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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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1

2、國家公積金中心規定:一般個人不能繳納住房公積金,也不能辦理公積金,必須由單位設立并繳納;

3、準備材料: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號設立登記表、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提供所在單位要件材料、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到受委托銀行開立個人賬戶;

5、單位應當到個人公積金管理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如果新單位開戶,由單位經辦人到住房公積金管理統一辦理開戶手續;

6、個體工商戶的話可以給個人繳納公積金,國家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給自己繳納公積金;

7、一般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是單位的職工,如果公司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項目,可以跟老板溝通繳納公積金,如果單位不愿意幫你出,你可以讓單位代繳,自己承擔全部費用;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 法律性質 法律關系 合法性分析

2013年農歷新年伊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即對外稱,全國住房公積金入市的相關研究準備工作已經啟動,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盡快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該言論一出,引起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有贊同也有否定,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當初是“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是關于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該條目規定:“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1991年,在積極借鑒新加坡等國家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市委、市政府決定正式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后,經過持續10年的積極探索,這一制度得到逐步發展和完善(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全國城鎮“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6年4月12日,上海通過全國第一部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1999年3月,國務院在總結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2003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

(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產生原因

一是我國公民住宅的供需矛盾要求政府進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權。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進一步放開市場,進行全方位的改革開放,原先一切由國家計劃調控的計劃經濟政策變為由市場調控的市場經濟政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劇增,房屋建設與人口增速不匹配,住房供需矛盾凸顯,這些迫使政府進行相關制度改革。

二是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國外成功經驗借鑒。在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已有國家通過類似我國公積金制度在保障本國國民住房問題上取得成功,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德國的住房儲蓄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制度等。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為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性質分析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ㄒ姟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蹲》抗e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結論

綜上,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是房改的產物,必須服務于職工住房消費,促進自住其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國外很多具有先進經驗的國家都在本國居民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上較為謹慎,如在《德國住房儲蓄法》中就嚴格規定了住房儲蓄銀行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原則,規定住房儲蓄不得用于風險交易,保證存款的安全,提高了中低收入群體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楊銀桃,2012)。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應當嚴格依照制度規定,對公積金進行合法、有效、利民的有效運作。

參考文獻:

1.新浪財經.證監會:住房公積金入市研究準備工作已啟動.網址鏈接:http://.cn/stock/y/20130226/202314653550.shtml。

2.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

3.李海明.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屬性與功能定位.改革與戰略,2012.10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3

1、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個人是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當然辦理住房公積金,最好還是由單位來進行設立和繳納。

2、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填寫《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登記)表》后,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手續。經審核同意后,簽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即可辦理繳存。

(來源:文章屋網 )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4

摘 要 11月8日,海南省新修訂的《海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正式出臺。新規中,公積金提取方式更靈活便利,使用范圍大幅放寬,可用來支付子女大中專學費、房租和物業費、醫療費。海南省出臺的這項新規定,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住房公積金的用途。本文主要闡述了住房公積金在提取和貸款方面的用途,并客觀的分析其新用途的可行性和推廣性。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提取 貸款 新用途

截止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然而,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卻不到六成。因此,隨著房價的上升,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國家政策及解讀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6 種情形: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條例規定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6種情形中,安排在第一位的也是實踐中發生最多的提取情形,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此類提取占提取總額的70%以上)。即使是這種發生最多的提取情形,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也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細,如何操作只能留給主管部委去規定了。2005 年1月10日,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該文第8條規定: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則上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購建和大修住房1 年內,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注意的情形

1.配偶如何支取其公積金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的配偶,可以持結婚證明、首付款發票和購房合同向繳存單位提出申請,支取其住房公積金。但是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買、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的總價款。

2.住房公積金能否支取現金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式,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確定。職工因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住房公積金的受托銀行以開具轉賬支票的方式由職工提??;職工因離退休、出國(境)定居、戶口遷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受托銀行以現金的行式支付給職工。

3.對提取金額的限制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手續,即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全部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撤銷:離休退休、戶口遷出所在地的市縣或出國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銷戶手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劃款時在住房公積金賬戶上保留至少一個月的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住房貸款的貸款余額及利息和。

二、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它是在滿足繳存人自己的需要后,為其他需要資金的繳存人提供的購房貸款。

大力發展個人住房貸款,可以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但是,一味地鼓勵個人住房貸款,并不利于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做出了新的規定。新規定中增加了對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的限制,并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另外,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還對公積金貸款利率做了相應的上調。

三、住房公積金新用途

目前,住房公積金已經海量滯存,有呼吁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車的,有要求用于經濟適用房建設的。11月8日,海南省新修訂的《海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中規定,住房公積金可用來支付子女大中專學費、房租和物業費、醫療費,使公積金提取方式更加靈活便利,使用范圍大幅放寬。

