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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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范文1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達用于本市城鎮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企業的從業人員以及這些企業的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養老保險待遇與繳納養老保險費掛鉤,統一管理,強制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其它企業可以視情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應當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

第五條  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個人在職期間的貢獻相聯系。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養老保險基金。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和各項養老保險待遇,均不計征稅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財政予以支持。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

第八條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一年度該企業從業人員月人均工資收入(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口徑,下同)與上一月的從業人員人數之積為基數,按照25%的比例繳納。無法確定月人均工資收入的單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企業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與上列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青島市勞動局要求,逐步向上列標準過渡。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  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比例暫定為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以后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再作適當調整。

在本規定實施的當年,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3%的比例繳納。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困難企業的從業人員可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的比例為止。

從業人員計算繳費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年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300%的,按300%計算;對無法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區(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由社會保險機構開具專用委托收款單委托銀行收款。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企業和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儲存,??顚S?。

第十一條  企業破產、撤銷、解散時,必須按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清退離休人員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確無能力繳納的企業,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以辦理申請緩繳手續。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機構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GB─11643─89),為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四條  記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9%記入的部分;

(二)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部分;

在個人繳費達不到8%之前,其差額部分從單位繳費中補足。

第十五條  記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六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共濟金。基本養老保險共濟金為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記入個人帳戶部分后的余額。

基本養老保險共濟金主要用于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的養老金標準支付完畢后,繼續支付養老金以及為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儲備資金。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從業人員在本規定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規定實施后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作為從業人員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第十九條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企業保存,從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隨同轉移;從業人員失業期間,由本人保存;從業人員退休時,由社會保險機構保存。

第四章  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

第二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含繳費年限,下同)滿5年或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0年,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男性從業人員年滿60周歲;女性從業人員,從事行政和技術管理工作的年滿55周歲,直接從事生產服務工作的年滿50周歲;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從業人員,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由社會保險機構指定醫院證明,并經縣級以上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符合青島市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的失業人員,失業期間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或者距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符合前條規定的,應當辦理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年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從業人員,自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死亡。

第二十四條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帳戶儲存額、工作年限、繳費年限等因素確定:

(一)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退休時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120

(二)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個人繳費不滿3年)退休的,按照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項之和計發基本養老金:

1. 社會性養老金以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工齡滿15年以上的,按25%計發;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0%計發;滿5年不滿10年的,按15%計發。

2. 繳費性養老金以從業人員在職時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原規定計發標準的差額部分可以補齊。

(三)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個人繳費滿3年)退休的,按兩部分計發:其在本規定實施后的基本養老金按本條(一)計算,其在本規定實施前的基本養老金按本條(二)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工齡滿一年不滿5年的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從業人員3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根據生活價格指數和居民生活費水平,由青島市勞動局規定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適時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易地安置的,由原企業按照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收入4個月的標準一次性發給安家補助費;其中,對到農村易地安置的,按6個月的標準發給。

第二十八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原企業參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職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的余額在扣除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后,屬個人繳費部分,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個人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的,在職人員由企業支付,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機構從共濟金中支付。

第六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十條  凡上一年度工資利潤達到或超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業,必須為本企業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工資利潤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業,自愿決定是否為本企業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十一條  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但補充養老保險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上一年度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15%。

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企業公益金中提取。

國有、集體企業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查備案。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執行情況,應當每年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并向全體從業人員公布。

第三十二條  企業可把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與搞活內部分配結合起來,對表現好、工作年限長、貢獻大的從業人員多補;對表現差的少補、不補或停補;對違反勞動紀律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扣銷企業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應當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即企業為個人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必須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的,企業不予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與個人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一)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收入低于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按1∶0.1;

(二)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社會平均工資50%以內的,按1∶0.2或1∶0.3;

(三)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收入超出全市社會平均工資50%的,按1∶0.4或1∶0.5.第三十四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經辦,按規定全部記入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本市變換工作單位或中斷工作的,記入個人帳戶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予以轉移或保留。

從業人員違反勞動合同擅自離職的,屬企業在合同期內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部分,連同利息退還企業;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部分,連同利息予以保留或轉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從業人員退休前不得支取。從業人員達到退休條件后,憑《退休證》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由社會保險機構將本金連同利息,按照本人的要求一次或分次發給從業人員本人。從業人員在職或退休后死亡,個人帳戶內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的余額,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青島市勞動局是全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在青島市勞動局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和經辦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工作。

各區(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在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指導下工作,負責經辦本區域內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為區(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本區域內的退休人員登記,按月發放養老金;

(三)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勞動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根據本區域管理工作情況,可設專職或聘請兼職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  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從當年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中提取2%的管理服務費。

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第四十一條  各級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有權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人數、名單、工資發放情況、檔案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對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結算一次,定期通知從業人員本人。

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有權核查本人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企業和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應當提供方便。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企業拒繳、拖欠或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用公告或其他書面形式發出繳費通知書;單位必須在公告或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要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十四條  從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虛報、冒領養老金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保險機構追回虛報、冒領的養老金,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交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金專戶的;

(二)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提高管理服務費比例的;

(四)不按規定減、免或增加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五)不按規定減發或增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

(六)違反基本養老基金保值、增值有關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市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青島高科技工業園、石老人國家旅游度假區內企業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暫按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說明

一、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本規定所稱“指數化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是從業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占當年青島市平均工資比重的平均值,與退休上一年青島市月平均工資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S=(X1 +X2 ×C1 /C2 +X3 ×C1 /C3 +…+XN ×C1 /CN )/12×N

S=C1 /12×N×(X1 /C1 +X2 /C2 +X3 /C3 +…+XN /CN )

式中:

S: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X1 、X2 、XN :從業人員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繳費工資;

C1 、C2 、CN :從業人員退休前一年、二年……青島市平均工資;

N: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公式

1. 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月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公式:

W=KP

式中:W:月基本養老金

K:系數,為1/120

P: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

2.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1996年前退休的,月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公式:

W=A×Q1 +S×Q2

式中:A: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

Q1 :系數(1)。工齡15年及其以上的25%,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20%;滿5年不滿10年的為15%;

Q2 :系數(2)。繳費年限乘1.0%。

3.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從業人員,月基本養老金計發公式:

W=KP+(A×Q1 +S×Q2 )×〔(M-N)/M〕

式中:M:全部工作年限,包括規定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規定實施后(單位與個人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對《青島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范文2

青島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發放,退休養老金調整最新規定

企退人員養老金5年增長64.9%

在昨日舉行的青島市人社工作會議上了解到,xx期間,青島市實現城鎮新增就業214.5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始終在4%以下,全市第三產業從業人數首次超過第二產業,形成了服務業占主導的就業結構,建成各類孵化基地89個,政策性扶持創業10.6萬人,形成了大眾創業熱潮。20xx年,青島市被國務院評為全國首批創業先進城市。

在全省率先出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制度,在全國率先實施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大病救助制度,社保覆蓋面不斷擴大、待遇水平不斷提高。到xx末,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參保人數分別達到329.8萬人、324.4萬人、189.8萬人、239.7萬人、194.2萬人,比xx末有較大幅度增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分別比xx末增長64.9%和236%,其他社會保險待遇也實現大幅提升。

提高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20xx年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要點》(征求意見稿)提出,青島市今年將建立社會保險清欠工作聯動機制,開展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實現社保的全覆蓋。今年青島市還將實現社會保險基金收入500億元以上,其中征繳企業五項社會保險費330億元以上。

此外,養老保險方面,將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展非營利性民辦院校教師同等待遇改革試點。另外,今年青島市將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

青島市今年將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點醫院醫療費結算辦法,實行門診大病醫療費總額控制,完善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出臺社會醫療保險先行支付辦法,提高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并拓展醫保個人賬戶功能,探索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要推進社會保險標準化建設,全面推行社??ň歪t功能,推行網上經辦、掌上社保、自助終端等便民服務。

退休金是企業給予勞動者因為年齡大或其他因素從工作崗位退出來的酬勞,其主要是為了保障退休職員的基本生活。根據現行我國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企業職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滿足最低年限即可辦理退休手續申領退休金。有青島市民問,青島退休金怎么計算?退休金金額跟什么有關?

