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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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監管的建議

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文1

關鍵詞:巴塞爾III;金融監管改革;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一、后金融危機時期對巴塞爾II的主要修訂

巴塞爾II的三大支柱分別為: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巴塞爾協議第三版(巴塞爾 III)根據金融危機中的反思與批評,分別對三大支柱進行了修訂, 意在創新與穩健之間創建一個更加平衡的金融體系。

(一)完善第一支柱的內容。第一支柱的修訂是巴塞爾III的重點所在,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從資本質量和規模、監管指標、流動性監管和風險計量模型這四個方面對監管標準和方法進行改革。1.提高了資本質量和規模的要求。巴塞爾協議第三版規定,截止到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線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建立起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一旦銀行的資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將面臨嚴厲的監管制裁,可能牽涉到國家監管機構出面干預。對于銀行而言,巴塞爾III進一步要求其增加資本、縮小資產負債表,放棄過高風險的業務。表1具體展示了從巴塞爾II到巴塞爾III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變化。2.增加杠桿率作為監管指標之一。巴塞爾委員會針對資本監管體系,首次引入最大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最低保障,盡管具體的數值標準還有待協商。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過度開發,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的杠桿率不斷飆升,杠桿率的增加使得以股本形式存在的資本相對減少,增加了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在危機發生時巨大的去杠桿效應加速了災難性的發展。3.增強流動性監管。首次引入了流動覆蓋率(LCR)和凈未定資產比率(NSFR)兩個流動性測評指標。前者要求在壓力情景下,銀行的流動性要能夠堅持至少30天,目標在于提高機構抵御短期流動風險的能力,確保有充足的高質量流動資產以渡過持續一個月的高壓情景。后者反應銀行的資產與負債的匹配程度,要求一年以內可用的穩定資金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提高機構在更長期內防范流動風險的能力。

(二)完善第二支柱的內容。對第二支柱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增大金融監管框架的覆蓋范圍和激勵機制的完善,強調監管水平和標準的提高。覆蓋范圍中,將對“國際活躍銀行”的關注擴展到對所有金融機構的關注,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都要達到巴塞爾協議中的相關指標要求,尤其增加了對投資銀行及對沖基金的審查,避免其在金融監管之外濫用資金權利,實行過高風險的投融資計劃。激勵機制上,要求金融機構建立與長期經營目標相一致的薪酬機制。與此同時,修訂后的協議覆蓋了更為全面的監管范疇,從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擴展到了流動性風險、信息科技風險和聲譽風險。

(三)完善第三支柱的內容。對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具體表現在:要求資本的所有構成必須完全對外披露,并同時披露緩沖資本的情況;對于流動性風險,要求定期公開披露其風險狀況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對于證券化、表外風險暴露和交易賬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給予詳細的指引,以降低資本市場業務給銀行資產負債表帶來的不確定性;對于銀行的薪酬發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時的信息披露。

二、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一)加強風險管理和制度建設。全面風險管理(ERM)文化、制度和技術的構建是國內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的最大挑戰?!吨袊y行家調查報告2011》表明,我國的銀行業在風險管理提升和經營模式的轉型中,面臨的困難不僅是技術層面的,例如,數據的積累,風險量化方法的引入,風險模型的建立,信息系統硬件的開發等,這些基礎構架的搭建需要人才的培養和時間的累積。除此之外,更大的困難則來自于銀行機構內部風險文化的普及、制度政策的建立和內控系統的完善。它們是金融機構安全運營的基礎,是組織的“軟件”,是一系列將風險管理融合到商業戰略計劃并滲透到日常經營之中的過程,具有動態和持續的特征。這些軟性的方面對銀行的要求更高,需要金融機構自身的主動培養和長期的積累。因此,在落實巴塞爾協議的過程中,銀行業必須建立風險管理體系,扎扎實實地落實識別、評估、應對、控制風險的流程。使得金融機構在自身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系統流程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加快縮小與國際銀行和金融機構管理質量方面的差距。

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文2

一、推動全球金融風險管理的現實原因和直接動力

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產生至今已經有過3個版本。新版本與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

2001年的新資本協議草案較之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更為復雜、全面,這實際上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反映,也滿足了銀行界對于風險更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爾委員會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將使資本充足的監管要求能夠更為準確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為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資本充足的可供選擇的,從而使巴塞爾委員會的資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來適應金融體系的變化,以便更準確及時地反映銀行經營活動中的實際風險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資本水平,進而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顯然,金融體系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經成為推動全球金融風險管理發展的現實原因和直接動力。

從全球范圍內來看,金融環境的劇烈變化迅速改變了銀行的經營環境,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同時經濟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動了全球范圍內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原則和框架的整合與統一,并且促使這些原則和框架要及時根據經濟金融環境的變遷進行調整。如何使監管原則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經營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的風險監控始終對金融市場的風險變動保持高度的敏感,越來越成為全球銀行業關注的重大。

地看,本世紀7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成為全球銀行監管的普遍趨勢;與這一趨勢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斷加強,金融領域的創新活動日漸活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創新的活躍推動了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銀行競爭日趨激烈,銀行經營風險明顯加大,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不斷探索建立新的經濟環境下的金融監管方式,以維護金融市場中銀行體系的穩定。同時,伴隨著跨國資本流動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國銀行的業務迅速擴大,銀行危機傳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國監管方式上的差異也增大了監管跨國銀行的難度,于是,建立適應新的國際環境的、統一的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風險管理框架的問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從金融發展歷史看,1974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促使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從認識上升到了實踐層面。1975年2月,來自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典、端土;英國和美國的代表聚會瑞士巴塞爾,商討成立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的內在需要,為國際銀行業的監管問題提供一個討論場所和合作的舞臺。

