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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思考范文1
【關鍵詞】家庭暴力、干預/立法
家庭暴力,作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損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存在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還極易引發惡性犯罪案件,危及社會的穩定。因此,采取包括專門立法在內的各種措施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勢群體人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作出了積極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這些成績并不能使我們樂觀,因為當前我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其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完善也尤為突出。有關調查表明,很多人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無法可依,而且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1](P29)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國,對家庭暴力問題雖然已經有了一些規定,而且這些規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現為:(一)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由此,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討;(四)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五)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著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執法者、司法者的天職,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法上的不足。我們認為,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律有著自己特定的適用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幾點思考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范也十分廣泛,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既有關于政府組織的規定,又有非政府組織的規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規定,又有協調性、獨創性、保障性的規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定。
(二)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三)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脅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對另外的人的行為,該行為對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權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損害?!盵3](P106)就其具體表現而言,昆士大學的凱瑟林教授列舉了以下幾種:1、身體上的攻擊或強制,如殘害、毆打、推搡、禁閉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讓參加社會活動、不給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傷害,如羞辱、任意貶低人格等;4、威脅、恐嚇;5、以破壞家具、毆打寵物等方式傷害對方;6、婚內;7、經濟上的暴力,即以剝奪財產、剝奪工作機會使其生活受到威脅等等。在新西蘭,1995年12月獲得通過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對家庭暴力作出了較為寬泛的解釋,在內容方面包括了身體、性和心理傷害,在主體方面不僅包括異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侶”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質關系共同生活的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無論現在或過去能否合法地締結婚姻關系);[4](P83)在英國(1996年家庭法法案)雖然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間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濟,但對家庭暴力的內涵卻未作解釋。對此,英國學者馬力安•海思特認為,家庭暴力應包含個人為了控制和操縱與之存在或曾經存在人身關系的另一個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在有關的國際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這樣定義的:聯合國1992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定義了“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5世婦會《行動綱領》第113條則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發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對家中女孩的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對于國外立法、學者的解釋和國際社會的上述界定,我國很多的學者特別是社會學和婦女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都持相同的觀點,認為這一主張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體現了對婦女人權的尊重。但也有人認為這一主張內容過于寬泛,對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傾向,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因而認為,家庭暴力應限定在肉體傷害,以便認定。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边@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和認識有所不同。我們認為,在未來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當以概括的方式明確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時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以列舉的方式明確法律干預家庭暴力的范圍;而且在確定家庭暴力范圍時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夫妻間、曾有配偶關系的人間、伴侶間、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祖孫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間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體的,也有語言的;4、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有身體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經濟方面的;5、從程度上講,對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應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