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一規定賦予了住房公積金更多的內涵,打破了其與社保資金的界限,提高了它的使用效率。許多省份住房公積金沉淀了巨額資金,面臨使用效率低的壓力。一方面一些低收入家庭存儲了住房公積金,因為未買房而無法提取;另一方面,又有無錢送子女上大學或看不起病的情況。為解決他們的困難,出臺這樣的政策是需要的。

同時,這一規定的推出也是被動的。首先,它將住房公積金變作他用,已經嚴重違背了我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初衷。其次,住房公積金為做到專款專用,隨之而來的亂用現象又會引發一系列的監管問題。再次,用住房公積金做這些事,會遮蓋其他一些職能部門應該做的工作,也暴露了社會完善救助機制的缺乏。

四、結語

綜上所述,解決住房公積金的沉淀問題,提高其使用效率,還應從其最初的用途出發,正確處理提取與貸款的關系,增加提取方式的靈活性,限制貸款的條件和額度,并制定相應的政策,使二者為住房者的購房提供有效的保障,真正達到“居者有其屋”。

參考文獻:

[1]王凌云.試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問題.中國房地產金融.2007(6).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5

Q:2004 年底,我公司有一員工右手被高溫燙傷,經鑒定為5 級傷殘,公司已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在公司內為該員工安排了適合的職位。該員工出院后,公司曾以書面和口頭的方式通知其來上班,但該員工既沒有來上班也沒有做出任何說明。根據我公司規定,該員工曠工15 日按開除處理。如果企業第二次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員工上班,該員工繼續如此,企業決定開除該員工時,是否可以不支付解除合同所需要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北京 Jackey

A: 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 條之規定,對于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即使員工因工負傷,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醫療補助費。但要注意的是,第一,員工身體狀況是否適于工作,應以醫院相關診斷為準,若員工仍處于醫療期,則企業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企業已經通知過員工上班,應有相關證據。

辦理戶口期間的社保是否應該補繳?

Q: 半年前,我進入一家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因為我是外地戶籍,交社會保險金等需要辦人才引進。半年后,我的戶口轉到了北京。這半年以來的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為我補交呢?

南京 劉軍

A: 企業和員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也應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依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第38 條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事宜,可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包含在工資中嗎?

Q:我于1997 年9 月進入一家上海公司駐北京辦事處工作,當時該公司北京部沒有營業執照,我也沒和北京營業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是由上??偣景l的,我保存有數據憑條復印件。2003 年北京營業部有了營業執照,公司才給我在北京辦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我要求公司補發1997 ~ 2002 年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公司拒絕,理由是進公司的時候已經告訴我這些費用都含在工資里了。那這6年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還能補上嗎?

北京 小陸

A: 公司稱工資中已經包含了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是不對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應是企業與員工雙方繳納至相應的經辦機構,企業不可以將企業應繳納的部分發放給員工個人,企業的上述說話無法免除其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在1997 年至2002 年間,你屬于上海公司的員工,只是工作地點在北京,該上海公司當時在北京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在北京是無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但你作為上??偣镜膯T工,應在上海市繳納。相關補繳事宜,應在持有證明你與上海公司間有勞動關系的證據的基礎上,向上海市相關部門進行舉報,主張權利。

臨時工能享受社會保險嗎?

Q: 我的弟弟于2003 年12 月到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電焊工工作,雙方當時未簽訂勞動合同。去年6月9 日,該公司以 “工作能力差”等為由,將他辭退。被辭退后,我發現弟弟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按規定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們向公司提出補繳的要求后,公司認為我弟弟系公司臨時用工,且未簽訂勞動合同,請問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嗎?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6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覆蓋范圍;解決方案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297(2008)07-05-02

一、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過程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關于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過程,如下圖所示:

其中R1表示職工的繳存比例,即職工所交部分與職工工資的比例,R2表示單位的繳存比例,這個比例越高,職工所能得到的利益越多,rs表示公積金存款利率,rL表示公積金貸款利率。

二、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在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過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繳存比例不規范、繳存額差距大,分配不公

1、繳存基數差異大。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基數的上限,加之不同行業和單位之間的工資收入差距懸殊,造成繳存基數差距大。雖然2005年建設部要求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所在城市平均工資的2-3倍,但無強制性。經對某城市住房公積金的調查,每月繳存基數最高為8萬元,最低為10元,相差8000倍,單位平均繳存基數最高與最低相差408倍。

2、繳存比例差距大?!蹲》抗e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幾年不同行業、企業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占職工工資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較大。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達30%,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僅為5%,相差達6倍。

3、住房公積金成為"合理避稅"的渠道。由于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稅務部門有嚴格的限制,比例超過上限,超過部分企業和個人分別要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但對繳存基數卻沒有嚴格的規定,加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各單位上報的繳存基數審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單位通過虛假高報工資基數,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工資薪金外發放獎金、津貼的渠道,從而達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途徑。