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文件從不具備、亦從未試圖具備任何效力;其雖鼓勵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標準,但卻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在開展工作中始終遵循著兩項基本原則:

(1)沒有任何境外銀行機構可以逃避監管;

(2)監管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巴塞爾委員會成立以來的許多監管原則和建議,基本上體現了這兩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并且也使得這兩個基本原則得到愈來愈廣泛的認同。

在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眾多監管原則中,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是影響最大、也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最有代表性的監管準則之一,期間的許多監管原則大多是對這個監管原則的補充和完善;巴塞爾委員會2001年1月頒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主要是試圖在全面繼承以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監管原則的成果的基礎上,著手從單一的資本充足協議約束,轉向依靠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等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

在推進全球銀行監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可以說具有劃的意義。

從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具有明顯的特點,主要包括:

(1)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和意義,

(2)確立了全球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

(3)強調國家風險對銀行信用風險的重要影響。

但是。這一協議也容易導致銀行過分強調資本充足的傾向,從而相應忽視銀行業的盈利性及其它風險,這樣,即使銀行符合資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為其他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從具體的風險資產的看,巴塞爾協議也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從而不能十分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面臨的真實的風險狀況;另外,對于國家信用的風險權重的處理比較簡單化。

二、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的形成及其特點

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繼續延續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突出強調國家風險的風險監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個支柱的原則,進而提出了衡量資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資本充足比率和各項風險管理措施更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堅持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并有了進一步完善。

1.更為靈活的風險衡量方式。為了適應當前復雜多變的銀行業風險狀況,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放棄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單一化的監管框架,并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方式。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本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選擇使用。通過這種靈活的制度安排,巴塞爾委員會試圖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使用對于風險狀況反應更為靈敏的衡量方式,進而更為準確地測定一定風險狀況下所需要的資本金水平。

2.外部評級與內部評級的選擇。為了測算銀行的風險資產狀況,銀行必須要對資產進行評級,并相應確定風險權重。巴塞爾委員會在設計方案的初期曾經試圖要求銀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機構的評級,但是,由于商業銀行普遍對評級機構的客觀性、獨立性、資料的可獲得性、評級結果的及時充分披露、評級結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歧議,評級機構本身也不愿意將判斷銀行風險大小的責任全部擔在自己身上,于是,新資本協議框架中除了繼續保留外部評級這一獲得資產評級的方式外,更多地強調銀行要建立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并提供了3個可供選擇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基礎的IRB方案和高級的IRB方案體系,強調用內部評級為基礎的方法來衡量風險資產,進而確定和配置資本。

3.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覆蓋的范圍逐步從信用風險推廣到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由于一些風險(如利率風險等)難以準確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設定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要求時要充分考慮到利率風險這一點。新的資本協議還要求考慮操作風險并相應配備資本。具體計算運營風險的方法存在相當大的差異,難易程度也不一樣。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考慮運營風險的銀行只是在考慮信用風險所需的資本之外,進一步增加20%作為覆蓋運營風險的資本。新的資本協議準備采用這個20%作為廣義的指導性準備標準。

4.適當擴大資本充足約束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本套利行為。例如,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許多銀行為了逃避資本約束紛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導的控股公司應當受到資本充足比率的約束。

另外,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對于非銀行機構的大額投資需要從資本中扣除。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對于單筆超過銀行資本總額15%的投資、以及此類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總額超過銀行資本規模60%的投資,都要從銀行資本中扣除。這無疑會對那些在非銀行領域有廣泛投資的銀行形成嚴峻的沖擊。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國的銀行可能受到的沖擊最大。當然,這也是由銀行體制所決定的。

(一)各國監管機構對于銀行資本狀況的監管方式和重點出現了顯著的變化。

新資本協議框架更為強調各國監管當局結合各國銀行業的實際風險對各國銀行進行靈活的監管。這主要是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不同國家的具體金融環境和進入體制差異,因而開始強調各國監管機構承擔更大的責任。例如,在新的資本協議中,各國監管當局可以根據各國的具體狀況,自主確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資本充足要求,同時,許多風險衡量的水平和指標需要各國監管當局根據實際狀況確定,而且監管當局還要能夠有效地對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進行考察。這樣,各國監管當局監管的重點,將從原來的單一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

新資本協議框架延續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監管框架的主要思路。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狀況、所在的市場性質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監管當局有權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銀行要建立嚴格的內部評估體系,使其資本水平與風險度相匹配;監管當局要及時檢查和評價銀行的內部評價程序、資本戰略以及資本充足狀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實施必要的干預;如果對銀行風險水平說來是必要的話,監管者應當要求銀行持有超過最低比率的資本。

新資本協議框架同時強調,為了順利實現向IRB資本充足衡量體系的轉換,商業銀行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資產分類制度安排等。

(三)強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中,市場約束機制的引入可以說是公司治理結構重大進展的體現。巴塞爾委員會對于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里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于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這種市場獎懲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然要求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資本協議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潛在參照標準是美國的銀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銀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圍相當廣泛的風險信息。