(四)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
各級政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極其重要的職責,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各部門有責任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1、采取組織措施,明確義務(責任)主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種措施中,采取組織措施無疑是重要的,因為徒法不能自行,為了將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設立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是必要的。同時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等。2、司法行政部門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決受害家庭成員的法律援助問題;對要將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當他(她)們遇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候,應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機構,為其訴訟,并減免費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實的幫助。與此同時,司法行政部門還應與文化部門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積極宣傳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實現。3、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要求在有關的課程中增加社會性別意識方面的內容,培養青少年樹立健康、平等的性別觀念。4、計劃、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將防止家庭暴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特別是要撥付必要資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強受害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特別是女性家庭成員(尤其是農村女性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5、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各醫療單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運行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配合,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處理案件要求的證據材料,并提供系統的醫療衛生服務和相關指導。6、統計部門應將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納入統計范圍,建立家庭暴力統計數據系統,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研究對策提供數據支持。7、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組織、社會團體做好維護婦女家庭權益方面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專門的家庭保護中心,實施多方面、多層次的家庭保護計劃,防止和處理各類家庭暴力案件。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有關組織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要對在反對家庭暴力的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
當然,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公安機關作為治安保衛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而且危害著社會的穩定,破壞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因此,作為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重要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為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職責和措施,特別是要明確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體方法、步驟、程序措施,為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行使治安處罰權、刑事案件偵查權提供法律依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傷、死亡、自殺等現象的發生。對于已然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理時,應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救治、消除隱患,減少損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穩定施暴者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撫工作,給予被害人以關懷、同情、鼓勵,使之有勇氣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最終擺脫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而與每個家庭聯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為最基層的公安派出機構,遍布在各個社區。社區民警對轄區內的居民情況比較了解,深入基層也比較方便;當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者亦便于報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應明確要求社區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訪之機,加強同管界居民的聯系,廣泛宣傳法律知識,使居民能夠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樹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應積極報警或尋求其他途徑救助的新觀念;第二,經常與社區的居委會取得聯系,摸清管界內各家各戶的情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對于家庭暴力比較突出的家庭,進行重點戶的走訪,找到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對施暴者講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及時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會支持系統,為受害人提供多方幫助。
