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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理解范文1
一、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簽訂合同權利義務配置不清。我國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成長極為迅速。幾大銀行新開發了多種理財產品,提供了更為全面的服務。這些理財產品分為大致可分為理財咨詢顧問型、受托型、個人金融衍生品型、個人外匯買賣型及綜合理財賬戶型等五大類。普通消費者與商業銀行一方簽訂理財產品合同,然后就可以成為此行的消費產品的服務對象。而這些合同的權利義務往往存在著很多的差別,因為很多術語的運用,所以很多消費者往往不能正確理解,這就給自身權利受損害埋下伏筆。一旦風險發生后,銀行方面又會因有合同在先為借口,讓消費者叫苦不已。
此外,銀行還可能從合同中得到消費者的重要信息,他們泄露消費者的重要信息,也極大的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銷售其理財產品時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在人們的印象中,把錢放到銀行,就是為了存款。他們通過這種傳統的安全的投資方式,一方面可以確保財產安全,另一方面也獲得部分的收益。個別的銀行就利用人們的這種傳統的慣性心理來隱匿關鍵信息以欺騙消費者,特別是中老年的消費者。
個別的銷售人員不全部的對消費者解釋其全部信息,而只是一味的強調其產品的收益高,他們在傳達信息時避重就輕,隱瞞重要信息,而只是傳達吸引消費者的收益方面的信息。如猶豫期、分紅不確定、退保風險這些東西不能客觀的解釋給消費者,也就造成了部分消費者不理性的簽訂合同,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混淆概念也是個別銷售人員的常用欺騙手段。商業銀行的銀保的主打產品是生死兩全保險。個別的銷售人員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的營銷其產品,往往會把一定專業的概念混淆,給消費者造成假象。比如他們會把生存返還金換成給予投保人不取現的獎勵的概念,把分紅和利息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因為普通的消費者不能找出這些概念之間的差別,往往因銷售人員的混淆概念而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我們發現在這些消費者受到損害的現象中,存在著一些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普通消費者對理財產品的專業術語理解不清,而銷售人員又會因其自身利益而誤導消費者。
二、保護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方案
全球金融業在不斷的改革,自從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各個國家都加強了對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的保護。在我們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不能關起門來改革,一定要學習發達國家如何在保護金融產品消費者方面的先進經驗,另一方面,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來進行此方面的改革。
1.在消費產品的制定時,要有消費者參與。這一點是黃震教授的一個提法。他就認為“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需要往前移。在理財產品的開發設計環節,應該有金融消費者參與體驗機制,至少應有消費者代表、保護機構參與理財產品設計開發,以便于在產品定價和合同設計方面尊重和體現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議價權,這是今后可以改進的非常重要的工作?!辈浑y理解,黃震教授的這一提法,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大大的提前了。只有讓消費者自己參與到消費產品的訂定方案當中去,消費者自己才能對這一方案熟悉,只有這樣,才不會被虛假信息蒙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黃震教授的這一提法很有建設性的意義。
2.在銷售的具體過程中,要強調信息的準確傳達?,F在的銀行理財產品形式多樣,很多的術語極其專業,普通的消費者不可能理解。我們前面也提到過,很多的消費人員就利用這一點來混淆概念來蒙蔽消費者。針對這一情況,我們的監管部門一定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普通的消費者加強宣傳和講解,讓老百姓真正讀懂銀行理財產品說明的真正內涵。在銷售的過程中,要建立監督和投訴應答機制,讓普通的理財產品的消費者遇到不理解的事情,馬上有可以得到解答的地方。只有如此,才能讓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中,真正實現信息的對等化。
3.消費者自身要提高警惕性。理財產品的消費者在和銷售人員進行交流的時候,不能只是盯著消費人員所說的高回報,也不能忽視其風險事項。另外,消費者要仔細的閱讀消費人員所提供的合同,如果有不理解的術語和有關條款,一定要咨詢銀行的相關人員,真正的理解合同所傳達的消息。如果遇到個別的銷售人員混淆概念來欺騙消費者,一定要積極的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三、結語
在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保護的道路上,我國還有很多的路要走,既要學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要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具體國情。我國理財產品的受眾范圍廣,所以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才能讓更多的人收益,總體上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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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啟福: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研究[J].內蒙古社會科學.2011年03期.
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理解范文2
近期,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理事長、農行上海市分行行長鄭鑫就當前理財產品及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熱點問題,接受了本刊記者的專訪。
雙向結合促進理財教育
《理財周刊》:很多人都覺得,銀行同業公會主要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組織,此次推出理財投資教育活動則不僅僅面對商業銀行,也是針對公眾的一項大型活動。您能談一談為什么想要推出這樣的活動嗎?