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強調,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市場約束這三個支柱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如果這三個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實,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也就難以真正落實。

三、從2001年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看當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框架在征求意見完畢并定稿后,將全面取代1.988年的資本協議,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的新版“神圣公約”,逐步在全球推廣。我國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人民銀行也必然需要簽署相關協議,這就要求我國的中央銀行將用這一標準監管國內的各類商業銀行。因此,及早針對新的資本協議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適應國際業風險管理發展和我國金融市場平穩發展的需要。

以2001年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為參照,我國的銀行風險監管將面臨一系列新的挑戰:

(一)資本不足的將更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資產質量的同時拓展資本補充渠道。

根據新資本協議框架進行測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銀行業在新的監管框架下所需的資本金總體水平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但是,對于個別銀行來說,因為資產質量等的差異,所需的資本金水平會有明顯的差異。一般而言,同一家銀行根據IRB測算的風險資產規模要較之原來減少2%到3%左右;對于一些經營狀況良好的大銀行,風險資產規模的下降會更為明顯。一方面,經營效益良好的銀行可以用這一部分資本金支持更大規模的風險資產、或者將其返回給原來的股東;另一方面,資產質量較差的銀行、以及OECD國家的資產評級較低的銀行將被迫提高風險權重、從而要求配備更高水平的資本。

當前,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資本充足率達不到8%的標準的問題,這是與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及轉軌期間的經濟高速增長分不開的??傮w上看,我國銀行業的資產業務量增長很快,市場化改革也導致經濟的貨幣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資產的增長速度明顯高于國民經濟的名義增長速度,商業銀行在轉軌期間也出現了不少經營失誤!:積累了相當規模的不良資產;但是,我國國有銀行的資本補充渠道卻十分缺乏。如果要實施新的資本協議,預計可能會對我國銀行業的資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達到這個國際性的要求,將必然到與外資銀行的競爭能力。

當前的工作主要應當包括:一是積極拓展國有銀行的資本補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籌資;二是大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二)國家風險評級體系的改變總體上有利于我國銀行業。

在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中,國家風險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而且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對于這一風險采取了相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例如,銀行對于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給予相同的零主權風險權重。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中,主權風險的確定則是主要依賴銀行自身的風險評估、或者是根據一些國際性評級機構的評級,進而給予不同地區以不同的風險權重。

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下,亞洲地區受影響最大的是韓國,因為韓國是經合組織成員國,在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下的國家風險權重上一直享受零風險權重;根據新的資本協議框架,韓國的主權風險權重迅速上升50%。而從中國香港來說,由于香港不是經合組織成員,因而在原來的巴塞爾協議下的主權風險權重一直是100%,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香港的主權風險權重將會下降到20%。根據測算,中國的國家風險權重也會相應下降,這對于降低我國銀行業的資本金需求是有利的。

(三)著手建立完善的銀行內部風險評級體系。

國際金融學院將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的核心之一歸結為內部風險評級體系,從風險管理的實際操作來說,這一界定是合理的。從國際性大銀行的經驗來看,內部評級對于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為金融工具價格的決定提供重要依據;作為提取壞帳準備金及經濟資本的分配的基礎;為客戶綜合授信提供依據;為管理者風險決策提供。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一個有效的內部評級系統主要包括評級對象的確定、信用級別及評級符號、評級方法、評級考慮的因素、實際違約率和損失程度的統計、跟蹤復評和對專業評級機構評級結果的利用等等。

與先進的國際性銀行相比,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內部評級不論是在評級方法、評級結果的檢驗,還是在評級工作的組織等方面都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從而極大地限制了內部評級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風險方面的作用。這主要表現在評級方法偏于定量化簡單化,風險揭示嚴重不足;基礎數據庫有待充實,評級結果有待檢驗;評級結果的運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須盡快創造條件來適應新的資本協議框架。

(四)從信用風險管理轉向逐步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在現實銀行經營活動中,各種風險是互相聯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內部風險管理原則和外部監管指標時,應當將銀行可能面臨的各種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包括在風險管理的范圍之內,推行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事實上,這一理念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已經有了具體的落實措施,如此次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就包含了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

當前,我國對于銀行風險資產以及資本充足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更為頻繁;銀行業務操作的環節不斷增多,對于電腦等的依賴加大,同時也相應增大了操作風險。因此,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這也顯示,如果不能對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很好的管理,就會加大銀行風險程度,勢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

(五)提高監管權關的監管能力,明確監管的重點。

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在給予各國監管當局更大的決策自主權時,也對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中國的監管當局來說,如果及時開辟銀行的資本金補充渠道、如何合理確定適應中國國情的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資本充足要求、如何評估和衡量商業銀行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狀況、如何運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監管外資銀行等,都是新的挑戰。

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文3

一、互聯網金融分析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互聯網金融并沒有詳細的定義,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金融行業向互聯網融合,產生的一種新型行業;第二種,互聯網擴展至金融行業。 

所謂互聯網金融,從廣義上而言是在計算機、網絡媒體、云計算等網絡模式下,完成經濟流通、交易等形式的金融發展。換句話說,互聯網金融并非單純指互聯網和金融的組合,更多的是一種互聯網、金融條件下,以網絡為媒介,進而產生的一種新型交易。 

