面臨困難。就我國現狀而言,我國能源消費結構還是以傳統的化石能源為主,絕大多數企業不僅沒有節能減排的技術,甚至沒有節能減排的意識,大多數產業還在使用較落后的技術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也追求“快速利益”而忽略當地長遠的發展。如果沒有政策鋪路與一系列的技術和財政支持,例如一個“五年計劃”來完成我國能源機制改革和企業轉型,碳稅還只能是紙上談兵。

碳稅是以能源產品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的減排政策,在目前我國多數能源產品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制下,碳稅的作用有限。要運用稅收手段促進 CO2的減排,其前提是改變我國能源的定價機制。然而改變能源定價機制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涉及到多方面利益關系的調整,而且有待于能源領域競爭主體的培育和競爭市場的建立,因此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對策與解決方法

針對以上我國可能出現的問題,我有以下幾點想法:

1、在設計碳稅稅率時應考慮循序漸進

在我國設計碳稅征收稅率時,應以低稅率開始征收,對于不同的

征收對象征收差異稅率。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有區別的設計稅率。這樣可以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碳稅征收對于企業和行業競爭力的減弱。同時要考慮到碳稅引入的時序性,對于我國的實際情況來說,應該在完善和改革我國的能源稅體系中,逐步引入碳稅。

2、應完善相應的減免稅機制和稅收返還機制

碳稅的根本目標是碳減排,而不是增加稅收。碳稅的征收,在一定時期,對于企業的競爭力,低收入家庭的稅收負擔,以及一國的國際競爭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響。所以,在碳稅條款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到企業、行業競爭性及社會公平分配等問題,完善地設計減免稅機制,以減少征收碳稅對齊的不利影響。例如使用對符合節能減排標準的低碳產業進行減免稅,可以對征收碳稅的企業和個人減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購置或研發節能減排方面的設備予以加計扣除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將碳稅收入分配給窮人和碳減排效果優良的企業,以達到獎勵的目的,從另一方面促進碳減排,并且不至于對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造成太大影響。對于高能耗且不得不發展的行業,政府可以在減免稅和返還稅款的同時,尋求技術上的革新和新能源的替代,增加經濟發展潛力和可持續力,實現碳減排目標。

3、應注意保持稅收中性

從國外碳稅征收的實踐可以看出,在碳稅征收時,通過降低養老保險等其他稅種的負擔,來保持稅收中性。我國在開征碳稅時,要注

意保持稅收中性,對于征收的稅款??顚S茫梢酝ㄟ^將碳稅收入用以減少扭曲性稅收或者用于對能源密集型企業和低收入家庭進行補貼,同時扶持國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對其碳減排部分的技術開發做資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

4、我國實行碳稅還要做好鋪墊

我國的碳減排并不只是簡單的完成碳減排目標,還涉及到我國多方面的改革。我國當前的產業結構、能源消費結構與能源定價機制等都面臨著與社會發展日益矛盾的局面,社會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和遏制環境惡化的要求越來越迫切。我國必須在碳減排上下定決心并長期堅持下去,將碳減排作為國家戰略目標。

針對我國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的不合理問題,我國還應做到政策鋪路與一系列的技術和財政支持,例如一到兩個“五年計劃”來完成我國能源機制改革和企業轉型, 來適應碳稅等碳減排舉措的到來。

我國目前大部分能源價格由政府定價,尚未與國際市場接軌,價格較國際偏低。我國應取消對能源的補貼,為碳稅的實施做好鋪墊。

5、成立國家級的碳基金

例如英國2001年成立了政府投資,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碳基金,可以將收繳上來的碳稅??顚S?,用以引進先進技術,促進科技研發和投資。

6、我國還可以尋求國際合作,在碳稅的基礎上尋求別的碳減排經驗、措施和技術

針對在我國現階段實行碳稅的碳減排效應不明顯的問題,我國還可以尋求國際合作,在技術等其他方面彌補碳稅不足。比如與瑞典的合作。

瑞典環境大臣安德烈亞斯?卡爾格林曾表示,中瑞合作最大的可能性在于最好的適用的技術的運用上面,比如三層窗玻璃來直接保暖或者隔熱,推廣集中供熱,倡導熱電聯產。根據我們的經驗,節能減排創新的第一步是采用所謂的最佳可用技術。

