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治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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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治的概念

道德與法治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學生;創新意識;研究

創新不僅是一個民族的靈魂,更是一個國家進行發展的不竭動力。在整個初中教學領域當中,道德法治課教學在其中占有極其重要的位置,道德與法治課對于學生們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世界觀以及人生觀有著直接的影響,那么學生們就要好好學習道德與法治課這門課程。如果想要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培養學生們的創新意識,那么就必須要對以往非常傳統的教學方式進行改變,在新課改的條件之下,然后對學生們的創新意識進一步進行培養。

一、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培養學生創新意識的重要性

從道德與法治課教學的特點來看,需要在培養學生們的創新意識方面進行加強。由于在道德與法治課課本當中,豐富的人文內涵對于培養初中學生的創新意識的影響是相當廣泛的,我們如果把道德與法治課這門課程和其他課程相互進行作比較的話,從中就可以看出,道德與法治課這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所具有的特點是包含了個人感彩與主觀色彩。因此說,道德與法治課教學內容與教學方式對于培養學生們的創新意識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除此之外,道德與法治課課本當中豐富的人文內涵對于培養學生們的創新意識的影響也是深入的,在生活中,人與人之間能夠進行交流溝通,這是由于對于同一件事物的理解是具有相同點的,但是,多數情況下,其實是表現為差異性,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知識程度、生活經驗以及體驗的角度是不同的,所以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應該加強培養學生們的創新意識。

二、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在道德與法治課課堂上,道德與法治課老師和學生之間所進行交流的問題的深度不夠,無法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過程當中,道德與法治課交流內容相對來說比較簡單與交流深度不夠是非常常見的問題。比如,教師在與學生們進行交流互動的這一過程當中,其中許多教師在過程當中還是起著主導位置,并沒有把學生們當成是交流互動環節的主角,這樣學生們就不會有自己的思維,而會隨時隨刻跟隨教師的思維,在活動中沒有自己的想法,就會使得學生們對于道德與法治課方面的知識不能夠進行進一步的探索,從而不能夠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

(二)教師的教學方法與初中學生的實際不是非常符合。當前,大多數道德與法治課老師一味的求新求異,以便可以跟上時展的步伐,從而保住自己的地位,可是卻往往忽視了對于所教授的學生的具體情況進行全面了解。舉個例子來說,有一部分老師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當中引入了多媒體教學手段,但是有很多的學生卻不能夠很快去適應這種教學手段的變換,這樣就造成一些學生在上道德與法治課課的時候總是走神,長期這樣下去就會使得學生出現厭學現象,更不用說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對學生們的創新意識進行培養了,這樣不僅達不到改革的效果,甚至還有可能會適得其反。

(三)道德與法治課教學形式比較單一化。大多數道德與法治課教師在傳統形式制度的影響之下,在給學生上課的時候與學生之間很少進行互動,從而不能夠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雖然有些教師和學生之間進行了互動,可是互動的過程確實非常的簡單。作為一名優秀的教師,所需要做到的應當給學生們進行傳輸道德與法治課知識以外,最關鍵的是要對學生們的創新意識與創新能力進行培養??墒窃诋斍半A段下,大多數教師都是在上課之前給學生們布置一些學習任務,然后在課堂上對學生們進行提問,但是他們在進行提問的過程中總是選擇學習成績比較好的學生,并沒有給其他學生發言的機會,即使他們有自己的想法也沒有機會回答。而他們的交流也僅僅局限于這種學生被動回答的形式,而忽略了與學生進行情感以及思想方面的交流互動,從而不能夠培養學生們的創新意識。

三、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培養中學生創新意識的策略

(一)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要想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首先教師應當具備良好的教學情境意識。曾經一位著名的美國心理學家布魯納指出:學習的最好刺激乃是對所學知識的興趣。如果學生對于東西產生了極高的興趣,那么將會有利于培養他們的創新意識。任何人在生活中或者是學習中,如果想把事情做好或者是把一件事情學習好,那么就必須要在一定程度上對事情產生興趣,在產生了濃厚興趣的前提下才有足夠的把握把事情做到最滿意。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如果想要使得學生們創新意識與能力得到提高,那么教師就應當盡最大努力給學生打造充滿寬容和理解以及愛的心理環境,使得學生心理的自由與安全有了保障之后,學生才會對知識大膽的進行學習。而且教師在課堂上還要隨時隨刻的鼓勵學生們,讓他們能夠大膽的說出自己的想法。長期下去,能夠培養學生良好的創新意識。

(二)把網絡技術應用到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一般書面上的知識都是比較抽象化的,學生在進行學習道德與法治課知識的時候,會感到非常的枯燥無味,然后再加上教師傳統的教學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把信息技術運用到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上就會有不同的效果,網絡技術能夠把書面上的一些比較抽象的概念來進行非常具體化與形象化動態展示,從而增強學生對于概念的直觀印象,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培養他們的創新能力。比如在對學生進行講解“法律常識”這個內容的時候,身為老師的我會提前在網上搜集一些有教育意義的法律節目,當給學生上課的時候播放給學生看,然后再在課堂上和學生共同對法律節目進行分析和探討,最后,要不斷地鼓勵學生要應用網絡技術和網友之間共同討論與法律相關的問題等等,這樣做會達到更好的效果。

(三)教師在課堂上要巧設疑問,鼓勵參與,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著名的哲學家波普爾說過一句話:“正是問題激發我們去學習,去發展知識,去觀察,去實踐。”所以要想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教師在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就需要鼓勵學生們大膽提問題,并且說出他們自己的想法。例如:在“法律常識”這一章節中,學習法律的益處的時候,教就可以設置這樣一個教學情境:張紅與吳夢是同班同學,下課由于打籃球產生了矛盾,于是吳夢就特別恨張紅,一直想找個機會教訓張紅,于是寫了一封恐嚇信報復張紅,當張紅看到信后每天不管做啥事都提心吊膽,過了幾天以后,吳夢路過張紅家,看見張紅正在寫作業,就把一塊石頭從窗戶扔進去,于是張紅的媽媽馬上就報了警。警察經過調查之后不僅讓吳夢家長對張紅家的玻璃進行了賠償,而且還對吳夢拘留了三天。然后再對學生進行提問:故事情節中吳夢處理矛盾的時候存在哪些問題或者是以后如何正確處理與同學之間的矛盾?然后學生們會處于思考探索的氛圍當中,相互進行討論,這樣會讓整個道德與法治課課堂充滿創新的氣氛,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當前教學要求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要盡量的去發揮他們的主體性,教師只需要去加以引導,那么對于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更是如此,教師要做的就是積極的去培養學生學習道德與法治課的主動性,讓他們在課堂中對道德與法治課知識提出自己的觀點,對于提升現在道德與法治課學習素養也是有很大的幫助的。

參考文獻:

[1]王志華:淺談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J],2014年16期.