根據目前青島退休待遇計發辦法來看,退休金的高低主要與職工的繳費年限、歷年繳費工資的高低、退休時上年度職工在崗平均工資的高低等因素都有直接關系。最后幾年提高繳費基數比不提高繳費基數肯定能多領退休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青島市退休金計算公式及方法一覽: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指數)2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實行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1.3% 平均指數。

備注:1994年10月以后參加工作的是以下三部分待遇,如1994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的是前兩項待遇。

20xx年青島退休養老金方案

調整標準有4項。一是普遍調整。退休人員(包括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提高100元,按魯政辦發【20xx】64號文件規定辦理補繳的原未參保集體退休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以下簡稱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二是按照養老金水平調整。按照本人20xx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3.3%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是按照繳費年限調整。將繳費年限劃分為7個檔次,分別增加一定數額的待遇。繳費年限20xx年以下的上調30元,之后每滿5年增加10元,繳費年限滿41年以上的調整90元。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提高30元。

四是向高齡群體的調整。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再分別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按照國家、省的規定,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以上4項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準中,第一項屬于定額調整,第二項和第三項屬于掛鉤調整,第四項屬于適當傾斜。

對低收入群體的傾斜

對補繳參保人員在同步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基礎上,再對其中70歲以上的高齡人員進行適當傾斜。

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30元、20元和40元。

月人均增加265元

據統計,今年青島市共有708681名企業退休(職)人員符合本次調整待遇政策,調整后月人均增加養老金265元。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月人均增加294元,達到2914元/月;靈活就業退休人員213元達到1645元/月;補繳參保人員162元,達到868元/月。

養老金的演唱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范文3

[關鍵字]新農保;老農保;城保;農村低保;

隨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試點區域的不斷擴大,各試點地區遇到許多問題值得思考。通過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著重針對新農保政策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進行探析,提出了新農保與其他社會保險之短的銜接辦法。

一、新農保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隨著戶籍改革、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流入城鎮,若不能正確處理流入城鎮人口的基本養老保障銜接問題,有可能引起一系列不良的社會和經濟后果。

(一)銜接中的難點

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比,新農保在保障對象、參保人自愿程度、繳費標準、籌資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些都阻礙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順利銜接。

(1)在保障對象方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主要是在城鎮參加工作的群體:新農保的參保對象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在參保人自愿程度方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而新農保實行的是自愿原則,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情況自愿參加新農保,國家沒有強制措施。

(3)在繳費標準方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必須按規定繳納保險費,支付養老金:而新農保堅持有彈性的繳費原則,目前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繳費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4)在籌資方式方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主體是企業,企業繳納20%,個人繳納8%。新農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方式,主要繳費主體是政府,政府承擔基礎養老金部分。

(5)在基礎養老金計算方法方面,城保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遵循“多繳多得”的原則: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部承擔,與農民繳費時間和數額關系較小。

制度管理上的差異使城鄉間養老保險的銜接困難重重,為了加快我國鄉一城人口遷移進程,消除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必須有效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二)銜接措施

目前,有不少學者建議把農民工視為一個特殊群體,制定專門的統一的全國性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筆者認為,沒有必要針對農民工單獨實行一套養老保險方案,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更不利于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趨勢,為今后的轉續銜接工作帶來新的困難。農民工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參保方式,同時國家繼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銜接辦法等,以保證農民工的利益,促進其在不同地區間靈活就業。

從社會的發展趨勢來看,城鎮化速度越來越快,應以城保為標準,使更多的農民工或者其他未參加城保的人參加到城保中來。

新農保與城保的銜接應堅持的原則:分類管理,不能重復參保,即新農保和城保只能參加一個,不能同時參加。由于農民工數量大,流動快,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難度大,耗費的物力財力較多,我國現有的條件不能隨著農民工的流動立即對其養老保險進行銜接,這就需要先分類管理,即在未退休前,由各自的經辦機構分別管理參保人的相關信息。

最終的折算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新農保轉入城保,一是城保轉入新農保。

新農保轉城保的折算方法。新農保參保人員參加城保后,可將個人賬戶積累額轉入城保個人賬戶,并向前折算為城保繳費年限,終止新農保關系。具體的繳費年限折算為,新農保的繳費年限總額除以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繳費的所有年限的總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既參加了城保又參加了新農保的人員,符合城保領取條件的,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按銀行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新農保關系。

城保轉新農保的折算方法。當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不符合城保養老金領取條件時,將城保中的個人賬戶總額和城保單位繳費的12%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新農保的相關政策。

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愿選擇參保方式,同時,加強新農保與城保的銜接,還必須加大相關部門的監督工作,做到公開、公正、透明,保證在銜接轉移的過程中不出現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與農村低保戶等其他保障制度的銜接。

二、新農保與農村其他社會保險的銜接問題

(一)新農保與老農保的銜接問題

2009年9月,《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指出:“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A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p>

但是目前面臨的銜接難點是老農保規定的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與新農保不是完全一致,而且老農保的參保人群較復雜,部分群體應為參加老農保的養老金待遇高于新農保,不愿意轉入新農保。

針對銜接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由于老農保是以個人儲蓄為主,其個人賬戶儲蓄在新農保試點時可以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并中止老農保的保險責任。

(二)新農保與農村低保的銜接問題

新農保與農村低保都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農村低保實施的時間較長,隨著新農保的試點及全面推廣,與農村低保之間如何進行銜接是當前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

新農保屬于社會保險,需要個人繳費才能享有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而農村低保的繳費完全由政府承擔,主要保障困難人群的基本生活。

根據二者的不同特點,筆者認為應該通過如下方式進行銜接:

年滿60周歲,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農村低保戶居民,在領取低保補貼的同時,也可以領取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也同樣采取政策規定的程序繳費、積累、發放等。

首先,雖然參加新農保,但是農民不能立刻從中獲得收益,尤其對于貧困戶而言,其生活因為新農保的繳費更加拮據。其次,單純的農村低保補貼和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均低于農村最基本的生活消費開支,不能滿足農民的生活需要,將二者疊加才能真正解決農村困難人群的生活問題。再次,對于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員達到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條件時,其領取的養老金計人家庭收入中,重新確定其低保資格和標準。

(三)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城不斷加快,被征地農民數量越來越多。喪失土地的農民采取什么方式養老,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各地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情況互不相同,有些地區將其納入城保、有些地區將其納入新農保、有些地區為其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指導意見》中并沒有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各地采取的政策不盡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民工作的自由流動,影響其養老保險權益的正常獲得。特別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區,在新農保政策推行之前就已經出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新農保要覆蓋失地農民的指導思想。二者的銜接成為完成新農保制度的一大難題。

銜接的難點: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從籌資模式上兩種制度是完全可以重合的。但是,由于兩種制度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財政資助標準不同,直接造成在養老待遇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新農保存在基礎養老金,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中不包括這部分養老金,在銜接中易引發“是否公平”的問題,如何處理好基礎養老金問題是銜接中的又一障礙。

銜接辦法:

筆者認為應該采取如下措施,實現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銜接:

首先,已經被企業錄用的,有能力參加城保的可按照城保的標準參保:靈活就業者則可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保繳費或者參加新農保,但是二者不能重復(具體銜接辦法參照新農保與城保的銜接)。其次,因為“碎片化”不僅容易帶來管理上的混亂,而且增加成本,同時對于農民工等流動群體而言造成手續辦理的不便。所以對于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將參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等合并計算并入新農保中,在養老金待遇領取上,兩種制度應采取“疊加”原則,保障農民能享受到新農保的普惠利。

參考文獻

[1]劉昌平,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之路探索,社會保障研究,2009(7)

[2]黎民,趙航飛,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新探,福建論壇,2009(6)

[3]褚福靈,統籌城鄉社保應走“統籌”之路[J],中國社會保障,2007(9)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范文4