鄭鑫:今年以來,由于相關市場的不利變化,理財產品市場出現了一些“零收益”與“負收益”的情況,雖然這本身是產品在相應市場條件下的正常表現,因為任何有風險的市場都會有漲有跌,但是今年銀行理財產品“零收益”或“負收益”情況受到社會的廣泛和密切關注。這一方面反映了理財產品市場的巨大發展和百姓理財意識的增強,另一方面也體現出社會對銀行理財產品的重視程度的提高。
部分投資者對“零收益”與“負收益”產品感到不滿,主要是對產品期初的收益預期最終沒有實現,對發生的風險難以理解和承受。造成這種結果出現的原因可能是銀行產品銷售過程中對風險的揭示不夠充分,也可能是投資者對理財產品認知不足,過分追求潛在收益而忽略相應的風險。
所以我們覺得,開展公眾理財教育活動所針對的對象,不僅僅是出售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也要包括購買理財產品的大眾投資人。只有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地推動理財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理財周刊》:那么對于改善現在的狀況,銀行同業公會有哪些計劃和活動呢?
鄭鑫:針對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的實際情況,我們將著手從以下兩個方面改善和推動銀行理財產品健康發展。
一是在理財產品的銷售、設計端,我們希望協助銀行規范并完善理財設計、有效控制銷售環節風險,使理財產品和相應目標客戶相符合,也就是說把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使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的同時,更要通過充分的風險提示和宣傳教育,幫助投資者根據自身實際選擇最為適合的理財產品,以獲得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稱的投資回報。
其次,加強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認知能力,正確把握收益和風險關系,倡導理性的投資理念,在個人風險承受能力范圍之內,選擇銀行理財產品。從6月20日到9月20日,我們正在舉辦“2008上海銀行業公眾理財投資教育系列活動”,就邀請上海地區經營零售業務的中外資銀行共同參與,目的就在于通過集中的、持續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投資理財意識,幫助投資者充分認識和了解銀行理財產品。希望通過我們不斷地共同努力,解決投資者風險意識淡薄、投資理財能力缺失、對銀行理財產品認知度較低等突出難點。具體來說,要幫助公眾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避免陷入盲目跟風,只求收益、不講風險的誤區。幫助公眾提高投資理財基本技能,有效規避操作風險。幫助公眾認識和了解銀行理財產品,根據自身實際作出合理選擇。
銷售環節更加規范
《理財周刊》:通過與投資者的接觸,我們也發現,銀行的銷售環節往往是導致投資者未能正確理解理財產品風險的薄弱環節。目前上海的商業銀行對于理財產品的規范銷售有哪些舉措?
鄭鑫:這幾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規模不斷擴大,理財產品不斷創新。但與此同時,在一些商業銀行中也有少數的現象,如出現了產品風險揭示不甚到位,信息披露不夠充分,理財業務人員銷售和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近期,根據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上海各家商業銀行也紛紛結合自身情況,對理財業務的各個環節,尤其是針對銷售環節進行了規范和完善,采取了多項措施,以杜絕不規范銷售的行為。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也可以以此為依據,判斷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是不是很好地遵循了規范。
具體的措施有:首先,在產品設計方面,健全產品設計管理機制。特別是理財產品命名,盡可能地避免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和蘊含潛在風險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第二,在規范宣傳方面,各商業銀行規范了產品的宣傳材料,加強了理財產品宣傳和營銷的合規性管理。我們所強調的內容包括:在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的首頁“最醒目”位置揭示風險,并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而對于無法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提供科學、準確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宣傳和介紹材料中也不再出現“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樣。第三,在人員管理方面,通過對理財業務人員管理,要求建立起完善的理財業務人員管理制度,并將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人員進行區分。我想,從上述三個方面加強對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管理,可以幫助投資者正確理解理財產品風險,從而規避投資風險,保護合法權益。
《理財周刊》:除了商業銀行自身的這些措施之外,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以從哪些方面著手,提高自己的理財產品選擇能力?
鄭鑫:我想,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在正式認購產品之前要認真閱讀理財產品說明書,特別是未曾投資過的全新理財產品,注意產品收益和風險的條件關系。遇到疑問要及時咨詢。其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具體到資產配置比例、流動性要求、個人收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各個方面,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理財周刊》:這次銀行同業公會舉辦的公眾理財投資教育系列活動是否只是一個階段性的活動?