道德與法治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德—法整合;自由意志;和諧社會

在黑格爾法哲學體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發點,法的概念邏輯地涵涉著道德、法律與倫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現實的形式或具體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爾以自由意志的辯證發展過程為主線,在對法的理念及其現實化的研究過程中,展現出其法哲學體系的豐富內容。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為我們研究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實現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協調,提供了形上基礎和理論依據。在文明的進程中,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態整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一、自由意志:德-法整合的形上基礎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將自由意志作為法哲學體系的理論起點和精神實質。

(一)意志是客觀精神領域內運動的主體

在客觀精神領域內,運動的主體是意志。意志作為主體不是空洞的、毫無內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個具有豐富內容的實體。意志是法的出發點,是自由的現實形式和具體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質和實體,也是法的基本性質和實體;法是意志的具體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識著的自由的定在”[1]37,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發展的不同階段,同時也體現了自由在其發展中的不同規定。

(二)自由意志通過三個辯證發展階段來展現法的本質

(1)主觀性階段?!耙庵景儫o規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純反思的要素?!保?]13這時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內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為的普遍性。這種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實的、自由的意志。(2)客觀性階段。在這一階段,意志“從無差別的無規定性過渡到區分、規定、和設定一個規定性作為一種內容和對象?!保?]16這樣,意志通過設定一個對象而對內在的沖動加以規定,進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這種客觀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客觀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無限返回的過程,仍然是一種有限性。(3)主客觀統一性階段。這是意志發展的最高階段,即意志的主觀性和客觀性達到了辯證的統一。這一階段的意志是一種單一性,即經過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這時,意志揚棄了純主觀目的和它的實現之間的對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觀性轉變為客觀性,達到主觀意志和客觀意志的統一。

(三)自由意志并非任性

通常的觀點認為,既然自由意味著任意選擇,意味著可以這樣或那樣地規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為所欲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爾指出,自由意志與任性是不可同一的兩個概念。任性指的是“內容不是通過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過偶然性被規定成為我的”

[1]27 ,而我卻依賴于這個內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沖動達到理念自由的中間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東西,我不是作為特異的個人而是依據一般的倫理概念而行動的,而在任性的行動中,我實現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個人的特異性。因此,“如果人們在考察時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這個或那個,當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這樣做。但是,如果人們堅持下述見解,即內容是外方所給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規定,正是在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1]27??梢?,任性只是自由意志表現出來的偶然性和特異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這種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誘發的任意性,也不是沖動的隨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為,人們可以自覺地對之進行規導和駕馭。所以,自由意志不是任性,必須在理性而不是個人的偶然任性意義上去理解。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爾認為,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整個法的體系都是從精神中產生出來,是實現了的自由的王國,它作為精神的第二天性構成客觀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東西,它的展現遵循著理念運動的基本原則,“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1]36。

自由意志在客觀精神領域內通過表現為法的三個環節而實現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倫理。每一個環節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種特殊形式下的體現,較高的階段比前一階段更具體、更真實、更豐富。

(1)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實現其自身,即自由意志達到外在化和客觀化,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領域,其特點是直接性、實在性和排他的單一性。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為占有所有物或財產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來的侵犯和外物的強制,其所體現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2)道德。抽象法對直接性的揚棄形成了道德意志的體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體內心的深入,這時,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實現自身的狀態而在內心中獲得實現,也就是說,意志不再是體現于物而是體現于主體之中。雖然道德揚棄了抽象法的單純客觀性,但是,這一階段的行為主體不是普遍的客觀性的意志,只是個別的內部主觀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觀性和片面性,體現的仍然是一種缺乏現實性的主觀的自由。

(3)倫理。倫理是自由意志通過外物和內心兩個方面達到充分的現實性,展現了個人特殊意志與普遍客觀意志相結合的主體性。倫理的發展運動經歷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意志完成了它的現實化運動,成為自在自為地自由的意志。由于倫理既揚棄了抽象法的單純客觀性,又揚棄了道德的單純主觀性,使主觀和客觀、內部與外部達到了真正統一,因而成為自由的理念。在倫理的領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實現。

三、法律、道德與法的精神

人們通常將“法”與“法律”相等同,這種觀點是不科學的,它忽略了二者統一的基礎,往往導致道德與法律的分離,阻礙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發揮。在黑格爾看來,抽象法、道德、倫理都是法,只不過是法的不同發展階段,顯然,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哲學意義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統一。道德、倫理以及國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質上都是精神的顯現,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種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則是法的定在形態之一,它必須采取在某個國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經思想明確規定并作為有效的東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國家的一種規范體系,其實定要素來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適用上的必然性和判決的權威性。[1]4可見,法是根本性的東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暫時性的東西,其內容和性質是可變的。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法是法律的本質,法律應該以法為其真理性的依據,從而能夠反映客觀事物的內在規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離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為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當觀察者不是觀察事物的本質,不是把法當作獨立的對象而是離開法,將人們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時,就會產生違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2]。

可見,黑格爾從自由意志來談法,認為在抽象法的階段,只是客觀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階段就有了主觀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內心中獲得實現;倫理階段是前兩個環節的真理和統一,自由意志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心得到充分的現實性。道德、法律、倫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態和不同階段,它們的辯證運動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和辯證過程。據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現,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層面相統一。

四、德-法整合: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在黑格爾法哲學的視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運動、自我發展,展現了德與法互動整合的辯證過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辯證法,將道德和法律整合、統攝為一個有機體。當然,黑格爾的法哲學體系無疑是思辨的和頭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拋開其唯心主義的基地,著眼于法的理念的辯證演繹,則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當前,我國正在進行和諧社會的建設,正確處理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的關系對于促進文明進程至關重要。法哲學理論中德、法的辯證統一思想,對于實現社會和諧、文明進步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道德與法律并重、德治與法治相結合

法哲學以自由意志為邏輯起點,深刻揭示了法的精神與形上本質。法哲學邏輯地與法律和道德這兩大領域緊密相關。法律可以視為法的定在形式,法與法律的相似之處在于:道德是二者獲得合理性詮釋的重要內容。無論是法的理念還是作為其定在形態的法律,都與道德密切關聯。沒有道德,法和法律都難以實現其合理性。在文明體系中,法的精神的根本指向,是追求人的意志行為的正當性,由此追求整個社會秩序的合理性。人的行為具有“應當”與“必須”的邏輯與要求。在總體上道德體現“應當”,法律體現“必須”,但從根本上說,道德和法律都同樣內在“應當”與“必須”的雙重價值邏輯。在社會的文明發展進程中,不能將道德與法律相分離,不應該走泛法制主義的道路,因為“從黑格爾法哲學體系中,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法治是必需的,但法治主義、泛法制主義是不合理的。法治可以直接與效力相聯系,但卻難以直接與正義相關聯”[3] 。據此,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必須將道德與法律有機結合,堅持德、法并重,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德治的人文價值在于,它是基于對人的自由意志中的信念、信仰的啟示而調節人的意志行為,體現人文精神的要求。法治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對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觀性和隨意性進行現實的約束,體現政治精神的內在邏輯。一般而言,善與惡都是內在于人的自由意志中的現實可能性,無論以性善還是性惡為原點,都不能把握人性的真理,因而無論德治還是法治,都只具有相對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德與法的有機結合,才能從根本上實現社會的和諧有序和健康發展。