(五)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我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審查工作。該組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
社區作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它在維護本社區居(村)民的合法權益、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對婚姻家庭權益受侵犯的人們進行救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北京市的社區建設,使之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賦予社區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能;要求社區設立相應的庇護機構,給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的避難場所;設立咨詢服務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醫學、法律等方面的咨詢輔導,同時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輔導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設立相應的投訴、導訴機構。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將社會救助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給社會成員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角色轉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單位不可能像從前一樣對個人的事務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加強社區建設,強化社區功能,充分發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已勢在必行。
(七)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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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思考范文2
(一)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根源。中國封建社會有幾千年的歷史,封建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夫為婦綱”等夫權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終認為在家庭中占有絕對統治的地位,對妻子有支配權,可以隨意干涉和處理妻子的人身權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將妻子當成攻擊的對象。發生在機關干部、知識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斷增多,大多數就是受夫權思想的影響。
(二)經濟收入懸殊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飽夠思欲”思想,于是趕時髦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一種是為了踢掉原配,人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進行待等手段,直到妻子無法忍受提出離婚為止;一種是報著玩玩而已的態度,強制妻子接納第三者,妻子不服即發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男的覺得沒面子導致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生怨恨,于是把妻子當作發泄的對象而實施暴力。此外,還有一種是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毆打妻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__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過后打得更兇。
(四)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村)不告不問、單位不管,執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如不構成犯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普遍存在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認可態度。
(五)女性軟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級。有些女性礙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時,婦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恥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對外張揚;有的懾于丈夫的威脅,怕招來更大的傷害,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試想,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婦女如能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諸于眾以尋求幫助,家庭暴力還會如此猖狂嗎?在接待來訪中,還發現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過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梢?,女人的軟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幾點思考及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生活的港灣,是幸福的發祥地。和諧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通過上述對家庭暴力現狀、危害和成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應做的三件事是:一預防暴力發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婦女,這就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參與。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的,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并借助新聞媒體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從而提高廣大婦女對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意識,營造一個尊重婦女、保護婦女、共同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其次要加強“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開展“美德在農家”、“學習型家庭”創建等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加強對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揚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夫妻恩愛、鄰里和睦等家庭新風尚,教育引導公民樹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觀念,營造平等發展、融洽和諧的家庭人文環境。