鄭鑫:無論是《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五家大型銀行社會責任問題的意見》,還是上海銀監局國內首家的《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都對銀行履行社會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作為理財產品的提供者和市場引導者,在大力發展理財業務的過程中,切實樹立“賣者有責”理念,主動、深入、有效且持續地開展公眾理財投資教育,是銀行金融機構履行自身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和具體體現,并有著很強的現實意義。
為促進會員單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向社會公眾宣傳和樹立銀行業良好形象,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是公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此次公眾理財投資教育活動是公會組織的對金融消費者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加強公眾理財投資教育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是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今后公會將在上海銀監局的指導下,每年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每次會確定不同的主題,形成對金融消費者教育的長效機制。通過進行持續的、深入的宣傳教育,以進一步幫助公眾樹立正確的金融風險意識、培育基本的風險防范能力,倡導理性的理財投資理念。
多方協作促進中小企業融資
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理解范文3
(一)監管風險盡管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統一監管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但是按照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我國依然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及信托業務分別由銀行機構、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及信托機構進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證券類金融機構及其業務、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也就是說,我國的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應該接受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不能開展證券、保險及信托等其他性質的金融業務。[2]立法旨在以分業經營確保銀行的穩健,減少銀行經營的不確定性,避免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但是近幾年來,伴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商業銀行為了保住市場地位,擴大收入來源,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而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本質就是一種金融產品,因此,在整個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背景下,創新也就成了一種必然要求。[3]譬如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資金運用已經大大超越了銀行的傳統業務范圍,不再局限于國債、金融債券、票據等,觸角逐步向信托、證券、保險等領域延伸,信托投資型、新股申購型、基金組合型、代客境外理財型產品數不勝數,滲透到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境外市場,投資標的多樣化,產品結構復雜化,已經大大超越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實質上邁出了“混業經營”的步伐,事實上是對“分業經營”立法的否定,商業銀行極有可能因此遭受法律的處罰。同時,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監管部門各管一攤,協調機制不健全,使得個人理財業務中的銀信合作、銀證合作、銀基合作及銀保合作等跨行業產品陷于監管真空或者重復監管的境地。監管真空忽略了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必然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重復監管加大了商業銀行的負擔,增加了金融創新的成本,極易打擊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熱情。長此以往,最終受損的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另外,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銀監會對銀行理財業務的準入監管分為兩種方式:審批制和報告制。審批制必須獲得銀監會的批準,報告制只需要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前者主要針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投資性產品;后者針對其他個人理財業務。在申請準入這一過程中,如果銀行不能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的種類,混淆個人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會導致理財產品準入程序不合法,就有可能招致法律處罰;而且一旦投資者因此款產品與銀行發生糾紛,銀行也很有可能因為未能履行法定報批義務而增加敗訴的機率,銀行會因此承擔民事責任而導致一定的經濟損失。
(二)格式合同風險格式合同,又稱為標準合同、附從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由格式條款構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預先準備、避免重復,有利于降低締約成本,節省交易時間,提高交易效率,適應了經濟活動高效便捷的要求,因而被大量廣泛運用于諸如金融業、交通運輸業等現代商事活動領域。但格式合同也存在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約自由原則,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致使相對方處于不利的地位。而且,格式合同提供者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格式條款制定損人利己的內容,免除或減輕己方義務與責任,損害對方利益。因此,法律對格式合同進行了必要的規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4]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一直以來非常青睞格式合同。由于理財合同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加之格式合同的預先擬訂性和單方決定性,其中蘊含了不少法律風險:第一,銀行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一味考慮自己的利益、免除自己的責任而忽略對方的權利、加重對方的責任,理財合同或有關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平原則而被否定效力;第二,當銀行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或者沒有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時,銀行可能因未能履行相關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當客戶與銀行發生理財糾紛,對于理財合同條款產生異議時,銀行往往可能要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風險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涉及法律風險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銀行代銷個人理財產品;二是銀行工作人員私售個人理財產品。我國發行理財產品的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信托、保險、證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但由于商業銀行具有客戶資源豐富、銷售網絡眾多、公眾信賴度高等優勢,其他幾類金融機構經常委托商業銀行代為銷售其理財產品。