如今,互聯網發展速度驚人、網絡技術更新速度快,信息搜集完善,使得金融行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受到了一定的影響。據調查,現階段我國互聯網經濟可以分為幾種模式:第一種,數字貨幣;第二種,P2P信貸模式;第三種,眾籌模式;第四種,第三方交易。數字貨幣實質上是比特幣的發展形勢;P2P模式指的是信貸交易形式,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信貸交易,主要是由資金借貸者和擁有充足資金者完成線上線下借貸交易;眾籌模式主要是一種群體性的投資,企業利用預定、團購等形式將籌集的資金用在項目發展中,在籌集過程中需要吸引更多的投資,要求相關人員通過自己的項目設計方案,然后進行審核,用戶通過了解項目籌集資金;第三方交易指的是借助網絡平臺與相關金融單位合作,更多的是一種交易媒介,如今,第三方支付形式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涉及領域更為廣泛。 

互聯網金融具有成本低、規模大、效率高等特點,因此受到了廣泛的關注。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如管理具有一定的難度、風險性高等。其中常見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網絡安全等。 

二、互聯網金融對宏觀經濟的積極影響 

作為一種新型的發展模式,互聯網金融的出現無外乎對于金融企業是一種沖擊,金融行業競爭尤為激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金融行業走向更高的發展領域。傳統的金融交易成本較高,而互聯網金融模式解決了這一問題,提升了金融業務效率。從發展特點而言,該金融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一)推動經濟的增長 

傳統借貸交易,具有成本高、環節繁雜、時間長等特點。在交易時,借貸人員與資金擁有人員不能實現直接借貸關系,而想要建立借貸關系,則需要通過第三方金融機構,建立間接的借貸關系?;ヂ摼W金融的出現,使傳統的交易問題不復存在,交易更為方便、簡潔,并且沒有高額的成本,這對中小型金融企業具有一定的積極影響,能夠令其實現長遠發展。 

(二)推動國家經濟發展 

相對于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模式更具有較大的優勢,金融行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國家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這種P2P模式,通過線上交易模式彌補了線下交易的弊端,同時在一定的時間內能夠籌集到理想的資金,相對于傳統的資金籌集方式,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籌集的資金更多,能夠滿足客戶要求,推動金融企業發展,建立了一種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

(三)提升資金配置效率 

如今,金融行業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流,活躍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對此,國家對金融行業進行了相應的監管,保障人民的利益、控制企業投資風險。但是在這樣的監管模式下,對金融企業發展也造成了一種制約,導致經濟流通不暢,導致社會經濟發展滯后。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出現,這一問題不復存在,金融企業在社會發展中能夠發揮真正的作用,同時提升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水平。 

三、互聯網金融對宏觀經濟的負面影響 

互聯網金融在金融行業發展中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推動效果,但同時也產生了制約,互聯網金融模式下沒有相應的控制,進而造成互聯網金融得不到有效的風險制約,這對互聯網金融而言,具有負面影響。 

(一)增加影子銀行風險 

所謂的影子銀行,實質上是一種游離于銀行監管之外的金融體系?;ヂ摼W金融自身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對于影子銀行而言也是一種風險的增加。受監管制度影響,導致影子銀行發生系統性風險、監管者受益而出現的信用風險,具有一定的風險性?;ヂ摼W金融的出現推動了商業銀行的發展,在經濟發展中占據重要的份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但這也使發展較弱的銀行不得不通過影子銀行信貸業務提高經濟實力,這樣一來,則會造成借貸形式缺少完善的管理,導致影子銀行風險性增加,進而出現違約等問題。 

(二)風險業務數量提升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理財業務成為發展主流,對互聯網金融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其作用越大,風險指數也隨之提高?;ヂ摼W作為金融交易的紐帶,幫助金融企業籌集資金,這樣一來,則出現投資人過于追求產生的利益,而投入到高風險業務中,將全部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這對商業銀行而言,增加了資金壓力,使得銀行不得不通過互聯網途徑增加資金,增加成本支出。那么銀行一方面需要增加成本,另一方面需要確保收支穩定,開展一些高風險活動,造成銀行風險業務數量提升。 

結語: 

互聯網金融在宏觀經濟發展中是一把雙刃劍,既有積極的影響,又有負面制約。在這種條件下,還需企業權衡利弊,綜合分析,合理運用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實現企業長久發展。 

參考文獻: 

[1] 陸璐.互聯網金融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分析[J].現代營銷(學苑版),2016(08). 

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文4

[關鍵詞]英美;金融監管改革;次貸危機;分業經營;混合業經營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11

1金融監管的含義與發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廣義的金融監管,監管對象和監管內容十分廣泛,涉及金融交易的主體,市場,工具,行為及相關的各種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狹義的金融監管側重金融業的監管,本篇文章側重分析其廣義的金融監管。

金融是世界經濟的核心,金融業一直以來都是受到最嚴格監管的部門。不管是中國還是西方其他國家,其金融監管的必要性是無須質疑的,就金融監管的存在價值而言,金融業的風險性和其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決定了矛盾的必然性。在金融發展史上可以表明,金融市場的動蕩不安和金融監管密不可分,正是金融危機的出現和困擾才一步步推動著法律的完善。

金融監管最早起源于《英格蘭銀行法》。在1863年《美國國民貨幣法》有了明確的定義。長期以來,西方國家在國際金融中占主導地位,實踐證明,西方國家在金融監管的制定方針往往代表了世界的金融監管方向。由于時代背景和歷史環境不同,在全球經濟快速一體化的世界背景下,西方國家的監管制度往往極具代表性。