(二)在道德與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

“道德在邏輯上先于法律,沒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沒有道德就不會有法律。這是因為,法律可以創設特定的義務,但卻無法創設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保?]35道德既然對于法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須展示出與道德或正義的某些一致性??梢哉f,在抽象的意義上,法律對道德價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義來自道德的賦予,道德是法律價值的重要基礎。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發揮,依靠我們對服從法律制度的道德義務的認同和堅持?!耙粋€按照原則行事的人,必須能夠在任何特定的場合下決定什么是那種場合下適當的原則。”[4]28這種正確抉擇的品質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對規則的遵循,而是遵循規則的品質,它使人的意志行為不斷獲得價值合理性和現實合理性。美德不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爱敶鞣皆S多國家的實在法,攝取大量的道德內容,以整肅社會風紀,不止是西方國家道德建設治理路徑的一種選擇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體系的一種必然??傊?,無論是法律條文直接顯現道德還是以間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絕不僅是一種技術性和抽象性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觀的外化,是顯落的道德?!保?]因此,社會的和諧發展,必須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強調道德精神、倫理精神的文化價值,將道德融入法律的內涵,并構成法律運行的宗旨與目的。道德精神和倫理精神的失落,最終會導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現實效力的喪失。

五、結語

正確處理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的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而長期以來德、法分離的根源在于未找到二者內在同一性和相互結合的基礎。從黑格爾的法哲學體系可知,法的精神基地和出發點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辯證復歸的過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道德——倫理的發展而達現實化的過程,因而倫理道德與法律內在統一于法的精神之中。據此,社會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態整合。只有將自由意志的善與惡、道德與法律辯證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義上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整體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范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

[2]林喆.黑格爾的法權哲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367.

[3]樊浩.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81.

道德與法治的概念范文3

關鍵詞 法哲學;意志自由;德一法整合

作者簡介 薛桂波,南京林業大學人文學院社科系講師,哲學博士,江蘇南京210037

中圖分類號 B516.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2728(200s)08―0019―03

在法哲學體系中,黑格爾以意志自由作為法的出發點,認為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現實的形式或具體化,是意志自由的定在。意志自由的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辯證復歸的過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一道德一倫理的發展而達現實化的辯證過程。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為我們研究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實現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協調。提供了形上基礎和理論依據。在文明的進程中,社會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一法律、德治一法治的生態整合。

一、意志自由:法的精神基地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將意志自由作為法哲學體系的理論起點和精神實質。

(一)意志是客觀精神領域內運動的主體。在客觀精神領域內,運動的主體是意志。意志作為主體不是空洞的、毫無內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個具有豐富內容的實體。意志是法的出發點,是自由的現實形式和具體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質和實體,也是法的基本性質和實體;法是意志的具體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識著的自由的定在”,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發展的不同階段,同時也體現了自由在其發展中的不同規定。

(二)意志自由通過三個辯證發展階段來展現法的本質。1主觀性階段。這時“意志包含純無規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純反思的要素”。這時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內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為的普遍性。同時它也只是一種片面的東西,是未能獲得實現自己的目的。這種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實的、自由的意志。

2 客觀性階段。在這一階段,意志“從無差別的無規定性過渡到區分、規定、和設定一個規定性作為一種內容和對象”。這樣,意志通過設定一個對象而對內在的沖動加以規定,進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這種客觀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客觀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無限返回的過程,仍然是一種有限性。

3 主、客觀統一性階段。這是意志發展的最高階段,即意志的主觀性和客觀性達到了辯證的統一。這一階段的意志是一種單一性,即經過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這時,意志揚棄了純主觀目的和它的實現之間的對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觀性轉變為客觀性,達到主觀意志和客觀意志的統一。這種主、客觀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無限性和具體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為普遍物覆蓋于它的對象之上。把它的規定貫穿滲入,而在其中保持著與自己的同一”。

(三)意志自由并非任性。通常的觀點認為,既然自由意味著任意選擇,意味著可以這樣或那樣地規定自己,那么意志自由就是可以為所欲為,就是任性。但是黑格爾指出,意志自由與任性是不可同一的兩個概念。任性指的是“內容不是通過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過偶然性被規定成為我的”,而我卻依賴于這個內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沖動達到理念自由的中間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東西,我不是作為特異的個人而是依據一般的倫理概念而行動的,而在任性的行動中,我實現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個人的特異性。因此,“如果人們在考察時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這個或那個,當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這樣做。但是。如果人們堅持下述見解,即內容是外方所給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規定,正是在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可見,任性只是意志自由表現出來的偶然性和特異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這種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誘發的任意性,也不是沖動的隨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為,人們可以自覺地對之進行規導和駕馭。因為“在理性的行為中。我所實現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理性東西是人所共走的康莊大道,在這條大道上誰也不顯得突出”。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爾認為,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整個法的體系都是從精神中產生出來,是實現了的自由的王國,它作為精神的第二天性構成客觀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東西,它的展現遵循著理念運動的基本原則,“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自由意志在客觀精神領域內通過表現為法的三個環節而實現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倫理。每一個環節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種特殊形式下的體現,較高的階段比前一階段更具體、更真實、更豐富。

(一)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實現其自身,即自由意志達到外在化和客觀化,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領域,其特點是直接性、實在性和排他的單一性。作為自由的直接體現,抽象法包含“所有權”、“契約”和“不法”三個環節。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為占有所有物或財產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來的侵犯和外物的強制,其所體現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二)道德。抽象法對直接性的揚棄形成了道德意志的體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體內心的深入,這時,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實現自身的狀態而在內心中獲得實現,也就是說。意志不再是體現于物而是體現于主體之中。道德在三個發展階段層層遞進,即由“故意和責任”經由“意圖和福利”而達到“善和良心”。雖然道德揚棄了抽象法的單純客觀性,但是,這一階段的行為主體不是普遍的客觀性的意志,而只是個別人的內部主觀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觀性和片面性。所以與抽象法一樣。道德也不能自為地實存,其所體現的自由雖然比抽象法的階段有了更高的基礎,但仍然是一種缺乏現實性的主觀的自由。

(三)倫理。倫理是自由意志通過外物和內心兩個方面達到充分的現實性,展現了個人特殊意志與普遍客觀意志相結合的主體性。倫理的發展運動經歷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階段。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實體性規定,是直接或自然的倫理,它將獨立的個人結合成為一個整體。這種倫理通過市民社會的中介,將家庭的整體分解為外在地聯系在一起的差別性和特殊性的原子式的個人,最后達到了倫理的最高形態――國家,使原子式的個人重新結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意志完成了

它的現實化運動,成為絕對自在自為地自由的意志。這是倫理從未經分化的普遍性經過特殊性而完成普遍與特殊的有機統一的辯證過程。由于倫理既揚棄了抽象法的單純客觀性,又揚棄了道德的單純主觀性,使主觀和客觀、內部與外部達到了真正統一,因而成為自由的理念。在倫理領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實現。