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銀行與發行機構之間形成了委托的法律關系,銀行以發行機構的名義進行銷售并從中收取代銷費用獲得收入,理財合同在發行機構和客戶之間成立,銀行并不承擔任何兌付義務。但是,如果銀行在代銷過程中未能向客戶明確指出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隱去理財產品的代銷性質,甚至故意讓客戶誤以為銀行是發行機構,那么該理財產品一旦發生投資虧損或者沒有達到客戶預期收益,銀行很有可能卷入糾紛甚至被逼入“剛性兌付”的死角。銀行工作人員私售個人理財產品是指銀行客戶經理未經過銀行審批和報備等法定程序而私自兜售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的行為,在業內又被稱為“私單”。銀行工作人員私售個人理財產品屬于違規和欺詐行為,但在高額傭金回報的誘惑下,難免會有銀行員工鋌而走險,甚至有些工作人員私下以銀行名義承諾對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進行擔保。一般認為,私售理財產品的“私售”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其個人行為性質[5],但是銀行工作人員銷售第三方理財產品時利用了銀行的營業場所,利用了自己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客戶往往就是基于對場所和身份的信賴以及銀行的擔保才決定購買有關理財產品的,因此將銀行工作人員的私售行為認定為職務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銀行最終難逃干系,卷入糾紛,聲譽、經濟俱損。
二、防范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銀行機構合法創新,監管機構改進監管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下,銀行應以謹慎的態度進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活動。在個人理財產品的設計方案和設計流程中,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同時避免觸碰法律規定的紅線。要以必要的市場調研為前提,在客觀區分客戶投資偏好差異的基礎上合理設計理財產品,準確界定理財產品屬“代客理財”銀行業務的法律屬性,確保理財產品投資標的合法性。當然,嚴格恪守分業經營的做法盡管有助于減少來自監管層面的法律風險,但它無疑大大限制了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推陳出新,很難滿足客戶全方位、綜合性的理財需求,也很難維持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市場的持續繁榮。因此,從長遠來看,面對不斷創新的銀行理財業務,政府應當大力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加快建立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監管體制。這也是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良性互動的必然要求。正如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所言,“銀行轉型的過程中急需創新,而這個創新的過程也亟需要監管當局的認可、容忍和支持?!敝挥秀y行機構的合法創新與監管機構的不斷改進相結合,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避免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的監管風險。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多頭主體之間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各機構各自為政,政出多門且差別較大。比如,實質相同的個人理財產品因發行機構不同,往往就會在投資金額起點、期限設置、能否保本、能否有固定收益、能否轉讓流通以及能否跨地區分支機構經營等基本問題上區別對待[7],這就產生了監管不公平的實質后果,容易引發金融機構的監管套利行為。為了避免這種問題的發生,促進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更好地適應金融市場現狀,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更新理念,自覺樹立“功能監管”的理念;主動溝通,統一監管標準,同質產品同樣監管;加強監管協調,提高監管效率,實現交叉性金融產品、跨市場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強化約束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杜絕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理財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樹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權威。
(二)公平制定格式合同,誠實信用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盡管格式合同隱含了一些法律風險,但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無法摒棄格式合同的使用。因此,不斷完善格式合同的條款內容,努力規范格式合同的簽訂程序才是銀行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法律風險的正確選擇。一方面,銀行制定理財格式合同應貫徹公平原則,基于“對價”原理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內容、費用與收益的計算與支付,合理分配理財合同的負擔和風險,公平確定違約責任。銀行不可濫用制定合同的優勢地位恣意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責任,慎重使用銀行單方面提前終止或展期等嚴重損害對方權利的合同條款,違約責任條款要兼顧雙方,不能僅僅規定客戶的違約責任而規避銀行的違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盡量避免理財合同及其條款在法理上無效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銀行與客戶簽訂理財格式合同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履行相應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商業銀行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合理宣傳和營銷理財產品,不誤導、不混淆、不隱瞞、不欺詐。提示和說明的內容應當準確、充分,包括但不限于理財產品的種類和性質、風險與收益的高低、理財資金的投資和運作、投資標的種類和投資的比例、相關費用的繳納和本金收益的兌付、提前贖回及后續展期等與合同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主要條款。提示和說明的方式應當合理、恰當,銀行工作人員的口述內容必須與理財合同文本內容一致,嚴禁出現工作人員信口開河、私自解釋合同內容的情形;提示說明后須讓客戶親自在“已知悉合同內容,愿意承擔相關風險”處簽字。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文本的設計也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例如可以靈活運用字體、字號、顏色等word文本功能標注“免除責任”“限制責任”等條款,用特別的字體、較大的字號、醒目的顏色等引起客戶的注意,使投資者切實知悉其享有權利、承擔的義務以及可能的風險,完成銀行應負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保證理財合同簽約過程的公平和公正,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給銀行帶來的法律糾紛和潛在的法律風險。
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理解范文4
論文摘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金融業日趨繁榮,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被不斷推出市場,隱有取代傳統存款業務的趨勢。然而,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快速發展的同時,其問題也逐漸被暴露。商業銀行因其強勢的主導地位操縱及把控住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銷售的各個環節,而現行法律制度又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至于難以救濟的尷尬境地。消費者權益受損,對商業銀行信任感降低,又將影響銀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故而,我們應重視保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良性發展。