2英美的金融監管制度與改革

21英國的金融監管制度與改革

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放松的金融管制并沒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使得金融投機行為十分猖獗,資產在全球流動過快,隨著經濟全球化快速蔓延。在1986年,英國的金融大爆炸徹底拉開了發達國家金融改革的序幕。在20世紀90年代,金融危機所引發全球經濟倒退和政治危機使人們意識到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在1997年10月28日,英國合并其他金融監管權力機構,并成立了金融服務局,開始實行一體化的金融監管。2001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開始生效,在新的金融監管框架下。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監管的結構框架和金融立法。二是英格蘭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同時有效保證支付清算系統能夠高效運轉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降低系統風險并適時提供金融援助。三是金融服務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伴有處罰,英國成為世界上實行一元化金融監管體系的典型的國家。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卻暴露了英國現有制度的缺陷,對于2008年的債務危機,英國重新制定了金融監管體系,在2008年2月和2009年的2月先后出臺2008年《銀行法》和2009年《銀行法》,這兩個法案給政府提供了處理倒閉銀行的權力,避免金融危機的蔓延和經濟的蕭條。2012年12月重新修訂《金融服務法》并于2013年4月1日開始生效。新《金融服務法》提出,金融服務局不再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督與管理,金融服務局被撤銷,金融服務局的職能由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監管局相互監督以保證金融監管的安全性。這種牽頭負責維護安全更具有可靠性。財政部對公眾和國會負責同時也是使用公共資金唯一的決策機構。英國還強調多層次地金融監管以避免重復監管和漏洞監管。對于危機管理的監督,《金融服務法》實施了隔離零售銀行業務的結構性改革。

22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美國制定《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銀行控股公司法》《社區再投資法》,這些組成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分業經營體制。金融監管主要強調機構監管,針對不同的市場主體參與者進行專業化的分工管制。事實上,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全球化,金融證券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這些世界經濟趨勢都使得市場參與者主體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進行專業化的分業管制。美聯儲金融管制的漏洞也越發顯著。在2008年9月15日美國的雷曼兄弟宣布破產時,全球的金融危機進一步惡化,全球經濟嚴重衰退,金融危機的爆發是美國開啟金融監管改革最主要的動因,雖然說金融危機的爆發有房地產泡沫和美國過于寬松的利率政策,但是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金融管制的寬松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過度。金融危機給美國敲響了改革的警鐘,針對美國金融監管的不足,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美國金融改革的方案,方案包括了金融機構監管,金融市場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危機處置與國際保護五個方面。在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關于該方案主要有以下四點措施:第一,美國金融改革加強了對金融監管概念的理解,不以市場參與者主體進行分業管制,對于同種功能的同類業務制定同標準的監管新規,那么之前按市場參與者主體的劃分便成為了按其功能劃分。第二,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主要監視系統性風險,加速部門和部門之間的合作。監管對象也隨之變化,之前只是由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組成,改革以后擴大到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系統性風險機構??梢钥闯?,美聯儲改革后金融監管十分強調系統風險機構。第三,一是對場外衍生品更加嚴格地把控,對場外衍生品參與主體實施分層監督。加強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由于市場標準化程度或其流動性各有不同,新的金融監管明確規定了場外衍生品交易種類,交易地點也需要在美國認可的清算所進行清算,如歐洲清算所(ICE Clear Europe)等;二是對衍生品的保證金制度嚴格監控;三是對自營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投機行為等進行嚴格的控制,并規定相應的控制限額。第四,首次創立消費者保護機構。對消費信息完全化,公開化,透明化,美國要想重建強大的金額市場,必須確保值得信賴的金融服務和有力的市場信譽。

英美金融監管這些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代表了英、美兩國應對金融危機做出的反應和完善。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事實上英、美兩國雖然對金融監管進行了完善和修補,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我國與西方國家聯系越來越緊密,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應積極研究西方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彌補我國現有的監管缺陷。

3英美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主要啟示

第一,加強銀行內部監管,英國的巴林銀行倒閉證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的松懈或失靈是金融機構出現問題的重要原因。我國自從加入WTO后,我國銀行業面臨著對外開放與外資流入的局面,我國銀行監督機構對各個銀行的內部監管便顯得尤為重要,內部經營的關鍵在于在銀行內部建立起權責明晰、相互制約制度、有效溝通調節的機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思想原則》指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行為”,而且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是中央銀行的外部監管,比如像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管就需要進行調整與加強,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關鍵在于內部經營,比如加強商業銀行的自動調節機制等。加強內部監管會提高商業銀行的監管效率,更保證了銀行運行的安全性與穩定性??梢姡訌娿y行內部監管是對風險把控最核心的措施。

第二,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至今方興未艾,國際間金融資本的流動,金融危機的蔓延等都說明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影響。西方金融監管更注重國與國之間的相互合作與監督。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也表明了對其他國家的監督與管理。在借鑒西方金融監管法律理論體系的基礎上我國應盡快和國際接軌,一是在全球金融國際一體化的背景下完善法律法規,其中包括金融防范,立法標準等。二是保證透明化和公開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原則是國際金融交易中最重要也最易被忽略的原則,同時也是金融業有效監管的基礎。