瑞典一些企業與中國的交流中帶來了在不同領域使用的具體節能環保技術、經驗,比如一家企業開發出很好的通風方面的技術設備,比如酒店冬天的供熱系統,產生的熱空氣能夠循環流通,以達到節能目的。另外還有企業專門做沼氣利用,也有企業在空氣處理、水處理方面很有經驗。

在污水處理這方面,我們可以使它系統化,比如說通過污水的處理,來搜集生物質能,沼氣發電,類似這樣的能源,可以再利用于交通運輸,這是可以獲得的技術。瑞典已經具有了這種能力、技術,我們將這些系統結合到城市規劃當中。

中瑞合作可能性非常多。比如風能,京都議定書框架之下,中瑞兩國已經開發一些CDM項目(“清潔發展機制”)。瑞典在中國投資于風能就是通過這個機制來做的,這個市場現在也在越做越大。瑞典環境大臣安德烈亞斯?卡爾格林希望在這一領域有更多項目。

一方面瑞典是在中國投資,另一方面,瑞典也在國際市場上籌措資金。瑞典在其他領域也能支持中國的發展,并希望以同樣方式進一

步幫助中國。特別是在后京都議定書之后,在哥本哈根形成新的協議,上述這些可能性會進一步放開,將會為兩國發展展開一個更加廣闊的空間。

碳稅雖然有著諸多優點,但也有許多弊端,不可能對社會的每一方面都起到促進作用,碳減排僅僅靠碳稅還是遠遠不夠的。我國應在長期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中認識到發展科學技術與科學管理的重要性,積極尋求國際合作,淘汰落后的產業,修改或廢除不合時宜的政策法規,讓我國的經濟發展實現長期可持續的實現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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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減排的主要措施范文6

雖然很多國家和地區已有不少低碳建筑的相關實踐和研究,但對于建筑低碳技術體系及其整體效能的研究不足,更缺少針對建筑低碳技術效能的量化評價,面對未來國際上建筑碳排放計量及評價的發展形勢,有必要在技術和方法的研究上做出相應的探索?;诘吞冀ㄖc低能耗節能建筑、綠色建筑在技術措施上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并且后者己經形成了較成熟的規范依據。因此,本研究計劃通過系統的調查梳理中國建筑實踐中的低碳技術問題以及最新的發展狀況,在分析國內外關于建筑碳計量研究的基礎上,參考國際認可的CDM方法、IPCC的方法及ISO國際標準,針對中國建筑業的實際情況及現行的建筑規范標準,提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低碳建筑評價方法,作為現有綠色建筑標準與碳排放計量對接的深化和補充。

研究目標及內容

1研究目標

本課題的研究目標首先是對建筑低碳技術進行分類,提出適合我國現階段發展的建筑低碳技術體系的內容,列出各項低碳技術的要點和應用條件。在此基礎上,對建筑低碳技術體系內各項技術的節能減排效果調研測試、理論分析和模擬計算,歸納整理形成各項技術節能減排指標基礎數據信息庫,為實際建設推廣應用提供條件。最后針對民用建筑,結合現行的建筑相關規范及評價標準,提出一套建筑低碳技術效果量化評價的指標體系,為今后建筑減排認定及量化評價奠定基礎。