論文關鍵詞 銀行個人理財產品 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保護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引發了世界金融行業的巨大震動。越來越多學者開始把金融監管的目光投向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大部分學者將美國次貸危機的原因歸咎于片面追求金融效率而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因而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十分必要。改革開放后,我國金融行業發展迅速,特別是銀行業日益壯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作為商業銀行主要經營業務,已經日趨發展有超越傳統存款業務的趨勢。面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日趨發展壯大,針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保護卻難以跟上發展潮流,我國仍缺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系統法律保護體系。因而,我們探討研究我國上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之問題是有必要的。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概念
明確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之概念是建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前提。美國《2010年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將消費者定義為: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個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雖然我國法律尚未明確包括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在內的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但銀監會已然公開使用“消費者”一詞,筆者認為,可借鑒國內外法律,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概念定義為:為生活需求或必要生產需求而選擇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社會個體成員。其內涵包括:第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是商業銀行所提供的理財服務;第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消費者購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目的及形式多種多樣,但由于該商品針對人群為社會個體,故而終究將回歸于個人生活需要的基礎上。消費者選擇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是為了使其資產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最終是為了是其生活消費之需要;第三,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主體是社會個人成員。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服務主體是個人,其消費主體也僅限于社會個體成員。
二、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保護現狀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知情權受損嚴重
由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等金融商品為虛擬商品,消費者只能依賴專業金融信息作出判斷,故而知情權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極為重要的權利。然而目前我國法律卻并未具體規定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導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知情權屢屢受損。具體表現為:
1.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產品信息不主動說明。商業銀行銷售個人理財產品的時候,往往不會主動向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消費者解釋理財產品的風險、投資去向、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等專業金融信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只能依靠商業銀行提供的產品說明來了解相應的個人理財產品,但由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專業知識的缺乏,往往難以準確理解相關內容。
2.商業銀行未能就個人理財產品對消費者盡全面說明義務。商業銀行對其所銷售的個人理財產品應當做全面、充分的說明。在實踐中,商業銀行往往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對個人理財產品風險做模糊化處理,致使消費者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產生錯誤認識,導致利益受損。一些商業銀行僅對個人理財產品做大致投資方向說明而缺乏對投資去向的具體說明,消費者在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后對該理財產品的實際投資去向一無所知。而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到期后,部分商業銀行又存在不能及時通知消費者的情況,致使消費者不能第一時間了解理財產品進展狀況,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
3.部分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缺乏責任意識,違規銷售個人理財產品。部分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為提高自己的工作業績,在銷售個人理財產品之時,刻意回避風險提示,夸大產品收益,誘導消費者購買不適合自己的高風險個人理財產品。
(二)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隱私權難以保障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時,需要填寫提交大量個人信息,這些個人信息不僅關乎消費者個人隱私安全,而且關乎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對個人隱私權的系統保護體系,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屢遭侵害。具體表現為:
1.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收集缺乏規范性。商業銀行銷售個人理財產品時,需要消費者提供大量個人信息,但對于如何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需要收集那些個人信息缺乏規范。消費者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時,一些商業銀行不僅要求消費者提供自己的財產狀況、職業狀況等信用信息,還要求消費者提供學歷狀況、專業狀況等與購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毫無關聯的個人隱私。