第三,由分業監督管理向混合經營發展,在統一監管逐漸替代分業監管的趨勢下,英國作為統一監管模式的代表對我國有著很強的借鑒意義。英美的金融管制均是從分業監管過渡到混合經營管制,而我國目前還處于分業監管的現狀,雖然對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有一定的幫助,但是混合經營是世界金融監管的主流趨勢,我國應逐步開放分業經營,形成合作化格局,國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使得銀行,保險,證券等合作趨于一致化,混合經營逐步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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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文5

內容提要: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金融衍生工具一方面可以降低和轉移銀行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帶來其他風險,因此,應采取嚴格的程序和步驟加以控制,并需要將其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

金融衍生交易是現代銀行風險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金融手段,也是現代銀行業的重要利潤來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金融自由化、投資全球化和技術創新的推動,金融衍生交易市場日新月異,也對銀行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6月份正式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以下簡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作出了積極的回應。

一、金融衍生交易的特點及其監管難題

金融衍生產品是原生性金融工具的衍生物。金融衍生交易就是通過預測貨幣、債券、股票等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的未來市場行情,在支付少量保證金的前提下,借助于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等合約形式,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獲利的行為。金融衍生交易合約的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的價值或相關指數,除了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等基本合約形式之外,具有以上任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也稱為衍生工具。金融衍生交易主要有交易所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OTC)兩種形式,由于金融衍生交易與銀行的傳統業務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對銀行衍生交易業務的監管也面臨諸多難題。

首先,金融衍生交易是一種具有高杠桿作用的保證金交易,風險的突發性強,監管難度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一旦預測有誤,杠桿的回調作用則可能使投資者遭受巨額虧損,一夜之間足可以使其倒閉。

其次,金融衍生合約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確定資本監管的量化指標極為困難。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種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約,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其風險敞口和合約的價值隨時都處在變動之中。為了控制風險,往往需要借助復雜的數學模型和相關交易的歷史統計數據。但是這些數學模型和統計數據通常是基于一種假設,即衍生產品價格變動的歷史分布能夠很好地說明金融衍生工具未來的價格走勢。而且衍生產品的定價是以連續、平滑的價格變動為預設的。一旦產生大范圍的、快速的價格變動,衍生工具敞口頭寸價值就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使得市場參與者隨時都面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也使得監管當局很難采取有效的預防性措施。

第三,金融衍生交易作為或有事項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信息披露不充分,監管的會計信息基礎薄弱。現行的財務會計報表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之上的,要求財務報表所確認的事項必須是已實現的事項,而對于可能發生于未來的交易和事項則不予確認,也無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披露。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對金融機構財務變動的影響發生在未來,無法在當前的資產負債表上得到反映,因此,無法通過資產負債表來了解衍生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這是近年來衍生交易風波頻頻發生、難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金融衍生交易創新速度快,法律關系復雜,缺乏有效的監管技術和規制手段。金融衍生產品在設計和創新上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既可以通過對原生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組合進行創新,也可以對各種衍生工具進行再組合,還可以根據各種參與者所要求的時間、杠桿比率、風險等級、價格等參數進行量身定做,法律關系極其復雜。此外,由于衍生產品總是處在不斷的創新之中,法規制定者對衍生工具的了解與熟悉程度可能不及市場參與者,因此各國的法律條文難以及時跟上。值得注意的是,規避法律和監管往往是部分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動因,因此這些衍生產品可能會故意地游離于法規和監管之外。由于上述這些原因,導致某些金融衍生交易無法可依,從而極大地增加了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和監管難度。

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金融衍生交易的主要規定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于金融衍生交易的基本立場可以概括為:金融衍生交易可以降低和轉移信用風險,但它同時也可以給銀行帶來其他風險,比如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銀行應采取嚴格的程序和步驟控制這些風險,并需要把金融衍生交易納入資本監管的框架。新資本協議突出強調了監管資本對衍生交易的風險敏感性,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考慮到金融衍生交易特有的風險對沖功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來降低銀行資產的風險。允許其獲得資本減讓。

其次,新資本協議規定,金融衍生交易作為表外業務,在按照標準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應當通過信用風險轉換系數將其轉換成等額的表內信用風險敞口,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并按照信用風險的監管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新資本協議還在附錄中明確規定,與金融衍生交易相關的金融創新工具在一級資本中的上限為15%,而且,在計算衍生交易敞口的風險加權資產時,對衍生產品場外交易(OTC)的交易對手風險權重不設定最高限額,以便降低銀行面臨的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可能帶來的突發性風險。

第三,考慮到金融衍生交易等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雖然可以在總體上降低銀行資產的風險度,但它們同時也可以帶來其他風險,因此,新資本協議規定,通過金融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緩釋后的銀行資產,在轉換成信用風險敞口時如果需要獲得資本減讓的話,還必須符合第二支柱有關加強監管者監管的相關規定和第三支柱對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比如說,在監管方面,監管當局應當評估銀行的內部控制目標和程序是否涵蓋了銀行所面臨的所有實質性風險,包括評估銀行機構所制定的衍生交易限額、業績考核和獎勵方式等與風險控制相關的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銀行披露其所采用的緩釋風險政策、衍生交易風險敞口以及監測緩釋工具持續有效性的策略和過程。如果監管當局對銀行所制定的金融衍生交易政策的作用、適用性及其實施不滿意時,可要求銀行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要求銀行針對剩余風險增持額外的資本,直到銀行所制定的衍生交易規程及其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得到糾正,并達到監管當局的要求時為止。