三、法律、道德統一于法的精神

人們通常將“法”與“法律”相等同,這種觀點是不科學的,它難以找到二者統一的基礎,往往導致道德與法律的分離,阻礙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發揮。在黑格爾看來,抽象法、道德、倫理都是法,只不過是法的不同發展階段,那么顯然,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哲學意義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統一。道德、倫理以及國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質上都是精神的顯現,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種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則是法的定在形態之一,它必須采取在某個國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經思想明確規定并作為有效的東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國家的一種規范體系,其實它的要素來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適用上的必然性和判決的權威性??梢?,法是根本性的、生發性的東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暫時性的東西,其內容和性質是可變的。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法是法律的本質,法律應該以法為其真理性的依據,從而能夠反映客觀事物的內在規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離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為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當觀察者不是觀察事物的本質,不是把法當作獨立的對象而是離開法,將人們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時,就會產生違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

可見,黑格爾從自由意志來談法,認為在抽象法的階段,只是客觀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階段就有了主觀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內心中獲得實現;倫理階段是前兩個環節的真理和統一,自由意志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心,得到充分的現實性。道德、法律、倫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態和不同階段,它們的辯證運動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和辯證過程。據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現,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層面上相統一。

四、德一法整合

在黑格爾法哲學的視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運動、自我發展,展現了德與法互動整合的辯證過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辯證法,將道德和法律整合、統攝為一個有機體。當然,黑格爾的法哲學體系無疑是思辨的和頭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拋開其唯心主義的基地,著眼于其法的理念辯證演繹,則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及現實意義。

道德與法治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禮;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這張天網如何恢恢,總有漏網之魚;不管法治調整的范圍多么廣闊,總有鞭長莫及的地方。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會治理中對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設的重視和適用。法治與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是相輔相成、相互呼應的,即法律與道德雙管齊下、“綜合治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一種二元體制,就是兩種體系或淵源、形態的法律并存。一種是國家制定法,一種是“禮法”、“德法”。這兩種社會調節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范圍。而我國當代社會法律是唯一的社會調節手段,道德作為另一種調節手段存在嚴重缺位。這樣的一元法體制亟待調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國古代“禮”與“法”的關系,吸收其合理內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體制。

一、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時是一個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為一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敬天孝親,對己嚴格,與人為善,只能在不得已時才使用刑罰,而使用時必須慎重。儒家對“德”加以繼承和發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惠使民和實行仁政,認為“德”是治理國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認為“德”高于君權與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導方針,即主張“德主刑輔”。[2]儒家的這種德治是以“禮”做為根本內容的?!岸Y,履也,所以事神致?!薄#?]禮的起源與宗教、祭祀、宗法有關,它體現了社會中的宗法身份等級,同時作為身份社會的古代中國也促成了禮的繁衍,兩者互為支架。但禮的范圍很難界定,它包羅萬象,無所不在,既可以是個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國的根本綱領;它是對他人做道德評判和法律裁斷的最后依據,又是社會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細膩地對人的行為做出準則式規定,另一方面又對社會的方方面面作理論上的抽象。再論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義之義。因此要正確理解禮與法的關系,就必須將其放入中國古代這片土壤中,以中國傳統的視角來審視。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謂道德的法律化,主要側重于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或道德規則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禮,引禮入法

周公制禮就是對夏殷之禮進行整理補充、厘訂,使禮的規范進一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于法律化?!岸Y,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保?]“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6]“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7]

周禮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是“親親”、“尊尊”。親親與尊尊的一致性,表現了族權與王權的統一。“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8]禮與刑在性質上是相通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但是禮與刑的適用對象各有所側重。正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獨尊儒術,德主刑輔

漢儒董仲舒以天人感應說為德主刑輔的哲學基礎,以陰陽五行相輔相成之理,來論證德主刑輔符合天道運行的規律?!疤斓乐笳咴陉庩枴j枮榈?,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于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減其刑”,[9]即“德主刑輔”。

漢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現為把符合儒家原則的通過法律表現出來,另一方面表現為董仲舒的春秋絕獄,即在司法中引經絕獄。董仲舒對春秋絕獄的解釋是:“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著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庇纱丝梢?,“春秋絕獄”的要旨是: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無惡念者從輕處理。此絕獄固然是要解決法律使用過程中的問題,但如果從一個更大的層面上看,就是他同時在重建古代法的倫理結構。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于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將船,會海風盛,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于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行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于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11]

通過春秋絕獄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親親、尊尊等總的原則上與漢律是相同而且互補的,也就是說經義與律令絕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說漢朝法律即使體現了完全意義上的法家思想,但內中也有許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條的內容。這表明了儒、法兩種思想實際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們在早期法律實踐中的融會貫通。

3、德禮為本,刑罰為用

唐朝繼續并發展了漢魏晉以來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體現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準乎禮”成為對唐律的主要評價。具體說來,第一,禮指導著法律的制訂。如貞觀修律時根據“為臣貴于盡忠,虧之者有罪,為子在于行孝,違之者必誅,大則肆諸市朝,小則終貽黜辱”[12]儒家教條,調整了謀反大罪應誅連父子、祖孫、兄弟的血親范圍。第二,禮的基本規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子孫違反教令,供養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禮以為出入。第四,禮法由互補,發展為統一的體用關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確宣布:“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國古代傳統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下面再談另一主題——法律的道德化。法律與道德是兩種性質不同而有關系密切的社會現象,中國古代社會的“出禮入刑”產生了雙重結果:一方面,道德訓誡具有了法律的威勢,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同時要行道德的職能。所謂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側重于守法的過程,指的是法律主體把守法內化為一種道德義務,以道德義務對待法律義務。請看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三:吳重五家貧,妻死之時,偶不在家。同姓吳千乙兄弟與之折合,并挈其以往。吳重五歸來,亦幸其女有所歸,置而不問。未幾,吳千乙、吳千二將阿吳賣與翁七七為媳婦,吳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實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歸家,至十一月,復嫁給李三九為妻,……阿吳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懷孕,他時生子合要歸著。萬一生產時,或有不測,則吳重五、李三九必興詞訟,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跡,官司亦多事矣。當廳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廳,不愿理取,但乞監還財產,別行婚娶。阿吳責還李三九交領。吳千乙、吳千二、吳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斷引,監三名備元受錢會,交還翁七七。[13]

這篇判詞絕妙之處不僅在于它解決了一起糾紛,更在于它注重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調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糾紛。執法者著意由道德上立論,使案件的判決合情、合理、合法。從這樣的意義上,可以認為中國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則支配,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謝登科控戚徐有才往來其家,與女約為婚姻,并請杖殺其女。余曰:“爾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斷令出財禮若干勸放,謝以女歸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譽江南,謝女久擅其才名,既兩美之相當,亦三生之湊合,況律雖明設大法,禮尤貴順人情,嫁伯比以為妻,云夫人權衡允當,記鐘建之大負我楚季革,從一而終,始亂終成,還思補救,人取我與,畢竟圓通,蠲爾嫌疑,成茲姻好。本縣亦冰人也耳,其諏吉待之。[14]