2.商業銀行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管理存在風險。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負有安全保管的義務,但部分商業銀行未能建立起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機制,加大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3.商業銀行擅自使用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信息。一些商業銀行給予自身利益的考慮,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內部分享或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以便于向消費者推銷其他產品服務或其他。這種共同分享個人理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極大的損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損害求償權難以實現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損害求償權是保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得以實現的權利?,F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損害求償權卻難以實現,消費者在遭遇權益受損的情況下,難以實現權利救濟。
1.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形同虛設。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遭遇權益受損的情況下,可選擇向商業銀行進行投訴進行自力救濟。但由于缺乏相關管理規定及相應的糾紛受理程序,商業銀行出于對自身名譽及利益的考量,往往將消費者投訴擱置一旁,不予回應。商業銀行對消費者投訴的長時間拖延,消費者難以通過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實現權利救濟。
2.司法救濟難以實現權利救濟。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受損時,多數選擇采用司機救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有學者統計,2008年至2010年間我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8個案件均為消費者一方敗訴,消費者利用司法手段實現權利救濟困難重重。
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受損原因分析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屢屢受損,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尚不完善
首先,我國尚無針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性法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買賣采用認購合同形式,其糾紛案件基本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進行調整。商業銀行銷售個人理財產品銷售采用格式合同,并且商業銀行把控著所有金融信息,其與消費者之間的地位并不處于平等水平,而《民法通則》、《合同法》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平權性法律的大量適用不利于作為弱勢一方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其次,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等銀行業法律法規缺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條文中僅對存款人權益做了原則性規定,并未涉及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目前涉及商業銀行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關系調整的規范性文件僅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由于該辦法法律層級低且不為消費者所熟知,難以發揮保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再者,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明確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納入消費者范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難以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司法救濟制度不完善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訴訟屢遭敗訴現象的背后是司法救濟制度不完善所導致的。首先,消費者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而面對掌握全部金融信息和金融人才的商業銀行,消費者難以履行舉證責任。其次,消費者提起訴訟需要面臨高額的訴訟費用。消費者就個人理財產品提起訴訟,由于標的額數額較大,消費者需承擔較重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必要費用。而商業銀行實力雄厚,擁有自己的律師團隊,消費者難以與之抗衡。再次,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往往較長,消費者往往難以承受高額的時間成本。
(三)消費者自身缺乏維權意識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大多缺乏必要的金融專業知識和風險意識。部分消費者在購買持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期間合法權益受損,認為是由于環境不好、自身不慎,往往自認倒霉,接受權益受損事實不為自己合法權益斗爭。正是這種怠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取向,導致商業銀行缺乏積極的市場服務精神,往往為了自身利益而選擇犧牲消費者的權益,更無從談起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法律,我們應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其發揮對保護包括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內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性作用。
1.將包括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內的金融消費者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筆者認為應當將包括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內的金融消費者明確歸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概念,并設立專門章節規定包括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內的金融消費者的具體范疇、權利、保護機構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具體內容,以確保包括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內的金融消費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身權益有據可依。
2.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銷售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強調保護包括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內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在法律責任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在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下,對權益雙方的舉證責任承擔等作出具體規定,務必要體現出對弱勢一方消費者的保護。在充分考慮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自身專業知識薄弱、難以取證等因素的條件下,適當由商業銀行承擔證明自身不存在銷售瑕疵的舉證責任。
3.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糾紛涉及面廣、訴訟費用高昂且訴訟時間長,一些較小的糾紛提起訴訟還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糾紛等金融糾紛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方式,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銀行內部糾紛解決機制、銀行業協會組織協調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機制、金融仲裁機制以及法院調解機制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與司法解決機制一道構成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二)完善商業銀行監督管理機制