【關鍵詞】養老保險 隱性債務 償還方式 評析

【中圖分類號】D632 【文獻標識碼】A

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199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全國統一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這個《決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原來的現收現付模式轉變為統帳結合模式。轉制使政府不得不承擔一筆巨大的隱性債務。由于償還隱性債務難,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也只得在養老保險轉軌問題上止步。我國養老保險轉制后,能否順利償還這筆巨大的隱性債務,則成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隱性債務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轉變為“統帳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意味著當前的就業人口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時要建立基礎養老賬戶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為自己將來的養老做積累,這部分資金就不再做代際轉移。同時在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沒有(或很少有)個人賬戶資金,國家又仍然要按標準發放他們的養老金,按照制度改革時設計,這筆費用要從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賬戶基金中支付。而問題就是現在的社會統籌資金遠遠不夠支付現實的需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只能向個人賬戶透支(國家在制度制定時就規定了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可以相互調劑)。所以,現在個人賬戶上的空帳數字實際上是體現了我國的“養老金隱性債務”。

養老金隱性債務是指舊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現收現付模式向目前已經退休的職工,以及在新的統帳結合模式實施以前已經參加舊的養老保險的職工所做的發放養老金的承諾。這種承諾并沒有一筆對應的儲備基金,只是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履行這種承諾,它不像政府發行的國債那樣是一種顯性的負債而是隱性的。隱性養老金負債的數量等于政府未來應當支付給已退休的職工和一部分在職職工養老金的現值。

在計劃經濟時期,根據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的“六大扣除”理論,我國國民收入在分配給個人以前,社會要進行六項扣除,其中有一項是“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設立的基金”。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這部分并沒有形成職工未來的養老保險基金,而是形成了國家的集中純收入,由政府通過財政支出即國家的投資凝結在國有資產中。這就導致“老人”(新制度建立之前就已經退休的職工)的帳戶無資金積累,“中人”(新制度建立之前已經參加工作但未退休的職工)個人帳戶資金積累不足?,F在這些職工退休后,由于沒有或只有很少的養老金積累,而政府許諾提供給他們的養老金又必須兌現,這樣職工養老保險的權益就表現為舊體制對老職工養老保險的債務。根據政府和職工達成的隱性契約,這個債務應由政府來承擔。

債務規模有多大?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養老隱性債務的官方測算,也沒有中長期養老金支付能力的預測制度。據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鄭秉文表示:中國養老金隱性債務的規??隙ù笥?0萬億。另據國務院體改辦最新測算,目前中國的隱性養老金債務逾7萬億元人民幣,相當于8500億美元,占我國去年GDP的80%以上。無論這些測算是否精準,都說明債務數字巨大。針對如此大規模的養老金隱性債務,我們要冷靜分析,客觀對待。特別是各級審計部門內部應搞一次“摸底”,對養老隱性債務規模做到心里有數。

從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轉軌后政府對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的資金實行混帳管理,所以當社會統籌繳費不足以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時,政府則直接挪用個人帳戶基金,致使以按新體制繳費的在職職工的個人帳戶由實帳變為空帳。

近年來,關于養老金“空賬”的問題備受業界關注。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編寫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2》,2011年年底個人賬戶空賬的規模已達到了2.22萬億元。有專家表示,這2.22萬億元還只是保守估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前部長鄭斯林早在2004年就已給出過2.5萬億元的數字。另外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黨委書記皮德海介紹,截至2013年年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8.19億人,覆蓋率為79.7%,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計劃是世界上覆蓋人數最多、最大的養老保險計劃。如果按省來計算,2013年有19個省的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收支缺口合計達到1702億元。

全國算賬沒有缺口,分省算賬有缺口,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還沒有達到國家統籌層次,所以養老保險基金難以在省與省之間調劑。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魏吉漳從精算角度對養老保險的財務作了評估研究,測算得出統籌賬戶應計負債為83萬億。他認為,對社會統籌賬戶而言,高達83萬億的隱性債務,將在未來的現金收支中逐漸顯現在未來的財務缺口上。龐大的債務和基金缺口,會嚴重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持續發展,所以償還舊體制遺留下來的隱性債務已刻不容緩。在精確計算出了養老保險隱性債務之后,接下來的關鍵是政府拿什么還,以什么方式還,這是值得研究和探討的。

養老保險債務的償還方式及評析

從國際經驗看,償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有兩種思路和方法:一是轉制成本由保留部分現收現付繳費和財政出資等辦法解決。即通過提高企業和年輕職工的繳費率,使他們的繳費額既能滿足支付“老人”和“中人”養老金的需要,又能夠為自己留有充足的養老儲備基金。二是轉制成本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即由政府通過國有資產變現收入、債務收入、稅收收入等渠道籌集資金償還所欠的隱性債務,而年輕職工只負責向自己的個人帳戶繳費,建立個人的養老儲備基金。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一方面養老保險隱隱性債務規模巨大,另一方面目前我國企業和個人各項社會保險繳費的比例已經很高,再用提高繳費率籌資還債的空間不大。學者們趨于認為償還我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責任主要應由政府來承擔。根據這一思路提出的我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償還方式主要有:出售或劃撥國有資產、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發放養老債券、延遲退休年齡等。

出售或劃撥部分國有資產來償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這個辦法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由國內部分經濟學家提出的,之后一直未能付諸實踐。2001年國務院決定以減持國有股的10%和中央財政特別撥款的融資來補償養老金隱性債務,同時成立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來掌管和經營這部分資產。此決定一提出,便遭到了投資者的激烈反對,最后政府無奈緊急叫停,這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資金來源就中斷了。2002年十六大以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開始啟動,如何“劃資還債”的問題也未得到解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p>

出售或劃撥部分國有資產來償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有理論依據也合情合理,但具體操作錯綜復雜,難度較大。比如出售部分國有資產來償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在操作上遇到的首要問題是目前一些國有企業效益不好。2014年7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濟運行情況顯示,納入月報統計范圍的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同比增長,但近三分之一的中央管理企業和近一半省份的地方國有企業利潤總額負增長或虧損。效益好的電信、電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業又是關系到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是屬于需要國家保持控制力的領域。所以在出售國有資產過程中,就會面臨能賣的賣不掉,能賣掉的不能賣的兩難境地。2009年6月,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將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會,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國資委強調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頭戲”,大部分國企將通過股權多元化改革,逐步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截至2013年年底,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總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國有股權的比例已經超過53%。地方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戶,上市公司非國有股權的比例已經超過60%①。這說明可出售的國有股權的比例在降低,原訂10%的劃撥比例太低,應提高比例。劃撥部分國有資產來償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在操作上遇到的問題更多。

一是劃撥的方式,如果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劃撥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理事會必然要聘請外部的資產管理機構來托管股權。這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就只能作為一個養老金現金流的出納機構而存在,權力被架空了。如果以債權形式劃撥國有資產,社保基金理事會則要以此擔負養老金隱性債務的負債同時還必須把債權變現。將債券變現則需要以與此債權相關的資產為抵押發行債券,所以,這種劃撥方式最終的問題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如何回購和兌付這些債券。

二是劃撥后的運行方式,在股權劃撥的方式下資產就證券化 ,這會帶來收益的不確定性,雖然社會保障類基金不是絕對追求投資回報最大化,通常只是要求一個穩定的長期投資回報率,但相對我國社?;鸬凝嫶笮枨螅3忠粋€較高較穩定的收益率最好。債權劃撥后債券的回購和兌現也離不開資本市場。雖然債券的回購或兌付并非是唯一的手段,債轉股也成為一種選擇,但同樣存在風險和收益的不確定性。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清償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財政支出結構即各項支出占財政支出總額的比重,該比重體現了國家對各項社會經濟事業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政府收支的一項重要構成就是基本養老保險收支,應該說政府財政對清償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責無旁貸。

世界經驗表明:幾乎所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都離不開政府財政定期或不定期的補助,以彌補社會保險收入的不足。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日益突出,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財政加快建立養老保險補助制度,并逐漸提高養老保險補助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據有關專家初步測算,如果我國政府連續20至25年每年從財政支出中拿出5%的資金補貼養老保險基金,就能基本解決隱性債務的補償問題。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養老保險補助支出是償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最簡便的辦法,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實際上我國也這么做了。但筆者認為力度還有待于加強。我國每年從財政支出中拿出多少補貼養老保險基金呢?以2013年為例,2013年我國財政收入為129143億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補貼為2669億元,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為1414億元②,由此算出2013年各級政府從財政支出中拿出大約3.16%的資金,如果按5%計算,政府應給予的財政補貼為6457億元,差額為2374億元。這個差額恰恰說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有空間。隨著國家對改善民生的不斷重視,國家財力的不斷增強,提高財政支出比重解決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應該不成問題。