此案為兒女自由戀愛引起,謝登科以女兒私訂終身,違反了禮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執法官卻對傳統禮法重新釋義,“律雖明設大法,禮尤貴順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緣。這二則判例說明一個問題:當時的執法者已將法律內化為道德,追求一種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國古代禮與法關系嬗變的特點

縱觀中國古代的“禮”與“法”的關系,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嬗變過程表現出如下特點:1、儒家的“仁、義”思想是“禮”與“法”嬗變的基礎。儒家的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一直居于統治地位,其對當時中國的法律發揮著重要影響。“三綱五?!钡热寮叶Y教是中國古代正統道德的一般原則。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自漢唐始便以法律的讓步來解決:法律公然規定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壞了自己的尊嚴而開方便之門。這就是中國古代人的選擇。2、社會經濟狀況的發展是“禮”與“法”嬗變的條件。經濟的發達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人類向更高文明邁進的前提。中國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經濟的興衰與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關。經濟發達時期,人們對社會的道德要求較高,同時自身也表現出較高的道德水準,因此這時的法律體現著更廣泛的道德。與此相反,經濟蕭條時期,人們的道德表現較之以前欠缺,社會總體道德水平也下降,這時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維護封建皇權是“禮”與“法”嬗變的核心。不管法律與道德誰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維護封建皇權為其首要考慮,這也是階級社會道德與法律所不可逃脫的命運。4、權力階層的態度是“禮”與“法”嬗變的關鍵。申言之,“出禮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須是符合權力階層意志的道德;重“禮”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須是權力階層內化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之中,并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并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并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道德與法律又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于上層建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借助于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權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15]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巴缴撇蛔阋詾檎?,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與法律的嬗變

法律與道德因存在差別而有不可調合之矛盾,同時又因二者之間的聯系使矛盾之協調成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會規范系統中道德與法律的結構趨于合理,以實現系統本身的功能優化。首先,通過立法確認某些道德標準為法律標準。我國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確認交易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尊師重教、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在《教師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職業道德、市民行為規范被賦予行規、民規的法律意義,等等,無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現。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為習慣法。法可分為國家法和民間法。國家法,即典型意義上的法,指一國立法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民間法指民眾在生產、生活過程中自行創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會關系網絡內發揮作用的地方性規范。民間法一般不見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義上講,民間法是一定地區道德的泛化、規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強了其強制力并更經常地得到遵守的產物。至少,民間法與道德傳統、社區習俗有更強的依附力、親合力,并往往交織在一起而難以區分。所以,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也能折射出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第三,通過監督保障機制保護文明道德行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為。總之,道德法律化是進行法制改革的基礎,是實現法治的橋梁。

法律道德化表達了社會規范系統的最佳結構及各要素之間的協調配合狀態。法治社會形成的最基本條件是亞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類良知與正義道德的法律。稱之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應包含人權性、利益性、救濟性三種內在的品格。其中人權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礎,失去人權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實際價值不合理,最終會被人類所唾棄。[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過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三方將自身的道德修養、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動中來。“越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范便越多。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于道德規則被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匯編”。[17]使法律與道德的精神一致起來,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撐,讓法律精神深入到人們的心靈,成為人們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觀念。只有造就這種法律,才能使法律獲得普遍性和權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違反道德的并不能當然就是違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違反道德的行為都能上升為法律或確立為法律。能夠上升和確認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認的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有相當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領域,由道德規范來加以約束和調整。如果將全部道德問題變為法律問題,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這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標的。道德規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國家的財力都不能支撐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執法成本。但隨著經濟實力的增長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國家必須盡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18]但法律并非萬能,其設定的“中人”標準不同于道德倡導的“圣人”標準,因此對雖“缺德”而不犯法的行為往往無能為力。在現代社會中,法律的他律約束作用與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補充和密切配合,才能達到建設社會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規則、道德觀念法律化的過程中,要注意道德與法律在本質和內涵上的一致性,否則會給法治帶來災害。[20]不論法律中的道德原則實際上能夠被貫徹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執行道德,其結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這種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們的界說,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歷史與現實之間

(一)現實中的矛盾

在現實社會中,道德與法律存在著不和諧之處。中國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們企圖擺脫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隨心所欲地實踐道德、弘揚道德。人們并不是以崇尚道德來追求一種更趨于合理、科學。德國大哲人黑格爾曾有過如下論斷:在中國人心目中,他們的道德法律簡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積極的命令——強迫規定的要求——相互間禮貌上的強迫的義務或者規則?!袄硇浴钡母鞣N重要決定要成為道德情操,本來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們并沒有“自由”。在中國道德是一樁政治事務,而它的若干法則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機關來主持。[22]為了說明這一問題請先看下面一則案例:

案例五:一對農村老年夫妻鬧離婚,按照法律判決,離婚后的一間住房應判歸男方。但如果這樣下判,女方離婚后就將無所居住,顯然與情不合。于是,法院綜合考慮后判決將一間房隔為兩半,一人一半,解決了女方離婚后的住所問題。這樣的判決并未引起男方的“鬧事”,雙方相安無事。[23]

這是來自執法第一線很具體的案例,問題隨即而提出:在司法實踐中要不要考慮道德評價標準?如果要,那么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該怎樣取舍?

美國法學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國》中也曾舉過一則案例:

案例六:埃爾默用毒藥殺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了一大筆遺產,他懷疑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會更改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因此他殺害了他的祖父。[24]

紐約州法院針對該案例確立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問題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條文是否沖擊了法治原則?

(二)讓歷史告訴未來

古人云:“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通過以上對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歷史考察及對二者關系的法理分析,針對前面的問題可得到如下幾點啟示:

1、情法沖突——法治的尷尬。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首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官判案時,只能以現行法律為依據,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樣勢必導致法律無法適應新出現的情況,而道德等非強制性社會規范則可以其主觀性調解新生的行為現象。這就是前面談及的一元法體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國家制定法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緩沖機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無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與大眾心理、社會風習之間的脫離與隔閡,也造成了道德的無力感和被蔑視,甚至鼓勵了對道德的違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斷案,就違背了法治的原則。因此,只有在法的體制上作出調整,才能實現情與法的協調、德與法的并治。

2、儒家倫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為惡法,惡法之治與法治精神是根本背離的。我國古代的儒家倫理法體現了道德與法律的一種結合模式,即把社會普遍承認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納入國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范。解決現實社會中的人們道德缺位、法律的尷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適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職能,從而使司法過程成了宣教活動,法庭成了教化的場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質。

法的品質在于公平、正義通過法而得到實現。中國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種和諧、平衡、穩定。中庸主義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審判案件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徹底解決糾紛,平息訴訟?,F代法同樣面臨著效率與正義的挑戰。一方面,法律要體現其威嚴,不可侵犯,人們必須遵守;另一方面,法律還要有其緩和的一面,比如法要體現人道,法要尊重私權等。

