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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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范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計提依據 繳存基數 繳存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相關政策規定及繳存額計算口徑

1.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政策規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單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濟寧市住房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和繳交比例的通知》(濟房委發[2002]1號)規定,從2002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提高到8%。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執行)第二章第四條明確工資總額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即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1994年《國家統計局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后勞動統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統字[1994]37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做了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中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2.機關事業人員工資基數的構成。(1)基本工資:職務(崗位)工資、級別(薪級)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教師護士提高10%工資。(2)各類津貼、補貼、獎金:崗位(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其它福利補貼、目標考勤獎、教護齡津貼、特崗津貼、警銜津貼、班主任津貼、回補電補、規范補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獨生子女費、通訊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第13個月工資)與年度目標考核獎、采暖費。

依據政策規定,我們認為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提依據為:根據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僅扣除獨生子女費、水電補助、伙食補助、過節費等項目,其余均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中的規定:2009年以后單位發放給職工的通訊補貼、住房補貼等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3.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計算口徑。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方法,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采用收尾法計算到元位,即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時,見角分進元。

職工月平均工資=全年工資總額(含第13個月工資及各種獎金福利等)÷12個月。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繳存比例+單位繳存比例)。

二、全市機關事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實際執行不到位及繳存比例執行偏低

按照政策規定,職工繳存基數統一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目前我市以及大部分縣區(除微山縣2009年7月起公積金繳存基數基本調整到位外)的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實際執行情況為:應發工資扣除住房補貼、規范性補貼、規范性津貼、交通津貼、其他工資等,約有占工資總額65%以上的工資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使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提依據執行嚴重不到位,導致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人員實際執行繳存比例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水平。經初步測算,雖然自2002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執行8%,但實際執行繳存比例僅達到3.5%左右,主要是我市在實際操作中,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中應該計提的工資項目扣除了,造成名義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8%,實際執行僅為3.5%左右,遠低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5%繳存標準。因此,認真落實各項政策規定,維護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嚴肅性,應盡快糾正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提依據。

三、全市機關事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亟待糾正規范及繳存比例亟待提高

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范文2

一、以民生為本,彰顯普惠性,夯實制度基礎

普惠繳存人就是夯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群眾基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群眾基礎,而群眾基礎來源于政策的普惠性。因此,讓繳存人普遍受益,是深化住房公積金改革的主旋律。

多年以來,住房公積金改革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眾說紛紜。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已闡明“繼續推進科技、教育、文化、醫藥衛生、養老保險、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等領域改革。發展需要改革添動力,群眾期盼改革出實效,我們要努力交出一份為發展加力、讓人民受益的改革答卷”。可見,普惠繳存人,讓繳存人受益,讓繳存人滿意,就是深化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總要求和試金石。

“人人能享用,時時可查詢,月月可辦理”,這是社會各界和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共同期許。各地豐富多彩的探索與實踐證明,只要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科學并與時俱進地完善,對職工住房的普惠性、保障性和服務就能彰顯與發揮。

二、以住房為主,彰顯保障性,發揮制度優勢

以住房為主,就是說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者與管理者,要緊緊圍繞以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租房、買房和養房(養房包括物管、裝修和維修等費用,下同)為主線,如何維護繳存人充分享有制度規定的權益和最佳服務,一切為了職工住房,為了職工住房的一切,確保職工住房消費保障優先,努力實現住房公積金應提則提、應貸則貸的使用目標,而非只追求資金運營收益的最大化。以住房為主或者說以房為宗旨的特征是突出住房公積金使用于職工住房的保障性,亦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根本區別。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主要是通過制度的安排,讓參繳職工在日常租房、買房、養房及其他特別需求時,能及時提取其住房公積金作為供給支持來實現。