發行(發放)債券償還社會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將隱性債務顯性化逐步償還。確定統一的舊制度終止時間點,依此一次清算每個舊體制下參保人(包括“老人”和“中人”)所應積累的養老金數額。然后政府發行并發放“認可債券”,每位舊體制下的參保人都可得到數額、限期和利率明確的政府認可債券,在他們退休養老時上交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辦理兌付獲取養老金。

“認可債券”的數額可采取全國統一的計算方法,精算確定,利率可參照同期國債利率或至少不低于同期國債利率。政府發行“認可債券”兌現了政府對職工的養老承諾,明晰了隱性債務的債權、債務關系,減輕了財政負擔,同時也促進了養老保險金社會化發放和管理。的確,政府用這種辦法可以讓一些人的個人帳戶從“空帳”變為“實帳”,但問題是政府發債是要償還的。政府償債的資金來源是稅收,政府現在把這種“認可債券”交給擁有“空帳”的職工,一、二十年或更長的時期以后就要將這些債券兌現,兌現這些債券的錢從何而來?理論上講只能是向后代征稅,這必然會加重后代的經濟負擔。而且這種辦法使政府在減少隱性債務的同時卻增加了顯性債務。顯性負債還要考慮利息因素,這樣政府的財政負擔會更大。我國目前顯性債務―國債的發行規模保持穩定,2011年至2013年的國債發行規模保持在1.5萬億元左右。2012年、2013年我國國債余額占GDP 的比重分別為14.9%、15.3%,離20%的國際警戒線已經不遠。所以對通過發行債務來償還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我們必須抱有清醒和謹慎的態度,時刻注意防范財政風險,不能以為發債是個無底洞,想發多少就發多少。

通過延遲退休年齡來削減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規模。這一辦法現在還處于討論醞釀中。延遲退休年齡則可以增加養老金的收入同時減少其支出。據世界衛生組織的《2013年世界衛生統計報告》顯示,2011年中國人均壽命已達到76歲,高于同等發展水平國家,甚至高于一些歐洲國家。而如今我國老齡化趨勢已經很嚴峻,根據聯合國最新更新的數據,到2050年,中國60歲及以上人口占比是32.8%,而美國僅為27.0%,美國社保基金截至2012年年底是2.73億美元,當年養老金支出是7830億美元,備付能力是347%;而中國僅為154%(2.4萬億/1.5萬億),換言之,美國的基金規模足以支付3年半的養老金支出,而中國只夠支付1年半。鑒于這些事實,2014年年初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言人說延遲退休年齡是必然選擇。有數據統計,退休年齡每延遲一年,中國養老統籌基金可增長40億元,減支160億元 , 退休年齡每延長一年可以為養老保險基金減少200億元的缺口。但是,人民網一項針對是否贊同延長退休年齡的調查顯示,參與投票的227萬多網民中,幾乎超過96%的人反對延長退休年齡。類似情況在世界其他國家也普遍存在。但最后幾乎所有嚴重老齡化的國家都提高了退休年齡,這是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延遲退休年齡可以削減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緩解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但在大多數人反對的情況下實施這一政策必須謹慎。

總之,以述幾種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償還方式各有利弊。本文認為,隨著實踐的不斷進行,人們對這一問題研究將會不斷深入,一定會有創新的改革措施及理論成果出現,并將有效成功地解決隱性債務問題,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為包頭師范學院副教授;本文系包頭師范學院中國化創新研究科研創新團隊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KJ20101230)

【注釋】

①毛元斌:“國企改革新出路”,新疆信息網,2014年8月12日。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范文5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評估;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08)03-0047-07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比較分析和評估

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大致可分為四種,即將農民工納入統一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簡稱“統一城?!?,采取“雙低”辦法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簡稱“雙低城?!?,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務工人員或非城鎮戶籍職工實行綜合保險(簡稱“綜合保險”),部分鄉鎮企業職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趙殿國,2007)。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比較分析

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主要包括五大內容:覆蓋范圍、籌資標準、統籌層次、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由于社會保險項目不同,其內容各異,因而同一社會保險項目在不同地區的政策規定也會有一定差異。為增強橫向可比性,本文以相對復雜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為例,選擇四種類型中探索較早、制度運行時間較長且有一定經驗積累的省、直轄市為樣本,如“統一城?!边x取廣東省、“雙低城?!边x取浙江省、“綜合保險”選取上海市、“農?!边x取山西省,并按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對不同類型農民工養老保險進行比較分析,得到不同農民工養老保險類型在五大內容上的差別(見表1)。

從表1中不難看出,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就覆蓋范圍而言,“綜合保險”由于將無單位外來從業人員包括在內,所以其覆蓋范圍要廣于“統一城?!焙汀半p低城保”?!稗r?!备采w的是本地鄉鎮企業及其使用的農民工,一般來說,是四種類型中覆蓋范圍相對最小的。無論何種類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本都遵循了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的原則。只是在具體的繳費比例確定和企業、農民工責任分擔上有所區別。比較特殊的是,上海市“綜合保險”采取單方繳費的方式,即有單位的單位繳,無單位的個人繳,故統籌層次和“統一城保”與“雙低城?!毕嗤?;“農?!睂儆谵r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部分,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全面鋪開,所以統籌層次不是特別清晰,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基本沿襲了“統一城?!焙汀半p低城保”的做法。上海市“綜合保險”由于實行行政部門主管、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理賠的運作方式,所以與其他三種類型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差異很明顯。

(二)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的評估

為全面、客觀、準確把握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有必要對業已實行的主要政策作系統評估。鄭功成(2002)提出,用制度價值取向與建制理念、同時代和國情的適應性、制度有效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等四個指標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評估。按照這樣的觀點,考慮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特殊性,對現行主要政策作評估可選取以下五個指標:目標明確性、適應性、可持續性、有效性和可及性。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將為農民工解除年老時的后顧之憂作為其政策目標具有較好的明確性;制度安排的多樣性是適應各省、直轄市實際情況的結果;企業和農民工責任共擔機制的形成和保障水平的適度偏低,為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基礎;政策實踐確實為部分農民工提供了一定的養老“保險”,反映了政策基本上是有效的;政策惠及了不少農民工,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工能夠得到養老保險的“保險”,體現出政策可及性較好。

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實踐至今,取得了不少成就:“雙低城保”有利于基本養老保險擴大覆蓋面,從而緩解因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危機;“統一城?!庇靡环N制度解決城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兩類人員養老問題,從而方便管理,節約費用;“綜合保險”借助市場手段來提高政府養老保險管理效率,同時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互補性優勢得到發揮;“農?!被饍浞e累的模式,迎合了農民工的特點,使其能夠盡快在鄉鎮企業中得到推廣。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目標較明確、適應性、有效性、可及性和可持續性均較好。與此同時,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險還存在不少問題。何平(2006)認為,有些地方政府政策目標本質上是“借農民工參保之機,汲取大量資金,充實本地城鎮社會保險基金。”制度的有效性、可及性、適應性和可持續性離理想狀態還有一定的差距。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3年底,廣東省參加“統一城保”養老保險的農民工有411萬人,占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922萬農民工人數的45%,占廣東省實際2500萬農民工人數的16%。同期,浙江省實際參加“雙低城?!别B老保險模式的農民工約150萬人,不到其總數的20%;全國約有85000個鄉鎮企業,約1400萬農民工參?!稗r?!?,約占鄉鎮企業總數的10%(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設想一下,如果政策適應性足夠強,有效性足夠高,可及性足夠好,可持續性足夠優,就會使更多農民工樂意參保,使制度處于一種良性運行狀態。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兩個重要影響因素

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勞動就業政策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對這兩個影響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因素的分析還相對缺乏;而這兩個因素恰恰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所必須考慮的。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將直接決定未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與城鎮有效對接部分能否實現預期目標;勞動就業與養老保險綜合效能若要發揮最佳水平,就得關注勞動就業政策對養老保險功能的互補作用。