4、使用上存在不公。雖然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低息貸款,比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貸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卻難以通過這個渠道獲取融資購房,永遠也享用不到自己長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而相對的低存低貸,實際上是讓沒有參加公積金使用的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損失。

(二)使用率不高,資金沉淀率高

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187.91萬人,繳存總額為16230.30億元,累計為830.04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8565.90億元,累計支持了4200多萬職工改善住房條件(數據截至2007年10月)。 2007年,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個人提取總額、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繳存總額的比例)為74.58%,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57.24%,沉淀資金為2186.55億元,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2.76%。之所以使用率偏低,首先是因為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單一,想要使用公積金貸款,需要經過比較負責的手續申報,對貸款人的限制多,提取數受到限制。其次,由于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較低,消費者還不習慣負債消費,一般都通過自籌資金一次性付款,造成這部分地區公積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再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場競爭意識不強,市場推廣力度較弱,開發企業更愿意選擇與商業貸款合作,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個人住房貸款一直是銀行的"優質品種",很多商業銀行在發放開發貸款時,要求開發企業從本行發放個人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公積金貸款市場份額;此外,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表現在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差距較小,又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很多消費者需要辦理組合貸款,額外多支出很多相關費用,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的積極性。

(三)覆蓋面窄,受惠人數少

盡管截至2007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為7187.91萬人,比2006年增長了3.77%,但是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覆蓋城鎮在職職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較大。原因一是部分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因改制脫離出公積金體系,原來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因身份的改變而停繳了住房公積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由于種種原因不愿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三是部分單位實行對所謂編制內的正式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對聘用的員工則不予繳納住房公積金。

與此同時,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等群體還沒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之中。

(四)公積金管理不規范,內控制度不健全

雖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資金管理委員會,也制定了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規定,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但住房委員會制度沒有真正發揮職能作用。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不僅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有“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但事實上,財政部門或暗渡陳倉或明目張膽挪用公積金的事情屢屢發生。2007年,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單位貸款和擠占挪用資金余額為17.44億元,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0.18%。銀行以吸儲為中心的考核機制,監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觀上都為住房公積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五)地區性和階段性不均衡

住房公積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區公積金供不應求,需要嚴格控制貸款額度,另一些地區又大量閑置,使用效率不高。根據下表,可以看到我國東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由表可知,盡管中西部地區的繳存額和發放貸款額的增長速度較快,但從總量上看與東部地區差距較大。同時,各地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整體運用和融資效率狀況也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在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發放率較高,資金運用率平均達到75%以上,而在經濟發展相對較緩的西部及中部地區,住房公積金總體資金運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區差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

三、解決方案

針對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在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方面的制度,加強管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使用率。

(一)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切實履行起職責,盡快按照要求,規范繳存基數,堅決杜絕擅自擴大繳存基數、超比例繳存公積金問題,避免公積金中心成為繳存單位工資外發放薪金補貼及避稅的渠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的管理,在國家規定的商業銀行內開設公積金繳存、貸款及增值收益賬戶。購買國債應嚴格限定在一級市場。對委托中央債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國債應隨時進行監管,避免發生國債回購、質押、擔保等問題,保證國債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繼續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重點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逐步將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由現行的在職職工覆蓋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結合農民工流動特點,探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關于農民工的有關規定的實施意見。

(二)降低貸款門檻,增加參與者的利益

一是提高貸款限額。各個地方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蓞⒄丈虡I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放寬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帶有保障性質,因此應適當拉大與商業貸款利率差距,減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支付負擔,或實行差別利率,對于購買自住、小戶型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

(三)提高使用效率,減少資金沉淀

合理擴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范圍。就中西部地區而言,主要應進一步面向廣大職工,大力發展個人購房貸款業務,可適當放寬個人購房貸款的政策條件,擴大貸款政策額度,讓更多的職工通過享受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購房以改善住房條件。同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業管理費、物業維修資金等相關基本住房消費。

(四)引導住房公積金制度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發展

首先可把公積金賬戶發展為住房儲蓄賬戶。公積金賬戶與住房儲蓄賬戶的共同點是,其賬戶金額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費;其不同點是,公積金賬戶的繳存額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儲蓄賬戶可實行在公積金提取比例之上、個人工資水平之內自愿繳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這種賬戶的收入可免征個人所得稅,這實際上等于財政通過減免稅的方式對繳存人提供購房補貼。這將極大提高“夾心層”人群購房能力,并促使他們更多依靠自己力量來滿足住房需求。

(五)實行全國聯網,統籌運用資金

近幾年來,全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雖然有上升的趨勢,但地區間差異較大,經濟發達、房地產業發展較快的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過90%,但在一些中小城市,受多種因素影響,最低的還不到30%。因此應積極探索住房公積金統籌運用的有效途徑,實現全國聯網,加強區域間的流通,合理調度公積金,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的優勢,更大程度的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購房問題。

參考文獻

[1] 張紅,殷紅.房地產金融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2] 王全民等.房地產經濟學[M].沈陽: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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