保護包括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商業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目標之一。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監督管理機制尚存在一些不足,導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筆者認為完善商業銀行監督管理機制是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要舉措。
1.加強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不對稱,是導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筆者認為保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知情權,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義務:首先,應強調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信息的披露的全面性。商業銀行對其個人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僅限于消費者購買個人理財產品之前與購買時,還應在購買完成后持續公開信息;其次,必須及時公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信息,特別是可能影響消費者抉擇及利益的信息。金融市場變化萬千,信息是虛擬金融商品的靈魂,信息的及時性是保證消費者理性、正確進行金融交易的必備因素;再者,應細化商業銀行的產品說明與風險提示義務。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銷售者往往在銷售時可以模糊風險提示,筆者認為應對商業銀行銷售個人理財產品的說明及風險提示義務做細致規定,對包括產品構成、風險性、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等方面強制要求商業銀行銷售個人理財產品時予以具體說明。
2.強化商業銀行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在購買商業銀行時提供的大量個人信息及交易金融信息不僅關乎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安全,還關乎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對此,筆者認為,首先,應制定專門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得隨意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其次,強制商業銀行制定嚴格合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嚴格規范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及保管;再者,加大違法懲罰力度,不僅要求承擔民事責任,還應規定行政責任,必要時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增加商業銀行的違法成本,保障消費者個人隱私權利。
(三)建立多層次的權利救濟體系
保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損害求償權,必須建立完善的權利救濟制度,筆者認為鑒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具有虛擬性、高度專業性等特點,應建立相應的多層次的權利救濟體系,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完善商業銀行內部糾紛解決機制。首先,商業銀行可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糾紛受理部門。該部門可利用商業銀行現有的客戶聯絡方式,建立消費者多渠道投訴方式,獨立受理并初步處理相應糾紛;其次,商業銀行應制定相應的投訴受理處理制度。商業銀行應明確投訴受理范圍、受理時間等,并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查糾紛案件,將初步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消費者;最后,商業銀行仍應告知消費者尚可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
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理解范文5
張昶(1986.1-),男,漢,吉林,江門融和農村商業銀行,中級經濟師,研究生,銀行理財。
摘 要: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升,銀行理財市場逐漸受到廣泛關注,尤其在近幾年,銀行理財產品更是成為了存款替代。人民幣理財產品在一定程度突破了當前利率管制體系,給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創造了良好的平臺,其收益率可作為放開存款利率后的存款利率價值指導。本文就分析當前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現狀和主要特點,就理財產品對推動存款替代市場化的作用展開分析,并其發展趨勢進行研究。
關鍵詞:銀行理財產品;存款替代;利率市場化;市場結構
一、前言
近年來,因我國存款利率仍處于管制狀態,人們不滿足于現有的存款模式,銀行理財產品逐漸受到廣泛重視。作為一個新興市場,銀行理財產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當前的利率管制體系,逐漸成為金融機構擴大中間業務比重、轉變經營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而正是因這些優勢,使得銀行理財產品受到人們的歡迎和青睞。下文就針對當前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現狀和主要特點展開分析,就銀行理財產品的存款替代及利率市場化進行研究。
二、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現狀和主要特點
1、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現狀
截止2011年以來,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數量以及達到了23889款,比較2010年增長了75.3%,其中僅人民幣理財產品就高達21474款,占到總發行數量的90%,比較2010年增長了近85%。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經濟水平的增長,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速度明顯上升,并且以人民幣理財產品為主要增長點。2011年以來,不僅居民儲蓄在向著理財產品遷移,企業處于對資產的保值增值也開始動用閑置資金開始購買一些銀行理財產品。根據wind統計顯示,2011年共有85家上市公司關于利用自身閑置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公告,總投資額超過304.7億,比2010年增長了近十倍。而近幾年來,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更上一層樓,因其具有收益固定、信托財產獨立等優勢,受到廣泛好評。
2、理財產品收益率的特點
所謂理財產品就是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并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到相關金融市場并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當獲取投資收益后,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種理財產品。理財產品分為債券型、信托型、掛鉤型、QDII型、電子現貨以及投資渠道等理財類型,其收益率主要還是以累積收益率為主,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風險。另外,因銀行理財產品收益固定、保本保息,穩健型配置的收益率高,是銀行同期定存的數倍,運作期限明確,便于安排資金使用計劃,信托財產獨立,不受信托公司影響等優勢,使其逐漸替代銀行存款,促進利率市場化發展。
三、理財產品對推動存款替代市場化的作用分析
1、理財市場發展對利率市場形成倒逼機制