(一)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20世紀90年代,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養老保險已從微觀的經濟問題轉為宏觀的社會經濟問題。變現收現付制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時至今日,中國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定型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如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歷史負擔輕重不一、養老保險壓力大小不等等,導致統籌層次一直停留在市、縣級;離退休人員的增長,大多數省、直轄市(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倒掛,使得養老保險資金支付缺口越來越大;勞動力流動的加快,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頻繁,產

生了落后的管理手段與先進的管理目標之間的矛盾。

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自1997年確立以來,一直處于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當中。在經歷了2001年、2005年的調整和完善后,制度逐漸定型,最終走向統一成為必然。由現行的市、縣級統籌轉為全國統籌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如果先做到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的省級統籌,再在不損害部分省轄市既得利益的基礎上,所有省轄市按照“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要求,實現真正的省級統籌和省內養老關系的自由接續以及全國統籌是完全有可能的。為了保障城保安全運行,國家在遼、吉、黑三省進行了完善城保體系試點,通過縮減個人賬戶規模得以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如果空賬做實規模和做實速度合適,以今后幾十年全國GDP年增量的一定比例來補貼個人賬戶,輔之以從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嚴格控制退休條件等措施,做實個人賬戶是可以實現的目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

(二)勞動就業政策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為了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相適應,勞動就業政策的改革與發展步伐也不斷加快。到目前為止,已初步形成與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就業制度;通過實行促進就業的長期戰略和政策,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就業壓力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依然是一個突出矛盾。今后幾年,供大于求缺口基本維持在1200萬人;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更加嚴峻;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難度加大;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問題突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職業培訓任務相當繁重(田成平,2007)。如果考慮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以及經濟結構的調整,就業壓力會更大(許經勇,2002)。

長期以來,國家把擴大就業置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就業政策。一方面,奮力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另一方面,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所以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就業將持續增長。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的突出使國家不得不重視并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力圖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通過面向市場、運行有序、管理高效、覆蓋城鄉的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評價制度與政策體系的形成、對各類勞動者培訓力度的加大,將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勞動關系調整法制化的逐步實現、勞動合同制度的普遍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繼續推進、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逐步健全、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的明顯進展,將有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際需求與政策供給分析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際需求:來自農民工的需求

1、即期收入

對農民工來說,繳納保險費必然會對當期收入產生影響。養老保險的高基數、高費率使得原本收入水平就較低的農民工即期收入遞減效應非常明顯。目前農民工主要由青壯年勞動力構成,迫切需要的是掙錢養家、子女教育及贍養老人等,對自身養老問題考慮不多。對農民工“最迫切需要參加的保險”調查充分反映了這一點,養老保險排在工傷、醫療、失業險之后,列第四位。

2、強流動

由對農民工的調查得知:被調查對象變動過工作的占47.7%、勞動合同在3年以下的為90.2%。這說明農民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短期勞動合同,受教育程度比較低,以從事體力和技術含量較低的職業為主,所獲得的勞動報酬遠低于大中城市生活成本。所以農民工就業的短期性和支付能力的低下,決定了其難以在城市定居。

3、低收入

農民工工資收入較低構成了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最大障礙。據國務院研究室《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農民工的月工資多數在500至800元之間。如果要求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的辦法參保,農民工得到的當期工資會更少,農民工很難愿意參保。

4、間斷繳費

農民工頻繁的流動性決定了其很難累計繳滿享受城保所規定的15年最低年限。有調查顯示,農民工在餐飲、工廠等企業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從事建筑等純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一個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為2-3年(梁慶朝等,2006)。因此,對他們來說,15年繳費年限成了難以逾越的門檻。

5、構成多樣性

農民工的構成具有多樣性。第一類是已經城市化的農民工,大約占15%-20%,他們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相對固定的住所等;第二類是以農業為主、以務工為輔的類型,這部分農民工打一個月、兩個月工的目的就是把所掙的每一分錢帶回去;第三類是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民工,他們將來有可能變成產業工人,也有可能回去再做農民(周運清,2003)。構成的多樣性需要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作出調整與其相適應。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供給:來自政府的供給

1、長遠保障

養老保險作為一種長期性投資,解決的是農民工若干年以后的問題。雖然農民工自身積極性不高,但在政府看來,為其提供一定的養老保險是著眼于長期的選擇。國家有責任讓農民工處于養老保險的制度覆蓋范圍內,通過讓農民工自行分擔其養老責任可以減輕國家在農民工年老時所付出的養老成本。

2、弱統籌

現階段養老保險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統一,難以互聯互通。當農民工在同一個城市頻繁變動工作崗位,或跨地域流動,或階段性轉入非農領域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接續(華迎放、何平。2006)。由于未實現全國統籌,在轉入地承擔的責任與轉入地權益存在不對等的情況下,各地普遍設置轉移制度壁壘就是一種“理性”選擇;并且現行管理手段亦不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的需要。所以,即便是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也只能作出退保的無奈選擇。

3、高費率

據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政策,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相對于做實個人賬戶以前有所提高。個人賬戶完全由職工個人繳納,占其工資的8%比例。對于多數農民工來說,維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見肘,實在不愿再花錢辦理一份希望“渺茫”的養老保險。

4、長期繳費

繳費年限一直是困擾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主要問題之一。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納滿15年以上,才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有些地方還作出了這樣的規定:退休前5年必須到該地參保。這些不合理的規定對勞動合同以短期為主、打工具有很強流動性的農民工而言,是遙不可及的事情,實際上把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排除在外。

5、政策單一性

現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單一,與農民工構成的多樣性矛盾尖銳?,F行的“統一城保”、“雙低城?!薄ⅰ熬C合保險”和“農?!蹦J蕉际窃谖磳r民工分層分類的基礎上,“一刀切”地將所有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或建立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納入制

度覆蓋范圍。這種過于激進且宏觀的制度設計,有違于農民工的構成多樣性特征,在政策實踐中必將遇到不小的阻力。

四、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選擇

由于對制度安排的偏好比起對制度結果的偏好更重要,制度設計優于技術方案的選擇(丹尼爾,2006),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成了最為關鍵的問題。農民工群體特有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養老保險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決。我國農民工總數大約2億人,其中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有0.8億、外出農民工有1.2億左右(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2006)。相比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簡單的構成,外出農民工按照其在城市職業分布、生活狀況、經濟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四類:第一類,從事建筑業農民工(約14.5%);第二類,從事零工自主就業者(約4%);第三類,在外資、國有和民營企業從事制造業農民工(約46.6%);第四類,從事商業批發零售、餐飲、配送、物業、治安、環衛、運輸、倉儲和家政等城市基礎服務行業工作人員,以及在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房地產業,甚至教育、衛生、金融等行業從事各類業務人員(約35%) (楊冬民等,2006)。

(一)制度設計原則:漸進和公平

將農民工群體納入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先易后難、先快后慢的過程。因為現有的城保制度是比較適合正規部門就業人員的,只有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外出農民工第四類的大部分、第一類和第三類的一部分可直接比照參加,但前提是城保部分內容作相應調整。即使是這樣。就業于非正規部門農民工養老保險還有待進一步拓展??尚械倪x擇是:首先,將第四類中剩余非正規就業農民工轉換成正規就業;其次,實現第一類、第三類部分農民工向正規就業轉化;再次,把第二類中盡可能多的農民工向其他類別轉移;最后,基本實現所有類別農民工在正規就業崗位工作。受農民工就業部門正規與否的限制,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廣將呈現出明顯的先后和快慢。于是,漸進就成為第一個應堅持的原則。