2研究內容

(1)建筑低碳技術體系和減排效果評價理論研究。針對我國低碳建筑現階段發展需求,從建筑能源供給低碳技術、建筑圍護結構低碳技術、建筑設備低碳技術、建筑排放系統低碳技術、建筑運營管理低碳技術等5個方面,梳理總結較為成熟和適于推廣應用的各項建筑低碳技術,形成低碳建筑技術體系,與傳統技術方法進行比較分析,評價其節能減排效果。(2)建筑低碳技術集成應用與跟蹤數據統計研究。選擇示范性集成應用低碳建筑技術的典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模擬跟蹤”其建筑材料與設備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維護及拆除的全過程,測定、收集和計算全生命周期內所有物質或活動數據,進行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跡”核查,評判該建筑的減排水平和建筑低碳技術的最終集成應用效果。(3)建筑低碳技術減排效果評價體系及方法研究通過對低碳建筑技術體系的理論分析和集成應用的跟蹤評價,以全生命周期考察和系統整體優化評價為原則,分析并建立建筑低碳技術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其減排效果評價方法,提出適合我國推廣的建筑低碳技術評價體系和評價辦法。

研究思路及方法

1技術集成的研究思路及技術路線

課題對于低碳技術進行分類研究,將建筑低碳技術的集成分為以下五個方面的技術體系:(1)建筑能源供給低碳技術體系: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包括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沼氣能等,以及各種與能源供給及使用的節能技術措施。(2)建筑圍護結構低碳技術體系:主要包括外墻低碳節能技術、門窗低碳節能技術、遮陽技術、屋面低碳節能技術等。(3)建筑設備低碳技術體系:主要包括樓宇式熱電冷聯供技術、空調冷熱源節能技術、輸配系統節能技術、溶液除濕新風系統技術、高效照明技術等。(4)建筑給排水系統低碳技術體系:主要包括中水回收技術和衛生器具節水節能,以及雨水利用技術等。(5)建筑運營管理低碳技術體系:主要包括先進樓宇控制系統技術、建筑運營能耗管理技術等。通過課題支撐單位提供以上五個方面的各類低碳技術,研究針對典型案例進行跟蹤測試分析。梳理總結較為成熟和適于推廣應用的各項建筑低碳化技術,對使用該項技術的典型工程案例進行技術集成分析研究,建構相應的建筑低碳技術體系,同時與傳統技術進行數據分析比較,評價其綜合的減排效果。

2技術應用的研究思路及技術路線

(1)低碳建筑技術應用典型案例跟蹤分析選擇典型民用建筑成功應用低碳建筑技術集成的案例,從建筑全生命周期角度出發,分別在規劃、設計、施工、運營、資源化等方面進行分析,從建筑低碳技術5個不同的體系,分析其建筑材料與設備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維護及拆除的全過程,實施全生命周期的模擬計量監測,動態模擬跟蹤“碳足跡”。(2)低碳技術減排應用效果的測算通過對典型民用建筑所有靜態及動態數據的測定、收集與計算,針對各單項建筑低碳技術與措施,進行體系化和綜合性分析,核算碳排放及核查減碳效果,評判該建筑低碳技術的最終集成應用效果。(3)建筑減排效果核算方法及與評估對接通過對低碳技術集成減排效果的測算,分別對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進行減排效果數據整理,研究其與現行綠色建筑評價對接的核算表達方法,解決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低碳技術系統性、全周期和實效性的定量評價問題。

3評價指標的研究思路及技術路線

(1)低碳建筑技術評價體系指標構架研究參考國際碳排放計量的CDM方法及IPCC的方法,參考DNGB評估方法,結合中國綠色建筑評價辦法及現行的建筑規范標準,提出評價低碳建筑的指標預選集,并進行信息處理、等級劃分及權重確定,最終確定指標構架及評價信息模型,為構建低碳建筑技術評估體系及開發節能減排效果評價軟件提供重要依據。(2)低碳建筑技術評價體系通過對低碳建筑技術體系的理論分析和集成應用的跟蹤評價,以全生命周期考察和系統整體優化評價為原則,分析并建立建筑低碳技術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其減排效果評價方法,提出與我國綠色建筑評價對接的可量化的建筑低碳技術評價體系。(3)節能減排效果評價軟件在前兩項工作的基礎上開發節能減排效果評價軟件,可以通過軟件測算單項技術對于整個建筑過程的減排作用,在整個建筑低碳技術體系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對單項技術減排效果的經濟性進行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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