前面說到,目前我國對于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利率依然是處于管制狀態,而利率管制長期壓低資金價格,使得真實市場利率形成壓抑,甚至產生“負利率”的情況。人們對于銀行存款信心不足,比如在2010年和2011年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為2.25%和3.5%,而同期的CPI卻達到了3.35和5.4%。正是因為利率管制使得普通銀行存款在投資組合中失去了優勢,并且資金有“脫媒”的現象。這樣的現象使得人們不再信任銀行存款,而為了防止存款流失,各銀行與正規金融機構就退出了不受利率限制的銀行理財產品。這樣一來,理財產品市場自發的利率市場化開始受到推動,通過這樣的金融創新,突破了貨幣當局對于存款最高利率的限制,使得利率逐漸走向市場化,并對存款利率市場化形成了倒逼機制。
2、理財產品收益率的傳導作用
事實上,作為市場化定價產品,銀行理財產品對于市場利率的敏感度非常高,理財產品的資產配置超過50%的理財資金投資于債券市場、利率市場等產品,而受到利率市場化的影響,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則非常直接。而從理財產品的期限來看,1年期以下的短期理財產品幾乎占據了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99%,3個月期以下的也占到了近60%??梢钥闯?,目前我國銀行理財產品市場主要還是以短期理財產品占據主流,作為影響理財產品收益率的關鍵,市場利率化充分發揮了理財產品收益率的傳導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我國當前利率傳導金融市場利率不能引導存貨款利率的問題。
3、預期收率充分體現市場風險補償機制
就我國的理財產品市場來看,存在各類主體差別定價的現象嚴重,這種差異性可以理解為信用溢價,簡單來說就是對產品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的一種風險補償。實際上,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自身實力與風險管理能力是理財產品的信用背書,信用溢價則是理財產品收益率市場化的體現。目前,我國理財產品溢價情況是與銀行規模呈正比關系的,一方面,國有銀行理財產品信用溢價低,是因為國有銀行自身良好的規模與綜合實力對應。另一方面,與國有銀行相比,股份制銀行在理財產品設計與研發在市場上的認可度較低。說明,信用溢價的存在對于理財產品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銀行理財產品的存款替代及利率市場化發展情況分析
1、信托類人民幣理財產品規模高位調整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開始之初,銀行對于個人理財的認識有限,因此使得銀行理財產品不太受關注。而隨著時代的發展,近幾年來我國金融產品的積極創新,受到客戶市場的大力培育,個人理財產品豐富多彩,綜合類的理財產品、債券貨幣市場類的理財產品等結構性的理財產品逐漸被推廣開來。比如,自2010年,信托類的人民幣理財產品不僅延續了2009年以來的大幅增長,更呈現出了明顯的階段性。相較于2007年和2008年,2007年信托類的理財產品幾乎呈現“打新股”產品的現象,而2008年這種“打新股”產品則呈現下降趨勢,但仍舊占據著主導地位。而直至2009年和2010年,信托類的產品主要還是以信托艾寬和信貸資產轉讓為主。
2、發行主體更加多元化,市場結構日趨優化
2010年以來,我國中資銀行占據著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主導地位,在進行人民幣和外幣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中占到了97.3%和90.7%。而保持了普通類產品業務優勢的同時,中資銀行的結構類理財產品發行份額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占到了全部人民幣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比例比2009年提升了近32.7%。而隨著時代的發展,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現象,市場結構也日益得到優化,這也進一步使得銀行理財產品替代存款,使得利益市場化得到進一步發展。
五、結束語
總之,隨著人們意識的提高,銀行理財產品逐漸替代了存款,因其突破了國家對于利率的限制,進一步促進了利率市場化的發展,充分認識理財產品對于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重要作用,從而積極推動貸款轉讓市場的發展,最終引導規范理財產品市場的發展。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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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理解范文6
看產品結構
選擇短期理財產品最重要的不是看產品說明書上的收益率,用大字標注的收益率往往是預期收益率,也就是在特定條件下才可能實現的收益率,實際收益并不一定與其相同。決定理財產品收益和風險的,是這款產品的投資方向,也就是這個產品的結構。
不同投資結構的理財產品所承擔的風險有很大不同。投資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這些產品的違約風險不大。這類理財產品主要承擔利率變動的風險,如果在短時期內市場產生比較大的利率波動,這些產品的收益就會有影響。主要投資企業債、公司債、信用債或企業信托融資項目,所承擔的風險相對要大。這些債券的發行主體因自身原因,如發債或融資的企業經營陷入困境,它發行的債券或信托項目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兌付本金及收益,從而引起這類產品的收益和本金安全。
在目前銀行銷售的短期理財產品中,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信貸資產項目等作為一個投資組合是混合在一起的。要鑒別這個理財產品的風險,主要看這款產品中各自所占的比例。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的比例越高,風險就越低,收益也就越小,企業債券、信用債券和信貸資產比例越高,風險就越大,收益也越大。
看實際期限
現在許多短期理財產品都有一定的申購贖回期,購買的理財產品本身期限較短,對申購贖回期就要特別關注。3天、7天的超短期理財產品,多一天的申購贖回期就意味著實際收益就少了一天。
如某銀行的理財產品協議有以下條款:“本理財產品到期日后2個銀行工作日內向投資者一次性支付到期資金,遇非銀行工作日時順延?!奔偃缳I的是期限為7天的產品,本周四到期,按銀行的協議規定,銀行應在周五或周六支付收益。但周六日不是銀行工作日,銀行在下周一支付收益也不構成違約。對投資者而言,周四當日拿到收益,投資期為7天,下周一拿到收益,投資期則變為10天。從周四到下周一,銀行不會為這段清算期的資金支付收益。
看收益實現的可能
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實現可能性按投資方向劃分,投資債券市場、信貸資產類市場的理財產品,只要債券、信貸資產的發行主體自身不發生大的變化,到期獲取預期收益的概率較大。對于以股價、利率、匯率、金價、糧價等掛鉤的結構性理財產品,其收益往往和投資標的的價格變動趨勢是否和預期一致有關,獲取預期收益的概率相對就比較小。
看是否保本
目前短期理財產品在保本條款上分全額保本(100%保證本金)、部分保本(如保證95%的本金)。在實際投資過程中,不能被保本條款迷惑了眼睛。所謂保本條款,其實是銀行對理財產品采取了一定的風險管理措施,如提供一定程度的擔保或在投資過程中設立了保本墊。但保本條款的設立是以降低收益為代價,如某銀行提供的兩款投資期限均為63天的短期產品,兩者的投資結構、投資期限、投資團隊均相同,一款為保本型的,收益為2.05%,另一款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收益為2.35%,而這款產品主要投資國債和金融債,違約風險非常小,這時投資保本型產品就未必劃算。
看費用幾何
銀行作為短期產品的提供者,是為獲取一定的中間業務收入為目的。挑選一款好的理財產品,還要看費用是否合理。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費用有認申購、贖回費、投資管理費、銀行托管費及浮動業績報酬。
如某銀行的費用條款規定:認申購費、贖回費、浮動業績報酬為O(認購申購贖回無需付費、投資收益銀行不分成);銀行托管費0.05%;投資管理費:若產品到期實現的收益小于或等于預期最高年化收益與托管費之和,投資管理費為0;若產品到期實現的收益超出了預期最高年化收益與托管費之和,超出部分將全部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費=理財資金×(理財資金投資收益率-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0-0.05%)×實際理財天數/365天
假如這是1年期的產品,說明書的注明預期年化收益率為2.95%,這個產品經過銀行的投資運作,獲取了3.5%的收益,投資者獲得的收益是2,95%,托管銀行獲得的收益是0.05%,銀行獲得投資管理費是3.5%-2.95%-0.05%=0.5%。
看銀行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