第二個應堅持的原則是公平,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要公平地對待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和外出農民工?,F有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進城、回鄉還是單列的討論,基本集中在外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上;多數學者和政府人士傾向于進城,但對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的關注相對缺乏,已有的實踐是選擇將其納入農村養老保險。然而,將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自身的需求、所面臨的社會風險、擁有的生存技能和中國特定的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背景考慮在內,不難得出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亦應該納入城保體系。二是對外出農民工中的四類人群要公平對待。將外出農民工分為四大類并不是要求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作出有差別的調整,而是為了便于養老保險制度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覆蓋盡可能多的農民工,這種次序的先后與進程的快慢恰恰是出于統籌考慮的結果。有步驟的將四類農民工納入制度內的過程。同時也是公平逐漸增進的過程;在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之間、農民工各類別之間的互濟性得到提高的同時,實現了養老保險保障公平的目標。三是農民工和本地居民要得到政府的公平對待。政府應該在本地居民和農民工權利平等的基礎上,確定養老保險對象的標準由戶籍制度變為正規就業制度,構建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消除城市養老保險制度中對農民工不合理的制度性排斥(關信平,2007),尤其是不能利用向農民工擴大覆蓋來解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支付之“急”。

(二)制度設計內容:立體式解決方案

那么,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究竟應該怎么設計才最為合適?目前學術界和政府傾向于這樣一種路徑:分類分層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鄭功成,2002)。以農民工就業的穩定性和居住的長期性作為標準。有穩定的就業和在城市定居達3年或者以上的農民工,當地政府應給予其享受本地居民權益的資格,并將其直接納入城保;沒有穩定的就業或者就業穩定性較差。且在城市定居少于3年的農民工,應根據其正規就業的程度來分層,先建立一個適合該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過渡,待其符合條件后,再將其逐步納入城保。

鑒于此,本文提出以立體式解決方案來解開農民工養老保險“難”這個結。該方案由橫向推進和縱向深入兩部分構成。橫向推進和縱向深入形成縱橫交錯的立體式農民工養老保險覆蓋網,根據農民工所處類別和層次,符合條件的直接納入城保;未符合條件的先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同時采取措施來提高其正規就業程度,使其符合條件。而這個過程必然是一個先易后難、先快后慢的漸進過程,最終將基本覆蓋到全體農民工,約1.98億人(計算公式為:1.14+0.48+0.27+0.09=1.98)。具體來說,有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7-2010年。由于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和外出農民工第四類的大部分(假定為80%,以下相關數據均為假定。具體數字根據該類農民工的就業穩定狀態進行測算后才能確定)基本符合條件,換句話說,這部分農民工在參保參考線(擬定于簽訂有3年或以上勞動合同)以上,可直接將其納入城保。與此同時,要采取措施提高外出農民工第四類剩余部分(20%)、第三類和第一類的正規就業程度。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在這一階段,共可將1.14億左右(計算方法為:0.8+1.2×35%×80%=1.14,以下計算方法同)的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障安全網內。

第二階段,2010-2015年。隨著外出農民工第四類剩余部分(20%)和第三類大部分(70%)正規就業在參保參考線以上,故將其直接納入城保。同時,要做好外出農民工第三類剩余部分(30%)和第一類的正規就業提高工作。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這個階段可以促進近0.48億農民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第三階段,2015-2025年。待外出農民工第三類剩余部分(30%)和第一類大部分(60%)的正規就業達到參保參考線,就用城保將這部分農民工覆蓋進去。此外,要繼續推進外出農民工第一類剩余部分(40%)和第二類一部分(50%)的正規就業提高工作。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這個階段在擴大覆蓋面上取得的成果就是約有0.27億農民工參保。

第四階段,2025-2040年?;究梢詫⑻幱趨⒈⒖季€以上的外出農民工第一類剩余部分(40%)和第二類一部分(50%)納入城保制度內。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屆時將有約0.09億農民工參加城保。

(三)制度設計相關配套措施

1、發揮政府的扶持者角色和推動、規范作用

農民工養老保險缺失的主要根源與其說是戶籍制度,倒不如說是非正規就業。不同于正規就業,非正規就業有幾個顯著特征:與勞動單位沒有簽訂完整的

勞動合同,沒有穩定的社會保障,沒有固定收入。附屬于正規就業的穩定的社會保障、固定的收入和長期的定居,往往是以完整的、長期的勞動合同為前提的。因此,政府應該在促進農民工就業而且是正規就業中扮演扶持者角色,起到推動和規范作用。以往政府的勞動就業政策是希望提高非正規就業率來提高社會整體就業水平,雖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對于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并不可取。正是由于非正規就業現象在農民工中極其普遍,才導致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遲遲無法鋪開。2004-2007年的中央文件已多次強調,政府應承擔幫助進城農民工就業的責任。那么,政府如何來承擔?首先,取消現有制度中外來人員就業證、外出人員就業卡等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所有不合理規定,向農民工開放已有勞動力市場并提供與城鎮居民平等的就業服務。其次,參照國家對招收下崗職工企業進行補貼的做法。對各類企業新增崗位吸納農民工并與之簽定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其養老保險;補貼標準以當年使用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以增強企業為所招農民工繳納保險的積極性,農民工也因此成為該項政策的間接受益者。再次,國家鼓勵勞務輸出的省市積極開拓外地勞務市場,引導其與勞務輸入省市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建立勞務信息協作關系,有組織地開展勞務輸出和輸入。最后,國家要適應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就業的需要,積極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

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嚴和勞動監察不力也是農民工正規就業貧乏的重要原因。政府要積極完善法律法規,盡早出臺一部綜合性的關于農民工的專門法律法規,而不是僅以暫行法規、條例、辦法等形式出現;要努力提高法律效力,加強其應有的權威性和穩定性;要嚴格執法,監管到位,加大對司法和勞動檢查的投入,培養高素質的執法監察隊伍,形成長效的監督機制。

2、發揮工會的組織者角色和維權作用

要使廣大農民工從散漫狀態走向聯合、統一,就必須積極在農民工中建立工會組織。通過發揮工會的組織者角色和維權作用,可以變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個別勞動關系為工會與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關系,變散漫無序為組織有力,變非市場行為為市場行為,變個別勞動關系的不均衡狀態為集體勞動關系的市場均衡(丁勝如,2005)。實際情況亦表明,建立工會的企業用工情況要遠遠好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高出近40%、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比例高出近33%。由此看來,農民工加入工會可以促進其進入正規就業者行列。

在全國來看,把農民工納入工會組織的進展卻不順利。據全國總工會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基層單位中參加工會的農民工有2100萬(陶志勇,2007),占2億農民工的比例約1/10。因此,一方面要積極發展農民工進入工會,另一方面要積極發展工會本身。全國總工會最近提出,2007年全國新增農民工會員要達到1500萬人以上,并根據農民工流動分散、離土離鄉、異地就業的特點,建立農民工源頭入會機制,使農民工在進城打工前就加入工會組織(中國社會保障網,2007)。但工會的積極組織和推動能否取得預期效果,還得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程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轉變觀念,不能因為招商引資而反對工會的組建,不能因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而疏于對工會的關注,不能以人員編制、干部配備、辦公條件等為由而制約工會的進一步發展。如果政府觀念能夠轉變,通過對企業的指導和規范,工會就可在各地區、各所有制企業中發展、壯大。只有工會發展起來了,且農民工愿意加入工會,農民工依托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就業和養老保險權益才能有可靠保障。

(四)制度設計相關問題探討

通過提高農民工正規就業使其逐漸符合條件,進而被納入城保的制度,是否會使下崗職工就業困難的情況“雪上加霜”呢?是否會出現城保制度中農民工福利向城鎮居民福利的“逆向流動”呢?是否有合適的過渡期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全可以解決上述問題。

首先,農民工就業結構和城鎮居民就業結構有很大區別,只有在非正規就業領域,二者才表現出較強的替代性。與城鎮居民相比,農民工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處于明顯的弱勢,企業也不會僅僅考慮勞動力成本低而不顧勞動者的素質。北歐國家實行充分就業政策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揭示出:在國家的引導和規范下,幾乎每個公民都能有一份正規就業工作是完全有可能的(R?米什拉,2003)。

其次,為避免福利的“逆向流動”,可將農民工社會統籌部分和城鎮企業職工社會統籌部分實行分賬管理,待城保統籌層次提高至國家、社會保險關系能夠自由接續和轉移、個賬按8%做實時,再將二者打通。農民工的最終養老地負責用農民工社會統籌部分支付其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其個賬領取。這樣城鎮企業職工社會統籌的支付危機和做實個人賬戶資金缺口的責任才不會轉嫁到農民工身上。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范文6