(二)加強和完善立法,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沒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難以想象的。目前,有關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法條中存在許多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途徑。因此,預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條款,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同時,建議制定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的類型、施暴人應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執法工作人員職責及相應監督機制作明確的規定,使執法部門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威懾力,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變目前對家庭暴力避而不管、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的狀況。
(三)構筑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網絡,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反家庭暴力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執法部門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徑。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設“家庭暴力報警點”,“110”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報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解救受害婦女,對施暴者進行嚴肅查處。社區(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發生地,是保護婦女人身權的第一道防線。社區(村)要關心所在地每一個可能發生暴力的家庭,調解家庭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扼殺在搖籃中;充分挖掘社區的
人力資源和智力資源,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識并熱心這項工作的維權志愿者隊伍,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服務活動,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及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婦聯組織要履行好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有效地為受害婦女伸張正義,討回公道,優化家庭氛圍,加強家庭倫理道德建設,創造有利環境,促使家庭成員間地溝通與和睦。形成一個社會、社區、司法、婦聯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四) 建立社會救助機構,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家庭暴力發生后,婦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傷害,束手無策,甚至是流落街頭,無處可逃。如何救助這些受害婦女,讓她們得到心靈上的撫慰和實際幫助顯然十分必要。建議設立婦女維權站、心理咨詢站、婦女庇護中心等婦女救助機構,工作職責是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咨詢,介紹反家庭暴力的常識,提高維權意識建議;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緒,給以心理疏導與治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住所,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思考范文3
摘要:面對長期或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婦女,詢問其為什么不離開很不恰當,因為這一問題以一些不當的判斷為基礎。但受虐婦女容忍暴力、維持與施暴者的關系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有其復雜的個體和社會方面的原因。
中圖分類號:C913.1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4-2563(2007)06-0019-05
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也是當今國際社會關注的世界性婦女問題之一。近年來,中國家庭暴力問題開始暴露出來且日益嚴重,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由于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具有親密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這意味著家庭暴力就發生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或者生活周圍。在一定程度上,這一問題與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因為我們身邊的親戚、朋友或者鄰居中可能有人正遭受著家庭暴力的侵害。與生活的密切相關性使人們對家庭暴力投去更多的注意,也使人們在看到、聽到相應的事件時分外關心問題的解決,尤其是受害者的處境及其救助。生活中,人們總是同情弱者,希望能夠幫助弱者,對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婦女也是這樣。這是一個善良的目的,但事實是否如此呢?每當我們看到報端關于家庭暴力的報道,每當我們聽到別人講述家庭暴力的事件,想象這些婦女面臨的命運,我們經常會很困惑的問別人或自己:“她為什么不離開?”事實上,提出這個問題的不僅僅是我們,還包括一些對受虐婦女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只不過問題變成了:“你為什么不離開?”問題貌似不同,但實質相同,都以受虐婦女為對象。討論就從“她為什么不離開”開始。
一、“她為什么不離開?”――一個錯誤的問題