4、禮法結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來自西方,德治則來自中國傳統法文化,兩者的結合順應了尋根意識與全球意識相結合、民族性與時代性相結合的潮流。當我們執著于法律的繼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時候,請讓我們把視角拉到社會調控這個高度上來。我們會頓時眼前一亮,耳目一新,發現西方的法治精神對我們進行征服的時候,傳統的德治精神正在歷史深處遙遙呼喚。應該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盡管并不排斥道德,但無疑在宣揚法律至上的同時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會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機與道德淪喪就是明證;傳統的德治卻是主張德主刑輔,法是德的附庸,貶抑了法的作用,也與時代的發展不相適應。所以,對二者都要加以揚棄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內核,進行結構重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體制。

注釋:

[1]郝鐵川,法治的源頭是德治[N],檢察日報,2000-06-14(3);

[2]楊鶴皋,中國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49;

[3]許慎,說文解字[M];

[4]同[3];

[5]左傳·隱公十一年[M];

[6]禮記·曲記[M];

[7]左傳·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漢書董仲舒傳[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0]九朝律考·漢律考[M];

[11]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華書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詔[Z];

[13]宋本名公書判清明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4]蒯德模.吳中判牘[Z];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J],法學評論,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J],哲學研究,1997(1);

[18]郝鐵川,道德的法律化[N],檢察日報,1999-11-24(3);

[19]吳漢東,法律的道德化與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劉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與文明,1999(5);

[21]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爾,歷史哲學[M],北京:三聯書店,1956,P11;

[23]轉引自劉作翔,法律與道德: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難解之題[J],法治與社會發展,1998(1);

道德與法治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道德立法 研究狀況 發展趨勢

道德立法,或叫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國家的立法部門將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為社會所必需的道德規范上升為具有國家意志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道德立法之所以能夠存在,是因為道德與法律的同源性與一致性,它們都起源于社會的公序良俗,都是由社會最基本的風俗習慣演變而來的,它們的一致作用,都是維護社會的秩序與穩定,但是,法律維護的是社會最基本的秩序與穩定,是通過國家機關運用強制性手段保證實施的,而道德則是建構國家的精神文明體系,是通過社會輿論與人的內心自覺實施的,也就是說,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立法的目的就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力,增強人們的道德意識,推動道德在實踐中的運行,遏制不道德的行為,并逐步實現他律向自律的轉化,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促使社會成員更好地遵守道德規范,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建立高度文明的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

國內外對道德立法的研究

從古今中外的立法實踐看,道德的法律化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強制力把一些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變成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同時,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同源性與一致性的論述,也從理論形態走向了制度形態。

國內關于道德立法的研究。中國古代關于道德立法的研究主要有兩大觀點:一是以儒家為代表的“法律儒家化”,就是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儒家認為,“非禮無法”,即不合“禮”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荀子認為:“故學也者,禮法也?!雹龠@里明確提出了“禮法”的概念。儒家追求的是“禮法合一”,孔子也說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雹诳鬃诱J為僅僅靠法律并不能真正規范百姓,只有道德禮制才能從根本上教化引導百姓?!短坡伞犯浅蔀椤耙粶屎醵Y”封建立法的典范,青年法學家梁治平在這方面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他認為自漢唐以來“儒家以其價值重塑法律,系統地完成了儒家倫理的制度化與法律化。這一過程亦即是后人所謂的‘以禮入法’,我們名之為道德的法律化?!?③“古代所謂‘禮’因此具有法的威權,古代之法亦相應具有禮的性質?!?/p>

二是以法家為代表的法典法家化,即主張法律不一定都是“善”的,“不善”的法律也是“法律”,不能因為它不合道德便不承認它的法律資格,即使是惡法也必須遵守,惡法也有它存在的價值與作用。先秦法家慎子到說:“法雖不善猶善于無法,所以一人心也?!边@是說,即使有惡法也比沒有法好,因為惡法也能起到“一人心”即統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作用。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亦強調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因此主張推行裸的暴力。與韓非相同,商鞅的“禁奸止過,莫若重刑”也主張重刑治世,這樣的“法治”也就與道德法律化越走越遠了,是一種典型的非道德主義觀念。

現代學界,大部分學者認為:法律是體現一定道德精神的,法律與道德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道德立法是未來的發展趨勢,但應該有一定尺度,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為法律。

國外關于道德立法的研究。國外研究道德立法,主要也有兩大學派:一是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只有符合人類道德的法律才是法律,不合乎道德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即惡法非法,道德與法律不可分。該學派所謂“自然法”就是指人類普遍的道德原則,包括正義、公平、平等、自由等等,他們認為自然法具有普遍約束力,國家制定的法律應該合乎自然法,否則就不是法律,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就道出了“法是善的促進者和惡的抑制者”的名言,點明了法律與道德的潛在聯系。自然法學說對近現代西方各國的立法實踐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各國制定的憲法典幾乎都把正義、公平、平等、自由等等的道德原則轉化成了法律原則。

二是分析法學派,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和道德無關或至少二者沒有必然的內在聯系;實然的法和應然的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惡法亦法,不道德的法也有法的實在性,奧斯丁說:“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優缺點,是另一回事?!爆F代的新分析法學派雖然沒有絕對反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聯系,但不以是否符合道德作為判斷法律效力的依據。新分析法學派主要代表著名法哲學家哈特的一個基本論點是:雖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道德的影響,但不能因此說法律必須完全合乎道德,不合乎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就可以取消它的法律資格,法律之所以為法律并不取決于法律是不是合乎道德,即使不合乎道德的法律也有自身存在的價值。哈特在這里所說的“法律”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良法”,也包括“惡法”,他說:“或許有一個寧愿選擇廣義法律概念的較有力的理由,它使我們能夠想到并且說這是法律,但它是邪惡的?!雹堋暗赖律闲皭旱囊巹t可以仍是法律?!?/p>

美國現代著名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對于法律與道德的觀點更符合辯證法。博登海默認為,法律和道德的規范性命令雖然不同,但他們的某些規范領域卻是有重合的,所以道德與法律是密切相關的,但這并不是說他們是一體的,他們各有其獨立的價值和地位,道德中的某些領域是法律管轄范圍之外的,法律中的某些規范也不一定符合道德的判斷,實質性的法律規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不合乎道德的法律雖然是“惡法”,但仍有法律效力,道德與法律實際上應該是“雙向流動”的等等。⑤這些觀點都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