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收到維修費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這個維修費是直接作費用處理還是入庫?如果直接作費用,那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謝謝?。ㄇ嗪J●R俊飛)

在線專家:

直接作為費用處理,其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修理不動產取得的發票,則不能抵扣)。

租入地皮建設酒店應如何處理

XX公司租入王某一塊地皮,用于建設酒店,租入期限10年,每年支付租賃費20萬元,XX公司每年支付的租賃費記入什么科目?酒店建設完成后,怎么攤銷?王某為個人,租賃費需要開據發票嗎?(河北省

劉菲琪)

在線專家:

如果該項租賃符合融資租賃的有關判定條件之一的,則該公司應該將該塊地皮確認為無形資產,無論是酒店建造期間還是酒店建造完成后,都應該獨立的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10年進行攤銷。

融資租賃的判定標準為:

1.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斑h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這里的“幾乎相當于”一般是指在90%(含90%)以上。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上述標準,滿足其一即屬于融資租賃,相關分錄為:

借:無形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公允價值的較低者)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后續期間,應逐期攤銷融資費用,并逐期支付租金:

借:財務費用[(長期應付款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期初余額)×折現率]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如果不滿足上述標準中的任何一個,則為經營租賃,這種情況下,每年支付的租賃費用,應當計入管理費用。

酒店建成后,酒店的建造成本應當轉入固定資產,并按10年折舊。

持有股票取得的股利應如何處理

我公司持有一家上司公司股票,該上市公司剛宣告發放201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向全體股東每10股送2股,派發現金紅利0.5元(含稅),轉增8股。扣稅后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375元。請問老師如何做會計處理?(云南省

李智)

在線專家:

現金股利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股利

(股數×0.5)

貸:投資收益

(股數×0.5)

發放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股利

貸:投資收益

股票股利不做會計處理,做備查登記。

收到免費樣品賣給客戶的賬務處理

我想問一下我公司收到供應商的2件樣品,是免費的。但是我公司將這2個樣品賣給了客戶,給客戶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賣的時候我該如何做賬務處理?謝謝?。◤V西自治區

何英)

在線專家:

收到時,按接受捐贈處理:

借:庫存商品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按正常的市場價格來確認其價值)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房屋毀損及重建應如何處理

我公司有棟房產,已經作價入固定資產,因意外發生火災,房子毀損,2012年12月將房子殘值處置,房子凈損失50萬,做報廢支出處理,同時,在該房子原址新建一棟房產。2013年4月,毀損房屋因投了財產保險而取得保險公司公司賠償60萬。

問題1: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在年末或月末能否有余額?

問題2:假如2012年12月不知道房子能取得賠償,已經將房產做了如下會計處理(不考慮其他因素,只考慮報廢凈損失)(單位: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

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

那么在2013年4月收到賠款時是否是做如下分錄(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

60

貸:營業外收入

60

問題3:假如要新建房屋是否能將原房產的處理損益直接轉入新房產的建筑成本。即對房產處理后的凈收入做如下分錄(單位:萬元):

借:在建工程:

1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

(其他分錄略)(浙江省王騰)

在線專家:

(1)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在月末可以有余額,在年末則一般需要結轉處理。

(2)2013年4月收到賠款時,應當作為前期差錯更正處理(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

6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

(3)假如要新建房屋,不能將毀損房屋的處置凈損益計入新建房產的成本,毀損房產和新建房產是兩項業務,應該分別核算。

勞務合約期滿贈送設備應如何處理

我公司聘請一個勞務公司清潔,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期滿后,該勞務公司將贈送我公司合同期間使用的設備一臺。

對于該設備,我公司會計上該如何處理,所得稅上該如何處理?(江西省楊思)

在線專家:

您公司應作為接受捐贈固定資產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得稅,該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餐飲業購入的酒水飲料及煙如何核算

餐飲業購入的酒水飲料及煙,被客戶耗用掉是進主營業務成本嗎?涉及消費稅嗎?(四川省

羅成渝)

在線專家:

購進時,根據取得的發票,辦理入庫后:

借:原材料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領用時,根據出庫單,計算領用材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不涉及消費稅,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新成立企業未開基本戶前如何處理

新成立的房地產企業,還沒有開基本戶時發生了很多費用了,應怎么做賬務處理。(吉林省

趙登譽)

在線專家:

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如下思路進行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用等

貸:其他應付款——XXX人墊款

將來開戶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XXX人墊款

貸:銀行存款

新開業酒店裝修費、開辦費如何處理

新開業的酒店的裝修費、開辦費應該如何做賬,之后如何攤銷?(浙江省

周彬)

在線專家:

酒店如果是以經營方式租入的,則裝修費用作為改良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租入固定資產”科目,然后按租賃期與兩次裝修的間隔期兩者中的較短者分期攤銷;如果是自有的房屋,裝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科目。

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在發生的時候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相關問題

我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稅務局核定的是最低三萬元的收入,也就是交900元的增值稅,但如果我公司本月就沒有銷售的話,賬務處理該怎么做呢?(甘肅省

姜凱)

在線專家:

理論上,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沒有收入不會產生增值稅額,實務中,稅務局核定征收產生的稅款應該是沖減收入,如果沒有收入,計入營業務支出是可以的,企業承擔的稅款應該計入損益。

關于經濟補償金個稅問題

關于企業支付個人的經濟補償金問題,現咨詢問題如下:

1.我公司員工合同到期不續簽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如需繳納,應當如何計算個稅金額?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如需繳納,應當如何計算?(上海市吳志翔)

在線專家: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

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于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無償贈送房產個稅問題

企業無償贈送房產給投資者本人或家屬,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北京市

劉敏)

在線專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有關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規定

金融企業計提的哪類貸款損失準備金可稅前扣除,有什么比例限制沒有?請老師列出具體法規文號。(廣東省

趙明)

在線專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一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籌建期的確定

今年國稅公告2012年15號文,其中說到“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這樣的話,我們可以利用籌建期多列支一些招待費節稅。那么請問,一般企業籌建期到底是從何時開始何時結束呢?我公司是做醫藥研發的,在外地子公司執照已經領取了,但生產地辦公室等并沒有弄好呢,是不是看作仍處于籌建期?(北京市

陳曉麗)

在線專家:

籌建期,不是每個企業都發生的,我們看看國家工商局對籌建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的答復》(工商企字[1991]第176號)明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的籌建登記,是指新建企業需要進行基本建設,其籌建期滿一年的,應按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對不進行基本建設的“籌建處”不辦理籌建登記。但對以“籌建處”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應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從上述規定看,企業假如僅僅租房設立公司,不進行基本建設,不需要籌建登記,應該沒有籌建期。

上述外地的子公司已經設立、取得執照,籌建期的說法不適用。

耕地占用稅

占用草地建設奶牛飼養廠是否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內蒙自治區于志奇)

在線專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因此,上述公司建設奶牛飼養廠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項目土地使用稅,在商品房出售前,應根據在建項目使用土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出售后土地使用權應該為購房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截止時點在全部商品房出售完,還是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還是土地增值稅清算完畢之日?(海南省

周淼)

在線專家:

換個角度,房地產企業停止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也是購買方開始繳納的時候(假設需要納稅的情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贛地稅[2005]19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訂合同之日)起,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商品房邊建邊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計稅面積的計算,原則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為準)所占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

因此,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為準)所占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以上問答精選于中華會計網?!皩崉兆稍儭睓谀?/p>

何為影子銀行?