“她為什么不離開?”這似乎是―個極為自然、簡單的問題?!八笔侵改切╅L期或者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因為對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人們更傾向于詢問暴力發生的原因以及提供一些可能的解決方法。只有長期或多次經歷暴力的婦女,才會讓人們產生這樣的疑問。與此相應,“不離開”是指這些婦女仍然處于充滿暴力的家庭關系之中,仍然經受著暴力的侵害。由此,問題可以轉化為:在經歷長期或者多次暴力之后,為什么這些婦女仍然處于充滿暴力的家庭關系之中?認真分析可以發現,這個問題之所以讓我們覺得困惑是因為有一些判斷作為我們提問的基礎。
1.離開,暴力就會結束
這是人們的普遍認識,否則就不會為受虐婦女的不離開而困惑。遺憾的是,這只是一個想當然的判斷,而不是事實。這一判斷忽視了婦女為了擺脫暴力所作的嘗試及其帶來的后果。有關調查顯示,婦女在最初遭受暴力時感到憤怒和屈辱,她們積極地通過各種行動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其中包括提出離婚(28%)、回娘家居住(12%)等。這樣的舉動使她們暫時離開了施暴者,但其后果未必理想。如果離婚未成或者因為各種原因又被迫回到施暴者身邊,她們面臨的可能是更嚴重的暴力。而在現實中,有的施暴者甚至追到婦女的娘家繼續暴行,有的婦女離婚以后仍不能擺脫前夫的暴行。在某地婦聯的統計中,離婚后婦女受前夫暴力的占家庭暴力總數的19.5%。由此可見,真實的情況是:離開,暴力未必結束。
2.如果受虐婦女決定離開,就一定能夠離開
社會對個人自由、獨立的標榜,女權主義者為使婦女得到更大個人自由所作的努力及其取得的成績,使人們漸漸產生了一個信念:個體是自己的主人,包括婦女。這意味著,越來越多的人相信:每個人都可以決定自己的生活。而對于受虐婦女而言,只要她下定決心離開施暴者,她就能夠離開。這是一個理想的狀態,但現實卻要殘酷許多。幾千年來,社會的主要資源一直為男性所占有。近百年來,婦女地位的提高使女性開始占有一部分社會資源,但與男性相比仍處于弱勢地位。今天,即使一個受過高等教育并具有一定社會地位的婦女離婚,都意味著孩子和住所的喪失,更不要論及其他社會地位較低的婦女了?,F實中有很多制約婦女做出離開決定的因素,諸如:孩子、沒有經濟來源、住房,等等。由此可見,人們的判斷完全忽視了婦女做出決定的前提,而僅僅關注決定本身及其實現。這是一個空中樓閣似的判斷。
3.社會救助是能夠獲得的,并且是有效的
對于前文的論述,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即使受虐婦女資源缺乏,他們仍然可以向社會求助,而不用繼續停留在這種關系中。這里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判斷,即人們通常認為受虐婦女能夠得到社會的有效救助。表面看來,婦女在遭受暴力后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尋求幫助,包括向親人、朋友尋求非正式的社會支持和向婦聯、公安機關、法院等機構尋求正式的社會支持,但問題的關鍵是受虐婦女是否從社會支持中得到了真正的救助以及救助是否有效。對于前者,筆者將在后文中詳細論述。對于后者,有研究表明,在受虐婦女的經驗中,求助無效占大多數(58%),這還不包括求助暫時有效的情形,而求助真正有效的只有6%。這些數字否認了這一判斷的真實性。
前述的三個判斷促使我們提出問題:她為什么不離開?建立在這三個判斷基礎上的這個問句并不是一個真正的問題,實際上也是一個判斷,其邏輯是:在離開暴力就會結束的情況下,真正的受虐婦女一定會離開。而問題中的婦女在通過個人力量或社會救助時能夠離開卻不離開,她們自身存在一定的問題,她們對自己的被虐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她們未必是真正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于是,提問將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悄悄轉化為私人之間的事情,同時歸責于受虐婦女。行文至此,有人會說,這只是我們的無心之過。但對于受虐婦女,尤其是被詢問“你為什么不離開?”者,這有些類似于一個錢包被盜的人去派出所報案,工作人員卻問他:“你的錢包為什么會丟?”面對后者,報案者會憤怒,而旁觀者也會對工作人員不滿。而面對前者,人們卻覺得這個問題是如此自然,詢問的矛頭直接指向了受虐婦女。面對問題,受虐婦女不由自主地反問自己:“我為什么不離開?”這實質上是迫使她們反思,反思是不是自己造成了自己的困境,而結果是使受虐婦女覺得社會責備的是自己。被責備的感覺會使一些婦女覺得委屈或者憤怒,也會使一些婦女去思考自己的過錯,但不論如何都會使她們放棄向社會求助,或繼續容忍暴力,或通過其他違法的方式結束暴力,這些都是人們不愿意接受的。
因此,“她為什么不離開?”這是一個錯誤的問題。
二、她為什么不離開?――一個復雜的現象
面對受虐婦女,詢問其為什么不離開固然不恰當,但忽視這些婦女長期或者多次受虐的現實更不恰當。受虐婦女為什么要容忍暴力并維持和施暴者之間的關系呢?探討她們不離開的原因有助于人們提出正確的問題,更有助于社會為她們提供適當的幫助。
目前,對受虐婦女為什么不離開的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社會制度層面的分析,主要集中
于性別制度,主張男女不平等是導致家庭暴力產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導致受虐婦女不離開的制度因素。二是對制約因素進行分析,即尋找影響婦女做出離開決定的具體制約因素,主要有:恐懼、對孩子的責任、施暴者承諾改正、離開而產生的內疚、自尊心低、對施暴者的愛、對施暴者的經濟依賴、等等。三是分析受虐婦女的心理,探討其不離開的心理原因,影響較大的理論觀點有“創傷情結”和“習得的無助感”,前者強調施暴者與受虐者之間權力的不平衡和暴力的間歇性,后者則關注婦女長期受虐卻無法改變境況所產生的無助感。這三方面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受虐婦女的不離開做出了自己的解釋,都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這些研究或過于宏觀(如一),對家庭暴力的防治難以提出具體的對策;或太過分散(如二),忽視了各種因素間的綜合作用;或過于強調受虐婦女的消極一面(如三),僅對在家庭中占有資源較少的受虐婦女的不離開具有一定的解釋力。實際上,受虐婦女成功擺脫暴力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受虐婦女決心擺脫暴力,二是社會支持婦女擺脫暴力,兩者相互影響,缺一不可?,F實生活中,正是由于這兩個條件或其中之一的不成熟,導致了受虐婦女不離開的決定。這是一個社會與個人互動的過程。
(一)婦女決定離開
受虐婦女在擺脫家庭暴力的努力中,最堅決的表現形式是離婚。離婚結束了受虐婦女與施暴者之間的婚姻關系,在多數情況下可以結束受虐婦女的厄運。但離婚對許多受虐婦女是一個很難做出的決定,原因在于受虐者心里潛在的矛盾。這些矛盾無形中影響了她們的決定。
1.希望擺脫暴力與渴望保持關系之間的矛盾
盡管近些年來人們對離婚的態度越來越寬容,但婚姻的破裂對許多人仍是一種失敗的象征。這導致許多受虐婦女將擺脫暴力與結束婚姻分離開來,她們希望在維持婚姻的前提下與暴力告別。對于占有社會資源較少的婦女,尤其是農村地區的婦女,婚姻對她們生活的影響是決定性的。這是因為:第一,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總是認為丈夫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支柱,受虐婦女依靠其丈夫生活。事實上,受虐婦女也常常默認這種觀點,其結果是離婚直接與生存困境相聯系。于是,在目前社會救助系統還不完善的情況下,維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變成了第一選擇。這點在農村地區表現尤為突出。第二,每個人都渴望獲得成就感,但占有社會資源較少的婦女很難在除了家庭之外的其他領域獲得成就感。在這個意義上,婚姻的失敗對她們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人生的失敗,而離婚也意味著承認自己的失敗。而對于占有社會資源較多的婦女,尤其是那些與其丈夫相比資源占有處于優勢的婦女,她們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男強女弱的傳統格局。生活中,許多人認為女性的資源優勢會傷害堅信自己是一家之主的男性自尊。如果這些婦女也認可這種觀點,那么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思考暴力發生原因的過程中,她們很容易將暴力歸因于自己對傳統格局的破壞與對丈夫男性權力的挑戰,進而將自己的某些行為過錯化,而將暴力合理化。這時,她們的第一選擇不是離婚,而是希望能夠通過自己的某些改變而結束配偶的暴力。另一方面,通常她們在人們的眼中是比較成功的女性,而成功的人往往更害怕失敗,尤其是在社會仍然認可家庭對于女性的特殊重要性的今天,選擇離婚對這些成功女性仍是一個艱難的決定。但對于長期或多次遭受暴力的婦女而言,在維持婚姻的前提下結束暴力只能是一個美好的愿望。相反,她們越是渴望維持婚姻,越是希望婚姻成功,就越容易接受傳統的社會觀念,也越可能導致男性的暴力行為發生。