道德立法的發展趨勢

道德立法的有限性。據國內外對道德立法的研究狀況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學者都認為道德立法是未來國家道德建設的發展趨勢,但道德領域與法律領域還是獨立的,它們均有各自的作用與價值,雖然兩者密切聯系,相互影響,但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應該是相輔相成,取長補短,而不是取彼舍此。如果使法典徹底道德化,變成“道德法典”,這反而更不利于社會的發展。所以道德立法應該有一定的限度,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為法律,只有屬于“社會公德”范疇的道德才有可能上升為法律。在我們試圖借助法律來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的時候,不能忽視道德與法律的差異性而片面夸大二者終極價值目標上的同一性。我們平時所說的道德,是一種高層次的道德或理想化的道德,是一種抽象的道德價值,這樣的道德不宜被國家制定成法律,否則就會強人所難,其結果也是不道德的,它可以作為社會立法的依據,但是不能成為具體的道德規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而那些可以成為法律的道德準確地說應該是一些具體的道德規范,是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的。承認抽象的道德價值與具體的道德規范的不同,才能分清道德領域與法律領域,才能真正做到道德與法律差異性基礎上的統一,只有在承認這種差異性的基礎上將二者統一才是真正合理的。特別是當前的中國,因為在社會轉型期,人的道德觀念很容易混亂,在還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法治基礎、公民沒有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的情況下,盲目將一切道德規范立法不僅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反而還會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從而對社會成員遵守道德規范產生破壞性的后果,更不利于社會成員對道德規范習慣的遵守。

法律與道德是“雙向流動”的。法律與道德之間應該是雙向流動的,即根據時代和社會的需要,那些越來越重要的為一般人所接受的大家都應該必須遵守的道德可以“上升”為法律,那些對社會的重要性越來越弱不一定所有人都能接受都必須遵守的法律可以“下降”為道德,法律與道德是可以“流動”的,即道德可以“上升”為法律,同時,法律也可以“下降”為道德,如“通奸”以前是屬于法律范疇,但由于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需要,“通奸”現在已“下降”為道德范疇,即法律上不會再受到懲罰,但在道德上會受到社會與自己內心的譴責。博登海默也支持這一觀點,他說:“反過來看,一些在過去曾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因而需要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被劃出法律領域而被歸入個人道德判斷的領域之中?!雹薹膳c道德的“雙向流動”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程度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狀況,即那些重要的應該成為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公德”上升為法律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證整個社會最基本的秩序穩定,那些作用逐漸減弱的法律下降為道德層次,繼續促進國家精神文明建設,這樣,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的法律與道德與時俱進、相互協調、和諧發展。(作者為貴州大學人文學院倫理學研究生、貴州大學人民武裝學院教師)

注釋

①《修身》

②《論語?為政》

③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52頁。

道德與法治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思維導圖;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應用

一、思維導圖的概述

(一)思維導圖的概念

思維導圖是一種可視性圖表,用以表現發散性思維,是一種整體思維工具,可應用到所有認知功能領域,尤其是記憶、創造、學習等各種形式的思考。它通過捕捉和表達發散性思維,將大腦內部的過程進行了外部呈現,因此也被描述為“大腦的瑞士軍刀”。[1]

在20世紀60年代英國人東尼?博贊(Tony Buzan)提出了思維導圖的概念,這一創造讓做筆記不再枯燥,從而提高學習能力。與傳統的記筆記方法相比,思維導圖可以通過提煉關鍵詞使主題更為明確,同時能夠區分每個主題的重要性,界定各個主題和概念之間的聯系,更重要的是,每一幅思維導圖都是一個獨特的創造,因此有助于提升記憶力,改善復習信息的速度與效率。[2]

(二)思維導圖的特征

1.中心圖畫(學習目標)明確。思維導圖的需要使用中心圖像用來捕捉主要內容――比如,如果學生使用思維導圖來學習第四課“恪守職業道德”①的內容,學生在白紙或筆記本的中央寫上“恪守職業道德”的字眼并配上能表示“職業道德”的圖像。這樣使用醒目的圖像置于中心作為主題,可以大大地吸引眼球和大腦的注意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些主題詞不方便使用某圖像代替,則須通過使用色彩、變換詞形來增加層次感,從而起到使用吸引人的效果。

2.分支從這幅圖畫向四周散射,與蒲公英花頭的結構相類似。首先被分成各大主題,附在中心圖畫上,然后次主題也以分支形式表現出來,附在上一層分支上。分支由一個關鍵圖像或者印在相關線條上的關鍵詞構成。由于大腦容易對直線有厭煩倦怠情緒,思維導圖中的曲線和分支,猶如大樹中的樹枝,更符合自然,更能引發無窮的想象。

3.關鍵詞的使用。思維導圖并不會完全排斥文字,而是更強調融圖畫與文字的功能于一體。因此,有關鍵詞(例如短語、短句)單獨使用,分布在分支線條上;但是一般更傾向于與圖形圖像一起使用,起解釋導引作用。如果思維導圖不使用關鍵詞,而是寫滿了句子,那它就如同手指沒有了關節,與僵硬的木棍沒有兩樣。[3]

4.圖文并茂,色彩豐富。因為圖形除了能夠吸引眼球的注意,還可以觸發無限聯想,并且是一個極其有效的幫助記憶的方法。研究表明,與單純的詞語相比較,大腦更傾向于接受圖形。而色彩的增加(通常采用三種以上的顏色),使思維導圖更加生動,同時可以增強記憶力與創造力。

二、思維導圖在《職業道德與法律》中應用的必要性

(一)思維導圖在職業教育中的應用概況

在國外的教育界,諸如哈佛大學、劍橋大學等知名學府已經在教授和使用思維導圖。在新加坡,思維導圖已經被引入中小學教育。在英國,思維導圖更被列為中小學的必修課程。還有我們熟知的德國職業教育的師資培訓――行動導向法,思維導圖已作為一種成熟的工具和方法應用在教學過程中。

在我國,1998年思維導圖的概念開始被國人接觸,到了2008年在我國的教育領域尤其是基礎教育領域得到了比較廣泛和深入的研究應用,針對職業教育領域的運用則顯得較為缺乏。②直至近幾年,在職業教育領域的應用才逐漸增多。

與德國類似的是,思維導圖主要應用在我國針對職業教師的師資培訓上。例如同濟大學職業技術教育學院在針對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級骨干專業教師培訓中,把思維導圖法與頭腦風暴法、卡片展示法等作為行動導向教學中具體使用的方法進行介紹和實踐訓練。[4]在課程改革中,工學結合一體化的課程是改革的主要方向,思維導圖法被認為是對一體化課程順利實施比較重要的教學方法之一。趙志群學者認為在“制定計劃”和“作出決定”的階段,可以采用思維導圖的方法,并提出如果運用得當,思維導圖法不但可以促進每個學生積極思考,而且可以幫助他們學會借鑒他人智慧、激發自己的想象與靈感,從而產生更多更深層次的想法。[5]

(二)思維導圖在《職業道德與法律》中應用的好處

1.培養自學能力,有利于理解能力的深層開發。

《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中,涉及道德與法律的內容,這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學生不僅曾在初中思想政治課上學習過,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常有耳聞。傳統做筆記的方法是利用數字、短語、句子、列表和劃線,這只使用到了大腦左邊皮質層的記憶功能。而用思維導圖做筆記時,可以用關鍵記憶圖像(右腦)總結出你所作筆記的中心主題。用這種方式作筆記,由于使用了多維度的記憶規則,除了能夠記住所作的筆記,還能有時間去理解分析所記事項和關注學習的教材。在《職業道德與法律》中通過思維導圖的應用,能夠增強學生對所學概念的理解,也讓其有時間去批判性思考所學事項與生活中的聯系。