第四,如果銀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緩釋,在套期保值時產生幣種錯配或者期限錯配[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則對相關的資本減讓采取非常嚴格的限制措施。比如說,在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對套期保值中未予覆蓋的風險敞口而言,其風險權重采用的是其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而不是采用衍生工具的風險權重,這會導致風險加權資產的提高和資本充足率的下降。另外,在計算場外衍生交易的風險加權資產時,也需要用場外衍生交易的風險敞口乘以交易對象的風險權重來進行計算。

第五,為了確保銀行進行風險管理時采用的金融衍生交易與信用風險的降低具有正相關性,并增強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在采用信用風險的IRB法(內部評級法)計算特定風險敞口的資本要求時,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對金融衍生產品合約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的估價值,來反映金融衍生交易對降低單筆債務或銀行資產風險敞口的作用,但是這種對估價值的調整,必須考慮衍生交易風險緩釋工具的付款結構、清償水平和清償時間等重要因素。

第六,為了防止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按照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對1988年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修訂案的有關規定,對銀行的普通貸款賬戶和交易賬戶實行不同的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在處理交易賬戶對手的信用風險時,規定監管當局應當在要求銀行按照一般市場風險和特定風險計算資本要求以外,還要對交易賬上反映的場外衍生交易工具計算風險資本,在計算時采用的風險權重應與計算普通銀行賬戶資本要求時采用的風險權重保持一致,并且明確取消了原來規定的交易對手風險權重50%的上限。

第七,新資本協議還對銀行采用衍生工具做套期保值時的交易頭寸提出了專項資本要求。如果套期保值時,兩筆交易(多頭和空頭)的價值變化方向完全相反,而變化程度基本相等,銀行可以不必提取專項資本;如果兩筆交易的價值變化方向完全相反,但程度基本不一致,銀行可以只提取20%的專項資本。但對投機交易,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第八,為了降低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新資本協議還對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法律文件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最低的要求,即相關的法律文件用語必須規范,含義明確,而且必須對參與衍生交易的所有交易當事人具有有效的約束力,以確保這些文件的效力能夠得到相關國家國內法的認可。

新資本協議雖然不是國際法規范,也不屬于國際公約,對各國政府、銀行監管當局及商業銀行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但該協議凝聚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與監管的最先進理念和實踐經驗,得到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廣泛認可,因此,關注新資本協議的變化,包括對金融衍生交易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是我國銀行業同國際接軌,發展金融衍生交易的必由之路。

四、發展我國金融衍生交易市場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外資銀行在開拓市場、爭奪客戶方面的競爭日趨激烈,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運用衍生工具來規避風險和增加收入。但由于我國調整衍生產品交易的規范政出多門,監管的理念、手段和技術都相當落后,因此還有一些亟待解決的監管與法律方面的問題。

首先,衍生交易市場的統一性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監管機構的協調問題。衍生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的金融市場,資金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之間有著很強的流動性。但是,由于我國對金融市場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金融機構必須分業經營,割裂了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的統一性,并導致了監管方面的困難。比如說,批準和監管與匯率有關的衍生產品(包括遠期結售匯),歷來是由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的;而國務院曾明確規定,所有期貨業務由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審批并監管。至今我國與衍生產品交易密切相關的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仍然是由證監會負責管理的,國有大型企業在海外利用衍生產品從事套期保值業務也必須獲得證監會的批準;另外,銀監會2004年年初頒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交易應當獲得它的許可;以此類推,按照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保監會也應當有權頒布保險機構參與衍生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

其次,相關法律滯后的問題。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高杠桿率和巨大的利益驅動,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容易引發各種違規行為,特別是在市場還不是很完善的時候這種情況更容易發生,因此需要詳備的法律來保障金融衍生交易的正常秩序。但是我國規制衍生交易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極不完善,對市場失范行為的處理往往缺乏法律依據?,F在,我國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欺詐和犯罪問題一般有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如何規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違規行為,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三,法律規范的沖突問題。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跨國性,會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沖突問題。實踐中,由于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一般為國際掉期和衍生工具協會(ISDA)的成員,為減少因法律沖突可能導致的糾紛,交易雙方多采用ISDA的一些標準文件。最常用的法律文件是ISDA制作的主協議、補充安排和交易確認書,這些文件對可能存在的法律沖突問題作了一些技術處理。但考慮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與我國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因此還需要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對國際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習慣性做法的效力予以特別承認。

金融衍生交易不僅技術性非常強,而且涉及到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我國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期待著法學界能夠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對金融監管的建議范文6

【關鍵詞】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國際化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深化與發展是金融國際化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伴隨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負面影響也逐步凸顯。近十年來金融風險事件的頻頻爆發,而且金融危機的傳染性越來越強,洗錢、腐敗、逃稅等跨國經濟犯罪的猖獗,使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許多國際組織也逐漸重視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世界金融監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勢所趨。國內外理論界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廣泛地關注,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本文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國內外的研究現狀進行梳理和評述。