2希望擺脫暴力與渴望愛和關注之間的矛盾
雖然許多人很難接受將暴力與愛聯系起來,但在現實生活中,把愛和暴力等同起來是早期兒童社會化的一部分。父母在對孩子進行體罰時,經常對孩子說諸如“我打你是因為我愛你”、“打你是為你好”之類的話,這不僅是在把暴力與愛聯系起來,也是在不加解釋和討論的情況下給兒童灌輸一種愛近似于被動接受的觀點。兒童一旦認同這種觀點,其影響將持續到他們成年以后,男性會將暴力作為一種表達愛與關注的方式,女性則會認可或被動的接受這種“特殊”的表達。這導致一些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愛的解釋和改正的承諾。而婦女越是相信暴力與愛之間的聯系,男性的暴力行為越會發生。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循環發生的一個原因。另一方面,愛與被愛是人的心理需要,再加上社會總是認為女性需要關心與照顧,尤其是男性的關愛,這導致女性對于愛尤其是異性之愛的渴望更多一些。但實際上,不同的女性得到男性關愛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而女性對自身吸引力的評價也是不同的。自我評價較低的女性往往覺得以自身的條件,即使離婚也很難找到一個更好的丈夫。這時她們會從日常生活中尋找丈夫關愛自己的點滴,并確信其真實性。她們會將忍受虐待看作自己付出的代價,因為她們知道自己可以過沒有虐待的生活,但卻不能過沒有關愛的生活。這意味著,當對關愛的渴望超過對暴力的恐懼時,當害怕孤獨甚于害怕暴力的傷害時,受虐婦女就傾向于容忍暴力并維持與施暴者的關系。暴力與愛之間的糾纏使結束暴力與獲得關愛之間表現出一定矛盾。
以上是受虐婦女做出離開決定時心理上兩個比較突出的沖突。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類似的沖突,例如:離開丈夫與離開家和孩子的矛盾。這些內在的心理沖突影響她們做出離開的決定。
(二)社會對決定離開的婦女的支持
由于婦女在社會資源占有上處于相對弱勢,因此社會支持網絡對婦女的支持與救助對受虐婦女做出并實現其離開決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盡管社會同情受虐婦女,愿意為他們提供支持與救助,并設立了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但其實際發揮的作用與人們的理想相差很遠。
1.社會對受虐婦女的有形支持
為促使受虐婦女做出離開的決定,社會必須使她們相信:離開施暴者后能夠安全地生存,并保障婦女的信任能夠變成現實。因此,對于缺乏必要社會資源的受虐婦女,社會應當為她們提供必要的物質支持,但現實狀況是受虐婦女很難獲得需要的幫助。婦女在遭受暴力之后,通常首先選擇向娘家、朋友等個人網絡求助,但親友能夠為其提供的幫助是非常有限的,最常見的是提供短期住所,有時包括一定的經濟支持。在許多情況下,躲避在親友家并不能保障其安全,甚至會威脅到親友的安全。因此,這只能是一個權宜之計。對于自認不宜再向親友求助的婦女以及沒有親友可求助的婦女而言,她們只能向社會求助。而在中國大部分地區,目前并沒有建立婦女庇護中心之類的福利機構,這直接導致這些婦女無處可去。這使得許多婦女由于無法獲得必要的幫助而不得不返回或者繼續停留在充滿暴力的家庭關系之中。與此同時,在暴力持續的過程中,女性還可以選擇向社區、婦聯、公安機關等機構尋求支持,但由于社會救助體系的不完善,這些機構的介入都是暫時性的,結果往往是適得其反,使受虐婦女的處境更為
悲慘。對于離開暴力家庭的婦女,社會應當保障她們的安全,但如同前文提到的一些婦女在離婚后仍然受到前夫的暴力侵害。當她們發現離婚并沒有事實上結束自己的厄運時,復婚或者和前夫共同生活以相對保障安全便會成為其選擇。這表明,社會并沒有為受虐婦女提供必要的、有效的有形支持。
2.社會對受虐婦女的精神支持
對受虐婦女而言,社會支持不僅意味著物質上的有形支持,還包括無形的精神支持。通常人們都會認為,社會總是同情受虐婦女,即使不能提供有效的物質支持,精神支持卻是沒有疑問的。但認真分析婦女求助時社會支持系統的反應,就會發現現實并不像人們想得那樣,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傾向:其一,面對遭受暴力的婦女,人們經常詢問一個問題:“他為什么打你?”這句話悄然將話題引到受虐婦女身上,其潛臺詞是:你做錯了什么,他會打你?于是,暴力被模糊為夫妻雙方的事情,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稱為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而問題的本質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對女性尊嚴和權利的侵犯,這完全是施暴者單方的行為。而這樣的問題卻將家庭暴力的本質模糊化。類似的問題和話語還有:“兩口子哪有不打架的”、“明知道他脾氣躁,你干嘛和他吵”、“他在外面壓力大,你要多理解他”,等等。其二,當受虐婦女表示離婚的想法時,常常會面對另外一些問題,例如:“你想過孩子沒有?”、“離婚了,孩子怎么辦?”、“為了孩子,你不能忍一忍嗎?”表面上,這些問題并沒有否定婦女的決定,但其真實含義卻是勸說婦女繼續留在暴力之中。因為中國的傳統觀念以及人們的普遍意識中,母親總是忍辱負重、無私奉獻的,一個負責的母親總是甘愿為孩子而犧牲自己的。這很容易使受虐婦女產生一種認識,如果自己不顧孩子而離婚,周圍的人會否定自己,而自己為孩子做出一些犧牲是應該也是值得的。這實際上是將婦女繼續停留在暴力中的行為崇高化。其三,當受虐婦女覺得自己無論如何都不能擺脫時,當接受求助的對象認為自己對受虐者處境的改善無能為力時,就會出現將暴力命運化的傾向,對婦女的受虐作出諸如“都是你的命不好呀”、“女人就是這樣的命呀”之類的解釋。命運化是一種完全消極的想法,幾乎完全否定了婦女擺脫暴力的可能性。而這幾種傾向是人們在面對受虐婦女時不自覺的表露出來的。這表明,社會實際給予受虐婦女的精神支持與人們頭腦中的認識相差很大,社會無形中在很多時候扮演了壓制受虐婦女的角色。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發現,受虐婦女離開充滿暴力的家庭關系是其本人和社會互動的一個結果。如果受虐者內心的沖突導致其繼續停留在暴力關系中,社會救助系統也無用武之地。但如果受虐者決定離開,但社會卻否定或壓制其離開的想法,或不能保障其生存與安全,婦女就會被迫放棄初衷而繼續或返回暴力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完善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和強而有力的社會精神支持也會有助于受虐婦女做出離開的決定。受虐婦女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對她為什么不離開具有相當的解釋力。
三、恰當的問題與針對性措施
“她為什么不離開?”同樣的表達,分別被作為一個問題詢問與作為一種現象研究時,兩者之間的差異是如此之大。正是由于人們關注現象引發的問題更甚于關注現象本身,才導致了一種尷尬的局面:在家庭暴力防治和受虐婦女救助中,人們行為的目的與結果之間出現了相當的偏差。在現實生活中,還有許多類似的例子。例如,同樣對于長期或多次受虐的婦女,人們詢問:“你為什么容忍他的行為?”,問話暗含著受虐者容忍暴力的意思,但實際情況是她們沒有其他選擇,而反抗會使暴力升級。又如,人們習慣于將家庭暴力稱作“夫妻間的事”,仿佛暴力和虐待發生在夫妻相互之間,而實際上家庭暴力是一個人針對另一個人的。這意味著,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對受虐婦女的救助可以從兩個層面上展開:
1.學習傾聽與詢問恰當的問題