3月27日,銀監會下發《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媒體都報道,這意味著中國監管層將收緊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想請老師詳細解釋一下什么是影子銀行?(湖南省

王?。?/p>

專家:

影子銀行的概念誕生于2007年的美聯儲年度會議上。當時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卡利首次提出影子銀行系統(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說法并被廣泛采用。

在美國,影子銀行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性投資工具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的融資來源主要是依靠資產證券化,而不是如傳統銀行體系那樣,融資的來源主要是存款。住房按揭貸款的證券化是美國影子銀行的核心所在,它還包括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結構化投資工具、拍賣利率優先證券、可選擇償還債券和活期可變利率票據等多樣化的金融產品與市場各種各樣的信用擴張工具。因其高杠桿、高流動性、低監管、低透明度等特征,影子銀行被認為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的潛在風險逐漸為世人關注,引起了我國監管層的重視并掀起熱議。

那么,對影子銀行如何界定就是首當其沖的問題。2011年4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BS)的《影子銀行:內涵與外延》報告。該報告就影子銀行體系的內涵、風險成因、監管思路、監管方式等進行了闡述。FBS認為,從廣義角度看,影子銀行體系是指游離于(正規)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組織和信用中介業務,其期限/流動性轉換、有缺陷的信用風險轉移和杠桿化特征增加了系統性金融風險或監管套利風險。從狹義看,將影子銀行定義為“在正規銀行體系之外運行的,包括實體和業務活動在內的信用中介體系?!?/p>

2012年10月,時任中國銀行行長肖鋼在《中國日報》發表署名文章稱,中國銀行業乃至金融業未來巨大的風險來自于以銀行理財產品為代表的影子銀行。肖鋼在文中甚至稱,有些理財產品是“龐氏騙局”,因為某些理財產品根本沒有跟具體的投資項目掛鉤,其發行僅僅是為了償付此前發行的理財產品的本息。

該文使得對影子銀行探討再掀波瀾,對影子銀行的概念如超越邊界將引發監管難題的擔憂開始強力出現,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對FBS所說的“(正規)傳統銀行體系”究竟是機構實體還是(借貸)業務形式的理解上。

我們看到,FBS認為,“影子銀行由影子銀行實體和影子銀行業務兩部分組成”,這說明影子銀行不僅僅是指實體,還可以具體指實體開展的某些業務。FBS還指出,“影子銀行實體從事的業務包括:(1)接受存款類資金,(2)到期轉移或流動性轉移,(3)信用風險轉移,(4)直接或間接信用杠桿。”那么,只要主營業務是上述4種業務之一以上的,均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

傳統銀行的核心業務是——借貸,更廣義上說是信用和資金融通業務。影子銀行,則有銀行業務之實而無其名。從這個角度來說,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典當行等都可歸入此類范疇。而從影子銀行在美國產生的背景來看,它是通過銀行貸款證券化進行信用擴張的一種方式。其核心是把傳統的銀行信貸關系演變為隱藏在證券化中的信貸關系。這種信貸關系看上去像傳統銀行但僅行使傳統銀行的功能而沒有傳統銀行的名義和組織構架,即類似一個影子銀行體系存在。這本質上是一種創新,雖然說創新與監管總是一對繞不開的矛盾統一體。中國有沒有這樣的影子銀行?有,但它們的表現形式不是實體而是業務,主要是各種理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信托、券商理財、投資型保險、陽光私募等。與美國相比,我國的這一類影子銀行發展階段也較低。還有一個較為敏感的部分,就是以地下錢莊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就地下錢莊而言,當前仍然處于非法地帶,但它顯然構成了中國式影子銀行的客觀存在。

“價值投資”投資的是什么價值?

請問老師,巴菲特的“價值投資”究竟投資的是什么價值?(江西省兵人)

專家:

“價值投資”理論最早是由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本杰明·格雷厄姆創立,經過了巴菲特的使用和發揚光大,在投資界備受推崇。

“價值”始終是個模糊概念。我們認真思考一下,就會發現股票至少具有三種以上的價值:投資價值、交易價值、融資價值。

“投資價值”,一是指股票后面公司的盈利成長能力和分紅能力,特別是指企業創造自由現金流的能力;二是指公司這些能力與股票市場價格的差異,即公司內在價值和市場價格的差異。根據第一層意思,公司成長性越強、競爭優勢越突出,股票價值就越大。這種價值含義與公司的基本面緊密聯系,而與股票是否流通關系不大。所以巴菲特認為他不在意優秀的公司是否上市,或者股市是否會關閉根據第二層意思,公司內在價值越高,市場價格越低,投資價值就越大。這種價值含義顯然涵蓋了公司基本面和市場動態兩個方面,不能脫離市場來談價值。投資者必須同時利用公司的優勢和市場的錯誤來獲取機會。必須說明的是,這兩層意思并不矛盾,成長和便宜相輔相成,相得益彰。越是成長性強,越是市場價格低迷,投資價值就越大。

“交易價值”就是市場價值、投機價值,是指股票脫離公司母體后在市場上獲得的流動性價值。它與投資價值最大的區別就在于脫開了公司的基本面,而以價格趨勢解釋一切。交易價值僅僅與股票的市場波動、起伏、差價緊密聯系,與投資人群的心理狀態高度相關。體現在操作者的操作上則以看價格走勢的圖形和線段,打探各種消息,揣摩機構和股民心理,觀察成交量以判斷資金流進流出動向,最終實現高拋低吸等為特色。說簡單了,交易價值就是籌碼價值和炒作價值。股票的交易價值是顯而易見的,也是不可小看的。否則,我們很難解釋為什么技術派和短線操作者總是市場最多的人群,很難解釋那些圖形軟件為什么如此普及,更難解釋一家虧損累累的公司股票,為什么還能在市場上被炒得風生水起。

“融資價值”指的是股票在股市和銀行等資本市場融資的能力。這是企業所有者眼中最重要的價值。股票是企業所有者在資本市場融資集資的產物,企業所有者在這個領域獲得了最為豐厚的回報。上市之后,還可以用股票配股增發、質押典當。由于有上市公司的優勢地位,不用抵押也能融到巨額款項,甚至公司破產即將摘牌,股票的投資價值和交易價值均喪失殆盡的時候,押殼賣殼也能融到不少錢。同理,有些機構和個人通過洽購或拍賣買入無法盈利、無法流通的空殼股票,也是因為它還有牌照價值即融資價值。“融資價值”對其它機構和股民,也是融資融券的手段,不少人用股票獲得了相應的資金。

價值投資理論認為:股票價格圍繞“內在價值”的穩固基點上下波動,而內在價值可以用一定方法測定;股票價格長期來看有向“內在價值”回歸的趨勢;當股票價格低于內在價值即股票被低估時,就出現了投資機會。這其中提到了市場價格也就是實質價值和內在價值。

顯然,價值投資理論投資的是第一種價值——投資價值。實質價值常規的理解就是收盤價,也就是股票的價格。內在價值在理論上的定義很簡單:它是一家企業在其余下的壽命史中可以產生的現金的折現值。內在價值的評估沒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巴菲特等人提出了一些定性的評估指標,比如,沒有公式能計算公司的真正價值,唯一的方法是徹底的了解這家公司;應該去偏愛那些產生現金而非消化現金的公司(不需一再投入大量現金卻能持續產生穩定現金流);目標公司就是以一個合理的價格買進一家容易了解且其未來5年10年乃至20年的獲利都很穩定的公司;等等。目前定量評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是以企業未來盈利折現為依據的評估方法,具體來說有:股權自由現金流量(FCFE)、公司自由現金流(FCFF)、經濟增加值(EVA)、調整現值法(APV)、三階段股利折現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通過一定的處理方法把企業或股權的未來贏利折現,其中公司自由現金流量法(FCFF)模型應用最廣,也被認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強的估值方法。

分紅險

分紅險的保障與投資功能哪個更為重要?在投保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安徽省

郭強)

專家:

分紅險其投資功能是從保障功能衍生出來的,并沒有像萬能險和投連險一樣設置有單獨的投資賬戶,其本質上還應以保障為主。不能拿分紅險與定期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甚至基金、股票等的收益水平相比,保險的優勢是保值、安全,不會讓資金惡化。分紅險只是參與了投資,只是有效地抵御通脹,不是完全抵御通脹。消費者應該明確的是,分紅險始終是一種兼具高保障和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既然它還提供保險保障和固定收益,就不能簡單比收益。

分紅險突出的特點是可以使保戶在獲得保障的同時保證本金的安全,并享受保險公司的專業投資收益。不論利率處于加息周期,還是降息通道,不論資本市場如何變動,分紅險的收益都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分紅保險的投資分紅險資金的資產配置以固定收益類為主,如存款、國債,企業債等,同時保持適度的權益類資產配置,較為安全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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