堅持保障性并非否定互。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主要是通過向職工提供政策性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來實現。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出現了兩種傾向,要么個貸率過高,偏重強調互;要么個貸率過低,偏重追求保障性。似乎保障性和互成了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有顧此失彼之嫌。其實不然,二者是可統一的。那就是在保障的基礎上進行互助,沒有保障就沒有互助;但反過來互助搞好了又可以加強和促進保障,互助其實質也是保障性的一種拓展和延續或重要的補充形式。所以,在深化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中,既要突出其保障性,又要堅持其互。這就是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獨特優勢,二者不可偏廢,需要統籌兼顧,才能相得益彰和科學發展。

三、以使用為重,彰顯服務性,讓繳存人滿意

筆者曾有幸考察學習了徐州、長沙、深圳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他們在認識和解決住房公積金的普惠性、保障性和服務性方面有其獨到的見解??偨Y各地改革、創新與發展的經驗教訓,權衡利弊得失,從長計議住房公積金發展,解決住房公積金的普惠性、保障性和服務性之關鍵就在于如何科學制定安排好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政策和貸款使用政策的問題。

首先,要堅持“以職工住房基本消費保障為主導,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互助補充”的政策取向和管理理念。住房金融是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具有本質區別。必須確立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功能是住房保障,這應該成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因為,這既符合我國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也符合進入“以養房租房需求為主,購房為補充消費”的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新階段的要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要與廣大繳存人住房消費需求為導向,這是一條基本準則。否則,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會喪失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意義。

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范文3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 法律性質 法律關系 合法性分析

2013年農歷新年伊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即對外稱,全國住房公積金入市的相關研究準備工作已經啟動,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盡快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該言論一出,引起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有贊同也有否定,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當初是“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是關于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該條目規定:“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1991年,在積極借鑒新加坡等國家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市委、市政府決定正式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后,經過持續10年的積極探索,這一制度得到逐步發展和完善(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全國城鎮“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6年4月12日,上海通過全國第一部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1999年3月,國務院在總結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2003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

(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產生原因

一是我國公民住宅的供需矛盾要求政府進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權。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進一步放開市場,進行全方位的改革開放,原先一切由國家計劃調控的計劃經濟政策變為由市場調控的市場經濟政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劇增,房屋建設與人口增速不匹配,住房供需矛盾凸顯,這些迫使政府進行相關制度改革。

二是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國外成功經驗借鑒。在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已有國家通過類似我國公積金制度在保障本國國民住房問題上取得成功,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德國的住房儲蓄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制度等。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為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性質分析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結論

綜上,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是房改的產物,必須服務于職工住房消費,促進自住其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國外很多具有先進經驗的國家都在本國居民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上較為謹慎,如在《德國住房儲蓄法》中就嚴格規定了住房儲蓄銀行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原則,規定住房儲蓄不得用于風險交易,保證存款的安全,提高了中低收入群體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楊銀桃,2012)。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應當嚴格依照制度規定,對公積金進行合法、有效、利民的有效運作。

參考文獻:

1.新浪財經.證監會:住房公積金入市研究準備工作已啟動.網址鏈接:http://.cn/stock/y/20130226/202314653550.shtml。

2.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

3.李海明.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屬性與功能定位.改革與戰略,2012.10

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范文4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一)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工資總額組成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確定。

(二)單位每年應當根據職工上一年度工資調整情況確定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到就近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辦理調整基數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范文5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借款人家庭還貸壓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復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并將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發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蛲顺龅捅5模聪硎艿捅T路輷嵱嬎阗N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騙取貸款貼息的,收回貼息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貸款貼息資格,同時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復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并將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發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據實計算貼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范文6

(一)當前資金管理運作模式的由來

根據2002年國務院第350號令頒布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第10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級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縣級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自2002年開始,全國各地按此規定的要求,重新調整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至2003年末,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和調整工作基本到位。

由于《條例》中還規定,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管委會的決策執行,也就確立了各地管理中心資金獨立運作管理的模式。

(二)當前住房公積金資金的結構特點

1.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的基本構成

資金來源:《條例》規定的在職職工必須繳納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

資金提?。豪U存職工有購房需求時,可以提取自己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退休或死亡的繼承人也可以提取,等等??傊?,最終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還是要歸還給繳存人。