目前,在社會救助網絡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充分發揮現有社會支持系統的力量是一個現實的選擇。作為受虐婦女求助的對象,不論是其親友,還是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應當首先學會傾聽與詢問問題。傾聽有助于了解受虐婦女的狀況與處境,更重要的是認真傾聽本身就是救助的一部分。在傾聽的基礎上,提出恰當的問題,例如:“我能為你做些什么?”“你需要我們做些什么?”等等,以使求助者感覺到社會的理解與支持。與此同時,應當盡量避免在沒有了解有關情況時貿然發問,避免以某些不合理的判斷為基礎提出問題。這是一個相對容易實現的措施,但這是向受虐婦女提供救助的第一步。如果詢問求助者“你為什么不離開”之類具有一定歸責含義的問題,會使受虐婦女就此停止向社會求助。對于承擔一定救助職責如居委會、婦聯等機構的工作人員,這點尤為重要,因為她們的反應、態度與問題會被受虐婦女認為是政府的態度。因此,這些機構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提供工作手冊,以提示她們怎樣恰當應對求助的受虐婦女。
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思考范文4
一、國內外研究情況
“婦女人權是保障婦女的尊嚴,發展婦女的人格,實現婦女的價值,在道德上、社會上、政治上、法律上,應當得到承認或已經得到承認的平等的、自由的生存權與發展權等一切權利的統稱?!弊陨鲜兰o九十年代以來,婦女人權逐漸成為人權領域的熱點。國內關于這方面的著作,筆者了解的主要有: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95北京非政府組織婦女論壇叢書編委會編的《95北京非政府組織婦女論壇國外論文選》,李明舜、林建軍主編的《婦女人權的理論與實踐》,董云虎、張世平主編的《中國的婦女人權》,信春鷹主編的《婦女與人權》,林建軍著的《婦女法基本問題研究》,劉伯紅主編的《中國婦女研究年鑒2001-2005》,肖巧平著的《社會性別視野下的法律女性與法律》,榮維毅、黃列主編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國際視角與實證研究》,譚琳,杜潔等著的《性別平等的法律與政策——國際視野與本土實踐》等等。內容涉及婦女人權為什么會提出,婦女人權的發展現狀及趨勢,國際婦女人權的保護,中國婦女人權的保護等各方面。國外學者的著作,筆者了解的主要有:朱莉•莫特斯(JulieM-ertus)等著、社會性別意識資源小組譯的《婦女和女童人權培訓實用手冊》,美國阿斯金、科尼格編的《婦女與國際人權法第2卷》,美國凱利•D•阿斯金、多蘿安•M•科尼格編,黃列、朱曉青譯的《婦女與國際人權法:第1卷婦女的人權問題概述》,加拿大麗貝卡•J•庫克編、黃列譯的《婦女的人權國家和國際的視角》,內容主要涉及婦女應該享有的權利,世界范圍內對婦女權利的侵害,影響婦女人權的共同的人權問題等問題。關于婦女人權的中文期刊,筆者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以“婦女人權”為篇名,從1993年到2010年,共檢索到84條結果,包括報道、評論、學術論文以及學位論文,從文章的分布時間來看(見下表),對婦女人權的關注出現了三個高峰期,并且研究和關注的側重點各有不同。時間22155高峰期是在2000—2001年?!断龑D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國際上第一個全面、系統地專門規定婦女權利的國際人權公約,它“為婦女的國際人權保護提供了必要的、充分的法律基礎?!?。1999年的12月10日,在這個人權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在聯合國大會開放,以供簽署、批準和加入。該議定書的通過和開放簽字無疑是國際婦女運動的重大成就,是國際社會關心婦女人權、承諾保障婦女人權的又一體現。這引發了人們的關注。這一時期的文章主要是圍繞這一婦女人權的新發展,并闡述其進步意義。第二個高峰期是在2005—2006年。自2005年1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止案)(以下簡稱《修止案》)開始施行。由此引發了對《婦女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的討論熱潮,進而聯系到國際婦女人權的發展。通過對這一階段現有學術論文的整理,筆者認為,關于婦女人權相關問題的闡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在國內關于《婦女權益保護法》修改案看我國婦女人權的發展。有的作者認為,從總體上看,這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在政治權利方面、文化教育權益方面、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財產權益方面、人身權利方面、婚姻家庭權益方面加大了對婦女人權保護的力度。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和通過是全國廣大婦女政治生活、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充分反映了我國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高度重視,同時也標志著我國政府對婦女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也有的作者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和通過,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法律的上述變化和進步,同時,也帶給我們對它的一系列理性思考,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一般法還是特別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和諧統關系;《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體權利規定和程序權利規定的關系;《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所體現的公法與私法的兼容關系。
其二,涉及婦女人權的具體方面,比如反對家庭暴力、性人權保護,以及提高婦女參政權。有作者說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侵害的婦女的人權。和諧社會理應包括兩性關系的和諧和家庭關系的和諧。要構建和諧社會,反對家庭暴力刻不容緩,應從思想觀念、法律制度及社會工程等方面著手。有作者認為我國應當通過制定專項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警察機構的職能、對婚內進行明文規定、設立民事保護令制度以及在法院開設家庭暴力專庭等方而進一步完善我國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基本人權。有作者說實實在在依靠法律,就能夠從根本上改變公民自身和整個社會的傳統觀念,遏制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滋生,保證婦女的生命權、人身權、安全權、以及其精神和身體的完整等基本人權的真正實現。有作者說加強制度建設,為婦女人權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關于婦女人權的國際保護。有的作者列舉了國際人權法在保護婦女人權方面的缺陷,比如婦女人權的國際保護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保護婦女人權的國際、國內立法未能有效地銜接;保護婦女人權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的缺陷等,有作者認為婦女歧視依然存在,列舉了婦女歧視在參政、受教育、勞動就業婚姻家庭領域的表現,有作者認為國際法注意對婦女公權利的保護,而較為忽視對婦女私權利的保護,國際法的命運由男性掌控,保護婦女人權的國際法的執行機制存在問題。關于完善婦女人權國際保護的措施,有作者認為要正確理解和處理婦女人權與其他權利的關系,確保實質平等,使法律更客觀、公正,加強對國際人權公約的監督;有作者認為要采取強制措施,提高婦女在聯合國任職的比率,同時提高她們在聯合國決策層的比率,強化聯合國婦女組織的地位,修改有關的公約,使其更能體現婦女的要求,更好地為婦女服務。第三個高峰期是在2008—2009年。這段時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國婦女人權的發展,我國婦女人權的保障,婦女人權的國際保護,除此,對婦女遭遇家庭暴力也有集中研究。作者們對家庭暴力的定義進行了探討,分析了其產生原因,解決方式的特殊性,對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舉措,有作者提出加大執法力度,加大宣傳力度以提高婦女的反暴意識,援助和保護受害者。