2.培養發散思維,有利于探究性學習的開展。

隨著課程改革進程的推進,《職業道德與法律》的教學更強調學生對所學內容的融會貫通和舉一反三,例如“依法經營企業”的課程學習中,通過小組對一個案例的學習,串聯所學知識點,目的是讓學生能夠聯系實際解決問題。而引入思維導圖的運用,可在課前讓學生提前預習所學知識,課中隨著案例的學習進一步發散思維補充完整,課后小組通過分享各自的思維導圖后加以鞏固。這樣做不僅可以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更是有利于探究性學習的開展。

3.培養創新精神,有利于學習動力的激發。

《職業道德與法律》中的內容既常見卻又不易掌握,但此門課的目的不是單純的學習“道德”和“法律”的概念,而是希望通過課程的學習發自內心的踐行道德要求、提升法律意識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思維導圖的引入,使單調的知識學習轉變成了多彩的能力培養,不僅可以激發學習動機,從根本上把“要我學”轉變成為“我要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

三、思維導圖在《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的應用設想

(一)思維導圖的繪制辦法

學習思維導圖,首先要懂得繪制的辦法。通常有手繪法和機繪法兩種。

1.人手繪制法。此種方法是使用紙和筆去完成,其中筆的顏色須多樣。博贊先生在他的《大腦使用說明書》一書中,提供了成功繪制一張思維導圖的依據,總結了繪制思維導圖的七個步驟:(1)從一張白紙的中心開始繪制,周圍留出空白;(2)用一幅圖像或畫表達你的中心思想;(3)在繪制過程中使用顏色;(4)將中心圖像和主要分支連接起來,然后把主要分支和二級分支連接起來,再把三級分支和二級分支連接起來,依次類推;(5)讓思維導圖的分支自然彎曲而不是像一條直線;(6)在每條線上使用一個關鍵詞;(7)自始至終使用圖形。[6]

2.機器繪制法。機繪法是指使用電腦軟件③進行繪制,現時常用的思維導圖軟件有Mindjet Mindmanager 和Freemind兩種?;舅悸放c手繪法一致,但電腦軟件較為人性化的設計,提供眾多模板參考,方便思維導圖初學者的入門。例如在《職業道德與法律》的課堂上,在學期初引入思維導圖學習時,可使用電腦軟件對學生進行介紹,這種可視化的效果能更為直接讓學生提起學習興趣。

3.繪制的原則。思維導圖繪制的原則首先要清晰明白,通過對關鍵詞的提煉和使用粗細不一或顏色不同的連接線,能夠使繁冗的文字變得簡練。其次是突出重點,通過使用中心圖像幫助理解和記憶。接著要合理布局,思維導圖的目的是化繁為簡。因此必須把一課的內容濃縮在一張紙上,因此合理布局非常重要,同時也能培養提煉重點的能力。最后要使用聯想,這也是思維導圖的奧秘所在。提煉重點后,隨著學習知識的時間減少,通過聯想和發散思維,培養批判性的思考能力的時間隨之增加。

(二)如何利用思維導圖做《職業道德與法律》的課程筆記

1.自身示范,帶領學生繪制第一張思維導圖。思維導圖的使用,學生一開始仍停留在概念圖④的認識上。因此,通過親身帶領學生畫下第一張思維導圖很重要。

(1)準備工作,給學習小組分配一盒彩色筆(事先規定須使用三種顏色以上),每位學生一張A4大小的白紙。

(2)明確主題。設置“職業道德與法律”為中心主題詞,并引導學生將其轉化成圖像,例如把書本的封面畫出來。

(3)發散思維,引導二級關鍵詞。例如道德是包括文明禮儀、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職業道德的內容,法律則包括法治國家、憲法、程序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制度。

(4)通過聯想,引導三級關鍵詞。例如禮儀包括了行為舉止、語言談吐;行政法、刑法能引申出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等劃分。

(5)根據已學知識和日常見聞,使用5W的思維方法進一步完善思維導圖,5W即What(什么),Who(誰),When(何時),Where(何地)和How(怎么樣)。

2.堅持每課一圖。學生通過在導入課中學習了思維導圖的繪制,同時也對整個課程的內容有了大致的了解。隨著學習的深入和課時的安排,可以要求學生在課前、課中或課后對每一課的內容進行思維導圖的繪制。學生可以通過對課程內容的學習不斷完善思維導圖。這樣的學習,除了把知識內容濃縮,同時也能對課程體系完整地串聯一起,既有利于課程的復習,也有利于重難知識點的掌握,更有利于學習興趣的激發和發散思維能力的培養。

3.通過小組合作,共享思維導圖,完善課程學習。例如在“維護勞動權益”的學習中,思維導圖的初稿由學生個人根據自身的理解完成,課堂上通過任務驅動教學法,小組合作分析案例,共同得出畢業后求職以及出現勞動糾紛后維護勞動權益的途徑。此時小組間通過共享各自的思維導圖,說出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在小組長的領導下,個人通過取長補短,不斷補充完善思維導圖,進而加強對重難點的學習。

4.教師通過整個課程中應用思維導圖,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和“共贏”精神?!堵殬I道德與法律》課程目標是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培養法律意識。思維導圖的應用,把枯燥的道德、法律內容轉化成色彩紛呈的圖畫;結合探究型小組學習,共享思維導圖,讓學生學習生活中踐行道德中的互助精神和團隊合作,也更能適應畢業后在企業中的發展。

注釋:

①本文所指的《職業道德與法律》一書,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的中職德育課教材。文中提到的上課內容,均選取教材中的課程名稱。

②筆者通過在中國知網以“思維導圖”“中職”等關鍵詞的搜索發現,在中職教學中對思維導圖的運用的研究文獻較少,更多的是在中小學等的基礎教育領域上的研究。

③現在除了電腦軟件可以繪制思維導圖外,也能使用手機軟件iMindMap進行隨時隨地繪制。但現在課堂常用的為電腦軟件,故文中不另行針對手機軟件進行介紹。

④“概念圖”與“思維導圖”的概念在學界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認為是內涵是一致的,只是說法不一。也有觀點認為是這兩者在起源、應用和形式方面是完全不一樣的。本文持第二種觀點。“概念圖”是是一種用節點代表概念、連線表示概念間關系的圖示方法。例如利用概念圖表示《紅樓夢》中的人物關系。

參考文獻

[1](英)東尼?博贊著,卜煜婷,陸時文譯.思維導圖寶典[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14.第33-34頁

[2](英)東尼?博贊著,陸時文譯.博贊學習術[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14.第105頁

[3]李林英,李翠白主編.思維導圖與學習――學習科學與技術新探[C].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第13頁

[4]李冀平.思維導圖在職業教育教學中的應用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河北:河北師范大學,2011. 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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