一、國外學者的主要觀點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引起了國內外理論界和實業界的廣泛關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觀點或成果。比如,布萊恩特(Bryant,1987)較早關注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面臨集體行動的問題,認為各國出于個體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選擇最終并未達到整體最優狀態,從理論邏輯上演繹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沒有對理論進行檢驗。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國對于不同類型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態度,指出,與通過國際合作以實現共同利益相關各國更容易在國際合作防范危機方面達成一致,因為銀行倒閉、金融風險等帶來的國際風險沖擊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進一步提出,參與國際合作的國家數目越少,目標越趨同,對國際合作未來收益的認識越容易達成共識;金融政策決定機制越相似,越容易達成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較學的方法,結合實證研究,通過對比現有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現狀,指出了存在的差距,還針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現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沒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們認為,國際角度的金融監管已經從監管合作發展為監管協調。然而,即便是國際協調,也不能充分解決存在的金融風險,必須向第三個階段發展,即超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成立,它擁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實施權。這樣的一個超級機構不僅使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發達國家也同樣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對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建議。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議歐元區內各監管機構進行重新組合,重組后的金融市場規管架構的基礎是,在國家層次和歐盟層次上,將不同的目標分配給不同的機構。也就是說,金融監管的三個目標――微觀穩定,投資者保護,效率與競爭――應該分配給相互分離的三個歐盟機構負責,每個機構都處在歐盟監管者體系的中心。這三個獨立的體系應該以類似于歐洲中央銀行的模式進行組建,并與負責物價和宏觀經濟穩定的機構緊密合作。這就是他們提出的歐元區的四權監管體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構建了“監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該模型研究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機制問題,揭示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內在動因,說明了差異較大的國家之間進行監管合作的難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各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假定監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國福利的最大化。他們把監管者之間的交流視作廉價談話(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們研究發現:除非各個國家的利益完美地聯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規管就無法實施;各國間的利益聯系得越好,得到的整體福利就越高;銀行為了逃避關閉可以選擇跨國投資的戰略,也就是說,銀行傾向于選擇最不容易被責令關閉的國家設立分支機構――這就要求母國和東道國的緊密合作。

二、國內學者的主要觀點

國內學者王偉東(1999)從銀行業、投資銀行及銀行業與投資銀行的融合三個方面闡述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現狀,為了解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供給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及當前國際合作的特點,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進行了展望。劉宇飛(1999)從系統性風險的角度探討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研究了金融機構日常監管的國際合作,認為這是在最后貸款人不能明確之時的預防性做法,并對國際合作的深化與發展進行了研究。孟龍(1999)探討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問題,認為金融國際化和全球一體化在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提高銀行業運作效率的同時,也使得當代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后果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深遠,銀行監管國際化就成為一種客觀的必然要求。他還探討了國際銀行監管的原則和標準。潘金生(1999)認為金融監管是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重要職責,并對金融監管的實施主體、實施對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國際金融監管面臨的新形勢進行了探討,提出了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湯正旗、鄧保同(2000)指出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業國際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并探討了中國開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問題。周道許、孔祥毅(2000),陳學彬、鄧保同(2001)等從金融全球化條件下一國金融監管失靈的角度提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建議。汪倩(2001)從反面論證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探討了國際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國應如何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

朱孟楠(2003)教授從國際協調與合作的動因入手對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進行了研究,提出協作的動因及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一般理論。他利用數學工具進行分析,得出了協調情況下的兩個國家能夠比不協調的情況下達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結論。他還研究了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主要方式和運行機制,分析了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障礙及其清除的途徑。關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他研究了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形式與效應、主體與客體;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深化;中國金融的國際化及其與國際社會的協調與合作等。但從其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關內容來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貨幣體系的協調與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從經濟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動因,并在對金融監管國際協調合作的理論和我國的監管合作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關的對策和建議。孫煥民(2004)也探討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問題。他將金融監管的國際性互動交往分為三個層次:合作、協調和統一監管;在形式上表現為法律式的國際監管和協議式的國際監管。在國際協作中,國際規則也有兩種不同的發展形式:從上到下的形式和是從下到上的形式。

張偉(2005)回顧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發展歷程,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效應,并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進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從我國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途徑。

鄧大鳴(2006)從金融監管區域合作出發,比較了金融監管的全球合作模式與區域合作模式,運用動態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個金融監管區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認為金融監管的區域合作與全球合作模式相比,雖然是一個次優的選擇,但卻是一個現實而可行的選擇。

林俊國(2007)在闡述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的需求、供給和均衡問題,論述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的發展、主要內容、存在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

李成、姚潔強(2008)運用供求理論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供求非均衡問題,研究發現,在開放程度、經濟體制、金融結構方面的差異是造成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據此,他們提出應基于國家利益建立分層次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加強國家之間的溝通機制;統一會計準則,加強信息披露合作,推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進步。

三、簡要評述

總的看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問題已引起了理論界的廣泛關注,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個側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從成因、影響和目標進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論進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進行分析,還有人對合作的發展階段進行了劃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政策建議。其主要觀點有:利益是推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根本動因;國家間的相關度影響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決策;監管機構的國際競爭影響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金融一體化的加強會加快國際合作的進程;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可以分為合作、協調和統一監管三個層次與雙邊合作、區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個階段;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中存在需求與供給的非均衡性;各國出于個體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選擇最終并未達到整體最優狀態;相對于集中監管來說,競爭性的監管機構會出現低標準監管或監管不足等等。

然而,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這一課題進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還遠遠不夠,尤其是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內在機制問題研究還比較薄弱,定量研究數量較少,而且離現實較遠,對現實的解釋能力不強,需要進一步加強,這也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時間內的研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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