二、筆者觀點
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思考范文5
當天,記者在咨詢現場發現,前來咨詢的有的是個人婚姻生活發生問題,有的是幫助別人打聽打聽。記者還親眼看見有一家老少幾口子一起來咨詢的。而咨詢的問題也五花八門,除了重婚,一些婚姻生活中的具體問題也成為人們咨詢的熱點。
離婚了,房子怎么辦
一對老夫婦替他們的女兒詢問是否能得到前夫的住房。當年離婚時,丈夫以“假離婚,好分房的幌子欺騙了女兒,現在復婚無望的女兒什么也沒得到。司法工作者告訴老人,女方離婚時沒有明確的財產意識,而司法機關也無從提供相關幫助。一個多年從事婚姻調解工作的司法工作者說,現在的婚姻法雖然提出了損害賠償制度,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也是無法得到自己應該得到的。
前不久有一位婦女發現丈夫和女秘書產生了婚外情,于是她給“第三者”的父母寫了封信,委婉地希望他們管一下女兒。不久丈夫知道了這事,對她冷言冷語。妻子怎么也想不到當年信誓旦旦共享富貴的丈夫,面目會變得這樣可憎。于是她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一開庭,丈夫就“撲通”跪倒,對妻子聲淚俱下,要妻子原諒他。而半個月后,丈夫提出離婚訴訟,這時房子已經轉移到別人名下,車子用來“抵債”。最后妻子除了自己的衣服,什么也沒帶走。
同時,許多婦女因為《婚姻法》的出臺,對離婚能得到的財產寄予很大的希望。有一位苦惱的丈夫向記者吐露,他的妻子多年前就留學美國而后定居。兩人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但是妻子對自己的父母和孩子都非常好,因而兩人一直沒有離婚。而當年近不惑的丈夫打算開始自己新生活的時候,遠在大洋彼岸的妻子打電話來威脅說:“我現在把新《婚姻法》研究得很清楚,像這樣情況法律對我很有利。你想要離婚證,拿價值50萬的房子來換?!庇浾呔痛嗽儐柫吮本┦兴痉ň止ぷ魅藛T,他說,現在有許多女性對男方提出過高的財產要求。而同時她們并不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就是有一些了解,也多沒有實際的證據?,F在妻子提出的要求,要是沒有證據證明丈夫有房子,法院只能根據丈夫現有的收入,依法判離。而在美國的妻子可能會大失所望。
這個繼母怎么當
一位氣質不俗的女士和司法工作者談了很久,她想限制丈夫前妻對孩子的探視權。當年丈夫和前妻離婚時,協議妻子無須負擔孩子的撫養費。而每一次孩子見過媽媽就無心學習,和家庭關系惡化,整天思考自己和繼母的關系,自己和父親的關系。這位女士說:“既然我現在是她的監護人,就應該負責她在什么時間和什么人在一起?!惫ぷ魅藛T告訴她,作為母親即使沒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她也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既然這個年輕的繼母為孩子的身心發展擔憂,雙方應該坐下來好好談談。這位女士經過咨詢轉變了態度,她對記者說,關于孩子教育的問題困擾了她很久。她一直無法把握與前妻相處的分寸。曾有朋友勸說她采取強制手段。她希望孩子的親生母親能用平常心來看待婚姻問題,同時既然兩個人都是愛孩子,隔膜也應能克服。
我被丈夫打斷肋骨怎么辦
關于家庭暴力,一直是婦女工作者比較撓頭的問題。有許多婦女在受到傷害的時候,沒有及時舉證,往往在離婚時就得不到有力的保護。
一位咨詢婦女說,她多年前因為口角被丈夫打斷2根肋骨。但是當時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想法,沒跟別人說?,F在想離婚,不知當年被丈夫欺負的事實能不能在離婚時起到幫助。北京市婦聯負責人在詳細地詢問了事情經過后,不得不遺憾地告訴她,因為她當時沒有及時舉報,現在缺乏有效證據。婦女工作者說有些執法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的認識有偏差,許多人持著“民不舉,官不究”的態度,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施暴者的氣焰。司法工作者說,有的夫妻打了一輩子,卻過到了70歲。而有的夫妻因為一個小小的耳光,就離婚了。所以,司法部門面臨著舉證難的問題。
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思考范文6
其實,馮陽的各種情緒都是抑郁期的一種正常的心理反應。當一個健全人因為車禍、事故等原因突然致殘后,會產生強烈的心理失衡,對生活、事業、前途甚至今后的生存失去信心,進而產生焦慮、抑郁、失望、憤怒等各種負性心理反應,有的甚至還會產生輕生的念頭。
如何幫助他們盡早度過心理的抑郁期,進入適應期,正確面對疾病和殘疾,重新樹立生活的信心,是需要大家認真考慮的。如果我們在進行正常的臨床治療過程中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會對他們有所幫助。
要對患者的反應給予完全的理解和接納
對于患者的各種反應或行為,我們要從內心表示出完全地接受,并傳達給他們一個信息:“你的這些情緒或行為都是正常的,每個人遇到這種情況,都會有類似的反應。”理解并接受患者,是對患者最大的心理支持,這些支持是患者戰勝內心負面情緒的動力。特別是患者的家屬,要對他們的各種行為表示出完全的接納和理解。有時候他們會對醫生特別尊重,但是對家屬卻表現出發脾氣、罵人,甚至有的還會出現“家庭暴力”,這時候,作為患者的家屬一定要表示出你的理解、支持和完全的接納,不能對患者發脾氣、冷漠或采取同樣的對抗行為。正確的做法可以采取談心、交流彼此的感受等方式與患者進行心靈的溝通,了解患者內心的真實感受,傾聽他們的痛苦,認同他們的內心矛盾。
幫助患者改變認知觀念
提倡認知療法的心理學家認為,人們之所以產生不合理情緒,是因為他們大腦中的認知系統出現了不正確的認知觀念,改變這些不正確的認知觀念就可以改變他們的情緒,達到心理治療的效果。很多處于抑郁期的殘疾患者確實會在大腦中產生許多不正確的認知觀念,比如感嘆命運的不公,或者認為自己是最不幸的人,這一輩子再也沒有希望了,我是一個沒有用的人了等等。這些不正確的觀念會嚴重影響到他們的思維,注意力開始變得狹窄,越是這樣思考就越是情緒低落,最后進入到嚴重的抑郁情緒包圍中。
改變患者的認知觀念,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告訴患者,殘疾本身并沒有他想象得那么嚴重,照樣可以很好地生活、學習、工作,照樣可以享受陽光、體驗關懷和友情,照樣可以獲得事業上的成功。另一方面,可以幫助患者從一個嶄新的角度去考慮殘疾給我們帶來哪些重要的啟示或收獲。例如,通過殘疾告訴我們生命是多么的可貴,我們要倍加珍惜生命的來之不易,要更好的享受生活;通過殘疾使我們體驗到家人的親情和友誼的重要,我們要倍加珍惜家人和朋友的關心;通過殘疾使我們認識到心理的健康比身體的健康更為重要,慶幸命運還給我們留下一個清醒的頭腦,我們還能像以前一樣去思考等等。
引導患者進行“移情”
“移情”就是幫助患者轉移注意力。殘疾患者的抑郁情緒有一種循環效應,越是情緒不好,就越是關注自己的殘疾或不幸,越是將注意力集中在自身的殘疾上就會越多地產生不良的情緒。幫助患者將注意力轉移到那些他們感興趣或對生活、訓練有益的事情上,可以減少他們對殘疾關注的時間和負面情緒出現的頻率。同時,有意義的事情會產生積極愉快的情緒,減低負面情緒的影響,所以,“移情”是心理治療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而且效果明顯而長久。通過移情還可以幫助患者發現他們身上的許多以前沒有發現的優點和潛能,重新去追求事業的成功,體現生命的價值和意義。
改變經驗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