資金使用:當在職繳存職工有合理的購房需求并自有資金不足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存在一個明顯的資金流。資金流入=繳存歸集資金+貸款歸還資金;資金流出=提取資金+貸款資金;資金凈額=流入資金-流出資金。

2.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收益構成

資金收入:貸款人有義務按時歸還貸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貸款利息收入是住房公積金資金收入的主要部分。

《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資金必須在銀行專戶存放,由此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也是住房公積金資金收益的重要構成。

成本支出: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還必須根據每個人賬戶資金的日均級數,向繳存職工支付利息(人民銀行規定利率),這也是管理中心最主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住房公積金業務必須委托商業銀行審批業務、實施資金的轉移手續等,也必須向業務委托銀行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用,這是管理中心重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由此可見,資金運作的凈收益主要構成=貸款利息收入+沉淀資金利息收入-向繳存職工付息-向業務委托銀行支付的手續費。

3.住房公積金資金收益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資金收益按規定上繳財政,支持當地廉租房的建設。

二、目前資金管理模式的困局

(一)住房公積金資金的繳存歸集雖然是政策規定的,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有的地區一定時間內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歸集可能出現困難。

(二)有的地區經濟發展過熱,住房需求突然異常旺盛,資金存量可能無法滿足所有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

(三)由于購房熱或職工年齡斷層等原因,很可能造成某一時間段里住房公積金提取異常。

(四)由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要相應調整,公積金貸款利率也要調整,這就會極大影響管理中心資金運作收益。

(五)由于宏觀調控中,利率杠桿是重要的調控工具,國家調控銀行利率之后,管理中心向繳存職工支付的利息以及沉淀資金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受重大影響。

如果管理中心能夠自主運作住房公積金資金,便可以根據當時、當地的具體狀況,制定比較合適、合理的政策規定,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與發展政策,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墒枪芾碇行倪\作的資金規模太小,在動態變化中保持整個資金流的穩定是有一定困難的,且由于沒有規模效應的保障,管理中心就不一定能夠保證每期收益都有盈余。也就是說,在某些特定時期,各地管理中心或多或少都會遇到一定的資金困局。

三、解決目前管理問題的方法探討

為解決目前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的困局,有人提出全國集中管理資金和各地管理中心結余資金集中管理的解決思路。筆者認為這兩個都是解決目前問題的好辦法,但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的特點,必須有相應的配套組合,才可能真正解決問題。

(一)實施全國集中管理模式,將資金完全集中統一管理

實施全國集中管理,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1.要制定全國統一的管理標準

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一旦要求住房公積金資金全國集中管理,那么全國各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額度、繳存比例、個人貸款額度、貸款使用配額設定的難度就會很大。

2.必須與行政機構垂直管理模式匹配

目前的住房公積金機構管理模式是與2002年的《條例》相匹配的,如果保持目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變,僅僅將資金集中管理,由于利益劃歸體系發生重大變化,那么今后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工作可能會難以開展。資金全國集中管理模式,必須與行政垂直管理模式相匹配,才可能發揮最佳效力。這樣的機構調整難度,也是很大的。

(二)實施各地管理中心部分結余資金全國集中管理的模式

這是為調劑各地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不平衡(尤其是東西部不平衡)、解決資金歸集與使用不對稱的一種方法。在現實中,東部城市(南京等)在樓市升溫、放貸需求很大、自有存量資金不足時,的確有融入資金的需求;而西部某些城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不高,由此沉淀資金收益也成問題,必然存在融出資金的需求。如果可以建立國家級的資金調劑中心,便能夠調節這種資金不對稱。但還必須處理好以下問題。

1.必須要設定規范性細則,確保拆借資金的安全和及時歸還

資金拆借時如何擔保、違約后如何承擔責任等,這些都要有詳盡的規定才行。如果這個機制沒有建立好,就將資金調劑中心搞起來了,今后也可能會出現諸多隱患。資金的安全和回收保障是資金調劑中心的根本基礎。

2.參考銀行間拆借市場的管理方法,設定合理的資金調劑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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